早在2018年11月,习近平同志就曾明确指出:“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中央据此对全国公检法开展了一次为期三年的教育整顿工作,非常必要,今年是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年,祝愿工作能完美收官。今天的发言,我想说远一点,因为我对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很不熟悉,找麻烦的时候却很多。还是谈点历史经验的心得吧。
法治制度实施影响国本、国运,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已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活生生的客观现实。1939年,在联共十八次代表大会上,斯大林向世界庄严宣布:“我国现在是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在1952年联共十九次代表大会上,他接着昭告天下:“现在,苏联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最后建成共产主义”。却为何一朝国运顿失,国本崩塌?转瞬之间,苏共变质,十五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苏联忽遭解体,对此变局我们不能只见果,不见因。其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苏共领导阶层长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权严重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1956年,苏共二十大,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个人迷信,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做了尖锐的秘密报告。此报告首出赫鲁晓夫之口,虽然有揭盖子的作用,但赫鲁晓夫的报告并不足为训,因为他只把破坏社会主义的法治的原因归结为斯大林个人,当他的同事问他,你当时是何角色时,他也为之语塞。谁都在推卸责任,谁都没有从法治和制度的蜕变中去寻找原因。“础润而雨,月晕而风”,不防微杜渐,要想从渐变中猛醒,积弊中断腕,何其难矣!试想苏共领导人中就算少数人看出了严重的法治问题,他敢说这是体制问题,制度问题吗?个人与制度对抗,后果又会怎样呢?
陈独秀在1940年发表《我的根本意见》一文,他说:“应该毫无成见的领悟苏俄廿余年来的教训,科学的而非宗教的重新估计布尔什维克的理论及其领袖之价值,不能一切归罪于史大林,例如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民主制的问题。”(《陈独秀著作选编》五卷 p.359)“这种迷信个人,轻视制度的偏见,公平的政治家是不应有的”。(同上,p.354)他也猛烈地抨击了苏联日益严重的官僚主义及引发的化公为私、以权谋私和腐败作风。这时的他,已经离党,他的言论纯属个人言论,虽有超人的智慧卓见,已非党内权威意见,但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他毕竟是对斯大林破坏苏联法治制度、动摇国本,提出批评的第一人,并高于赫鲁晓夫的水平,他的忠告,仍然值得今人学习、借鉴。
至于他总结的:专政机器“如一把利刃,今天用之杀别人,明天就会用之杀自己”,多么经典辩证的话。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鄂豫皖苏区、湘赣苏区、陕北苏区,很多革命同志不是牺牲在战场,而是被肃反机关错杀。毛泽东深知此教训,明白这个道理。所以在延安整风审干时期,他就提出审干工作不能只由审干部门、锄奸部门负责,要党委负责。有两个方法必须结合,一是一般和个别结合,二是领导和群众结合。审查对象一个不杀,大部不捉,严禁逼供信。这有“延安审干九条”为证,“九条”的若干内容也写入《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文件决定之中,在毛选三卷中可以查到。这项工作和苏联党内清理人民公敌、间谍、肃反的做法完全不同。延安的审干工作虽有一些错误的遗留案件,但基本上避免了苏联专政机关的错误做法。
今天的中国,已大大不同于延安根据地的情况了。革命时期,错误处理的同志可以平反,冤杀的同志可以昭雪。革命同志及其后代可以理解,这是战争环境使然,个别人的牺牲难以避免。都相信一点,正义可能迟到,但总不会缺席。但今天情况变了,今天总书记要求全党“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发生冤假错案势必败坏社会主义法治的信誉,造成党群关系的对立,受伤害的公民就可能会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受害人也会要求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还要追责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法治,起码应给全国公民一个清晰、坚定的回答:罪与非罪的界限;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限;行权与滥权的界限。三条界限若在公、检、法系统中赢得共识和敬畏,则是天大的好事。习近平同志要求我们:在脱贫工作中不能拉下一个人;同时,他也讲到,让每一个法院裁决,都能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依宪治国的任务不轻呀!
今年也是全国人民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简史》,肯定了党在大革命初期、中期的正确路线,也摘掉了戴在陈独秀头上的右倾机会主义、右倾投降主义、托派、汉奸间谍的帽子。我认为对苏共、苏联亡党、亡国的法治原因,当时陈独秀所做的研究和反思,也应是我们全面法治建设,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保卫人民江山国本永不变质的一份极好的党史教材。
202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