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南开大学与杜克大学(美)联合培养社会学博士生。本研究成果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网络社会的兴起源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当我们谈及网络社会,就会涉及互联网本身,所以这里讨论的治理是网络社会的治理,创新则是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互联网技术的每一小的进步,都会成为推动网络社会不断变革动力,随之催生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其中有“喜”,有“忧”。“喜”的是技术的发展推动到了社会的进步,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更多的创造社会财富的途径,提供了便利的生存环境,提升了工作效率,增加了个人与社会的财富;“忧”的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更迭,超出了社会的预期,新的失业人群,新型的贫困正在侵蚀着社会,技术的更替超出了社会适应能力,使得治理也显得措手不及。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超出了社会预期,社会治理的角色缺失,网络社会治理失序。
当下中国的依托互联网的全民创新创业的社会行动,“互联网 ”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勃勃生机,但也产生了两极,一是创新之极,一是治理之极。在创新一极,互联网创新承载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重任;在治理一极,互联网创新增加了治理的不确定因素。一言蔽之,创新总想冲破治理,治理总想规制创新。网络社会治理中先天性的存在这种悖论,表现在:
第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将形成治理的盲区。治理作为一种策略,最终谋求的是“有序”的社会形态,现代社会强调的多元治理理念,是一种权利下沉的表现。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发挥各自的功能,形成治理的网络,治理网络中的各个主体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多元主体间将会形成某种理想化的平衡的状态。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创新被嵌入了全民创新创业的社会行动中,“互联网 ”的生命力来源于对于财富的创造,通过创新财富积累方式,变革现有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无可避免的会改变这种业已建立的社会形态,伴随社会结构变迁,旧的社会生产方式衰落,新的职业、行业、商业模式的兴起,社会成员生产生活方式的更替,必将打破原有的社会有序的状态,对治理形成冲击。
第二,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社会后果提升了治理的难度。技术的创新原来可能仅仅限制在某一个领域,当技术迁移运用在其他领域,就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社会变革。互联网技术的具有较高的社会嵌入性,形成了诸多“互联网 ”的新形态,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当中,互联网技术与店铺的结合成就了网商,与银行业结合成就了互联网金融,与医疗行业结合成就了互联网医疗。当下结合互联网技术的社会创新运动枚不胜举,各行各业正在或者已经整体迁移到网络世界中。而正在形成的网络社会,其中的行为准则还在形成和变化中,治理术的发明和应用相对落后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的步伐,所以总会出现依靠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如诈骗、谣言、诽谤等,侵害个人、社会、国家的安全。
第三,网络社会治理的悖论与创新的悖论共现交织。治理的悖论存在是其保守性,治理始终对于新的事物保持先天的警惕性,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形成某种制衡的力量,在一个相对的时间段内将保持某种平衡,这种平衡状态是实现社会有序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条件,又可以说是治理主体间达成的某种利益均衡,新的治理主体参与被排除在外,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效。技术创新的悖论表现在,旧的技术业已和社会力量结合成为一种遏制新技术发明应用的力量,处在一个“先发制人”地位,简言之,创新之后的创新受到阻碍。而当“治理”和“创新”的悖论同时出现的时候,就会出现,治理失效,创新停滞。
第四,网络社会治理对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双重效应。无论什么样的治理模式都存在一种治理成效的问题,在网络社会中,创新具有不可预知性,互联网技术创新也是具有多样的不确定性,其社会表现形式则是一种“失序”的多样创新。而这种多样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势必会给既有的治理体系提出挑战,若既有的治理体系不能很好的给出治理体系的再设计与再安排,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将会给社会带来新的混乱。相反,若治理体系处于一个相对严厉的阶段,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保守性将会影响互联网技术创新的步伐,在当下依靠互联网进行的全民创新的社会行动中,依托互联网技术创新的活动将会受到抑制,固化旧有治理体系和技术势力,技术创新活动进一步受到抑制。这种双重效应在网络社会治理中,互联网技术本身也嵌入了治理过程,这将进一步加大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治理需求稳定有序,技术创新却在不断打破新的稳定与有序。
如何超越网络社会中创新与治理的悖论,不妨让我们回归技术的社会视角,技术的发展是同社会不断互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了,是一个互相塑造的过程,互联网技术亦是如此,这种技术的社会视角为我们提供网络社会治理的切入点。超越网络社会中的创新与治理的悖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第一,树立螺旋型的网络社会创新与治理的路径提升理念。在某种程度上说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正是人们不断投入创新的热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创新的活动中更是如此。创新是一个非线性的活动,存在多样的可能性,如果扼杀这种多样的可能性,创新将不在。治理总是偏向于对创新进行限制,谋求社会的稳定有序,是治理保守性所在。承认创新的多样性与不确定性,同时克服治理的保守性,在治理体系中不断的对治理本身进行创新,以应对技术创新的挑战。一劳永逸的治理理念只会扼杀技术创新的步伐,但创新也不能是线性的,要考量社会的承受能力,治理的角色有效嵌入也是解决技术创新的的社会消化一种手段。所以,网络社会中治理能力与创新能力达到匹配,螺旋型的同步提升不失一个可以共同拥有的理念。
第二,协调技术预测与治理预测。大科学时代,技术预测完全成为一种可能,退一步说,技术的社会应用预测是可行的。技术总是存在理论阶段和实验室阶段,再到社会应用阶段,技术的创新在理论阶段就应该嵌入社会因素对其在伦理上的考量,比如对克隆技术的社会伦理研究。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理论阶段同步建立社会预测,对于衍生的社会问题提早进行治理的预测,对于研究问题的认识越清楚,预测的准度和效度就越高。当这种技术创新的预测超出了社会治理的可控范围的时候,放缓技术创新的社会应用的节奏。
第三,网络社会更需要协同治理网络与创新网络。网络社会治理网络各行动主体和创新网络各行动主体,在功能属性上具有重合性。如政府作为治理的主体和互联网创新创业的主体同时发生发挥作用;治理主体中的互联网企业同时也是创新的主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同时也参与依托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治理网络和创新网络的主体的具有关键项重合的特征,将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治理和创新的同时失效,将产生主体间的“鸵鸟效应”,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缺乏有效协同。另一种结果是参与两种网络的各主体间出现协同,有序的创新和有效的治理。
第四,重视技术创新为网络社会治理带来机遇。治理创新不能仅仅停留在更新观念上,创新治理手段方法,提升治理效果也同等重要,有时候还可以起到关键作用。互联网技术已经嵌入到社会整体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率得到空前提升,社会连接更趋扁平化,治理的社会行动可以借助网络技术的创新,拓展治理途径,吸收更多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网络,提升治理效果。
最后,保持网络社会治理和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保持动态平衡的目的是保持治理和创新的活力,保持活力的途径一是可以通过不断更新治理网络参与主体,设定阶段性目标重构治理网络的结构;二是允许技术创新的多种社会实验,技术创新处于一个可控的阶段,既可以避免治理的缺位,又可以释放技术创新活力。
总之,网络社会的治理与创新存在种种悖论,若不能处理好治理和悖论之间的关系,将会阻碍社会进步与发展。只有深入分析产生悖论的原因,才可以超越悖论,直面悖论,超越悖论。
原文刊发于:《社会科学报》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