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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严格保护产权 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2 次 更新时间:2020-07-0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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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  

在社会主义法治及其规范保障的经济体制中,产权是重要的体系结构要素和机制运行介质。科学合理地建构产权制度,顺畅有序地施行产权制度,严格有力地保护既有产权,依法有效地增加预期产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2020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严格保护产权,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严格保护产权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法律之所以要严格保护产权,不仅在于产权的物质价值,更在于产权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产权并不是财产的自然属性,而是财产的社会属性。无论是财产的取得与归属还是财产的利用与增加,只有得到法律的规范与认可,才能获得产权形式的法律确认与保护。产权是与法治环境相联系的概念,法治环境中具体产权的性质、种类、内容、持有主体、利用方式及获得途径等,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而定,因而产权一词蕴含着合法财产的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中存在与运用的产权,当然也具有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性质、目的及秩序的内涵。

法律保护产权的意义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保护具体的特定产权,这将惠及产权主体;二是维护法律的效力与信用,这将惠及法律自身。在法治社会,任何产权都是根据法律的确认规则安排归属,并且根据法律的既定规范使用或流转的,如果产权得不到严格保护,首先就说明法律是缺乏权威、效率和信赖的。所以,法律严格保护产权,就是严格保护法律自身。侵犯产权,实质上就是侵犯产权赖以形成、利用和实现的法律之效力与秩序。那些小觑产权保护、视个别产权受到侵害是无关大局小小不然之事的观念与做法,实质上就是不理解甚或藐视与产权相关法律的观念与做法。

在统一的法治体系中,产权必然得到法律一体严格保护,而不论产权主体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以及所有制性质。在我国,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201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2016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此予以重申。今年5月出台的《意见》再次强调,要“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这一持续性政策宣示旨在强调,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运行下形成的产权在法治意义上等价齐观。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其产权归属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其进入交易过程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其产权价值实现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在实体上与程序上都是本质相同的,因而受法律确认与保护的程度也应是相同的。


严格保护产权是增进人民福祉,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的美好生活需以财产作为物质基础,能够更安全地拥有产权、更多地获得产权、更有效地利用产权、更充分地实现产权,就是追求美好生活的物质基础得到法律充分保障的体现。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就是基于对产权价值及功能的科学认识而作出的重要决策。

可以断言,依法保护产权可以激发社会成员包括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社会个体依法保护归属于己的产权的种类、数量与价值,可以在总体上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提升社会发展信心。一个活力匮乏、信赖脆弱、信心不足的社会是不能有序运行和顺利发展的,而产权得不到严格保护则是导致上述问题的常见原因。有恒产者有恒心,社会活力与制度信赖、社会信心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在相当程度上,一个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信赖,从其既有产权得到尊重和保护而开始;对社会的信心,因其产权预期得到认可与实现而增强。法律对产权严格保护,是彰显法律信用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措施,是形成和巩固社会成员信赖法律、信任社会的重要机制,也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充满信心并愿意赖此安身立命的重要依据。

当前,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持续提高,拥有产权的种类、数量与价值不断增多,《意见》进而要求“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人民群众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获取产权的机会与利用产权的途径不断增加,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任与信心,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任与信心。小康社会一定是社会成员对之牢固信任并有充分信心的社会,产权得到严格保护从而能够有效利用产权、充分实现产权,将构成这种信任与信心的基础。法律严格保护产权,就是在巩固这种信任、增强这种信心。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严格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改革开放的进程也是产权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进程。当年小岗村的农民首先就是对产权规则进行重新安排,使之成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体一方,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拥有支配权,对生产收益拥有契约保障的分配权;对外开放首先要依法认可外资产权,并认可其产权作为分配依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公司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与发展,同样须以投资权益获得法律确认与保护为先决条件。当前正深入进行的国企改革、农村改革、市场准入改革等,无一不涉及产权制度的重构与完善。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党的十九大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经验的正确总结,也是对产权在经济运行机制中重要作用的科学认识。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产权是最为基本的结构要素和最为重要的运行媒介。市场交易主体同时又是既有产权或预期产权的主体,市场运行是通过每个具体交易的形成来汇总实现的。市场主体只有相信产权安全时才会自愿加入交易过程,通过自主安排形成真实的市场化交易,由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真实有效地发挥。

因此,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其中,产权保护是居于前端的基本导向,没有受到严格保护的产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契约,市场也就处于扭曲残缺状态,旨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机制就无从着落。只有先行落实了严格保护产权,才能梯次落实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基本导向。《意见》提出,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体制基础”,同样把全面完善产权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体制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之策


严格保护产权,不仅是一种法治态度,更是一种法治机制。只有在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产权的保护机制包括确认机制、利用机制和实现机制等,才能愈加完备、愈加有效。

产权能否得到严格保护,也是衡量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程度的一个具体而微却又见微知著的测量表。经验是社会认知的重要途径,通过每个经历过或听闻过的案件了解和判断法治水平,是人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形成途径。其中,涉及产权案件则是最常见也是最有形成力的法治认知和法治信赖动因。一个法治体系若不能解决严格保护产权问题,那么对其他问题的解决就缺乏坚实的产权制度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实践一再表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产权保护机制在制度上愈加完善,在效能上则愈加提高,在社会信赖上则愈加强固。为了进一步严格保护产权,建立健全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彻底解决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中央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严格保护产权的高度重视和切实安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了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全面保护、坚持依法保护、坚持共同参与、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产权保护机制,做出了科学的理念引导和顶层规划。

依法严格保护产权,既要着眼长远,更要着力当下,做好基础性、标志性和关键性工作。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当下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民法典编纂就是最主要的立法任务。民法典确认并丰富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新型产权的种类与内容,把产权保护措施与保护机制作为重点。提高保护产权的司法机制的公正性、精准度和执行率,是当前产权保护的关键性工作,因为产权受到侵害时主要通过司法获得救济,人民群众可以从每一个保护产权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

《意见》特别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家群体掌握种类较多的产权,并使之投入社会关系复杂、风险收益交织的经济过程中,同时,民营经济及其企业家群体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包括民营企业及其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妥善处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具有较大社会关注度的产权保护案件,不仅有利于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环境、更好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环境的普遍信任。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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