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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格拉斯·诺斯:关于交换的交易费用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85 次 更新时间:2021-10-1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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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格拉斯·诺斯  

来    源:节选自《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四章


我的制度理论是由一个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结合一个关于交易费用的理论建立起来的。通过这两者的结合,我们就可以理解制度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它们在社会中起怎样的作用。如果再在此基础上加上生产理论,我们就可以分析制度在经济绩效中的作用。

信息的高昂代价是交易费用的核心,它由衡量所交换物品的价值属性的成本、保护权利的成本以及监察与实施协约的成本组成。这些衡量和实施成本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源泉。本章接下来的部分将集中讨沦经济交换;在第6章我将以同样的框架建立一个政治交换的模型。

承认经济交换的代价高昂,则将交易费用方法与经济学家从亚当·斯密那里继承下来的传统理论区分了开来。200多年来,通过日益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以从交易中获取收益一直是经济理论的基石。专业化可以经由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来实现,正如世界经济的成长和劳动的分工变得更为专一一样,经济绩效中所含的大量交换也扩大了。但是经济学家在将这一方法纳入经济理论整体的长期摸索中,确实没有考虑到交换过程是代价高昂的这—-点。一个交换过程中包含着交易费用,这是对经济理论的重大修正,并对经济绩效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

沃利斯和诺斯(1986年)衡量了市场交易费用量的大小(如有关银行、保险、金融、批发及零售交易的成本;或按职业[如律师、会计等]划分的成本)。他们发观,美国国民收入的45%以上被用于交易,而且这一比例比一个世纪以前增加了近25%。因此,经济中用于交易的资源不仅在量上十分可观,而且还在增加。由于交易费用是生产费用的一部分,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生产关系作如下再表述:生产的总费用由土地和劳动力资源投入、一种物品的物质属性(规模、重量、颜色,地点、化学构成等)以及在交易中界定、保护、实施物品产权的资本所构成(产权包括使用权,从使用中引出的收益权、排他性权利和交换权)。

一旦我们认识到生产费用是转化费用与交易费用之和,我们就要有一个微观经济理沦的新的分析框架。不过,我们在本研究中关心的是一个制度理论,尽管我们不得不超出这一范围来讨论微观理论的某些基本问题,对后一理论的意义的系统揭示,将会把我们引向另一方向。不过,我们开始所提出的问题,即交易为什么会有费用的问题,则是重建微观理论和制度理论所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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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第2章所看到的,r·科斯在“社会费用问题”中已明确指出,  只要不存在交易费用,新古典范例就能产生所暗含的配置结果;而当交易费用为正时,资源配置将随产权结构而改变。但是,无论是科斯还是其后的交易费用研究都没有试图准确地确定交易中的费用有多大,而这一问题正是本研究的核心,我现在将转向这一点。首先我将揭示衡量的成本(视实施成本为不变),然后在第三部分检验实施的成本。

我们从一种物品或服务的各种属性中获取效用,而在一个代理人的绩效中,我们则是从构成绩效的各项活动的权重中获取效用。在一个共同的意义上,这意味着,我在喝桔子汁时,我是从我所饮的桔汁量、它所含的维生素c量以及它的味道中获取效用,尽管交换本身只包含为14个桔子支付2美元。同样,当我买一辆汽车时,尽管我只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我得到的是有关汽车的具体颜色、加速器、型号、内部装置以及长度、油箱所有这些有价值的属性。当我购买医生的服务时,他们的技能、医务护理、在医务室等待的时间都是所购买的—部分。当一位经济系主任雇用一位助理教授时,不仅包括他们从事教学的数量、质量以及研究成果,而且也包括受雇者其他方面的绩效:如他们是否已作好准备,与上课时间相符,为同事提供外部收益,与系的事务合作,不滥用他们的地位与学生发生关系,或用系的费用给在香港的朋友打电话。因此,对双方来讲,一种交换的价值就是要花费在物品或服务的不同属性上所含的价值。要衡量这些属性要花费资源,确定和衡量所转化的权利也需要追加资源。

一种交换中所发生的转让,包含双方企图决定这些资产的价值属性所致的成本——由于衡量成本十分高昂,有些属性仍然是很难描述的。因此,正如一个购买桔子的人尽管只想用2美元来买14个桔子,但他所购到的是桔汁量、维生素c量以及桔子味一样。同样,当我作为一个潜在的买者在看一辆汽车时,我企图确定的是一辆汽车对我的重要属性。这一点在购买医生的服务时同样成立,在此我要确定的是医生的技能、护理和在医务室等待的时间。

从上面的特例描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日用品、服务及代理人的绩效具有许多属性,他们的层次在不同种类或不同代理人间是不同的。要对这些层次予以充分理解和精确计算是代价高昂的。确定所交换的每单位物品或服务的单个属性的层次是要支付信息成本的。它是交易在这方面代价高昂的基础。即便所有参加交换的人都具有相同的目标函数(例如,一个企业雇用他们的财富最大化的组合),也仍然存在交易费用,它包括获取关于每一交换单位的特性、买者(卖者)的地点等等的必要信息。但是,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存在不对称信息,这些再加上个人所依赖的行为函数就得出了经济理论及制度研究的根本意义。

我首先考察不对称性问题。在上面的描述中,卖桔子的人比买者对桔子的价值属性更为了解,卖车的人比买者更了解汽车的价值属性(akerlof, 1970年),  医生比病人更为了解服务的数量和技能,同样,一个有前途的助理教授比系主任更为了解自己的工作习惯。再举一个例子,一个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人将比保人更为了解他或她的身体状况。

不仅一方比另一方更为了解某些价值属性,而且他或她还将从信息的收集中获取收益。按照一个严格的财富最大化行为假定,当进行交换的一方进行欺骗、偷窃或说谎所获取的收益超过他所获得的可选机会的价值时,他就会这样做。这一假定是阿克洛夫那篇论及关于次品的著名文章、购买人寿保险中由逆向选择所致的困境以及道德风险问题(holmstrom,1979年)的基础。它也是在近十几年所形成的新产业组织文献中所讨论的其他观点的基础。尽管进行交换的一方有时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隐瞒某些信息,但他们在某些时候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透露信息。有了这一背景,我们就可以发展一个关于交换的交易费用的衡量方面的某些一般化形式。

先考虑一下标准的新古典瓦尔拉模型。在这个一般均衡模型中,商品是同质的,市场集中于空间的单独一点,且交换是同时进行的。此外,个人具有关于交换品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对交易条件也有充分了解。这样,就不需要为影响交换而付出努力,而只要分配适量的现金就行了。因此,价格就成了为使最有价值的结果得以实现的最充分的配置装置。

瓦尔拉模型包含了个人的最大化行为,由专业化所产生的收益以及由交换所产生的劳动分工,现在我在此模型中增加了信息成本。正如上面所注明的,它们包括衡量物品与服务的价值属性的成本和代理人绩效特征发生变化的成本。从交换中所获得的净收益就是总收益(即标准新古典理论和国际贸易模型的标准收益)减去衡量、监察协约的成本,再减去由监督不完全所致的损失。不难发现,在一个共同的意义上,我们会花极大的精力和努力来对合约进行衡量、实施与监察。授权、作保、制商标、将资源用于分类、定级及时间和动机的研究、代理人的契约,促载、调停及司法过程中的整个体系,所有这些都反映了衡量与实施的无处不在。

由于要完全衡量有价值的属性是有成本的,因此,通过将资源用于获取更大量的信息以获取财富的机会就出现了。例如,一个卖水果和蔬菜的人可能会发现,对它们进行分类和定级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值得。另一方面一个买者可能会发现,在水果和蔬菜上花时间去挑拣是值得的。在这一情形下,卖者可能会根据公众态度的变化,花部分买者须花的时间和努力去将它们分开.这同样可以适于一辆旧汽车和医疗服务的买者。由于特性变化很大,衡量物品、服务及代理人绩效的费用就十分高昂。对这些资产和资源就可能采取各种形式的意念上的所有权。在某些情形下,意念的形式是双方间权利的分割。例如,一种耐用品的买者可能拥有某些权利,而其他权利则以绩效保护者的形式保留在制造商那里。

作为一个一般化形式,当其他人在不要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成本时,对某些人资产的收人流的影响越容易,资产的价值就越低。这样,一种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就包含影响某些具体属性变化的各方成为对这些属性的剩余权利的获取者。因此,他们要对他们的行动负责,并具有使交换在所有权结构中的潜在收益最大化的激励。当一种服务的流量能很容易地衡量时,对这一流量的资产的权利常常会很容易地确定,因为它能很容易地对服务的水乎付费。因此,当一种流量是已知的和不变的时候,权利是能很容易地确定的。当从一种资产所获得的收入流可能受到交换双方的影响时,对所有权的确定就成问题了。当收人流是可变的,且是无法完全预期的时候,要决定收入流是否就是应该是那样的特定情形是有成本的。在这一情形下,双方都试图得到某些可竞争的收入流。

至此,我们在分析中强涧的是衡量方面。不过,正是衡量加上实施的成本才决定了交易的费用。如果我们回到上面所描述的瓦尔拉模型,假定在实施协约时没有成本。确实,只要仍坚持同时交易的物品是不可度量的这一名不符实的假定,监察与实施的问题就无足轻重。但是,当我们追加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尤其是衡量的成本以后,它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正是由于我们不了解一种物品或服务的属性以及代理人的绩效的所有特征,也由于我们不得不将资源用于试图去衡量和监督它们,由此就引起了实施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对代理人的监督。举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我们可以考虑一下主人和奴仆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事实上暗含着一种合约;为了从奴仆那里得到最大的努力,主人会将资源用于监督和计量一个奴仆的产出,并以绩效为基础来施以报偿和惩罚。由于衡量和监督绩效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主人会停止短期的完全监督,而是在边际成本等于从这些活动中追加的收益后再进行监督。其结果是使奴仆获得了某种对他们自己劳动的产权。也就是说,主人可以通过赋予奴仆交换服务时的某些权利以增加他们的财产价值,从而使主人得到的价值更大。由此,奴仆也变成厂主人。事实上,对于奴仆来讲,只有在购买他们的自由时,他们才有可能有这一所有权。这正如在古代经常发生的,在南北战争前的南部也偶然发生这样的情况。

尽管奴仆的例子是一个极端的形式,但代理问题在等级组织中却是普遍存在的。监督与计量构成代理人绩效的各种属性问题意味着,与标准的新古典工人无摩擦模型相比,他们要支付减去监督与监察资源成本后的其他成本,而在那里工人支付的是他们的边际产品价值。在上面的描述中,当我们在论及主人拥有奴仆的概念时,我实际上引入了产权;在关于委托/代理及监督问题的所有讨论中,我们假定,委托人具有约束代理人及实施协约的权力。代理人也可能监督委托人及实施他或她的合约结果。

实施可能还有来自于另一方的回报。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发展是(常常也是)一个关键的障碍。当另一方的利益与合约相等时,实施就没有问题了。但是在没有制度约束时,自利的行为将导致复杂的交换,因为另一方在发现他或她的利益是否与合约相等时存在着不确定性。交易费用将反映在不确定性上,它包括一个风险金,这一数量将表现为另一方对一方监督的可能性及其成本。通观历史,这一风险金额一般会妨碍复杂的交换,因而可能会限制经济增长。

iv

下面我们将分析第3章提出的行为假定、本章前一节所提出的关于交易特征与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也就是说,它是制度框架的函数。对于任意产权结构,由于交易费用为正,权利就从未被完全界定与实施过;对于在公共领域的某些有价属性,人们得花费资源来获取它们。统观历史,由于交易的费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且它在当代不同经济中也同样变化很大,对权利的正式保护和个人企图获取这些权利之间的组合及将资源用于保护自己权利方面的变化也很大。我们只得通过比较本世纪80年代贝鲁特的产权与美国现代小城镇社区的产权来概括这一方面。在前者,大多数有价值的权利都是公共的,由那些成功的潜在违规者所把持;而在后者,法律结构确定和实施了大部分权利,而且那些公共领域的有价权利一般也按传统的行为规范进行了分配。这两者的差异是各自制度结构的函数。

制度所提供的交换的结构,加上所用的技术决定了交易费用与转化费用。制度怎样才能很好地解决合作与生产问题,这是由行动者的动机(他们的效用函数)、环境的复杂性及行动者辨识和安排环境(衡量和实施)的能力决定的。

为了完成经济交易,制度必须根据它们的复杂性而变化,它们从那些解决简单交换问题的制度,扩展到跨时空和无数人的制度。经济交易的复杂性程度,是承担各种专业化程度的经济交换所必需的,它们是合约水平的函数。当交易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很高时,非专业化就是一种保险的形式。专业化及有价属性的数量与可变性越大,投人可信制度的权重就越大,它们能使个人从事复杂合约时的不确定性最小化。在现代经济中,交换是由许多延伸了很长时间的许多可变属性构成的,它们必须要有制度的可信性,而这些制度在西方经济中是逐渐形成的。在这里我们并不认为,现代成功的经济不具有从简单的合约与交换形式向复杂形式演进的特征。

在一个形式多样的经济中,由制度建立的经济交易可分成与交换的交易费用模型相一致的一般模型。在大多数经济史中的交换形式,都具有人格化交易的特征。它包含着小规模生产与地方交易、重复往来、文化同质性(具有共同的价值)及缺乏第三方的实施(确实很少需要它),这些曾是其典型的条件。在这些情形下,交易费用是很低的,但是由于专业化和劳动的分工是基本的,它们的转化成本却很高。在这种交换形式下,交易合伙人的节约或收集量一般很小。

随着交换的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交易双方试图使交换具有委托或人格化关系的交换特征。但是交换的种类和数量越大,他们就不得不议定更复杂的合约形式,因而达成交易就越困难。由此,我们衍生了交换的第二个一般模型,即非人格化的交易模型,在此模型中双方都受亲属关系、契约、交换抵押或商人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参加交换的各方常常是在宗教仪式和宗教观念约束下进行交易的。长距离与跨文化交易的早期发展以及中世纪欧洲的集市就是建立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的。它们使得市场扩大,从而使在更为复杂的生产与交换中获取收益得以实现。在现代欧洲早期,这些制度导致国家在保护商人时的作用增强,并利用商人的规范来使这类财政收入的潜力增加。不过在这一环境下,国家的作用是最为不明确的,因为当它作为产权的保护者与实施者时,同时又往往使不稳定性和交易费用增加。

第三种交换形式是由第三方来实施的非人际交换。在一些现代经济取得成功的经验中,有一个关键点是,复杂的合约是现代经济增长所必需的。第三方的实施从来就不是理论上的,也从来就是不完全的,交换的双方仍会将资源用于企图建立托庇性的关系。但是,不论是合约双方的自我实施,还是他们的相互信赖都不完全成功。因此,意识形态或规范不是无关紧要的。不过,在复杂的社会,机会主义、欺骗、偷懒的报酬同样也会上升。一个强制性的第三方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现代高收入社会如处于无政府状态,就不会创造生产率。第三方的有效实施确实只有在创立了一套规则后才能实现,它们又使各种非正式的制约变得有效。不过,由第三方来实施合约,或一个有效的司法制度所利用的规则也是不完全的,它只能得到相当不完整的理解。

因此,我们应十分明确地发展一个制度模型,必须更深刻地揭示非正规制约、正规规则、实施以及它们的严谨方式的结构特征,然后我们将它们放在一起来揭示整个政治经济规则的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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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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