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28日
话说在美国华盛顿州时,我在海边房子的后园内,将小溪改成鱼塘,饲养鳟鱼。小溪经过鱼塘,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塘边的树荫、溪水的大量氧气,及水温的寒冷,我养的鳟鱼从不生病,而养到最大时每条可有五磅多重。每一个好鱼者都有自己的「鱼的故事」;养了鳟鱼后,与朋友聚会闲谈中,若有提起鱼的,我就爱谈养鱼,不再言钓!
在一个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边,俯望塘中,竟见一条二十多磅的三文鱼(即鲑鱼)在那里休息。这种以远渡重洋而闻名于世的名贵食料,可不是我养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这巨大的三文鱼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后园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长大后,就依这种鱼的天性,回归出生之处;我以小溪改成的鱼塘就成了牠必经之地。对这位「少小离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无杀生之念;只想着牠可能到过的遥远的地方,笑问客从何处来。
但私产的拥有者永远都是本性难移,打生产的主意。这三文鱼的出现证明了那鱼塘是适宜孵养小三文鱼的。在塘中养鱼饲料昂贵,而太平洋的饲料却是取之不尽,我何不在塘中孵养小三文鱼,养到四五吋长,数以千计的让牠们随小溪流入海中。几年之后,鱼在海洋长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鱼塘,盈利当甚可观。就算是只得十数条回归,蚀了本,我也可赢得一个值得炫耀的「鱼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询有关孵养三文鱼的数据。殊不知一查之下,竟发现有资本家早几年已比我捷足先登,养鱼千里凌波去。而他们对孵养三文鱼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们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预,也受到压力团体的诸多留难。
撇开香港少量而昂贵的海鲜不谈,三文鱼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鱼类。这种鱼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长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觅食三至七年之后(按鱼种类而别),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钓了的,就会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从不出错。回到了出生的河床,产卵之后,鱼就会死的。三文鱼既曾在大海中搏斗,气力甚大,在回归时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际,鱼拼命跳,在半途就往往弄得遍体鳞伤,鱼肉变质,市场价值下降。所以捕钓三文鱼的人要在海中或离河流入口不太远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钓三文鱼,费用很高——这些鱼不会在一个地点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经之地,用网捕捉却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条只有几呎阔的鱼梯(fish ladder),让鱼只能从鱼梯上河,那么回归的鱼就成了网中鱼。但问题是,若任人随意在河口捕鱼,很容易捕得过多,使鱼越来越少。若三文鱼的生产是私营的,那么为要图利的缘故,养鱼者必会顾虑到将来的生产,捕捉会有分寸,而孵养小鱼也会大费心思。但若私营者要在河口捕鱼,河口的产权属谁?就算河口是私产,我们又怎能决定私营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鱼?进河的鱼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渔业私产化,方法是很简单的。第一,让河口的捕鱼权利作为私有;第二,让河鱼的产权作为私有;第三,禁止渔民在海中下网捕三文鱼。此法一行,三文鱼的产量一定激增,捕鱼的费用大幅度下降,而鱼的市价会起码下降一半以上——这些都是专家们近几年研究后公认的效果。但现有的一般渔业法例,都是基于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加上渔船的拥有者及渔民的不断左右,不仅对在河口捕钓有多种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费用最低的捕钓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产的矛盾要比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海鱼既非私有,船主与渔民各有各的立场。前者要减少渔船牌照,后者要减少渔民的数目,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劳力的捕鱼方法。于是乎公会对立,各执一词,结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钓的费用。费用增加,捕获的鱼就当然减少,这正投了要保护鱼类的压力团体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费者。
我前面提及的「资本家」,是有名的私营林业公司,在美国西北部拥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七十年代初期,他们在华盛顿州以南的俄勒冈州,实验孵养三文鱼,送出大海长大,任人捕钓。他们只希望有百分之五以上的鱼会回归;但私养出海的结果,仍能生存或漏网而回的,却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他们选的品种是不吃钓饵的三文鱼(却任人在海上网捕);自建鱼梯(不霸占河口);在鱼鳍上作记号;用私有的水道放鱼出海。换言之,他们的私产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在孵养小鱼的过程中,他们以暖水加速鱼的成长,给小鱼做过几种免疫手续。到后来,他们竟设计用大船浮于海,让回归的鱼游进船里去。
以少许的私产保障而养鱼千里,盈利大有可观;有两三家公司就也跟在俄勒冈州打主意。这个可以肯定成功的渔业革命,却引起一场大官司。虽然渔民及船主会因这些私养的鱼群而增加网捕,但长此下去,鱼价的必然下降对他们是有害的。私养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钓的费用低很多;就算是私养者任人在海中捕钓,但只要市价下降三分之一左右,在公海捕钓的费用就会「禁止」捕钓的行为。所以渔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对私养。结果他们赢了官司,阻止了私养三文鱼的继续发展。但现在仍有两家公司继续养鱼千里。
在俄勒冈州以北的华盛顿州,繁殖三文鱼更为适合。但在较早时有另一场官司,结果是使私养三文鱼难以施行。这是印第安人与白种渔民之争。前者胜诉的结果,就是在华盛顿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鱼。这个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没有私产,所以他们本身是难以私养三文鱼的。我自己要在华盛顿州孵养三文鱼的困难,就是那一点到现在还没有人能给我清楚的法律解释。依照法例,我没有权在溪水出口捕捉回归的三文鱼。但溪水出口的海滩是我的私产,依照法例,我是有权禁止印第安人在那里捕鱼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雇请印第安人代劳,也是难以肯定。我的「鱼的故事」,就再也说不下去了!
无论官司怎样判,压力团体的势力怎样大,经济的需要迟早会显现出来。以私产来养鱼千里的渔业革命,只是时日的事,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只要有某些适宜养三文鱼的地方,实行渔业私产化,那么现有的华盛顿州及俄勒冈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国东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适宜饲养三文鱼。国营虽及不上私营,但总要比野生的产量大得多。孵养三文鱼的科技近十多年来因私营而突飞猛进,这是值得中国渔业界注意的。在适当的情况下,养鱼千里确是本小而利大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