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英国历史上,16世纪至18世纪是重商主义的经典时代。对此,学术界基本上形成了共识。但是,在经典时代之前,一些重商主义政策已经得到了应用;在经典时代之后,不少重商主义政策依然通行了一段时间,尽管遭到了各种各样的质疑。从重商主义乃经济政策与经济思想之复合体这个角度,有必要以经典时代为基础,将英国重商主义向前延展一个半世纪作为前经典时代,向后延展半个世纪作为后经典时代。由此,我们既可以看清英国重商主义在这5个世纪中的生命周期;又可以知道经济自由主义是如何从重商主义的母体中孕育出来并且成为其对立面的;从长周期角度还可以体会到,体系性的经济思想的形成总是离不开时代的趋势性需要。
关 键 词:英国重商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 历史分期 british mercantilism economic liberalism periodization
针对重商主义,亚当·斯密(adam smith)主要从经济政策的角度进行分类,并且将它作为批判的对象。他在《国富论》之“第四篇”也即“论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将欧洲特别是英国的进口限制、贸易差额管制、退税、奖励、通商条约、殖民地等一系列重商主义政策,放在他概括的经济自由主义框架下一一加以审视(斯密,1974:1—228)。针对重商主义,卡尔·马克思(karl marx)主要从经济思想史角度进行批判。在他那里,重商主义被视为政治经济学的最初理论体系。他在《资本论》中指出:重商主义是对现代生产方式的最早的理论探讨(马克思,1975a:376);而重商主义者是资本的最初阐释者,他们认为在流通领域可以实现价值增值(马克思,1975b:177)。针对重商主义,viner(1991:262—263)更加综合地将它视为思想、政策与战略的综合体,认为重商主义关注国家利益、盯住国家贵金属库存、重视贸易顺差的作用以及相关政策、追求财富与权力。①
在这篇短论中,我把重商主义作为经济政策与经济思想的综合体来看待,以此为基础讨论英国重商主义分期及其他问题,并主要说明以下三个观点。一是对于英国重商主义,我要在经典时代也即16—18世纪的基础上,向前延展一个半世纪,向后延展半个世纪。之所以要向前延展一个半世纪,主要是由于那时虽然未见有系统性的重商主义思想,但已存在体系初成的重商主义政策。我将它称为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之所以要向后延展半个世纪,主要是由于在那时尽管重商主义思想已经停止了发展,经济自由主义经过孕育和发展已趋于成熟,但是一些重商主义政策在英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依然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那些政策早已受到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质疑。我将它称为重商主义的后经典时代。二是一旦将经济政策与经济思想作为一个复合体来看待,并且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对英国重商主义进行分期,我们就会更加清楚地看到,在长达5个世纪之久的生命周期里英国重商主义究竟是如何演进的,英国的经济自由主义是如何从重商主义的母体中孕育和生长出来并且成为它的对立面的。三是任何体系性的经济思想的形成总是离不开时代的趋势性需要,但是很多时候,各种经济思想又是混杂在一起的,尽管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别。
二、前经典时代
针对英国重商主义分期问题,最难把握的是把它的起点确定在什么时候。有人认为:西欧重商主义产生于十五世纪,全盛于十六、十七世纪,开始瓦解于十七世纪下半叶;重商主义瓦解的时期,正是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兴起的时期(陈岱孙,1981:1)。这里,断言“西欧重商主义产生于十五世纪”究竟依据的是什么呢?不能确知。就英国而言,如果将都铎王朝的兴起作为起点,那还不如直接讲英国重商主义开始于1485年。重要的是,在西欧,彼时地理大发现虽然已经有了若干前兆,但标志性事件尚未出现。不过,上述提法已经突破重商主义的经典时代也即16—18世纪的最早界限了。我在这里要给出明确的证据,把英国重商主义的起点进一步往前推一推。
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既确认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又为工商业发展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对于自由人,《大宪章》认为,他们既然早已享有了自由,各种自主权也就必须得到确认和保证。例如,《大宪章》的第1条明示:“对我国所有自由人,朕也代表王室与朕之千秋子嗣,允许他们享有下文所载之所有自主权,这些自主权由他们及其继承人从朕及朕之继承人处获得并享有。”②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英国尽管依然处于中世纪,但关于工商业的认知和管控,无论从思想还是政策抑或战略上来看,都陆续呈现出一些新面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重商主义思想已开始萌芽。在那个时代,商品经济已有了一定发展,贵金属作为币材使用。无论自由人之富裕,还是贵族之地位,抑或王室之尊荣,无不与货币多少有关。追逐货币成为这些人群的行动基础,尽管商人追求货币时是赤裸裸的,贵族追求货币时是扭扭捏捏的,王室追求货币时是高高在上的。这里我要强调两点。
一是国王已基于一定的经济观念,制定与岁入有关的经济政策。例如,在金雀花王朝末期,国王理查二世曾向伦敦造币所征询意见,询问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使英国逃离财政困境。他得到的回答是:在英国,没有金银矿山可供开采,只有从外国输入贵金属这一种办法。具体地,是要使英国从外国购买的商品,在价格上小于外国从英国购买的商品,使金属货币从外国源源不断地(净)流入英国。这一点在重商主义的经典时代是特为看重的。再如,国王如遇大笔货币支出的需求,已经开始从巨富之人那里借款,以至巨富之人的多寡及其财富的规模,成为国王借款数量的重要基础;并且,人头税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与经济中是否存在数量众多的合格纳税人有关。这些都意味着,发展经济(特别是商业)与国王财政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是有人对国家命运、前途和道路作出前瞻性思考,开始构思新战略。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15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一位佚名作者撰写的韵文“libelle of englyshe polycye”(《英国政策小册子》)。“百年战争”失败前,英国人在很长时间里一直怀有强烈的“大陆情结”;但是,“百年战争”的失败使英国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迷茫——英国未来究竟要选择怎样的战略方向。这篇韵文作于“百年战争”发生转折也即英国全面溃败之际。首先,它带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倾向,对当时英国的经济政策,特别是贸易政策非常不满。这篇韵文的作者认为:大帆船从英国带走了有用的商品,比如羊毛、羊皮、呢绒和锡等;但是运来的主要是香料、红酒等商品和猿、短尾猴等没用的小玩意,它们既不耐用又非常昂贵。作者还认为必须在贸易上对世界进行控制,英格兰必须掌控多佛海峡,发展与欧洲大陆国家的贸易和远程贸易,使其他国家屈服于英国的经济力量,向英国寻求友谊和表达善意。其次,它把国际贸易作为英国立国之本。作者认为,既然不能通过占领欧洲大陆实现国家崛起,那就应该转移目光,看向更加遥远的海洋及其周边国家,通过保有强大的舰队而成为海洋的主人,通过发展国际贸易来振兴国家。首要是守好英伦三岛及其周边海域,再逐渐外推,将自己具有优势的商品销往各国。最后,它将海洋的战略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者认为要将狭窄的海峡视为英国的天然屏障,平时要控制,战时要封锁,自此延伸而与世界各国通商。它还将军事与贸易联系起来,讥讽英国当时的海军状况堪忧。③因此,warner(1926:ⅶ)指出,在15世纪的英语诗中,这篇韵文表达了获得海洋控制权在谋取政治与商业的优势地位上的意义,这种早期尝试使其引人入胜。但是,不管怎样,在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还未见有系统阐述重商主义思想的小册子,只存在一些零星的思想。
第二方面,重商主义政策早已得到运用。尽管那时的重商主义政策还不具有经典时代那样的系统性,但是在如下四点已模样初成。
一是已经采用贸易保护政策。1258年,英国颁布了《牛津条例》,使产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可以看到,1275年,英国已经开始对羊毛出口征收关税;后来,在关税之外,还对羊毛出口征收补助金。这种补助金一度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并且国内外商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大致说来,百年战争期间,英国的羊毛补助金为每袋40—50先令;15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国内商人为每袋40先令,外国商人有时高达每袋5英镑,1471年固定为每袋76先令8便士;15世纪后期,国内外商人羊毛关税和补助金的税率分别约占其羊毛出售价格的25%和48%(施诚,2010:185—186)。在征收出口关税前,一方面,由于英国羊毛的品质优良,早已大量出口至欧洲大陆;另一方面,由于英国生产呢绒的技术粗陋,高级呢绒又几乎全部从欧洲大陆进口。但是,在针对生产呢绒的原材料也即羊毛征收出口关税后,情况慢慢发生了改变。其中,14世纪中叶是一个转折点——作为原材料的羊毛的出口趋势性减少了,作为深加工产品的呢绒的出口开始从无到有并且趋势性增加了(陈曦文,1995:32)。这是一个采用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使英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迁的重要例子。总结起来,即早在1275年到1350年间,英国就在国家的指导下形成了国家的关税体制,这一体制的确立对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权威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李新宽,2013:18)。当然,在这种变迁的背后,还有很多其他原因在起支撑性作用。
二是已经采用吸引能工巧匠的政策。那时,即使在欧洲大陆,也主要采用手工方式生产呢绒,只不过它的技艺颇为精湛而已。英国为了发展自己的呢绒产业,必须设法从欧洲大陆吸引先进技术和工艺。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例如,他颁给尼德兰大呢绒生产商特许状,邀请他及其雇工前往英国开辟事业。1337年,他又颁布法令,宣布政府对所有前往英国的呢绒生产工匠都提供充分保护、最慷慨的优惠和最公平合理的待遇。这样一来,欧洲大陆呢绒产业链各种工序上的能工巧匠,如织工、染工、漂洗工等,陆续向英国城乡迁移和集结。于是,欧洲大陆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的植入(作为一种外源),使英国呢绒生产技术实现了内源发展;到最后,呢绒生产竟然变成了英国的“民族工业”。不仅如此,呢绒产业的发展还在缓慢地引致一系列技术变迁,如采用水力作为动力,代替呢绒漂洗环节所需要的巨大体力。由此可见,彼时,羊毛高出口关税(及补助金)和引才政策等结合起来,导致英国和欧洲大陆高品质呢绒的生产和进出口发生了明显的空间演变:英国实现了呢绒产业大发展,与之恰成对照,欧洲大陆呢绒产业则逐渐走向衰败。
三是授予商业特许权。以前,那些将英国生产的呢绒运到欧洲大陆售卖的人被称为“商人冒险家”。他们带去的商品尽管用料(英国羊毛)上乘,但做工粗糙。重要的是,英国限制羊毛出口后,这些商人的处境好了很多。为了避免内部竞争,1407年一些商人在尼德兰组织了起来,并且从英王那里获得了特许状;1496年,亨利七世授权伦敦商人冒险家组建全国性公司。这类公司与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海外贸易中,它们为了防备海盗劫掠,往往请英国政府护航,而公司提供相关费用。这样一来,在商业发展与海军建设上也就形成了相互促进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特许公司可被视为英国推行“重商政策”的急先锋(何顺果,2007)。
四是航海条例。在重商主义的经典时代,英国执行航海条例被认为是这一时代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早在经典时代开始之前的一百多年,英国就已颁布并且实行了航海条例。在“百年战争”初期,英国舰队在斯鲁伊斯海战中击败过法国舰队,但在后来的英法海战中,英国失败了,丧失了制海权。1381年,英国颁布历史上首个航海条例。它要求英国商人雇用本国商船运输货物,违法者的货物将被没收,国王从中分得三分之二,举报者分得其余三分之一。这个规定一是可为本国商船确立稳定的客户,进而发展本国的航运业;二是可通过发展商船队,为英国海上力量的发展壮大奠定经济和人力基础,以实现国家军事目的。第二年,这个条例就得到了修正。例如,处于外国港口的英国商人,在找不到足够英国商船的时候,可以雇用外国船只运输货物。在15世纪末期,英国对航海条例又做了很多修改。由此逐渐发展,最终形成了英国重商主义经典时代的航海条例(以1651年《航海条例》为标志)。鉴于航海条例把贸易与海军发展联系起来,并且在英国崛起中起了重要作用,也就变成了重商主义的支柱性政策。
由此可见,在英国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重商主义思想已有零星表述但尚未形成体系,体系初成的重商主义政策已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我把前经典时代的起点确定在14世纪中叶的主要理由是,对英国经济后续发展影响至深的羊毛和呢绒出口,在那个时候因相关重商主义政策(关税和人才政策等)而发生了转折性变化。④如果把条件放宽一些,英国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的起点还可再往前推一推。
三、后经典时代
在英国,一方面,进入19世纪之前,作为重商主义对立面的经济自由主义已经孕育出来,并且出现了像《国富论》那样的集大成之作。另一方面,进入19世纪之后,一些重商主义政策并没有立即退出历史舞台,而是继续发挥作用,尽管这样的政策屡遭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质疑。在一段时间里,一些重商主义政策甚至还加大了它的力度。下面主要谈两个方面。
第一,关税保护政策一度大为加强,直至19世纪中叶英国才转变为自由贸易政策。恩格斯(1965a:414)指出,现代工业体系即依靠用蒸汽发动的机器的生产,就是在保护关税制度的卵翼之下于18世纪最后三十多年中在英国发展起来的。这就指明,关税保护政策对现代工业体系在英国的率先出现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人可能认为,进入19世纪后,英国在工业上已开始处于全球引领者地位,它可能开始放松贸易管制,关税率会趋于下降。但是,真实的历史告诉我们,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imlah(1958:122,159)给出的数据表明,18世纪末至19世纪20年代初,英国关税率是趋势性上升的,并且在19世纪20年代初达到了60%这样的畸高点,只是自此以后开始趋势性下降,至19世纪中叶达到了自由贸易水平。
这里,特别重要的是,这样高的关税率固然保护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但对英国出口很不利。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后,英国生产能力不断提升,英国国内狭小的需求,逐渐满足不了生产能力的日益扩大,以至扩大出口成为释放庞大生产能力以及避免工业资本利润率持续下降的不二选择。这样一来,要求降低进口关税的呼声就逐渐从产业资本家或他们的代理人那里发了出来。他们希望政府改变旧有的关税政策,为英国经济内外循环顺畅发展提供必要的助力。这样的声音是从两个方向发出来的。一个方向是,对英国过高的(进口)谷物税表达不满。因为由来已久的谷物税,使谷物在英国维持不合理的高价。这既推高了产业工人的生活成本,也对产业资本家的利润增长构成了制度性挤压,唯一得利的是土地所有者。于是,从19世纪30年代末开始,理查德·科布登(richard cobden)和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领导的“反谷物法同盟”无论在自由贸易的宣传上,还是在推动政府降低乃至取消对进口谷物的征税上,都起了关键性作用。另一个方向是,针对进口商品关税问题,要求政府主动降低税率,并且以此为由(作为筹码),要求贸易对象国也相应地降低进口英国商品(工业品)的关税率,以便扩大英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工业品的出口。他们提出的口号,便是“自由贸易、和平与善意”。这种通过扩大外循环来释放英国工业生产能力和提高英国工业资本利润率的思路,其实可以作为戴维·哈维(david harvey)所说的“空间修复”的一个例子(哈维,2019:116—125)。只不过在哈维那里,修复的是经济危机,在这里,修复的是英国工业利润率趋势性下降。总之,从资产阶级利益角度来看,需要对关税政策作出方向性调整。沿着上面两个方向,力量进一步壮大的英国资产阶级,在19世纪40年代取得了重大的政策性突破:其一是1842年,英国政府较大幅度降低了进口关税率;其二是1846年,英国政府取消了《谷物法》。再经过一系列关税政策补充,到19世纪中叶,在英国历史上通行了500年的关税保护(重商主义)政策,终于被自由贸易政策所替代。例如在19世纪50年代,英国进口商品的关税率进入了不高于20%的时代,自由贸易被当作基本国策;此后,逐渐进入关税率不高于10%的真正的自由贸易时代。1860年英法两国签订《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更是被视为由英国引领的欧洲自由贸易时代来临的标志性事件。
第二,航海条例的废除标志着英国国力已经达到了至高水平,自由贸易开始成为制衡和限制他国实力发展的无形手段。在维持帝国战略上,英国历史上存在有形和无形两手。有形的那一手,指的是通过殖民政策开疆拓土,凭借力量而使其他国家臣服,在不平等基础上,使作为宗主国的英国收获各种各样(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利益。无形的那一手,则与之不同,它是通过英国与其他国家基于平等地位的更具有柔性的自由贸易方式,以英国具有先进生产力作为基础性条件,和平地攫取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当然,在这种重大战略转变的背后,其原因又是复杂和多元的。正如kenwood and lougheed(1971:80)所说的那样:从十分真切的意义上来说,自由贸易学说只是其时代的产物,因为当它成为一个国家的信条时,该国正对自己的实力充满信心,自信能够在夺取市场的斗争中,打败所有竞争对手;同时该国又受自然环境的约束,被迫依赖世界其他地区获取其很大一部分食物和原料的供应。从打造帝国这个角度来看,19世纪上半叶是一个过渡期,即从有形帝国主义阶段,逐渐转变为无形帝国主义阶段。这种过渡,是与经济战略思想转变联系在一起的。对此,从斯密《国富论》中,我们可以找到系统的前瞻性表述。单纯从经济思想演进角度来看,则是从重商主义时代转变为自由贸易时代。
在经济政策意义上,我把19世纪上半叶称为重商主义的后经典时代,这是英国自由贸易政策的酝酿和形成时代。一方面,因为它发生于重商主义的经典时代之后,重商主义政策尽管屡遭质疑,但还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因为真正的自由贸易时代还没有全面开启,尽管自由贸易政策已得到了很多讨论,并且取得了初步成功。就这里想要说明的航海条例而言,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重商主义的航海条例,从经济与军事相结合的角度,早已助力英国的崛起。很早即具有雏形并且至1651年已系统化的航海条例,在后来相当长时间里也使英国受益匪浅。不过,英国人由此形成了固定思维,进而为19世纪初期强征美国商船海员并且引发始于1812年的英美战争埋下了祸根(刘博庆,2016)。其二,在工业革命进程中,英国的经济、军事实力进一步发展壮大。在18世纪,英国的海运已经具有了无有其匹的竞争力。进入19世纪后,英国已具备放松乃至全部取消航海条例的客观条件。继1814年、1823年、1846年相继放松航海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后,到1849年大部分航海条例被废止了,并且于次年开始生效——尽管这个条例在国会中仅以173票赞成对163票反对的微弱多数得以通过(波斯坦、科尔曼等,2004:25)。到1854年,存续了差不多500年的航海条例终于被取消了。
航海条例是一项重要的重商主义政策,即使在像斯密那样的经济自由主义者看来,它的存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斯密看来,海运是一个特殊产业,它是国防之必需。他认为:“大不列颠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大不列颠的航海法,当然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课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了。”(斯密,1974:34)端赖海运和国际贸易过去长期得到的多方面支持,在1815年之前的1个世纪中,英国皇家海军已经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力量;此后,英国皇家海军的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其战斗力,有时可能是排在它后面的3到4个国家的海军战斗力的总和(肯尼迪,2013:159)。这样一来,在19世纪中叶,与商品市场上的进出口关税的下调一道,在国际海运市场上英国也将像航海条例那样的政策性限制取消了。流通环节限制的消除,为英国在生产环节发挥强大的技术或生产力优势,提供了跨越国境限制并且延伸至世界各个角落的有利条件。
四、分期及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英国重商主义分期问题。在既有的英国重商主义分期中,16—18世纪可被视为经典时代。对此,学术界分歧并不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可以说存在广泛的共识。例如,李新宽(2008)从思想角度认为,1500-1750年是英国重商主义时期,其中1500年至17世纪20年代是雏形期,17世纪20至90年代是成熟期,17世纪90年代至18世纪50年代是完善期;马涛(2017:414)认为,重商主义可以追溯到1500-1776年,但没有指明针对的是英国;马格努松(2001:1—2)认为,17—18世纪(具体则是1624-1750年)是重商主义时期。在上述基础上而将英国重商主义向前或者向后延展的,也不乏其人。例如,布罗代尔(1993:599)认为,重商主义萌芽于14世纪;贾根良和张志(2017)将15世纪至19世纪30年代作为英国重商主义时代;whittaker(1960:31)将1485年至19世纪上半叶视为英国重商主义时期。上面诸说,各有所本。在这篇短论中,我要做的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将英国重商主义的开始时期再朝前推一推,将其初步定位于14世纪中叶。这样,14世纪中叶至1500年这一个半世纪,就是英国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这里,我特别倚重的,主要是在那个时候,英国已经实行重商主义政策并且取得了重要成果。另一方面,将英国重商主义结束的时期再往后推一推,像whittaker(1960)那样,认为英国重商主义至19世纪中叶才告结束。这样,19世纪前半叶就是英国重商主义的后经典时代。
我主要是从经济政策角度作此延展的。在英国重商主义的前、后经典时代,就思想而言,或者是还没有成型,或者是再无实质性进展。⑤这就牵涉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在经济思想史意义上我们究竟应该怎样认识各种各样的“主义”?有人认为,所谓主义,是从体系化思想角度来说的,从政策角度很难谈什么主义。如果这样理解是恰当的,我们也就有必要在英国重商主义经典时代基础上,前后再往里各压缩半个世纪。也就是说,从思想上把重商主义时期界定为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这样的话,基于思想的重商主义在英国也就只存在了200年。这里,姑且不论英国重商主义的后经典时代,彼时重商主义的思想已被人们熟知,新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已经形成并且在日益扩大其影响。单就英国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而言,虽然彼时尚未见有体系化的重商主义思想,但是,在进出口关税、人才与技术引进、航海条例等一系列重商主义政策的背后,就真的没有经济思想在起支撑作用吗?那样的经济思想支撑是存在的,尽管它可能还很不成体系:或者是尚未形成文字;或者是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文字表述,但我们迄今尚未发现相关材料(已经毁灭或尚未被发现)。而确乎存在的重商主义政策,却至少已经给我们隐含地透露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思想。正如我们现在确实看到了以器物形态留存下来的璀璨的中华文明,但对于彼时各种各样的相关思想,却未必已见到有体系性的文字表述,以致我们只有经由有形的器物,而作无形的思想推测了。更何况就英国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而言,我们已经发现了一些零星的论述。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通常存在这样两种现象。其一,尽管已经产生了某种经济思想,但是与之相关的经济政策,还未见付诸实践。这里所说的“未见”,乃是并未真正出现过。也就是说:因没有,故未见。其二,已经出现了某些经济政策实践,但是尚未见有相关的经济思想表述。这里所说的“未见”,可能是尚未表现为文字,以致不能得见;可能是曾经出现了文字表述,但是我们现在已不能得见,或者是已无缘得见了。也就是说:虽未见,但曾有。这凸显了通过经济政策研究经济思想的重要性;并且,在距离我们比较遥远的年代,更是如此。因为对于那时的经济政策,我们现在或许还能见到(知道)一些;对于那时的经济思想,我们现在可能已无从直接知晓,而只能从经济政策中将其折射出来。即使到了当下,也存在类似情况。例如,政策制定者给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但并没有详细说明其所本之经济思想。因此,照样存在一个从经济政策中挖掘出经济思想的问题。
第二,关于经济自由主义由何而来的问题。前文已经提及,在1215年《大宪章》中,自由人之自主权就得到了法律确认。但是,当英国商人到域外与外国商人竞争的时候,在相当长时间里他们并不具有优势;并且,这种国际商务活动的冒险性极大,需要得到权威特别是国王的庇护。这个时候,特许权的授予,无论从商人角度,还是从国王角度,都是以一个方面的自由的出让,换取另一个方面的自由的扩大。就商人而言,出让的自由主要是国王能够从自己的商务活动成果中分利,得到的自由是国王为此分担了一部分风险;而它的反面,即国王的选择。因此,英国商人的力量越弱,就越要出让更多的自由。这同时也意味着,随着英国商人在国外力量的扩大,先前出让了自由的商人,要求从国王那里获得更多的自由权力;并且,在这种背景下,尚在英国国内而又有意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英国人,对于已存在的特许权,不是要求放松条件,就是甚至要求将它彻底取消。这样看来,在重商主义政策氛围中,经济自由主义胚胎不仅早已埋下,而且还会生长发育。对于这一点,从英国国际贸易的自由程度或者英国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程度,就能清楚地观察出来。因此,考察经济自由或者政府干预及其演变的时候,最好从国际贸易政策及其演变入手。其他诸如特定人员的国际流动、特定技术及其进出口,也从特定角度反映了干预的变化或自由的空间。
在英国重商主义那里,较早的时候,对于商业行为,固然主要是通过进出口关税、禁令和航海条例等进行规制的;但是,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在国际贸易中浸淫已久的商人和观察家等,必然对自由贸易的优越性逐渐有所察觉,进而思考市场商机背后的基本逻辑。自由贸易思想正是从重商主义的母体中开始孕育和发展出来的。历史地看,自由贸易的思想并不是一天就形成的,而是有一个长期的酝酿过程。例如,经济思想史家认为“自由贸易”这个词,在16世纪末期即开始得到使用。至于“贸易自由”这个词,是指商业贸易的自由参与权不受制度性(如排他性行会规则和政府垄断特许权)排挤。因此,有人指出:及至17世纪末,对国家管制贸易的怀疑态度已经日渐明显起来,至少一部分著作家已开始意识到自由贸易的益处;并且,即使是重商主义者,态度也开始变化,自由稳定的国内环境和产权安全的立法保护等逐渐被他们所强调(欧文,2013:59—60)。回过头来我们可以这样说:在《国富论》中,斯密只是对自由贸易及其思想做了一个体系性概括而已。例如,早在1701年,亨利·马丁(henry martin)就对自由贸易做出了“详尽透彻、体系严密”和“最为难得”的阐述;并且,他的阐述具有“锐利的分析性”(欧文,2013:76)。
第三,从长周期考察可以体会到,体系性经济思想的形成,总是离不开时代的趋势性需要。从英国1215年颁布《大宪章》至1815年登顶世界之巅,欧洲基本上处于群雄竞逐、战乱频仍的局面。《大宪章》颁布两个多世纪以后,英国以其特殊的地缘环境,尤其需要形成超越欧洲大陆的大视野和新思维,以摆脱大陆一众强国的羁绊。在英国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的起点上,这种大视野和新思维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是,从长期来看,“百年战争”失败对英国非但不是什么灾祸,反而是国运兴隆的转折点。英国开始在战略上看向海洋,以现在我们熟知的重商主义思维和政策,将自己打造成了一个真正的“日不落帝国”。这一点,既是英国的历史事实,又是英国不愿示人的“秘密”。因为当英国借此取得了成功之后,就立即采用了“踢掉梯子”的策略。正如李斯特(1997:307)所指出的:“任何国家,如果靠了保护关税与海运限制政策,在工业与海运事业上达到了这样的高度发展,因此在自由竞争下已经再没有别的国家能同它相抗,当这个时候,代它设想,最聪明的办法莫过于把它爬上高枝时所用的梯子扔掉,然后向别的国家苦口宣传自由贸易的好处,用着那种过来人后悔莫及的语气告诉它们,它过去走了许多弯路,犯了许多错误,到现在才终于发现了自由贸易这个真理。”
早在18世纪,构造自由贸易理论和鼓吹自由贸易政策的声音,在英国就日见其隆了,较早者有马丁,最著名者乃斯密。特别是斯密,他是把自由贸易当作英国经济发展的新战略来加以推销的。19世纪美国经济崛起的例子,从反面很好地佐证了这一点。针对北美之13个殖民地(今日美国最早之13州),斯密依据他的自由贸易学说论述道:“英属美洲殖民地,几乎把所有的资本都投在农业上。那里也就主要为了这个原因,才很迅速地日趋于富强。……假使美洲人联合起来,或用其他激烈手段,阻止欧洲制造品输入,使能够制造同种物品的本地人有独占的机会,因而使本地大部分资本,转投到制造业上来,结果将不但不能加速他们年产物价值的增进,恐怕还会加以阻碍,不但不能使其国家渐臻于富强,恐怕还会加以妨碍。同样,如果他们要设法垄断全部输出业,结果也许更会如此。”(斯密,1972:336—337)美国在立国之初,尽管也有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人崇尚斯密学说,认为美国之后要走“以农立国”和自由贸易道路,但对美国19世纪经济政策影响最大的却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汉密尔顿以英法历史经验为镜鉴,认为美国应该反斯密自由放任之道而行之,充分发挥国家干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彼时,美国具有发展农业的优越条件,工业相当落后,完全不具有优势。也就是说,在汉密尔顿看来,美国要走“以工立国”和保护贸易之路(伍山林,2019)。这个例子说明:其一,在英国重商主义经典时代之后,重商主义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了非常成功的运用;其二,比较英美经济发展史可揭示,一个国家采用怎样的发展道路,要视其趋势性需求而定。在19世纪,英国转向自由贸易有其深厚的战略逻辑,因为至19世纪中叶,“英国是农业世界的伟大的工业中心,是工业太阳”(恩格斯,1965b:225),英国朝野的趋势性需求是永葆优势地位。同样,美国在19世纪采用具有保护主义特征的重商主义发展战略也有其深厚的战略逻辑。美国政治经济界的趋势性(或主流)需求是迅速实现崛起。对于后发国家(19世纪大多数时候,美国就是如此),拘泥于当时处于“领先”地位的经济学说,反而会丧失发展壮大的机会。
五、一点扩展
前文谈论英国重商主义相关问题时,在不少地方,我是从经济战略这个角度进行叙述的。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凡是关乎经济战略问题的思想,都可以放在重商主义话题下进行讨论。其实,斯密之经济自由主义与重商主义一样,也具有经济战略思想的基本内核。在英国,无论重商主义还是经济自由主义,其差别只是服务于不同时代的阶级和国家利益而已。
诚如马克思所说,重商主义是政治经济学的最初理论体系。这也预示,要确定重商主义的起点,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这篇短文中,我以羊毛和呢绒进出口在14世纪中叶的英国发生了历史性转变作为基本事实依据,以羊毛出口关税、呢绒进口关税、呢绒工匠政策在那个时候发生了重大转变作为基本政策依据,确立了英国重商主义的前经典时代的起点。其实,这是比较保守的。这是由于:既然那时已经采用了初具体系的重商主义政策,那就说明在那之前的较长时间里,针对其中某些政策,可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且,在这样的政策体系背后,必然有一定的政策思想在作支撑。由此可见,对经济政策思想进行研究,应该是经济思想史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贾根良,2021);并且,经济学越是不发达的时候,就越是如此。更重要的是:其一,与经济政策制定有关的,并不限于经济思想一个方面,而是同时还有其他诸多方面的思想在起作用;其二,政策目标具有多元性,即经济政策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往往还要考虑非经济目标。这就决定了处于经济政策思想基底的,不是经济思想一个方面,而是经济战略思想,即一系列思想的综合体。这个综合体,包括经济战略环境判断、经济战略目标设定、经济战略行动选择、经济战略理念构建这四大基本层面的所有思想。这是我为何要强调经济战略思想研究的一个基本理由;同时,我也认为,在经济思想、经济战略思想、经济政策思想、经济政策、经济绩效之间,存在一个清晰的关系性框架,由此可以解释经济绩效的决定。我在讨论英国重商主义分期及其他相关问题的时候,也涉及这个关系性框架。
到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在英国已经处于高度成熟的状态。彼时,一方面,经过500年不懈努力,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重商主义已经“功德圆满”,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另一方面,资本主义持续发展已经造就了英国的优势地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斯密经济自由主义又可取而代之了(伍抱一,2020)。很显然,这时,作为一种替代性经济理论体系,需要具有永葆英国优势地位的功能。也就是说,这样的理论体系必须有利于先发者英国,而不利于后发者即其他一众国家。不过,一旦有国家(如美国)具备违背斯密经济理论的种种条件,不以它指导经济发展,而是反其道而行之,采用适合自己发展条件和发展阶段的经济战略,那么英国可能会迎来真正的竞争者。这样看来,经济战略思想与经济发展成就以及世界发展格局之间的关系,就在全球史视野下逐渐清晰起来。也就是说,一个国家自己处于怎样的发展阶段,在全球处于怎样的发展地位,以及自身具备怎样的发展条件,决定了它应该采取怎样的经济发展战略。换句话说就是:不存在普适于任何国家的任何阶段的经济发展战略。回望历史,早已如此;放诸当下,亦不无启发意义。最近半个世纪里,新自由主义就是一个使美西方永葆优势地位,而使其他国家深陷依附性泥潭的颇具欺骗意义的全球性战略设计。这种全球性战略设计,是在抽象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理论的完美性仅仅存在于那种抽象之中;一旦用于考察真实的历史和复杂的现实,往往力所不逮。对于在那种抽象下得到的一些知识或命题,我们可以有条件地予以承认;但是,我们不应将它用于指导我们制定现实的经济政策。指导我们制定现实经济政策的,只能是适合于时代发展的经济战略思想。
曾经,国家初起,重商主义叩响了现代社会之门;现在,国家犹存,在国际政治经济学视域下,对重商主义与现实主义并不作严格区分。因此,重商主义既可用于回望历史,也可用于观照当下。
①重商主义既然关涉经济政策,也就必然关涉经济战略,故本文不时论及经济战略问题。
②详见商务印书馆2016年出版的《大宪章》(陈国华译)第27页。
③这只是韵文作者的个人观点,他嫌英国当时做得还很不够。实际上,爱德华三世对海权的认知已达到一定高度,主要表现为以海军保护海上贸易;而且,爱德华三世勇于改革,被誉为“呢绒工业之父”(郑如霖,1989)。
④在14世纪30年代之前的半个多世纪里,英国羊毛出口税率增长了6倍多,此后也维持在高水平上。13世纪末期,商人出口呢绒可免交出口税,到1347年,商人交纳的呢绒税不到2%,而羊毛出口税却高达33%左右(postan and miller,1987:675)。
⑤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在英国,重商主义的经典时代是从思想的形成、发展、成熟、完善这个时间跨度来确定的。如果真是这样来确定,则还要在现有的重商主义经典时代的基础上,再往里压缩大约1个世纪,即从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