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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评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肖建华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1 次 更新时间:2022-08-24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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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  


备受关注的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肖建华案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明天控股在其实际控制人肖建华的策划操控下,通过分散持股、股份代持等手段,违反监管规定,隐瞒股权实控关系,设立了多家公司(以下简称载体公司),并将其作为载体入股控制相关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中介平台,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向金融机构等安插高管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手段来实现逃避监管,实际控制相关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明天控股和被告人肖建华分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明天控股罚金550.3亿元,判处肖建华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50万元。本案所涉犯罪事实较多,行为方式复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巨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于法有据,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提供了一份很好的素材。

本案在事实认定层面,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方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也无异议。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即明天控股并非采用直接针对投资人的集资方式,而是利用“隐形加分散”的形式,通过载体公司和被其控制的金融机构来间接吸收公众存款。明天控股不仅实际掌控和指挥着新时代信托、天安金交中心等金融机构和平台,还以载体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虚构信托计划等融资项目,利用新时代信托等机构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明天控股还指令天安财险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违反原保监会相关通知和保险法的规定,超出规定的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突破许可的销售期限和利率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用超募保费购买前述虚假信托产品从而转移至载体公司账户,所有资金归明天控股统一调配。可见,明天控股就是在借用合法形式违规吸收资金,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属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司法机关通过大量的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透过复杂的企业组织结构和融资行为方式对融资行为精准定性,适用法律准确,展现了过硬的专业素质。

在刑罚裁量层面,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单位明天控股及被告人肖建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由于修正后的刑法比修正前刑法的法定最高刑更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的规定。尽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后配合追赃挽损的行为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将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虽然本案涉及的犯罪数额巨大,部分犯罪行为给相关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的态度,在提起公诉后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减少损害的实际表现,人民法院依法在量刑区间内最终确定的刑罚是适当的。

本案的判决将给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不仅对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有借鉴和参考意义,也有助于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持续增强,有的投机行为披着“交易自由”的外衣,不断以更复杂多样的交易模式试图逃避金融监管,侵蚀金融交易秩序,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本案中的被告单位明天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肖建华,就是试图以“隐形加分散”的规避手段,通过大量载体公司层层控股、隐名控制多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再通过安插高管等重要人员实现“垂直领导”,以操控金融机构违规发售理财产品、违背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等方式进行非法金融活动,严重破坏和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与金融安全。本案的查处和审判,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和金融腐败现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能作用,对于守好金融底线、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强化企业合规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法治日报》2022年8月20日。


附:案情简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控股)、被告人肖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8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单位明天控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550.3亿元;对被告人肖建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对被告单位明天控股和被告人肖建华在上述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明天控股于1999年注册成立,被告人肖建华为明天控股的实际控制人。2004年起,明天控股、肖建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和监管规定,采用分散股权、层层控股、隐名控股等手段,实际控制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金交中心)、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财险)等多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

2010年1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华以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作为融资和担保主体,承诺还本付息,操控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分别发售主动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售个人端及法人端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116亿余元。

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华操控包商银行对明天控股的虚假融资项目不开展实质审核,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银行开展业务的规定,违背银行与客户约定,通过直接或间接购买信托、资管计划的方式将存款、理财资金等银行客户资金及受托财产转移至明天控股支配使用,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受托财产共计人民币1,486亿余元。

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华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对明天控股设立的虚假融资项目不开展实质审核,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通过直接或间接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将保险资金转移至明天控股支配使用,违法运用资金共计人民币1,909亿余元。

明天控股将上述犯罪违法所得主要用于收购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海外投资等。案发后,明天控股及肖建华通过变卖资产、境外资金回流等方式,归还了部分违法所得。

2001年至2021年,明天控股、肖建华为逃避金融监管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行贿股份、房产、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明天控股、被告人肖建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明天控股、肖建华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法严惩。明天控股、肖建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配合追赃挽损等情节,肖建华还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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