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货币大致可以认为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的货币。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具有国际和国内的双重背景。近些年来,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十分迅速,亟需法治予以规范。中国数字货币的法治实践大致可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进行总结。针对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需要从数字货币法治化的高度予以完善。数字货币法治化的内容相当丰富,但主要涉及到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属性问题、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的法治化问题以及数字货币监管的法治化等具体问题。
关键词:数字货币;发展;法治化;体系建构
数字货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在不同语境之下,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1]总体来看,数字货币大致可以认为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的货币。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与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具有典型的现代性和科技性。随着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数字货币的法治化问题也已经成为当前法治中的重要问题,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则明确指出,“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为此,本文拟从中国数字货币发展的基本状况出发,分析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实践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化的体系建构与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数字货币发展的基本状况
(一)中国数字货币发展的背景分析
探讨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需要对中国数字货币发展的国际与国内背景进行简要分析。这是因为,一方面,数字货币源于国外,并非中国本土自发产生,是“舶来品”,具有国际性;但数字货币能够在中国蓬勃发展则是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潮流,具有本土性。另一方面,数字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货币体系从商品货币向信用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也源于当前世界货币体系的不足,[2]研究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很有必要从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层面进行分析。
就国际背景而言,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同时是世界数字货币发展的组成部分,受到国际数字货币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据考证,数字货币起源于一名自称为是“中本聪”的神秘人在2008年发表的经典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该论文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电子化支付思路,从而引发了各种数字货币的创新潮,促进了数字货币的进一步发展。随后不久,基于不同区块链技术创新的各种数字货币不断涌现,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非主权数字货币开始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在非主权数字货币迅猛发展的同时,各国央行也在积极探索本国的主权数字货币,并在国际层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2020 年是全球央行数字货币加速发展的一年,国际清算银行报告显示,全球至少有36 家央行发布了央行数字货币计划。截至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在主权数字货币的研发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或明确表示有意发行具有主权性质的央行数字货币,例如法国、瑞典、沙特、泰国、土耳其、巴哈马、巴巴多斯、乌拉圭等国家。可以合理预见,在不久的未来,围绕央行数字货币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就是在这样一个国际大背景之下展开的。
就国内的情况而言,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移动终端设备普及率也在快速提升。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三方支付大国。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仅为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也为数字货币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应用场景。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数字经济所占经济比重越来愈大,社会各界对数字货币的需求也会更加强烈,必将进一步促进数字货币的更快发展。由此可见,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具有充足的内在动力和坚实的经济基础,这是中国数字货币发展的国内背景。
总之,中国发展数字货币不仅是为了有效应对非主权数字货币带来的各种新问题,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国内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具有国际国内双重背景。分析中国数字货币发展的国际与国内双重背景,有助于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中国数字货币发展的历史进程和未来方向。
(二)非主权数字货币在中国的发展
数字货币发展的早期阶段主要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兴起与发展。非主权数字货币的蓬勃发展不仅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尽管如此,时至今日,数字货币的热度并未降低。
中国作为资源大国和人口大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口资源为比特币等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2011年以来,非主权数字货币在中国大致经历了蓬勃发展、无序扩张、规范限制与法律禁止等阶段,广泛涉及到数字货币的生产(挖矿)、交易、存储(钱包)、兑换、支付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和领域。以非主权数字货币的生产环节为例,中国四川、内蒙古、江西等水力、风力自然能源丰富的地区,以其低廉的用电成本,成为比特币等非主权数字货币的最佳生产基地。在平台交易环节,比特币中国、okcoin、火币网等交易平台吸引了大量的注册用户,成为非主权数字货币交易的主要平台。在支付和消费环节,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非主权货币以其独特的优势迅速占领相关市场,具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场景。
比特币等非主权数字货币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交易收益、持币升值收益和心理效用均与比特币扩散速度成正相关关系。[3]确实,比特币等非主权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巨大收益预期直接刺激了人们对金钱的贪婪欲望,有力推动了非主权数字货币的蓬勃发展。此外,比特币等非主权数字货币通过“去中心化”所带来的交易的可匿名性,为各种非法交易提供了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发展。
中国当前社会各界对于非主权数字货币的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非主权数字货币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事实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的非主权数字货币在产生之初,其交易价格相当低。比特币最初的交易是一位网友用10000个比特币换取一张比萨饼优惠券,虽然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但其交易价格实际上可以忽略不计。但随后,比特币的频繁日益交易,价格也随之不断上涨,截至2016年底,比特币的交易价格大致在1000美元左右上下波动。但从2017年开始,比特币的价格在短时间内急剧上涨,甚至在2021年4月交易价格的最高点突破了62000美元,但随后开始大幅度回调。截至2021年8月31日,比特币的交易价格大致在48000美元左右。在比特币的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过程中,有的参与者从中获得巨额利润,但更多的参与者则是倾家荡产,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比特币过度分散化及无政府主义的理念和机制使得其成为数量有限、价值波动极大的数字资产,无法担负正常的货币职能。[4]针对以上各种乱象,很有必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规范。
(三)主权数字货币在中国的发展
各国央行也在积极探索本国的主权数字货币,展开了激烈的竞争。2020 年是全球央行数字货币加速发展的一年,国际清算银行报告显示,全球至少有36 家央行发布了央行数字货币计划。
中国高度重视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2014年,中国央行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正式启动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发行流通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2016年6月,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主要负责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原型构建、实验推广、系统建设等工作。[5]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
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等创新应用。2019年底,数字人民币相继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启动试点测试。2020年10月,增加了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6个试点测试地区。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首个央行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在丰台丽泽落地,2021年2月7日零时,北京市启动“数字王府井 冰雪购物节”数字人民币红包预约活动,面向在京个人发放1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
根据2021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中的统计数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 132 万个,覆盖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领域,开立个人钱包 2087 万余个、对公钱包 351 万余个,累计交易笔数 7075 万余笔、金额约345 亿元。截至2021年8月20日,数字人民币钱包可选择的运营机构已扩充至35家,已经涵盖股份行、城商行及部分农信社和农商行。[6]
进入2022年以来,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全面提速,在覆盖城市、应用场景等方面都在进一步扩大。2022年2月,北京地区的数字人民币正式落地冬奥会场景,应用场景达到40.3万个。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数字人民币试点进一步扩围,增加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浙江省承办亚运会的6个城市作为新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
由此可见,中国央行的数字货币研究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尤其是在2019年以后的两三年,数字人民币的实施落地的速度相当惊人。未来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将会进一步扩大,相关技术水平也会进一步提高,在中国金融领域将会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二、中国数字货币的法治实践
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实践的时间虽然并不算长,但内容却十分丰富。笔者大致从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三个层面对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实践进行梳理,并对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中国数字货币的立法实践
针对数字货币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相应的规范。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具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立法是关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三个重要文件。
第一个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而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比特币交易,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应向政府电信监管机构注册,并遵守反洗钱规定。
第二个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宣布代币发行(ico)是未经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同时要求所有类型的ic0都“立即停止”,并尽快将投资者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归还给投资者们。
第三个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坚决依法取缔”。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米乐m6平台官网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名义“挖矿” ,将数据中心类企业相关承诺纳入征信,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停止一切财税支持。
此外,有关地方机构也陆续发布了一些区域性的规范文件。例如,202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21年4月底正式停止所有虚拟货币开采项目,并建议合理有序地控制数据中心的建设规模,严禁虚拟货币开采项目的新建建设,减少电能消耗。
(二)中国数字货币的执法实践
就数字货币的执法情况来看,中国当前数字货币执法主要是针对比特币等非主权数字货币的交易风险所进行的执法行为。这些执法行为既有中央部委层面的全国统一执法,也有地方层面的区域执法。
一是对交易平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例如,2017年1月,针对比特币价格大幅度波动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比特币中国、火币网、币行等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检查。
二是约谈相关企业,对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例如,2017年9月15日,北京互联网金融风险工作组会见了北京地区数字货币交易所的高层管理人员,要求立即停止注册新客户,并详细计划如何赔偿用户。
三是加强监管力度,管控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例如,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宣布,将加大监管防控力度,打击虚拟货币交易。
四是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例如,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公众要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要求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此外,2021年以来,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执法力度。例如,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明确指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随后,各地执法部门展开对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新一轮打击。
(三)中国数字货币的司法实践
数字货币的迅猛发展,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一系列有关数字货币的诉讼,形成了一些典型的司法案例。这些案例既有与比特币的交易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也有涉嫌比特币诈骗等罪名的刑事诉讼案件。
在民事司法领域,代表性的案件有北京市海淀区判决的比特币现金争议案件。[7]在刑事司法领域,既有因“比特币挖矿机"盗用电力而涉嫌盗窃罪的刑事案件[8],也有涉及比特币的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9]总体来看,大部分案例基本上是通过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予以判决。
但也有些特殊的具体问题,例如对于比特币的价格如何认定,以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否能够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这些都是现有法律框架体系难以回答的问题。对此,中国的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的判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司法实践探索,该案例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例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再例如,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比特币诈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比特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产,认为比特币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对象。[10]该案例的判决对类似的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四)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以上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化的实践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法治化程度还不够深入。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关数字货币立法层次普遍较低,多以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文件的形式发布。立法层次低的现状固然具有其客观原因,例如数字货币发展过于迅速,尚需要进一步观察,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在客观上,但却制约了数字货币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立法的系统性不强,法治化的深度和广度仍有待于提高,相关部门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以及金融风险的关注度较高,但对数字货币法治化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交易规则和监管法治化等相关问题关注不够。
三是对主权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缺位,未能及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数字人民币进行相应的立法规范。当前,中国的数字人民币实践深入推进,但在数字人民币的法治化进程方面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快。
四是数字货币执法水平的专业化需要进一步提高。数字货币的执法,既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信息技术问题,既涉及到金融安全问题,也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在数字货币执法过程中,专业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执法的效果。
五是数字货币的司法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公民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把数字货币纳入到法律调整的框架之中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数字货币的司法机制,进一步提高公民对数字货币风险与法律规范的认识。
随着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化的实践的深入推进,围绕以上方面的内容,中国数字货币的法治化水平也将会进一步提高。
三、中国数字货币法治体系的建构与完善
数字货币革新旨在创造理想的交易中介与稳定的资产替代品,改善货币供给机制与物价稳定机制,以避免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周期性冲击,稳定经济预期,进而提升交易的隐私性与安全性。[11]从这种意义上讲,数字货币首先具有经济属性,数字货币的产生必将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同样需要得到重视。数字货币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数字货币法治化的内容相当丰富,但主要涉及到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属性问题、数字货币发行与交易的法治化问题、数字货币监管的法治化等具体问题。结合数字货币的发展状况,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来看,中国数字货币法治体系的体系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构和完善。
(一)在立法上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构建完善的数字货币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在区分主权数字货币与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法性判断。
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笔者以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首先应当界定的是数字货币的合法性问题,然后是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问题。
对于数字货币的合法性问题,则应当在区分主权数字货币与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一般认为,主权数字货币在合法性上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对于非主权数字货币,则应当区别对待。事实上,世界各国对于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合法性问题的态度上,也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二)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主要是解决数字货币到底是货币还是非货币财产的问题。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学者对其进行了概括总结。该学者认为,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总体上有非货币财产说和货币说,其中非货币财产说又有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等学说。该学者进一步指出,具有代表性的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等均具有无法逾越的理论困局和现实障碍。该学者认为,回归货币的本质,其作为普遍认可的记账符号,国家或私人银行发行仅是构建货币信用的手段,而非必要条件。该学者进一步分析,相比较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正是依赖区块链技术,完成了去中心化的货币信用构建,在数字货币的货币说的基础上产生了新货币说,一方面,它为建构数字货币的准货币属性提供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也为渐进完善数字货币立法提供理论基础。由此,该学者得出结论,可以先确定其为准货币的法律属性,在时机成熟时再确认其货币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在立法中确认数字货币作为准货币的法律地位,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建构其作为准货币的系列法律制度。[12]
虽然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学界虽然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由于“学界中货币属性说、 财产属性说、 双重否定说的论争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数字货币的法益属性进行解读,却并不能改变数字货币兼具货币与财产双重属性的重要特征” ,从现实性与可操作性的角度考虑,笔者更赞同先将数字货币确定为准货币的法律属性并在立法上予以确认的观点。
(三)对数字货币发行、流通进行法律规范
数字货币的发展对中国数字立法带来了新挑战,传统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数字货币,进一步加快数字货币立法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立法中的重要问题。随着中国数字货币实践的推进,与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的相关的立法必定会进行相应的完善。
数字货币发行的法治化主要是解决数字货币的发行权力与发行机构问题。有学者对中国数字货币发行法治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该学者认为,数字货币的发行不仅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还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该学者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基础环境尚不成熟,面临着缺乏法律依据、金融监管制度不能有效监管数字货币运行等问题,因此未来要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效力,完善法律制度对数字货币运行的监管,以为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13]
数字货币流通的法治化主要是数字货币交易法律关系中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问题。关于数字货币流通的法治化问题,有学者从权利义务分配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该学者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货币法由金属货币到信用货币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必然引起现有货币法理论的变化,重新分配货币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并进一步引起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该学者在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和流通性质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货币权力(利)义务合理分配。[14]该学者还认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财产权利、权责边界等,未来需要在法律的修订过程中不断完善。[15]
目前看来,将数字货币的发行于流通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之中的可行的路径之一就是,通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方式,对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立法。
(四)解决数字货币监管的法治化问题
主要是对于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以及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活动的法律监管等问题。有学者从中国数字货币风险监管的发展现状,在总结国内外数字货币监管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法律保护、完善制度保障、加大技术的驱动和支持、保障信息安全、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数字货币监督体系、强化数字货币的风险预警和信息披露、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国际合作等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国数字货币监管体系等建议。[16]笔者认为,构建数字货币监管的法治化体系,首先就是要对数字货币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必须应当有充分的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其次,加强数字货币监管立法,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再次,在数字货币监管的执法环节严格执法,尤其是对于利用数字货币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数字货币监管的法治化。
(五)构建科学完善的数字货币法治体系
一是要通过立法构建系统的数字货币法律体系。除了在立法中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之外,中国的数字货币法治体系至少应当包括数字货币发行法律体系、数字货币流通法律体系以及数字货币法律监管体系。只有从立法上构建完善的数字货币法律体系,才能为未来数字货币的良性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二是要构建科学的数字货币执法体系。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中国数字货币法治化的完善程度。这就要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法律制度,把数字货币监管纳入现有立法体系之中;要加强保障数字货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确保数字货币使用者的资金账户安全、隐私的到法律保护;提高数字货币执法水平,实现数字货币执法的专业化。可以合理预见,随着数字货币的进一步发展,数字货币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将会进一步提高。
三是建立专门的数字货币争议处理司法系统。随着数字货币的不断发展,有关数字货币的相关纠纷必然会不断增多,迫切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制予以解决。数字货币纠纷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传统的法律纠纷具有明显的区别。截至目前,上海、江西、北京等地已经先后设立金融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方面的司法救济。考虑到数字货币纠纷的特殊性,未来很有可能会在金融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数字货币法庭处理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纠纷。
四是做好数字货币法治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数字货币法律意识。随着数字货币的不断发展,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将会进一步扩展,数字货币将会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事物,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则也将会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人们对于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风险等方面的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从而也会进一步增强守法的意识。
注释:
[1]参见狄刚:《数字货币辨析》,载《中国金融》2018年第17期。
[2]参见管弋铭,伍旭《数字货币发展: 典型特征、演化路径与监管导向》,载《金融经济学研究》2020年第5期。
[3]参见韩裕光等:《比特币的崛起:扩散速度与扩散动力》,载《华东经济管理》2015年第3期。
[4]参见李晓,李黎明:《私人数字货币兴起与美元体系的未来》,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3期。
[5]姚前:《数字人民币的缘起、发展与未来》,载任仲文编《数字货币领导干部读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9年版,第69-88页。
[6]曹韵仪:《数字人民币试点按下快进键》,载《国际金融报》2021年8月23日第5版。
[7]参见王羽:《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审结 okcoin币行被判返还原告38.748个比特币现金》,载《上海企业》2018年第9期。
[8]参见李伟,谭冯忍:《一起“比特币挖矿机”窃电案的启示》,载《农村电工》2020年第6期。
[9]张欣瑞,王广涛:《敲诈比特币案的刑法学分析》,载《法制博览》2019年第10期。
[10]参见东莞市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案例,案号为:(2016)粤19刑终573号。
[11]钱学宁:《货币本质与数字货币解析》,载《中国金融》2019年第4期。
[12]参见杨延超:《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13]李斌,房盼:《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载《西安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14]参见刘少军:《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义分配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15]参见刘少军:《“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主要问题与立法完善》,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16]参见夏诗园:《数字货币风险及监管研究》,载《区域经济研究》2020年第9期。
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2022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第160-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