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传统是随着清末法律改革和现代法治建设而建立起来的,当然还可以进一步上溯到鸦片战争以来不平等条约和国际法的传入中国。晚清宪制改革和法律改革以来,从西方移植的不仅是政治法律制度,还有现代教育和法律学堂,西方法学教科书以及相关的理论著作随着“西学东渐”被大规模翻译,由此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要理解现代法学的品格,理解政法法学在现代法学的地位和演变,则必须将法律问题放在古典文明秩序被毁灭而现代文明秩序建构处于艰难探索中这个古今中西之辨的大背景下来理解。
一、法律革命与政法法学
清末法律改革通常被看作是一场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运动。这意味着“法律”被想象为一个独立自足的存在,一套完备自足的规则体系、制度运作及其相关知识,因此“法律”可以跨越历史、社会乃至文明进行移植,就像罗马法发展为民法法系、普通法发展为普通法法系一样。“法系”概念实际上是对法律移植历史的概括和总结。然而,对法律移植论的批判往往强调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自然地理的内在有机的整体性联系,意味着法律不可能脱离“法的精神”而存在,法律移植必然牵动整个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的移植和重建。
罗马法的移植运动首先通过欧洲大陆国家对罗马法的继受形成了大陆法系,这不过是发生在欧洲文明内部的法律复兴运动。普通法的移植主要通过在初民社会建立殖民帝国而顺势扩展。比较之下,晚清以来发生在中国的法律移植运动要复杂得多,因为中国不属于欧洲文明,也非初民社会,而是具有历史悠久、幅员广阔且高度发达的文明体系。从这个角度看,晚清以来的法律移植无疑是法学研究的重大题材,成为法律移植逐渐引发文明秩序的整体移植和重建的经典案例。这恰恰证明了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洞见:法律移植必然引发社会秩序乃至文明秩序的重建。鸦片战争带来了“不平等条约”从而引发国际法被引入中国,推动了国家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观念的变迁,不仅建立总理衙门、翻译国际法和西方理论文献,建立现代海关体系和财税体系变革,更重要的是将中国的小农经济纳入到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促使中国小农经济逐步解体,形成沿海口岸城市与内地农村的二元体系。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并作为平等的主体加入到欧洲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中国被迫放弃传统天下体系而将自己转变为欧洲式的现代主权国家/民族国家,这就推动了晚清宪制改革、法律改革乃至革命,最终建立西方模式的共和国。然而,帝制复辟和共和国不稳固又被追溯到其文化基础,法律移植运动引发文化革命,从而废除中国传统教育和知识体系,引入西方现代的教育和知识体系。由此,法律移植与经济革命、政治革命乃至文化革命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整个文明秩序大转型中的内在环节。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移植实际上是一场漫长革命进程中的法律革命,即摧毁中国传统文明塑造的中华法系,引入西方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生长出现代政治法律秩序。可以说,我们今天依然处在这场法律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在这个法律与“法的精神”互动的法律移植进程中,一方面法律作为一套相对独立完备的规则体系、制度体系和知识体系,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一旦确立起来就会形成一个自动运转的系统,既是一种摧毁性力量,也是一种建构性力量,作用于其他社会系统。可另一方面,法律系统并不非自足的,法律移植、制度创制到法律制度的运行高度依赖于具体历史情境中的政治实践,包括政治观念、政治决断、政治利益和政治力量的推动等。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说,法律始终都是活生生的政治生命的结晶。法律的诞生意味着规则和秩序的建立,意味着活生生的流变中的政治的消亡。然而,新的政治生命又必须摧毁旧的法律秩序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革命”这个概念本身包含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冲突和张力,活生生的政治往往展现为生机勃勃的革命,而法律虽然可以成为革命的工具和手段,但它本身包含着对革命的约束和消减。因此,理解近代以来这场漫长的法律革命,乃至世界范围内法律移植运动引发的法律革命,首先必须考察政治与法律、法律与革命的内在关联。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法的精神”,那么将政体、经济、文化、地理等要素统合在一起的活生生的力量乃是政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政治,法律的创生来源于政治,法律的死亡也归因于政治,法律的运作也离不开政治。在最广泛意义上说,法学从一开始就是政法法学,无论服务于法秩序的建构,还是服务于法律职业技术操作,无论服务于法律的正当性思考,还是服务于法律的运作分析,都需要从政治视角来理解法律。
二、政法的根基:承认政治与革命政治
由于近代以来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移植品格,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实现了与西方接轨。当时西方法学理论的思想主流乃是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而在中国法学界,吴经熊可以在美国法学院开设自然法的系列讲座并出版学术著作,而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至今依然是法律社会学的经典之作,至于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它依凭的成文立法体现在民国的《六法全书》中,但就理论而言,最终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
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和政法体系的建立,曾经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被看作是资本主义法学理论遭到批判,马克思主义法学取得了唯一的正统地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具有的综合性和贯通性,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统合了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相关要素。比如共产主义理想本身就具有自然法的痕迹,基于阶级划分、阶级斗争和国家统治来认识法的本质本身就是一套社会学法学的路径,而强调法律的暴力镇压职能无疑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核心。由于马克思主义与新中国建构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首先是一种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其法学理论服务于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由此,与党领导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法体系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也就形成政法理论,是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可以说,政法理论乃是西方法学理论进入中国之后,与中国的国家建构和法制建构实践相结合,形成的一套扎根中国本土的现代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政法法学之所以吸收并取代三大法学流派而取得“罢黜百家,独尊一家”的局面,不仅仅是思想的综合性和贯通性,而是由于近代以来的中国革命进程经历了从“承认政治”到“革命政治”的转向。众所周知,晚清的宪制法律改革乃至革命,无非是将自己从一个帝国文明秩序改造为主权国家,宪制法律移植与“改土归流”以及新疆、东北设行省的政治举措同出一辙。这场宪制法律移植与其说是枪炮下的被动接受,不如说是中国人在接受西方关于文明野蛮观念的新尺度之后,展开的一场积极主动的革命运动。在西方理论话语中,中国传统被描绘为一个愚昧野蛮的国度,而西方被塑造为开化文明的国度。在这种文明与野蛮的话语塑造中,中国如何全面学习西方的技术、器物、制度和文化就成为中国走出愚昧迈向文明必由道路。在这种背景下,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乃至国民革命始终秉持“承认政治”的逻辑,即以西方文明为尺度和标准,对“野蛮愚昧”的中国进行全盘改造,从而将中国变成西式的文明国家,获得西方文明国家的认可,加入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这个俱乐部中。“承认政治”的典范就是作为文明“优等生”的日本,因此,甲午战败后的中国的政治改良和革命乃至法律移植实际上是以日本作为样板,而日本又以欧洲为样板,今天很多西方法律概念的中文翻译是由当年日本人完成的。正是在“承认政治”背景下,先是日本的法学家、后来是英美的法学家直接指导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律教育,从而推动中国法学与当时西方的法学研究接轨。
然而,巴黎和会沉重地打击了几代中国人期盼获得西方认可的“承认政治”,由此引发五四运动并加速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马克思主义恰恰是从政治经济学视角来分析法律,从而揭露西方所谓的“文明”话语,指出包括清末法律移植而来的一套法律话语和法学理论,最终不过是服务于其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政治压迫的工具。中国人要想获得真正的独立解放就必须从“承认政治”转向“革命政治”,将人民大众凝聚为真正的政治主体,彻底推翻历史上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通过法律支配建立起来的阶级压迫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并将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正统地位,无疑是这种“革命政治”的产物。因此,“承认政治”和“革命政治”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性和独立性问题。“承认政治”实际上否定了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性,中国在国际上只能作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依附于西方主导的世界帝国秩序,在思想文化上必须认同西方人确立起来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一句话,西方人作为政治主体展开文明创造和文明秩序的建构,而中国人作为尾随者只能努力学习西方成果而争取获得西方的认可。在这个意义上,承认政治从一开始就假定了历史终结,全面的法律移植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改造就成为必然。然而,“革命政治”肯定了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性,即中国人有确立自己的价值观、选择自己迈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乃至生活方式的能力。“世界上本没有路,走到人多了就变成了路”。由此,人民为自己立法的自由精神恰恰是“革命政治”的核心。
在“承认政治”下,立法工作基本上就采取法律移植,传统社会中形成的礼法习俗唯有符合西方法律标准才就被吸纳为法律,不符合西方法律标准就被看作“非法”而废除,而在司法过程中就形成“法言法语”的法律职业主义的专制。然而,在“革命政治”下,人民的主体性首先就体现在立法中,即唯有在生活实践中经过人民的检验行之有效成熟之后,再总结经验将其上升到法律,在实践中检验的过程恰恰是用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来摸索、实验的过程。因此,采用一种实验主义的思路,将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让政策和法律形成有机的互动,乃是人民自下而上作为立法者来立法的重要途径。这种人民立法的模式与法律移植采取的自上而下专家立法的模式形成了截然对比,在后一种立法模式中,真正的立法者其实是创造这些法律的外国人民,而中国人面对移植法往往变成被动的有待驯服的客体,由此引发“秋菊的困惑”。同样,在司法过程中,司法判决也不是专业化的法律机器运作,而是创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独特的法律调解制度,其要义无非是让普通百姓的意见与职业法律人的意见、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进入到一个平等交流的民主政治空间中,形成法律的人民性与民主性、法律的科学性与专业性之间的平衡。今天司法活动中强调的司法判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然秉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人民主体性的精神。而这一切意味着新中国不仅在开辟自己的现代化道路,而且也在开辟“人民立法”与“人民司法”的独特法律道路,逐渐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不同于西方的法治模式。
三、从政法理论到新政法理论
在法律革命的背景下,政法理论必然包含了法律与革命之间的矛盾。这就意味着政法理论所建构的法秩序始终处在一种动态运动和变革状态中。恰恰在这种活生生的政治运动和变革中,法律在不同的时代因应不同的政治环境和政治理念而呈现出不断变化的面貌。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制建设与改革开放之后的法治建设割裂开来,将所谓“刀制”的“法制”建设与所谓“水制”的“法治”运作割裂开来,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无法实行法律的治理。相反,我们恰恰需要在政法理论的视野中,将这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纳入到革命(改革)与法治内在辩证运动的连续统中,理解法律在不同历史阶段上不同面貌和不同功能(比如前三十年致力于发挥法律的惩罚功能,后三十年强调法律的社会恢复功能)。事实上,改革开放的提出和推动本身就是一场革命,我们唯有在政法理论基础上才能理解这场政治革命所要奠定的法秩序。
改革开放致力于推动建立与全球资本主义秩序相兼容的市场经济体系。这场政治革命无疑推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律革命。不仅市场经济建设需要一套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且市场经济必然推动了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变革,从而需要建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法律制度。这场法律革命无疑是一场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运动,以至于曾经遭到批判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又重新回到法律革命的舞台中央。晚清以来三大法学流派又以新的面目出现了。自然法理论通过法律文化理论这个中介环节演变为一套基于市场经济的权利理论,由此形成了法律的权利本位说。社会法学派也从当年庞德来中国传授的法律社会控制理论演变为后现代法学影响下的法律与社会的交叉学科,尤其在美国推动法律全球化的新自由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法律经济学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法律实证主义则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完善而逐渐蜕变为面向司法实践的技术化的法律教义学。随着人权(权利)自然法思想、法律与社会科学和法律教义学变成当代中国法学的三大主流,曾经扎根本土的马克思主义政法法学逐渐边缘化。
与这场法律移植相伴随的是“承认政治”在相当程度上的复归。在后冷战历史终结的全球意识形态中,革命政治的衰退和马克思主义的边缘化乃是普遍现象,整个世界在不知不觉中被编织进美国建构的世界帝国体系中。改革开放实际上处理的就是中国如何重新融入这个世界体系中。法律革命蜕变为一项简单的法律移植运动,其底层逻辑就是与世界体系实现“接轨”。正是在“接轨”的政治逻辑下,法律制度乃至法治建设似乎变成不需要政治思考就能完成的中立化、技术性和专业化的操作。可以说,三大主流法学理论虽然有方法论上的分歧,但在“去政治化”这一点上形成了默契。比如在宪法问题,权利自然法理论会强调一套作为标准和尺度的“规范宪法”来衡量“宪法规范”;在法律教义学的思路中,则需要按照“规范宪法”对“宪法规范”展开解释甚至变成“宪法司法化”下的法官解释。在社会科学路径下,唯有这套规范宪法才符合公共选择所达成的重叠共识;更重要的是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法院是如何运作和思考的这个主题上。
然而,“去政治化”并不意味着没有政治,而是在历史终结的意识形态下,认为政治问题随着世界帝国的降临而终结。这种政治终结意味着中国不需要(或者不配)思考政治,更不需要参与政治,需要的只是移植作为现代文明唯一成果的西方自由民主法治等等,这无疑遵循的是“承认政治”逻辑。因此,这种“去政治化的政治”恰恰是在世界帝国的历史终结意识形态下形成的一种新的政法理论,那就是颇为高深的一套关于“法政”的学说,将“政法”这个概念的次序做一个颠倒,认为“法”是一种高于政治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无非是西方政治生活中的凝练出来的自由民主法治之类),而“政”就是中国人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现,必须将其置于与西方接轨的“法”的约束之下。这就意味着用与西方接轨的“法”在不知不觉的潜移默化中瓦解着国家建构的政治基础。由此,这种“承认政治”以及由此形成的“法政”新说必然与“革命政治”以及由此形成政法理论形成紧张乃至冲突。
在这种背景下,处于边缘地带的政法法学面对三大主流学说的压力,因应时代政治变化,与时俱进展开了艰苦的理论革新,不仅提出新的问题意识,更重要的借助新的学科理论,提出新的政法理论命题。法治本土资源论的提出以及由此形成的批判法律运动展现了全新的政治意识,揭露法律移植运动强调的法律职业化不过在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法治建设不过是成为“资本帝国”的行省。面对“去政治化”的职业法律人的法理学,有意识地建构具有政治自觉和文明自觉的“立法者的法理学”。这就首先从最具有政治性的宪法问题开始,建构一套政治宪法学。比如围绕制宪权问题开辟出新的研究领域和问题意识并以此对抗解释主义的规范宪法学,围绕“代表制”问题展开的政治哲学研究直接触及到“党的领导”这个政法理论的核心主题,围绕古代礼法传统的研究为理解当代中国的政法传统奠定历史文化基础,围绕党章和宪法问题展开的政党法治国家的理论建构直接回应国家政治建构的关键问题等等。在此基础上,政法法学围绕帝国与国际法问题展开对帝国乃至全球法秩序建构的思考,进一步拓展了政法法学的理论视野。当然,我们不要忘记在批判主流三大法学理论基础上,需要思考建构“自主性中国”的法哲学,虽然这是一项未完成的任务。至于用法律社会学方法来研究传统政法问题,则是让政法问题保持更为具体鲜活的经验现实的理论呈现。
可见,这种新政法理论与传统政法理论在问题意识和理论方法上具有很大不同。就问题意识而言,传统政法理论关注如何按照经典作家构想来推动来展开国家建设,包括政法体制的建设,而这种问题意识受到冷战影响,强调政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既区别于封建法制又区别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新政法法学的问题意识完全突破了冷战意识形态的框架,更突破了经典作家的理论构想,将国家制度的建设深入到文明秩序的建构上来,在一个全球化时代重新思考现代中国文明与人类文明的关系,在吸纳资本主义现代文明和传统文明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现代中国文明。因此,新政法理论实际上在致力于构思新文明秩序中的新政法秩序。就理论方法而言,新政法法学思考打破了旧政法理论的意识形态窠臼,采取不同的、多学科的理论话语来思考政法问题,从而将政法法学从意识形态教条中解放出来,让古今中西的不同理论面对未来新文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建构展开有益的对话,使其真正获得了理论思考的持久生命力。新政法法学理论的革新虽然并不一定将自己归入到传统的“政法法学”这个标签之下,但无疑大大开拓了政法法学的视野和理论边疆。新政法理论无疑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而成长起来的。可以说,当三大主流法学理论逐渐沦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职业的附属品,丧失理论思考的动力和能力而日益技术化、教条化、碎片化乃至平庸化的时候,唯有新政法法学始终保持着理论思考的品格和理论创新的能力,通过边缘地带的学术革命而逐渐成为法学理论思考的中坚力量。
四、“小政法”到“大政法”
邵六益博士的这本著作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形成的。他进入博士学习阶段正是政法法学处于低谷时期,选择这样一个主题作为研究对象无疑需要很大的理论勇气。这本著作无疑是新政法法学领域的重要著作,而且是继《政法笔记》之后为数不多直接用“政法”来命名的学术著作。他用新政发法学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思路,激活了传统政法学说中的诸多重要主题。因此,本书的内容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政法理论重大问题与其他三大主流法学理论展开对话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时代特征。作者有意识地从研究对象的建构到研究路径的选择展示出政法法学与其他三大主流法学理论的差异与关联。
就研究对象的建构而言,除了第一编围绕“党的领导”这个主题来研究作为制度基础的政法体制,更重要的是第三编进一步将政法问题深入到具体部门法领域,比如行政法问题和民法典问题等,试图与部门法的专业技术研究展开对话。法律生活原本就是具体而微的,政法法学的理论魅力不仅在于关于国家制度和宪法体制的宏观叙事,而且要深入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乃至司法个案中,从而展现政法理论的视角如何用新的方式照亮法律生活,让其他法学研究从中获得教益和启发。这实际上将政法法学从“立法者的法理学”推进到“法律人的法理学”,从而围绕具体的法律问题审视政法法学与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的关系。本书的第二编特别提出从“研究路径”的建构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展开对话。比如针对刑法学界法教义学的“去苏俄化”浪潮的研究表明,一种以科学化、中立性名义展开的“去政治化”的专业研究是以“私权至上”、“公权为恶”的自由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的,以至于刑法学说的“去苏俄化”反过来变成了无意识中的美国化和西方化。比较之下,他关于政法法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更强调社科法学作为一种独特的理论范式变成一种学科共享的基础性研究方法,从而强调社科法学研究中政法议题的回归。
如果从技术性、中立化的角度看,不仅社科法学,包括法教义学在内,都始终在政法法学的影响之下,毕竟政法法学是一个更为宏观的视角,无论社科法学关注的法律运作逻辑,还是法教义学关注的文本解释,都是在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展开的,最终都会指向特定的政治利益和政治理念。如果说用社科法学方法研究政法主题可以纳入到政法法学传统中,那么阐释法律文本的法教义学无疑也是政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对中国宪法文本的法教义学研究,尤其对宪法序言的教义学解释,始终是政法法学平衡规范法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因此,问题不在于解释,而在于如何解释。法教义学不仅可以阐释宪法,而且可以阐释党章,而如何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乃至党规党法阐释到国家法体系中,形成政策与法律、党规党法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互动,无疑是政法法学未来努力的重要方向。这意味我们的核心价值、国家制度乃至政法传统不仅需要政法法学的理论阐释,更需要法教义学对法律文本的精心阐释。一个文明秩序不仅有其道统和正统,而且也必然有其法统。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教义学实际上复兴中国传统的律学,但中国传统律学的灵魂乃是经学,如何从法律教义学上升到新的经学无疑是政法法学面临的重大主题。如果单纯因为研究方法的不同,而将政法法学与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区别开来,无疑是政法法学的误读。近些年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吵吵嚷嚷,数据库里增加了不少相关的文章,政法法学显然没有兴趣卷入这些画地为牢的方法论争论中。
就研究方法而言,政法法学绝不能将自己局限在某种方法上,因此它从一开始就不是因为某种研究方法或研究论域而画地为牢的学派,而这恰恰是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前者离开科学分析和理性计算推理就不会思考问题,后者离开法律文本也不知从何谈起。而政法法学的要义在于政治处于生生不息的千变万化之中,因此政法法学的最高境界恰恰是“法无定法”,可以在不同的时代、针对不同的问题借用所有学派的不同方法来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其他任何学派的理论概念和分析方法都可以成为政法法学工具箱的有用工具。如果想要钉钉子,当然可以抡起锤子,但如果要想要上月球,那就必须建造飞船。如果处理个案问题,当然不能抛开法条的解释,但如果是思考政治认同和法律认同这样的人心问题,怎么可能抛开艺术、文学、诗歌等文教体系建构的政治想象呢?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近代以来的三大法学派的内容能够被政法法学所吸收,哪怕它是一种“承认政治”,那也是特定历史时代政治生活的必然产物,如今不也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也成为新政法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移植当然也可以成为“革命政治”的一部分,这就是鲁迅所说的“拿来主义”。
政法法学对研究方法的这种包容性,这种“法无定法”对具体研究方法的超越性,恰恰源于政法法学研究领域的整全性和涵盖性。现代理论按照分化社会的理论将整个社会划分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等,形成所谓的分化的系统,然而能够将这种分化的系统整合起来的力量无疑只能是政治。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区分分化社会中的“小政治”和将分化社会整合在一起的“大政治”。“小政治”有其内在规则和运行逻辑,但“大政治”恰恰要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整合在一起,需要借用这些分化领域的各种方法,从而成为“法无定法”。如果说其他学派是思考社会法律生活中的某一类问题或者某一个领域,那么真正的政法法学则以思考人类文明秩序建构作为其核心主题。如果说其他学派研究关注的都是某一种独特的树木、花草,那么政法法学关注思考的却是整个森林。如果说其他学派关注的是一个大厦建造中的砖瓦、房间、装修等具体问题,那么政法法学要关系的恰恰是整个大厦的设计、建造、使用和保养。在这个意义上,唯有文明秩序建构时代的经典理论家才具有这样的理论雄心,将法律秩序纳入到整个文明秩序的思考中,而一旦文明秩序建构完成之后,往往是经典作家隐去,而各种工匠式的学派纷纷兴起,一时间热闹非凡,但无法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角度来填补经典作家留下的空白。就像近代以来,三大法学流派在中国的起伏,都是假定现代文明秩序建构已经被西方启蒙时代的经典作家构思完毕,剩下的工作就是如何展开社会科学的或者教义学的技术化的操作,甚至连权利自然法学也将启蒙思想家对现代文明秩序的丰富思考变成了僵死的教条,出现了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流趋势。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政法法学在中国的意义并非是在西方建构的现代文明大厦中争取到一块领地,而是面对人类文明秩序转型的大变局,思考中国崛起对于未来人类文明秩序建构的意义。新的文明秩序建构必然需要新的政法法学。政法法学才刚刚开始,而且永远在路上。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政法法学。一种就是围绕“小政治”所建构的独特政法体制,从政治角度来解读法律,从而将自己与其他法学流派,尤其是目前流行的法学流派区别开来,在法学学科中挣得一席之地,但也意味着将政法法学研究局限在法学院和法律人职业群体中。这种研究可以称之为“小政法”法学。然而,一旦超越法学院和职业法律人的小圈子,就会发现不同学科最终围绕文明秩序建构展开,由此从不同学科视角来构思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针对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理论方法,就会围绕“大政治”形成一种“大政法”的思考方式。新政法法学的目标就不仅仅在法学院的法律人职业小圈子中展开对话,更要从政法视角出发,着眼于文明秩序的建构,与整个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展开对话,从而展现出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而非职业)不同于理学(科学)、经学对于人类知识和智慧的贡献。政法法学不仅要思考“什么是你的贡献”,而且要思考在哪个领域中做出贡献。唯有在“大政治”与“小政治”、“大政法”与“小政法”之间形成的相互接力和对话中,才能让政法体系的运作与整个文明秩序建构建立起内在的关联。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本书的研究内容无疑属于“小政法”的范畴。然而,在本书导言探讨“如何研究政法问题”中,邵六益博士展现出一种“大政法”的视野,探讨中国法秩序建构中的“合众为一”问题,从而将研究的时段拉长到源于欧洲崛起所推动的现代文明秩序转型。这个导言虽然放在全书的最前面,但肯定是在全书完成之后才写的,无疑代表着作者完成“小政法”研究之后的最新想法。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邵六益博士未来在政法法学领域中推出新的研究,让“小政法”主题与“大政法”视野形成有机的互动。
本文为《政法传统研究:理论、方法与论题》(邵六益著,东方出版社2022年版)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