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是诗歌音乐性的保证,还蕴含文字中没有的信息,如诗的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内容倾向以及作者诗歌观和创新意识等。
译诗要经得起“对读”。这里的“对读”,有两层意思,一是经得起对照原作阅读;二是同一首外国诗,不同的译本放在一起,对照阅读,有诗歌修养的读者,也能分辨出得失成败。
黄杲炘先生译诗自选集《我得重下海去》,是英汉对照本,其中包含四个部分:《欧马尔·哈亚姆之柔巴依集》18首,英国诗76首,美国诗65首,立马锐克12首。我个人认为,这本诗集,是经得起“对读”的译诗范本。
黄杲炘先生翻译诗歌近半个世纪,以格律诗译格律诗超过6万行,数百名英美诗人的两千多首诗,出版译著文集30多本,英汉对照版的译诗集28本。他一边译诗,一边总结译诗经验,先后出版了《从柔巴依到坎特伯雷——英语诗汉译研究》《译诗的演进》《译路漫漫》《英诗汉译学》,开创了“三兼顾”译诗法,就是译诗兼顾韵式和诗行的顿数与字数。他还发表了几十篇论文,以个人的译诗经验为依据,对“诗不可译”论以及“译诗只有坏的和次坏的”的说法给予有理有据的反驳。
黄先生主张译诗“三兼顾”,有他自己的道理和信念。在他看来,诗歌翻译,如果原作是自由诗,当然可以译成自由体,但原作若是格律诗,就应该译成格律体,兼顾诗的内容和形式。他说:“诗歌翻译和其他文学翻译的区别,主要在于诗歌是唯一有格律的文体,格律是诗歌的文体特征,是让语言美发挥到极致的有效手段,因此,译格律诗如果不反映原作格律,多半只是语义翻译而非诗歌翻译,有点像画孔雀而不着意描绘其羽毛。”
文学界有种说法,诗——是文学创作的最高形式,是语言艺术王冠上的明珠。黄先生用“立马锐克”五行诗,表达同样的见解:“文学殿堂里,诗歌是皇帝,/惟有他,穿得起格律外衣;/译诗若扒光他衣裳,/他同穷光蛋没两样——/说他是皇帝,谁会相信你?”
在黄先生看来,译诗准确反映原作格律形式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因为除了审美意义,格律是诗歌音乐性的保证,还蕴含文字中没有的信息,如诗的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内容倾向以及作者诗歌观和创新意识等。他认为翻译格律诗,不反映原作的形式,难以让读者领略原作的音韵美,毕竟是一种损失,非常可惜。另外,翻译格律诗,介绍原作的音韵形式,诗体移植,也有助于我国诗歌创作形式多样化。比如,黄先生翻译的“柔巴依”四行诗体,“立马锐克”五行诗体,就引起了国内一些诗人的关注。
黄先生的理论源自他对汉语汉字的高度自信。他在这本书的序言中写道:“伟大诗歌的背后必然有完备格律体系的支撑,认识到译诗反映原作格律的必要,知道格律是格律诗的‘身份代码’,凭其格律三要素,就可在庞大的格律体系中将其定位,看清其与其他诗在格律上的亲疏远近。任何民族的传统诗都有其格律体系,每首诗都是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使自由诗,也只是格律诗的存在而显示其自由。所以,翻译格律诗理当反映原作的格律形式,不顾原作形式的翻译,抛弃的恰恰是诗歌特具的文体特征。”
黄先生的诗歌翻译理论与实践,值得翻译界同仁重视与反思。为什么当前诗歌翻译界,坚持以格律诗译格律诗的是少数译者,更多的译者把格律诗翻译成自由诗呢? 细细考量,其中的原因起码有三条,这里牵涉到译者、编辑与读者。首先,格律诗翻译成自由诗更省力,不必推敲琢磨,成效更快更明显。其次,出版社缺乏外语编辑,即便有外语编辑,未必同意以格律诗译格律诗的主张。再次,有的读者读惯了自由诗,见到格律体译诗,普遍有一种排斥心理,认为那是老一套,抱残守缺,看不下去,他们不知道外国诗是什么样子,以为外国诗人写的就是自由诗,其实,这是诗歌译者把格律诗译成自由诗造成的误导。正是针对这一点,卞之琳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才提到译诗的功与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