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实施之年,恰遇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的喜庆之年。这两件事情看似历史巧合,其实它们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那就是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一直矢志不渝地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举办了“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民法典实施工作作出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次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再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点既是中国共产党奋斗百年不忘初心的基本宗旨,也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指导思想。民法典编纂顺利完成,可以说是这一指导思想得到全面落实的过程。民法典是社会的百科全书,它更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因此,在民法典开始实施之时,我们应该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权利保障好,把中国共产党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基本精神进一步落在实处。
人民为中心既是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也是民法典实施的指导思想
我们应该注意到,编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所述及的重要决定之一。而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作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分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发展动力与法治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目标虽然非常宏大,包括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其核心要义还是要让十四亿中国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巨大红利,走上幸福安康的道路。这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而民法典的编纂,就是切实措施之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立法工作的汇报,不仅反复强调要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一般要求,而且在一些制度设置发生争议时作出明确具体的指示,为民法典编纂把稳了方向。正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立法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下,在法学界和社会的普遍支持下,民法典按照预期的规划顺利完成了编纂,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人类历史上,历次民法的制定或者民法典的编纂工程,就是将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整合为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人们一般从事民法学习和研究的时候,经常也是把注意力放在这些法律概念、规范所组成的制度体系之上。但是,法典编纂所进行的这种技术化的整理工作,从本质上看,其实都是国家的治理者包括立法者系统性地将其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也就是法思想贯彻在这些概念、规范和制度中的过程。民法上的概念、规范和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它们所呈现的具体样态,都是由国家治理者尤其是立法者的法思想所决定的。比如,人类历史上非常著名《民法大全》是6世纪时期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这部法律可以说是后世民法典的鼻祖,它虽然在法律技术上有很多积极的贡献,但是它仍然是一部贯彻奴隶制思想、等级身份制思想的法律。它的“人法”部分就有很多关于奴隶的规定。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最为著名的《法国民法典》,解决了奴隶制和等级身份制方面的历史难题,确立了人人平等的现代法律原则,但是该法所确立的人人平等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它没有来得及顾及并解决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重大问题。而中国民法典产生于互联网和信息化的时代,在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它不仅比较妥当地解决了这个时代科学技术对于民法制度发展提出的问题,而且在本质上完成了对于人民权利的扎实保障,实现了人与人之间实质性的平等,把我国人民权利保障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新境界。
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将其演化为民法典中的法思想,简要归纳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是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原则时将民法典作为基本遵循的思想,依据民法典的基本法律地位确立人民权利保障的坚实基础的思想;
二是对于民事主体的自决权利予以充分承认和保障的思想;
三是对于民事活动予以积极规范引导的思想。
我国民法典编纂从一开始就确定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人民权利保护、维护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维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秩序、反映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如绿色发展理念等)法思想。这些重要思想,集中地体现在民法典的第1条立法根据和立法目的之中,体现在民法典第3条到第9条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中,也体现在民法典的全部条文之中。学习研究和贯彻民法典,首先应该对这些思想有清晰的了解,这样才能掌握民法典的灵魂。
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首先要依据这个基本理念来理解民法典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些涉及人民权利的重要制度。在民法典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尽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制度的弥补和完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理解吃透民法典关于人民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则
本次民法典编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不仅改造或者更新了传统民法的一些制度,还作出了一些很有意义的创新。在实施民法典时,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和吃透这些改造、更新和创造性规定的含义,把立法者的法思想充分地落实到现实之中。应该认识到,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是依据特别立法概念和程序产生的法典,直观上和普通人民群众的认知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法律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最终都会落定在普通民众的身上,要么会成为他们的福利,要么会成为他们的负担。正是因为这样,为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我们就有必要依据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的要求,准确理解民法典,把民法典关于人民权利保障的规则落实好。
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完成后的一些宣传和讲授情况看,我国社会对于民法典如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理解,比如胎儿权利、婚姻家庭关系、高空抛物等方面的新规则,整个社会已经耳熟能详。但是笔者认为,还有几个重要的制度需要加强理解。
关于自然人监护制度。我国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设立,包括了很多内容上的亮点,但是这些亮点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宣传、理解。监护不是现行法律上的制度,2世纪时的古罗马法就有关于监护的的规定。在古代,所谓监护就是保护的意思,首先是保护未成年人,也涉及部分行为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护,但是保护未成年人是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自然人出生之后就是民法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但是婴儿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只能随着年龄的增加和知识的增多,逐渐成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之前,他们的利益需要监护。由谁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是民法古老的问题。古罗马法确定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自然血亲亲属,这一点后来成为民法典传统做法。也正是因为这样,传统民法中的监护制度都是规定在婚姻家庭编里面,或者编写在亲属法里面。但是在我国民法典中,监护制度没有写在婚姻家庭编里面,而是写在总则编的自然人这一章的第二节。而且,本次我国民法典编纂在监护制度的设置方面,在承认传统民法中的血亲监护、近亲属监护的基础上,大幅增加了设立监护的方式,增加了监护人的范围。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除了父母近亲属的法定监护之外,增加了很多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意定监护,这样的规定便于一些老年人为自己养老选择未来的监护人;其次,考虑到我国未成年人长期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的情况,民法典把幼儿园和学校也规定为法定监护人;再次,考虑到我国社会留守儿童、弃养儿童存在的现实,民法典把城市中的街道居委会、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等也规定为临时性质的监护人;最后,民法典规定国家民政部门为监护承担兜底责任。
我国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相比国际上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制度条文最多,内容规模很大,体现了立法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加强民生保障而作出的重大努力。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不仅仅是对传统民法的改造和更新,而且也为下一步人民权利保障建立了基础。从当前民法典的宣传和研究的情况看,我国公民对这方面的规则设置还有很多是不了解的。在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不论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针对行为能力不足的成年人,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中所提到的监护人都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比如,关于农村中的留守儿童、养老保障的问题,民法典已经规定了一些机构尤其是民政部门的责任,这些部门就应该在这些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
居住权问题。这次民法典编纂,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立法思想的一个制度亮点,就是居住权入法。原《物权法》中没有居住权的规定。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相近的是传统民法中的人役权制度,其中包括为一些有特殊社会关系的人解决居住问题的内容设想。从民法历史考察看,古罗马时期建立这种制度,主要解决那些非婚生子女的生存与养育的问题。传统民法中,人役权可以因当事人单方的法律行为设立,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设立,也可以因法院的判决设立。这些设立的方式,从立法本意分析,都可以适用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
不过,本次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要解决的社会现实,既包括也超过了传统民法的问题范围。比如,我国社会现在还存在着具有一定的亲友社会关系但老人却无人赡养或者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姑姑叔叔和侄子侄女的关系是很亲近的,虽然立法并不承认这种亲属关系是近亲属关系,但是这种亲属之间也有很多人实际上存在着赡养或者抚养的关系,这些都可以借助于居住权来得到保障。此外,在我国现实中还出现了以房养老的制度需要。现实中,一些失独老人、空巢老人,他们的养老问题可以借助于他们现有的房屋所有权来实现。这些老人可以把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售出,而在售出的同时和购买人订立一个自己享有居住权的协议,并且办理居住权的登记。这样,这些老人就可以终生在自己的房屋里面居住,还可以提前取得一些房款供养老使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一章,基本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个设想来编制的。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即为了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对于传统民法的突破和发展。这个制度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就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应用。在民法典的学习和宣传过程中,按照传统民法来解释我国居住权的规则未免削足适履,应该注意纠正。
民法典关于一般人格权规则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样也是从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出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要求。这一要求在民法典编纂中得到了认真落实。关于我国自然人的人格保护,最值得研究和最具有实践价值的是民法典第109条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个条文就是世界上近百年来法学界特别重视的著名的“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来似乎很平淡,但是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重大。这个条文在早期世界上著名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都未作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此加以规定,这在民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一般人格权”理论是世界公认的法学研究在人格权保护理论方面所取得的最值得称道的成果。这个理论所要揭示的现实问题是,在自然人之间消除了奴隶制和等级身份制之后,也就是在自然人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人格之后,现实生活中因为后天的各种因素却还存在着人与人之间实际上不平等的问题,经常是因为出身、性别、财富、民族等因素而受到他人的歧视,其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现实的损害的情形。这个问题在近代工业化条件下,在人口城市化、契约式社会条件下可以说越来越突出。传统民法虽然建立有侵权法等制度,但是侵权法解决不了这些现实问题。因此在19世纪末期,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冯·基尔克在其《德国私法》一书中强烈呼吁,要承认“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应该认识到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受侵害的情形,对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损害的情形予以法律保护和救济。基尔克的这个理论揭示了凡是自然人都应享有“人格尊严”的法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诞生较晚,所以它在制定比较早的世界著名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后来仅有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一般人格权。所以这次我国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规定一般人格权的做法,属于世界首创。
第109条承认一般人格权,就是要建立自然人人格权绝对保护、全面保护的基本制度。这个条文建立了我国民法中全面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制度的伦理基础,不但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建立了法理基础,而且为我国全部的自然人人格权保护制度建立了伦理基础。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09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之后,民法典的第四编设立了独立的人格权编,并具体列举了一些人格权的类型。但是在民法典的学习和宣传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将第109条规定的一般人格权和民法典第四编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相割裂的观点,这种观点特别强调民法典第四编关于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忽视这些具体人格权建立的伦理和法理基础。其实民法典第四编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只是第109条确立的一般人格权基础上的表象性列举,这些列举都是来源于一般人格权所揭示的人格尊严至高无上、必须绝对保护和全面保护的法理和法律规则。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这些列举当然是有意义的,但人格尊严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任何列举都是无法阐明其本源的,也是无法穷尽的。在这些列举不够详尽、法律实务中如果遇到某种人格权侵害而第四编又尚未列举出来的时候,民法典第109条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就能够在这个时候发挥巨大作用。比如,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就业歧视案件、冒名顶替上高校案件等,就可以依据第109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受损害的情形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法学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第109条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只是一个发挥补充性作用的兜底条款。这个观点降低了该条文所揭示的人格尊严绝对受保护和全面受保护的伦理价值,也贬低了这个条文对于全部人格权编的规定所发挥的基础作用和统率作用。这些不正确的理解应该及时得到纠正。
民法典关于人民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规定,具有弥补制度和法理短板的重要作用。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的政策和法律对于人民财产权利的正当性承认不足,法律保护力度不够。这个政策和法律的短板一直存在,违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2007年《物权法》首次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必须尊重有恒产者有恒心精神,对于各种主体的产权予以平等的承认和保护。中央的指示精神,在民法典编纂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当然并不只是针对普通民众的财产权利的承认和保护问题。本次民法典编纂,可以说比较彻底地在国家基本法的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中规定了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民法典第113条),而且在第二编物权编的基本规则中再次强调和细化了这一原则(第206条、第207条等)。这些规定,不仅从法典层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还具有极强的权利宣示作用和法治教育意义,有利于营造尊重人民财产权利的社会氛围,增强我国社会对“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信心。
在民法典尚未清晰规定的制度规则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指导民事执法和司法,使制度规则向人民利益倾斜
本次我国编纂完成的民法典虽然条文很多,但是现在看来还是有一些制度规定不细致、不具体,有可能发生误解。希望我国执法和司法机关在适用这些规则时,能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从人民利益出发来理解这些规则,使执法司法的效果能够向人民利益倾斜。
例如,关于习惯和公序良俗在民事执法和司法中如何适用的问题,民法典第10条、第153条均有规定,但是这里所说的习惯和公序良俗,其含义和效果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则和普通民众密切相关,而且习惯和公诉良俗在民众生活中包括的内容非常多。所以,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款的含义,就有法思想方面的问题。
再如,本次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和我国过去政策和立法中所讲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相比有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以前的政策和法律中的农村集体所有权不包括具体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成员权。而本次民法典第261条,就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权是“成员集体所有权”。这里增加的成员两个字,意义非常大。因为增加的这两个字,正式承认了农民家庭或者个人在集体中的成员权。以前的政策和法律否定了成员权,其实是违背社会主义理想的。但是本次民法典恢复成员权之后,如何认识这一权利,以及如何围绕这一权利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三权分置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三权分置,仍有待解决。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社会课题。
再比如,《民法典》物权编第359条关于城市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十年期限届满“自动续期”下的收费问题,《物权法》第159条规定“自动续期、不用付费”,但民法典加了一句话“关于收费问题由国务院具体规定”,意味着以后续期时有可能收费。民法典增加这一句话之后,引起比较大的社会争议,我们特别希望执法司法能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来理解这个规则,准确适用法律。
再比如,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当事人约定,也是有争议的。《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问题,承认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存在,但是契约关系的范围到底多大、到底能够解决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结语
民法典已经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民 法典实施后,我国人民的各种民事活动,将主要 由民法典来规范,由民法典提供支持和保障。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角度而言,我国社会整体,包括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需要充分认识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并将其贯彻于自己的工作之中。在不同的法学理论发生冲突时,在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时,在遇到民法典和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尤其在新旧观念冲突、政府与民争利之时,我们更应该牢记以人民为中心这个初衷。只有这样,才能把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先进思想所演化而成的制度落在实处,才能把那些对于亿万人民群众至关重要的权利义务落实在人民群众的身上。
(作者 :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来源 :《学术前沿》2021年1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