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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奇琦 张鹏: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辨——基于概念研究的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5 次 更新时间:2023-03-26 07:43
高奇琦   张鹏  

摘要:为了解决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在“概念旅行”后出现的“概念延展”问题,研究者们通过“概念加形容词”的方式提出了“民粹民族主义”与“民族民粹主义”这两类概念亚类型。但是,这并没有让两者之间的混淆问题得以解决。对此,我们可以运用“最小−最大”策略的方式来剥离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相关属性,进而对比两者的异同。通过概念分解,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出现概念混淆的原因是两者在决定性属性中的家族相似性以及伴随性属性间的共性。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民族主义紧紧围绕民族与国家这两个决定性属性,民粹主义则以人民为核心进行概念建构,其各自的伴随性属性主要围绕决定性属性发挥作用。

关键词:民族主义;民粹主义;概念辨析;概念研究

作者:高奇琦,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教授(上海 201620);张鹏,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科研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1620)。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3年第2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社会科学中的概念研究

三、“最小−最大”策略下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概念分解

四、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概念辨析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面对经济危机、难民危机以及新冠疫情等不良事件的影响,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正在同时兴起。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微妙的联系导致两者在现实实践中以及学术文献概念定义上的混淆。对此,“新民族主义(neo-nationalism)”“ 民粹民族主义(populist nationalism)”“ 民族民粹主义(ethnopopulism)”“ 民族主义民粹主义(nationalist populism)”等概念纷纷出现。在这些概念的部分研究中,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相互交织在一起,并指向一些共同的指称对象或外延(诸如 “特朗普上台”“英国脱欧”“法国国民阵线”“意大利五星联盟运动”等事件),由此出现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互为主要内涵的吊诡现象。


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的概念混淆体现在内涵属性紊乱与外延指涉含糊两个方面:一方面,原本边界较为明显的两个概念在不同研究者那里却互为概念的决定性属性;另一方面,在新出现的“民粹民族主义”与“民族民粹主义”这一对亚类型中,外延指涉含糊或不明。而这种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概念混淆的现象也正对人们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首先,普通民众容易对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进行简单二分。这是因为任何概念都具有评价性的特征,即每一个概念在人们的观念中都有正负评价的区别。就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这两个概念而言,两者都具有贬义化的倾向,但民粹主义的负面性显然高于民族主义。而在当下中西方民众的日常观念中,两者经常被混为一谈。同时,民众也容易将一些负面性的事件简单地归纳为民粹主义。


其次,西方政客以民族主义之名行民粹主义之事。在民族国家时代,民族主义必然存在并且承担着不可或缺的功能。相比民族主义,人们对于民粹主义的负面评价更多。为了更好地动员民众,民粹主义领袖经常会以民族主义的名义行事或将民族主义融入其民粹主义动员中。这些政客使用民族主义的目的在于增加其政治行为的合法性,这就导致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在政治实践中的合流,进而增加辨析两者的难度。


最后,学界对于两者的频繁误用。例如,在针对民粹主义类型学的研究中,一种仇外以及反移民的民族主义被普遍视作右翼民粹主义的重要属性。而在另一部分的研究中,则将民粹主义作为民族主义的主要内容。


对此,近年来西方学者们特别关注当下这种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混为一谈的倾向。在这些研究里,话语理论成为区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主要方法。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罗杰斯·布鲁贝克与本杰明·德·克莱恩等人之间的辩论。话语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于意义是在表达的过程中产生的,进而侧重于解释话语是如何将不同元素结合在一起,并产生特定的意义结构。这使得此理论特别适合于识别政治身份的构建以及参与者的话语策略。因此,在布鲁贝克与克莱恩等人之外,一些重要学者同样使用话语理论来分析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差异。


与此同时,针对这一问题,国外还存在其他视角的研究。例如,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与西方学界对于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差异的激烈讨论所不同,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目前仅有一篇述评以及一篇译作,缺乏原创性的研究。目前,西方学界主要从话语理论的方法对这问题进行分析。这些研究虽然通过建构垂直/水平话语结构或者对民族、国家、民众、精英等话语节点进行总结的方式展示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的基本区别,但依旧没有完全区分出两者的差异以及“民粹民族主义”或“民族民粹主义”这些亚类型出现的原因。对此,本文试图回到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概念生成的起点,通过概念分解的方式来比较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分析“民粹民族主义”与“民族民粹主义”这些亚类型出现的原因。


二、社会科学中的概念研究


在社会科学的众多研究领域中,一个成熟的理论研究往往需要一个或一套核心概念作为前提。当下,之所以出现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概念混淆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在概念生成时便存在问题,即乔万尼·萨托利所谈论的“概念缺陷”问题。对此,我们需要运用“概念分解”(concept unraveling)的方式来回到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概念本身,进而对两者进行辨析。


在已有概念分析研究中,最经典的“概念分解”结构是由查尔斯·凯·奥格登与艾·阿·理查兹这两位英国学者提出的:即代表传统语义学的“奥格登−理查兹三角”(又名“语义三角论”)。根据他们的理论,概念可以被分解为三个基本元素:术语、意义以及指称对象。其中,意义又表示为内涵,而指称对象则表示为外延(后文统称为外延)。概念在理论建构和实证研究中主要包含“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以及“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这两方面的问题:概念化是一个抽象的过程,主要确定“奥格登−理查兹三角”中的三个基本要素以及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区别;操作化主要在实证研究阶段,即将抽象化的概念转化为可观察与可测量指标的过程。对此,本文主要针对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在概念抽象化方面的区别。


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萨托利是较早反思学界对于概念使用混乱这一问题的代表性学者。从萨托利的视角来看,出现概念混乱的原因除了前文所提及的概念缺陷之外,还在于概念在形成后所出现的“概念旅行”(concept traveling)以及引发的“概念延展”(concept stretching)问题。在反思社会科学领域对于概念使用的混乱外,萨托利概念研究中另一个重要贡献便是讨论了如何对概念进行分析。首先,萨托利提出了“抽象阶梯”(ladder of abstraction)这一分析工具,即界定了抽象的三种范畴,即普适性的概念化(高级范畴)、一般性的概念化(中级范畴)以及轮廓性的概念化(低级范畴),这三种范畴分别适用于跨地区比较、地区内比较以及国别分析。其次,萨托利解释了如何重构概念。其中包括:对现存的权威定义的细究和列举,将这些定义聚集并转化为一组经过筛选的属性,以及依照有意义的标准,用矩阵来组织这些属性。最后,萨托利区分了概念的重点定义以及属性。对于如何减少或消除概念歧义以及如何界定概念,萨托利区分了陈述性定义和指涉性定义以及决定性属性和伴随性属性。


鉴于萨托利在概念研究中的关键性贡献,戴维·科利尔及其合作者主要是在与萨托利对话的基础上完成了一系列论文。科利尔最大的贡献是他归纳了不同概念范畴类型以及发展了萨托利的“抽象阶梯”。在科利尔看来,萨托利关于概念研究的原初框架是建立在古典分类法的基础上,即依据范畴的分类等级方式,理解概念范畴之间的关系。但是,古典分类法所强调的每个范畴都拥有清晰边界和界定属性的这一特征被20世纪的语言哲学和当代认知科学所挑战。因此,科利尔便用“家族相似性范畴”(family resemblance category)与“辐射型范畴”(radial category)这两个非传统范畴来质疑萨托利。此外,科利尔为了概念的精准化以及避免出现概念延展,进一步发展了萨托利“抽象阶梯”这一分析工具,并以等级、亚类型和总体性概念等为基础进行完善。在本文看来,虽然家族相似范畴与辐射型范畴容易让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研究者们达成最小限度的概念共识,但也更容易引发概念上的歧义。


与科利尔不同的是,约翰·吉尔林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审美标准与如何界定概念这两个方面。对于萨托利而言,清晰而简洁的概念是评价一个概念好坏的标准,这引起了吉尔林的质疑。吉尔林提出了一组界定概念恰当的综合标准,即一个好的概念应该具备熟悉、音韵、简约、一致、差异、深度、理论功效以及现实功效等标准。而针对如何界定概念,吉尔林与其合作者保罗·巴雷西则整合了萨托利与科利尔的相关研究,提出了界定概念的“最小−最大”这一综合策略。在概念研究中,吉尔林是当下概念研究的集大成者,其与合作者所提出的界定概念的“最小−最大”策略为社会科学中概念的形成提供了新的方法。在本文看来,吉尔林等人的“最小−最大”综合策略是对萨托利概念重构以及概念形成的改造,其最小属性对应的是萨托利提出的决定性属性,而最大属性则包含了决定性属性以及伴随性属性。因而,运用这一方法策略可以剥离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决定性属性与伴随性属性,然后在比较两者诸多属性的基础上,对两者概念进行澄清。


三、“最小−最大”策略下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概念分解


吉尔林等人的“最小−最大”策略立足于对最小定义和理想类型定义的联合运用。最小定义仅仅辨别出一个概念的“本质要素”(bare essentials),其包括的特性足以在外延上结合成一个概念,同时保留了所有与该概念相关的“非特质”(non-idiosyncractic)含义。而理想类型定义包括了所有属性,它们共同以一种最完全、最“理想”的形式为概念下定义。换言之,最小定义包含了最少的属性,但覆盖了最大的现象范围。例如,卡斯·穆得对于民粹主义的定义采取的便是“最小”定义的方式。而理想类型定义则包含了最多的属性,但覆盖的现象范围最小。对此,有关学者对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一些综合论的总结则是理想类型定义的体现。在吉尔林等人看来,“最小−最大”策略用于在语义和指示空间中结合形成一个概念,为一个概念提供最令人满意的广义定义。与此同时,吉尔林等人也指出了界定概念的三个步骤,即抽样性使用、类型化属性以及建构“最小−最大”定义。本文也将在“最小−最大”策略的方法下,分析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决定性属性以及其伴随性属性。


第一,民族主义的“最小−最大属性”。民族主义一词最初是18世纪德国思想家约翰·戈特弗里德·赫尔德等人率先使用,随后该词于19世纪中叶进入英语语境,并流行至今。对于民族主义的最小和最大属性的界定是基于19名国内外研究民族主义较具影响力的学者的著作与论文,这些研究者都曾经对民族主义作出各自不同的界定。在这些定义中,民族与国家是最普遍的属性,明确或隐含的存在于所有文献之中。除此之外,合法性、共同体、排他性等8个较常见的伴随性属性则分布在不同研究者的定义中(见表1)。


首先,最小属性。在针对民族主义的经典定义中,几乎所有文献都明确或隐含地将民族或国家或两者皆包含在内。对此,可以判断民族与国家是民族主义的决定性属性。在厄内斯特·盖尔纳对于民族主义的经典定义中,他认为民族主义首先是“这样一种政治假说,即主张政治与民族单位应当是重合一致的”。在盖尔纳的定义中,民族这一属性是被明确提及的,但其民族单位则同时还涵盖着国家这一属性。盖尔纳进而总结道:“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要求族体的边界不得超越政治的边界,尤其是在一个国家中,族体的边界不能将掌权者与其他人分离。”这是因为,民族与国家紧密相连,民族主义是基于民族国家建构的需要而产生的观念。另外,在卡尔顿·海斯针对民族主义概念全面系统的整理后,便将民族主义的概念归纳为以下四种形式:作为一种历史进程;作为一种理论;作为一种政治运动;作为一种情感。其中,在作为“历史进程”与“情感”时,民族与国家这两个属性至关重要。与此同时,类似的定义也存在于国内学者宁骚关于民族主义的研究中。


除了将民族与国家并列为决定性属性的定义外,还有一些有影响力的研究选择其中一属性,或者是在明确一个属性的同时隐含另一个属性。例如,汉斯·科恩把民族主义总结为一种心理状态,即个人对民族的忠诚高于一切。而埃里·凯杜里则将民族与合法性相结合,进而主张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便是民族自治政府。凯杜里对于民族主义的定义明确提及了民族这一属性,但是民族自治政府的建立却需要在现代国家的背景下,进而这一定义同时隐含了国家。在另一些学者看来,民族主义是一种自上而下创造出来的产品,是国家政权在近代初期特殊环境下长期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对此,叶江认为,民族主义既是一种思想意识形态,也是一种运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全人类划分为不同的民族,而为了维护本民族的利益,民族必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因此,民族主义的核心问题是紧紧围绕国家而讨论的,其中包括国家的建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等等。例如,弗洛里安·比伯便认为,民族主义是“寻求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自治和身份”。民族主义可以使得阶级不同、族群有别等身份不同的个体在民族意识中获得代表性,进而追求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的一致性。


其次,最大属性。在针对民族主义已有文献的梳理后,本文认为民族主义理想类型定义中还包括8个通常伴随的属性。这8个伴随性属性不存在于所有的文献中,但每个属性都得到部分研究者的认可。民族主义话语一般而言是关于权力和统治的。如盖尔纳所述,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而在众多对于民族主义的定义中,无论关于民族的还是关于国家的,都往往与合法性相关联,所以合法性是民族主义最重要的伴随性属性。对此,在刘中民等人的归纳中,将民族主义定义为一种思想状态或理论学说,并认为通过思想或学说确认本族体存在发展、利益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合法性这一属性也存在于凯杜里、宁骚等人的定义中。在合法性之外,民族主义还存在一对非常重要的伴随性属性,即共同体与排他性。在本尼德克特·安德森针对民族主义的解释中,他认为先于民族存在的文化体系,在日后孕育了民族主义,而作为想象的共同体,民族需要从宗教共同体以及王朝等原有共同体位置的角度来解释。民族主义的共同体属性进而导致民族主义的排他性属性。对于部分民族主义研究者而言,“民族主义话语将世界划分为‘我们’和‘他们’的范例和样本”。埃尔登·迪基奇则直接认为,“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排他主义概念而出现−并且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存在”。由于民族主义的共同体与排他性这两种属性在现实中较为容易被观察,因此往往会在外延事件中与民粹主义相合流。


除此之外,在民族主义的众多理论流派中,存在一种从文化入手对民族主义进行探讨的流派,即“文化现代主义”。从文化入手对民族主义进行探讨,不可避免地会将文化作为民族主义的伴随性属性。对此,盖尔纳与安德森便是其中的代表。盖尔纳将民族主义还看成一种统治的高级文化施加于全社会之上,而安德森则从探究民族主义文化根源的方法来理解民族主义。在现代主义范式看来,民族主义是现代性的产物,而族群认同和现代民族国家产生于中央集权国家的领导人与边缘族群群体的精英的相互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学者从社会运动的角度来分析民族主义的本质与动力,并认为领导人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领袖在民族主义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至关重要。


在民族主义研究者对于民族主义的众多定义中(见表2),有的学者将民族主义定义为一种意识形态。例如,安东尼·史密斯将民族主义定义为“一种为某一群体争取和维护自治、统一和认同的意识形态运动”;王延中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强调本民族利益优先的思想观念”;严庆等人则主张,民族主义是“一种具有韧性的意识形态,这种韧性来自于人们对民族群体的认同、忠诚难以改变”。有的学者则将民族主义定义为一种社会运动。在这部分学者看来,民族主义是以寻求和掌握国家/民族权力为理由的社会实践运动。最后,包括凯杜里以及刘中民等在内的学者还将其定义为一种理论学说。

第二,民粹主义的“最小−最大”属性。与民族主义一样,针对民粹主义研究的学者们也并未就其概念达成统一。由于民粹主义的工具性,近年来民粹主义在欧美等西方国家正迎来第四波浪潮。针对民粹主义的最小属性和最大属性的界定,同样是通过16位这一领域学者的已有研究。这些研究者,既有对民粹主义进行“纯洁的人民”与“腐败的精英”二分定义的穆得,也有国内研究民粹主义极具影响力的林红。在这些定义中,“人民”这一属性已经得到所有研究者的共识,除此之外不同研究者还会针对反精英、反建制等其他11个主要伴随性属性进行有意识的选用(见表3)。


首先,最小属性。在本文所参考的关于民粹主义的所有定义和用法中,最普遍包含的属性便是人民。在民粹主义经典文献《相信人民!民粹主义与民主的两面性》中,玛格丽特·卡诺万直接指出,民粹主义“最好被视为对‘人民’的一种呼吁,既反对既定的权力结构,也反对社会的主导思想和价值观”。而在威廉·赖克看来,民粹主义是“政府政策应该是人民想要的,当人民的意愿成为法律时,人民是自由的这一主张”。对此,国内学者同样将人民视为民粹主义的决定性属性。例如,林红便主张“民粹主义以‘崇尚人民’为概念内涵”。除了针对民粹主义的种种定义外,人民这一属性对于民粹主义的重要性更是直接体现在民粹主义的术语中。例如,在现有的民粹主义术语中,除了民粹主义之外,还有人民主义、民众主义、平民主义等众多与人民这一属性直接相关的术语。

其次,最大属性。本文通过已有文献梳理了民粹主义11个伴随性属性。在众多民粹主义外延事件中,精英作为运动或思潮的重要要素往往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在众多民粹主义定义中,针对精英存在领袖与反精英这两个重要的伴随性属性。一方面,民粹主义被描述为反对现有精英的政治运动。另一方面,这种政治运动又通常是由一位克里斯玛型领袖所领导。例如,肯尼斯·罗伯茨将民粹主义理解为“由挑战现有精英的个人主义领导人对大众选民的政治动员”;卡洛斯·德拉托雷则将民粹主义总结为“一种政治动员风格,基于对人民的强烈呼吁和代表领导人的群众行动。它是一种将政治建构为人民和寡头之间的道德和伦理斗争的修辞”。


而由于民粹主义一般强调社会最终被分成“纯洁的人民”与“腐败的精英”两个同质的对立阵营,因此与民族主义一样,民粹主义也具备共同体与排他性这两个伴随性属性。对此,在扬−维尔纳·米勒看来,虽然民粹主义将社会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同质阵营,但这里的人民却是虚构的。此外,出于对现有掌权精英的不满,民粹主义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反建制的特点。因此,罗伯特·巴尔所做出的简明定义为:“由局外人或特立独行者领导的群众运动,试图通过反建制的呼吁和公民投票的联系来获得或维持权力。” 在西方国家的语境下,由于当下频繁出现代表性危机,民粹主义者往往直接表现为一种直接民主的诉求。所以,娜迪亚·乌尔比纳蒂主张,民粹主义是“从共和体制以及政府和政治的角度解读民主”。但是,乌尔比纳蒂同时认为,民粹主义的参照节点是人民政府,而不是民主。这在于民粹主义是以人民为中心,是对“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合法性的追求。


最后,和民族主义一样,民粹主义学者也将民粹主义划分为意识形态、社会运动、政治话语以及政治策略等主要类别(见表4)。例如,在穆得的经典定义中,便将民粹主义总结为一种以薄为中心的意识形态。科恩·阿布茨与斯特凡·鲁门斯也有着类似的定义。他们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同时,并主张人民作为一个同质的主体进行主权统治。而佟德志则主张民粹主义是一种信仰人民的意识形态。除了意识形态外,依据民粹主义的外延表现,部分学者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社会运动,部分学者将其定义为一种话语,还有部分则定义为一种政治策略。俞可平则指出,民粹主义“既是一种政治思潮,又是一种社会运动,还是一种政治策略”,这是一种综合论意义上的定义。


四、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概念辨析


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在概念上的混淆并不是当下才出现的新现象。在已有的部分界定中,两者互为主要属性,同时在两者新出现的亚类型中却又指向共同的外延。从概念研究角度而言,“民粹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亚类型,而“民族民粹主义”则是民粹主义的亚类型。正如吉尔林的研究所述,恰当的概念其中一个标准便是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差异,如果两者在指称对象上完全重合的话,那只能说明在概念上存在缺陷。对此,需要回到概念本身进行考察,进而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


第一,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皆是本质上具有争议性的概念。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概念之间存在混淆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两者至今学界都没有统一的观点。从概念研究的角度而言,这是因为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在本质上存在争议,而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不可避免地带来无止境的争论”。对此,虽然民族主义自近代以来便一直影响着世界政治,但它“仍然是一个难以用实质性的术语来定义的概念”。民粹主义同样如此,早在1967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便举行了一次关于民粹主义含义和特征的讨论会,而会议组织者在《民粹的含义与民族特征》一书中总结道:“目前,毫无疑问,人们都知道民粹主义的重要性。但没人知道它到底是什么。除了‘崇尚人民’外,似乎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由于不同研究者所持的观点以及评价性标准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即使是持续的争论也无法让概念达到标准化与一致。这就导致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研究者受到自身理解以及所处环境的影响,进而作出将民粹主义当做民族主义的决定性属性或将民族主义当做民粹主义决定性属性的定义。


第二,学界试图解决“概念延展”问题所引发的悖论。任何概念在产生后往往会发生概念跨案例适用,这也就是萨托利所提出的“概念旅行”。由于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等概念在产生之时是基于特定案例生成的,进而并不具备普遍的适用性,这就导致在进行跨案例使用的时候出现“概念延展”现象,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能完全对应。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在概念生成后便面临这样的问题,面对一些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合二为一的运动或思潮,旧有的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概念无法解释这些外延事件。从概念研究的视角,一般通过“概念加/减形容词”的方式,来解决所出现的“概念延展”问题。所谓“概念加形容词”是在旧有概念前增加一个新的属性。“概念减形容词”则是科利尔所提出的“缩减的亚类型”。当下所出现的“民粹民族主义”以及“民族民粹主义”等概念便是在“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前分别增加“民粹”与“民族”属性。虽然,这有利于解释新出现的外延事件,避免“概念延展”现象发生,但由于研究者学科背景的不同,他们往往会分别在各自研究的概念前增加属性。例如,民族主义研究者往往会以“民族主义”为基础增加“民粹”的属性,而民粹主义的研究者则会以“民粹主义”为基础增加“民族”的属性。


第三,民族、国家以及人民的家族相似性。在前文中,本文通过“最小−最大”策略分析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各自的最小属性与最大属性,其中最小属性剥离的是概念的决定性属性,最大属性则同时分析了概念的伴随性属性。从概念研究的角度出发,关联在某一概念中的属性与属性间存在逻辑差异,即任何概念都包含决定性属性与伴随性属性这两类属性,其中决定性属性是区分概念间边界的关键。而对于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而言,民族与国家即为民族主义的决定性属性,人民则是民粹主义的决定性属性。因此,当民族、国家以及人民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时候,就容易造成二者之间的混淆。


首先,术语的家族相似性。在“奥格登−理查兹三角”中,术语是概念三个基本元素之一,代表的是一个概念的名称。而在概念中,如果概念的内涵与术语之间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一词多义的歧义的话,那么这一对关系则是存在缺陷的。民族、国家以及人民不仅分别是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决定性属性,同时还是一个单独的概念。从汉语的角度,民族、国家以及人民这三个术语较为容易区分。但是,在其他语言系统中,有时区分则较为困难。例如,诸如德语等语言,民族与人民被分解成一个共同的能指。在德语中,“volk”就包含民族与人民这两个含义。与此同时,英语中的“nation”则同时包含民族、国家以及国民等含义。这些都引发了术语与内涵之间存在一词多义的缺陷,同时也容易导致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研究在传播过程中出现混淆。


其次,内涵意义的家族相似性。一方面,民族与人民内涵意义的家族相似性。对于民族这一概念,布鲁贝克认为,它既可以表示公民或以国家为框架的社群,又可以表示一种“前政治的”族群文化社群。而针对民粹主义中的人民,伊夫·梅尼与伊夫·苏雷尔在其著作中曾经认为具有三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人的人民;二是作为主权意义上的人民;三是作为道德、文化或者政治共同体中的人民。当人民表示第一层含义的时候,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当人民表示为第二、第三层含义的时候,作为社群的民族与人民则出现主体上的重叠。另一方面,则是国家与人民的家族相似性。无论是国家还是人民在政治领域都象征着一种对政治合法性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也让两者之间的边界出现模糊,主要表现在两者对于“人民主权”的价值追求上。从已有研究来看,民族主义以及民粹主义的历史与人类追求“人民主权”的历史是一致的。在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前,政治合法性主要来源于神权、宗族、王室血统等等。但是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致使两者开始融合,并共同指向对“人民主权”的追求。对此,无论是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还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中都体现出国家与人民的融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族主义在追求“人民主权”的同时,还追求“国家主权”,甚至从排序的角度,“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主权”之前。而国家也起源于民族聚合,在于这种聚合带来的社会冲突和为解决冲突引发的政治变革。这也是为什么亚科·海斯卡宁主张民族主义是关于识别主权人民,而民粹主义是关于将人民重新呈现在权力的位置上的缘故。民族与人民在表示社群的时候会出现主体上的重叠,而国家与人民在民族国家建立后又都指向“人民主权”,这就导致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决定性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家族相似性。但是,人民并不一定具有民族必备的政治统一性与地域统一性。与此同时,国家是在达到“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根据民族等属性识别主权人民,而人民则是被识别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族主义首先聚焦“国家主权”,随后才是“人民主权”,而民粹主义则以追求“人民主权”为主。


最后,外延环境的家族相似性。任何外延事件都发生在一个特定的背景之下。当下对于民族、国家以及人民的讨论也同样如此,它们的外延事件往往都发生在现代国家这样的环境中。安东尼·吉登斯曾经将现代国家描述为一个“有边界的权力容器”。无论是民族主义所主要追寻的“国家主权”,还是民粹主义追寻的“人民主权”都发生在这样的一个“权力容器”中。由于现代国家对外将本“民族/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进行区分,对内将“纯洁的人民”与“腐败的精英”分离开。因而任何主张将民族主义以及民粹主义进行严格区分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两者的紧密关系,这是因为“民粹主义逻辑的执行往往取决于民族主义的生活方式,尤其是考虑到民粹主义运动通常是在民族国家的背景下执行的”。换言之,共用现代国家这一背景致使民族、国家与人民在外延属性上存在相似性。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民族主义以及民粹主义运动或思潮可能在共同的背景下同时发生,进而引发两者相互融合成为一场思潮或运动,这也给辨析两者带来困难(见表5)。


第四,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在伴随性属性上的共性。虽然在萨托利看来,概念的定义应该是充分而简洁的,其中简洁是指决定性属性中不包含任何伴随属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伴随性属性只是相对于决定性属性而言属于次要地位,对于解读概念依旧存在必要性。在前文中,本文通过“最小−最大”策略的方法剥离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相关属性。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所以发生混淆不仅是因为决定性属性的家族相似性,而且在伴随属性上也存在共性。


首先,共同体与排他性。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都存在一对重要的伴随性属性,即共同体与排他性。关于共同体,在民族主义以及民粹主义中都有所体现。民族主义强调在一个现代国家的世界中,本“民族/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间的区别,而民粹主义则强调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作为同质的人民权力的重要性。与此同时,由于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共同体属性,因此对于社群之外的团体,两者一般都表现为排他性。虽然一些民族主义学者对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在他们看来,需要对公民民族主义与种族民族主义进行区分:公民民族主义是包容的,而种族民族主义则是更具有排他性。但是,这一观点受到后期研究民族主义学者的质疑。例如,梅根·廷斯利就认为,公民民族主义只是掩盖了国家内部的种族排斥模式,这些模式依赖于对“他者”的构建。而针对民粹主义的研究更是对民粹主义具有排他性达成共识。例如,在穆得的经典定义中,“纯洁的人民”与“腐败的精英”便是两种同质而又对立的群体。对此,无论是左翼民粹主义还是右翼民粹主义都是排他的。而正是这两种伴随属性,让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在某些方面看似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尤其体现在关于右翼民粹主义的研究中。但是回到概念本身后我们可以发现,右翼民粹主义所排斥的主体并不是外国移民或难民,而是主张接收外国移民或难民的本国精英,其本质依旧是民族国家内部群体之间的对立。


其次,政治合法性与领袖。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政治合法性这一伴随属性,是由其决定性属性所引发的。史密斯曾认为,当下世界的每个国家无论其国家性质如何,其政治合法性都取决于是否代表特定的民族或人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族主义主要追求的是“国家主权”,而民粹主义则是“人民主权”。换言之,民族主义者试图通过诉诸国家主权,进而建构民族国家或者将民族恢复到民族主义者所认为的具备独立、主权以及文化独特性的状态,而民粹主义者则是要求恢复人民的权力,进而达到“人民主权”。除此之外,领袖在民族主义与民粹主思潮及运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一事实已毋庸置疑。弗雷德里克·巴斯认为,族群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其主要特征是自我归属与他人归属,而族群动员是相关领导者刻意为之的结果。对于民粹主义,领袖在其中的重要性则更是如此。民粹主义与精英政治之间有着特殊的关联,民粹主义虽然反建制与反精英,但它依然需要克里斯玛型领袖来激发大众的政治热情。并且,在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具体外延表现中,发动两者运动及思潮的领导人可能是重叠的。而为了获取更多民众的认可,一些民粹主义领导人、政党会直接宣称自己是“民族主义者”。这就导致如果不从概念形成的视角出发,而单纯描述现象的话,容易将两者进行混淆。


最后,社会运动与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最后存在共性的一组属性便是社会运动与意识形态。针对这两种属性,众多学者将两者总结为一场社会运动或者意识形态。与领袖这一伴随性属性一样,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往往在外延上表现为一种具体的社会运动与思潮。例如,欧洲的难民危机在引发民众对于欧洲一体化怀疑的同时,导致一种回归民族国家以及反对当任执政精英的思潮与运动的出现。这种思潮与社会运动实质上是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结合,但是由于外延属性的紧密联系,因此研究者往往会处于自身研究的学科与背景直接建构新的亚类型。对此,需要说明的是,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虽然都是一种社会运动或意识形态,其围绕核心有着极大的区别:民族主义紧紧围绕国家与民族,民粹主义紧紧围绕人民,虽然某一时期可能互为伴随属性,但依旧不能成为决定概念的必要属性(见图1)。



五、结语


一个被严格定义的概念需要在术语、内涵以及外延上与其他概念有着明确的边界。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往往会直观地将一些负面性事件直接归纳为民粹主义,这在加重民粹主义污名化的同时,也让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决定性属性的家族相似性以及伴随性属性的共性,很难严格区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对两者进行辨析。一方面,作为研究者我们需要厘清两者各自的决定性属性,决定性属性是直接体现与其他概念差异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我们同时还需要发展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这两个基础概念,防止出现“概念延展”问题。“民粹民族主义”与“民族民粹主义”这两类亚类型的出现顺应了基础概念本身的发展以及外延环境的变化,但是在提出亚类型的同时,也必须准确对应具体外延事件。


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概念混淆的历史由来已久,但近年来突然受到西方学界重视的原因在于这种趋势正愈演愈烈。概念的发展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当下,西方国家中正出现由于全球化、经济危机、难民危机以及移民问题所引发的政治动荡。且由于西式代议制民主所面临的困境,西方民众开始对执政精英丧失信心。换言之,当下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的混淆并不仅仅是因为概念本身出现问题,同时还是因为概念所对应的外延事件发生了变化。对此,我们在厘清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概念属性的同时,还需思考如何解决引发两者外延事件的种种危机。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改革与建设研究”(18vzl020)、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数字化发展与建设数字中国的政治保障研究”(21azd021)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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