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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论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94 次 更新时间:2023-04-1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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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  


平等是一种(政治的或道德的)理想,而平等主义则主要是一种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作为一种政治的或道德的理想,平等得到了普遍赞同,在某种程度上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坚定信念。然而,作为分配正义理论,平等主义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则充满争议。在平等主义的外部,非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如应得论、资格论和功利主义)对它提出了挑战。在平等主义的内部,各种不同派别的平等主义者就分配正义问题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不同的平等主义者主张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而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以不同的分配原则作为规范。大体而言,当代平等主义者所主张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有三种,即平等论、足够论和优先论。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分配正义的原则,而不同的理论基于不同的原则。具体来说,平等论以“平等”为原则,足够论以“足够”为原则,优先论以“差者优先”为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在三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哪一种更合理?或者,如果这三种理论都存在某些重大缺陷,那么我们是否能建构一种更好的分配正义理论?

一、平等论

一般而言,平等主义者探讨分配正义理论时几乎都是从平等论出发的。平等论构成了一个理论坐标,其他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正是按照这个坐标来确定自己的立场。平等论以平等为分配正义的原则,一种分配只有符合平等原则,它才是正义的。

一些政治哲学家主张,人们有两种方式来支持平等论。一种方式是,我们相信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按照这种观点,我们之所以把平等当作追求的目标,是因为我们相信平等能够带来好的结果。因此,这种平等论被称为“目的论的”(teleological)。与此不同,我们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支持平等论,即我们之所以把平等当作追求的目标,不是因为它会带来好的结果,而是因为我们相信人们应该得到公平对待。不平等之所以是不正义的,是因为在收入、资源或者利益的分配中,某些人没有得到公平对待,这种平等论被称为“道义论的”(deontological)。(cf.parfit,p.84)如果说目的论的平等论的核心观念是好坏,那么道义论的平等论的核心观念就是公平。

将“目的论的平等论”与“道义论的平等论”区别开来,这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是一种流行的观点。很多政治哲学家支持这种区分是为了表明:虽然某些对平等论的批评(如“拉平反驳”)具有重大意义,但这还无法造成一种致命的反驳;因为这些批评对于“目的论的平等论”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道义论的平等论”却是无效的。换言之,即使目的论的平等论无法避免这些批评,然而道义论的平等论则可以避免。但是,这种“目的论的平等论”与“道义论的平等论”之间的区分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后者本身就存在问题。“道义论的平等论”建立于公平观念的基础之上,按照这种区分之倡导者的解释,所谓公平意味着给予所有人相同的对待。比如,就资源的分配来说:如果某种份额的资源要给予某些人,那么也应该给予所有人;如果在分配中某些人没有得到与其他人相同的份额,而又没有相应的理由,那么这些人就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ibid,pp.88-89)但是,这种公平的含义是模糊的,因为它可以意味着平等,也可以意味着不平等,这取决于相关的理由。如果公平意味着平等,特别是资源分配的平等,那么它就无法区别于目的论的平等论了。更重要的是,公平也可以意味着不平等。如果公平意味着不平等,那么它就不是一种平等论,从而也无需区别于目的论的平等论了。

“道义论的平等论”本身是成问题的,这是一方面。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即使一种分配是道义论的,但是它可能不是平等论的。如果平等论有目的论的与道义论的区分,而道义论的平等论之核心观念在于公平,那么它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始终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它对所有相关者都是公平的,但所导致的结果却是不平等的。公平是一种程序性的观念,它只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所有相关者,而不考虑结果本身。因此极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即分配的程序是公平的,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所有人,但结果却是不平等的,某些人比其他人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把这种道义论的分配正义理论称为平等论的。

如果以上分析是合理的,那么把平等论区分为“目的论的”和“道义论的”就是没有道理的。关键在于:任何一种平等论的分配正义理论都会承认平等是分配正义的原则,并且基于这个原则主张,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如果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否认这一点,它就不是平等论的。

当我们澄清了平等论的基本观念之后,就可以探讨实质性问题了。我们知道,平等论以平等为原则,主张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如果这样,那么平等论就会面临难以克服的三重反驳。

首先是“拉平反驳”。让我们从一种假设的不平等处境来说明其含义。在这种假设的不平等处境中,有两个不同福利水平的群体,其中处境更好群体的福利水平比处境更差群体的福利水平大概高一倍。按照平等论的观点,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因此我们应该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处境,使这两个群体的福利水平变得平等。假设我们无法把处境更差群体的福利水平提高到处境更好群体的水平,因此为了达到平等,只能把处境更好者的福利水平拉平到处境更差群体的水平。对于平等论者来说,这种福利水平的拉平是一件好事,因为它会使所有人都处于平等地位。但对于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来说,这种拉平并非一件好事,因为它既没有改善处境更差群体的状况,又使处境更好群体的状况变坏了。显然,这种福利水平的拉平没有给任何人带来好处。这个假设的案例对平等论构成了一种有力反驳,而这种反驳就是所谓的“拉平反驳”(levelling down objection)。(cf. parfit,p.98)

其次是“功利主义反驳”。“拉平反驳”的案例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从不平等变为平等,未必是一件好事。现在让我们考虑一种相反的案例,在某些情况下,从平等变为不平等也未必是一件坏事。如果我们假设群体中所有成员的处境都是平等的,但每个人的福利水平都很低;现在有一些改革者对这种低水平的平等感到不满,于是进行分配改革;这种改革提升了所有人的福利水平,但也出现了不平等,其中的一半人的福利水平提高了一倍,另一半人的福利水平只提高了百分之五十。这个案例的初始处境是平等的,但改革却使福利水平不再平等。我们如何评价这种从平等到不平等的变化?对于平等论者来说,这种变化是一件坏事,因为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但是对于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来说,这是一件好事,因为从平等的处境变为不平等的处境,使所有人的福利水平都提高了,尽管提高的程度有别。我们可以把这种对平等论的反驳称为“功利主义的反驳”。

最后是“效率约束”。平等论主张平等是一件好事,但“拉平反驳”表明,从不平等变为平等未必是一件好事。平等论也主张不平等是一件坏事,但“功利主义反驳”表明,从平等变为不平等也未必是一件坏事。这两个反驳能够对平等论构成有力批评,这是因为在这两种不同的场合中平等论都违反了我们的道德直觉。但我们应该指出,支持这两种反驳的东西不仅仅是它们违反了人们的道德直觉,而且也在于它们违反了“效率约束”。这里的“效率约束”是指“帕累托原则”的要求:任何一种分配的改变应该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有效率,一个条件是使某些人受益,另一个是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拉平反驳”中的分配变化没有使任何人受益,同时又损害了其中一半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变化是没有效率的。相反,“功利主义反驳”中的分配变化使所有人都受益了,同时又没有使任何人的利益受损,因此这种变化是有效率的。

上述这些反驳促使所有平等主义者思考一个根本问题:平等主义的真正关切是什么?在平等主义者的观念中,平等是所要达到的目标。但这种泛泛的目标缺乏焦点,缺乏一个借以观察整个社会分配的“阿基米德点”。这些反驳促使平等主义者意识到,平等主义真正关切的是社会底层群体,是那些处境最差者或者更差者。分配正义应该把这些群体当作关注的焦点,关心他们的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而且,这种对根本问题的思考引导平等主义者反思更深层的问题,即平等本身是一种价值理想吗?对于平等主义者来说,平等一直是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这些反驳(特别是“拉平反驳”)表明,不顾一切追求平等是没有意义的,起码单纯追求分配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

这些思考和反思汇聚到一点,即平等主义者真正应该关心的是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是改善他们的处境。但是,我们应该如何帮助这些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应该基于什么原则提供这种帮助,以及什么样的分配正义理论会支持这种帮助,在这些问题上,当代的平等主义者之间存在分歧,一些人主张“足够论”(sufficientarianism),而另外一些人则主张“优先论”(prioritarianism)。

二、足够论

足够论以足够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在1987年提出了这样一种观念:“关于经济资产的分配,从道德的观点看,重要的事情不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同样多的东西,而是应该有足够多的东西。如果每个人都拥有足够多的东西,那么即使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的更多,在道德上也是无关宏旨的”。(frankfurt,p.21)在这段被当作足够论之经典表述中,法兰克福提出了两个核心观点。首先,就财富的分配而言,最重要的事情与其说是平等,不如说是足够。其次,从道德的观点看,在足够水平之上的不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因而是不值得关注的。

“足够”形成了一道门槛,它把所有人分为两个部分,即门槛之下的人与门槛之上的人。足够论是一种门槛理论,它以不同的方式来对待门槛之下与门槛之上的人。对于门槛之下的人,足够论的目标是把他们的福利水平提升到门槛之上。对于门槛之上的人,足够论则不给予关注。作为一种门槛理论,足够论的基本思想可以分为两个命题:一个是积极命题,它主张门槛之下人的利益具有更重要的道德意义,从而具有一种优先性;另一个是消极命题,它主张门槛之上人的利益不具有道德意义,从而他们的不平等无关宏旨。让我们对这两个命题依次进行具体分析。

积极命题涉及门槛之下的人,它主张这些人的利益在分配中具有一种优先性。所有的平等主义者在分配正义问题上都关注不平等,在这种不平等中,一些人的处境更差,而另一些人的处境更好。为了简便,我们把社会分为两个群体,即处境更好者与处境更差者。对于平等论者,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处境更好者与处境更差者之间的差距,或者说关注的是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对于足够论者,他们关注的焦点是这些处境更差者本身,是这些人的生活水平处于足够的门槛之下。足够论者认为,当人们关注不平等时,他们真正在道德上担忧的是处境更差者的糟糕处境。在这种场合,直接触动人的不是处境更差者的处境比处境更好者更差,而是这些处境更差者的处境太差了。在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平等主义者的关注点都是处境更差者,但其目的并不相同。平等论者的目的是追求平等或消除不平等,而足够论者的目的则是把处境更差者的处境提高到足够水平之上。从足够论的观点看,处境更差者的处境使他们的利益具有更重的道德分量,从而满足他们的要求具有一种优先性。这种优先性要求,这些处境更差者的生活水平应该从门槛之下提高到门槛之上。

消极命题涉及门槛之上的人,它不仅否认他们之中任何人的利益具有优先性,而且否认他们之间的不平等具有道德意义。足够论主张,在涉及资源、收入或福利的分配时,最重要的是足够,并非平等。如果每个人都是足够的,那么即使其中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东西,这在道德上也是无足轻重的。因此,门槛之上的人之间的不平等,比如说小康人家与富裕家庭的财富差距,在道德上并不会令人担忧。(cf. frankfurt,p.32)从足够论的观点看,我们应该关注门槛之下的人,而非门槛之上的人。当人们一旦达到足够的门槛之后,他们的利益在道德上就没有意义了,因此他们之间的不平等也无需再考虑。而且,由于门槛之上人的利益在道德上无足轻重,所以他们之中任何人的利益也都不具有优先性。因为门槛之上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优先性,所以也就无需通过再分配来支持其中的任何人。也就是说,在门槛之上的人之间进行再分配是缺乏理由的。

与平等论相比,足够论有两个明显的优点。第一,足够论能避免平等论所面对的反驳,其中特别是“拉平反驳”。第二,足够论主张,我们应该帮助那些处境更差者,这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但像平等论一样,足够论也面临诸多难以反驳的批评和质疑。

首先,门槛设在哪里?足够论是一种门槛理论,或者更准确地说,使足够论区别于其他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如平等论或优先论)的东西是门槛。足够的水平形成了一道门槛,足够论主张,我们应该在最大程度上把位于门槛之下的人提高到门槛之上。要达到这一目标,前提条件是需要知道门槛在哪里。但是,如何设置门槛又是一个难题。因为足够论所说的“足够”,不是针对“生存”而是针对“生活”或者“福利”。要确定一个人的“生活”或“福利”达到什么水平才算足够,这显然非常困难。更重要的是,不管足够论者把“足够”确定在何种水平,从道德的观点看,都缺乏充分理由。换言之,无论足够论者把门槛设在哪里都会招来这样的批评,即门槛的设置是任意的。

其次,门槛之下人的利益具有怎样的优先性?按照足够论的积极命题,门槛之下人的利益具有优先性,而足够论的目的就是将其生活水平提升到门槛之上。这种优先性意味着,足够论的任务是使门槛之下者的人数最小化,或者门槛之上者的人数最大化,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人头足够论”(headcount sufficientarianism)。(cf. shields,p.18)但是,这种观点也会遭到质疑。假设门槛的福利水平为10,并且有两个人处于门槛之下,一个人的福利为8,另外一个人为6。现在我们有一份利益为3,按照足够论的优先性(门槛之下者的最小化),我们应该把这份利益给福利为8的这个人以使其达到门槛之上。但是按照道德直觉(实质上也是足够论的道德直觉),这种额外的利益应该给予处境最差者,即福利为6的这个人。在这种意义上,足够论以及门槛之下者的人数最小化是反直觉的,因为我们的道德直觉要求帮助处境最差者,即使这种帮助不能使其提高到门槛之上。

足够论赋予门槛之下者的受益以优先性,在总人数固定的情况下,这种优先性被用于确保门槛之下者的人数最小化。足够论者通常按照这种最小化的观点来评价事态的好坏,然而这种评价是成问题的。我们假设有一个由5个人组成的群体,其门槛的福利水平为10。在第一种事态中,5个人的福利水平分别为4,10,10,10,10;在第二种事态中,5个人的福利水平分别为8,9,10,10,10。按照足够论的观点,第一种事态比第二种事态更好,因为它的门槛之下者的人数更少。但是,从利益的“不足”来看,第二种事态比第一种事态更好,因为它的“不足”总额更小(为3),而第一种事态的“不足”更大(为6)。也就是说,足够论对事态的评价也是反直觉的。

第三,门槛之上者的利益没有任何道德意义吗?按照足够论的消极命题,处于足够水平之上的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优先性。因为只要人们达到足够的水平,即使其中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的更多,这在道德上也是无足轻重的,即门槛之上的利益或受益是没有道德意义的。在反驳足够论时,批评者通常使用这样一个例子来质疑其消极命题。假设在一个由两个群体组成的富裕社区,一个群体是富豪,另一个是超级富豪;现在有一瓶高级葡萄酒可以给任何一个群体,那么给谁呢?(cf.hirose,p.131)足够论者会主张,给谁都无所谓,因为使富人受益是没有道德意义的。优先论者会主张,这瓶酒应该给富豪,因为与超级富豪相比,他们处于较差的地位。人们通常会赞同优先论者的观点,因为帮助处境较差者是人们普遍持有的道德直觉。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足够论是反直觉的。

这里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看待门槛之上的不平等。足够论者认为,只要人们处于足够水平的门槛之上,他们之间的任何不平等都不是问题,都不具有道德意义,也不值得担忧。但足够论者之外的平等主义者则对这个问题有所顾虑,他们都会认为不平等是有道德意义的,即使它位于足够的门槛之上。而且,这个问题与门槛设在哪里有关:足够的门槛越高,门槛之上的人越少和差距越小,他们之间不平等的道德意义越小,从而足够论的消极命题越有道理;相反,足够的门槛越低,门槛之上的人越多和差距越大,他们之间的不平等的道德意义越大,从而足够论的消极命题越没有道理。

最后,足够论是平等主义的还是反平等主义的?足够论的两个命题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如果说它的积极命题是平等主义的,那么它的消极命题就是非平等主义的或者反平等主义的。它的积极命题聚焦于社会的底层群体,努力帮助这个群体的成员摆脱贫困的处境,使他们过上更好的生活,起码在客观上有助于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尽管足够论者并不关心这个问题)。这种积极命题具有平等主义的性质,并且与其他形态的平等主义理论(如平等论和优先论)是一致的。但是,足够论的消极命题对于门槛之上的不平等无动于衷,否定不同收入、财富和福利的差距具有任何道德意义,把门槛之上人的利益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所有这些都具有反平等主义的性质,并且与其他形态的反平等主义理论(如应得论和资格论)是一致的。

三、优先论

与平等论和足够论相比,当代的平等主义者更倾向于优先论。优先论所依据的原则是“人们的处境越差,使他们受益就越重要”。(parfit,p.101)按照这个原则,在分配某种资源或者利益时,一个人的处境越差,其受益的道德意义就越重要,从而他的利益就具有一种优先性。优先论以这种优先性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它在利益的分配中把处境更差者放在优先的位置。比如说,有两个人患有同一种病,而现有治疗该病的药品只够一个人用,分配者应该把这种药品分配给谁?显然,按照优先论的原则,谁的处境更差(疾病更严重),这种药就应该给谁,因为处境更差者的受益具有优先性。

优先论有三个突出特征,分别是平等的工具性、利益之道德重要性的边际递减和非比较性。在这三个特征中,平等的工具性和非比较性能够使优先论区别于平等论,而利益之道德重要性的边际递减能够使它区别于足够论。下面让我们分别对优先论的三个特征作具体分析。

第一,平等是工具性的。优先论之所以被称为平等主义,是因为它对平等具有一种承诺。但是,优先论对平等的承诺不是内在于其本性之中。像其他平等主义理论一样,优先论承认平等具有价值,但是它认为平等的价值只是工具意义上的,而不是内在的。所谓“工具性”是指,如果我们按照优先论的原则分配资源、利益或者福利,就能够在客观上增进平等,减少不平等。也就是说,尽管优先论不是以追求平等本身为目的,而是以帮助处境更差者为目的,但是它在改善处境更差者的处境时,也会缩小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带来减少不平等和促进平等的后果。虽然优先论和平等论都对平等具有一种承诺,但是在优先论的这种承诺中,平等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内在价值。

第二,利益的道德重要性是边际递减的。功利主义认为,利益的功利存在一种边际递减,即如果利益接受者的处境越好,这种利益所产生的功利就越小。与此类似,优先论主张,利益的道德重要性存在一种边际递减:人们的处境越差,使他们受益的道德重要性就越大;如果人们的处境随着改善变好了,那么其受益的道德重要性也会随之变小。尽管功利主义与优先论都主张边际递减,但是两者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对于功利主义,功利的边际递减不是一个普遍的法则,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把资源给予处境更好者会产生更大的功利。对于优先论,利益之道德重要性的边际递减是一个普遍法则,因为优先论的优先原则规定,处境更差者的受益永远是更重要的。对于优先论来说,利益之道德重要性的边际递减是一个真理,这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因为利益的道德重要性是由人们的处境决定的。因为这些人的处境更差,所以他们的利益在道德上更为重要。

第三,优先论是非比较性的。平等论在作某种关于资源或利益的分配决定时,需要进行福利的人际比较,以决定把资源或利益给谁。优先论在作类似的分配决定时,不需要进行福利的人际比较,只需要关注相关个人的福利水平本身。如果这个人的福利水平很差,那么他就有资格得到这份资源或利益。平等论关心的福利水平是相对的,即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优先论关心的福利水平是绝对的,不需要参照其他人的状况。优先论认为,人们的处境越差,其受益越重要,这不是因为这些人的处境相对于其他人更差,而是因为这些人处于更低的绝对水平。因为即使没有那些处境更好者,使这些处境更差者受益也是重要的事情。在这种意义上,优先论通常被认为是非比较性的。

当代的大多数平等主义者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更倾向于优先论,而非平等论或足够论,这是因为它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这些优点能够使优先论避免平等论或足够论所面对的困难,从而在当代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占有相对的优势。

首先,优先论能够避免“拉平反驳”。虽然并非所有的平等主义者都信服“拉平反驳”的力量,但是大多数平等主义者确实相信它对平等主义构成了一种严重挑战。如果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不能回应“拉平反驳”的挑战,那么它就会被认为是有缺陷的和难以成立的。平等论显然不能回应这种挑战,因为它主张平等本身就是好的,并且以追求平等为目的,这样在原则上就会允许“拉平”以达到平等。足够论在原则上能够克服“拉平反驳”,特别是就其“消极命题”来说更是如此,但是在这种意义上,足够论并不被看作是平等主义的。与上述两种分配正义理论不同,优先论以帮助处境更差者为目的,因此它只会使某些人(处境更差者)受益,而不会使任何人(处境更好者)受害。也就是说,优先论的性质决定了它能够避免“拉平反驳”。

其次,优先论符合人的道德直觉。当代的平等主义者更倾向于优先论而非平等论或足够论,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它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如果我们的社会存在不平等,一些人生活得很好,而另一些人生活得很差,那么道德直觉就会告诉我们,应该帮助这些生活得很差的人,改善他们的处境。这些人的更差处境激发了我们的道德直觉,这种道德直觉体现为帮助他们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赋予处境更差者的利益以更重的道德分量,并且将他们受益放在优先的位置。在这个问题上,优先论明显优于平等论和足够论。与平等论相比,优先论的关注具有明确的焦点,即那些处境更差的人,而平等论的关切则没有这样的焦点。与足够论相比,尽管两者的关注点一般而言都是这些处境更差者,但是足够论受困于门槛问题。一方面,为了使门槛之下者的数量最小化,足够论可能不会帮助处境最差者。另一方面,对于门槛之上的人们,足够论认为他们之间的不平等是没有道德意义的。在这两个方面,足够论都是反直觉的。

最后,优先论是半平等论的(semi-egalitarian)和半功利主义的(semi-utilitarian)。作为分配正义的理论,平等论和功利主义各有其内在的优点,也各有难以克服的缺点。优先论扬弃了平等论和功利主义的缺点,吸收了它们的优点,因此我们把它称为“半平等论的”和“半功利主义的”。我们说优先论是半平等论的,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含义。就积极方面而言,优先论本质上是平等主义的,其分配正义原则体现了平等主义者的道德直觉,即我们应该帮助那些处境更差的人们。而且,这种平等主义的道德直觉赋予处境更差者的利益以更重的道德分量,并且将其受益放在优先的地位。就消极方面而言,优先论克服了平等论的缺点,避免“拉平反驳”。而且,尽管优先论并不追求平等的结果,但是它在改善处境更差者的处境时会导致减少不平等的后果。我们说优先论是半功利主义的,也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含义。就积极的方面来说,优先论是后果主义的,它像功利主义一样以行为的后果来判断事态的好坏。如果一种分配正义原则能够改善处境更差者的状况,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那么这种原则就是正义的,或者这种事态就是好的。就消极的方面来说,与功利主义类似,优先论受帕累托原则的约束,即任何违反帕累托原则的分配都是没有效率的。

我们这里把平等论、足够论和优先论都称为平等主义的,但其含义则不同。其中,平等论的含义是最强的和内在的。所谓“最强的”是指它是一种最强意义上的平等主义,所谓“内在的”是指它主张平等本身就是好的和有价值的。足够论的含义是最弱的,所谓“最弱的”是指它是一种最低程度的平等主义,即它的积极命题是平等主义的,而其消极命题则是非平等主义的或反平等主义的。优先论的含义是温和的和工具性的,所谓“温和的”是指它的立场位于两端(平等论和足够论)之间,所谓“工具性的”是指它不以追求平等本身为目的。

四、建构一种更好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

虽然当代大多数平等主义者更倾向于优先论而非平等论或足够论,但是像平等论和足够论一样,优先论也受困于某些难题。在优先论内部,这些难题是备受争议的对象;在优先论之外,这些难题则成为批评的目标。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优先论在面对以下这些难题时,明显处于两难困境。

第一种两难困境:优先论是平等主义的还是非平等主义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原初版本就是平等论,但是当它受到一些有力批评(尤其是“拉平反驳”)之后,大多数平等主义者便由平等论转向了优先论。从当代分配正义理论的演变来看,优先论是平等主义的。但是也有两方面的理由支持这种观点,即优先论不是平等主义的。一方面,优先论的提出者和拥护者通常把它与平等论对立起来,并且把优先论看作平等论之外的一种理论选择以说明它不是平等主义的。(cf.parfit,p.104)另一方面,尽管平等论面临“拉平反驳”的挑战,但是还有一些平等主义者仍然主张平等论,对他们而言,优先论显然不是平等主义的。(cf. temkin,p.65)在这个问题上,优先论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如果优先论是平等主义的,那么它在原则上会受到“拉平反驳”的诘难。只要优先论的本质是平等主义的,并且这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在优先论中发挥作用,它在原则上就无法完全避免“拉平反驳”。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优先论者通常否认它是平等主义的。如果优先论是非平等主义的,那么它就会陷入更大的麻烦。优先论之所以在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它是平等主义的但不是平等论。非平等主义会使优先论失去这种地位,而失去这种地位之后,优先论就会成为一种单纯的道德理论,而不再是一种正义理论。

第二种两难困境:优先论是比较性的还是非比较性的?一般而言,当代的政治哲学家通常认为,平等论是比较性的,而优先论是非比较性的。说平等论是比较性的,是指在衡量某种分配或事态是否平等时,需要把某个人(或某个群体)与其他人(或群体)加以比较。说优先论是非比较的,这是指在赋予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以优先性时,只需要关注这个人(或群体)的绝对福利水平,而无需关注其相对福利水平,即不需要把他的福利水平与其他人加以比较。但是,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优先论肯定是比较性的,因为优先论主张赋予处境更差者的利益以优先性,而“处境更差者”总是相对于“处境更好者”而言的。

在比较性或非比较性问题上,优先论处于一种两难困境。如果优先论是非比较性的,那么它在面临这样一种批评时就很难为自己辩护。这种批评认为,优先论的基本主张是“处境最差者”或者“处境更差者”的受益具有一种优先性,但是,无论是处境的“最差”还是“更差”,都是相对于其他人处境而言的,没有自身意义上的“最差”或“更差”。就此而言,优先论必然以处境的人际比较为前提。而且,优先论主张利益之重要性的边际递减,但是这种边际递减必然以其他处境更差者的存在以及与其相比较为前提,否则这种递减就是反直觉的。(cf.hirose, pp.102-103)如果优先论是比较性的,那么这会使它与平等论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虽然平等论和优先论都会尽力帮助社会上那些处境不好的人,但是两者提供的理由却不同。平等论的理由是减少不平等和促进平等,而平等或不平等都是比较性的。优先论的理由是这些人的处境本身是不好的,即这种处境的不好是非比较的(绝对意义上的),而不是比较的(相对意义上的)。优先论的提倡者把非比较性视作优先论的一个特征,正是为了强调它与平等论的区别。反之,如果优先论是比较性的,那么它与平等论就没有区别了。

第三种两难困境:优先论是一种关于分配的正义理论还是道德理论?如果它是一种关于分配的正义理论,那么它能告诉我们一种正义的分配是什么样的,以及它为什么比其他正义理论更合理。如果优先论是一种关于分配的道德理论,那么这种理论就能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分配某种资源或利益,以及为什么这样分配的道德理由。一般而言,优先论被认为既是一种正义理论,也是一种道德理论。

优先论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的处境越差,使他们受益就越重要”。优先论者通常这样解释这个原则:因为这些人的处境不好,所以使他们受益是一件在道德上重要的事情;因为他们的受益是一件道德上重要的事情,所以他们的利益应该被放在优先的位置。在分配问题上,这种优先原则意味着,当我们有一份资源或利益可以给处境更差者或者处境更好者时,我们应该给前者。如果优先论的基本原则是这个意思,那么就像某些批评者认为的那样,优先论不是一种正义理论,而只是一种道德理论。(cf. feldman, p.178)因为优先论要成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它不仅要证明使处境最差(或更差)者受益是重要的,而且也要证明这样做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优先论应该对“一种正义的分配应该是什么样的”作出规定,应该解释为什么优先论比其他的分配正义理论(如足够论或应得论)更合理。但是在这些问题上,优先论是语焉不详的。

上述分析和论证表明,在当代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中,与平等论和足够论相比,优先论是一种更合理的理论。但是,鉴于优先论受困于上述两难困境,我们应该寻求构建一种比优先论更好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如何构建一种更好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上面我们对优先论的两难困境所作的分析提供了线索:一方面,要想建构一种更好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应该以优先论的基本思想为基础,但要克服其困难走出两难困境;另一方面,这种更好的分配正义理论应该是平等主义的和比较性的,而且也应该成为一种关于分配的正义理论。

笔者认为,这种更好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就是消极平等主义。(参见姚大志,第89-95页)这种消极平等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义”,它对平等具有坚定的承诺。但是,它作为一种平等主义是“消极的”,即它的目的是帮助社会中的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而不是追求平等本身。具体来说,这种消极平等主义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首先,消极平等主义是平等主义的。虽然消极平等主义聚焦于帮助处境更差者,但是它也承认或承诺平等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因为消极平等主义把处境更差者的利益放在优先的地位,这不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不是基于传统道德的扶危济困,而是它主张,在其他所有事情相同的情况下,与使处境更好者受益相比,使处境更差者受益内在地是一种更好的事情。对于消极平等主义,处境更差者的利益具有优先的地位,与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这两者不仅是相容的,而且是一体两面的。虽然消极平等主义不把平等当作追求的唯一目的,但是它确实非常看重平等的价值。

其次,消极平等主义是比较性的。所谓“比较性的”是指消极平等主义关心利益的人际比较,在作某种分配决定时,它以利益的人际比较为前提。因为消极平等主义要想帮助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它必须首先确定谁是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这必然涉及福利水平的人际比较,因为“最差”和“更差”都是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消极平等主义确实关注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的绝对福利水平,以改善他们的处境,但是它也关注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与其他人的福利差距,以决定把前者的福利提高到何种程度。

最后,消极平等主义是一种关于分配的正义理论。像优先论一样,消极平等主义主张,某些人处境不好,属于相关者中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因此使他们受益是一件在道德上重要的事情,而且他们的利益应该被放在优先的位置。在这种意义上,像优先论一样,消极平等主义是一种道德理论。但与优先论不同,在分配某种资源或利益时,消极平等主义不仅要求我们把处境最差者或更差者放在优先的位置,而且主张,只有把这些群体放在优先位置,这种分配才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对于消极平等主义来说,“优先性”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而不是一种道德原则。在这种意义上,消极平等主义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


(作者简介: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授,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美国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访问学者)

来源:《哲学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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