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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高铭暄教授的四点贡献

——高铭暄学术馆开馆仪式致辞(2023.4.7)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30 次 更新时间:2023-05-0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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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进入专栏)  

 

值此高铭暄学术馆开馆之际,举办高铭暄学术思想研讨会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高铭暄学术馆陈列了高铭暄教授任教70周年以来在参与刑法立法和司法活动、从事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等各方面的成果,为我们以及后人了解高铭暄教授光辉灿烂、非凡卓越的一生成就提供了一个展示窗口。在此,我想从四个方面对高铭暄教授的贡献谈一点我个人的认识。

一、高铭暄教授对法治建设的贡献

高铭暄教授的求学生涯跨越新旧两个时代。从1947年入学浙江大学法学院到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从学习旧法到肃清旧法,继而学习苏联法学理论,高铭暄教授很快适应这一历史性的变化,坚定了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奉献一腔热血的信念。对于从事刑法理论的高铭暄教授来说,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期随着政治运动带来的法律虚无主义泛滥,刑法教学科研的环境日益恶化,乃至于最终夭折。就此而言,高铭暄教授可谓生不逢时。但经历黑暗之后,终于迎来了法治建设的曙光,随着1979年7月1日我国刑法的正式颁布,刑法学科的恢复重建,高铭暄教授获得了大显身手的时代舞台,高铭暄教授没有辜负时代的使命,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高铭暄教授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开始就参加刑法起草工作,到六十年代初期已经完成33稿,可以说为1979年刑法的迅速颁布奠定了基础。从六十年代中期开始,刑法立法的起草工作随着政治运动的兴起而进入停滞状态。直到1978年叛乱反正,法治重建,刑法在33稿的基础上经过调整和修改,终于在1979年7月1日颁布。作为全程参与刑法立法的高铭暄教授,亲眼目睹了刑法诞生的整个过程,并记录了刑法制定过程,对刑法条文的讨论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在1981年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该书是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系统阐述刑法的条文含义和立法精神的著作,为我们学习和解释刑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受到法学界的瞩目和好评。

高铭暄教授对刑法立法的贡献不仅反映在全程参与1979年刑法的起草,而且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及此后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订,这是对刑法的一次大规模的刑法修改。高铭暄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承担了提供刑法总则稿的任务,并且参加了过程稿的讨论,对1997年刑法修订作出了重要贡献。

立法是法律的创制,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尤其是刑法具有稳定性,有些从事刑法理论研究的学者可能一辈子也没有遇到刑法制定或者修订的机会。但高铭暄教授先后两次亲身参与刑法的制定和修订,并为此贡献毕生精力,何其幸也。当然,学者不是立法者,学者在立法过程中所能贡献的只是平生所积累的专业知识和学术见解。因此,学者的意见也并不是都能被立法者采纳的,学者对立法的贡献也不是以自己的意见是否被立法者采纳作为评判标准,学者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具有更为长远的眼界和更为符合事理的判断。高铭暄教授始终强调,学者的责任和使命就在于追求真理。因此,高铭暄教授坚持独立思考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展开了一场关于法人犯罪的争论。在此之前,我国1986年《海关法》开创了法人犯罪立法化的先例。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法人犯罪的时候,基于立法事实上已经确立法人犯罪的现实,肯定说的观点更容易被接受。但高铭暄教授并不赞同法人犯罪在1997年刑法中予以立法化的观点,明确提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宜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我清楚记得,当时高铭暄教授与我们学生讨论法人犯罪的时候,我提出法人犯罪是一个共同犯罪形态的问题,但高铭暄教授则认为法人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的问题。因此,尽管1997年刑法还是以单位犯罪的概念规定了法人犯罪,但此后在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中都未将单位犯罪确立为一种犯罪特殊形态,而是作为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对应的法人犯罪主体问题进行论述。随着我国刑法的修改补充,单位犯罪的罪名越来越多,但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判决却越来越少。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只有在单位犯罪的犯罪与刑罚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规定才具有意义。但目前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都实行双罚制,只有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个别罪名对自然人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在其他单位犯罪中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是按照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并没有突出单位犯罪的罪与罚的特殊性。因此,虽然刑法对大多数犯罪设立了单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起诉单位,只是起诉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处罚也与自然人犯罪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虚置现象十分严重,单位犯罪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这一单位犯罪的司法现状在一定意义上印证了高铭暄教授否定单位犯罪立法化的观点的正确性。

另外,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死刑的限制问题也是一个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记得在1996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刑法修改座谈会上,高铭暄教授上台发言,呼吁减少死刑罪名。但这一建议并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罪名采取了既不减少也不增加的维持形状的态度。尽管如此,高铭暄教授的死刑限制论立场代表了相当多的学者的观点。一直到1997年刑法颁布十四年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死刑罪名,我国才开启了限制死刑的立法路径,由此可见高铭暄教授关于减少死刑的观点是多么具有前瞻性。

我认为,高铭暄教授对刑法立法的贡献并不在于某个立法建议是否被采纳。更重要的是对刑法立法方向的引导性。

二、高铭暄教授对刑法学科的贡献

刑法学科是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发展紧密关联的,随着1979年刑法的颁布,我国刑法学科开始复苏,高铭暄教授以其亲身参与刑法立法的经历、经验、见识和知识的长期累积,成为刑法学科的当之无愧的学科带头人,承担起刑法学科复兴的领军使命。

在1979年刑法颁布的初期,我国刑法司法经验缺乏,刑法理论薄弱,除了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从苏联引入的刑法教科书等资料以外,可以说是一无所有。因此,我国刑法学科是在一片废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这当中,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刑法学》可以说起到了奠基的作用。这书于1981年出版,这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体系成形的标志性成果。统编教材《刑法学》可以说是我国新时期刑法教科书的典范,它对当时的刑法学教育和刑法学研究都起到了促进作用。统编教材《刑法学》在我国刑法知识的演进历史中占据着独特地位,它的特点是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在当时刑法学研究还相当薄弱的历史条件下,统编教材《刑法学》不仅对刑法学教育和刑法学理论研究,而且还对刑法司法活动中正确理解刑法和适用刑法,都起到了知识范本的作用。

刑法学科体系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刑法各论体系直接对应于刑法分则体例,其内容表现为对类罪和各罪的构成要件的阐述。因而,在学科体系上并没有太大的理论创新空间。但刑法总论体系虽然应当反映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但犯罪论和刑罚论都存在一定的理论创新空间。尤其是刑法总论中的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理论的精华之所在,因而最能代表刑法科学的学术水准。统编教材《刑法学》在苏俄刑法学的基础上,初步建构了符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当时状况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这是苏俄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土化的有益尝试,并且对此后我国刑法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犯罪构成体系是将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化处理的理论,不能认为司法人员是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定罪的,定罪的根据在任何情况下永远都是刑法规定而不是刑法理论,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对定罪活动起到一种思维方法的引导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定罪的辅助工具,并不涉及刑法的性质问题,它不是一个价值论的问题,而只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此后,围绕着犯罪构成体系在我国刑法衔接展开了争鸣,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是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要件合并与增加的讨论,但这一讨论并没有改变犯罪构成的基本结构。从二零零零年代以来,随着德日刑法教义学知识的传入我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我国的影响逐渐增大,由此形成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我认为,这是一个学术之争,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刑法理论具有推动作用。刑法理论总是随着刑法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因此理论争论是十分必要的,刑法理论就是在不同观点的碰撞当中向前迈进的。无论将来我国刑法学科和刑法理论如何发展,但它都是在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刑法学》所开创的道路和所提供的逻辑起点上一路演进而来,这是高铭暄教授为我国刑法学科发展所做出的一种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在高铭暄教授的学术研究中,除了代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以外,还有一部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这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最为重要的刑法著作。我有辛参与了该书若干章节的写作。我清楚地记得,在该书定稿过程中,我们每位执笔者将写好的内容打印出来,在当时中国人民大学二教的某个教室举行全体执笔者参加的统稿会,执笔者念一段讨论一段,根据讨论结果再进行修改,由此可见当时的认真态度。该书虽然是集体作品,但高铭暄教授作为主编对该书的完成起到了统领作用。《刑法学原理》出版以后,对我国刑法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誉为中国刑法学的扛鼎之作。该书荣获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再度荣获第二届国家图书奖。

三、高铭暄教授对人才培养的贡献

高铭暄教授是一位学者,但他首先是一位教师,教书育人是高铭暄教授终身从事的职业。因此,高铭暄教授不仅是一位优秀的学者,更是一位杰出的人师。高铭暄教授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教学科研培养了大量刑法优秀人才,高铭暄教授的学生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做出了各种的贡献。作为高铭暄教授的学生,我是在他的引领下走进刑法理论的殿堂,因此,高铭暄教授是我的学术引路人。

我1982年春季到中国人民大学求学,第三个学期高铭暄教授给我们讲授刑法总论课程,打破了我此前形成的刑法无理论的偏见,尤其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介绍,对我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刑法总论讲授中,高铭暄教授布置我们每人做一篇综述,正是通过综述的方法,使我进入刑法学研究的大门,成为刑法学术活动的起点。综述这个用语,不仅对于当时的我,对于当时的刑法学界,乃至于法学界来说,也都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的序中,高铭暄教授就已经使用了综述一词,称该书是根据在长达30年时间里参与立法积累的资料、记录和笔记,按照刑法的章节条文次序所作的一个整理和综述,实际上也就是一部回忆性的学习札记。高铭暄教授将该书称为一部综述性的著作,当然是一种谦逊的说法。实际上,该书包含了高铭暄教授对刑法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深刻思考。当然,由于该书的性质所决定,其中确实主要是对刑法制订过程改动情况的一种综述。正是通过该书,我们得以了解历经30年的我国第一部刑法的艰难制订过程,因而使该书具有了某种史科的价值。由此可见,高铭暄教授是一个工作上的有心人,随时积累资料,养成了良好的研究习惯。高铭暄教授十分重视综述方法在刑法教学与研究中的作用,指出:“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是一种调查研究、获得规律性认识的有效方法。通过专题性综述,不仅使作者本身科研的基本功得到训练,而且也给其他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调查研究资料。所以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研究方法”。

高铭暄教授不仅传授刑法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还传授治学方法,这是使人终身受益的。高铭暄教授在教学过程中,总是与学生进行平等交流,对学生的不同观点都能够保持宽容的态度,这对于教师来说是一种美德。以我的亲身经历来说,我的博士论文选题是共同犯罪论,高铭暄教授对这个题目也颇有心得。为博士论文的写作,我收集了大量资料,由于当时我国1979年刑法颁布不久,我国学者对共同犯罪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因而资料中除了苏俄专著和教科书,还包括民国时期的各种资料。在博士论文中,我以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重新塑造我国共同犯罪的逻辑框架,并以论文的方式撰写了关于间接正犯、共同正犯、片面共犯等论文,在审读这些论文的时候。高铭暄教授批评我采用旧法名词,论文叙述不文不白。此后,我在博士论文中将正犯改为实行犯,共犯改为共同犯罪人。但正犯与共犯的基本分析框架并没有改变,对此高铭暄教授并没有反对,因而使得博士论文得以顺利通过。高铭暄教授始终认为,刑法学者应当独立思考,坚持学理探讨,具有高度的科学信念。学术上没有禁区,应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高铭暄教授对学生求学与求知过程中所犯错误始终采取包容与宽容的态度,鼓励学生创新,体现了“海纳百川”的治学精神,这是一种大师的风度、大家的气派。2019年9月17日高铭暄获得人民教育家的国家荣誉称号,可谓实至名归。

四、高铭暄教授对国际交流的贡献

高铭暄教授作为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在国际上也具有极高的声誉,2015年4月15日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在多哈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授予高铭暄教授“贝卡里亚奖”。授奖的缘由在于高铭暄教授在中国基于人权保障与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发展现代刑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这是国际刑法学界对高铭暄教授毕生从事刑法专业所取得成就的最大肯定和褒奖,也是我国刑法学家在国际上获得的最高奖项。

高铭暄教授十分重视对外学术交流,代表着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对外增加我国刑事法治的能见度,扩大我国刑法学术的影响。同时也向外吸收刑事法治理念,引入刑法学术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例如高铭暄教授1987年参加了国际刑法学会在意大利西西里岛锡拉库扎召开的国际死刑学术研讨会,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第一次接触国际死刑研究研究状况,对此后在我国展开的死刑存废和限制的学术之争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我国刑法学会与国际刑法学会建立了组织联系,为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高铭暄教授在对外交流中,与国际上著名刑法学家建立了个人友谊,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高铭暄教授与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教授之间长达三十多年的密切关系。高铭暄教授和西原春夫教授共同开创了中日刑法学术交流活动,为中日两国刑法学者的交流提供了平台。2016年11月22日,日本早稻田大学举行仪式授予高先生名誉博士学位,这项殊荣是对高铭暄教授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以及刑法学国际交流所做贡献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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