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2023年5月15日,红星新闻关于第一代农民工打工23年后晚年孤身回乡寄居洞穴的报道,让我们这些城里人也感到难受和心酸。农民工为中国改革开放所做出巨大的实际的贡献是举世闻名的。早在2001年6月1日,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就呼吁给农民“国民待遇”。然而,至今农民工乃至整个农民应享有的“国民待遇”问题仍没有从制度上得到解决。多年前,我曾写过一些关于农民权利的文章,如《不歧视原则与中国农民权利》,载《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3卷第2辑、《关于给农民“国民待遇”的法学思考》,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6期,《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宪法困境》,载《法学》2013年第9期,等等。现在刊出的是一篇题为《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历史成因》的文章,重点分析在中国农民未能享有“国民待遇”的制度和历史成因。文章原载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编印《中国农民权利考察》(2009年5月),后载《私法》2016年第1卷(第13辑)。
引言
在研究农民权利的过程中,我一直感到有这样几个问题尤其值得深思: 第一,1949年以前中共领导的武装斗争走的是从农村包围城市之路,主要依靠的力量是广大贫苦农民,但为什么中共执政以后,农民却不能享受与城镇市民平等的国民待遇而成为“二等公民”了呢?第二,1978年后中国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民自发行为开始的,但为什么至今农民仍然不能与城镇市民平等地享有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呢?第三,半个多世纪以来,农民先后为中国的初期工业化和近三十年经济高速发展两次做出巨大的贡献并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但为什么农民却始终受到歧视而成为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呢?
我对这几个问题的答案是由于中国存在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一结构既是农民长期以来受到歧视的社会制度基础,也是近些年来城乡差别和贫富差别日益扩大的重要原因,同时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着的巨大障碍。以下要探讨的重点是,为什么在中国会产生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第一节 什么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一、概念的提出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概念最早是1988年由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课题组”提出来的。据该课题组同年和1989年的两份研究成果,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由一系列的分割城乡或区分市民与农民的制度所构成的,包括户籍、住宅、粮食供给、副食品供给、燃料供给、教育、医疗、就业、保险、劳动保险、婚姻、征兵、生产资料供给、养老保险、人才、生育等。正是这十四种具体制度组成了中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由此,“中国被切成泾渭分明的两大板块,构成发展中国家特有的中国式社会状态。”[1] 1990年上述课题组主要成员郭书田、刘纯彬等在两份研究成果基础上出版了专著《失衡的中国》,对中国二元社会结构作了更加详尽的阐述。[2]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概念抓住了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的症结,揭示了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特征。
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二元经济”的区别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二元经济”这两个概念比较容易混淆。“二元经济”的概念最初来自国外的经济学说。诺贝尔经济学奖首位黑人得主威廉·阿瑟·刘易斯(william arthur lewis)自1954年后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他分析了在部分发展中国家传统部门(农业)和现代部门(工业)之间的二元经济(dual economy)关系并提出了二元部门模式(dual sector model)。刘易斯认为在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小或甚至为负数的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和“隐蔽”失业,而现代工业通过从农村吸收劳动力得以发展。工业部门在非熟练劳动者工资高于农业部门,城乡收入差别扩大的结果促使农业劳动力持续向工业转移,最终导致非熟练劳动力很“充裕”。[3] 后来还有其他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补充、修正和发展了二元经济理论。这一经济理论被译介到中国来以后被中国学者广泛引用,但常常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概念相混淆。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二元经济”有一定的联系,因为都涉及到农业与工业两大部门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等,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二元经济问题。但是,城乡二元结构与经济学上的“二元经济”概念之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二元经济”理论主要是关于不同经济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不仅是经济方面的,还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特别是涉及到人的身份、地位、待遇、权利等问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要害是建立在歧视农民的基础上。
第二,“二元经济”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自然形成的现象;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则是由国家执政党主导的政策及各种措施人为地产生的社会制度,因而不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第三,在“二元经济”理论中,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的移动是自由的;而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限制农民的迁徙自由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一个最重要特征。
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
自20世纪30年代后,苏联最早形成过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凡采用苏联模式的国家,尤其是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以,从采用苏联模式各国来看,可以抽象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农民的迁徙自由受到法律制度或政策上的严格限制。
第二,农民和市民具有完全不同的和相对固定的身份地位,因而在社会诸多方面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和待遇,农民受到明显的身份歧视。
第三,城市和农村实行各自不同并相对隔绝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
因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建立在对农民身份歧视的一种社会状态和制度体系。
第二节 中国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时间起点
一、1949年以前中国不曾存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在中国出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一个比较晚近的现象。虽然中国历代王朝的户籍制度都具有封闭性的特点,但在人口的空间流动和社会地位的流动两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开放性。[4]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管理和赋税,而非区分城乡户口。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来讲,中国历史上农民并不是最受歧视的阶级或阶层。相反,儒家就有重农思想。“重农抑商” 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采取的传统政策,在某些方面还有过优遇农民而歧视商贾的现象。如明朝洪武十四年朱元璋下令:农民之家,许穿紬纱绢布,务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务贾者,不许穿紬纱。[5] 士、农、工、商的“四民”排列也能反映出中国历史上各阶层的关系和农民的地位。此外,中国古代城乡关系也不像欧洲中世纪后期那样,那时欧洲一些国家及地区的城市取得了自治权,依附于领主权力的农民只有逃往城市才可能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因此,历史上的欧洲城乡曾处于一种相互隔绝的状态。[6]而中国古代的城乡关系,则是对流、互辅的,而非对立的,古代中国农村人口的流动有相对的自由度。[7]
辛亥革命后,受西方国家法律影响,中国在法律上开始承认了自由迁徙权。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第6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0条也继续沿袭了1912年《临时约法》的规定,即“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在具体法律方面,1931年国民党公布的《户籍法》虽然详细规定了户籍登记事项,但没有限制迁徙自由的规定。[8] 因此,1949年以前中国尽管存在着非常大的城乡差别,但并不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二、1953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1953年9月8日在全国政协常委扩大会议上,政府总理周恩来作了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报告。应周恩来的邀请,梁漱溟在9月11日的大会上发言。他着重讲了农民问题:“过去二十年的革命全在于发动农民,依靠农民。依靠农民革命所以成功在此,而农民在革命中亦有成长,但进入城市后,工作重点转移到城市……。生活之差,工人九天,农民九地。农民往城里跑,不许他跑。人才财力集中都市,虽不说遗弃吧,不说脱节吧,恐多少有点。”[9]梁漱溟的讲话反映了当时城乡差别日益扩大的情形。然而,梁漱溟的发言被毛泽东看作是反对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而遭到严厉斥责。[10] 自梁漱溟为农民说话遭到批判以来,维护农民利益问题已成为言论禁区。1953年10月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在发言提纲手稿上写了这样一段话:“所谓‘保护农民’的错误思想,应加分析和批判”。[11]
在时间上,梁漱溟的发言和遭到批判发生在1953年。而1953年是中国经济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正是在这一年,中共中央及政府提出的几个重大举措都与后来形成城乡二元社会有密切的因果联系。
首先,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2] 毛泽东在会上还说:“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学理论,我党的路线,基本上就是联共党史第九章的路线。” [13]这标志着党中央要提前结束“新民主主义”阶段而尽早进入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阶段。其次, 1953年是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的头一年,中国按苏联模式建立的计划经济由此开始。第三,1953年10月10日,为了应付粮食收购危机,参照苏联经验,政府副总理兼中财委主任陈云在全国粮食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粮食统购统销的对策。[14]第四,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以苏联集体农庄为目标加速农业集体化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5] 农业集体化的结果使得农民刚通过土改获得的土地归公(集体),农民因此丧失了出租、买卖土地乃至自由移居的经济基础。[16] 由此可以断定:1953年是中国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重要起点。
第三节 苏联模式的移植
一、全盘苏化
早在1949年6月,毛泽东就指出:“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17]中共执政后,“以苏为师”、走苏联的道路是必然选择。“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是当年最响亮的口号。
1949年中共执政后曾暂时实行新民主主义路线,如中共领导下的多党联合政府、承认农民土地私有权、承认工商业民族资本及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同时存在。[18]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土改顺利完成以及朝鲜战争走向停战,促使毛泽东开始改变了过去认为新民主主义阶段需要很长时间的看法,而急切地希望在中国尽快建成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1952年9月24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就提出立即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19] 随后,毛泽东还委托赴莫斯科参加苏共十九大的刘少奇就这一问题征求斯大林的意见。10月20日,斯大林对中国的工业化方针、农业集体化等设想作了肯定的答复。[20]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共中央提前结束“新民主主义”加速全盘苏化。1953年4月,根据毛泽东在全国掀起向苏联学习高潮的指示[21],中共中央专门下达了关于干部理论学习的指示,指出“为了适应权当在进入经济建设时期的需要,现在规定全党干部理论学习的高级组和中级组在1953年7月到1954年12月的一年半时期内,都学习《联共(布)党史》第9章到第12章和列宁、斯大林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部分著作。这个学习计划,要求全党主要干部都能有系统地了解苏联实现工业化、农业合作化和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以便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根据我国具体条件正确地利用苏联经验。”[22]可见,1953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是学习苏联模式的直接结果。[23]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目标模式就是全面仿效苏联模式,主要体现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和农业集体化,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以及执政党高度集权的政治社会体制。因为毛泽东唯一知道的社会主义类型就是《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所规定的那种社会主义。[24]
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以来,中国不仅在经济方面,在政治、司法以及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在体制上仿效苏联模式,其中包括以共产党为唯一执政党的政治制度,类似苏联苏维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党指挥下的公、检、法一体化的政法制度,由党的宣传部门统一指导的新闻出版及文化教育体制,等等。尽管中国有些制度在名称上有别于苏联(如人民代表大会与苏维埃、高级社与集体农庄),但实际是“貌离神合”,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国家制度上受到一个外国如此深刻广泛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二、中共选择苏联模式的历史原因
近代以来中国由于受到西方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冲击,曾出现过“中体西用”、“全盘西化”等各种思潮和争论。然而,谁也没有预料到20世纪50年代短短的几年间中国竟实现了全盘苏化。这大致有以下几点历史原因:
首先是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必然性。中国共产党是在俄共(布)控制的第三国际直接帮助下产生的。中共所接受的马克思主义主要是经由苏俄“加工”而传来的。在中共执政之前就已实现了党的“布尔什维克化”。因此,中共执政后采用苏联模式有历史的必然性。
第二,俄国和中国的历史传统比较相近,两国都有着长期的君主专制及服务于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官僚政治传统。以国家高度集权和官僚等级制度为特征的苏联模式在中国的移植有着适宜的土壤。
第三,两国都是在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家进行工业化建设。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时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83.2%。[25] 1949年中国农村人口全国人口的89.4%。[26]两国都面临着在落后农业国如何实现工业化的问题。
第四,两国革命后周边的国际条件也有类似性,都遭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干涉及经济封锁。如苏俄在1918年3月以后曾遭到西方国家的武装干涉。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对中国新政府采取“禁运”和“封锁”的政策。这促使中共不仅在政治、外交方面,而且在经济、贸易方面也采取向苏联 “一边倒”的政策。[27]
第五,由于在中共领导人眼里苏联是第一个“成功”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都效仿苏联模式在当时是顺理成章的事情。[28]
第六、1949年后,苏联在许多方面提供了重要援助。特别是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后,苏联加大了对中国援助的力度。[29]如制订经济计划,建设和改造大型工业企业,改革卫生、法制和教育制度等。根据苏联的材料称,在1950到1959年期间,苏联向中国派遣了1万名顾问,接受了2万名中国人到苏联培训。同一时期里,中国获得了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用于建设300个工业企业和其他设施,其中有三分之一属于军事部门。[30]
此外,中共早期领导人多数都有在苏联学习和工作过的经历也是一个不能完全忽视的原因。[31]
如下所述,正是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也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第四节 优先发展重工业
一、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针的确立
俄国从彼得大帝以来,就有优先发展重工业的传统政策,这导致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调。落后的农业和低下的居民购买力,以及与现代工业不相适应的专制制度仍在阻碍现代化的前进。 [32]在苏联,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是列宁去世后的1925年12月联共(布)十四大的决议首次提出的。[33] 斯大林在1926年提出的“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的观点后来成为苏联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针的理论基础。[34]1926年4月13日,斯大林在一次报告中强调说:“不是发展任何一种工业都算做工业化,工业化的中心,工业化的基础,就是发展重工业(燃料、金属等等),归根到底,就是发展生产资料的生产,发展本国的机器制造业。”[35]
朝鲜战争的爆发,对中国经济建设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朝鲜战争不仅促使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禁运迅速升级,而且,打乱了中国和平建设的步伐。如在财政方面,中国1950年国防费28.01亿,1951年猛增到52.64亿,1952年又增到57.84亿,远远高出28.66%的经济建设比重。三年中,国家直接用于朝鲜战场的支出共达62亿元。几乎相当于1950年国家财政的总收入(68亿元)。[36] 这些情况促使中共决定尽快仿效苏联工业化模式——重工轻农、在工业上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国防工业的工业化路线。[37]
1952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编制1953年计划和长期计划的纲要的指示中,提出“工业化速度首先取决于重工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重工业为大规模建设的重点。”[38]1953年2月7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说:进行大规模的国家建设,我们的经验是不够的,要诚心诚意地向苏联学习。毛泽东还号召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学习苏联的高潮。[39] 1953年6月毛泽东正式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首项内容就是按照苏联的经验“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受苏联影响,毛泽东说:“什么叫国家基本工业化?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至少要达到百分之五十一,或者达到百分之六十吧!按照苏联的经验,工业的比重要达到百分之七十才算工业化,我们现在还差百分之四十二。我国的工业化,工业比重也要达到百分之七十。”[40]
中国在1953年至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将全部工业建设投资的88.8%用于重工业,集中力量以苏联援助建设的156项工程为中心。这156项重点工程全部是重工业。其中军事工业占了44项。在此期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用于轻工业的仅占6.4%,用于农业的仅占7.1%。[41]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向重工业的投资比重,除了“一五”时期和1963~1965年调整时期外,都占50%以上,比苏联还要高(苏联重工业投资比重最高时期不超过40%),形成了一个典型的重型化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42] 中国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除了仿效苏联模式之外,还有着作为大国,应该有独立经济体系的想法。[43]但长期以来,中国没有跳出斯大林提出的工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达到70%的这个框框,而且还片面强调“以钢为纲”,导致重工业畸重,农业和轻工业畸轻,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比例严重失调。[44]
1956年苏共二十大以后,苏联在经济建设中的许多问题暴露出来了。如片面发展重工业,忽视农业、轻工业;片面扩大积累,忽视群众生活;经济管理体制集中过多过死等,更使我们看到了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局限性。毛泽东1956年提出的《论十大关系》就是以苏联为鉴戒,初步总结了我国过去几年经济建设方面的经验。例如,在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问题上,要用多发展一些农业、轻工业的办法来发展重工业。鉴于“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中国必须兼顾好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等等。[45] 然而,由于1957年反右运动,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提出的以苏为戒的想法都被抛掷脑后,在大跃进期间“以钢为纲”为特色的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达到了疯狂的地步。
二、优先发展重工业与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生
(一)通过剥夺农民提供工业化资金主要来源
剥削农民是传统的俄罗斯社会的基石,在城市工业文明发展之前就早已存在了,一直延续到沙皇统治的结束。[46]“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政权也继承了剥夺农民这一传统,特别是到斯大林统治时期。在上个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的苏联,优先发展重工业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资金的积累和来源问题。因为与轻工业不同,重工业需要投资大,生产周期长,很难自我积累。苏联在这个方面的“经验”就是依靠剥夺农民实现的。在1928年7月9日,斯大林提出为了发展重工业需要向农民征收“贡税”的理论。[47]
在中国要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样也面临着筹措资金的问题。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按照苏联的经验,“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48] 在中国从农业方面积累资金主要是通过统购统销政策、征收农业税以及价格方面压低农产品价格等“剪刀差”的方式来获取的。据估算,1953年至1981年间,通过价格再分配、交纳税金等形式,农民提供给国家的产品价值或货币积累资金,大约在7000亿元以上,而国家同期对农业的投资总计只有800亿元左右。[49] 虽然大跃进失败后,中共开始调整经济政策,不再盲目仿效苏联,而按农、轻、重的顺序安排建设[50],但很快又被“文革”动乱打乱了。
(二)优先发展重工业限制了农民转换职业
按照各国通例,工业化的发展应该伴随着大量农民从务农转化为从事非农产业,即职业的转换。但是,由于中国实行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型、需要资金多、投资周期长,对劳动力吸收低的重工业的方针,结果没有引起从事工业的劳动力随着工业化率的提高而相应增加。据测算,每亿元投资所吸纳的劳动力,轻工业是重工业的三倍。[51] 所以,中国工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从1953年的47%增加到1978年的72%[52], 但从事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的就业人员到1978年仅占当年全国就业人员的17.3%。[53]可见,优先发展重工业将大量劳动力排斥在工业部门之外,强制性地滞留在农业部门,并严重抑制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54]
在通常情况下,工业化与城市化应该是同步进行的。但中国城市化明显地滞后于工业化。如中国1952年工业化率是17.6%,城市化率是12.6%; 1978年工业化率为44.3%,城市化率17.9%。[55]这种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反差程度,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是一个典型的例外或特例。[56]
第五节 计划经济体制
一、计划经济体制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苏联是最早采取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1926年起苏联开始制定国民经济年度控制数字。1929年5月第五次苏联苏维埃大会批准了第一个五年计划。[57] 苏联经济模式的特点是在排斥私有制和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经济。[58]
苏联对中国建立计划经济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1952年初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由周恩来、陈云等6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一五”计划编制工作。8月中旬,周恩来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苏联,主要是征询苏联政府对《五年计划轮廓草案》的意见。[59]苏联在认真审查了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向中国提出了一个书面备忘录,陈述了苏联政府对中国五年计划的看法和建议。[60]苏联对我国制定和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提供了重要的援助。[61] 11月15日,中国正式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1953年是中国正式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元年”。中国第一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1953-1957年)是在苏联政府帮助下编制出来的,投资分配以工业化为中心任务,在工业基本建设中又以重工业的基本建设为主。[62] 苏联政府为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工业企业建设提供了大量的援助。[63]1955年苏共中央还对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64]
然而,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点就是对市场经济的排斥和对劳动力移动的控制。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的移动不仅受到限制,而且还经常出现劳动力的逆向移动——由工业和城镇人口转为农业和乡村人口。这里,仅从劳动力移动的角度来看,就能发现计划经济体制对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产生了以下后果。
一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的生产、市场流通及销售,还消灭了金融领域的市场经济以及扼杀了民营商业及个体商贩,因而使得最能吸引劳动力的第三产业在中国长期得不到发展。中国第三产业长期发展缓慢。1978年从事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4890万人,仅占全国就业人员的12.2%,还低于1960年的构成比。[65]
二是计划经济体制取消了在市场经济下普遍存在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的移动完全由政府计划安排,其结果就是取消了个人择业的自由,农民也就丧失了自由移居城镇谋生的条件。
此外,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不仅详细规定了工农业产品增长的经济指标,同时也规定了并控制了劳动力的增加指标,尤其是控制城市企业自主从乡村招收工人。正是在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之下,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发生几次有计划的“反城市化运动”,即通过精简工厂企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政策措施减少城镇人口5000万人以上。[66]农村成了剩余劳动力的“超容量蓄水池”。[67] 这实际上就是把城市的社会负担转嫁到农村。
二、“统购统销”是计划经济在农村的体现
苏联在1927年至1928年发生“粮食收购危机”,苏联采取了各种强制措施征收粮食。[68] 苏联当时征购粮食措施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业化的需要和城市供应,同时限制乃至取消了私人粮食买卖市场。
中国在1953年也遇到了“粮食收购危机”,尽管在1952年中国农业获得大丰收,但1953年春季中国却出现了“粮食收购危机”,到了夏季以后城市出现了粮食供应困难。[69] 这次粮食危机是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与落后的农业之间矛盾的第一次尖锐暴露。[70]面对这种日趋严峻的粮食购销形势,本来可以采用经济的方法,即通过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方法来鼓励农民向国家多卖粮,但由于国家要保证粮食以不变价格卖给城市居民,这样就会增大国家财政补贴,减少对重工业的投资。[71]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经过酝酿,最后认定唯一可行的方法是行政方法,即实行统购统销政策。[72] 10月10日,政府副总理兼中财委主任陈云在全国粮食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粮食统购统销的对策。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73]实际上,统购统销政策是苏联经验在中国的具体运用,苏联1929年解决粮食供应紧张采取的办法是全盘农业集体化,中国采取统购统销政策,也是为了把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是为农业集体化而采取一个重要步骤。[74]
统购统销后,突然把所有的私人粮店关闭,把市场经济完全取消,余粮统统低价卖给政府。而且,政府征购的粮食一年比一年多。所以,搞得农民意见很大。[75]统购统销的实质是国家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垄断性经营。“统购”就是在农村实行征购或称“计划收购”;“统销”就是在城市实行定量配给或称“计划供应”。[76] 尽管统购统销起到了缓解城市粮食供应紧张和维持了社会稳定的作用,但这一政策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工业化,即为了把农业剩余产品集中用于国家建设、军费开支和以城市为基础的重工业,国家抓住了粮食贸易的垄断控制权。[77]同时,统购统销政策也使指令性计划调节的覆盖面从工业生产领域扩展到农业生产领域,从而使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更具有高度集中统一的特征。[78] 统购统销作为一种由政府单方面定价和定量的强制性行为,不仅构成了对粮食实行高征购的制度性基础,也成为政府任意扩大工农产品“剪刀差”的主要渠道。从1953年以后,政府通过农民手中取得粮食的方式也从原来主要依靠农业税收转为粮食统购统销方式。[79] 这种转变表明中国也在走苏联模式的以“剪刀差”方式剥夺农民的工业化道路。
统购统销还从多方面造成了城乡分割。首先,统购统销用行政措施来排斥市场经济,禁止私商,割断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并由此切断了农民与城市消费的直接商业联系。[80] 其次,由于统购统销是由国家制订一个固定价格,按计划的要求,将收购额定量分到各地,这就等于发布指令性计划,让农民按计划指标进行种植,不能在土地种植方面进行多方面选择。最后就造成了如杜润生所说的那样“城乡的二元社会,即城市只搞工业,农村只搞农业,结果城乡隔绝。由于隔绝,形成某种程度的对立。”[81] 这样,统购统销切断了城乡之间的有机联系,致使农村经济形成结构单一的产品经济的封闭体系。[82] 再有,统购统销造成国家在粮食和其它副食品的供应方面对城市和农村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由此还形成了全国通用的和各个地方的粮、油、棉布等票证制度。这种城镇居民与农村农民享有不同待遇的票证制度一直持续到1995年才最终消除。 [83]
第六节 农业集体化
一、以苏联集体农庄为样板的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
自19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农业合作社方面已有了许多年比较成功的经验可借鉴。[84]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曾指出“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而应该“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小农建立合作社。[85] 1923年1月列宁在病床上通过口授写成的《论合作制》一文,对合作社问题也做了深入的探索。他认为,仅仅通过建立“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合作社,就“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因为这种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不触动农民对土地的私人使用权,是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好形式,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为此,他专门提到必须“按欧洲方式做买卖”而不能“按亚洲方式做买卖”。[86] 这里,列宁比较客观地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把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作为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来加以吸取。然而,列宁的这篇重要文章也留下了许多没有明确答案的疑问。例如,关于合作社与集体农庄之间的关系,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是否还须过渡到集体农庄?合作社是否与新经济政策一样都是一种让步和退却,因此早晚还要取消?这些疑问,为后来苏联共产党内斗争的双方提供了争论的余地。列宁去世后,他的追随者们随即讨论要建设哪种类型的合作社,由此引发了1920年代末布哈林与斯大林之间的论战。大致来说,布哈林相信列宁描绘的合作社是商业性质的供销合作社,国家通过组织农民加入供销合作社,在原料和商品流通上给与支持,通过经济手段如价格等实现间接管理,从而把农民纳入国家经济体系。在这种合作社模式,农民私有经济将在长时期内继续存在。斯大林则认为,列宁所言的是生产合作社,即后来的集体农庄。国家组织小农加入集体生产,直接管理。私有经济逐渐被消灭。由于列宁几乎没有提生产合作社,布哈林的解释更加符合列宁的原意。[87]
然而,列宁在世时苏联已经形成了一党制和党内禁止派别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不仅包括农民在内的普通民众因没有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而处于无权地位,在执政党内也没有建立起民主决策机制。正是由于缺乏民主,列宁去世之后执政党内便出现了不同派系之间的权力斗争。最终使得掌握党的主导权力的斯大林通过压制党内维持新经济政策的布哈林等人的意见,强行发动了全盘农业集体化运动。[88] 苏联农业集体化是从1929年秋后由斯大林发起的。通过这场“自上而下的革命”,实现了全国范围农业生产的集体农庄化,亿万农民在很短的时期就被纳入到执政党和国家直接支配的体制之内。通过农业集体化,在政治上确立了以斯大林个人独裁的联共(布)中央领导的新体制,在经济上抛弃了列宁晚年提出的“新经济政策”,使苏联走上了一条以束缚全体农民在土地上、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以及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89] 苏联的二元社会结构也由此确立。1933年2月,在苏联农业集体化后遍地饿殍的时候,斯大林仍强调“集体农庄道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否则就是“向后退到资本主义道路”,“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90]这样,苏联的全盘农业集体化在农业合作社问题上便成为一个新的分水岭。列宁所说的“按欧洲方式做买卖”的合作社思想被彻底抛弃,因为是“资本主义道路”,而把农民集中起来束缚在集体农庄以便收取“贡款”——一种超经济强制的带有“亚洲方式”色彩的农业制度却被标榜为“唯一的社会主义农业模式”。
1938年由斯大林主持编写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毋庸置疑地肯定了斯大林的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是对列宁的合作社理论的唯一正确理解。以毛泽东为首的《简明教程》的信徒,自然对斯大林集体农庄理论传承列宁深信不疑。除了有在苏联学习经历的张闻天、刘少奇等少数中共领导人外,毛泽东等大多数中共领导人都对布哈林的理论缺乏了解。[91]毛泽东正是从《简明教程》获得了要实现工业化,就必须走农业集体化道路的灵感。1951年2月19日,在松江省桦川县国营农场集体耕作组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第一个集体农庄——星火集体农庄。[92] 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试办少数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高级社),并以此作为集体化的最终目标。[93]为了向苏联学习,中国还派出了由全国各地著名的农业劳动模范、模范的互助合作组织负责人等共198人组成的中国农业代表团,从1952年4月17日从北京出发到8月24日返京,在苏联参观了4个月。代表团成员回国后对苏联集体农庄的“优越性”作了广泛的和片面的宣传。[94]
尽管苏联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但苏联官方宣传一直在掩盖真相。1952年10月5日,马林科夫在苏共十九大上关于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中根据浮夸的统计数字宣称:“以前认为最尖锐、最严重的问题——谷物问题——就这样顺利解决了,彻底而永远地解决了。”[95]实际上,战后苏联五年粮食平均产量比沙俄时期只增加了11.6%,而人口增长了18%。[96]斯大林去世的1953年,苏联粮食产量甚至低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沙俄时期的水平。[97]马林科夫的报告加上苏共历来虚假的宣传深深地感染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使他们以为苏联的农业集体化就应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唯一方向。中共中央号召全党认真学习苏共十九大文件。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率中央代表团访问苏联期间,受毛泽东委托写信给斯大林。信中表示中国准备在今后10年至15年内将中国多数农民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场内,在基本上实现中国的农业集体化。[98] 但斯大林10月24日在接见中共代表团时,却对中国农业集体化问题持谨慎态度。例如,关于土地所有制,斯大林认为,“土地国有化现在不能实行,如实行,农民不会了解,农民会认为分给他们的土地,国家又拿回去了。”又如,关于消灭富农问题,斯大林认为中国应分几个步骤来进行。“苏联过去对富农采取了剧烈的办法,把三百多万富农迁移到西伯利亚……。中国不必采取这种剧烈的办法。”[99]
1953年3月斯大林去世,他建议的谨慎前进策略对毛泽东也不再有束缚。在农业集体化问题上,毛泽东一锤定音,采取了更为激进的立场。[100]1953年6月毛泽东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一项内容,就是“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01] 这里提出的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农业集体化。1953年11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谈话中进一步解释说:“总路线就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斯大林说,生产关系的基础就是所有制。这一点同志们必须弄清楚。现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合法的,但是私有制要逐步变为不合法。”[102] 1953年12月,经毛泽东和党中央审阅和批准的以中宣部名义发布的《关于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中指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为了“满足人民和工业化对粮食和原料日益增长的需要”,走向苏联集体农庄式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的唯一出路。” 这就是宣布,从这时起,中国正式决定照搬苏联搞社会主义的模式,废除一切私有制,搞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103]
在1953年以前,中共中央已在许多地区展开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当时合作的主要形式是不改变土地私有制的互助组和初级社。1952年4月,中国有关方面向苏联提交了一个咨询提纲,主要是希望详细了解苏联农业集体化后建立的集体农庄相关问题。[104]1953年以后,毛泽东开始把农业合作化的重点目标定位在高级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即将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公有。由于在所有制方面与苏联集体农庄相同,所以在中国刚出现这种形式的合作社时也曾被称为集体农庄,后来才改称为高级社。[105]因此,上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强行推广以高级农业社为目标的运动,尽管现在官方仍成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但实际上已变质为苏联模式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正是由于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国开始走上苏联式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与苏联类似,中国农业生产集体化运动也有着通过执政党的直接领导自上而下、利用行政手段和政治运动来实现的特征。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越过党中央直接向党的地方干部发出集体化号召,他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指出:在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关系方面,“苏联所走过的这一条道路,正是我们的榜样。”[106]在反“右倾”和层层规划摊派数字的政治压力之下,在强大的宣传鼓动工作造成“高潮”的态势下,仅一年左右的时间,到1956年1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就基本上实现了高级社或集体农庄化。[107]
可见,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既没有吸取西方国家农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也没有参考列宁晚年主张的合作社理论[108],而完全是仿效斯大林强制推行的全盘农业集体化。总之,中国农业集体化(包括高级社化和人民公社化)与苏联的集体农庄在本质上一样,作为一种剥夺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集体劳动为特征的经济模式,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束缚的作用,对农民的主体地位起到了抑制作用,最终导致了社会的畸形发展。与苏联农业集体化后的农业长期停滞同样,中国自实现农业集体化至1978年这20余年的时间里,农业总体上也处于不稳定和相对停滞的状态。[109]相当多数的农民甚至未解决温饱问题。国外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前农民的生活甚至低于20世纪30年代的水平。[110]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社会走向重大挫折的一个前奏,也是当今中国“三农”问题的历史根源。进入21世纪后,“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还在严重地困扰着中国的社会发展![111]
二、农村集体化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一)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提供了农村组织上的保障
中苏两国农业集体化都是在实现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期,也都是在粮食收购危机的背景下急速展开的。两国农业集体化的直接动机都是为了解决粮食收购危机,通过控制和抽取农业剩余来快速实现工业化。[112]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个问题,“苏联是用有计划地领导和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方法解决了,我们也只有用这个方法才能解决它。” [113]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统购统销政策时,农村尚未实现集体化。显然,这个政策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基础上是难以实施的。[114] 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寻求一种能保证农产品统购统销的组织形式。而按照苏联的经验,农业集体化正好为用“剪刀差”方式对农民进行生产挤压提供了组织保证。[115] 1956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规定“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一般以社为单位。”[116] 这样,农业集体化对加快粮食收购进度、简化购销手段、推行统购统销带来了更大的便利。[117]
随着农业集体化程度的提高,国家通过“剪刀差”方式从农业中汲取的资金也随之逐步增加,如1953年为36.21亿元、在实现农业合作化社高级化(集体农庄化)的1956年增加为51.32亿元、在实现人民公社化的1958年又增加为91.66亿元,以后除个别年度外总体趋势是持续增加。从1956年到1978年,农民通过“剪刀差”为工业化提供了多达3254亿元的资金积累,平均每年近141亿,超过同期国家对重工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总额。[118]
(二)进一步促成城乡分割的经济格局
农业集体化对中国城乡关系格局产生了长期的影响。农业集体化后中国城乡之间形成了一种基于行政性手段控制的非商品交换关系,即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从农民手中低价获取农产品。农业集体化后,还把农民的生产活动只限定于农业生产,视农民所进行的非农业生产活动为“资本主义倾向”,甚至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砍。由此便形成了我国重工业化模式在城乡关系上的一个独特格局:农村发展农业,城市发展工业,这种城乡关系格局在世界工业化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119]
(三)束缚人的集体生产单位制度
随着中国公有制的普遍建立,又出现了“单位”这一特殊的制度。这种“单位制度”被中国学者认为是1949年以来为了管理公有体制内人员而设立的组织形式。单位制度同时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功能。通常,人们把这种单位制度定位在城市以公职人员为主体(包括干部与工人)。[120]
尽管学者们把单位制度定位在城市,但农业集体化以后,特别是建立高级社以后在农村建立的农业集体生产组织实际上也成了一种对农民起到限制和束缚作用的“单位”。如美国学者塞尔登所说,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从未建立起自愿参加和民主的传统。对土地、劳动力和收成的控制,从家庭转到在国家控制下的集体单位。对于束缚在集体化和土地上的村民的生命、生计,干部拥有绝对的权力。[121]高级社通常对社员劳动时间控制得过死,社内劳动过分紧张,社员几乎成为被管制劳动的对象。集体劳动要集合点名,点名不到就罚一个劳动日。[122]当时有社员讽刺说:“入了社,还不如劳改队,劳改队还能过一个礼拜天”。[123] 到了人民公社化以后,各地农村在公社化的同时,都进一步普遍实现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和生活集体化(三化)。[124]农业集体化后,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集体的土地之上和农业集体生产单位之内。
第七节 城乡二元户籍及配套制度
一、限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法律制度
(一)从苏联的居住身份证到中国的二元户籍
苏联农业集体化后由于对粮食的高征购造成了人为的大饥荒,大批农民因饥荒试图离开农村。对此,苏共中央及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阻止饥民流入城市[125],并强行遣返逃离出来的农民。[126] 为此,苏维埃政府1932年12月27日颁布《通行证和通行证强制登记法令》。此法令剥夺了农民在城市居住的权利,因此农民无法离开农村。[127]自1932年《通行证和通行证强制登记法令》颁布后,直到1974年制定新的身份证制度之前,[128]在长达40多年的时间里,苏联农民完全丧失了迁徙自由,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面。苏联农民想离开农村主要通过服兵役等方法。因此,苏联农民的二等公民地位不仅没有改变,而且比过去更糟了。1948年12月,苏联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投弃权票的原因之一,就是苏联认为规定人人享有迁徙自由的宣言第13条规定“有悖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是享有的。如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都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1953年以后,农民的迁徙自由开始受到政策上的限制。[130]1957年以前,由于单独建立了城市户口管理体制,区分城市和农村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已初步显现。在法规上限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是1958年1月9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条例》不仅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同时也确认了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体制,即在法律上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从此,中国政府根据该条例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管制。
(二)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的直接导因
高级社成立以后的1956年和1957年出现了农民大批涌向城市的现象。这是因为农业集体化后,许多农民收入也随之减少。据对20个省、自治区564个合作社的调查,1956年减收农户一般占到农户总数的1/4到1/3左右。[131]由于强迫农业集体化,再加上自然灾害,1956年秋天,使不少省份粮食大量歉收,农民吃饭成了严重问题。于是许多农民、复员军人甚至农村基层干部纷纷外流,试图到城市寻求生存与发展的机会。[132]
针对农业集体化后农民大批涌向城市的现象,从1956年底开始,政府接二连三地下达专门文件和指示劝阻和防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133]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联合发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户口登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固定了下来。《条例》共24条,其中最为核心的条款是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即: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可见,农业集体化引发农民大批流入城市是通过制定1958年《户口管理条例》限制乃至剥夺农民迁徙自由的直接导因。限制农民迁徙自由的10条第2款是制定《户口登记条例》的“真正宗旨”。[134]
从体制渊源上看,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和苏联、东欧社会主义诸国一样,都属于社会管制性质的治安户籍制度。警察机关掌握户口登记,具有管制敌对势力和控制人口流动的功能。与此同时,中国户籍制度建立的动因,与苏联同样也都是来自于为国家工业化提取内部积累的需要。但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要比苏联及东欧诸国更为严厉。[135]
(三)分割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的扩展和完成
1958年《户口管理条例》虽然为限制迁徙自由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但该条例本身的制定并没有导致立即对城乡户口的严格区分和对户口的迁移和转变的严格限制。[136] 完全分割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是通过后来的一系列的政策及政府部门规章而逐步完成的。
例如,1962年12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从农村迁往城市。1963年以后,公安部在人口统计中又把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作为划分户口性质的标准,从此,“商品粮户”和“非农业户”成为广泛使用和广为人知的概念。[137]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规定了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据此,连过去农民通过结婚而进城的渠道也被封死了。[138] 1975年《宪法》删除了“54宪法”中的迁徙自由条款。197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农村迁往大城市的严格控制政策。至此,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完全形成。 [139]
在1958年二元户籍制度建立以后,户籍还成为一种政治惩罚的特殊手段。如20世纪50年代后期因肃反和反右斗争后,大批“反革命分子”和右派分子被注销城市户口而赶到农村。“文革”后又有更大批的因受到批斗而被开除公职的人们也被注销城市户口赶到农村。对中国城镇人口来说,注销城市户口几乎是“近于坐牢的惩治”。[140] 这也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城市户口与农业户口有天地之别!
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相关制度的最终确立
1932年苏联通行证制度不仅限制农民迁徙自由,还通过相关制度剥夺了农民在城市的生存权。苏联通行证实际上就是“城市居住许可证”,即不仅在城市居住,而且在城市就业、粮食配给、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以及国内旅行都必须出示该证件,同时还是唯一的身份证。[141]
同样,中国的户籍制度虽然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如果没有其他相关制度配套,户籍本身所能起作用只限于迁徙和居住方面。如前所述,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课题组在1988年和1989年的两次研究成果提出了体现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十四种相关制度。[142] 这里,对上述体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各种制度再作几点分析。
第一点,这十四种制度都具有分割城乡和区分市民与农民的二元性质,因而全方位地体现了中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这些二元制度中,除了生育外,其它十三种制度中都是农民处于“劣等”地位。[143]换句话说,在各种制度中城市市民一般都享受优惠的待遇,而农民却都受到歧视。
第二点,有些城乡二元制度在户籍制度形成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如劳动保险制度[144], 粮油供应制度等。[145] 因此,中国农民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或歧视并不是始于户籍制度。
第三点,在上述十四种具体制度中,劳保和福利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城市居民之所以享有较多的劳保和福利与高就业基础上的低工资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低工资制的结果就是迫使政府每年要为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支付较高的财政补贴。这种补贴就构成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因而是导致限制农民移居城市决策的原因之一,也是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起因。低工资制就成为与福利制度、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的联动制度。[146] 持有城市户口意味着市民可以享有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而农民则缺乏这些福利和公共服务。
第四点,从二元的婚姻制度中可以看到中国户籍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城乡关系上突出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这样不仅造成拥有城乡不同户口的青年男女难以通婚,同时也造成许多同一家庭成员拥有不同的户口,夫妻因户籍不同而长期被迫分居现象是社会常态。
结束语
中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中国按照苏联模式自1953年后通过优先发展重工业、计划经济体制、农业集体化以及其他分割城乡的制度而逐渐形成的。因此,中国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最主要历史成因是苏联模式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政府文件或政策,户籍制度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松动。2014年7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等发展目标。截止2016年10月,全国有31个省份(包括直辖市)宣告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同时提出要完善本地区的居住证制度,建立、推进积分落户政策。
然而,上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只是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性决定或表态,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还没有被正式废除,实际上附着于户籍上的其他属性并未被剥离,公民的迁徙自由仍未得到现行宪法和法律上的确认。[147]在中国废除目前的户籍制度还存在着现实困境,如在人口超过500万以上的大城市,因人口过多已带来城市供水、电、气紧张,公共交通拥挤以及住房难等诸多问题。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虽然这一政策首次明确使用“取消限制”来调整一定人口规模城市的户籍政策,但并不是要废除现存的户籍制度,只是对户籍政策进行调整。[148]《意见》提出的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主要限于3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并已进入未富先老的老龄化社会,在近14亿人口中农村户籍人口超过一半以上。[149]中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已结束。在这样的国情之下,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绝不是仅通过形式上宣告取消农业户口就能简单实现的。与此同时,长期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形成的农民与市民之间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各种差别、中小城市就业机会的缺乏、公共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的“人满为患”的矛盾、“农民工”跨地区城市落户的制度障碍、定居城镇后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在承包期满后能否延续等问题,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跨省流动农民工80%流入地级以上大中城市。[150]而跨省流动农民工在大城市落户极其困难。即使农民定居城镇,如果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宣告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毫无意义。因此,在中国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已经渗透到国民生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政府推进的农业人口市民化虽然愿望良好,但未必符合所有农民的愿望,因为在农村至少还有一点儿土地能维持生存。对许多农民来说,一旦突然被成为“市民”,工作、住房、社保、城市生活消费等实际问题便接踵而来,反而不如以前在农村有安全感。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已开始意识到这些问题。[151]2015年3月在“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指出:“谁以为把家乡的房子卖掉,进城就可以当城里人,那一定是上了大当”。“全世界的城镇化都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一个农民一个家庭真正挪到城里,没有三四代做不到。”[152]
到目前为止,中国所改革的对象主要是苏联经济模式,如从农业集体生产制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半市场经济体制,从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等。然而,如本章第一节所示,中国农民受到歧视不限于经济和社会权利,也与农民缺乏结社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参政权等政治权利有关。中国对苏联模式经济体制的改革还没有完成[153],又遇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贫富两极分化、城乡差别扩大、国有资产流失、生态环境破坏以及严重的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已不能靠经济体制改革,更需要政治改革来综合解决。苏联模式对中国的影响不仅限于经济体制方面,同时还在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方面。如何在宪法制度层面突破和摆脱僵化的苏联模式应该列入中国的议事日程了。
注释:
[1] 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课题组:《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关系:工业化·城市化》,《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8年90期,页17-19。农村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课题组、刘纯彬执笔:《二元社会结构:分析中国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一条思路》,《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170/171期,页10-11。
[2] 郭书田、刘纯彬:《失衡的中国》,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
[3] m. gersovitz (ed.), selected economic writings of w. arthur lewis,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329-339, 461-478.
[4] 王威海:《中国户籍制度——历史与政治的分析》,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年,页258-260。
[5] 孟森:《明史讲义》,中华书局2006年,页38。
[6] [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页107-108。
[7] 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年,页339、363页;赵冈:《中国城市发展论集》,新星出版社2006年,页12-22。
[8] 虽然国民党政府也存在限制人民自由的保甲制度,但主要出于反共需要而限定在特定地区,而不是出于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目的。公安部户政管理局编:《清朝末期至中华民国户籍管理法规》,群众出版社1996年,页29-53、209、227。
[9] 《梁漱溟全集》第2版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页5。
[10] 毛泽东:《批判梁漱溟的反动思想》,《毛泽东选集》第5卷,页107-115。
[11]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页264。
[12] 这个讲话的全文首次刊载在《党的文献》2003年4期,页20-24。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写入宪法总纲部分。
[13] 张明远:《我的回忆》,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页378。
[14] 《陈云文选》(1949-1956),页207-214、216。
[15] 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页215-227。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记》(1949年10月-1984年9月),北京出版社1985年,页136。
[17] 《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页1418。
[18] 同上注,页633-639。
[19]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页228-229。
[20] 鲁振祥、杨茂荣、王朝祥:《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问题——文献发表情况简述》,《党的文献》2003年4期,页28、34。
[21] 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1953年2月7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页264。
[22] 林蕴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二卷)向社会主义过渡——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转型(1953-1955)》,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页71。
[23] 邢和明:《中共眼里的苏联模式》,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页45-66。
[24] 林蕴晖:《国史札记——史论篇》,东方出版中心2009年,页76-77、204、236-237;萧冬连:《国步艰难:中国社会主义路径的五次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页34-75;[俄]亚历山大·潘佐夫:《毛泽东传》,卿文辉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页550。
[25] [苏]雷巴科夫斯基编:《苏联人口七十年》,郭丽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页16。
[26] 赵文林、谢淑君:《中国人口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页626。
[27] 《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页1202-1204、1296-1299、1410;徐晓天、李春隆、徐振泽:《新中国与苏联的高层往来》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43-44。
[28] 金春明主编:《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143。
[29] o. a. westad (ed.), brothers in arm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sino-soviet alliance,1945-1963,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1998, pp.200-203.
[30] [德]迪特?海茵茨希:《中苏走向联盟的艰难历程》,张文武等译,新华出版社 2001年,页671页
[31] 在中共早期领导人中,除了毛泽东外,大多数人都有在苏联学习的经历。如刘少奇、任弼时、王明、瞿秋白、博古、张闻天、康生、邓小平、林伯渠、董必武、王稼祥、扬尚昆、陈云、李立三、朱德、陈伯达、叶剑英,等等。同前注27引徐晓天等书,页57。
[32] 刘祖熙:《改革与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186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序言部分第7-8页;第115,123,131。
[33]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3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页77-79。
[34] 《斯大林全集》第8卷,页64-65。
[35] 《斯大林全集》第8卷,页112-113。
[36] 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页93。
[37] 柳随年等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116-118页
[38]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页449。
[39] 同前注23引邢和明书,页45-46页
[40] 《毛泽东选集》第5卷,页81-82。
[41] 同前注36引董辅礽主编书,页268-269、300-301。
[42] 肖冬连:《中国二元社会结构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1期,页25-26。
[43] 1953年9月11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扩大常委会上作总结发言时说:苏联搞重工业、国防工业,我们搞轻工业,这样行不行呢?若是一个很小的国家是可以的。但我们是近六万万人口的大国,地下资源很丰富,如果不努力建设工业,特别是建设重工业,那就不敢想了。因此,尽管“一五”计划的中心是苏联援建的项目,但从这些项目的构成来看,这些投资均是构筑独立工业体系的基础项目。沈立人:《中国经济·重大决策始末》,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57。
[44] 陈雪薇:《历史的启示——十年(1957—1966)建设史研究》,求实出版社1989年,页103。
[45] 《毛泽东选集》第5卷,页267-288;柳随年、吴群敢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史》(1949-198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211-212。
[46] [奥]埃里克·斯特劳斯:《苏联农业透视》,上海市“五·七”干校六连翻译组节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页60-61。
[47] 《斯大林全集》第11卷,页138-140。
[48] 《毛泽东选集》第5卷,页182。
[49] 刘国光主编:《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页409。
[50] 1964年3月5日,邓小平会见即将离任捷克斯洛伐克驻华大使谈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 1904—1974》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页1802-1803。
[51] 王积业、王建主编:《我国二元结构矛盾与工业化战略选择》,中国国家计划出版社1996年,页38。
[52] 《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页16。
[53]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6年,页7-8。
[54] 同前注51引王积业主编书,页38。
[55] 《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页99。
[56] 严书翰、谢志强等:《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页111。
[57] 《苏联国民经济建设计划文件汇编:第一个五年计划》,人民出版社,1955年。
[58] 陈华山:《论斯大林经济模式和准斯大林经济模式——兼论国家垄断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今日前苏联东欧》1993年6期,页44-45。
[59] 师哲:《中苏关系见证录——师哲口述(李海文整理)》,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页129-139。
[60] 王瑞璞主编:《中南海三代领导集体与共和国经济实录》上册,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8年,页85。
[61] 李志宁:《大工业与中国——至20世纪50年代》,江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217-218。
[62] 李德彬等编:《新中国农村经济纪事(1949.10—1984.9)》,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页111。
[63] №24871 苏联部长会议决议草案:为中国五年计划提供援助(1953年4月),《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4卷,页355-358。
[64] №20753 苏共中央主席团决议:审核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1955年5月19日),《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5卷,页341-344。
[65]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6年,页7-8。
[66] 高佩义:《中外城市化比较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页91。
[67] 李爱:《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府行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页70、78。
[68] 溪内谦『スターリン政治体制の成立——農村における危機』第1部(東京:岩波書店,1970年) 363頁;r. conquest, the harvest of sorrow: soviet collectivization and the terror-famine, hutchinson, 1986, p.94.
[69] 《陈云文选》(1949-1956),页202-203。
[70] 林蕴晖、顾训中:《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127。
[71] n. r. lardy, “economic recovery and the 1st five-year plan." in the emergence of revolutionary china, 1949-1965 / edited by r. macfarquhar & j. k. fairban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1987, pp.164-165.
[72] 《薛暮桥回忆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页217。
[73]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页212。
[74] 同前注23引邢和明书,页80。
[75] 杜润生:《1955年前后毛泽东的变化并非突然》,《话说毛泽东——知情者访谈录》(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页286。
[76] 《陈云文选》(1949-1956),页207-214、216。195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做出《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
[77] e. friedman, p. g. pickowicz and m. selden, chinese village, socialist state,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1, introduction, xxiii.
[78] 同前注36引董辅礽主编书,页257。
[79] 隆国强:《大国开放中的粮食流通1953-1996年中国粮食价格分析》,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页12、63。
[80] 朱荣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页119-120。
[81] 杜润生:《中国农村制度变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页65、85。
[82] 田锡全:《革命与乡村:国家、省、县与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页94-105、199。
[83] 同上注。
[84] 杜吟棠主编:《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14-19、131-144、154-175、187-205。
[8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页580。
[86] 1923年1月列宁在病床上通过口授写成的《论合作制》一文,他认为,仅仅通过建立“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合作社,就“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因为这种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不触动农民对土地的私人使用权,是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好形式,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列宁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页681-682、683-684。
[87] 侯晓佳:《共和国初期苏联模式对中共农村战略的影响》,白思鼎、李華鈺編:《中國學習蘇聯 1949年至今》,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9年,页202-203。
[88] s. f. cohen, bukharin and the bolshevik revolution: a political biography, 1888-193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332-336.
[89] 同前注68引渓内謙书,页364。conquest, supra note 68, p.47.
[90] 《斯大林全集》第13卷,页212-219。
[91] 侯晓佳(2019年),页203-205。
[92] 《黑龙江农业合作史》,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页204-206。
[93]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页521-522。
[94] 代表团分成5组,共参观了72个集体农庄、28个国营农场和22个拖拉机站。中国农民代表团编:《苏联的集体农庄》,时代出版社1953年。林蕴晖、范守信、张弓:《凯歌行进的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页339-341。
[95] 马林科夫:《在第十九次党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人民出版社1952年,页46。
[96] 刘克明、金挥主编:《苏联政治经济体制七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页506。
[97] 陆南泉、张础、陈义初等编:《苏联国民经济发展七十年》,机械工业出版社1988年,页251-252。
[98]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页528。
[99]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页534。
[100] 侯晓佳(2019年),页217-218。
[101] 《党的文献》2003年4期,页20-24。
[102] 《毛泽东选集》第5卷,页123。
[103]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页715;迟福林、田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页10。
[104] №11422 中方有关方面提交的咨询提纲:苏联农业若干问题(1952年4月5日),《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4卷,页209-210。
[105] 《毛泽东选集》第5卷,页12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页215-227。
[106] 《毛泽东选集》第5卷,页174-175、181-182、186。
[107] 林蕴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二卷)向社会主义过渡——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转型(1953-1955)》,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页197-20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记》(1949年10月-1984年9月),北京出版社1985年,页136。
[108] 列宁晚年在《论合作制》(1923年1月)中所强调的只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361-368。
[109] 同前注62引李德彬等编书,页3-10。
[110] m. ellman, socialist plann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05.
[111] 关于“三农”的书有不少,以下两本比较具有代表性: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陆学艺:《“三农论”——当地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12] 杨君实:《现代化与中国共产主义》,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7年,页80。
[113] 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三联书店1957年,页38。
[114] 同前注80引朱荣主编书,页117-118。
[115] 陈文辉、冯海发、石通清:《农民与工业化》,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74。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1953-1956),页1498。
[117] 同前注36引董辅礽主编书,页256。
[118] 同前注106引陈文辉书,页83。
[119] 同前注106引陈文辉书,页63-64。
[120] 周翼虎、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页3。
[121] m. selden,“household, cooperative, and state in the remaking of china’s countryside." in cooperative and collective in china’s rural development / edited by e. b. vermeer et al, m.e. sharpe, 1998, p.24.
[122]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页641-642。
[123]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页656。
[124] 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页525。
[125] [俄]罗?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上册,何宏江等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页260。
[126] s. fitzpatrick, stalin’s peasants: resistance and survival in the russian village after collectiviz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95.
[127] e. acton & t. stableford (eds.), the soviet union: a documentary history, vol.1., university of exeter press, 2005, pp.288-289.
[128] 直到1974年苏联才通过新的通行证法,到1980年农民才都有了通行证,1933年的通行证或城市居住身份证体制才被废除。新美治一「“居住、移居の自由”と國內パスポート制度」,藤田勇(編)『社會主義と自由權』(京都:法律文化社,1984年)394-396頁。
[129] №13442 茹科夫与黄镇会谈纪要:苏联对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看法(1955年4月22日),《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5卷,页327。
[130] 1954年3月2日内务部、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4》,法律出版社1955年,页148。
[131] 又据中央农村工作部1956年12月6日的简报,各省一般有10%到20%的社员收入减少。《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页655。
[132] 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17。
[133] 如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1957年9月14日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等。
[134] 同前注123引俞德鹏书,页23。
[135] 王海光:《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形成》,《炎黄春秋》2011年12期,页10、12。
[136] 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页124-126。
[137] 姚秀兰:《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页176。
[138] 袁亚愚主编:《中国农民的社会流动》,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88。
[139] 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页7。班茂盛、祝成生:《户籍改革的研究状况及实际进展》,《人口与经济》2000年1期,页47。
[140] 同前注2引郭书田、刘纯彬书,页31。
[141] 同前注119引新美治一文,页380、385-386、390。
[142] 《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8年90期,页17-19。《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171/172期,页14-36。
[143] 《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171/172期,页35。
[144] 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只适用于城市一定规模的企业。1953年政务院修订的《劳动保险条例》也限于城市的企业单位。
[145] 1955年8月5日和8月25日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分别规定“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的供应办法,而农民“来往城镇的,可自带粮食”。
[146] 同前注111引周翼虎、杨晓民书,页53。
[147] 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条款在1975年《宪法》中被删除后,1978年《宪法》、1982年现行《宪法》以及后来的多次宪法修正案都没有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条款。
[148] 《新京报》2019年12月26日a5版。
[149] 2017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率为58.52%,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42.35%,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16.1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2.25亿的农民工是半城市化的,他们没有户口。蔡继明:《深化土地改革 释放居民消费》,《经济参考报》2018年9月12日a05版。
[150] /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0日。
[151] 莫开伟:《农民不愿以地换钱是一种觉醒》,《中国青年报》2016年2月17日02 版。
[152] 《新京报》2015年3月13日a16版。
[153] 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这种列宁斯大林体制就是列宁所说的“国家辛迪加”,或东欧的改革派经济学家所称的“党国大公司”体制。萧三匝采访吴敬琏:《必须重启改革》,《中国企业家》2013年5期,页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