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包括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实施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通过法治实施保障人民权益,在法治实施中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一、坚持法治实施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纵观我们党百年来的历史,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和基本依靠,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是人民书写的,一切成就归功于人民。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③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治实施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法治实施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法治实施各个环节,在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创新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载体,推动各级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现法治实施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转变执法司法理念,更新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管理、热情服务,在执法、司法、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更好实现公平正义。相信和依靠群众,激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力量,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治实施中的作用,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各类事务。坚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真心向人民群众负责,诚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深化执法司法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确保法治实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法治实施必须广泛调动人民的主体性。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求人民对法律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并转化为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行动。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要不断探索有效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法治实施的渠道,使人民群众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实施中所创造的经验、所发挥的作用,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实施的强大合力。
二、通过法治实施保障人民权益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法治实施,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保障人民权益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法治实施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态环境,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难题。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⑥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要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机构、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在法治实施中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⑦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原因,目前法治实施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必须把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法治实施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要回应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待。“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⑧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建设要求,在执法方面,“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方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制度建设的目的,是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已经有的制度要严格执行,不完善的制度要抓紧完善,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⑨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正确回应人民群众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和期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但是,不论怎么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⑩比如,出现了群体性事件,群众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可能发生众多人员违法的问题,也有些无关群众夹杂在其中做出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时要执法是有困难的,但不能就此算了,事后对违法行为必须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和风细雨、为民服务,但对违法问题、害群之马,一定要依法处置、以儆效尤,这才是保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1现在,有些人法治意识淡薄,动辄为一己之利为所欲为,侵犯他人权益,危害公共安全,挑战法律底线,有的公然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甚至颠倒黑白、造谣中伤。要严格执法、依法惩治,不能怕惹事,不能缩手缩脚,不能让这种歪风邪气蔓延开来。要旗帜鲜明支持公安民警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警执法权益保护机制和依法履职免责制度。
〔该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及其创新机制研究”(22&zd199)〕
注释:
①参见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②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页。
③参见《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中国人民生活一定会一年更比一年好》,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6日,第2版。
④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108页。
⑤习近平:《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2018年1月19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96页。
⑥参见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2020年5月29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78–279页。
⑦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8页。
⑧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6页。
⑨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9–50页。
⑩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2页。
11习近平:《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9年5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0页。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3年第4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