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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治理性骚扰:法律要击破高校这层“保护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5 次 更新时间:2018-07-1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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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近些时间,高校性骚扰的话题一次次引爆社会舆论,尤其是近日的某985高校的性骚扰举报贴一发出,不到2天的时间呈现出刷屏的态势。可见,人们对此事是多么的深恶痛绝。好在该校也很快速地回应了舆论,但却让人们无法接受,甚至怀疑其是“包庇式处罚”、“保护式处分”、“有选择的处罚”等等。和往常的一样,当此事还未平息,一波又起,长沙某高校党委书记骚扰女员工,甚至说出“可以需要你吗”等,实在是权力腐败和太任性了。而之前,引起各方舆论关注的还有某学校教师性骚扰女学生导致其抑郁而最终自杀,某大学的法学院院长性侵害某女学生而被警方拒捕,并立马被该校解聘,引起网友一致叫好,还有很早之前的微信、微博上的举报北京、厦门等高校教师的性骚扰等,仿佛“拖”、“用时间耗”才是处罚这些问题的良药,却不是制度?


类似此种话题,我们还可以谈很多很多,但是为何性骚扰、性侵害等就是屡禁不绝?还是我们真的没有找对药方?这需要我们重新来反思惩罚机制。


事实上,之所以发生这些事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权力的不对等。尤其是高校教师把握着论文、课题资源,还有毕业等诸多事宜的决定权、使用权等,导致他们可以权力来胁迫或引诱女学生就范,甚至这内部还存在一定的性交易。第二,因为信任、涉世未深等诸多原因,让一些居心不良的老师有了这样的窗口,可以胆大地把魔抓伸向一些女生。第三,因为传统文化因素或者社会偏见,导致受害女生敢怒不敢言,为了名誉而一忍再忍,这助长了他们的邪念,那么受害者也就呈现出非个案式的样态。第四,学校处罚存在故意偏袒。试想,一个教授能给学校带来多少成果?培养一个出来多不容易?且,该教师和领导们的关系呢?会不会处罚他后,破罐子破摔,来个反举报?进而带出一窝其他的腐败案件?等等,这些猜想都是有可能的。所以,如果对涉事的老师进行开除,则损失多大?但比较而言,一个女学生能给大学带来什么短期的利益?这就是包庇式处罚的原由所在,也是现在诸多性骚扰被举报后被“不了了之”的最根本的原因。


也正是这些因素,导致女性往往在学校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某些老师就打着关心、爱护、帮助等“道德圣父”的旗号对高校女生进行不断骚扰、威胁、恐吓,甚至还用各种方法洗脑,比如我把实验室给你用,你欠我多少多少,让对方以身体等来回馈,实在是有些滑稽。且,他们还专挑那些胆子小、家庭背景不好等缺乏反抗力的女生来作案,可见这些荷尔蒙分泌有点多的雄性动物,不是想着如何做好育人和科研,而是毁人和“享受”,这还算个老师吗?


在我个人看来,如阿克顿公爵所说的,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power tends to corruption,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所以,正是因为这些学生没有“监督的权力”、“惩罚性骚扰的机制”,还有我们非常难得一见的惩罚机制中的“公平”,“就骚扰而骚扰论事的公正性”,所以她们在抗争的时候显得非常无力,进而此类事情也就屡禁不止。(虽然有的女生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即心理上回忆此事再次受伤,但沉默会导致其更加为所欲为,伤害更多女学生。)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无论是成立委员会也好还是设置条款也罢,我个人觉得于高校的此类情况来说,都无济于事,依然还会发生,甚至愈演愈烈。要想有公平的处理环境和严格的处理机制,就需要把此事让位于法律来解决,而不是大学内部消化和抱着“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去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就不应该成为一套“屏障”,法律更不能缺场于保护每一个人民的正当利益,否则就玷污了法律的五大意义,即正义、效率、利益、秩序和自由意义。为此,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此外,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所以,法律可以用性骚扰罪来论处这些越轨的教师。并在处罚依据上,今后可以提请人大进行修缮,务必加大对此行为的处罚力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实在是处罚的有些轻微,而不利于女性免遭性骚扰和性侵害。


所以,用法律来击破高校这道“保护伞”是非常有必要的一种反击性骚扰的刚性措施,并将其列为与办公室性骚扰、公车性骚扰等一同位段当中,于此才可以从根本上杜绝。


再从教师的身份属性来看,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但凡受到了处罚,那么其位置不保。同理,这也是为何某法学院院长被拒捕之后被立马开除的原因所在,且受到一片欢呼和叫好。因为,这里面就不是用道德谴责等,而是直接上法律来解决此事。如贝卡利亚所说,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最后,就教师的社会性而言,首先他是人,学校也是社会的一个单元,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用法律来治理呢?被害者也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利益,为何非常举报给学校呢?学校凭什么不公平的处理此事,而是助纣为虐呢?到底科研重要,人才重要,还是学生的命和尊严更重要呢?还请三思。


2018年7月9日

作者系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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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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