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女性的公共安全再次被提上日程,因一起温州的20岁女性被滴滴顺风车所奸杀,且在杀害之前还强制要求女孩微信转账9000元给他。后又被爆出,该男性嫌疑人曾向51家机构借款,且多笔逾期。
同时,梳理这起案件,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尚未被注意的点,即:该女性遇到了“渣男”,且还遇到了一个只强调“共享概念”,却不承担共享概念责任的企业,它就是滴滴。怎么讲?一方面,该男性嫌疑人在前一天就被投诉过一次,有骚扰女性等行为,却不被滴滴提示给下一位乘客,让其可以继续接单,这不是增加社会群体的“风险临遇”是什么?用俗话说,“他”就是一个“坑”,但相关部门却不设置“路面提醒”,这就会导致其他人一不小心“掉坑里”。
另外一方面,滴滴顺风车的本质在于,其把“私人领域”一部分让渡出来供他人消费,正如2015年黄洁莉在接受《网易科技》专访时所谈到的:“滴滴顺风车让私家车成为一个半公开、半私密的社交空间,这是一个非常有未来感、非常sexy的场景,我们从一开始就想得非常清楚,一定要往这个方向打。”现在看来,其不但不sexy,还会导致陌生人们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相遇,并可能产生不良的后果与生命风险。进一步说,“共享”半私密空间是节约出行成本,“让出行更便捷”的举措,但是,不得不让人怀疑,如没有一种监控半私空间的办法,就可能导致乘客被“卷入”风险其中,从而丢命。滴滴也就成为了“滴血”的滴。
滴滴的“风险空间”建构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曾说:“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因为所有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的确,风险是与人类共存的,但只是在近代之后随着人类成为风险的主要生产者,风险的结构和特征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产生了现代意义的‘风险’并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社会’雏形。”
此外,贝克还谈到: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社会”有2种形态值得注意:“一是风险的‘人化’,二是‘制度化’的风险。”通俗的理解就是,过去的自然灾害是风险的主因,而伴随着社会发展,人成为了制造风险空间和社会的主体之一。比如,开滴滴顺风车的该嫌疑人,他就是在制造风险,杀人、强奸、抢劫,都是他所制造的。同时,滴滴也成为了“制度化”风险的主体,为什么?“无论是冒险取向还是安全取向的制度,其自身带来了另外一种风险,即运转失灵的风险”。显然,滴滴的顺风车运行模式存在“失灵”的风险,即监督、审核的不到位。
综上可见,无论是滴滴的顺风车司机,还是滴滴本身都在制造这样的风险。相反,如果滴滴能在“制度维度”上能作为,则风险可以避免,这位20岁的女孩可以避免被害,也正如我在8月26日发表的一篇评论——《滴滴的道歉“公关术”到底有多少诚意》(原载《成都商报·红星锐评》)里所说的:“滴滴若非在市场上一家独大,他们也不可能产生资本的傲慢感。如果滴滴车上都有全程监控,并如网友所说,安装一键报警装置,一些图谋不轨的司机也就不敢以身试法。如果滴滴能对被投诉的司机予以查实后的公示,并在乘客叫车时给予提醒,这个温州女孩还会轻易上车吗?如果滴滴能抱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在第一时间配合警方立案,并提供信息,我想或可避免今日之难。”
总而言之,也正是因为没有让“制度优化”和“监督存在”,并且“客服有组织的不负责”,最终导致这起悲惨的事件得以在风险社会中发生。
人为的管理缺失,制度的监督不作为,技术服务不到位,价值的扭曲,综合在一起,滴滴成为了一个“赚钱却不承担责任”的共享经济企业。这无疑会导致乘客就像是踩雷一样,万一遇到为非作歹的司机,则就会面临风险,甚至丢命。
处于危险中的“出行女性”
时至今日,我们无法在回避性别意义上的安全问题(这一点,我们的评论还未注意到),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她们的安全问题不容忽略。
仅拿女性出行为例,有学者就谈到:“在这个酷热的夏季里,继8月初(2014年)重庆女大学生上错车遇害事故发生以来,8月21日,“济南:女大学生火车站搭电动车遭52岁男子囚禁强奸”、“德州女大学生深夜上陌生人车被绑架绑匪索要40万”等等事故在被迅速而直观传播的同时,也再次提醒我们,如何建设一个让人免于恐惧的公共空间?如何让人能够在公共空间里安心自由地行走?”
这样的追问,同样适用于郑州空姐遇害案与乐清20岁女孩遇害案中。
具体而言,一方面,滴滴本身的“出行设置”就没有确保乘客可以第一时间利用手机报警,反而uber却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另外一方面,正如我和某大学副教授因此事而谈及的,到底开滴滴顺风车的人都是什么人?这种制度上的审核与过滤是否存在?结合本案来说,对男性嫌疑人而言,本身就借贷不断(有资料显示:他在作案前的半年,不停地在现金贷平台申请贷款,总共申请了57次,成功56次。并且,最近一个月,他疯狂借款,次数高达31次。可以说,每天都在借款。可能已经卷入高利贷之中,疲于应付。),估计是对生活丧失希望,
又根据媒体报道,其父母对其评价不佳(钟某的父母提起独生子钟某总是连连摇头:“不成材,就知道要钱,也不知道花哪里去了。在家里也管不住,一说就要跳飞起来。”),同时,其16岁的女友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其作案前有一些异常的举动,可推断出这可能是一个存在谋划的犯罪行为。进而,我们可以这样试想,当其“走投无路”又“生活无望”之时,会不会抱着“过把瘾再死”的心态而狠狠的“干一票”?我觉得很有可能。难道他不知道奸杀是死罪吗?不知道抢劫会坐牢?不知道杀人偿命?这点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当这种走极端的方式摆在出行女性面前,女性就此成为猎物,尤其是容易下手,而男性却不然,可以有一定力量去反抗。这就会导致女性处在比男性更危险的公共风险之中,尤其是遇到所谓的“垃圾人”之时(垃圾人并不是一种道德性的侮辱,而是形容本身存在很多负面垃圾缠身,需要找个地方倾倒垃圾的人。···他们需要找个地方倾倒,有时候被人刚好碰上了,垃圾就往人身上丢。显然,钟某在本案中是有选择的“丢垃圾”)。
言归正传,仅就女性的这种公共风险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女性本身就是弱势,在半私密空间容易成为猎手的对象。在出行当中,女性的弱势地位,从外部来看体现在“力量”方面,也体现在身体方面,比如说,笔者在日本大阪所看到的一则景象,日本有专门的女性车厢。这就是一种对弱势的社会性帮助与优待,相反,把弱者放在“力量型社会”与“丛林法则”中去生活,她们肯定没有优势。同样,把弱者放在一个半公开、半私密的社交空间内,她们也没有优势,反而成为了猎手的对象。这是一种“自然的不平等”。
第二,社会制造了女性的劣势。性别比例失衡是一个问题,女性少而男性的多,会不会造成女性被强奸的可能性增加?我觉得有可能。李树茁教授也曾谈到:“在过去的20年间(2016),中国每出生100个女孩子就要多出生20个男孩,而这个比例也是全世界最高的男女比例之一了。这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不言而喻,利用暴力犯罪以达到发泄性欲的可能性或许会增加。
我们不能再让女性在一种“自救型”状态中风险出行,正如之前投诉钟某的那位女性一样——“再不停车,我就跳车”(跳车的风险依然需要女性自我承担。这本身对女性是不公的。),这就需要政府、滴滴和社会多主体共同努力。
破解女性出行的安全危机之道
要想化解这些难题,就要从公共安全的角度,以化解女性出行的风险为目的,从制度与个人的两个角度入手,具体如下:
首先,在制度方面:
(1)要加强对滴滴的监管,尤其是政府不能让位于市场来进行自律。让企业自律,这显然是一个“玩笑”,他们肯定把赚钱看的更为重要,恨不得用最小的成本把钱“搞”到自己手中,至于说“责任”则可以推一边,如此,这就是为何“客服”会成为最边缘的一个部门之原因之一。相反,有评论认为,需要把“一把手”来监任客服管理,我觉得是不太正确,而应对整个公司的价值观、经营模式进行制度化的优化与监督,要实现“共管”下的出行模式。
(2)要对技术性的风险进行避免和化解。比如说是否可以在滴滴上安装小程序,一键报警,或者可以秘密拨打110?滴滴可以在技术平台上监督行车路线,如偏离,是否可以及时联系车主并警告,抑或帮忙乘客进行报警?
(3)能否按照一定标准审核滴滴司机的资格。当前,社会的一些闲散人员因为没有出路,又滴滴门槛较低,所以选择开滴滴,但从一些曝光出来的滴滴群内聊天内容即可以看出,这些人的思维和素养是存在问题的。
(4)设置专门的女性滴滴服务。比如说,女性司机尽可能对位女性乘客(派单的时候),而让这样的奸杀案尽可能少爆发。试想,既然有女性车厢,为何不可以有为女性服务的滴滴呢?
其次,在个人方面:
(1)女性应该注意自我的出行安全意识提升。比如说:第一,“出门前应先设定和熟知线路,心里起码大概有个谱,比如目的地到哪,途中会经过哪些地方。行进途中知道自己目前所在区域。”这一点,通过网络上的地图可以发现,如司机没有按照这个路线走,或者走到了偏僻的地方应第一时间报警。第二,尽量结伴而行。多一个人就可以多一份安全保障。第三,携带防狼喷雾剂等,可以在紧急时刻用上,又不至于造成生命危害。等等。
(2)不要刺激歹徒。要尽量回避和歹徒发生直接性的冲突,避免他们采取进一步的激烈的、激进的方式作案。以保全生命为准。
当前,女性出行的问题依然严峻。据一份女性出行的安全报告显示:“(1)女性出行遭遇暴力的发生时间在白天和在夜晚的数目相当,19点至20点间为高发期;(2)约5起女性出行中的暴力事件中就有1起是共同作案;(3)在所有女性出行遭受暴力的事件中,警察的介入率为85.83%,但仍有14.17%的事件没有警察的介入,等等”所以,这无疑给我们的社会以一个警示,女性安全,急需解决,否则依然还会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胡适曾说:“你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需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所以,对女性的制度性保护,势在必行。具体来说,一方面,政府要监管到位,不能总是出了事情再来管,也不能死了人才管。另外一方面,滴滴要整改到位。我们并非是说出了这档子事就否定“滴滴出行”这种模式(“共享经济水起风生,使得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极大程度的方便了民众生活,也创造了不少就业岗位,这些都功不可没。”),而是说,其不能只是将出租车搬上线上来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丁海俊曾表示,滴滴顺风车更符合共享经济的特征,而滴滴出行平台所运行的快车、专车更接近于传统的出租车模式。),要真正的把“空间共享”下的责任也承担起来。这个责任,我认为是滴滴应该对出行的公共安全提供保障。
我们也看到了,如今顺风车已经全面下线,包括高德的业务也是如此,交通部也发出了批判的声音,“滴滴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敬畏心,缺乏依法经营的意识,缺乏对乘客安全负责的社会责任心,缺乏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我想,如果这次还如郑州空姐遇害案一样,滴滴再装模作样的整改一下,而后再悄然地“上线”,这样的滴滴与风险,如此“滴血”的滴滴,我们不要也罢。
相反,我们要的是“免于生命风险”的出行安全。
2018-8-27 修订于2018-8-28
作者系高校教师
(前媒体人mxb对此文亦有贡献,特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