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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兵:辛亥时期国体政体的意涵与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4 次 更新时间:2019-02-03 19:55

进入专题: 辛亥革命      

桑兵 (进入专栏)  

清季以来,关于国体政体的分别与联系一直是困扰国人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朝野不约而同地谋求政治变革的背景下,中国应该取法仿效东西各国的何种政治体制,成为各界各方必须认真面对的迫切现实问题。而国体政体之说,直接关系到所选择政治体制的优劣高下,以及究竟何种体制适合中国国情的问题。虽然后来关于国体政体有了政治性的权威定义,可是如果直接套用于辛亥时期,则与当时众说纷纭的观念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迄今为止,试图解开中国近代国体政体概念缠绕的努力,从定义出发则捉襟见肘,以事实为据则无所适从,其症结已成顽疾。由于当时言人人殊,即便回到历史现场,拿出直接证据,也还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一团乱麻,只有通过呈现历史以把握概念的方式,才有可能贯通无碍。国体政体学说的历史发展与国人引进接受国体政体学说的顺序不相一致,以后者为据而兼顾前者,可以大体了解近代中国的国体政体观念演进史。


一、《国家论》《国法学》与国体政体之分


国体政体观念在清季随着欧洲国家学说的引进传入中国,国家学说的理论不一,国体政体的辨析因而有所不同。1899 年 4 月 10 日,《清议报》开始连载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国家学说从零星片断知识演进到成系统进入中国人精神世界的阶段。相关知识的丰富扩展使人们的认识形成概念,知道各国政治体制大体分为共和、专制、立宪三种,各不相同。尤其是“国体有名异而实相类者,有名同而实相反者”。如果一概依据希腊人的原则,唯就主宰官判别国体,一旦遇到变体就难以判断。如“今日立宪君主政治,与代议共和政治,均以自由权付国民,其名虽异,而其行政施设,有太相似者”。“盖立宪君主政治所以甚类代议共和政治者,由两者俱属第四种变体,而所以异于无限专制君主政治者,以其属第一种变体故也。”《国家论》进一步讨论现行各种国体政体的历史渊源及其流变,“方今开明之民,芟除古来错杂政体,而仅存二种,曰代议君主政治,曰代议共和政治,前者多行于欧洲,后者多行于美洲。”而在历史上,“古罗马人殊重国民之自由,国民之共同心极盛,则称其国用例波白律苦之语,以对照国王世袭私权之国。由是观之,称代议君主政曰例波白律苦,亦无不可。”今人所用 republic 之意,与君主政治相对,即共和政体,这样将无法区分代议共和与代议君政。所以共和制与君主制两种政体分别的关键,在于国家元首与民众的关系,“要之,主治者、被治者之间不设藩篱,互保平等均一之地,是共和政之本旨也。离隔君主与臣民之间,使上下分明,毫不可犯,是君主政之本旨也。”


《国家论》刊出不久,从 1899 年 4 月 20 日《清议报》第 12 册起,梁启超推出了据称是自己的译作《各国宪法异同论》,开篇即概括道:“宪法者,欧语称为孔士九嵩,其义盖谓可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也。故苟凡属国家之大典,无论其为专制政体(旧译为君主之国),为立宪政体(旧译为君官共主之国),为共和政体(旧译为民主之国),似皆可称为宪法。虽然,近日政治家之通称,惟有议院之国所定之国典,乃称为宪法。故今之所论述,亦从其狭义。惟就立宪政体之各国,取其宪法之异同,而比较之云尔。”这段文字或者引申为“以往政体分类的关注点在于谁做主,而梁氏分类的关注点则落在宪法的有无上”。可是政体与国体究竟如何区别,当时还相当纠结,遑论清晰的政体分类重点何在。所以接下去该文论道:“政体之种类,昔人虽分为多种,然按之今日之各国,实不外君主国与共和国之二大类而已。其中于君主国之内,又分为专制君主、立宪君主之二小类。但就其名而言之,则共和国不与立宪国同类,就其实而言之,则今日之共和国,皆有议院之国也,故通称之为立宪政体,无不可也。故此书所述,专就立宪君主国与共和国论之,而专制君主国不与焉。”英国是宪政(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省称)的始祖,700 年前,英人已由专制政体渐变为立宪政体。“上院之制,随各国之国体而异,既已详之,至下院之制,则不然。无论君主国共和国,虽国体大异,其制皆如出一辙,皆由人民之公举,为人民之代表。”《清议报》第 13 册续刊该文,又说:“君主者,立宪政体之国世袭继统者也。……共和国之大统领,必由公举,定期更任,而其选举之法,法国、瑞士则由国会,英国则特开选举统领会以举之。”照此论述,共和国有时与立宪君主国相对,有时又涵盖立宪君主国而与君主国相对。


1899 年 9 月 5 日,梁启超在《清议报》第 26 册发文,开始运用刚刚学到的知识对中西政治进行分析比较,他说:“中国周代国体,与欧洲希腊国体,其相同之点最多,即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是也。…… 欧洲人所谓少数共和政体,谓之寡人政体者是也。其政府(即贵族)之权力甚重,过于国君,国君之废立,出于其手,国君之行为,能掣其肘。”在他看来,中国的国体与欧洲有几点大异,其一,“中国自秦汉至今日,可直谓为一统时代”。其二,“中国可谓之无贵族之国,其民可谓之无阶级之民”。其三,“欧洲自希腊、罗马以来,即有民选代议之政体,而我中国绝无闻焉,此又其最异之点而绝奇之事也”。


对于欧洲的政治学说,梁启超尽可能参酌各种说法,表达个人见解,他在 1899 年 12 月 13 日刊行的《清议报》第 32 册撰文介绍“后世谈政体者,多祖述其说”的《蒙的斯鸠之学说》,“蒙的斯鸠曰:万国政体,可以三大别概括之,一曰专制政体,二曰立君政体,三曰共和政体。凡邦国之初立也,人民皆慑伏于君主威制之下,不能少伸其自由权,是谓专制政体。及民智大开,不复置尊立君,惟相与议定法律而共遵之,是谓共和政体。此二者其体裁正相反,立于其间者,则有立君政体,有君以莅于民上,然其威权受法律之节制,非无限之权是也。”“而于共和政体中,复分两种,一曰贵族政体,二曰平民政体。”其说与他翻译的《各国宪法异同论》的分法有所不同,所以梁启超特加“任案:蒙氏所谓立君政体者,颇近于中国二千年来之政体,其实亦与专制者相去一间耳,若英国之君民共治不与此同科也。窝的儿尝评之曰:蒙氏所论专制立君二者,其性质实相同,特其手段稍异耳。”


吾妻兵治等人翻译的《国家论》,虽然使用了国体与政体,不过分别并不清楚。梁启超同样在国体的架构下,主要使用政体来论述政治制度。而国体政体有时没有清晰分界,似可互通混用。共和的属性就是典型例证。《清议报》后期,麦孟华鼓吹创生中国国民,指国体有共和立君之异;而“树立山人” 谈论中国政治,则主张将数千年专制政体变而为共和政体。也就是说,相对于君主制,共和是国体,相对于专制,共和则是政体。


《新民丛报》时期,梁启超继续着重于政体的探究。1902 年他发表《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再度强调“孟氏学说,最为政治学家所祖尚者,其政体论是也”。并重复介绍三种政体之分以及各自之别。据此说,专制、君主制与共和制,均为政体而非国体。梁启超还从中国专制政治的进化史探讨政体的种类及各国政体变迁之大势。他认为,中国自古及今惟有一政体,故中国人脑识中没有政体分类之说。以理论分别政体种类者,起于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因主权者之人数而区分为三种,每种又包括正变二体。君主政体以 monarchy 为正体,变体为暴君政体(tyranny);贵族政体以 aristocracy 为正体,变体为寡人政体(origarchy );民主政体以 democracy 为正体,变体为暴民政体(demogogy or othlocracy)。此外还有混合政体(mixed state),即合君主、贵族、民主三者为一。到 18 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将政体分类变为:主权者以名誉为主义,谓之君主政体;主权者以道德为主义,谓之民主政体;主权者以温和为主义,谓之贵族政体;主权者以胁吓为主义,谓之专制政体。此外,近儒墺斯陈的分类为:一人政体(主权在一人者),数人政体(主权在二人以上者)。后者又分为少数政体同质(寡人政体)和异质(少数共和政体),多数政体同质(民主政体)和异质(君民共主政体)。日本博士一木喜德郎的分类为:一、独任政体。包括独任君主政体:含专制独任君主政体(中国、俄国)和立宪独任君主政体(英国、日本、普国);独任共和政体(法国、美国)。二、合议政体。包括合议君主政体:含专制合议君主政体(无)和立宪合议君主政体(德意志帝国);合议共和政体(瑞士、德意志联邦内之三共和国)。此分类就近世国家而言,所以贵族政体不另列为一种。至于历史上政体的分类,则有法国博士喇京所著《政治学》的划分,古代有族制政体、神权政体、市府政体和封建政体,近世则有专制君主政体、立宪君主政体、代议共和政体以及联邦政体。


梁启超述及的这些五花八门的政体分类,并未牵扯国体,而且看似缘自泰西,实则取材东瀛。在此期间,一批中文报刊也从不同角度介绍各国国体政体的类型异同,其中日本的影响同样至为关键。


庚子事变前,《台湾协会会报》刊载日本人写的《一国之政体》,指政体因国体有别而自有异同,“即有国君亲裁万机者,又有常谋国民然后行政治者,或有不设国君,国民合同相谋以治一国者,是因国体易其政者也。而国君独裁者,名称君主专制政体;君民相议施政者,名称君民同治政体;设无国君,人民合议选出主裁者而治国者,名称民主政体。”俄国、清国、土耳其等,均为君主自裁政体。后来国君治国不再一人专政,而是广采民意,进化为立宪政体。“又有民主政体,一名共和政体,即无君主,国民相互选择名望学识之人,约定年限,总裁国政,名称大统领(即民主国),美国、法国,均为民主国政。


而有益国家,有福人民之国政,是为立宪政体(君民同治)。”留日学生的《译书汇编》介绍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与梁启超异曲同工,也将“万国政府之形质” 概括为“共和政治”“立君政治”“专制政治”三大别,具体分别则侧重不同,“举人民之全部,或人民之一部,而掌握政权者,共和政治也。置一君而立有一定之宪法以限制之,立君政治也。以一人之喜怒,裁决政务,不受法律之节制,而唯所欲为者,专制政治也。”共和政治又有二类,“举人民之全部,而掌握君 [ 政 ] 权,共议政务者,民主政治也。举人民之一部,而执其政权者,贵族政治也。民主政治,其国民有身为君主以治人者有之,或身为臣民以治于人者有之。”“凡民主之国,皆分其人民而定其品级族类,分之得其道,则立法者垂令名于不朽,而共和之祚以长,分之不得其道则反是,诚不可以不慎也。” 共和政治的流弊隐患在于,“若有一人崛起而掌握无限之大权者,则其势必一转而为立君政治,其变之极,且酿成暴虐政治。盖立君政治,犹有一定宪法,或有适合于国体之法则,且其政体之元气,足以抑制君主之专横,而使之不能逞。”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1902 年由译书汇编社出版的章宗祥译、岸崎昌、中村孝著《国法学》,作为《政法丛书》第 1 编的重头戏,该书将此前相当混淆的国体政体概念清晰划界,并据以区分各种类型的国体政体。据此,国体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国体分为三种,君主国体、民主国体、君民同治国体是也。主权在君,名曰君主国体;主权在民,名曰民主国体;主权在君与民,名曰君民同治国体”。二是“分为二种,曰君主国体、共和国体是也。所谓共和国体者,指主权之全部或一部存乎人民,合民主与君民同治而为一类者也”。《国法学》以第二种分类法立说,国体为国家组织之名,“国家之如何组织,此国家成立之时,基于国民之观念沿革上之问题也。”政体则为统治方法之名,“与国体不相关系,而自然区别者也。”


按照这样的标准,“今之欧洲国家,皆由部落国家而发达者,本乎主权在团体而君主治团体之观念组织而成者也,故其国体皆共和国体,即有称王称帝者,不过政治上之尊号而已,就法理上而言,其地位与称大统领无以异也。”而“日本国体异是,国家组织之法基于家族制度,同国人种,统一于同一始祖威力之下。据历史所载,皇统为国民先祖之代表,故皇位之于国民,代祖先而统治之也。皇位与统治权合为一体,此日本国体之特质也。故同曰君主,全与欧洲不同,君主者,非机关之谓,而统治之主体也。欧洲诸国及其他各国,皆共和国体,纯然之君主国体,地球上惟日本一国也。”译者于此特加按语:“此说不过一家之言,日本学者反对者甚多,读者不可执一而论也。”


尽管如此,国体政体之分的确因此而起,所以日本皇统的特殊性对于国体政体的分别问题可谓大有关系。“欧洲诸学者不言国体之区别者,单就欧洲之组织而言。盖欧洲各国,君主与大统领均为国家团体之一机关,其主权常在团体,而国家为统治之主体,故其国体皆共和国体也。虽然,国法学者,非以欧洲为限,世界各国通行之国法学也。欧洲国体之外,别有所谓君主国体者,于是国体之区别与政体之区别,不得不分言之矣。”照此说法,原来欧洲的国家学说并不强调国体政体的分别,区分国体与政体,主要是因为日本的国体与政体相分离,与欧洲各国的国体政体基本一致的情形全然不同,导致国体政体必须加以区分。


政体由于统治方法不一,本来已经有所分别。统治方法的区别,因为标准各异,所以种类甚多,如格立司的分类法,以国家元首之组织及其地位为标准。“国家之元首者何也,统辖国家施政之机关也。国家之生活,无一日可息,又其利害得失,随宜以处,不可无执中调和之人,是以国家常置首长,曰帝,曰王,曰大统领,曰联邦参议院,皆是也。由其组织地位,统治之方法异,政体之区别亦随之而异焉。” 据此标准区分政体,“由元首一人而成者曰独任政体,由数人合议而成者曰合议政体。二政体中又别为二,元首无责任者曰君主政体,元首有责任者曰共和政体。更细别之,则为立宪、专制二种。立宪政体者,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其权限而统治者也,其权限不分者,专制政体也。”


至于政体与国体的联系及分别,大体为:“政体区别之名目,往往与国体相符合,然国体自国体,政体自政体,二者各有独立之观念也。故有同一政体而国体异者,有同一国体而政体异者,此皆事实之所有,而与理论不相妨者也。”例如日本、英国、普鲁士,均是立宪独任君主政体,“其为君主,日本与其他二国均无以异也。英、普之王,均是国家之元首,以元首一人为君主,故曰君主政体,统治之主体在国家,故曰共和国体,所谓共和国体而君主政体也。反之,日本之天皇,为国家之元首,又为统治之主体,以元首一人为君主,故曰君主政体,而统治之主体亦在君主,故曰君主国体,所谓君主国体而君主政体也。由是观之,国体政体观念之区别,可以知之矣。”由于各国政治的实情有别,“欧洲国法学者,言政体而不及国体者,由彼等所见国家之组织,同为共和国体故也。故辨国体之异同者,自日本始。” 国体政体的分别因缘明治日本国体与政体相分离,对于解开长期困扰近代国人的纠结至关重要。“无论何种国体,统治主体无以一身统治之理,譬如君主国体,无论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君主以一身行其政治,此事实上之所不能,故必设机关以行之。其设备机关,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固无以异也,且君主国体与共和国体亦未始不同,惟其宪法上之精神,则随政体而异而已。专制政体,苟为君主之意,无论其由机关与否,终有效力,其事实上必由机关者,不过为便利计而已。立宪政体反是,一定之统治权,必由一定之统治机关以行之,此为宪法上之要款,非仅为事实上便利计也。”


就君主制而论,“君主有二义,其名则一,其实则二。同一君主国,有君主国体国与君主政体国之别,君主国体与共和国体相对,不以人民之集合体为统治权之所在,而以唯一之君主为统治之主权者是也。此种国体,所谓君主者,即国家也,亦即统治权也,君主与统治权合为一体者也。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相对,不以元首为有法律上之责任,而以元首为在无责任之地位者也。此种政体,所谓君主者,谓政府之首长也,君主非主权者,而为行使主权之一机关是也。”由此可见,日本为君主国体,欧洲各国则是君主政体。基于是理,《国法学》论国家机关之组织,“所谓君主者,专指君主政体国之政府首长而言也。”如在英国的君主制之下,“其君主与其他君主国同为国家之元首,而于国会不过有主权之一部,故所谓主权者,并存于君主、国会者也。概而言之,主权者,存乎国会而已。此特别国会之地位,自上古部落国家以国民会为主权者之观念沿袭而来者也。主权在国民集合之国会,故其国体称之为共和国体,亦无不可。然分析言之,君主于国会,亦有主权之一部,故称之为君民同治国体,最为适当。君民同治国体者,共和国体之一种也。欲知英国国体与其他共和国不同之所以,不可不明其特别国会之地位也。”也就是说,国体不仅要看其名,还要看君主与国会实际的地位及权力。


《国法学》的这一套概念理论详尽而系统,对于迫切希望了解认识国体政体问题的国人很有吸引力,自 1902 年 3 月初版,7 月即脱销再版。虽然引起不少争议,却影响近代中国的国体政体观念相当深远。当时全社会各种力量几乎都在思考选择取舍中国政治体制变革的适宜形式,这一套国体政体理论为各自带来各取所需的理据以及不小的解释空间,因而取向各异甚至相对的朝野革保各方,差不多都依据这一理论而做出有利于己的申说,并据以制订变革的蓝图。


二、共和立宪之选与国体政体之论


这一时期的各种译文期刊上,日本法政学者的相关论著占了较大比重。虽然说法不一,大体不出上述范围。如《翻译世界》刊登永井惟直的《政治泛论》,将政治组织“大别为三种:(一)君主政治,主权在一人。(二)贵族政治,主权在少数之贵族。(三)民主政治(即共和政治),则为多数之合议制, 设民选议院,国家政令,一依于多数国民之意志。自社会进化之理观察之,民主国盖为政治之极端主义。然近世国家之趋势,多统治于一主权者。”而《政学原论》将近代国家组织分为王政主义、贵族制主义、民政主义,王政主义有君主专制、立宪王政、统领共和政三种。熊谷直太的《法律泛论》则称:“主权所属,则各因其团体而异,辄以国家之起原发达之历史释之。


(一)君主独裁之国,主权专属君主。(二)君民同治之国,君主与人民共有主权。(三)共和国,主权在于人民之全体。是三者之外,或谓人民相互之契约,其物为主权,而非出于君与民者也;或谓国家为有机体,以独立之目的而生存,故有人格,以为主权;或谓国家为一法人,譬如社会,其权利之主体,不在社会之各员,而在于物,当以国家自身为主权者。盖国体不同,而主权所在亦异,固其理也。如德国上古部落会议,凡决议关于部落之大事,其会员虽有多少之制限,皆由一般之人民而成,君主不过其会议之役员之进化者,往往取此以为主权在于人民之总意。然一校之日本国体,则大相背反,盖主权存于万世一系之天皇也。”


《译书汇编》也刊登了一系列日本人士的论著,从各自国体政体的观念进行概括解释。《欧美日本政体通览》断言:“盖不知政体者,不足以语政治组织之故也。盖立宪、共和、专制,皆因政体而别,此法制之外形也。而政治之组织,每因历史之异,国情之不同,而等差也。各国皆有特别之历史,故有名同而实异者,或实同而名异者。”又指“法兰西纯然一共和国体,主权全存于民权间,大统领仅总括行政之机关,未尝握尺寸之主权”。


日系《顺天时报》刊登的清朝官员说帖,称吾妻兵治译《国家学》“于专制即君权、共和即民权、立宪即君民共权三种政体殷殷申论,而归重于立宪政体,凡君权之专制、民权之共和均不以为然”,可“谓为公而不偏,正而不激,洵属知言”。对此,有论者指出:“推阐强权进化之理,且谓专制政体为过渡时代不可缺之点,至由野蛮而半教,由半教而文明,而宪法于是成立。盖环球万国之中,有立宪而不共和者,无共和而不立宪者。民主也,君民共主也,皆统乎一宪法之轭下者也,皆民权自由之理大昌,而乃有此一日也。”


《经济丛编》转载梁启超译《各国宪法异同论》,使得区分政体为专制、立宪、共和三种的观念进一步传播。《游学译编》刊载的《政治学说》则根据政治学史和理学沿革史介绍历史上的政治学说,称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分政体为三,“观其最高之权力存于一人、存于少数、存于多数而别之。真正之政体,无论为一人、为少数者、为多数者,皆所以谋公共之利益。若专谋私利,则政体之堕落者也。故政体有正与不正之别,合之可为六种。一王政或君主制,此一人为公共利益之政体也。二贵族政,治者在一人以上,然非国之多数也。贵族制之治者,皆含善良之人之意,皆为国家及市民谋幸福者也。三共和制,多数之人主政,谋公共之利益者也。多数之人民之中,或有秀于一德者,德之种类甚多,故人民不得而兼之。”至于不正者,“一僭主制(君主政之堕落者),专图君主一人之利益。二寡头制(贵族制之堕落者),专谋富者之利益。三僭民制(共和制之堕落者),市民中最贫困之多数者为政,专图贫民之利益。”


通过上述译介,国人获得的知识信息是,国体政体的分合异同,因缘各国政治的实情,学理则是依据各式各样的实情做出各不相同的解释;欧洲各国的国体政体虽然各异,但一国之内国体政体大概一致,一般不必加以区分;决定国体政体的差异,虽然大体依据最高权力之所在,具体解读则五花八门;日本的天皇制使得国体政体相分离,因此之故,区分不同的国体政体以及分别不同的国体政体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引进吸收,成为国人认识国体政体问题的凭借,翻译介绍之外,国人开始对国体政体与中国的关系问题发表意见,主要有相互关联的两个层面,其一,国体政体的一般原理能否恰当说明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其二,中国变革应取何种国体政体为适宜。既然国体政体的分辨缘于国家学说的一般原理不适用于日本,因而必须加以调整补充,那么中日虽然同文同种,也不可一概而论。如《支那化成论》辨析清朝皇权道:“所谓帝皇者,名为专制君主,而其实则非,彼之不能行其权也,与立宪之君主,共和之总统,亦复何择?盖帝皇高拱九重,不过日俟大臣所奏,而为之判决可否而已。如发号施令,权固在君,而行之不力,帝亦无可如何者也。且军国大事,不得不与内阁及军机处相商,是亦以官制要君已也。……由是言之,支那之国体,将谓之君主政体乎,则有民主之制存焉,谓之共和政体乎,则疆臣黜涉,唯帝皇之爱憎是从,求之泰西政体,又未见其所当也。”


正因为基于泰西各国历史和政治制度的国体政体理论不符合中国实情的判断,导致选择何种体制适合中国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身份地位不同,态度理据各异,观念大相径庭。《选报》刊载的论说,大体沿袭梁启超的思路:“吾闻今名于地球者八十余国,其政体二,其分权三。所谓政体二者,一曰君主,一曰民主,共和尚矣(共和,民主之称)。君主之政体亦有二,一曰立宪,一曰专制。今地球上共和者某某国,立宪者某某国,若专制则只亚洲之俄与中、韩三国而已。俄国已立议院,韩则垂亡,中且濒灭,今并专制亦只徒有其名耳。所谓分权三者,立法、行政、司法三者而已。大抵共和政体,君由民举,法由民立,君非世及,数年一任,任满再举,如美、法诸国是也。立宪政体,君虽世及,而法由民立,君民共守之,如英、德及日本等国是也。故立宪政体,又谓之为君民共主者。专制政体,法由君立,君权无限,君虽世及,而革命易姓之事,多则数百年,少则数十年,置君如弈棋,而生灵为之涂炭矣。…… 统地球八十余国观之,盖专制时代已过矣,宪政党亦可谓之革政党,革政所以挽革命,政不能革,命必革之,我不革之,而人亦必革之,革于我而我可自立,革于人而我瓜分,而我亡矣。”


创办《国粹学报》的邓实等人一面鼓吹国学,一面以《政艺通报》传播西学。邓实的《政治通论》肯定“今而泰西立宪共和政体主义之潮流渐警动,吾君民上下之耳目之脑筋,乃始现光明之一线”。将世界上的君主国分为君主权盛、君主权次盛、君主权衰、君主权分、君主权附属五等,将民主国分为民主权盛、民主权次盛、民主权次衰、民主权衰四等,又将君民共主国分为共主帝国、共主王国、共主权弱、共主存政和共主殖民五等,认为“就世界现状征之,则所谓君主一人之专制政体已如风卷败箨,销声匿迹于大地,而所谓民主多数之共和政体,亦烟销云过,仅留残影。然则今日最适存于二十世纪世界者,立宪政体而已。夫立宪政体之所以良者,以其集合皇室、贵族、平民而成一团体之法人,以共组织一完全之政治,无专制一人滥用政权之害,无共和多数紊乱秩序之虞,其政体于地球上诚有鸿益而无小弊者也。呜呼,十九世纪之上半,专制仆而共和兴,当十九世纪之下半,立宪兴而共和又将仆”。邓实还以法、美为共和典型,而两国内部仍不如立宪,且法国经历流血惨剧为据,以示共和不如立宪的旨意。


《大公报》举办了“振兴中国何者为当务之急”的征文活动,其中采用何种政体的问题成为议论的焦点。所评选出来列为一等的文章,署名“史彬”者称:“且夫宪法者,全国之法典之所在,即全国之利益所在,君与民实共享其成而无偏无倚者也。况乎全球政体,不外三种,曰专制,曰共和,曰立宪。专制者君权过尊而民情不免壅塞,共和者民权太重而政柄未免下移,独以君主之国,而行立宪之法,则有利无弊,推诸万世而可行。”署名“效灵”的则说:“世界之政体,有三大别,曰君主专制政体,曰君主立宪政体,曰民主立宪政体(即共和政体)。今世之强国十数,除俄罗斯为专制政体,美、法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然则君主立宪者,政体之完全无缺者也。中国不幸而为专制政体,自十余年前志士即以变政倡言于下,无如执政者以为不利于己,必多方遏之。自癸卯、甲辰间,执政者知专制之不可终其位也,于是立宪之机始渐露于上矣。终狃于俄强之故,遂渐以息。今自日俄交战以来,日屡胜俄屡北,且内乱迭兴,是胜负之数,实寓于政体之中,虽结果不可逆料,然俄必至一蹶而不起。殆至俄蹶,而我政府始翻然改计,不亦晚乎。今为政府告曰:今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嬗代之时代也。征之列国,知世界必同归于立宪而后已。”应征者大体掌握了政体的相关原理,明确反对专制,也不以共和为然,而主张立宪,名为各抒己见,其实基本反映了《大公报》的立场态度。


在朝野上下鼓动立宪的时趋之下,关于共和、立宪、专制以及国体政体的问题,开始了新一轮讨论。反对立宪者,一般而言更加反对共和,其主要理据与告别共和的梁启超相似,就是无论何种国体政体,总以适合本国国情为宜。有人认为,应该分别本末,提纲挈领,追根寻源,一般人指“方今之大病而不可救药者,不过一言以蔽之曰专制,欲药专制,莫如为共和与立宪。吾中国即不能为法、美之共和,而固能为英、日之立宪。共和也,立宪也,诚吾中国生死肉骨之良剂也”。然而,“中国或者终有共和与立宪之一日,吾不敢言,若以今日之中国而论,则吾有以决其必不能也。”因为共和、立宪必开议院,必树政党,必推行商会与学会,而这些都未必可行。知而不能言,言而不能行,则不如勿知勿言。“吾是以虽言专制,而其实专制而非专制,虽不言共和与立宪,而其实非共和而共和,非立宪而立宪。”就算世人罪其为伪维新,亦不敢辞,希望当轴诸公能如其所言。


附和政体无所谓好坏,唯以适合与否为准之说者不在少数,各种国体政体不同,各有利弊,中国历史上“当闭关之世,不知国家之政体有所谓专制、立宪、共和种种之分也,但以己国所行者为不二之理,非此即不能合群立国而已”。从不同的国体政体角度考察,君主制与共和制的对立远不像政治宣传中专制与共和那样优劣分明,因为“君权国之权力,自君主一人握之,虽名为一人,实则有数人以干涉之、辅助之,而法律上执权之名词,则惟国君一人而已。君权与共和之别,即别之于握国权者之人数,君权国以少数人握国权,无论直接、间接皆然,而共和民权国以总数人民握国权,无论直接、间接皆然。所谓总数、少数,皆本体之一部分,非国家之主体,不过为国家之机关而已”。颇有罪恶感的君主专制,与共和也不过是程度有别,而非根本有异。就时空两面而论,世界上国家的种类“有共和者,有君权者,如美之合众国,纯粹之共和,德之联邦,含有君主共和两国体”。而历史上名义与实质因时而变。“拿破仑既即位之三年,变成终身大统领制度,又三年,其国体则为共和民权国,其政体则为共和君权国。自法理言之,以拿破仑一人专制之手段代表共和国,自事实上言之,拿破仑实为开明专制君主。”由此反观中国,“开国数千年,唐虞三代时虽集权于中央,而主圣臣贤,无不以国民为重。有庠序之制,则民知教育,有井田之制,则民知急公,有悬书读法之制,则民知奉法。至于国有大政,则谋及庶人,选举人才,则始于乡里。即曰统治于一君之下,实俨然如宪政共和之政体也。”


围绕立宪与否以及采取何种立宪体制的争议,暴露出国人对于政治学说的浅薄无知,有人慨叹:“交通亘数十年,而国人犹茫然于若者为共和,若者为立宪,若者为专制政治,若者为立宪政治也。”于是新一波的政治学常识普及就此展开,“泰西国体,向分三种,曰满那弃者,君主为政之制,即今之专制而无宪法,若土若俄是也;曰德谟克拉时者(一名公产,又名合众),民主为政之制,即今之共和而立宪法,若法若美是也;曰巫理斯托格拉时者,君民共主为政之制,即今之君主而立宪法,若德若英若义若美是也。然专制之政体,下情或壅于上闻,而共和之政体,上轻而不免于下重,均不能有利无弊。”虽然学理的部分是旧调重弹,但从前大都是非法宣传,如今是合法鼓吹,对于普通民众的影响作用当然有所不同。只是国体政体依然缠绕,令专门家以外的一般人难以捉摸。


更为重要的是,之前无论保皇派还是革命党,传输学理或隐或显都有改造国家甚至反清的意向,因而偏重于倾覆清廷的共和,如今则多少有些奉旨行事的意味,取舍也要顾及朝廷的旨意,国体政体的选项需要平衡君与民的利害。“国于环球上者以百数计,苟其具独立之资格、有平等之权力者,则必有一定之国体,或为君主,或为共和。因其国体之不同,遂有政体之区别,政体在统治之权力动作于形式上者是也。统治权之所在各异,故其政体亦异,约分之,有三种焉。统治权之在于人民全体者谓之共和政体,在于数人者谓之寡人政体,在于一人者谓之君主政体。”而君主立宪政体最适于中国。这不仅因为适合中国的情势,也符合世界的时趋。载泽等人考察法国的结果,就发现“其立国之体虽有共和之称,其统治之权实具帝国之制,其条规则整齐画一,其精神则固结流通,遗其粗而撷其精,其可以甄采之处良非鲜少”。


三、开国会重启国体政体之争


《民报》与《新民丛报》的论战,虽然双方各自认为全胜,实际上坚持开明专制的梁启超无法解决清廷是否愿意开明的问题。徐佛苏为梁启超摆脱困境所献计策,是预备实力以赞助立宪政治,只要促使清政府按照国民公意立宪并且实行,革命排满就会不攻自破。鉴于“此次立宪结果之美恶,即国家存亡、满汉和战、党派分合之一绝大关键”,《新民丛报》应当停止驳论,蓄其精力于事实上之进行,否则徒增彼此恶感,扰乱民心,阻碍改革进步,影响救亡大业。c也就是说,只要清廷愿意立宪,革保论战便胜负立见。


随着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以及革保论战的白热化,关于国体政体问题的研究讨论持续升温。为了进一步弄清楚相关问题,首先还是加大学理输入的力度,译介海外尤其是日本的国家学著述,再次成为重点。而要认识各种立宪的异同,尤其是作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比较,共和政体也以参照物而受到关注。末冈精一著、周珍译述的《国宪泛论》称:“共和国之国家全权,虽亦由一人之元首,或以数人组成之会议体统一总揽之,然其国家元首之所以能掌握此权者,由于国民或国民中之占有特别地位者之委任,非纯粹立宪君主国之君主自能掌握此权,以遂其完全自由之总揽统一者比也,此共和国与立宪君主国差异之要点也。”


在引进学理方面,拥有众多中国门生的日本国法学权威笕克彦的著作最受关注,汪兆铭与梁启超的笔战,双方都不时引述其学说作为自己论点的理论支撑。笕克彦讲述、陈时夏编辑的《国法学》则说: “君权国者,以一人为国权之代表,掌握国权者也。……若夫共和国即不同,共和国可分贵族、民权两种。民权国者,乃其国民全体掌握国权,其各个人仍臣民也。贵族国,全体掌握国权,其各个贵族亦仍臣民也。君主国不然,君主一人掌握国权,其余全国民皆臣民也,惟君主非臣民也,故曰其人格不可分也。”


按照笕克彦的说法,共和立宪制本来不设君主,可是共和国不仅民权立宪,所以共和国又与君主制扯上关系。“君权国者,其国权掌于一人,而有数人以干涉之辅助之,惟法律上之名词,则惟国君一人而已。君权国与共和国之别,即别于掌国权者之人数。且共和国之君主,有二人格,其为国君时为一人格,期满则复为人民,而又一人格。君权国之君主,只一人格,非有灭亡,终其身为国君。又共和国之国君,于法律上有负责任者,有不负责任者;君权国之国君,于法律上全不负责任,惟于道德上负责任耳。”这样的说法,为君主与共和相互容纳留下空间,成为后来虚君共和、帝制共和等奇说的凭借。


一般学理之外,各国国体政体的实情也是关注的重要方面。继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之后,清廷又陆续派员分赴世界各国进行考察,尤其是着重考察君主立宪政体。“寡头国体,近世罕有闻,东西洋之国体,大概分为君主国体及民主国体,如中国、日本、俄罗斯、德意志、义大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兰、比利时、瑞典、脑威、奥大利、匈牙利、土耳其、丹马、暹罗、韩国,是皆君主国体也,如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瑞士、墨西哥、智利、秘鲁、亚尔然丁,及其他共和国,是皆民主政体也。”而“世界各国国体确守帝国立宪制者,除奥匈以外,惟日、英、德三国,政府欲以帝国君主制改为立宪制,其势自不能采用共和制与王国立宪制,而主张采用帝国立宪制,采用帝国立宪制舍日、英、德将何取法焉”。三国的政体形似而实不同,“德意志联邦中之多数国为君主国之宪法,而德意志则实为共和国之宪法也。”“英国则不然,不独立法须得议会之协赞,即法律之公布亦必以君主与议会之名共同行之,实含共和国之意义。即此立法一项,已足见英君主之权之狭,而日本君主之权之广矣。”由此可见,清廷变政,优先考虑的并非立宪,而是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甚至强化君权。考察各国的重点不在宪制的优劣,而在君权的大小广狭。这样的取向,令立宪派官绅大失所望,也坐实了革命党的揭露与抨击。


从特定视角看,清廷派员考察各国可以说是目的性极强的政治秀,既然不得不立宪,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皇权的绝对权威,就成为其权衡取舍的主要砝码。“顾立宪国之中,实分二种,一君主立宪国,一共和立宪国,而君主立宪国之中,又分二种,一君权重之立宪国,一民权重之立宪国。是之差别,各依其本国历史而不同,未易议其优劣。而日本则君主立宪中,又偏重君权之立宪国也。”e洞察当道的用心,有人揭示道:“中国与日本,既系同文同种,于风俗习惯上,尤多相近者,仿效日本以存君主之大权,今日政府所注意者,或在于是,但取法日本不如取法英、德,固天下人之公言也。”仅就政体仿效对象国的选择而言,清廷与包括立宪派官绅在内的天下人就存在严重分歧甚至对立。


借鉴模仿的目的在于本国选择国体政体,“政体者,自政治运用之体式以为之别者也。通例别为三:曰专制,则以一人而总揽一国之政权,立法、司法、行政,皆握自一君主者之手,所谓独裁国者是也;曰君主立宪,戴一君以为治,更为之立宪法焉以限制之,俾不得专恣一己之意以从事,欧洲诸立宪国是也;曰共和立宪,不置君主,专依宪法以为之,如美法诸共和国是也。”政体各异,却无所谓好坏,“惟有视所对待者之何物,而审所宜出”。


“国家自治,广义则不论国体如何,皆为自治,狭义则只有共和国可以当之。”虽然主张立宪的中外人士不断强调:“若夫立宪国与共和国之分,在一有君主之名,一无君主之名,其实际无殊也。全国之政治在两议院之掌握,而两议院又为人民所公举公选者,此亦何必无君主名而后为佳乎?矧有宪法,则人民之权利证书必自明定而使完全无缺,无共和、立宪之分,则有利人民者,此矣。”可是具体而言,并非如此简单,政体的差异不仅分别显著,而且至关重要,“君主国体之宪法不可以行之君民共主之国体,君民共主之宪法亦不可行之民主共和之国家,而共和之宪法虽至高,亦不可遽行于上二种国体之内。匪特此也,即同一君主、同一君民共主、同一民主共和,国体同而宪法亦不能尽强使同。”


国体决定于国权,“国权者何,一国最高权力之谓也。据最高之机关,行使其最高之权力,故虽有他机关与之分峙对立,而国家活动之中心点,仍掌握于最高机关之自然人,而他之机关不可不受其权力之支配,是可谓之国权统一也。大抵君主立宪国之最高机关,其统一之权多属君主,共和立宪国之最高机关,其统一之权多在议会,故政体之区别根于国体之区别而生。观于近世文明国家,殆无不然,此殆一般国权统一之趋势也。”


有鉴于此,虽然有人对于急激之士“不审时势,空言公理,心醉共和”不甚谓然,却也无法否认清廷的选择未必合乎公意。“夫立宪之政体有三,有民主,有君主,有共和,欲知何者为合宜于中国,要当视国民之程度若何,原有之政体若何,历代之沿革若何。……即以君主立宪之制言之,德国政体,于政治上观之,殆如立宪君主国,而其实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尽在于联邦参议院,立法则有该定之权,有发例令之权,议案经国会议后,则送之参议院,以俟其裁决,俨然一共和之制也。……总以上数说而观之,既曰立宪,则君权必不能无限,而吾国所最宝贵、最注重者,惟此无限之君权,则其欲以立宪为名,而以巩固君权其实,势有必至,理有固然。故无论倡民权共和之说者谓之谬说,谓之歧途,谓之淆乱国是,即倡实行立宪,建责任内阁,开上下议院,亦恐大拂政府之本心也。”就此而论,自上而下的改革,选择何种政体仿效哪一国家的关键,取决于清廷,而清廷以巩固君权为目的,必然与国民的选择相歧相悖。主张君主立宪者正是在这一问题上,面临难以逾越的极大障碍。


梁启超后来将杨度等人列为论战的同党,以显示自己对于民报的压倒性优势。其实,论战时梁启超持开明专制论,连君主立宪也认为不能实行。而杨度虽然主张君主立宪,不以民主共和为然,理据却与梁启超以及其他立宪派有所不同。


杨度认为,中国不能实行民族主义的理由,是汉人不能独立,满蒙回藏不能与汉分离,否则为内部瓜分之原因,而得外部瓜分之结果。梁启超称这不如说是中国不能言民族主义的理由,而中国不能为民主立宪,仍在人民程度与历史事实问题,满蒙回藏程度不足,也是中国国民程度不足的一部分。杨度同意民族主义不可行以五族不能分为据,“惟余之论民主主义不可行,亦即以此为惟一之原因,而不别立理由者,盖余实不承认今日汉人有所谓民族主义。”民主立宪党不过取此为一手段。“其所以必取民族主义为其手段者,实由其以民主主义为其目的之故。欲行共和政治共同选举之法,则不能不取蒙回藏之人而去之。”而去君主与民族主义无关,可以行君主立宪,即可行民主立宪。欧洲各君宪制国家的国民程度或高于民宪制国家的国民程度,政治体制并不因此而改变,因其国民认为不必改,而非不可改。中国的蒙回藏人无论民宪君宪皆程度未足,汉满则皆无不足之虑。他日立宪后,蒙回藏行特别制度,促其程度增高,使与汉满同等,而收蒙回同化之效。但合满汉人民成一共和国,仅有事势上之不可,而无程度上之不能。因事势不可,所以反对民宪,主张君宪,并非由于共和国民程度足否。梁启超未尝明言中国国民是否已有君主立宪程度,既然主张君宪,反对民宪,实认为前者已足,后者未足。如果国民程度已足君主立宪,则问题已经解决,应进而谋所以成君宪之方法。杨度进而提出,君主立宪成否,应自要求开国会始,不仅具体明了,且可以测试政府是否有心立宪,成则宪政可期,不成则政府无所遁形。


于是,开国会很快就成为立宪派的政治纲领和号召,《中国新报》提出:今日中国救亡之道,首在改革政体。欲谋政体改革,不可不从根本上着手。根本解决,枝节问题即迎刃而解。“夫所谓根本上之着手者何也?亦曰使政府之负责任焉耳。而责任政府之所以能产生者,实由有民选议院之故。故吾人所宜奔走号呼,与吾国民相将致力者,惟在开设国会而已。”


无论徐佛苏还是杨度乃至梁启超,都没有根本否认共和制,而是将开国会作为测试清廷是否愿意立宪的衡鉴。一旦结果否定,主张君主立宪者就失去了所有固执己见的论据,道理上和事实上就只能走向共和,或者说舍民主共和之外别无他途。


杨度一派自称主张国民的立宪,与梁启超的开明专制及其他立宪派的君主立宪有所不同,所谓“国民的立宪,乃就国体立言,非就政体立言也。中国国家欲存在于现世界,必变为民权国体乃能立国,决非君权国体之所能济。若就政体而论,则中国今日以对外问题,有不必行民主立宪之趋势,以蒙、回、藏畔立问题,有不可行民主立宪之理由,则中国政体,宜为君主立宪也无疑。盖余固谋中国政治之改良也,君主之贤愚非所过问。故属望于国民者,欲其群起而争参政权也,非欲其群起而争君主;欲其群起而谋国家之幸福,因以增长个人之幸福也,非欲其群起而谋个人之富贵,以危及国家”。国民参政,就要组织国会,“何谓国会,即国民参政权汇萃之中心点也。国会之意思,即为国民意思;国会之行为,即为国民行为。今国民欲解决政治上之问题,则当从国会着手,庶不致蹈枝枝节节而为之弊矣。”既然主张国民的立宪,所以注意力集中于开国会。“利用国民多数之中立,而因以便其私图,此反对派与怀疑派之所由成立也。反对派为谁?现政府与革命党是也。夫与国会有实际利害之冲突者,莫若现政府与革命党。何也?现政府所持者为放任主义,而国会则决不令其放任;革命党所持者为改易君主主义,而国会则专重改造政府而不重改易君主。是故与现政府谋开国会,犹之与狐谋皮,与革命党言开国会,犹之与虎狼言博爱,实大愚大惑之事也。”在杨度一派看来,“盖专制与共和,无论如何之大法律家,不得谓其非一种政体,则国家何必不专制、何必不共和?然试起中国汉、满、蒙、回、藏、苗之四百兆大国民而问之,彼果谓专制政体及共和政体果可行于今日之中国也,则余将从此不言。”也就是说,选择民权国体和君主立宪政体,恰是中国各族国民的共同愿望,而非一己私见。


将国体政体问题牵入专制、君宪、共和的讨论,在学理和事实方面都增加了新的变数。有人据以论道:“欧洲之国法上及其历史上所称为皇帝,未必即为法理上之主权者,在彼土之文字中,皇帝之意与主权之意,各不相同,彼土之所谓皇帝者,不过如共和国大统领,代国民而行国家之权力已耳。然而共和国之主权,在乎国民,非在乎大统领也。……其发达自中世之诸侯而来,故其名虽曰君主,而其实古代之民主精神,犹未艾也。若法、若美、若瑞西者,共和民主之义,皆表白于天下,固无论已,即所谓立宪君主国者,大半以民主主义为其宪法之精神。比利时者,立宪君主也,彼州人士,所称赞为宪法模范之邦者也,而主权在民之一语,大书特书于宪法之中。大英帝国,宪法之母也,若但自外貌以观之,则君位之尊严,与东方或无稍异。若自法理以论之,则其国权之主体亦不在君而在民。无他,彼土之历史,与东洋之历史之不同使然耳。然则彼之所谓君主国体,名而已矣,其实则与民主国体大同小异者也。而吾之所谓君主国体者,别有说在。……或者不察,有谓立宪政体为实行民主主义之政体者。噫!其昧于事实而疏于法理,莫甚于此。古代之日耳曼,共和国也,古代之罗马,亦共和国也,共和国之见诸历史也,岂止一二,然未闻有称古代之共和国为立宪政体者。日本之国体固纯粹之君主主义,而日本之政体,则采用立宪主义,岂可因其政体为立宪主义,而亦谓日本之国体为民主主义耶。据是则立宪政体之特色非为民主主义,不待辨而知其然者也。”单就立宪与否而论,并不能直接决定国体政体是否民主。


有人进一步追究,“以事实观之,行使国家之权力者,无论为君主为大统领,皆自然人也,此自然人所行使之权力,非自然人之所有,实国家之所有。故行使此权力者有变更(如君主大统领易位),而国家不变更,因行使此权力而施之政体有变更(如专制变共和,或共和变专制),而国家不变更。以例言之,佛兰西当十八、九世之间,由共和变专制,由专制变共和,风诡云幻,变迁极矣,而国家不为中断。”今世学者,知原有分类不当,“乃又分为君主政、共和政之二种,而以共和政统括一切之贵族政、民主政。”“君主政与共和政之别,由学者之言曰,个人掌握国权者为君主政,多数人挡 [ 掌 ] 握国权者为共和政。此亦不正当之论也。何则?君主专制国,固可认国家之权力,挡 [ 掌 ] 握于个人,而不可概之立宪君主国。……今之立宪君主国皆非以个人掌握国权者,即宜皆谓之共和政矣,此不可通者也。”那么君主政与共和政究竟如何区别,“曰是宜以国家机关之组织为前提,而以最高机关区别之。最高机关者,非国权之全部掌握于一机关之谓,乃国家之活动统一于一机关之谓也。国家之全权,不能合掌于一机关,国家之活动,不可不统一于一机关,此统一之机关,为国家机关活动之本源。……以个人组织此最高机关者为君主政,以多数人组织此最高机关者为共和政。”这些探幽索隐的辨析,一方面极大地丰富了中国人的国家学知识,另一方面,也使得许多人对于五花八门、错综复杂的学理感到多少有些无所适从。


1907 年 9 月,清廷下谕设立资政院,梁启超等人仿佛看到了实现君主立宪的希望,组织成立政闻社,在梁启超撰写的《政闻社宣言书》中,借着形势的变化,再度将各派政见的分别抬上桌面,声称中国内乱外患,都因政府造成,必须改造政府,才能将恶根拔去,恶果消除。现政府不能自行改造,要改变为责任政府,主动力为君主和国民。而二者相较,国民为有力一方。因为所谓责任,是对国民负责任,而非对君主负责任。“故立宪政治,必以君主无责任为原则,君主纯超然于政府之外,然后政府乃无复可逃责任之余地。”有一派认为,现在政府腐败,实由君主卵翼导致,欲改造政府,必须先颠覆君统。其中又分为二小派,其一绝对不承认君主,谓必为共和国体,然后良政府可以发生。其他则以种族问题搀入其间,谓在现君主统治之下,决无术以得良政府。前者以英、德、日本之现状反诘之,则其说立破。后者君主虽然欲保皇位,也希望得到良政府,但如果不是国民运动达到极盛,断不肯毅然改造政府。


梁启超将君主与政府分别,而将国民作为改造政府的主动力,所以政闻社所持主义有四纲,一曰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故吾党所主张,惟在速开国会,以证明立宪之诏,非为具文。吾党主张立宪政体,同时主张君主国体。”二曰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三曰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四曰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并以第一条为根本主义。也就是说,其完整的政治表述是君主国体和立宪政体。


有人问道:政闻社俨然为政治团体,中国素以结党为大戒,时主且悬为厉禁,“以政闻社置诸国中,其安从生存。政府摧萌拉蘖,一举手之劳耳。且国中贤才,虽与政闻社有同一之政见者,其毋亦有所惮而不敢公然表同情也。”梁启超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政闻社所执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求。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其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此今世立宪国国民所常履之迹,匪有异也。今立宪之明诏既屡降,而集会结社之自由,则各国所咸认为国民公权,而规定之于宪法中者也。岂其倏忽反汗,对于政治团体而能仇之。若政府官吏不奉诏,悍然敢为此种反背立宪之行为,则非惟对于国民而不负责任,抑先已对于君主而不负责任。若兹之政府,更岂能一日容其存在以殃国家。”可惜这不过是一厢情愿,仅仅一年,政闻社就遭到封禁,所有的自信,都不幸成了谶语。


政闻社被查禁,并没有浇灭立宪派的希望与热情,他们继续将目标锁定在争取开国会之上。因为只有开国会,才能改专制为立宪政体,救亡图强,同时避免革命的惨剧和实行共和的纷争不已。有人考查世界立宪各国,只有美利坚本无君主,自然创为共和政体,“而欧洲各国则皆固有君主,而其君主又皆手握大权,专制之体裁,且甚于泰东诸国。乃何以自十七世纪之末,法兰西首发其难,而其影响遂遍于全欧,其君民愈争而愈剧,其世局愈演而愈奇。其政府具有深识远虑,善为操纵者,则因势利导,改革其政体,转以收群策群力之功,所谓君主立宪是也;其不善为操纵,则国体亦因之动摇矣。”这与其说是在讲述欧洲的历史,不如说是警告摇摆不定的清廷。为了说明立宪的必要,先要分清不同的国体。“国体既因主权之所在而分,而主权所在之异,乃根据于历史。故就历史上最显著之事例观之,则有二种区别,曰君主国体,曰共和团 [ 国 ] 体。……共和团 [ 国 ] 体者,即以二人以上之自然人而组织一合议体,以为统治权之总揽者也。共和团 [ 国 ] 体更分二种,一曰贵族国体,即基于国民中之一部,属于优族少数之人,而为统治权之总揽者之思想也,又谓之寡人国体。此等国体,今日无其实例。二曰民主国体,即以人民之全体为统治权之总揽者也。此国体又分为直接民主国及代议民主国二种。”


当然,也有人从国权不能统一的角度,断言国体政体不宜分离,“共和国以多数人掌握国权,未尝另立君主,专制国以个人掌握国权,未尝别立议会。倘使议会之旁复有君主,则议会之权不能统一,君主之旁复有议会,则君主之权亦不能统一。国权不可不统一,以此见立宪君权国之非美利也。”此说无异于看低混合政体的价值。


由于“君主国与共和国之区别,学说纷纷,莫衷一是,虽在今日,尚存疑问,而未得一定之标准”,有人进而讨论君主国的性质及种类,“盖同一君主国,而君主之地位随国情而各有不同,即在同一之国家,亦且与时代而相为变迁焉。试略言之,有以国权之全体悉属于君主一人者,有君主仅拥虚位而政权旁落者,有世袭之君主,有选举之君主,有君主负责任者,有君主绝不负责任者。甚矣,君主之地位,有如是之种种不同也。于此而欲求共通之标准,岂非困难之事哉。”尽管如此,君主国也有共同的特质,即“在于君主为国家最高意思之源泉而已矣。国权之发动也,其原动力由君主与之,国家之活动,要惟以君主一人之意思为依归。此君主国与共和国区别之要点也”。“君主之实权,其范围虽极狭小,然要无停止之一日。苟其不然,以君主而停止其实权之施行,则国家将失其活动力而陷于无政府之状态矣。纵不至是,君主之为君主,既并其范围至狭之实权而亦失之,虽君主之尊号犹存,自法律上之意义言之,则其国家因早已非君主国而为共和国矣。”


立宪政体,首先就要制宪。“试观列国成例,无论其国体之为君主、民主,政体之为共和、联邦,莫不有宪法为治理之标准。即我国现今之哓哓者,盖亦知时之不可以已也。有诘之者曰:立宪文明之事,以国民为政治之本体者也,共和、联邦之国有之固其宜矣,至于专制之国,吾未闻其有宪法也。”而国体不同,原动力各异,首先就表现在制宪的主动权有别。“制定宪法之权,在有国之主权者操之。然各国为主权者不同,故宪法制定权之所在亦异,君主国以君主为主权者,故君主制定宪法,共和国以国民为主权者,故议院制定宪法。”


革命党对于借由开国会否定共和的时流感到愤慨,坚决予以反击,以维护共和革命的正当性。他们驳斥《政闻社宣言书》所谓革命党的共和国体可以发生良政府的主张以英、德、日本之现状反诘则立破的说法,指其“未能解决种族问题而欲解决君主与共和问题,已属放饭流啜而问无齿决矣,况英、德二国,君民皆经几许冲突而后相安,至日本则政权向在幕府,君主不过备位而已,故覆幕即与覆君统无异”。


关于国体变迁,历来政治学者罕有发明,日本万世一系,国体惟一君主制,美国则合众共和,国体惟一民主制。意大利的马夏维利以君主国与共和国对立,遂为后来国体二分说之前驱。“而于共和国体中又分贵族共和国与民主共和国。变迁之范围无论君主变为贵族,贵族变为民主,皆必限于本国人之自相禅让征诛。若被他国他种之兼并占据侵入夺取,则为国家之灭亡,非仅属于国体之变迁也。……然环球万国,自古及今,其国体之变迁,不必尽顺此次第。有君主变为贵族,贵族变为君主,而君主即变为民主共和,共和复变为君主者,如英国是也。”国体变迁无常,国体演进的顺序说及不可躐等说便不攻自破。


有人直指问题的核心,现今之政体何种最宜,贵族政体不必论,君主专制一味压抑民权,被人唾弃,民主专制国家效果不良,未见其善,“今日之所亟欲研究者,惟君权民权之立宪而已。吾因得而断之曰:将来之中国当为民权立宪,不当为君权立宪。何则,破坏之后,则现在之君主既归于消灭,是他日之政体自当为民主,而不当为君主。然或有碍于时机,迫于事势,或竟因仍现在君主之旧,或另立他族之君,世袭相承,以保其位。然不过国家之一机关,又岂能再付以大权而重施今日之专制,以成为非平民之政府乎?况乎君权立宪必君主善良而后能行立宪之实,今之君主固非善良,他日之君主又岂能保其又善良乎?故将来中国,君权立宪既万不可行,如或行焉,亦与专制无以异耳。”


与梁启超、杨度以及立宪派官绅的态度迥异,“今日之顽固老朽,与此世界将离别者也可无论,其少年有志之士,无不以共和政治为世界最完全之政治,盖神游梦想者久矣。”“或曰:共和政治既为最美善之政体,何以君主国反多于民主?岂世界各国人之见识,皆出中国革命党之下乎?曰否否。凡事物由粗而精,由野蛮而文明,此自然之理也。数百年前,欧美各国无所谓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也,唯人类进化,公理日明,遂由革命而进为君主立宪、民主立宪。……夫共和政治,固现世最完全美备之政体,而喜高务远之士,犹以为未足,乃倡社会革命之说。”


有人从议会的性质地位论证国民与国会的关系,揭露要求开国会者居心不良,“近世各文明国之政治,无论君权立宪国、民权立宪国,皆议会政治也。议会政治者何?谓以国会为国家政治之中坚也,国家活动之心髓也。惟民权立宪国之国会,为国民全体代表之机关;君权立宪国之国会,为各阶级代表之机关。……若国法上国会之性质,则均为国民全体代表之机关。凡国民利害之调和,权义之平均,国会皆负其责。故国会与国民前途之关系最密切,而最重大者也。”据此,则“今日之提倡立宪、要求国会者,皆欲利用国民者也,非代表国民者也”。由恶政府实行立宪,较君主独裁更加专制,“专制之时代,中央则君主独裁之政治也,地方则暴官污吏之政治也。将来立宪之时代,中央则君主暨贵族专制之政治也,地方则官吏与劣绅土豪之政治也。故吾人谓:君主专制政体,只一重之专制,而今之立宪政体,反加数重之专制。世之崇拜国会论、迷信国会论者,其亦知所返耶!”此说似乎预示了民初政局乱象的根源,尤其是科举制刚刚停罢,即预见官吏加土豪劣绅的地方政治,可谓卓识。


在批评开国会之时,主持《民报》的章太炎甚至连代议制也予以否定。议会被普遍认为是民权的代表,否定议会,不禁令人质疑其此前主张共和政体,是否自相矛盾。章太炎的答复是:“昔者,吾党以为革命既成,必不容大君世胙,惟建置大总统为无害,而又慕说美利坚人哀思窈窕,为我好仇,故联想及于共和政体。不悟置大总统则公,举代议士则戾,且未尝推校丁口,与他国相稽也。”中国地广人众,不分联州,议员多选少选均不宜;分为联州,则彼此争斗,导致彼此分离。章氏甚至公然宣称:“余固非执守共和政体者,故以为选举总统则是,陈列议院则非。……君主之国有代议,则贵贱不相齿;民主之国有代议,则贫富不相齿。横于无阶级中增之阶级,使中国清风素气因以摧伤,虽得宰制全球,犹弗为也!”恢廓民权,限制元首,有多种办法,“如上所述,此政体者,谓之共和,斯谛实之共和矣;谓之专制,亦奇觚之专制矣。共和之名不足多,专制之名不足讳,任他人与之称号耳。”


四、共和与国体政体之辨


革命党的反对和批判,并不能阻止立宪派要求开国会的强烈意愿,而随着要求行动的逐步升级,相关问题的探讨也逐层深入,并且由于清廷取向的掺入,产生了诸多变数。在学理和事实上,主要集中于此前已经发端的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是国体变迁,二是国会性质,三是立宪依据。三者均涉及国家主体与国权统一的根本。


关于国体变迁,主要是历史上各种国体兴替的历程,“古今东西,立国甚多,欲求一变化无极之国体,如近世之法国者,罕见其匹。夫专政王制,立宪王制,各种之共和制,拿破仑一世之帝制,旧王统之复古的立宪王制,新王统之中级民的立宪王制,第二共和制,拿破仑三世之帝制,第三共和制等,非皆十八世纪末叶以降法国国体之变迁乎。”国体变迁的多样性,牵扯出来的就是国体政体组合的多变性和复杂化,这对于判断和确定国家主体及国会等机关的性质地位至关重要。当时通行的国法学就认为:


“因国体、政体配合之差异,国家有四种,如左:一、君主专制政体;二、民主专制政体;三、君主立宪政体;四、民主立宪政体(共和国)。学说上分四种政体,事实上不止此数。君民共主之国谓之贵族政体,如英吉利是。”


关于国会的性质,此前论战各方虽然意见分歧甚至截然对立,无论君主立宪还是民主立宪,大都承认国会为国民国家主体,议会为国家主权的代表。正因为此,立宪派才会全力要求开国会,并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可是,在此过程中,国会的性质却出现不同的说法,认为依国体政体的不同,国会的性质也有根本的差异。有人指国会为立法权之主体说不当,“然在君主立宪国之国会,非共和立宪国之国会所可同论,故此说断不能援用于君主立宪。盖在君主立宪国之国会,非有为立法权主体之资格,不过有参与立法之权限而已矣。”如果此说成立,则国会的地位大幅度降低,开国会的作用和意义也会相应减少。


关于制宪依据,清廷早就倾向于仿效日本,自达寿考察回国后,即派李家驹着重就近考察日本政治。李家驹回京奉召奏对,对摄政王说:“按日本宪法与各国宪法不同,日本天皇之权甚尊,宪法所载,凡臣民皆不可侵犯,而各国宪法或官主政体,或共和政体,皇上权力甚少。日本能采取各国所长合成宪法,较君主共和政体尽善尽美,所有军国大政,悉由君上自裁,中国立宪犹宜采取。”摄政王闻言“甚为嘉悦”。


世界各国虽然采取君主立宪的不在少数,可是欧洲各君主立宪国与民主立宪国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可用专制与立宪加以分别。但是,日本的君主立宪与之却有绝大差别,皇权占据绝对权力,议会只有辅助资格。正因为日本式君主立宪的存在,使得原来专制与立宪的划分变得复杂,民主立宪与君主立宪的差异乃至对立大幅度增加。君主立宪向着专制的方向倾斜,民主与专制的冲突变成共和与帝制的对立,而君主立宪也是帝制的一种形式。


这样的变化,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学理和事实认知,尤其是在国家主体与国权统一的问题上,君主的地位与作用被极大提升。有人说:“近世文明诸国皆作宪法之成典,彰统治权之本体,其本体之动机,分立法、行政、司法三作用,其名实皆以表彰立宪政治之主旨,故有立宪政体、专制政体、君主国体、共和国体之分,不但其名异,而其实亦殊。此惟因主权之所在与主权之运用如何而为区别者。至主权之本体与国家统治权之本质,本无区别存于其间。彼主权者,以其意思,加限制于其无限之权力,而誓率由。宪法之规条者,非加变更于统治权之本质,不过加制限于统治权行使之方法而已。”有人将如此复杂的辨析概括得简单清晰:“现今各国之政体及国体皆不尽同,然大抵君主立宪国之最高机关,其统一之权多属之君主,共和立宪国之最高机关,其统一之权多在议会,故政体之区别根于国体之区别而生。观于近世立宪国家,殆无不然,此国权统一一般之趋势也。”“其第一义,必先定国权之统一也。凡无论君主共和国,莫不有一国最高之机关为国家活动之原动力,现世君主立宪国之最高机关在君主,即以君主为统一机关。”


国家主体说的学理变化,显然与清廷的预备立宪相互呼应,受到清廷集中选取日本官方色彩显著学说的影响。“国家机关说只可用以解释共和国大统领之地位,以共和国无一系相传之大统领,且大统领不过被选举以执行其国权之若干部分,非得总揽国权之全体也。”“以共和国家成立之要素为人民、土地、权力是也,而君主为国家成立之要素,以君主立宪国家成立之要素为人民、土地与国权主体是也。”


国家主体的复杂化,使得原来许多简单明了的问题变得模糊起来,从而增加了清廷和立宪派的论据或解释空间,“既惟君主为有此权,则必惟君主有主权而国家无有也,信如是也,则无君主之国,其主权又将安丽?既认君主国之主权在君主,则亦不得不言共和国之主权在全体人民(非在人民之个人,而在其全体),如彼之说,惟有主权者能提出改正案,则共和国不将非得人民全体之同意不能提出耶?”


其实,诸如此类的新说即使在日本乃至国际学界也没有统一定论,而是各执一词。美浓部达吉称:


“夫国家主体说者,盖立宪与非立宪之标准也。向于此点者,正确之国家也,背于此点者,不正确之国家也。何则?苟实行国家主体说,则虽无成文之宪法,而国家之精神亦必得之,否则,非绝对的共和国,则无限的专制国也,非今日之所谓国家也。”“历览世界政治史,彼简单的家族制之专制国,及一时的组合制之共和国,其不能永久成立者无论已,苟欲以国家的人格而列于国际国 [ 团 ] 体,则不可不先自成为人格的国家,欲成为人格的国家,则不可不以国家为主体。有主体,而后宪法发生焉。盖宪法者,一面所以自治其人格,一面亦即以所自治之国家人格,而表现于世界。”


所谓国体,“就国家机关之组织,而称国家之种类也。自亚里斯多德以来,通常分国体为君主政治国、贵族政治国及民主政治国之三种。近则由马楷倍利氏说之影响,而易此三种为‘君主国’与‘共和国’之二种,其常例矣。盖贵族政治与民主政治之区别,全国民为国家之最高机关,与国民中有特权之少数者为其最高机关两事,虽可以为标准,而其实民主政治之国,得与闻政治者,仅国民中之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君主国与共和国之区别,非如旧时学者之思想,因统治权主体之如何而为区别也。夫统治权之主体,常属于国家,不问国体之如何也。就君主国言,以君主为统治权之主体者,误也,而就共和国言,以国民为统治权之主体者,亦误也。何则?君主国也,共和国也,非本乎统治权之总揽者而得区别也。虽今日学者有谓君主国者,一人总揽统治权之国也,共和国者,多数人总揽统治权之国也,其实非也。立宪君主国,不可认为君主一人总揽统治权,其理已如前述矣。盖国体之区别,惟视乎国家最高机关之如何而已。最高机关以一人之自然人而成者,君主国也,其一人总揽统治权之全部乎,或受他机关之制限,而与他机关共行统治权乎,非所问也,皆君主国也。若夫最高机关以多数自然人之集合而成者,则其团 [ 国 ] 体必为共和国矣。”


河上肇对东西方历来的各种国体政体说做了总结式的梳理和批评,他将政体分为专制国与共和国,而不赞成将君主国作为共和国的相对物,因为君主国的国权为“一个自然人之固有”,共和国的国权为“多数人之固有”的观点,误解了国权是多数人意思结合的结果,不可能“属于一个自然人之固有”,不过“偶然藉自然人之意思而发表之”。按照国权的归属来定义君主国与共和国,则全部国家都是共和国。专制国也不是相对于立宪国而言,所谓“国家机关之行动,悉依于宪法者,谓之立宪国,国家机关之行动,不依于宪法而出于专断者,谓之专制国”,关键不仅是有无宪法,而且要看宪法是否“国权维持者意思发表之方法,又规定机关之根本法也”,以及能否“依国权维持者意思发表之结果,而得以更迭其国权行使之最高机关之人”。以此为准,同为君主立宪的英国实质是共和国,而日本却是专制国。以自由国与专制国相对亦不当,一方面自由难以界定,另一方面自由国的真义即可“依国民之意思,而有更迭其国家最高机关之制度”,还是等同于共和国。


此外,河上肇对于依据亚里士多德分别君主国、贵族国、民主国的理论而将国家分为君主国和民主国的看法也不以为然,“以一人为国权之总揽者,君主国也,二人以上为国权之总揽者,民主国也”,虽有法学界定,却是以统治者人数为标准,与现今的政情并不吻合。因为国家政治实际上是多数人集合参与,同时国家也可以以特定的个人掌握大部分国权,如美国的大统领就比英、德皇帝更有实权。在全面总结批判的基础上,河上肇根据学理和时势,提出新的分类标准,将国家分为“个人各自行使国权一部分”的个人政治国和“个人相集而组织会议体,依多数决而行政治”的集会政治国。


由于欧西各国都属于同一国体,学者讨论国家的分类时,不以国体而以政体为标准。也可以说,国体政体问题的纠结,是一个日本式的问题,要说明国体、政体问题,应从日本开始。而日本学者对此意见并不一致。穗积八束博士定义国体“由主权所在而定”,政体“由主权行动之形式而分”。小野塚喜平次博士认为国体“由于最高机关之组织而区别”,政体“由其活动之形式而区别”。上杉慎吉博士认为 “君主国体者,以一人构成国家在法律上之人格,而为统治权之总揽者,反是则为共和国体”。河上肇则认为国体是“依政治之目的而定”,政体是“依政治之方法而定”。各国的政治目的不同,或在国家主义,或在个人主义,前者是国主国,后者是民主国,所以民主国并不是共和国,与民主国相对的也不是君主国,而是国主国。除日本为国主国外,西洋各国都是民主国。由此可见,国体政体之辨,其实是由于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形式上立宪,实际上专制,使得国体与政体相分离所导致。清廷欲仿效日本式君主立宪,国体政体的纷争旨在掩饰其借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以达到坚持帝制的目的。


国体政体之说,在国人中造成相当大的困扰,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种说辞,说到底,都是为了彰显君主权力的广泛性和正当性。有人说:“议会与内阁,对峙独立,不相统属,君主对于议会,无命令之权之说,多为学者所倡道。但是以鄙意度之,君主对于议会之议案无命令可决、否决之权则可,如某某议案,君主命令议会,谓此案汝等可决,此案汝等否决,君主实无此权,因为议案交议会议决,所为察民人的意向,若是由君主命令可否,岂不与察民意向的大旨反背么。至于君主命令议会,凡不关议案之事,皆可命令之,如命令开会、停会、展会、休会,皆由君主命令。君主对于议案,虽无命令之权,则有裁可之权。君主若无裁可权,则与共和国大统领无异。议会若听君主命令否决,则为君主之顾问机关,不成为宪法上独立机关。凡讲宪法学的,于此点不可不知。”此说意在防弊于未然,立宪之下,既要防止君主滥权,也要避免议会擅权。


也有人察觉到日本国家学说的异样另类,告诫国人勿为所惑:


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故当以国家为主体。自日本以君权无限之国,采用立宪政体,学者清水澄辈,始主张国家无人格,遂谓共和国家,其宪法之主体为人民,君主国家,其宪法之主体为君主。而君主机关之论,遂腾于人口,其致误微而为弊深矣。我国立宪在迩,国俗人情,多与日近,将必袭用其说,以定宪法之宗旨乎。吾恐效颦难似,徒以滋弊耳。古人云:天生民而立之君,以为民也,而天生民非为王也。传有之: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此中儒评论君主地位之说也。德儒哈特巴氏云:立宪国之君主,即世袭之大统领,共和国之大统领,即有期之君主。德儒倍鲁拉溪克氏云:统治国家之职,君主得以固有之权利就之。以统治国家为君主之职,非机关而何。虽中外情形有异,不可一概而论,然以世界之公理衡之,君主之地位可知矣。然君主主体说固行之日本而无弊焉,何也,曰此一时事实上结果,非法理上明验。使国家而皆能明良共济,若明治君臣然,则不独立宪强,即不立宪亦未必不强,又何论乎宪法主体之用何主义乎。然而此固几几不可必得之数也。使一旦继承君位者不能复如明治,为弊必难胜言。国家根本法律,宜为永久计,不宜为一时计。故我国今日之立宪,当取泰西各立宪君主国之宪法为标准,不当取日本之宪法为标准。泰西各国,无论君主共和,其宪法皆以国家为主体。盖积家成国,分国即家。国家者,统上下一体之词。人生不能无群,群不能无争,安内御外,莫如国家。此国家存在论之根本理由也。自个人的方面言之,国家之目的,在教养人民而谋其利益。自社会的方面言之,国家之目的,在捍卫本群而绝其妨害。为达此种种目的之故,而强制组织生焉,而治者被治者之关系出焉。被治者何,人民是也。治者何,君主、大统领及其一切官吏皆是也。宪法为定此组织之根本法,则谓宪法之主体非国家,其安可得。谓君主人民之关系,非为国家之生存而生,又安可得。况国家之在法律上既得有公法人资格,则谓国家无人格,不足为宪法主体,其误自不待辩矣。


至于有人说“以君主为机关,则与其他司法立法行政各机关无异,似伤君主之尊严”,又有人说“君主若非主体,即不得为国家之主权所在,是世界国体分类中,止有共和国,并无君主国”。这些质疑其实都不对。“君主为统治机关,本世界各国所同认,即爱宜涅克所谓国家直接机关是也。其他立法司法行政各机关,即爱氏所谓间接机关,实可谓之分治机关,统治分治安可相提并论。无论何种国家,皆不能不有统治机关。其在君主国为君主,其在共和国为大统领,又或为国民总会,皆所以总握一国之主权。如必以君主为一国主权所在,遂谓宪法之主体不在国家而在君主,则于共和国之主权在大统领及国民总会者,将谓宪法之主体又不在国家而在大统领抑国民总会乎。总握主权者,固不必即为宪法之主体,而君主统治全国,自有其尊严,亦不以为宪法之主体与否而有所损益。国体分类既以主权所在而别,则主权在君主者,即为君主国,亦与为宪法之主体与否无涉,又何得以宪法主体在国家之故,遂谓国体分类中无君主国乎。”


历史上君主地位其实为国民所委托,“如昔日耳曼部落政治,凡有争战之事,始推选将军一人为领袖。后以战事频繁,将军遂为常职,是为王制之滥觞,则其为人民所付托国家之机关最为显著。他国君主之制,其起源虽不可考,要必为利国家者安,害国家者危,可以断言,谓不立于国家之客位不可得也。即各国宪法之规定论之,无论何国宪法,必明定君主及臣民之权利义务,君主臣民对待而言,同受宪法之支配,则其不得为宪法之主体尤明。”不仅法理如此,就实际而言,“以国家为主体,则三权不能丝毫混,欲为议院政治易,欲为政党内阁易,欲使君主不负责任以安固其地位亦易。以君主为主体,则三权之作用均不能不干涉以大权,其结果必至使内阁议院皆对君主负责任,而不能收互相监督之效,势不至置君主于至危之地不止,欲收立宪之效,不亦难乎。今国家立宪在即,不独政府所当注意,即国民之真心爱国者尤当注意。”


有人专论皇统与皇权问题,针对举国上下仿效日本的潮流倾向,痛切指陈:“此等思想,万无可以移植于中国之理,此等宪法,亦万无可以抄袭之理。此犹巨人不适佝偻之衣,海国不适垦牧之美,钟吕不适下里之音,不待论也。以中国共和思想自治思想之发达,而又富于尊君爱国之精神,正宜发皇光大,取真正立宪主义。奈何欲涂附假面,而植立于崇信无鬼论者之前也。”“欲辨中日国体之不同,此一言可定,但问中国是否有万世一系之事实足矣。欲问中国是否共和思想夙已发达,一言可定,但知吾中国相传古语,有所谓民为贵,社稷为轻及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云云者足矣。”这实际上认为中国更适合真正立宪主义,反对用日式的虚假立宪进行粉饰。


对于当政者选择性的预备立宪,连转向立宪的梁启超也相当不满,他痛斥“我国朝野上下,竞言宪政,亦既有年,而国中大多数人,实全不解宪政为何物者。其在官吏社会,盖梦梦更甚”。鉴于“多数人之怀彼理想者,虽强半出于怀禄之私,而其坐不解宪政之真相以生迷惑者,亦未始无之。夫今日之立宪,开数千年未有之创局,稽诸经典,则仅有其意而无其法。征诸史乘,则非直乏其例,而且阙其名。而今者遍国中号称谋新之士,或未治国闻,故虽有他技,而不足以语于治道。即有妙解斯义者,亦未尝思所以广宣之,以喻诸庸众,则民听易惑,固其所也”。所以梁启超“举宪政最重要之特质,且为吾国人最易生迷执者,敷陈其概,以正告天下”。他说:“学者言宪政之所以示别于非宪政者有三,民选议院其一也,责任内阁其二也,司法独立其三也。然司法之事,与政治别为系统,其关系于政体变迁者非甚密切。故语宪政之特色,实惟前二义。而议院与内阁,又必相倚而始为用,二义实一义也。夫宪政有君主立宪与共和立宪之异,共和立宪,非我国所宜效,不必论矣。所谓君主立宪之异乎君主专制者,其在专制之国,则立宪与行政两大权,皆由君主独断而躬行之。立宪国不尔,立法权则君主待议院协赞而行之,行政权则君主命大臣负责任而行之。质言之,则专制国之君权,无限制者也;立宪国之君权,有限制者也。立宪之与专制,所争只此一点。而我国人士所最苦于索解者,亦即在此一点。盖我国数千年来之视君权应无限制,几若天经地义,故一闻限制君权之说,即疑与侵犯君权同义,此最不可不辩也。”真立宪其实就是要限制君权,一旦做到这一层,立宪就是民主,与共和大同小异。所以有人说:“夫以国体言,或为君主,或为共和,岂不有间。然民权骎骎之势,则无往而不同也,是亦可以英国证之。夫英国法律上之形式,伊古以来,宁得谓非君主国,至于政治上之意义,则久矣夫主权在民。若更离却法律,单言政治,即谓英国为纯粹之民主国,亦无不可。”民主若能兼容君主,则共和与君主也可以相安无事。辛亥鼎革之际出现虚君共和、帝制共和,确有其学理渊源。


国体政体之辨影响帝制共和之争,一直持续到洪宪时期。“持帝制之说者曰:国体未定,民心未固,改帝制,所以定国体也。持反对之说者曰:吾之国体既为共和,所宜争者,立宪政体耳,复兴帝制,是直将根本之国体而摧毁之,又何言乎定国体哉。”李剑农不知双方的国体之义究竟何所指,对此正反二说无从表示赞否,遂借此话题阐述国体政体分别的理据。据其所忆,“浮田博士于早稻田大学讲演政治学有曰:国体言国家主权之所在,政体言主权行使之方法。日本诸学者之说,大都类是。谓日本帝国主权在天皇,故为君主国体,其他诸国,主权不在君主一人者,为共和国体。”而欧洲大陆的学者如孟德斯鸠并未辨析国体政体,“但分政府为三种,曰共和,曰君主,曰专制。”


由于“此多数学者虽不以政府为国家,而不为国体、政体各别之分类,言某国为何种国体,即言某国之政府为何种体制。有就其最高权能所托之机关而分类者,有仅即其元首之或为选举,或为世袭而分类者。元首世袭者称为君主国,选举者称为共和国,皆仅就其政府一机关之形体言之,与真正国家盾乎宪法之后者无关。盖国若达乎立宪,则选举元首之共和,与世袭元首之君主,实际无大差别,所差者仅权能行使、分配之程度耳”。帝制也好,共和也罢,目的“在于政治良、党争调、真立宪,而君主、共和皆不得为政治良、党争调、真立宪之条件。反之,三者实为君主、共和共通必要之条件。然则予辈求不乱而免于亡,亦惟求政治良、党争调、真立宪耳”。若此,不仅国体政体之辨只是形式,就是帝制共和之争,也不过条件,根本目的还是政治是否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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