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中国乡镇集体企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即异军突起)到第二次创业(即全面改制)。从转轨经济视角看,乡镇集体企业是社区能人整合要素资源并以此发挥作用的“制度平台”,短缺市场条件下受社区政府外力与家族经营内力双重推动使乡镇集体企业异军突起,而在买方市场条件中社区政府官员与家族企业家博弈促使企业全面改制。
关键词:集体企业;异军突起;全面改制
本文所指的集体企业即为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后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推动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同时,自身也发生着明显的制度变迁。
一、集体企业萌动:社区能人整合要素资源并以此发挥作用的“制度平台”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国逐步照搬“苏联模式”,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形成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乡社合并,经济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国家通过指令性生产计划,产品统购统销,严禁长途贩运和限制自由商业贸易;生产资料由高级社的集体所有制变成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制,高级社的土地、牲口、大件生产工具都归集体所有,仅允许少量的自留地,保留了自由市场,但关闭农村要素市场,隔绝城乡人口流动。国家成为所有经济要素(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第一位控制者,其中一部分剩余由于不等价交换,通过价格剪刀差转移到国家手中。集体在合法的范围内,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这一过程中,虽在三年困难时期实行短期政策变通(包产到户和借地)和公社组织调整,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经济处于一种供给远远小于需求的短缺状态,不仅农民生活极端困苦,城市居民物质也极度匮乏;二是短缺市场条件下的国有经济主体活力缺乏、效率低下,根本无法包打天下,而人民公社办的社队企业(即乡镇企业的前身)发育障碍重重,不足以形成与国有经济公平竞争的格局。
尽管从国家计划立场看来,社队企业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异己物,从公社时代曾被反复批判过的f集体资本主义”指的就是这种突破国家计划控制,由集体来组织并占有剩余的经济活动。但是,工业产品市场利润空间的诱惑和高效率经济主体的缺位,为社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合乎情理的缘由。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政策的大调整(改革开放),这部分国家计划之外生长起来的非农集体经济迎来了发育的青春期。在以往社队企业奠定的人才、物质、技术等方面的基础之上,乡镇企业凝聚到丰裕的农村资源,不出几年发展,便把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城市工业化体制撕开一个大口子。最重要的是,集体可以向个人家庭出售牌照,那些对国家政策心存疑虑的家庭资本活动得以顶上集体经济的红帽子,能使它躲避国家政治运动的急风暴雨。如此看来,与其说乡镇企业是制度创新,不如说是原有制度庇护下一种已被人为取消的经济形式的复活。
集体化农业的经济效率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在集体化农业危机四伏之时,以各种形式创办的非农集体企业,能奇迹般地从农村显现出来?一般认为,集体农业组织对其社员劳动的监督和计量不完全,导致对社员努力的激励不足,经过一个“懒逐勤”的蔓延过程,使得集体农业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下降。这个解释忽略了效率损失的另一方面。集体化农业决不只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的权利合作关系,而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周其仁,1995)。“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家通过工农产品的不等交换获得了农业集体剩余,集体化农业对其管理者激励不足而导致了效率损失。与集体农业组织比较,乡镇企业的萌动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制度因素,即乡镇企业是在新旧体制相互交替的过程中由社区能人“制造”了一种“制度平台”,企业全部或部分剩余控制权由社区能人所掌握,并通过各种社会关系网按照市场要求配置资源要素。当然,乡镇企业作为—种“制度平台”,没有统一的既定模式,其组织形式由农村社区各种资源的整合途径决定。
从乡镇企业发展的实践看,由于社区能人组织资源的能力和途径不尽相同,特别是所凭借的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又称潜网)的大小不同,乡镇企业表现为乡镇集体、村组集体、家庭联合、个体家庭等多种形式。乡镇企业发育良好的社区在总结自己成功的经验时,大都会谈到靠的是天时、地利、人和,而所谓“人和”,不能不是这些社区能人凭借各种途径,特别是“家族基因”(由利己人性、心智模式、利他人性和文化因子等有机构成)发挥作用。其中,一部分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较多地发挥了家族制度的亲缘血缘作用,形成了以家庭联合或个体家庭企业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即所谓的“温州模式”,而另一部分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则较多地依靠“政企不分”的作用,形成了以乡镇集体、村组集体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即所谓的“苏南模式”。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乡镇企业,在其“制度平台”中,各种利益相关者结成“命运共同体”,家庭或家族制度的作用总是客观的存在,从而构筑乡镇企业经营机制的内涵。
二、集体企业异军突起:短缺市场条件下社区政府外力与家族经营内力双重推动
社区政府是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被指定为乡村农民集体利益的代表。因而它既是个政治单位,又是一个经济实体。社区政府的成员同样是具有自利动机的“经济人”。借用公共选择学派的语言,社区政府的行为通过其官员的活动得以观察。“经济人”首先是来自于家庭的“生物人”,个人效用最大化可能拓展至“家庭效用最大化”。
1. 社区政府的推动是一种依托政权作用的外力
改革开放初期,社区政府办乡镇企业,不仅风险小,而且是除国有之外的唯一合法的企业形式。那个年代,个人和家庭办企业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家族基因”也就缺少发育的环境和土壤。在计划和市场这两种基础性资源配置方式中,市场只是刚刚破土而出的嫩芽,创办企业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要素主要通过行政计划来配置。由于市场体制处于发育初期,社区政府的帮助和支持极大地降低了乡镇企业的市场风险和外部性。社区政府担保使乡镇企业能获得贷款申请,通过政府牵线搭桥,乡镇企业能引进所需的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如浙江东阳市委对横店集团来机关“挖墙脚”大开绿灯,使得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30多个机关干部一起加盟横店,其中包括副市长、组织部长、局长等。社区政府拥有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以及土地使用的审批等权力,为扶植企业发展,除给予本社区内乡镇企业可能的优惠政策外,社区政府分割封锁市场,甚至还采取以邻为壑的非市场竞争做法。另外,有些社区政府一开始对发展乡镇企业持观望态度,并未热衷于为天下之先,它们看到中央文件规定“不要急于取缔”,也就听之任之,“不说话、不调研、不表态”,而是更多的默认和间接支持。20世纪8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区政府支持下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制企业争夺资源、争夺市场的结果。
乡镇集体企业的资本形成主要依靠社队自有积累和银行信贷,因此其产权性质当然仍属集体的公有财产。但是,当把这种集体企业与人民公社作比较时,我们会发现两者事实上有很大不同。前者面向市场生产因而可以由社区获取剩余,后者的剩余则被国家独占;前者资产可以流动重组,后者被禁止买卖租佃;前者由社区官员及受其委托的社区精英控制,后者几乎完全受制于国家。这些区别是理解乡镇集体企业快速增长动力机制的关键,即社区政府官员力争控制更多的自有资源。如果说社区政府对乡镇集体企业的推动与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扶持有差别,其差别产生的根源也多在于此。
从乡镇官员效用函数来看,官员的效用至少包括政治业绩和经济收益两部分,而无论是政治业绩还是经济收益,都与乡镇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所以官员一般都有积极性“插手”社区企业。集体经济在制度安排上消灭了个人控制剩余权机制,但它并不因此就能取消给予其监管者经济激励的需要。事实上,国家控制的公有经济不得不诉诸党政官僚等级制度,恰恰表明社会主义体制依然需要激励其经济管理干部(周其仁,1995)。例如,官位升迁预期是这一体制最主要的正激励,而提拔无望则构成负激励的主要手段。在此意义上,经济体制的“官本位化”可以看作是对产权制度的一种替代。如果某官员所辖范围内具有业绩优良的企业,不仅增加地方经济指数,辖区选民也从就业和福利中得到好处,该官员也将得到更大的正激励。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不仅是社区经济的重要主体,而且成为改变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之希望所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理所当然地纳入到社区政府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乡镇企业的增长作为一种重要政绩显示方式而存在。官员为获得最大化政治业绩的动机表现为社区政府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据笔者在江汉平原的调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企业办得好的乡镇官员多数得到了政治提拔,至今记忆犹新的“县改市”、“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热潮,乡镇企业是这些“集体提拔”考核的重要指标。从社区政府官员的经济收益而言,社区内企业多且效益良好,官员经济收益通过家庭收入最大化的目标更容易实现,一个简单的例子,自己子女和亲属可以轻而易举得到工作安排。韩俊、谭秋成(1997)研究也指出,有的乡镇官员将自己的亲戚朋友安排在企业的主要岗位,乡镇集体企业成了家族式企业。
2. 村组干部的支持也是一种不可忽略的外力
以往的研究较少将村组干部从社区官员中划分出来。在我们看来,除两者都是具有“家族基因”的“经济人”外,他们在身份上存在本质差异。乡镇官员是正式国家干部,而村组干部由非正式官僚担任。换言之,行政升迁机制对村组干部不起作用。在传统的激励机制之下,村组干部缺乏一种内在动力而乐于为村组集体企业请命。但村组干部在村组企业的早期创办过程中扮演了决定性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他们是否就甘于既得不到升迁激励,也得不到剩余权的控制地位?
虽然村组干部无法为了增加对自己的激励而改变中央集体的“官本位”等级制,但他们实际上掌握着村组集体企业的控制权,他们利用这种“控制权”来分享剩余,并以实际剩余的获得量来平衡自己监管努力的实际供给量。这就构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即村组干部努力发展由村组而不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集体企业,从而创造更多的控制权。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只是这个阶层才具备在农村地区开办超越家庭规模经济组织的合法性,这便可以解释,为什么最早的农村企业家主要从农村基层干部中生长出来。虽然村组集体企业财产权的最后归属并不清楚,但其剩余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村组干部手中。早期村组企业剩余主要用于支农开销、社区福利和企业积累,村组干部从中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归其个人所有的货币收入。但是,实际拥有村组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也就控制着村组内的非农就业机会,在一个农业社区里这将意味着不小的权力和较高的社区地位。换句话说,村组干部不能完全享用村组企业剩余,但却支配着剩余的利用。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货币和非货币的收益,并不来自国家的直接授予,而是来自于村组干部自立创办企业的本事。
村组干部不是一个自由的“经济人”,由他们掌管的集体企业也就不可能按边际原理进行要素配置。尽管村组外可能存在更便宜、更优秀的劳动力,但集体企业仍以安排村组成员为主。而且,村组干部只控制集体企业的剩余分配,并不是完全占有,所以它们自己也没有尽职尽责挑选经营者的激励。这一切再加上没有可供村组干部选择的经营人才市场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结果就有可能把真正有经营才能的人排除在外,选择的是一些与村组干部有关系的亲朋好友。
3. 家族经营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特殊内力
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历史中,家庭或家族制度始终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结构而存在。自然村是农民在历史上自然形成的集中居住地点。自然村居民构成的长期稳定性,是中国农村家庭或家族制度继续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中国当前的行政村所辖的范围一般就是一个自然村,这些构成了乡镇企业起步、发展的社区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经营的推行使得家族经营成为推动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特殊内力。
首先,被概括为“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劳动力转移模式的乡镇企业,其发生过程并没有空间上的移动和人员的重组,而是由已有千丝万缕的先赋性关系的人们在其原社区构建而成。在乡镇企业内部,以家庭或家族为核心的血缘亲缘(甚至包括地缘和友缘)关系构成了乡镇企业富有特色的凝聚力。乡镇企业的创办人和职工大多来自本乡本土,沾亲带故的现象十分普遍。因而我们说乡镇企业具有先天的血缘关系特性。这种特殊的关系,至少在乡镇企业发展初级阶段,是适应性大于局限性的(陈文科,1996)。适应性之一,适应了小规模乡镇企业生产要素在家庭或家族范围内的合理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是靠契约和法律力量来维持,而是靠传统约定的礼俗为规范,靠长期形成的人情来维系。适应性之二&适应了乡镇企业创办人或其他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乡镇企业创办人和管理者大都是原来基层干部或能工巧匠,总体上讲文化技术和管理素质不高,利用这种血缘亲缘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乡镇企业可以形成凝聚力,并收到节约费用之功效。
其次,家庭或家族制度通常是乡镇企业经营的直接动因或契机。经济转轨时期,血缘亲缘关系往往是乡镇企业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血缘亲缘关系而获得人才、信息、技术、资金、营销市场,有助于降低“协调成本”并保证资源的获取,从而扩大劳动分工的范围。同时,经济转轨时期由于正式制度的缺乏,人们只有借助于家族关系等特殊制度从事经济活动,相对来说,这也是一种低成本的、方便的替代方式。缺少这一动因或契机,在当时城乡隔离的环境中农民几乎不可能创办非农企业。
再次,家庭或家族制度在外部上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一种特殊的保险功能。乡镇企业发展初期,企业一般员工具有双重身份,亦工亦农。有些村组集体企业在安排用工时,往往采用按户分配用工指标的平均主义办法。家庭仍然保留着承包土地,并且由自家耕种,在农忙时仍要参加农业劳动。大多数职工的口粮也都是由家庭提供的。乡镇企业职工与农业家庭经营的这种纽带关系,大大降低了乡镇企业的市场风险。企业创办之初,乡镇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等尚未进入企业经营者考虑之列。作为兼营农业的职工,即使乡镇企业关停并转,也不存在失业或者没有饭吃等社会问题。这种保险功能不仅降低了乡镇企业的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而且使得乡镇企业能低成本创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家族经营作为一种特殊内力,在乡镇企业成长过程中迅速与上述两种外力相融合、相渗透。有时难免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但共同的利益终究使它们结成“命运共同体”,抑或形成“共生”关系,抑或形成“偏生”关系,使乡镇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无到有”,到80年代末已是中国工业“三分天下有其一”。也正是这种“命运共同体”特殊的运行机制,为以后的乡镇企业全面改制埋下了“伏笔”。
三、集体企业全面改制:买方市场条件下社区政府官员与家族企业家博弈的结果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中国宏观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逆转,乡镇企业在经历了改革初期的迅速发展之后经营绩效明显下降,主要体现在增长速度趋缓、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以及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债务缠身。于是很多地区出现了所谓的乡镇企业的改制,即大量的原来由社区政府所有的企业被以各种形式出售或转包给个人。社区政府对改制原因的解释,一般都是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好、经营困难,已经变成了政府沉重的财政包袱。社区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几乎为学者们众口一词。邹宜民等(1999)在分析苏南乡镇企业改制动力时认为,“很明显没有他们参与是不可能实现企业改制的,甚至可以说他们是改制的启动者。”如果把当初乡镇企业发展看成“兴盛”,而今天改制视作“衰败”,在“兴盛”与“衰败”中,社区政府都扮演着重要角色。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政府从乡镇企业的支持者,变成了推动企业改制启动者?从改制的实际来看,并不是坏企业才会被出售,很多好企业也在被改制之列,也就是所谓的“靓女先嫁”,如果改制的原因就是像政府官员所说,那么出售好企业对缓解财政压力又有什么帮助?“这场革命的一个中心思想是一个'卖'字”(姚洋,2000)o既然是“卖”,就涉及到价格和买卖交易的双方。社区政府是“因厂制宜,分类指导”,出现“一厂一策”,甚至“一厂多策”的改制做法。也就是说,卖方(社区政府作为其代表)不是给每个商品(乡镇企业)按边际成本定价。这种大面积卖”的背后必定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
1/苏南模式”乡镇企业第二次创业的制度因素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苏南乡镇企业的勃发尤引人注目,并以其骄人的业绩使乡镇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获得了合法的战略地位。对此,经济理论界称之谓“苏南模式”。苏南乡镇企业传统增长方式的重要特征是:乡镇党政领导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并以其影响力和组织力使乡镇企业能够以高负债的方式迅速扩张。高负债一头与乡镇党政领导人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连接,另一头则与企业高速发展互为因果(邹宜民等,1999)。“苏南模式”几乎成为乡镇集体企业的代名词。
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以及各项制度的完善,社区政府对各种经济资源的控制能力很大程度上被削弱。首先,1984年国家开始全面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取消对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管制,允许并鼓励发展个体、合资、外商独资等各类企业,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承认经营者和生产成员的部分经济利益。这一切既使乡镇企业在产品市场上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又使原来由于国家管制而产生的政策性租金趋于消失,而这些曾是乡镇企业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其次,20世纪90年代初期金融体制改革后,银行和信用社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再是完全依附于国家的政策性机构。这些金融组织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它们不会仅仅因为乡镇企业是集体所有制就对它有求必应,更多的还是要考虑企业盈利能力和还贷前景。社区政府再一次失去了一项组织资源的优势。再次,从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国家统一了税率,各种性质的企业在经济上获得了平等地位,集体企业不再享有税收上的优惠。这使得社区政府继续给予乡镇企业税收优惠的能力减失。
从乡镇企业本身发展来看,随着乡镇企业规模持续扩大,企业需要不断扩充资本、引进人才、更新技术、获得市场信息以及拓展新的市场空间,这些极有可能超出本社区政府所能提供的范围。乡镇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开放要素市场的呼声日益强烈。随着要素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乡镇企业模糊产权显得捉襟见肘。因为产权不清晰,既不利于要素所有者形成稳定、有效的利益预期,同时也得不到应有的产权保护。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场格局来看,随着国营企业“老虎下山”、外资企业“洋鬼子进村”,乡镇企业所面临的产品市场已经迅速地由“泥菩萨保驾”的卖方市场转向竞争日益激烈的买方市场。由此导致乡镇集体企业重复着国有企业的困境:一是企业赢利空间大幅度收缩和赢利水平大幅度降低,甚至亏损现象增加;二是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如应收款、应付款)不正常地普遍、迅速增加,企业之间的相互债务拖欠和"三角债"呈蔓延之势;三是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质量下降,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乡镇企业创造辉煌成就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危机,尤其是大多数乡镇企业都染上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弊病”,这就是预算软约束问题。在发展初期,这个问题还没有积累到足以引起重视的地步。到了90年代初期,随着新一轮经济扩张的开始,企业的盲目借贷投资对各级政府构成了巨大威胁,因为几乎所有这些贷款都是由社区政府担保的,一旦企业无法归还贷款,地方政府将背上巨大包袱。同时,乡镇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社区政府在监督经营者方面遇到了更大的困难,必须付出更大的监督成本。由于企业是集体的,企业经营者可以放开手脚大“玩”一把,因为赔了是集体的,赚了则进入自己的腰包。
乡镇社区政府终究活动在一个交易费用不为零的世界里。乡镇社区政府本身及其创造的经济组织,归根到底也要受到由经济学揭示的那些经济规则的支配。多种因素累积的结果是:乡镇社区政府如果继续监督、干预企业经营,将不仅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还要为此承担巨大的管理成本;由社区政府官员“兼业”从事企业经营控制活动,将越来越构成对企业发展的严重障碍,甚至会把企业推向“死亡”的边缘。无可奈何之下,理性的社区政府有意对自己“炮制”的制度产品进行改弦更张,乡镇企业改制如弦上之箭,一触即发。
与乡镇社区政府控制经济资源的能力弱化相伴随的另一趋势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开始实质性启动,在“小政府、大市场”的目标之下,精简机构、紧编裁员的配套改革势在必行。两种力量在基层行政组织——乡镇政权叠加的结果是,乡镇权力空间逐渐萎缩,岗位(指国家规定的岗位)也在减少。对乡镇官员而言,从政的可选择范围越来越小。改革的决策过程,其实是社会中各种互相冲突的力量互相抗衡和妥协的过程,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总是要有利于在力量上占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集合(盛洪,1996)。只要改革过程中乡镇官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乡镇企业改制就能顺利推进。否贝u,改革受到阻挠将是难免的。在许多地方,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最大困难,并不是来源于企业本身(如产权无法界定,股份改造存在财务技术问题等),而是来源于乡镇和村两级干部或明或暗的阻力(温铁军,1994)。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对乡镇官员的补偿不足。
2.乡镇社区政府官员与家族企业家两种“经济人”的博弈
一定的制度安排,是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并取得均衡的结果。乡镇企业运行于体制转型的过程之中。在体制转型时期,市场不断发育、完善,与乡镇企业有关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发育状况是不断调整或改善的,乡镇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结构和力量对比状况也是不断变化的。由于这些方面的变化,他们之间经常容易产生进行利益调整和再分配的要求。当这种要求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原来的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冲动和要求就会强烈起来。家族企业形成的内生性因素一家族基因”,既可能正常表达,也可能以扭曲变形的形式出现。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取得合法地位后,乡镇集体企业通过全面改制,还企业本来面目,而不得不采用家族经营模式。这种“家族基因”在不同所有制企业较为普遍表达的现象,即人们常说的“家族泛化”或“泛家族主义”。在此过程中,家族企业家的成长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决定性因素。村组集体企业的控制权伴随着家族企业家的成长早已无声无息地发生了转移,从村组干部转移到家族企业家手中,有些村组干部干脆自己改变身份成为家族企业家。县乡集体企业由于与县乡社区财政利益息息相关,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乡镇企业已成为社区的组织中坚,家族企业家对社区政府的谈判地位上升了。
从乡镇官员效用函数角度看,通过“关心”集体型乡镇企业而获得政治业绩的可选择范围在日渐缩小,如果能从“家庭收入最大化”中得到补偿的话,在此政治、经济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结果便是以“卖”为中心的乡镇企业改制大规模地发生。正如邹宜民等(1999)指出的,先前又当干部又当厂长的“一身二任”问题改制后仍然存在,但性质发生了变化。例如在乡镇企业控股的某董事长,也担任着本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副总经理;或父亲做党组织书记,儿子做董事长。至于改制中出现的“改革中利益的再分配向企业的原经营者倾斜”、“靓女先嫁”和“一厂一策”或“一厂多策”等现象,可以从下面的分析得到解释。
控制权是产权实现形式的集中体现,任何产权和所有权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控制权而完成(grossmanandhart,1986)o与其说乡镇企业改制是集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争夺政府资源的结果,还不如说是乡镇社区政府官员与家族企业家争夺乡镇企业控制权的结果。我们假定,乡镇社区政府官员和家族企业家都只有两种战略可供选择:一是争夺,即继续争夺企业控制权;二是退出,即通过资产转让方式从企业中退出。在给定家族企业家争夺的情况下,社区政府的最优战略是退出。博弈的战略组合和支付矩阵如下所示:
对家族企业家来说,无论乡镇社区政府官员选择争夺还是退出,他们都会选择争夺,因为争夺的收益(i=l,2)无论如何都会大于0。理性的乡镇社区政府官员也明白,家族企业家的最优战略是选择争夺,自己的最优战略将是选择退出,即vi?〉如果乡镇社区政府官员选择退出,尽管博弈的结果是家族企业家取胜,乡镇社区政府官员失败。但是,改制后的乡镇企业有可能给乡镇社区政府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乡镇社区政府官员个人效用也可以从家庭收入最大化中得到补偿(不同的补偿方式决定各自不同的支付,表现为“一厂一策”或“一厂多策”)。如果乡镇社区政府官员选择争夺,那么,乡镇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不仅给家族企业家带来损失(u]2>ui1),而且乡镇社区政府将承担更多的损失,包括无法获得投资回报,即资产性收入;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不断增大;不利于社区政府收入和工业总产值增长目标的实现,等等。乡镇社区政府官员的个人效用也无法得到补偿。乡镇社区政府官员这一失败带来的损失,要比前一种情况下失败所带来的损失大得多。所以,当乡镇社区政府官员无法继续控制企业且有家族企业家与之争夺企业控制权时,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即乡镇企业改制将是一种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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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