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织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分别在1993、1995、1997、2000、2002、2004年进行了六次大规模的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1997年抽样调查显示(样本数目为1947家),50.5%的己婚企业主的配偶在本企业担任管理工作,9.8%负责购销;20.3%的企业主的成年子女在本企业做管理工作,13.8%负责购销。在所有管理人员中,投资者占26.7%,企业主亲属占16.8%,企业主同乡占5.0%,在社会上招聘的占44.2%。另外,投资者中有12.9%的人是企业主的亲属。课题组的结论是,“今曰中国私营企业大都是家族企业”。
7年之后的2004年,课题组抽样调查显示(样本数目为3593家):己婚企业主的配偶45.8%在本企业工作(样本比例93.9%),企业股东中有一位(中位数)是企业主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等家族成员(样本比例60.6%,其中家族成员最多高达14人),换言之,两个股东的私营企业中,有60.6%的企业中1位是企业主,另1位是其家族成员。据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私营企业都是家族企业,但家族企业仍然是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诚然,家族企业变迁是一个历史过程,7年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不起眼的浪花。历史地看,类似于英国17.18世纪家族企业的手工作坊在中国宋代就己出现。特别是到明清时期,一个家庭或家族独擅一技、专制一器的家族手工行业,在中国几乎遍地开花,各处都有。但总的来说,在中国几千发达的家庭手工业之上却始终未能建立起现代工业经济。转轨期中国家族企业能否担此重任,不仅取决于企业本身素质的提升,更与外部环境的优化密不可分。
一、家族企业变迁中的内部问题
转轨期中国家族企业适应环境而生,在体制的夹缝中迅速成长起来。它们的成长没有既定的参照模式,没有长期的职业理念与文化积累,没有“风调雨顺”的市场环境,二十来年力求走完发达市场经济中家族企业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路,难免会暴露出一些问题◎
1. 创业型企业主的能力与意识随着事业的发展需要不断的提升
由于过去私营企业的进入成本较低,许多成功的企业主自身素质并不高,他们的成功主要是凭借胆识和毅力把握住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特殊机遇和市场缝隙。企业主内心具有强烈的创业冲动,企业内没有也不必有更多的管理层次;企业主说了算或基本上个人说了算的决策机制,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创业风险,使得家族企业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市场创造力。然而,悟性和韧性不能代替理性,胆识和见识不能代替学识。虽然这些企业主通过在商场多年的实践磨炼,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也参加了理论培训和专业进修,特别是近年来一批高学历创业者又加入企业主队伍,但就整体素质而言,目前企业主离现代企业家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
不少作为创始者的企业主都具有相当专制和跋扈的性格。对许多家族企业的创业者来说,企业是他们内心世界的一部分,是自己身份的象征。他们不仅在企业中有巨大的感情投资,也逐渐依靠企业校准自己的自尊。“我就是这样干成功的”的过分“自信”,极其容易固化企业主的“心智模式”,使得他们不轻易相信外人。有些企业主太强势,一切由他拍板,其他管理人员束手束脚、惟命是从,发挥不了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2. 家族企业发展中必须处理好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家族企业发展壮大,离不开越来越多的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当企业内人员增多,个人小范围的利己人性无疑是企业组织僵化的根源。伴随着企业成长,进入企业的家族成员增加,家庭变成扩大的家族,原来团结在一面旗帜下的兄弟,分别组建成新的家庭。家族企业内,血缘亲缘关系盘根错杂。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社会地位不断上升,企业领导权在企业内部会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威力,家族成员间为了各自的权力和利益可能出现派系分化以至于展开斗争,甚至造成父子反目、兄弟分家、夫妻离异,锦衣玉食中暗藏着发展危机。特别是当进入企业的非家族成员增多,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的隔阂和矛盾将可能逐步加深。家族企业家的个人好恶、管理的随意性、同工不同酬、升迁机会受阻等等,都可能伤害非家族成员员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严重时导致企业衰亡。
“天下熙熙皆为利趋,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家族企业创业者最初创办企业的动力来自于利己人性的萌动q他们在主观为己(可以扩展到家庭或家族成员)的同时,客观上起到了为社会的目的。进一步看,家族企业表面上属于家族所有,实质上为社会所有。家族企业的社会性表现为:向社会提供技术与制度方面的创新产品,为社会成员提供安全的就业岗位,满足投资者、供货商及消费者的最大化利益,向国家上交税金,承担环境保护及其它社会责任。但现实中不少家族企业创业者,在追求个人、家庭或者小范围利益的同时,没有处理好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不仅没有形成“利己、利他”的“双赢”格局,反而陷入“唯己、损他”的“困境”,不仅企业自身的发展不可持续,而且破坏了家族企业整体的社会形象。有的企业在合法经营外衣掩盖之下,以造假、贩假、卖假为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既搅乱正常市场秩序,又破坏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营利动机表现为最大限度地无偿侵吞和掠夺资源,从而造成自然资源过度开发,文化古迹受到破坏,甚至发生矿井塌陷、员工中毒等恶性事件。更有极少数通过血缘亲缘关系进行官商勾结,原有体制保护下出现一批特权企业,使得发育中的市场机制处处“失灵”。
3. 家族企业规范化管理应该把握好相应的管理时机
一些企业主并不是不知道亲缘、血缘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也并不是没有改革的想法,但许多因素却令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受面子的影响,狠不下心拉不下脸。二是受亲情的影响q一旦“请出”企业中的某个或更大面积家族成员,难以承受来自亲情关系圈的压力。三是受元老的影响。对许多家族企业而言,一些家族成员通常都是企业的元老,不但曾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而且还可能掌握了企业许多难以向外界道说的秘密。如果想较为顺利地进行管理突围,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非常大,甚至可能是自己难以承受的。四是受观念的影响。总觉得自己可以找出既不伤害家族成员利益又能进行变革的两全其美的办法,管理突围一拖再拖。同时,即使在企业主为家族企业的管理而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之后,负责制度贯彻的家族成员或非家族成员因怕得罪家族内成员而“打折”甚至是事实上的不执行,久而久之,制度只能流于形式。规范企业的时机,一次次被贻误。
二、环境不优制约着家族企业变迁
改革开放后,家族企业能够迅猛发展,得益于企业自身顽强的“生命力”与外在环境的不断优化。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以来,特别是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但由于中国的制度转型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基础上采取的“先易”策略进行的,既没有对原有计划体制内的企业实行“休克疗法”,也没有对与计划体制对应的政治体制进行一步到位的改革,而是先在计划体制外发展新的经济形式,为制度转型创造条件。至今市场仍未在资源配置(特别是金融、土地等资源)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原有体制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从而使发育中市场经济的新矛盾和原有体制转型中的老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微生态”层面上制约着家族企业的演化与发展。
1.对家族企业的认识仍存在偏见。较长时期以来,无论是在学者的论文、官员的讲话,还是普通民众的观念中,对家族企业都抱着相当怀疑的态度。在他们看来,家族经营或管理,通常只会带来效率的低下和损人利己,甚至把“落后”与“家族企业”划等号。有学者将这种状况概括为“意识形态歧视”的心理障碍。还有学者指出,“家族”概念在中国大陆之所以具有较强的感情冲击力,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过去很长时间内,“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几乎成为旧中国统治的代名词,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对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认识上,长期以来“姓资姓社”的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根深蒂固,一些部门无视非公有制经济己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仍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阙”的位置;有的还认为,非国有经济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认识和观念上的不适应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还不宽松,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 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环境仍然不宽松。同公有制经济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非公有制经济总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无论在市场准入方面,还是在资源获得方面,都受到程度不等的歧视。即使在允许进入的行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非公有制经济也存在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在注册、征地、取得经营许可、进入新的行业、投资立项、兼并收购国企等具体经济活动中,都要比公有制企业艰难得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则,尚无具体的落实措施做保证。我国现行宪法虽然也提到“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具体指什么,如何界定,十分含糊、抽象,而且刻意回避了“私有财产”这个要害。现实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财产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一些部门负责人往往违法行政,未经法定手续,动用专政工具,随意抓捕企业家、超期关押企业家、查抄私营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相信此次国务院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会使上述情况有所改变。
3. 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还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不少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尚未真正对全社会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以直接干预替代市场引导,以任务指标替代政策导向,以检查收费替代监督服务,没有建立起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目标的管理体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引导政策和规范工作还难以到位。复杂繁琐的审批制度,包括重新登记、检査验收等各种制度,耗时费钱,给私营企业增加了许多成本。近年来,虽然国务院己经清理废除了一千多项审批项目,但未清理废除的仍然多达几千项,地方政府又附加了一大批审批内容。审批,成了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基本标志;审批,也成了以权谋私者寻租的主要手段。例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本应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现实中却有国家级和省级之分。各地在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习惯于扶持大企业和培育大集团,而不是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
4. 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缺乏外部资本市场的支持。产权清晰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如不能较好地结合,则可能出现:一方面,家族企业因缺乏金融支持而形成“小老树”,产业资本难以“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资本市场难以健康地发育起来,上市“圈钱”和信贷“呆坏账”层出不穷。目前,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企业间接融资即向银行贷款难,上市直接融资更难。这除了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信用不足等原因外,主要是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金融品种太少,金融服务太差。有资料显示,2001—2002年之间,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贷款余额平均每个职工6—7万元,而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平均贷款余额只有2500元,两者相差20多倍!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相继设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无论是自身机制还是技术操作,都无法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民间融资市场建设又严重滞后,大部分中小企业缺少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正规渠道◎信用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担保机构少,品种单一,企业寻保难。目前,全国信用担保机构500多家,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400多亿元,远不能满足企业融资对担保的需求。现行企业资信评级制度也不利于民营企业融资。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门槛过高,中小企业难以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对家族企业来说,股权融资应该是内源融资和债务融资机制发育相对成熟之后的选择。
5严三乱”不止,家族企业负担重。有调查显示,私营企业用于支付的各种招待费远远高于企业的科研经费和技术开发费用。不少政府部门把私营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在地方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的情况下,将一些行政管理费用转嫁给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过多,费大于税仍是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据了解,目前创办一个小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种费用一般在4000—5000元左右,若加上环境评估、申办许可证等费用,约在1一2万元,远远超出了一个新办企业的正常承受能力。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