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又说:“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我们要在和谐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增强和谐。和谐必将推动发展,发展一定促进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笔者拟从宗教视域对此提出一些看法。
一、和谐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当代著名哲学家、哲学史家张岱年先生在《哲学思维论》中阐述了哲学思维和方法,他把“和谐”列入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中,指出:“对待(按:即对立统一)不唯相冲突,更常有与冲突相对待之现象,是谓和谐。……和谐包括四方面:一相异,即非绝对同一;二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相成而相济,即互相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张岱年全集》第3卷第35页,河北人民出版1996年12月版)从上述对和谐的界说来看,哲学层面的和谐就是矛盾的相对统一、一致,和谐的本质就是事物发展中矛盾的均衡状态,也就是相异事物互不毁灭,相成相济,互不失衡,平衡发展。应当承认,动态和谐、动态均衡,是矛盾运动和事物发展的常态。
和谐社会的“社会”,是指与政治、经济、文化相并列的一个具体的发展领域。“和谐社会”包括了人与自我、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三个方面,但主要是指社会关系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即社会成员的身心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点。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生存的空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谐,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等之间的关系。“利之所在,天下趋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因此政府如何确立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对于实现人与人之间、社会各群体之间、各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具有基础性、关键性的意义。
二、宗教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宗教和谐的含义有四个层次:(一)不同宗教、不同教派内部信徒之间的和敬;(二)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和睦;(三)宗教信徒与非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四)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与社会领域之间的协调。应当说,当前中国宗教和谐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进一步提高中国宗教和谐的质量,仍是任重道远。
为了构建宗教和谐关系,我们要清醒认识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宗教问题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是宗教人口不断增加。早在上世纪50年代周恩来总理称中国宗教信徒约一亿人,现在半个世纪过去了,中国人口翻了一番多,其间宗教人口增加的绝对量肯定是很大的。随着宗教信徒的增加,宗教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日趋增强。其次是宗教内部结构发生变化,诸如城市基督教中形成的“知识精英”教徒和“老板基督徒”两个新兴群体,将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再次是信教群众维护自身权益和宗教内部的利益之争,将为宗教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增添许多不确定的变数。以上情况表明,在社会和谐中宗教和谐的重要性。
民族性和国际性是我国宗教现象的重要特点。汉族与各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宗教信仰有着显著的差异。一般而言,汉族民众是多神崇拜,信仰复杂,正式信徒较少。少数民族之间的宗教信仰也有所不同,总的说来,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比较专一,宗教传统久远牢固,宗教信徒比较多,有的几乎是全民族信教。由此看来,构建宗教和谐,对于维护与增强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以及不同民族内部的和睦团结,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只有宗教和谐,才能有巩固的民族团结;只有宗教和谐,才能全面实现社会和谐。再就国际性特点来说,中国宗教信徒中,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世界宗教占有的比重最大,中国周边国家多是奉行不同世界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界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宗教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于中国宗教的正式信徒相对较少等诸多复杂原因,中国被某些国外政界和宗教界的人士视为有待开发的广阔宗教市场,从而使中国宗教工作和宗教问题的国际因素更为凸显。如何进一步构建中国宗教的和谐关系,对于维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协调适应,维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以及国际关系的稳定安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宗教和谐首要的也是利益层面的和谐,但由于宗教是有独特信仰的群体,因此价值观念层面的和谐,对于宗教来说,又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社会矛盾的两种驱动因素,即利益驱动和价值驱动中,对宗教来说,价值驱动的作用越来越大,价值认同的和谐越来越重要。因此,信仰上互相尊重,在构建宗教和谐中的意义,是无论怎样估价也不会过高的。
三、发挥宗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同样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由于宗教教义具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和理论机制,蕴涵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思想资源,因此,若能积极发挥宗教有关和谐共处的优良传统,必将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宗教有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优良传统有:第一是宗教间互相包容的传统。中国宗教史表明,各宗教之间虽有对立的一面,但也有融合的一面,如佛教与道教就由冲突走向融合,道教与民间宗教也长期处于融合的状态。中国宗教并没有因为信仰价值的差异而导致长期冲突,更没有宗教之间的战争,相反是在长期的和睦共处中各得其所。第二是爱人利他的传统。如佛教的平等慈悲、容忍布施的理念;道教的“齐同慈爱,异骨成亲”思想;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爱人仁慈、慈善公益的主张,都有助于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第三是爱国爱教的传统。历史与现实都表明,中国宗教都主张把爱教与爱国统一起来,积极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荣誉和根本利益。如佛教提倡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弘扬道教,即所以救国”;伊斯兰教的“国家兴亡,穆民有责”等主张,都体现了宗教的爱国、护国的崇高精神。第四是关爱自然的传统。宗教普遍认为宇宙是一个整体,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如佛教的缘起共生论,认为人与自然万物都是由各种原因、条件而相待相成的;道教视天、地、人为一个统一的整体,都十分尊重自然,主张善待万物,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
为了切实有效地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笔者有三个建议:一是为了提高宗教界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与能力,各宗教团体要召开专门研讨会,以“宗教与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发掘整合本宗教教义教规中的有关资料,并形成专集与宣传品,以普及于本宗教的广大信众,使发扬各宗教的优良传统转化成信众的实际行动。二是宗教界要进一步加强参与社会事业的力度,即大力开展慈善救济等社会公益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和困难。三是宗教界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人,是宗教信徒,为此要大力办好宗教院校,培养人格高尚、知识丰厚、爱国爱教和富有开创能力的宗教人才,以利于持续不断地提高宗教界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准。
我们深信,只要我国宗教界人士具有自觉意识,大力发挥上述优良传统,专心致志,持之以恒,形成风气,形成氛围,就一定能够维持宗教和睦,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前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