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泛征求意见后而加以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得以颁布,这是当代中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大进展,是当前宗教工作中值得关注的一件大事。宗教作为人类历史悠久的社会文化现象,不仅是思想信仰之精神层面的表现,也是社会活动之现实存在的展示。而宗教作为社会现实存在,其活动场所、社会组织、实践行为则与整个社会相关联,由此而与现实中的社会建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社会责任等有着密切关系。所以说,宗教不是不受社会法律、规章制度约束、监管的“世外桃源”或超越法治的“真空净土”,而必须在社会规制内合法有序地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这里,其宗旨和目的涵括两大方面:一是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这就包括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不同宗教和改变或放弃某一宗教信仰的自由。而这种思想精神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则需要得到社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保障。二是要“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这就是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包括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从而在社会政治层面以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来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维系公道,遵守秩序,达到在宗教社会存在上实现宗教和睦、各教平等,在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上确保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因此,为了我国宗教的和谐共存、社会的稳定平安,需要根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来制定相应的宗教方面事务法律法规,使宗教有序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颁布,符合我国国情和现状,体现出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有着促进宗教平等和睦、社会公正和谐、确保中国社会平安且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关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反映出相关宗教的政治态度或政治诉求,表现出其社会责任和担当。因此,在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存在处境中,对于宗教问题不可能仅仅从精神信仰上抽象来看,也必须讲政治、讲法律、讲公义、讲责任,强调对宗教的积极引导和依法管理。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意识到在复杂的国际政治氛围中,要面对、应对各种社会政治势力的挑战、干扰、渗透,坚持走我们的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的强国。而处于不同国家利益的纠缠、博弈之中,我们更应该有明确的中华民族意识、维护祖国利益。恰恰是在这种状况中,宗教不可能“与世无争”或“与世无关”,不会是“属于另一世界”的“出世”或“超然”之存在,而是有着真实且复杂的社会政治卷入和参与,有着对社会存在非常鲜活、生动的反映。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要体现我国宗教与境外宗教的明显不同和根本区别,要彰显其中华主体和中国特色,则必须在引导和理解宗教、在执行好宗教政策和处理好宗教事务上有所作为,以保障我国宗教和睦、健康的生存与发展。
就目前现状而言,对中国宗教事务应该从如下三个方面有效推动:
一是积极引导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包括思想精神上的、核心价值观上的、政治立场上的、法律法规上的、公共道德上的、文化传统上的适应等层面,体现出党和政府及社会主流对宗教的积极引导,实现宗教在中国的社会政治认同和对中国社会多层次、全方位的整体适应。这种积极引导应该是我们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核心任务。
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体现出宪法的权威、法律的尊严。任何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服从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在一个法治的国度和社会中,不应该也不会允许任何法外宗教的存在,而应该违法必究、非法必惩。在此,既需要政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科学管理,也需要宗教方面的积极回应,主动服从、认同、适应这种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的各项规定,尤其是要使各宗教的教法教规服从国法政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宗教活动、建构其宗教组织、体现其社会存在。
三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在中国境内的宗教自觉意识到其中国存在和中国身份、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其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这种“中国化”自然就会要求我国宗教在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积极适应中国的社会存在和当前发展,既“入乡随俗”,又“与时俱进”,使之真正成为中国社会的有机构成、中华文化的基本元素。
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认识变化迅速,社会团体出现了复杂发展,对宗教的理解已多种多样,宗教社团也卷入这种现实处境而呈现多元之状。我们应该冷静地认识到,对信仰问题要想在思想认知方面达到统一尚需要时日,而要对宗教的理解评价获得共识则更是很难一蹴而就,仍然会有着漫长的道路要走,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准备继续其长远的历程。但宗教的社会现实存在却时不我待,必须及时、恰当地处理好随时都会涌现出的宗教问题,必须科学梳理、办理好宗教事务。所以,面对这种流变不定的宗教景观,及时贯彻落实根据新情况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做好依法管理宗教的工作,是当务之急、当行之业。
(来源:2017年9月12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