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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2)上的发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57 次 更新时间:2022-11-1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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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2022年11月12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2)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在本次论坛上作了主旨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提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表明这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总书记明确要求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别突出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环节。根据总书记的一系列的重要指示,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布了《产权保护意见》,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护产权的宣言书,构建了产权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包括保护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的基本规则。随着十八大以来法治不断健全,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强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多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一些歧视民营企业和漠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现象也屡禁不止。有的不法行为人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当做“摇钱树”、“唐僧肉”,还有的办案人员以办理刑事案件为由插手民事纠纷,侵害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家出现了所谓的“躺平”现象,对经济发展也造成了不利影响。所以我们应该全面落实二十大的精神,按照二十大的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首先必须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平等保护原则就是两个“毫不动摇”的法律表现。对各类市场主体要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治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保护本身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民法典》中用两个条文专门表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所以只有坚持落实好“平等保护”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才能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资产、大胆投资、安心经营。当前落实二十大报告的精神,要严格按照总书记的要求,把平等保护这项原则贯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坚持依法保护。要按照二十大报告的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在立法方面还要制定与民法典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对财产权的保护,包括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要完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二是加强执法的平等保护。法治的要义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行政机关行使公权不得以侵害私权为代价。因此,规范公权是保障私权的基础。从实践来看,民事主体之间的产权纠纷发生后,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解决,但是一旦涉及到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有时候纠正较为困难。所以要真正让企业家服一颗长效的定心丸,就必须从法治层面强化依法行政。首先,政府应该树立善意对待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执政理念,尊重包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产权,依法保护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把三权的保护贯彻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因为办案简单化而不讲方式、方法,导致企业遭受一些不必要的损失,避免“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其次,真正树立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的观念,特别是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任意毁约。相反,政府部门更应当带头以政务诚信来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再者,对民营企业的产权限制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益,不得违背法律规定随意增加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义务。如果依法必须要作出限制的,要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而且限制也要符合比例的原则,防止限制过度。最后,要善用民事的方法来遏制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查处民事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在罪与非罪界限还不清晰、不明确的时候,我个人一直主张“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的经济纠纷,尽量不要动用刑事手段。

三是加强司法的平等保护。司法保护是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俗话说,“一个案例胜过一摞文件”,所以完善产权的司法保护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施好、落实好《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办理企业家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和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要落实“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司法、偏向性司法等行为应该严肃地追责问责。我们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特别是在一些新业态、新领域、新型的交易纠纷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时,多善用民事方法来解决。比如刑法教授周光权认为,对赌协议就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因为其有一个“赌”字就和赌博罪联系在一起。因此,这类纠纷就应该在民事领域解决,不能动不动就将其和刑事犯罪联系在一起。

对于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的《产权保护意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发展的眼光来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的问题。

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们要严格按照二十大报告的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早日建成中国式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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