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已经传遍世界,而且多数取法西方,当中国的民主自在自为时,却招致西方的猛烈攻击。是按照西方的民主道路行进,还是探索中国自身的道路,我们正在作出了自己的回答。面对西方的质疑攻击,我们回头来看看西方民主的虚妄与偏执,或许能别开生面。
一、宪法中的民主表达
中国近现代的法律变革,如果总体上说是被动积极的,[1]那么民主的引进却不如此,而应算作积极主动的,在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就有有关言论、著作、结社、集会等自由的规定;“辛亥革命”则是以民主革命为旗帜的,革命成功后的一系列法令法规,都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即使在袁世凯篡国及北洋政府时期,法律虽几经变动,人民的民主权利仍赫赫立于宪法中;而当国民党重新执掌政权后,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分立”为宗旨,在经过多年的编修、试行、改易后而有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对人们的民主权利在形式上都有详尽的完整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4年宪法的订立到以后宪法的几度修改,“人民主权”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一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赫然在目,从未改易。可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制革命,民主是主旋律,但有的形同虚文,有的已呈败象(如台湾),有的还在努力实践(如大陆)。
民主在中国的盛行,是被当今以西方为主流的时代大潮所裹挟的,民主在西方国家的胜利,历来被看作西方制度文明的先进所在,为诸多后进国家所仿效。诚然,民主政治在西方是一个时代的大进步,相对于西方中世纪领主们的分封割据,相对于教会势力的政治参与,相对于专制君主的昏聩荒淫,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以资产阶级的巨大财富为给养、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联盟为主力、代表着先进生产力而发起的民主革命,确实是焕然一新,一往无前。而人民主权的提出,不仅是资产阶级急于在政治上表现自己的宣言书,也成为无产阶级力图改变自己被压迫命运的动员令。更重要的还在于,无产阶级通过自己的斗争,终而在政治上占有了一席之地,在资本主义的世界性胜利中分取了一杯羹,各种民主权利似乎也被无产阶级收入囊中。如此看来,民主的确焕发出迷人的光辉,值得世人景仰。
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广大的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民主权利自然成了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广泛的民主权利。因此,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直到取得政权之后,一直都在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一直都在努力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论是在宪法中还是具体的政治操作中,似乎都是如此。
然而,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实际上并不顺利,以宪法中规定的民主权利来说,普选权几乎从来都没有真正实现过,而其他的民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其行使也受到诸多限制。
具体以普选权而言,《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是有关普选权的规定。在中国没有国家领导人的直选,也没有省、市领导人的直选,只有基层的人民代表的直选,其规定是:“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但即使这样有限的直接选举,实际上也没有完全做到。这怎么能说民众有普选的民主权利呢?
《宪法》中规定的普选权与实际情况的这种悬隔,长期以来成为西方攻击中国的口实,说中国是威权政治,甚至说是专制国家,是一个肆意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国家。但身居于中国的人民,实际并没有这样的感受,是,我们的普选权没有完全落实,那又怎样呢?我们的个人权利大多是有保障的,我们并没有感到被奴役和压迫,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改变,从来都在努力改变中国的落后面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富足,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强大……你会说,这是在不民主的条件下取得的。老百姓会说,如果这是不民主的,这样的不民主也不错!
另一些引人注目的民主权利是关于言论自由等方面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在实践中可以说是争议最多的,把握最难的,一般情况下固然不成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什么样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被允许,应该控制在多大范围内,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引致非难。当然,《宪法》中另有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框定了一个大范围的:“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解决被非难被攻击的境遇。有人甚至会说,这样的自由只是假的自由,你看人家美国宪法中所作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这才是真的自由,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美国的自由是否是真的没有限制的自由,我们姑且不说,就算真的没有任何限制,也只是一个孤例。在法兰西的《人权宣言》中这样说:“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另有第十一条强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这里所说的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人权宣言》成了很多国家宪法的蓝本,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对自由都有相应的限制,可以说,有限制的自由是一个通例。[2]
既然有限的自由权利是一个通例,既然绝大多数国家的权利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为什么只有中国宪法中规定的自由权利更容易遭到西方国家的垢病,是因为中国对自由权利的限制收得太紧?还是因为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对中国抱有敌意?是因为中西历史文化传承的差异而产生的分歧?还是因为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导致的意识形态上的对立?
其实,中国宪法中关于民主权利的规定,并没有错,这些规定大多是从西方法律中抄过来的,西方国家为此可能还沾沾自喜呢!他们所攻击的是,你们没有民选总统,你们搞一党专政,你们的普选权是假的,你们没有言论自由……你们这不是民主,而是专制。
我们会说,你们的是资本主义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我们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我们的民主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这种辩解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就民主政治而言,就人们的民主权利的实现而言,西方国家可能做得更符合标准,多党竞争,全民参选,对执政党肆无忌惮的指责,对政府无所不在的批评……这些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不能说我们的民主标准是:要一党执政,不搞全民参选,对执政党只能善意的批评,不能反对政府。我们可以这样做,也说得出这样做的道理,但我们不能说这是民主的标配,最好也不要说是比西方民主更广泛更完全的民主。
问题的症结或许在于,我们堕入了西方民主的陷阱,这也是西法殖民的一部分,当我们在宪法中植入民主政治的要求时,我们是在邯郸学步,岂不料这犹如误入了祝家庄的盘陀路,动辄得咎,无论如何左冲右突都难于出围。民主在西方有其自生的土壤,有其历史的传承,有其特定的成因,在西方是一个不算坏的制度。[3]诚然,西方民主有值得借鉴的方面,但更有迷惑人的地方,倘若我们不能知晓西方民主的来龙去脉,不能揭示西方民主的虚妄性,不能指出西方民主的致命伤,要想跳出西方民主的陷阱是困难的,要想摆脱西方的民主指控是徒劳的。
二、虚妄的民主权利
权利,我们在这本书中谈得太多了,如果复习一下,可以作这样的扼要表述:权利是人性的外在化,最初表现为维持人类生存的物质利益,它在商品货币关系中形成对立,使权利更多地带有个人的性质,它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普遍化,它是人类进步的动力,并衍生出形形色色的各种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谈到权利,首推财产权,它是一切权利的母本,对于这样的权利,如何获取或拥有,黑格尔指出:“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的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4]黑格尔或许担心人们难以理解他的意思,进一步作了说明:“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的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5]马克思主义对权利的界定更通俗些,权利是通过劳动获取的,劳动是父,生产资料(劳动对象)是母,二者的结合,产生对某物的权利。[6]需要说明的是,按马克思主义的学说,这里的劳动是社会必要劳动,是有效劳动。这让我们想起中国的成语揠苗助长,拔苗的行为也算一种劳动,拔苗的动机也是好的,想让农作物快些生长,但这样的劳动是无效劳动,是违背农作物生长规律的,是不会产生权利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意思是一致的,即人们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掌握对象物(客体)的客观规律,获取或生产出某一物,人们对此物就有据为己有的权利。这是权利的正解。
黑格尔所说的自由意志,在德国哲学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康德也经常使用,弄清这一概念,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自由与权利,是异常重要的。黑格尔说:“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它的外在的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7]这种自由意志,不是纯主观的,而是与对立物(客体)的统一:“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8]“这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与自己的同一。”[9]对这样的自由恩格斯解释道:“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10]
有了上面对权利和自由的理解,我们再来看西方民主中的政治权利,就不难看出它们的虚妄性。这些政治权利,如普选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等,其实都是从财产权这个母本衍生出来的,都是围绕财产权而运作的,既然财产权的获取需要自由意志或劳动,那末其他政治权利的获取也需要自由意志或劳动,它们不可能是天赋的,而是需要人们通过努力(对对象物的正确认识或有效劳动)才能获取。我们在前面谈到普选权时,指出人们如果对政治未曾熟稔,只会坏事。[11]这同样也适用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获取,必须对这些权利所关涉的领域有深入的认识、正确的理解、有效的处理、有利(对个人和社会有利)的成果。这才是获取这些权利的正途,也才是自由的正解。而不是说任一人跳出来振臂一呼,发表一些蛊惑人心的言论,集结一群不明真象的人对政府施加压力……然后堂而皇之地说这就是民主的权利。
诚然,任何想获取政治权利的人,一开始的行为不会都是中规中矩、符合客观规律的,人们政治权利的习得,需要认真的努力,长期的磨砺,在这过程中难免误入歧途,常走弯路,因而需要社会的规正,甚至法律的惩戒。但是,不能因为人们在追求政治权利的过程中走了弯路、误入歧途,就否定人们对政治权利的追求,人们对政治权利的追求,人们对政治权利的享有,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人性的外化,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
不能否定人们对政治权利的追求,而且要营建适宜的社会环境来保证人们对政治权利的合理追求;不能否定人们对政治权利的行使,而且要用法律来保护人们的政治权利的行使。不过要分清楚,允许并保证任何人可以追求政治权利,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追求政治权利;赞同并保护任何人对自己的政治权利的行使,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政治权利可以行使。这就如同任何人都可以追求财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在追求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自己的财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财产可以使用。关键的问题在于,人们要拥有权利——不论是财产权利还是政治权利,必须要有获取权利的能力,这种能力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由意志,在马克思看来是劳动。你没有这样的能力,是不能获取这样的权利的,更不能享有这样的权利。更严重的还在于,人们在追求权利——不论是财产权利还是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出错,甚至会犯罪,这样不仅不能获取权利,甚至会被法律制裁。
我们之所以说西方的民主权利是虚妄的,是因为西方人认为这些民主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与的,是不可剥夺的。这离弃了权利的真正来源,只是使政治权利成为涸辙之鱼,不仅不会有利于西方的政治生态,还会成为西方社会的混乱之源。我们还说过,法律不能无中生有,权利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法律只是对权利予以认可和保护,防止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反对法律赋予什么权利,尤其是所谓的民主权利,这些被赋予的政治权利,是没有来源的,是未经努力而获取的。人们也许会说,政治权利的获取怎么未经努力呢?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是经历了多少血腥的斗争才获得了人们的政治权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多少先烈抛头颅洒热血,不就是为了人们的民主权利吗?此言不虚。人民普遍享有政治权利,这在西方近代以前的历史上是没有的,需要争取,这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之一。因此,通过民主革命,人们应当而且可以享有民主权利,这是大前提。但是,是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这些政治权利,这是另一回事,因为每个人要获得这些权利,还需要在这些权利上下功夫、作努力,掌握政治行为的内在规律。这就如法律可以规定人们有工作的权利,但人们是不是有工作的能力、他的工作能不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产品,并取得对这一产品的权利,这是另一回事。我们说西方的民主权利是虚妄的,就在于人们认为这些权利是天生的,并据此针砭时政、诋毁国是、蛊惑人心、谋求私利,而不问自己是不是真的有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本事。如果你没有这种能力和本事,何谈你享有这些民主权利呢!其实,这一点在西方法律中已经有所意识,指出这些权利的自由行使以不伤害社会和他人的权利为限,生怕这些没有底气的民主权利滥伤无辜。不过,这种限制还是未悉政治权利的根本。
既然这些民主权利是虚妄的,为什么近代以来能在西方长期存在?既然这些民主权利的行使会使政治陷入混乱,为什么现代西方国家是最发达的?这两个问题我们不能回避。
民主权利亦可称为政治权利,但在西方历史上,二者还是有区别,民主权利是人们普遍享有的政治权利;而政治权利则未必,它在西方曾经是统治阶级才享有的权利。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取得政治上的统治权或参与权。资产阶级以“天赋人权”为旗帜,联合了无产阶级,向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发动了持续的进攻,终而在统治集团中占有了一席之地,获取了政治权利。当资产阶级获取了政治权利,就试图把无产阶级排除于统治集团,用财产限额把无产阶级拦在了政治权利的大门之外。但是,既然权利是天赋,是人人都具备的,那末,无产阶级也可以打出“天赋人权”的旗帜,追求自己阶级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为之而斗争。当“法国大革命”中无产者把有产者的财产分给人们时,这可把资产阶级吓坏了,急切地提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其它的民主权利,则是可以商量的,这些都记入了《人权宣言》。在这里,“天赋人权”打了折扣,财产权不可能天赋,是私人所有,不容侵犯,民主权利可以天赋,而且被写入宪法。财产权不能天赋,这未免令人遗憾,但有天赋的民主权利也不错啊,人们凭籍这一从天而降的权利,可以选举迎合自己利益的统治者,可以把自己的不满随时发泄在言行中,可以集合众多的力量迫使政府作出让步以满足自己的要求……这些都可能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眼前利益,故尔选民们乐此不疲,统治者欲罢不能。因此,民主权利在西方国家的长期存在,既有历史的成因,还有制度的惯性,更有现实的利益趋动。
我们说民主权利会使政治陷入混乱,是因为这些民主权利是虚妄的,未能获有权利的真正源泉,理由如上。另外,民主的多数决而非真理决,是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主导,而不是以事物的内在规律或真理来决定取舍,这极容易背离事物发展的正确轨道。[12]既然如此,为什么民主权利盛行的国家又大多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呢?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要的是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发生较早的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先发优势,以及殖民主义给它们带来的巨额财富,积累下雄厚的资本。其次,财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权利,它不是民主分享的,而是私人独占的,并得到法律的强力保护,这就为资本主义国家保存了“基本盘”,一般的风雨很难撼动。再有,民主权利在西方国家也并非贯彻始终,它通过政党政治、财团操弄、代议制等形式,并没有做到完全的多数决,实质上还是精英政治或利益集团政治。最后,民主政治并不是一无是处,用丘吉尔的话说是相对于西方历史上的其它政治形而言最不坏的制度,在没有更好的政治制度出现以前,它还能勉为其难的撑持下去。[13]
三、权利至上的权力
民主权利的最高表现是主权在民,或者说,国家权力是由人民决定的。这是一个响当当的名头,几乎到了无人敢质疑的地步。但是我们要说,这是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带着浓重的历史迷雾,已经导引西方国家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足于引以为戒。
说到国家权力,它的来源是什么呢?西方思想家早就为此作了解答。霍布斯在论证“主权者的权利”时这样说:“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与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赞成和反对的人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动和裁断授权,就象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称为按约建立了。”[14]洛克说得更明白:“所谓政治权利,就是每个人把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权利,交给了社会掌握的那些权利,社会又以明确或默许的委托,即限定这种权利只能用来为他们谋利益,或保护他们财产的前提下,把它交给了社会为其自身设置的统治者。政治权利,既然是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就拥有的权利,只是人类在凡是社会能够给予保护的方面,就把这方面们自然权利交给了社会,那么政治权利就是人类能够使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和自然许可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并惩罚别人违反自然法的行为,以便(依照其最佳理性的断定)能最好地保护自己和人类中的其他人。当这个权利还掌握在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手中时,它的目标和手段都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所有成员,即全人类,当它掌握在官员手中时,也只能以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为目的,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目标和手段。”[15]这两段话中,霍布斯说的“主权者的权利”和洛克说的“政治权利”,就是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让渡和汇聚。
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说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享有民主权利,不就是顺理成章的吗?!何况这种人民主权相对于过去那种君主的专制权力,不是要好上一千倍一万倍吗!
这里首先要搞清楚,这种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是不存在的,这只是一个臆说,历史上西方学者多有批驳,而黑格尔、马克思关于权利的界说更客观更深刻。以这种臆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权力学说,无异于空中楼阁。
退一万步说,就算我们认可天赋权利,这种天赋权利也不可能产生公共权力。因为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建立起来的权力学说和国家理论,是以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的权利争夺为假定的。既然这种权利是自然的天赋的,每个人都具有,因而是平等的,那么又有什么必要和可能去争夺别人的权利呢?说没有必要,是因为权利每人都具有,何必去争夺;说没有可能,是因为权利是天赋的,争夺也得不到。
但是,权利争夺的假说是重要的,是接近历史真实的。只不过这个权利是黑格尔或马克思定义的由个人的努力而得,由能力的大小而有差异或不平等。而不可能是自然的天赋的平等的。在我们的论证中,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逐和人们之间在权利上的对立,使权利争夺不可避免,从而使公共权力和国家得以产生。
人们所争夺的权利是个人的、自私的、不平等的、彼此对立的,这样的权利争夺,使社会混乱、人命危浅、财产失怙、朝不保夕,因而有必要用一个公权力来平抑这种对立,制止这种争斗,保护人们的权利,所以有国家、法律、权力的出现。这样看来,权利与权力在本质上就不同,前者是个人的、利己的、不平等的、彼此对立的,后者是公共的、权威的、利他的、均平的、一视同仁的。前者无论怎样让渡或汇聚,都不可能成为后者。因此,权力、公共权力、国家权力这些不同称谓而同义的制度设置,其来源不可能是个人权利。
弄清了权力不可能来源于个人权利,所谓的民主选举就失去了根据,民主选举中的少数服从多数更无从谈起。但是,权力是用来保护人们的个人权利的,人们的个人权利是不是得到有效的合理的保护,是每一个人都关心的事,于是,权力的行使是否公正,行使权力的人是否大公无私,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在西方历史上,面对着封建时代的领主或国王的专权,面对着这种权力的世袭和垄断,面对着一般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提出人权天赋,提出人民主权,是一个历史的大进步,可以使更多的人的权利得到关顾、得到保护。
然而,个人权利无论如何不可能转化为公共权力,无论是以让渡的形式还是以聚合的形式,无论是以少数人权利的聚合还是多数人权利的聚合乃至所有人权利的聚合,都不能形成公共权力,因为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不同的,公共权力是用来保护所有人的个人权利的,它必须超然于个人权利的对立之上,对所有人的个人权利作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承认和保护。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这种承认和保护,只是对已有的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有多的权利就承认和保护多的权利,有少的权利就承认和保护少的权利,没有权利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而不是不问权利的多少有无,将权利在所有人之中平均分配。
那么,这些权利的多少有无,由什么决定呢?我们又要回到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由自由意志或劳动决定。所以马克思说,权利从来都是不平等的,从最正面的意义上讲,这种不平等是劳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的。如果要谈得更深刻一些,就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们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6]依据这一原理,即使某些权利让你看起来是那么的不合理、充斥着压迫或剥削,但只要这些权利是那个时代的产物,是伴随那个时代的生产方式而生的,是适应于那个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它们就是客观存在,就是那个时代的公共权力要承认和保护的。
明白了以上的道理,我们就容易看出民主选举的弊病。民主选举是产生公共权力的一种方式,也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在民主选举中,几乎所有人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喜好来选择被选举者,最后得票多者入选,这个入选者即成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也是公共权力的营造者(如立法者)。我们假定,执政者根据大多数人的利益喜好来行使公共权力(这可以视作真实版的个人权利转化为公共权力),但这种大多数人的利益喜好是否符合权利实现的正常规则,则很难说。比如说,这种利益喜好是对外发动侵略战争,即使这一侵略行为对本国的人民是有利的,但极大地伤害了被侵略国的利益,我们认为这背离了权利实现的正常规则。更一般地说,如果这种利益喜好是不断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而不论这种提高是否和全民的生产力发展成正比,是否侵害了少数人的权利,以至国库掏空、债台高筑。这也并非权利实现的正常途径。这两种情况在西方民主国家都是常见的,前一种多发生在民主国家的早期,后因侵略战争的所费不赀或得不偿失而罢手;后一种则是现在的民主国家的通例,正在吞噬着这些民主国家。我们这里举的是两个典型例子,其它的情况可以类推。这里要说明的是,公共权力不是用来无原则地满足人们的权利诉求的,无论这个人们是少数人、多数人、甚至全体人。公共权力又是用来承认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的,但是这种承认和保护是根据权利实现的正常轨迹,它是有原则的,是遵循权利实现的自身规律的。因此,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无关认可人数的多少,只关事物自身的对错。
民主选举不是产生公共权力的好方式,因为每个选举人都是有一己之私的,而且每个选举人并非都谙熟政治,以一己之私的集合之力不可能产生公正无偏的权力,以并非熟悉政治的大众又焉能选举出优秀的政治家。但是,公共权力又是必需的,公共权力又是需要人执掌的,而且公共权力的执掌人又必须公正无私、精明能干,这怎么产生呢?其实,中国古代早就对此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简单地说就是选贤任能,有一整套的理论和不同时代的制度设计。[17]中国共产党的干部选拔,对中国传统的选贤任能有所继承,也有出新,加之对民意的广泛征询、民众对权力的普遍监督,如果再在法律中有深刻的阐释和更切实的运用,一定能让传统的选贤任能超越西方的民主选举。
最后,也是最应该提醒的是,西方国家的权力设计,是以个人权利为标的的,这能使个人权利在较大的程度上得到尊重和保护,有时还有“天上掉馅饼”(如高福利)的好事,这有其合理性,也是西方法治的特征。在我们的论证中,权利是人性表现的重要一维,的确应该尊重和保护,至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则是个人权利贲张的极端化,需要警惕。但是,人性表现的另一极——道德,在西方的权力设计中却鲜有关顾,甚至在个人权利的追求中毁伤道德的坚守,这一次的新冠肺炎的肆虐,是一个最近的例子,在西方,竟然有人为了个人的私利,持枪上街,违背政府的禁令;竟然有人为了己国的利益,拦截盟友的救灾物质;竟然有人为了掩饰自己的无能,捏造谎言、甩锅他国,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可见,西方的权力设计是有重大缺陷的,试图以个人权利的集合来换算成公共权力,削弱了权力的公正性、权威性;唯个人权利是从的权力行使,使西方成为“权利人的社会”,[18]自私自利成为通则;权力设计中很少有道德的考虑,而道德的失落很快就会导致国家这架天平的倾侧。
难道我们要景从这样的民主政治吗?
注释:
[1] 参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一、“西方法系对中华法系的冲击”
[2] “大致上,西方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指人身、言论、宗教信仰、集会结社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对于这类权利,国家应防止其遭受侵犯,……就第一类权利而言,各国宪法倾向于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权利的行使施加某些限制。”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第380—381页。
[3] 丘吉尔说:“民主是最坏的制度,但其他已尝试的制度更坏。”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 第52页,原文在黑体字下是重点号,我们这里把它改成黑体字,下同。
[5] 同上。
[6] 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7]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32页。
[8] 同上,第36页。
[9] 同上,第33页。
[10] 这番话是恩格斯在批判杜林关于自由的错误理解时说的,见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3页。
[11] 参见本书第八章第二节,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
[12] 写到这里我们想到共产党人提出的民主集中制,肯定是多数人的意见不时会作错误的决定,给革命带来损失,从而提出民主还须集中。
[13] 这一局面可能要结束了,面对中国的崛起,面对中国既古老又新生的政治制度,它们已经感到了挑战,最近美国把中国作为主要敌手,即是明证。
[14]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页,原文在黑体字下是重点号,我们这里把它改成黑体字。
[15] (英)洛克著,胡自信、段智敏译:《政府论》,载于《西方四大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7页。
[16]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5页。
[17] 对此进一步的了解,可参见方宇军著:《中国传统的政治道路》,第三章“中国传统政治的精华”
[18] 参见萨托利著:《民主新论》,第459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