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二十大之前,历次党代会报告从未单章论述国家安全,通常将国家安全置于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等部分之下阐述。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部分论述国家安全,反映一直以来对国家安全工作的传统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与十八大报告均在社会建设部分,在社会管理中提及国家安全战略与工作机制,重点强调要“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各种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虽然仍然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论述国家安全,但“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已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成为并列内容,独立成段。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国家安全章节独立撰写,将公共安全治理与社会治理置于国家安全部分论述,提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新要求、新观点、新任务,充实了国家安全内涵,完善了国家安全理论体系。国家安全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国家安全领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正确认识国家安全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安全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应当从国家治理视阈探寻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公共安全治理与社会治理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之下的逻辑路径。
国家安全中央事权与社会稳定地方事权的治理事权逻辑
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及其运行,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国家安全领域,中央与地方也应有相应的职权划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主要职权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之后,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各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了省(市、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公共安全治理与社会治理置于国家安全之下,明确了地方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事权范围:一是落实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策,确保国家安全战略规定的举措、任务能够落到实处,扎实推进、稳步实施;二是管理本辖区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首要是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从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来看,明确国家安全工作的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不仅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还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分治理结构下国家、政府、社会治理层级逻辑
马克思主义以黑格尔政治哲学“‘国家’同‘市民社会’、‘特殊利益’同‘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东西’”的分离为逻辑起点,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批判地继承,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角度揭示国家起源。国家的形成不仅是解决阶级矛盾、实现阶级统治的需要,也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做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全覆盖。国家治理涉及国家安全、发展、稳定、改革和治理的方方面面,涉及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涉及人类共同的命运和发展;政府治理的内容相对具体,基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一致性,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供给制度规则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和发展公共利益;社会治理涉及社会公共服务、社会安全和秩序、社会保障和福利、社会组织、社区管理等等。国家安全治理理当遵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层次逻辑,国家安全属于国家治理范畴,公共安全治理属于政府治理范畴,社会治理全民共享属于社会治理范畴。依据党的二十大对于国家安全的科学部署,国家安全的治理实践才能真正从党全面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政府负责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真正走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治理,实现国家安全治理的集中领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法治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谋划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深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国家安全直接关乎政权稳定、关乎人民根本利益,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也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突出展现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的显著法治优势。国家安全法治也应按照国家、政府、社会的法治逻辑,第一层级是法定的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既是领导、议事、协调机关,又承担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具体责任;第二层级是法定的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所有国家机关,是国家安全法治专门实施主体,是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实施主体;第三层级是一切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是全民的法定义务,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更需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深度参与、共同努力。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实现各个层级相互配合、协同运转,最大限度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般风险与重大风险的风险治理逻辑
从风险治理的角度,过去未把公共安全与社会治理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之下,仅仅强调重大风险,虽然重大风险往往高度复杂、盘根错节、来势汹汹,具有传导性极强、涉及范围广、危害性极大等特点,但重大风险常常是在一般风险的基础上,叠加、延伸、扩散、发酵。各领域重大风险的发现、识别、防范、化解、管控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核心内容,如果未能及时应对一般风险,就越易爆发维护国家安全的系统性重大风险。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习近平总书记见微知著,深邃洞察、统筹把握一般风险与重大风险的辩证关系。维护、塑造国家安全不仅需从战略高度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风险防范,还需从一般风险着手,规避重大风险。国家安全领域的风险治理,必须包括社会治理一般风险、公共安全治理社会风险、国家安全治理重大风险,才能构成完整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重视一般风险的发现、预判、化解,才能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的转化通道,避免各领域风险产生交叉感染。党的二十大报告从风险治理的角度,对国家安全科学部署,构建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治理路径,破解由一般风险演变成重大风险的涟漪效应。
维护与塑造国家安全是国家治理的重大课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公共安全治理与社会治理置于国家安全之下,执政党治国理政的科学性在国家安全领域匠心独运,对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多维并举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形成独特的国家安全治理理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牢靠的安全保障。
(马方,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教授,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首席专家;高旭星,西南政法大学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