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 陈佩彤 刘海林:许崇德基本法学术思想述评-米乐m6平台

韩大元 陈佩彤 刘海林:许崇德基本法学术思想述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8 次 更新时间:2023-01-1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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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陈佩彤   刘海林  


许崇德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重要起草者之一,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奠基者、开拓者。他始终秉持“要像爱护生命一样去维护基本法”的信念,奔走于港澳与内地之间,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阐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积极促进港澳与内地的法学交流,使两地居民了解彼此施行的法律制度。他多次撰文详述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制定背景、缘由与含义,数次为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讲解中国宪法和内地政治制度,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出发诠释人大释法的正当性与意义。

许崇德教授怀着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与真诚,以其学者的责任与使命为基本法理论和实践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2018年,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许崇德教授被授予“改革先锋”称号,被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这是对许崇德教授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特别是为“一国两制”理论的体系化所作贡献的充分肯定。“一国两制”是中国人民对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梳理许崇德教授广博深厚的基本法理论,对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一国两制”学术话语

“一国两制”是党和国家从中国具体情况出发,创造性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伟大创造。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既以和平方式维护了我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又保持了香港、澳门繁荣与稳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许崇德教授与“一国两制”理论研究结缘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1988年,许崇德教授先后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与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了这两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5年、1998年,许崇德教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亲身经历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建立。许崇德教授推动了“一国两制”理论的体系化,助力并见证了“一国两制”构想的贯彻实施。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许崇德教授对“一国两制”方针有了全面、系统的认识,他对这一政策的提出背景如数家珍,对“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和具体政策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自身的学术话语与范畴。

(一)“一国两制”为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课题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为了实现以和平方式统一国家而提出的伟大构想。1982年特别行政区制度被写入宪法。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中葡两国签订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许崇德教授敏锐地发现这些客观实践的发展为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课题。许崇德教授指出:根据“一国两制”方针,特别行政区施行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内地施行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在统一的单一制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甚至具有共同性。它们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彼此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但二者既然共存于一国之内,那就不可避免地要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当处理事务时法律冲突发生了,我们应该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加以调整呢?宪法是根本法,凡属中国的领土和公民都应该遵守宪法。但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能不能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呢?全国性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国家主席的命令,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何者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何者不适用?何者须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转化成本区的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刑、民、经济纠纷,如果同时涉及特别行政区和国内其他地区的人和事物,则其司法管辖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时又应以哪种法律为准?许崇德教授认为,对上述问题都需要作出理论上的说明,并且随着实践发展,许多难以料想的新问题必然会不断产生,需要我们加强科学研究,为“一国两制”方针的胜利作出理论贡献。

(二)“一国两制”的提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

“一国两制”是我国政府在处理台湾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成形的制度创新。它在提出之时是新鲜事物,被某些西方国家冠以“政治手段”“权宜之计”之名。为回应上述质疑,许崇德教授梳理了解决台湾地区问题、争取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所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他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解决台湾地区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策略历经变化:1949年至1955年,党和政府采取领导人民解放战争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策略;1955年至1978年,随着国家的逐渐强大、台湾同胞对祖国的强烈向往和国际形势的缓和,党和政府的国家统一战略转变为在不放弃使用武力的前提下,采用和平方式实现统一。自1978年始,随着中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台湾海峡局势发生了历史性转变,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更具可能性。基于此,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落实“一国两制”的具体措施。因此,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政府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我党经过长期的认真思考而作出的决策,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伟大战略方针,绝非“政治手段”“权宜之计”。同时,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理论的提出还得益于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因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制定这一方针的胆识,再加上我们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有可能制定允许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一国两制”方针。

(三)“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多样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保证其得到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例如,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原则。为了这一重要原则的顺利实施,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系到国家统一的“一国两制”方针也不例外。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非常多样,包括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涉及“一国两制”的法律。1981年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阐明关于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后,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增加了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使“一国两制”有了宪法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相应地,1982年《宪法》第62条第1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出现“一国两制”字眼,但《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所表达的在港澳台问题上采取“一国两制”政策的意思是明确的。此外,基本法是最为全面、集中表现“一国两制”的法律文件,“一国两制”理论的基本法表现为:首先,基本法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在文本中以“不可分离的部分”“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等字眼明确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并且基本法把体现国家主权的国防、外交、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规定为应由中央行使的职权;其次,在“一国”这个重要前提下,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最后,“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是多样化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作出的对某项法律的解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有涉及“一国两制”问题的,也属于“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等。

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法律化体现了国家意志与发展目标。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的法律化过程——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采取了许多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殊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方针的重要性。例如,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的专门起草委员会进行起草,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而这种做法除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外,其他法律的起草未曾有过;基本法草案两次公布,供全国人民讨论,向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征询意见,而其他法律的起草未曾有过,即使是宪法的起草和修改也只有一次全民讨论;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香港基本法,同时还投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以消除港澳人士关于基本法可能被指控违宪的疑虑,这也是非常特殊的做法,明确了基本法的合宪性基础。

(四)诠释“一国两制”的科学内涵

“一国两制”内涵丰富,是一系列关于国家和平统一的具体政策、措施的总和,不仅包括社会经济制度,还包括政治制度。通过这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可保障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通过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保护各阶层的权利和利益、成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来具体地保证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如上文所述,基本法是全面、集中表现“一国两制”的法律文件,作为基本法的起草者,许崇德教授认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所包含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1)在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方面,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2)在中央享有的权力方面,外交事务、国防、行政长官的任命权,基本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等体现一国主权的权力由中央享有。(3)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保持香港和澳门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4)在法律制度方面,港澳原有的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5)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方面,港澳特别行政区均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6)在财政制度方面,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7)在金融制度方面,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和独立的关税地区;自行制定金融货币政策;港元、澳门元继续流通,可自由兑换,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8)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负担驻军的经费和开支,驻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需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在对外事务方面,港澳特别行政区可以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在各领域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可以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10)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澳门特别行政区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可见,“一国两制”理论的具体内容是极为丰富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不同的方面。

(五)对“一国两制”的体系化思考

“一国两制”史无前例,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内涵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在理论探讨和实践中,许崇德教授推动了“一国两制”理论的体系化。值得一提的是,许崇德教授的基本法研究是与时俱进的,在对“一国两制”的认识这一研究领域,他不断地丰富其内涵,将其概括为12个方面,包括: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一国”即祖国统一、领土完整,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两制”存在的大前提;第二,“两制”是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大陆(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港澳台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第三,“两制”体现在国家各方面的制度中,不仅体现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也体现在文化制度以及生活方式方面;第四,“两制”有主次之分,“两制”不应等量齐观,社会主义是中国的主体,资本主义只是个别例外;第五,“一国两制”并不会影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第六,“一国两制”是和平共处原则在国内的应用,这一政策的提出得益于国际形势的缓和;第七,“一国两制”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潮促进了国家统一政策的创新;第八,“一国两制”是一个大系统,是整套方针、政策,其内容非常丰富,它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第九,是在统一国家内实行特殊地区的自治;第十,“一国两制”是中国的长期国策;第十一,“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表现,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出了全面阐述,其中“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第十二,“一国两制”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伟大理论。

香港、澳门回归二十余年,在各项工作取得进步的同时,“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也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有一部分人对“一国两制”的认识存在偏差,他们片面强调“两制”忽视“一国”,强调权利而忽视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因此,重温许崇德教授对“一国两制”相关论述,有助于纠正各种不正确的认识。

(六)高度评价“一国两制”的时代意义

许崇德教授是“一国两制”的坚定维护者,他高度评价这一方针政策,认为“一国两制”是邓小平首创的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是邓小平理论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史无前例、功垂千秋的制度创新。

从政策的提出背景看,“一国两制”提出之际,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需要政治稳定,需要调动全国人民和各级地方的积极性。他认为,“一国两制”使港澳台能够以避免政治动荡的和平方式回归祖国,并且港澳台经济实力雄厚,对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极为有利,例如在香港回归之前,香港就为祖国提供了商业接触、金融谈判以及搜集西方技术、商业情报的便利场所,也是祖国与东南亚国家开展经济贸易活动的跳板。

从政策的实施效果看,他认为,“一国两制”的意义还远不止于和平地、稳定地使香港、澳门、台湾回到祖国的怀抱,它的巨大意义还在于港澳台回归之后,能够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繁荣。港澳回归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是一项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基本国策。

二、构建基本法的范畴与理论框架

许崇德教授是基本法理论的奠基者之一。作为我国第一代研究基本法的学者,他建构了基本法理论体系与范畴,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他提出的诸多见解在当今仍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为后辈奠定了学习基本法的理论基础。许崇德教授的基本法理论体系可以从基本法的理论基础、指导方针、立法依据、根本原则、地位和效力等方面展开。

(一)基本法的理论基础

基本法的制定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正是因为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有了包容迥异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制度空间。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出全面阐述,其中多方面的内容对基本法有指导意义,比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两部基本法贯彻了“一国两制”的精神,并为港澳地区以和平方式回归祖国和保持繁荣、稳定发展提供了宪制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上,“作出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正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我们需要利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制度、地理位置优势,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基本法确认的港澳地区保持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正是从这个思想出发,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问题上“……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基本法敢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选择一条前所未有的道路。

(二)基本法的指导方针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的提出为基本法的制定描绘了制度底色,许崇德教授认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基本法的指导方针。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制定要符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这一方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争取国家统一领域的具体化,是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争取用和平手段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并保持港澳台的稳定和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伟大方针。其中,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存在和巩固,是“一国两制”的大前提和根本原则,如果离开了这一大前提和大原则,“一国两制”无从谈起。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为了化解“一国两制”方针被某些西方国家冠之以“权宜之计”等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基本法对“长期不变”加以保障,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事实证明,国家有充足的诚意将“一国两制”付诸实践,基本法就是这份充足诚意的表现。

(三)基本法的立法依据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中,人们对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曾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一认识上的分歧延续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后的过渡期。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这一判断在法理和事实上都是站得住脚的:第一,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一切法规范都要以宪法为依据;第二,基本法的序言中明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基本法。

基本法在起草过程中曾面临违宪的争议。有人认为,因为《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即使《宪法》第31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个法律也不能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宪法》第5条又明确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以,如果基本法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那么其应该是违宪的。对此,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法》第31条是宪法中的特别条款,也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别授权,换言之,宪法是将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例外情况处理的,其并不违宪。此外,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同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许崇德教授认为,它实际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基本法作出的合宪性解释,以有效消除港澳人士对于基本法可能被指控违宪的疑虑。

基于宪法规定,许崇德教授还反驳了“宪法不在香港适用论”“宪法必须根本修改论”“联邦论”“共同宪法论”“民主抗共论”等违背宪法规定的错误认识。他认为,第一,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适用于全部领土,并且宪法所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正是“一国两制”的基础,因此绝不能说宪法不适用于香港以及其他的特别行政区。第二,坚持“宪法必须根本修改论”者不懂得《宪法》第31条乃宪法整体中的特别条款,也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别授权。第三,“联邦论”把台湾地区当成一个国家,呼应了某些西方的反动势力所呼喊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谬论,它是极端有害的。第四,“统一中国,应制定一部为海峡两岸所能共同接受的宪法”是错误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了“一国两制”的原则,保证了“一国两制”的实现,就是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在内的共同宪法。第五,“民主抗共论”的实质是企图摆脱中央的领导。主张“民主抗共论”的人纠集一批不明真相的群众,在香港成立组织,支援“大陆民主运动”,资助大陆“民运分子”,反对中国的合法政府。他们的言行是同“一国两制”的原则不相容的。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与大陆(内地)应该互相尊重,不该把香港变成反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基地。

(四)基本法的根本原则

法规范本身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精神以指导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的原则、精神主要是:第一,坚持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原则。两部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存在的前提,特别行政区有维护国家主权的义务,基本法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第二,坚持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当地居民组成,“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基本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赋予了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第三,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稳定与繁荣。基本法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以保障特别行政区社会稳定和繁荣发展。第四,保障和推进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发展。基本法以庞大的篇幅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民主权利的前提,特别行政区实行适合于本地具体情况的政治体制并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第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基本法的内容具有坚定的原则性,但必要时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

(五)基本法的地位和效力

基本法地位的界定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许崇德教授认为,因为基本法是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化,代表了包括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它既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又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所以其地位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又因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一切制度和政策都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所以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从全国范围看,基本法的效力低于宪法的,而高于其他法律法规的;从特别行政区来看,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处于宪制性文件地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其他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三、多视角解读基本法

基本法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它的顺利实施关系国家主权、发展与安全,关系港澳地区保持长期繁荣稳定。自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作为其起草者之一的许崇德教授撰写了多篇文章解读基本法的制度安排,展现党和政府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所作出的努力。许崇德教授对基本法的解读增进了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对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解,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党和政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信心,有利于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有利于香港、澳门社会稳定和民心的安定。许崇德教授对基本法的解读全面而又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香港、澳门的基本法第二章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进行了专门规定。许崇德教授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的解读,重申了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许崇德教授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层次的地方行政区域;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其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许崇德教授认为,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用语的解读也可以明确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例如,“授权”说明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权的来源问题,作为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单位,香港的自治权应是中央授予的;“高度”说明所授予香港的权力是有限度的,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形式不能超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规定。

许崇德教授告诫特别行政区政府,要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对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扭曲与污名化,强调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非常尊重的,而特别行政区自身也必须自重自爱、恪守本分,牢记自己是中国的一部分,要按照基本法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关系的规定办事。

(二)基本法保障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与自由

港澳回归前,当地居民对于回归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带有怀疑情绪。为了增强港澳居民对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信心,许崇德教授多次撰文诠释基本法规定的港澳居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许崇德教授表示,基本法规定了港澳居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例如《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中,有19个条文规定了居民享有的48种权利和自由。具体而言,居民享有平等权利,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等。不仅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各阶层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亦能受到充分保护,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劳工的福利待遇受保护;国家机关留用的公务人员的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学生有选择院校和去外国或外地区求学的自由,作家在文艺创作中所获得的成果和合法利益受保护;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保护;外籍人士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的公务员和法官(法律作出限制性规定者除外);外来投资受法律保护;等等。

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的制定,香港、澳门回归祖国,这是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因为居民只有处于主人公的地位,谈基本权利保障才有现实意义,而居民享有权利与自由的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发展。他反复强调,为了实现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要实施基本法,努力确保港澳的安定和繁荣发展。

(三)特别行政区政权组织的特殊性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在政权构成方面与我国其他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比,有它的特殊性。许崇德教授认为,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说,特别行政区政权是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但是,特别行政区本身不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按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构成来说,它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一级地方政权。邓小平同志说过:“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当然也要容纳别的人,还可以聘请外国人当顾问。” 因此,在许崇德教授看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必须掌握在爱国爱港者手中,如此才能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许崇德教授在诠释“一国两制”时,强调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并进行体系化的理论研究。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时指出:“坚持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2021年1月27日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20年度的述职报告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

可以说,“爱国者治港”是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实现香港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实施以及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成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核心问题。早在2004年,许崇德教授就就指出,选举决定了什么样的人进入治港行列,掌握政权,关系到实施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的问题,因此要积极落实“爱国者治港”。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确保国家安全、落实“一国两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选举漏洞,落实“爱国者治港”,实现循序渐进发展民主。

“爱国者治港”作为“一国两制”的根本原则,包含丰富的内涵,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任何香港居民,只要秉持爱国爱港的立场,不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都可以依法参与选举,参与香港未来的治理。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制

香港社会近期围绕香港通识教育教科书中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属于“三权分立”的表述问题产生争议。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一个二十多年来香港社会持续关注的问题,许崇德教授关于特别行政区之政治体制的观点至今仍有指导意义。

许崇德教授认为,政治体制问题其实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再一个是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如何产生。具体到特别行政区来说,香港的政治体制既不保留过去的总督集权制,也不采用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同时又不实行内地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长官代表香港/澳门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向特别行政区负责。它的特点是: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许崇德教授高度评价这一政治体制,并认为“行政主导”是特别行政区之政治体制的精髓之所在。他详细介绍了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职权、法律地位,立法会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的性质和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原则。许崇德教授认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1)行政长官处于崇高的法律地位,他既是政府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2)行政参与立法程序,例如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法律才能使法律生效,行政长官对已通过的法律有相对否决权等;(3)在香港立法会进行议事时,政府提出的议案应优先列入议程;(4)行政长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解散立法会;(5)行政长官享有的其他权力,例如行政长官可申请临时拨款、批准临时短期拨款,有权决定政府人员是否出席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

许崇德教授认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符合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香港是一个高度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又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以及其他种种因素,社会环境错综复杂,各类问题纷至沓来。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一个强势政府,否则不足以应对各种社会矛盾甚至祸患的发生。许崇德教授以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为例,有力地论证了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对政局稳定的意义。他认为,在特别行政区建立行政主导的强势政府有利于发挥行政长官的实际作用,保证国家机关的功能和效率,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安定与繁荣。

对于香港政制发展中的“普选”问题,许崇德教授首先认为,要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逐步创造条件,最后实现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全体议员均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其次,他认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的不是行政长官,而是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当然说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委任制,因此,与其认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选举制,不如说它是选举基础上的委任制。总而言之,行政长官候任人是选举产生的,而行政长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产生的。最后,他认为,普选不等于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普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英文版本里写的是“universal suffrage”,从选举的民主原则来说,“universal suffrage”是指选举权的普遍性,它是相对于诸如性别、种族、居住期限等种种选举资格的限制而言的。而“一人一票”指的是相对于特权者一人多票而言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因此,基本法的精神是:要在当时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将来的选举要发展到比1997年的推举,甚至比2002年的选举更具普遍性,即最终达至普选(universal suffrage)的目标。但由于普选的内容和形式复杂,各国实行的模式千差万别,“最终”究竟应为何年何月、普选应采何种模式,需待以后根据具体情况从容解决。

(五)基本法中的教科文事业发展政策

教科文事业关系到特别行政区的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群众性和不可或缺性,因此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为了深入研究不同议题,基本法起草时设多个专题小组,许崇德教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成员,对这一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关于教科文事业发展的政策集中规定于第六章,该章虽然只有14个条文,但言简意赅、内容广泛,是港澳地区科教文事业发展的有力保证和社会文明建设方向的指针。

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关于港澳地区教科文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现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一国两制”不仅是指经济制度,也包括了意识形态方面的其他制度,因此,基本法以明文确认保留港澳地区原有的文化和社会事务。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教育制度,各类学校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纯粹的宗教活动,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益,以及宗教兴办的宗教院校,等等,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原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仍可保留其资格;民间体育团体可继续存在;原在香港实行的政府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康乐、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的资助政策将继续保持等。基本法第六章总的看来大都是授权条款,即国家通过基本法授权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众多的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体现了高度自治原则。

(六)基本法的解释权

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在普通法系中,法院享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而内地属于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权归立法机关所有。为了避免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在法律解释权方面产生的冲突,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均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许崇德教授系统地论述了基本法解释权的宪法基础、规范依据与解释机制。

他认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首先,基于《宪法》第67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完全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应构成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基本法的有关条款时,也必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解释为准;其次,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来源于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该类解释不构成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它的有效性不超出特别行政区的范围,亦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相抵触;最后,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而可以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之外,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以解释。但如果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者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对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对案件的判决,则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相抵触。

(七)基本法是宪法特别法

“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这一论断已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但二者的相互关系仍需要进一步论证。许崇德教授是最早提出“基本法是宪法特别法”观点的学者。

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对宪法来说,甚至对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是特别法、例外法。他认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据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切事情只需按基本法办理,就足以符合法制的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为依据乃是《宪法》第31条的授权,是宪法同意这样做的,因此,实施基本法也就是实施宪法,即实施变通了的宪法。换言之,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法是通过基本法而在香港得到实现的,《宪法》第31条对整部宪法来说是特别条款、例外条款,而基本法是《宪法》第31条的具体化、实践化,所以基本法对宪法来说,甚至对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是特别法、例外法。

作为基本法起草者之一,为了完成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许崇德教授亲赴香港调研,与香港社会工商、金融、航运、法律、教育、科技、文化等各界人士座谈,还深入工厂、码头、学校、医院、新界农村参访,并拜访总督府,旁听立法局会议和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了解香港司法制度的运转。这为基本法的制定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奠定了基础,也使他对基本法的解读更符合历史事实,并体现立法原意。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是创造性的杰作,体现了坚持国家主权的精神、高度自治的精神、保持稳定繁荣的精神、坚持和发展民主的精神以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此,我们要积极宣传基本法、学习基本法,推动基本法的落实。

四、坚定维护基本法的权威

基本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曾出现诸多不同的认识与争议,在每一次分歧与争议背后,我们都能看到许崇德教授忙碌奔波的身影。正是因为许崇德教授以学者身份参与了港澳回归各项工作,所以在可能影响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问题面前,他不仅能从宪法理论出发寻找立论依据,更能回归立法原意,回到“一国两制”之“实现国家统一、特别行政区繁荣稳定发展”的初心,以坚定的立场维护基本法权威。

(一)回应对“一国两制”方针的质疑

在“一国两制”方针提出之际,敌对势力称之为“政治手段”“权宜之计”。面对质疑,许崇德教授重申“一国”作为“一国两制”方针的前提的重要性,并通过梳理我们在争取完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斗争方面所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强调“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政府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经过长期的认真思考而作出的决策,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伟大战略方针,是经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国策,绝非“政治手段”“权宜之计”。许崇德教授还多次提到邓小平同志的精辟论断,邓小平说:“……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还要说,五十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 邓小平又说:“实际上,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五十年后也不会变。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 可见,“一国两制”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国策。

(二)批判彭定康政改方案

1992年,港督彭定康提出了“三违反”的政改方案,使香港的顺利回归蒙上一层阴影。针对这一局面,1993年中英双方进行了多轮谈判,但收效甚微,香港的平稳过渡遇到障碍。面对这种情况,许崇德教授撰写了《坚决维护香港基本法的尊严》,对政改方案的政治指向、彭定康的阴谋进行了揭露与批判。同年,在新华社发表邓小平同志1982年会见撒切尔夫人时的谈话、重申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之际,许崇德教授与李后、王叔文、肖蔚云、吴建璠等基本法起草者又以座谈会的形式重申我方坚定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所确定的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原则是从香港实际出发并经中英双方磋商的,彭定康政改的目的在于故意使平稳过渡成为不可能,因此彭定康政改民主为假、破坏为真。许崇德教授坚定地指出,中国人民有准备有决心排除干扰去收回香港,也有能力和信心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

(三)关注政党政治

受彭定康“三违反”政改方案的影响,原先设想的“直通车”方案无法适用,我国政府不得不“另起炉灶”,重新规划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和政府的产生方式。在此背景下,许崇德教授撰文对1995年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选举和选举中的政党作用以及其对今后的影响进行了考察和展望,其中提到的“选举中的政党效应”等问题在当下仍有借鉴意义。许崇德教授认为,作为经济都市的香港不宜搞过多的党派斗争,因为浓重的政党政治色彩把经济都市搞成政治都市,是否有利于稳定、繁荣与发展,是值得慎重研究的。但是,选举中的政党效应不可避免,而政党活动的本质就是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因此,大力宣传基本法,以爱国主义教育群众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此举可以使爱国爱港、真正代表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本利益的政党拥有广阔、扎实的群众基础。

(四)论证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

在“直通车”方案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8月31日作出决定,明确宣布“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并规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对此有人质疑“成立临时立法会没有法律根据”“临时立法会乃非法组织”。对上述观点,许崇德教授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来源于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归根结底是来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筹备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又是经全国人大授权负责筹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有关事宜和负责组建第一届立法会的权力机构。筹备委员会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两次授权,因而在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步骤等一切方面,拥有无可争议的决定权。因此,凡是筹备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以及它的一切活动,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表示不同意、不予修正或者撤销,都是合宪的。总而言之,许崇德教授认为,临时立法会是合法的: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的决定是临时立法会具有合法性的重要依据;1996年3月24日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是临时立法会具有合法性的又一重要依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充分肯定并确认了临时立法会的法律地位,这是临时立法会具有合法性的又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五)关注香港无证儿童案

在基本法实施初期,许崇德教授以宪法学理论,理顺了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夯实了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根基。香港无证儿童案件相关诉讼始于1997年,随着案情的发展,引出了香港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临时立法会是否有权修改入境条例,香港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基本法、是否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等与基本法相关的问题。上述问题是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结构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1998年,许崇德教授撰文对上述案件进行评析,对相关问题在宪法学理论框架内进行了回应。他通过论述筹备委员会作为权力机关的性质推导出临时立法会是合法的,而修改入境条例是临时立法会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同时,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香港法院不能审查中央的法律和决定,也不能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任何挑战。

(六)澄清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争议

进入21世纪,香港政制发展并不一帆风顺,“双普选”等争议一再引发各界对“一国两制”的质疑。香港某些背景复杂的“民主派”势力不断操纵民意,意图以美式民主改造香港。为了正本清源,2004年新华社重新刊登了邓小平1984年题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谈话,但仍有少数顽固分子妄言这一言论已过时。针对这种情况,许崇德教授相继发表了《邓小平理论永放光芒》《香港基本法具有高度民主性》《“一国两制”史无前例》《香港回归功垂千秋》等一系列文章,重申了对“一国两制”理论的高度评价,强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两制”存在的大前提,坚持“一国”是重大原则问题,要在“一国”的前提下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此外,许崇德教授也对“民主”发表了自己的认识。许教授认为:从1840年以后的150年里,治港之权一直掌握在英国人手里,历任总督以及政府高官全都是洋人。在这样的条件下,香港市民的民主要求根本不可能实现。而基本法确定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对香港人来说,无疑是最大的民主。根据基本法,香港同胞不仅可以治港,而且可以治国。要警惕“民主派”的民主,区分真假民主。许崇德教授的发声不仅在当时振聋发聩,在当下香港局势稳定的关键节点也发人深省。

(七)关注选举问题

2004年,选举问题在香港引发热议,“民主派”散布“民主拒共”“民主抗共”“实行全面普选”等谬论,公开挑战“一国两制”的底线。对此,许崇德教授旗帜鲜明地指出,看待当下的选举争论要结合历史背景和国际背景:从历史背景来看,英政府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后的立场由从来不搞选举转变为“还政于民”,其目的是绕开中国政府,把政权交给英国在香港培养的代理人,以便于英国对香港的长期影响和控制;从国际背景来看,英美遏制中国和平崛起需要“民主派”作为其马前卒,这值得引起我们的警惕。许崇德教授重提邓小平同志对“普选”的重要论述,邓小平指出:“对香港来说,普选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比如说,我过去也谈过,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些人用普遍投票的方式来选举行吗?我们说,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该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 许崇德教授指出:经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出来的香港几位议员,或是身兼“支联会”的领导,或是周游列国唱衰香港,或是心怀叵测发表支持“台独”的言论。他们除呼风唤雨、愚弄市民外,从没有给香港的稳定繁荣做过数得上的好事。因此,我们一定要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严格地按照基本法办事,要从香港的实际出发,要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的贯彻落实。许崇德教授认为,选举关系到什么样的人进入治港队伍、掌握政权的问题,因此要认真对待,要让爱国力量获得比目前更多的议席。这些判断切中要害,对于落实“一国两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八)回应“二五之争”

2005年,面对行政长官任期的“二五之争”,许崇德教授认为,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两年,理由在于:首先,行政长官是一个国家机构,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作为机构的行政长官五年为一届向前推进,不以个人的进退为单元其次;其次,1988年4月公布的《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但到了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并颁布基本法的时候,该条文中原有的“一届”二字已经被删除,这表明尚未终结的原来的一届仍在持续之中;最后,参考内地和美国的做法,应该由继任者完成剩余任期。许崇德教授还推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二五之争”的释法,有利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威的展现和基本法的顺利实施。

可以看出,特别行政区的回归、建设之路并不平坦。从回归前的彭定康“三违反”政改风波到回归后香港无证儿童案件、行政长官任期的“二五之争”,从背景复杂的“民主派”势力操纵民意主张“民主反共”到组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类游行,每一场风波背后都牵涉着诸多足以影响特别行政区宪制安排的重大问题。许崇德教授对彭定康“三违反”的政改方案严厉驳斥,对于涉及对基本法的理解的风波,及时依宪法理论和立法原意进行诠释。2004年的“普选风波”发生后,年过七旬的许崇德教授顶着风浪赴港。他说,如果容许“乱港人士”通过普选上台,香港便不堪设想。在每一次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发展的关键节点,许崇德教授都义不容辞地发声,在对政治实践的解读中推动基本法正确实施,坚定捍卫了国家主权和安全,守护了“一国两制”的初心,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

五、多途径宣传、普及基本法

基本法不仅是“一国两制”政策的制度成果,也是中国法治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基本法的规定与特别行政区每个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书。基本法的社会化、生活化有利于宣传基本法,在民众中形成遵守基本法、维护基本法尊严的良好氛围。此外,香港的回归带来了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变化,基本法体现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尊重,故基本法的普及和宣传有利于民众了解中央的政策,提高民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民众对国家的热爱。换言之,基本法的普及推动了基本法实施,强化了民众的国家认同。

(一)推动基本法教育

许崇德教授是基本法教育事业的杰出贡献者。澳港回归初期,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工作者数量不足,法律工作者中中国公民数量过少,长远看来,法律人才的缺失必然对特别行政区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港澳回归前,许崇德教授便撰文呼吁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阐述了培养人才的质量要求,并对培养人才的方式和途径给出了建议。他认为,法律工作者培养的途径和方式可以是多元化的,其中大学法律系是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此外,既可以组织在职训练,提高现有法律工作者的水平,又可以组织并加强法律专业领域的内外交流,或者通过合作培养、委托培养的方式加速法律人才的成长。作为第一代基本法研究者,许崇德培养了大量至今仍活跃在学界的基本法研究学者,为基本法研究输送了高质量的人才。许崇德教授也身体力行地参与促进基本法宣传的工作,例如他多次应香港高校邀请赴港讲学,参与各类学术研讨会,为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题词等,身体力行地促进对基本法的学习与宣传。

(二)推动普及基本法

许崇德教授以学者的身份参与港澳回归各项工作,并在基本法实施前后撰写了大量文章,从宪法理论出发阐释具体条文、关键词的制定依据、目的和具体含义。此举促进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对当地宪制安排的理解。作为杰出法学家,许崇德教授非常关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高等教育建设,他认为,高等学校在教学中有必要使受教育者更多地了解祖国,掌握祖国的历史和现状,熟悉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同样地,内地的高等教育界也迫切地希望多了解香港、研究香港,多同香港的高等教育界沟通。

在港澳回归之前,许崇德教授就呼吁学习和宣传基本法,他认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书,学习和宣传基本法既有利于居民权利的实现,又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对于学习的方式,许崇德教授也给出了建议。他认为,官方和民间的机构应积极组织演讲会、研讨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基本法或者基本法的有关内容可以被编入教科书,在学校以课程方式加以宣传;要针对各种不同的对象运用不同的宣传材料,可以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工具,通过论文、报道乃至诗歌、戏剧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

六、结语

“身随国运经霜雪,心与民情共乐忧” 是许崇德先生与国家共命运的真实写照。许崇德教授出生于1929年,因为经历了旧中国的外侮和内乱,见证了新中国的诞生和崛起,所以有着极为深厚的国家民族情怀,视亲身参与收回港澳主权、洗雪国耻的工作为历史使命。参加基本法的起草被认为是许崇德教授立法生涯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际,许崇德教授写下了“百五十年蒙国耻,扫开瘴雾见山青” 的诗句,道出了其作为基本法起草者的自豪感和荣誉感。两部基本法能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展现、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许崇德教授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许崇德教授以其近三十年的基本法研究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学术财富。“要像爱护生命一样去维护基本法”,许崇德曾这样嘱咐他的学生。如今纪念许崇德教授最好的方式,就是继承他的遗愿,认真对待基本法,坚定不移地维护“一国两制”,使这部充满中国人民智慧的“创造性杰作”继续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作出贡献。


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佩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海林,法学博士,《中国法学》杂志社助理研究员。

来源:《许崇德论基本法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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