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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成: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论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9 次 更新时间:2023-03-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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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成 (进入专栏)  

《学术前沿》2023年第3期发表了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蔡文成教授署名文章《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论析》一文。


全文如下:

[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的民主理论的时代表达,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与显著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形态,具有不同于西式民主的本质规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性原则、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性原则、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性原则、治理问题导向的发展性原则,始终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属性与民主本质。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党的领导;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追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构成与运行依托于特定制度体系与规范程序,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属性与政权基础提供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立足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属性与政权属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确保我国民主实践方向正确、运行合理、治理有效。


一、根本性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政党政治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举旗定向的政治功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是党不断推进中国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经验结晶。”[2]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是团结带领人民探索、形成、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奋斗史。党的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前提,“党的领导决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过程、指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进方向、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进程。”[3]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关系和权力关系的属性使然。《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他们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4]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的坚强领导和使命担当,推动中国共产党不断进行民主实践创新和民主理论创新,形成社会主义中国独有的民主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民主形式是党的政治领导与长期执政经验的总结,集中反映了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实践和中国人民民主参与实践中的应用、发展和创新。中国共产党在阶级代表上的无私性与人民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践行人民民主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和层次之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前提和体现。从现实环境来看,我国大面积国土与大规模人口分布特点决定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条件与困境,强大且统一政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挥组织协调与民意整合作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强大政党的有力领导,民主参与和民意表达势必陷入失效与失序困境。因此,中国共产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指向灯”和“方向盘”,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效能释放提供强大政治动力。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与最大优势,必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贯穿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性原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之间的关系,使民主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统一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首先,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代表型政党,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了民主与集中相统一,党的代表性在我国民主实践中体现为对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调动,对于人民主体愿望的制度化表达,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形式,完成集中领导下的最广泛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最优化治理的相互统一。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全面领导贯彻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首要依据。其次,中国共产党推进自身建设的过程始终包含着对党内民主的实践与发展,党内民主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驱动力。党的奋斗历史积淀了丰富的党内民主及其治理经验,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此构成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政党环境与政治基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坚持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共同发展,以党内民主推动实现人民民主,以人民民主涵养党内民主。最后,中国共产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是通过人民意志的政治化整合完成的,党的初心使命和奋斗目标始终围绕着人民意志和人民愿望设计。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不是既成事实,而是要在发展与实践的动态中不断保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意志与党的意志之间的“转化器”,通过在不断发展与实践中对于人民诉求、人民利益与人民愿望的回应、实现与疏导,党的意志转化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效。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不断密切党群关系,以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践行人民意志,将党的领导优势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势转化为民生福祉。


二、主体性原则: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5]人民当家作主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在无产阶级政党理论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反映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代表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人民性诉求。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实践,切实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正是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与原则,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国家性质来说,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基础与权力主体。从政体来说,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体对人民当家作主作出本体规定,我国的政体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方式,从而为国家政治生活的规划与实践提出根本依据。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致力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服务于工人阶级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即以完整的制度体系与运行程序为指导,使人民能够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总体要求具体贯穿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性原则,充分彰显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6]民主不是抽象话语,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与工具,民主的目的在于推动人民诉求的具体化落实、实现政治生活对于社会生活的正向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民主方案,具有全面性、覆盖全领域、形成全链条,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具有现实可行性,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积极回应最广大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诉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发挥了巨大民主效能。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人民意志,在制度落实中保障人民权益,在制度价值实现中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从制度设计来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得以落实的重要前提在于,实现对人民意志的精准把握、有效整合和有序反馈,即建立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推动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真正代表人民。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必须坚持问计于民,通过制度的方式健全民主体系、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使得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在制度落实上,人民是否真正当家作主是衡量全过程人民民主效能的重要标准,不仅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要得到制度保障,而且民主的制度优势要体现为民生福祉。因此,要坚持国家重大立法决策始终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换为国家制度设计,从而推动国家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在制度价值上,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人民主体权利的行使路径,不同于西式民主“资本”与“人民”之间主体性关系的倒置,在我国,决定社会发展的人民群众既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也是国家权力的监督者,依靠人民实现国家管理与治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明特色。而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最大程度地激发了人民之于国家权力、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凝聚起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力量。


三、基础性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7]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以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规定为制度前提。追求民主是人类共有的价值愿望,在民主的制度化实践中,不同的社会形态与社会条件创造了不同的民主文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独有的历史文化条件与民主发展环境提出的民主理念,这一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即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之上,以维护和保障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分配正义为基础,推动人民参与管理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建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8]社会主义制度赋予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意义:社会主义制度在民主层面的运行效力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指引与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规划与设计,国家民主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政治体制机制作为重要政治制度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实与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设计与全领域指引,从根本上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相互区分。这种区分鲜明地表现为民主实践的阶级立场:资本主义制度所推崇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以对无产阶级的劳动剥削和价值压榨为前提,是有限的、有范围的、有条件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所坚持的民主是无产阶级的民主,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之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民主优越性,既反映为民主的制度设计、制度关系、制度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表现为民主制度转化为民主效能的现实效应。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既要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永葆生机活力。”[9]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指导性地位,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治理效能,推动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治理之间的实践互构。在制度建设层面,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之间主次分明、相互配套、融合发力,要坚持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抓手,结合人民民主诉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实际阶段,推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与重要政治制度全方位建设,不断扩大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和权利,让民主的制度服务于人民的民主。与此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对于制度的体系化形态提出要求,民主之“全过程”需要“体系化”的民主制度保障,这就意味着不仅仅要推动我国民主制度不同构件之间的关系互动,也要借助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生态制度、政党制度等全面发力,为不断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提供制度环境。在制度效能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最终落实为较之资本主义社会更多的公平、正义和平等等物质性和价值性对象。因此,民主的制度建构与制度实践要紧紧围绕国家事业发展重心重点、结合社会和谐发展的中心任务、立足人民合理权利的不断增加,在人民参与人大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部署和各项举措。在制度与治理的关系上,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制度—治理”的互动模式,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治理的鲜明特色,其价值性不仅仅体现为民主制度对于民主治理的指导,同时也体现为民主治理效能对于民主制度的正向反馈,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有效的治理实践尤其是基层民主实践,要经过程序化的协商与论证,上升为制度层面的建构资源与借鉴,为人民民主权利与民主参与不断提供制度支持。


四、实践性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0]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体两面,民主重感性的价值原则,法治重理性的法规原则,二者共同指向推动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法治是民主治理的重要方式,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人民民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全面依法治国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依据,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相互嵌套、相互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国家现代化治理的重要方式,即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民主治理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得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法治得到规范和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是依照法治程序进行的,因此,只有坚持将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与法治要求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才能确保我国民主政治的稳定性、民主治理的有效性、民主机制的连贯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相辅相成在运行逻辑上为我国民主治理提供遵循,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推进民主法治化和法律民主化的过程。民主的法治化和法律的民主化同时涉及权力在服务于民的过程中如何规范运行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11]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明确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活动的范围,而且也对于权力本身的合法性作了规定。在属性规定上,我国国家权力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运行,宪法和法律之于国家权力具有监督与制约效力,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国家权力的产生与执行始终围绕人民诉求、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法治原则,既需要民主制度体系的支撑,也需要法律体系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法治化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民主化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依法治国实践向纵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原则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要继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民主的法治化进程、强化基层立法实践,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立法是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作,人民意志融入国家法律体系的过程就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表现。因此,立法要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将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吸纳到立法中,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听取各方面意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法律体系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具有话语权和实践效力。在民主程序上,实质性的民主内容需要民主的程序与形式保障,缺乏法治保障的民主将是个体意愿的碎片化集合。人民的民主政治参与必然通过法治化渠道与程序进行,民主的法治化进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各个环节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全链条民主,每个环节都遵循特定的民主程序,人民按照法律与制度规定依法行使权利,不断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科学化与规范化。在民主的法治化进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党的方针政策与人民意志的落实始终在社会主义法治范围内。在民主的基层实践上,要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与真实性优势,积极调动基层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立法实践。在党领导人民推进民主实践的过程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立法工作践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不仅使得最广大人民群众与立法工作实现近距离接触,而且巩固了法律实施的民意基础,拓宽了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与方式,是新时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积极尝试。


五、发展性原则:坚持治理问题导向


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时兼具完整的民主制度体系与民主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内容与必要方式。我国民主制度体系与民主治理体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依据与遵循,人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就是我国民主制度体系的具体展开。“在中国,国家各项制度都是围绕人民当家作主构建的,国家治理体系都是围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运转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12]这些制度程序,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立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完整制度程序,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治理格局。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特性而言,通过“民主制度推进民主治理”是中国式民主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独特模式——这一治理模式建构起民主制度与民主治理直接的有效互动实践。一方面,民主的制度体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保障人民意志在民主实践中充分彰显。另一方面,经过民主实践检验与整合的民意、民智、民力能够通过合法化程序化渠道得以表达,从而为民主制度体系建构提供民意基础与话语资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13]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就是运用民主制度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过程,坚持治理的问题导向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性原则。与此同时,全过程民主治理伴随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存在民主治理的结构性问题,譬如民主制度体系建构与民主实践的制度要求之间的矛盾,民众政治参与诉求与民主制度顶层设计之间的对接,对权力如何实现有效监督等,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必然面对的问题,也是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全过程民主治理不仅仅要立足现实解决新时代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与诉求,也要致力于解决民主发展内部问题,保障我国民主治理的有效性、实效性与长效性。

坚持治理的问题导向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共同发展,必须解决我国民主发展的现实问题,聚焦民主治理的结构性短板,在优化民主治理结构中彰显发展中国式民主的独特优势。在治理方式与治理原则上,要坚持人民治理、依法治理和系统治理相统一,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构设平台、划出边界、协调关系。人民治理强调人民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主体能动性与价值导向性,以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方式,也是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途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意志的执行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坚持人民治理就要坚持人民主权的国体要求,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人民意志运行。依法治理强调法治与民治的相关性,通过法律体系为全过程民主治理赋予稳定性与可靠性。推进依法治理在民主实践中有效实施。一方面,要建立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保障体系,依照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实施治理,提升人民通过法治方式行使权力的意识与能力,增强法律在民主治理中的权威与实效。另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坚持用法治理念引领民主实践,要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发展、用法治方式破解民主发展难题,不断提升法律在民主治理中的能力和效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系统治理强调民主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体现政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之间的治理合力。多元合力参与全过程民主治理的旨归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致力于解决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参与民主治理的多元主体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系统中各司其职,党的领导确保民主治理方向,政府参与并组织实施治理活动,社会力量参与协调与反馈,人民大众参与并发挥主动性,由此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系统。


注释

[1][7][10]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37、37、40页。

[2]《中国政府白皮书汇编(2021年)》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939页。

[3]蔡文成:《党的领导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7期。

[4]《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1页。

[5][1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59、258页。

[6]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5页。

[9]《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297页。

[1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14页。

[12]《中国的民主》,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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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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