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显著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是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体力量。然而,我国当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偏小。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依赖那些奋斗的低收入群体,他们若要实现收入上的跨越,需要依靠合理且不断完善的分配制度,以及具有创业的机会和能力,外加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等。但是,在分配、创业和教育等许多方面上均存在一定困境亟待解决,需要在法治层面得到回应。
【关键字】共同富裕;中等收入群体;分配;创业;教育
引言
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共同富裕问题备受关注。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党的奋斗目标。关于共同富裕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论证共同富裕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为共同富裕寻求合法性基础;第二,探讨某个具体法律文件对共同富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第三,呼吁建立与完善某项法律制度或者实施某项措施以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总体来看,在法学界,关于共同富裕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为何推进以及如何推进共同富裕。一方面,从法律视角出发,依据宪法基本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等理论来论证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立足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等发展不平衡的角度出发,依据法律规范文本和法律制度来探讨如何在追求共同富裕上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共同富裕是人类所追求的目标,其在法学界得到重视具有必要性。共同富裕的合法性已得到普遍认可,其实现需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其意味着贫富差距不能过大,然而,它也并非指财富的均等化,因为这有违经济发展规律。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发挥法治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保障作用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贫富悬殊是一个世界性和历史性难题,其在古希腊也存在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并创作了《政治学》一书,“用加强中等阶级的力量来平衡富有者和贫民之间的矛盾和斗争”。[1]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与当今解决问题的途径有一定相似之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要实现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以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因此,本文将立足全体人民之利益,探讨法律如何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增加来实现共同富裕。
一、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之必要性
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推进中等收入群体的显著扩大。探讨和厘清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重要性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和坚持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努力方向。当前,我国正努力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具有必要性。
(一)必要性: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是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
共同富裕的首要目标在于确保贫富差距在合理范围内。实现共同富裕是否意味着全体人民均享有相同的财富呢?从理论和实际出发只有一个否定性答案。人们从追求美好生活的朴素愿望出发主张不应当有任何差距,并引用古代先贤“不患寡而患不均”来予以论证。这一论证看似正确,实则存在重大偏差。“不患寡而患不均”充分表达了人们对公平分配的愿望和追求。然而,立足于“均”的共同富裕则不太妥当,共同富裕的目标在于“富裕”上,若为了“均”导致了“寡”,便与其目标背道而驰了。正如有学者指出,平均主义的做法实际上违反了共同富裕的原则,共同富裕是“要缩小差别,但不搞平均主义”。[2]若所有人拥有的财富均很多且完全一样,人们就会丧失参与劳动的积极性,进而损害整个经济发展,这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追求共同富裕并非完全消灭差距,实则控制贫富差距在合理范围内。
中等收入群体的显著扩大意味着贫富差距的缩小。社会所有成员的收入可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居于上层的高收入群体所占比例一般较少,中层和下层的比例构成此消彼长的关系。[3]这也指明了缩小贫富差距的方向,即扩大中层收入群体的比重。若如此,极少部分人占据绝大多数财富的社会现象将消失。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存在两种路径:其一,由高收入转为中等收入;其二,由低收入转为中等收入。立足于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只有第二种路径是可行的。因为,共同富裕需要体现出“共同”这一要求,即全体人民一起富裕起来。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做法不符合让高收入群体逐渐富裕的要求。与此相反,鼓励和支持低收入群体实现向中收入群体的转变则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则。
(二)必要性: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体力量
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依赖于欲加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人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共同富裕之路上要体现出共同劳动和共同创造,没有人能够不劳而获。[4]此外,有研究者指出,“‘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需要做大做好蛋糕。”[5]所谓“做大做好蛋糕”意味着发展好经济,生产和制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等。“人民群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性推动力量”,[6]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劳动。列宁高度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教育,认为劳动者可以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进而帮助一个国家改变经济落后状况。[7]一切问题的本源在于人,一切问题的解决也依赖于人。在任何国家中,只有劳动者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付出自己的辛勤劳动才可以推动该国经济发展,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一个既大又好的蛋糕。劳动者的各种合理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影响着其劳动积极性和劳动能力的发挥。[8]因此,那些希望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人们对此具有极大的积极性。
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与结构优化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共同富裕不仅仅要体现在物质财富层面,在精神层面上也不能缺失。[9]首先,在物质层面上,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直接意味着有更多更具有劳动能力和积极性的劳动者参与到经济建设中,这有助于物质财富的进一步积累。其次,文化的发展决定于经济发展,精神上的丰富建立在较为充足的物质财富上。对于特定人来说,基本生存需要的支出在一定时期是固定的。那么,只有收入增加后才有多余的收入用于精神层面。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意味着整体经济收入或者物质财富的增加,同时也有助于精神层面的提高,进而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必要性:我国当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偏小
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衡量与其测量或者认定之标准有关。不同的认定标准下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存在一定的差异。关于“中等收入群体”这一概念看似明确,实在充满着模糊性和抽象性。根据既有研究,“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至少存在六种主张:第一,从阶层、职业、教育等定性标准出发;第二,立足于消费水平,例如考虑恩格尔系数大小;第三,考虑人们所拥有的财富,例如有的机构将拥有5万——50万美元财富的人群界定为中等收入群体;第四,根据人们的绝对收入来划分,例如日人均10——50美元的人群为中等收入群体;第五,根据人们的相对收入来划分,立足于收入结构变化等来测量;第六,主张结合绝对收入和相对收入来进行测量。[10]若以定性标准为依据来认定中等收入群体,一些收入较低的人群只要属于某一职业即可被认定为中等收入群体,这与实际上行业内存在的贫富差距的现状不符。此外,收入的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一定存在差异,这样认定的规模数量必然存在差异。由此可得,不同的认定标准会得出不同数量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虽然不同的测量标准下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存在差异,但是无论依据何种标准,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偏小。例如,有研究者按照一定的收入标准得出,在2019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达到了33.9%。[11]还有研究者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后指出,我国目前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为30%左右,相较于发达国家的70%左右偏低。[12]此外,根据一些研究内容,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人数4亿以上。[13]我国人口有14亿,那么,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处于28.6%——35.7%之间,也即30%左右。以上是就全国而言,倘若考察某个地区的某一群体的话,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可能会更低。例如,在北京,农村居民中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比重为16.8%,远低于30%。[14]总而言之,我国当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比重偏低。
二、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之现实困境
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鉴于我国当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比重偏小之现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具有必要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有待解决。
(一)分配困境
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收入结构直接由其分配状况所决定,换言之,收入结构即分配状况。假定 a、 b和c三人共同分享100元,若a分得60元, b分得30元,而c仅分得10元。这一情形下, a一个人便占据了绝大多数财富,同时,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很大。假定另一种情形, a分得45元, b分得30元,以及c分得25元。在这个情形下, b和c共同占有了社会的大多数财富,同时收入差距较小。在社会总财富不变的情形下,不同的分配方式直接决定着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但是,社会总财富的总趋势是不断增长的,每一次增长催生一次新的分配。前面提到,第二种分配方式总体是公平的。但是,若每一次财富增长都是按照该分配比例进行,每增加一次分配则扩大一点财富差距。随着时间的积累,不同群体间所拥有的财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此可以得出,永远不变的公平的分配方式最终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分配结果。
针对上述困境,理论上有两种解决进路。第一,不断调整初次分配方案。为了体现出一定的效率和调动积极性,在初次分配中不能够实施平均主义,倘若如此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普遍贫困。基于此,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当这些差距不断累积时会扩大差距的量,进而导致差距悬殊。因此,若在下一次分配中将差距进行“倒置”则能起到缩小差距的效果。例如,若第一次分配时, a比b多20元,然而,在第二次分配时, b比a多15元,那么二人的差距缩小为5元。事实上,这一方案在较短时期内无法实施,原因是人的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倒置”。第二,辅之以再分配。再分配在初次分配后的基础上进行,其核心内容在于将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低收入群体中,即“一减一增”。当一方财富减少而另一方财富增加后,二者之间的差距也会随之缩小。
当初次分配存在一定差距时,结合再分配予以调节,就可以让不同群体间的财富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根据这一分配体系,制定一个公平的初次分配方案来确保初次分配不出现较大差距,然后,为了防止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初次分配次数的增加导致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引入再分配来缩小不同收入群体间的贫富差距。然而,初次分配结合再分配无法完全消除差距,也不应该消除差距,那么最终必然会不断扩大贫富差距。为此,倡导以慈善为主的三次分配被提出。由此可得,即使完善的分配制度若无法得到及时调整最终也会导致贫富悬殊。
(二)创业困境
收入差距的存在与不同行业参与分配的比重相关。当前,我国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社会财富集中在商人手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从事商业活动的少数资本家控制着绝大多数社会财富,社会上存在极大贫富差距。为此,马克思主张企业国有化,以期解决贫富悬殊问题。
当前,全民所有制是否可以有效实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呢?事实上并非如此,这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证明。第一,立足目前的发展阶段,即使全部企业实行全民所有制,在企业内部也必然存在分工,只有少部分人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大多数人参与非管理性劳动。从市场经济规律出发,企业的管理者和一些技术性人才等的收入会略高其他劳动者,此时,在企业内部便存在着收入差距。前文已述及,由于短期内无法出现收入差距“倒置”,那么企业内部最终依然会出现贫富差距问题。第二,基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在我国暂时无法实现全部国有化,需要发挥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重要作用。允许其他所有制形式参与到经济发展中,这为低收入群体通过创业的形式合法地且较为快速地增加收入提供了机会。
既然低收入群体可以通过创业的方式来帮助自己成为中等收入群体,那么是否意味着他们可以很快达成这一目标呢?事实上并非如此。在一定时期中,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商业活动均已经几乎成型。换言之,留给创业的空间并不是很大,并且商机往往转瞬即逝。假设商机被发现,对于那些低收入群体来说,其抓住商机进行创业的困难较大。任何一次创业都需要较大的投资等,这一点恰恰是低收入者所不具备的。由于所拥有的财富有限,可用于创业投资的资金也有限。此外,金融贷款的门槛较高,获得大量资金支持的难度较大。为此,浙江省为加快实现共同富裕专门出台了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积极创业,倘若大学生创业失败,贷款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予以承担。由此可得,低收入群体在通过创业增加收入上至少存在着资金缺乏的创业困境。
(三)教育困境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影响着收入分配和参与创业的能力等。结合前述内容可知,在企业中,高收入者多为企业的管理者和技术性等专门人才,这些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往往受过较高和较多的教育。受教育程度影响着参与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进而影响着取得分配份额的多寡。从创业角度考量,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除了较容易获得财富积累外,还在创业中其他更多的优势。例如,随着科技发展,许多新兴产业出现,这些领域上的创业活动需要创业者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教育关系着人们能力的发挥,甚至决定着人们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能力。若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提高和增加人们的受教育程度具有必要性。
就每一个个体而言,不同人在接受教育上存在差距。教育的核心在于从他人处获得知识,进而提高自己的能力。那么,任何个体若能接受到教育,至少需要具备两点:一是,接触到知识的可能性;二是,吸收知识的时间与精力。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接触到知识的便利性已经得到极大提高,但是依然存在不平衡现象,低收入群体获取知识的能力会较低。例如,在知识大量依靠书本等载体时,低收入者在购买图书等载体的能力上有限,这使得其接触到知识的量会较少。另一方面,低收入者为了基本生存需要投入较大的时间,其投入学习上的时间也存在不足,这与高收入者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总而言之,低收入者由于物质基础存在不足导致在受教育上存在不足的困境。
就整个国家而言,不同区域的人们在接受教育上也存在差距。在教育上,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讨论一直存在。例如,有研究者主张,在教育的政策研究和改革设计上可以有所区别,基础教育以公平优先为核心价值,然而高等教育以效率优先为核心价值。[15]基础教育在教育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其服务的群体更大和受众更多,追求公平是其首要选择。具体到义务教育阶段,若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自然是更好的。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平和效率是激励教育进步和发展的两大重要目标。”[16]既然是两大重要目标,并且二者并非孰优孰劣,那么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具有必要性。教育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教育资源存在巨大差异,这构成人们获得教育的一大困境。
由上述内容可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首先存在着分配、创业和教育三大现实困境。在既有社会财富确定的情形下,若能通过恰当的分配制度和方案较为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可以较为直接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但是,分配制度的调整无法快速实现,其也无法迅速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基于此,引导和支持低收入群体通过创业来增加财富或许是可行方案。但是,低收入群体由于缺乏资金等,在创业中面临着困境。若仅仅缺乏资金,政府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是,创业也需要一定的个人才能,这一才能的获取有赖于受教育水平。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影响着人们参与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除了上述三个困境之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还面临着其他许多现实困境。例如,户籍制度困境。当前我国依然为“城乡二元体制”,城市户籍所能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高于农村户口。此外,农村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基本住房用途,这使得农民财产性收益较低。除了户籍制度,还有许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之制度完善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扩大中等群体规模,这需依靠不断奋斗的暂时处于低收入群体的人们,这样既符合“共同”之要求,也符合“富裕”之要求。他们若想实现收入上的跨越,需要依靠合理且不断完善的分配制度,以及具有创业的机会和能力,外加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等。为此,需要发挥法治的作用来解决一些现实困境。
(一)完善分配制度
不断提高劳动收入在分配中的份额。前文已述及,大多数人所获得的为劳动性收入。有学者指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存在着居民收入份额长期偏低和因要素市场不完善所造成的劳动收入份额偏低等不合理现象”。[17]完善分配制度必然要提高劳动收入在分配中的份额。为此,需要实现劳动收入提高的法治化。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劳动报酬增长需要与经济发展同步。那么,可以立法形式实现劳动报酬提高的条件和幅度的规范化。如此以来,人们在参与劳动时对其报酬的增长有一定的预期,进而激发其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
完善和优化分配体系。前文在论述分配困境时提到,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不应也不能完全消除收入差距,事实上,合理范围内的收入差距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为此,三次分配被提出。三次分配注重自愿性,需要一定的制度配套措施才可以真正发挥调控收入的作用。即使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若其能够被完善和优化,也必然能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关于初次分配的完善。调节一些在初次分配中过高的收入类型。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一些不合适的过高收入需要发挥法治的作用来予以规范化与合理化。第二,关于再分配的完善。再分配主要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来调节收入差距。税收相关的法律一定要与时俱进,及时应对经济发展情况。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起征点一定要及时予以调整,若过低则存在抑制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现象。此外,税收一定要起到遏制一些不合理的交易行为的作用。再分配中需要关注社会保障工作,这关系着对部分特殊群体的保护。为此,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性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第三,关于三次分配的完善。三次分配注重自愿性,约束性较低,为此,可以考虑参考国外关于遗产税、捐赠等制度来完善三次分配。总而言之,分配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且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
(二)依法保障创业
创业既然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以及考虑到低收入群体在创业时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形,首先,可以依法保障普惠金融的推行。金融业一直以来是商业活动中资金的提供者,其出于风险防控需要在资金发放上存在较为严格的门槛。不能为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而让金融机构随意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将存在导致金融业出现问题的风险。为此,应当依法在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和满足创业者的资金需求上取得平衡。
其次,依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支持的目的,在于为他们创造财富提供机会。财富在获得后,若缺乏完善的产权制度,人们对财富的拥有缺乏安全感。只有建立完善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才可以真正调动起人们创业致富的积极性。
最后,完善破产制度。破产制度包括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这为人们组建企业一起创造社会财富消除了后顾之忧。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创业成功和失败的最终结果依然是可以实现既定目标。但是,就个人而言,需要承担的失败风险极大。因此,若不能降低个人创业失败的后果,则个人创业的积极性会极大降低。后期可以依法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降低每个人参与创业需要承担的风险。
(三)完善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的完善,重在依法促进教育的公平性。一方面,依法增加国民教育的覆盖面。首先,不断完善教育体系,建立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多样化教育。其次,完善高考等升学制度,促进考试公平。与此同时,依法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给予其特别照顾。最后,依法促进教育回归公益性。例如,依法规范校外培训,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等。
另一方面,依法促进教育资源的平等化分布。第一,就城乡之间教育而言,应当依法保障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不断使教育资源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取得平衡。第二,就地区之间的教育而言,应当依法保障教育资源向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等地区倾斜,不断使得教育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取得平衡。为此,需要依法加大对一些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保障该地区的教师的各项待遇等,吸引教师等教育资源流入这些地区。
综上所述,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需要通过完善分配制度、依法保障创业和完善教育制度来推动低收入群体不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来增加收入予以实现。首先,分配制度需要实现法治化,其应当能够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得到调整,可以用多次分配方式共同调节社会财富分布。其次,依法为人们提供公平的创业环境,对于特殊群体依法在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最后,保障教育公平,依法实现教育资源均等化,扩大受教育群体,提高教育质量。除此之外,针对例如户籍制度等现实困境,可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许多资源和服务可以适当依法向农村地区倾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等。
结语
共同富裕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共同富裕的核心为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其关键在于打破特权,减少不合理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需建立在共同劳动、共同奋斗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为了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重点在于支持低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的提升,这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遵循。人民既是促进共同富裕达成的实现主体,也是共同富裕实现后的受益主体。鉴于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上存在分配、创业和教育等现实困境,需要采取完善分配制度、依法保障创业和完善教育制度等法治举措。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了法治外依然需要在其他领域采取相应措施。
李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佳佳,中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注释】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 vii 页。
[2] 厉以宁、黄奇帆、刘世锦等:《共同富裕:科学内涵与实现路径》,中信出版集团2022年版,第5页。
[3] 参见程丽香:《中等收入群体成长特征、影响因素及对策的城乡差异分析》,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
[4] 参见前引[2],厉以宁等书,第5页。
[5] 《“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需要做大做好蛋糕》,载《第一财经日报》2020年11月2日第a2版。
[6] 王政武:《劳动主体地位回归:以人民为中心经济发展的逻辑及路向》,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年第1期。
[7] 参见李建国:《列宁保护和教育劳动者的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启示》,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10期。
[8] 参见杨子江:《劳动积极性形成的内因与外因》,载《江西社会科学》1998年第11期。
[9] 参见蒋海曦、蒋南平、蒋晋:《新时代共同富裕的理论阐释》,载《企业经济》2021年第12期。
[10] 参见杨修娜、万海远、李实:《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及其特征》,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1] 参见李春玲:《迈向共同富裕阶段: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成长和政策设计》,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12] 参见杨宜勇、池振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路径探索》,载《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6期。
[13] 参见辛向阳:《习近平的共同富裕观》,载《新疆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14] 参见王永贵、史梦婷:《北京率先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载《新视野》2022年第1期。
[15] 参见眭依凡:《公平与效率:教育政策研究的价值统领》,载《中国高等教育》2014年第18期。
[16] 崔达美、崔玉平:《公平与效率: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目标的协同》,载《教育学术月刊》2014年第11期。
[17] 司聪、孔祥利:《畅通国内大循环视阈下完善居民收入分配制度研究》,载《东岳论丛》202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