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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盛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人权之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64 次 更新时间:2023-05-2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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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盛开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六部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与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相互关联,并进一步强调“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为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

人权是国家制度效能价值的核心要素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价值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应有之义。人权的实现、发展和保障状况如何,是衡量国家治理的质量、水平以及价值目标与合理性的重要内容。在国家治理语境下,国家制度必然体现一系列的正义道德价值原则。其中,促进和保护人权原则属于核心范围,并居于突出地位。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理念和规范纳入国家制度,纳入国家治理的政策、规划和目标之中。正因为如此,现代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

从价值目标上看,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从治理效能上说,“人权是提升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及其权威性的一项重要治理技术”,通过国家治理状况,可以基本判断人权保障的水平。

权利主体本身是评价人权状况的最恰当角色

人权的享有者是人民。一个国家保障人权的状况如何,最终需要由本国人民来评判。“人民”概念既是一个表述现实社会有机体的概念,也是表达个人之社会成员身份的概念。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在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的重要理论基础。“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等一系列表述,促成了“人民”概念语用功能在新时代的转换,赋予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全新意蕴,不仅丰富了权利主体所对应的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导向的权利客体的实质内容,也是对权利主体评价自身人权状况的资格和地位的自然证成和逻辑强化。

1.由人民来评价人权状况的正当性基础。“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政治特质决定了人民作为人权事业指向的主体。人权保障既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也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人权包含着个人的主观诉求,也包含着一国人民追求全面发展的整体性诉求。一国人民对人权状况的评价,来自并包含个人主体作为抽样对象的千差万别的主观感受,但技术上难以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所以还是需要通过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量化概括出反映一国人权实际状况的“总体评价”。人民对人权发展状况必然有最真实的体会与感受,自然对政府保障人权的努力有最深刻的认知与评判。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质和实践要求。“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支撑。《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括性规定与《宪法》其他各个具体基本权利条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确立的具体权利条款具有内在关联性,其原则和精神辐射到各个具体基本权利规定之中。民主与人权统一于“人民主体性”的法理理念和“以人民为主体”的制度实践中。

2.评价人权状况的依据是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人民对人权的期待与人权的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和范围有关,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是决定一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把人民满意度作为评价人权保障水平的尺度,一方面,体现了人的价值性和目的性;另一方面,强调了国家治理的正义性与合理性。在中国,权力来源的人民性决定了各级政府都是“人民政府”,也是“责任政府”。让人民满意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

公正、客观评价人权状况

人权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衡量人权实现和享有的相关特征,以及义务主体履行人权义务过程中所作出的努力。客观公正的评估有助于了解国家相关制度与政策实施的现实效果,为促进和发展人权积累经验,推动相关事项的优化调整,改进后续政策的质量,并提升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1.全面性维度。正确区分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本质,应当基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历史的站位评判现状,以发展的视角看待问题。一方面,视野力求全面。从权利具体类别上,既要观察公民政治权利的情况,也不能忽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考察两类权利的协调发展;从权利实现形式上,不仅要看消极意义上的尊重与不干涉,也要看积极意义上的权利发展与进步,要从两类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角度均衡地看待一个国家人权的整体状况;从权利实现途径上,既要看政府为保护、促进、发展人权从正向发挥的“直接性、针对性”的具体举措和实际效果,也要看在国家治理体系其他环节中从反向发挥的“间接性、相关性”的积极影响;从权利实现程度上,要看权利本身与权利实现的制度、机制之间的关系,看如何把人权价值和理念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具体现实的人权实践,既要注重各项法定权利是否得到落实,也要关注这些权利所依托的国家治理制度载体的有效性,与这些权利的价值取向是否正相关,是否保障这些权利逐步成为现实。另一方面,考察应该具体。要实实在在地观察国家为保障人权付出了多大努力,成效如何。

2.科学性维度。科学性主要指“评估指标科学合理,评估活动实事求是,评估方法有效得当”。一方面,用较强的定性分类指标丰富评估行为的人权价值和内涵;另一方面,通过合理使用统计信息,更客观、更全面地评估人权享有的质量。

3.公正性维度。公正,就是观察立场不偏不倚,评估程序公平,结论公正客观。公正性原则首要在于客观。所谓客观,就是要通过具体事实,去考察一个国家是否将人权的原则、理念和规范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坚持公正性原则,还在于排除偏见和私利。

4.可比性维度。人权评估只有符合实际情况,才更有可能体现其价值和意义。考察一国人权状况,应该选择最适合每个特定国家情况并且与有关条约规定最相关的指标,考虑各国可利用资源以及一国国内不同时期的差别。

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价值效能对全球人权治理具有普遍性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价值效能语境下的人民满意度标准,应当是一个以人为核心的综合体系,既要符合科学标准,又要符合价值标准。第一,从人的需要满足的角度看,这一标准着眼于满足绝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也重视和关注少数人的需要;第二,从人权保障成果的角度看,这一标准体现了正当性、整体性和全面性;第三,从与人权内容和范围契合的程度看,这一标准具有多维性和系统性,真正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内在规定性和实然状态,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尺度;第四,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持续发展的动态的过程,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人权保障水平的尺度,就是把人权的内容以及实现、发展和保障程度当作国家治理能力的评价尺度,以公平与效率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改写了现代化的内涵体系、发展定式,体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人民性和公平性、丰富性和全面性、持续性和发展性、和平性和开放性,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宽广途径,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深刻影响着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版图。中国人权发展的道路和模式,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进程,是诠释人权状况与国家治理相互关系的典范蓝本。通过上述讨论,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是中国人权建设的底气,是中国人权保障水平持续进步的不竭动力。第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是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条件。第三,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是中国人权话语塑造实践的不竭源泉。第四,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是讲好中国人权故事的主线和“灵魂”。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原题《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人权之维——以国家治理的价值效能及其评价为视角》,摘自《人权研究》2022年4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4期p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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