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米乐m6平台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08 次 更新时间:2023-06-0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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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新  

 

内容提要:目前国内普遍将西文feudal、feudalism与中文“封建”对译,实属不妥。最初的汉学家和中国学者(包括严复在内)并不这样做,严复译feudalism为“拂特制”。20世纪受西方古典进化论的影响,将西欧feudalism抽象化,按照西欧的模式解读中国和世界,据此严复首先将feudalism与“封建”对译,从此西欧和中国有了相同的“封建社会”。本文从学术史,特别是从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两方面,阐明西欧feudalism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中国的先秦是封建制,而且惟其符合中文“封建”之本义;秦代至清代是皇权专制制度。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涵盖谁,就中西中古社会而言则属于前近代时期不同的社会形式,不应该贴上同一个标签。

 

“封建”、“封建主义”等词汇在当今中国可谓俯拾地芥:将秦代至清代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称为封建社会,将帝王称为封建帝王,制度当然也是封建制度。“封建”话语不仅流行于学界,而且深入坊间,迷信是封建迷信,包办婚姻是封建婚姻,个人崇拜是封建遗毒等。另一方面,在欧洲,“封建社会”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封建社会”只经过几百年就长出近代文明,故西方学者至今仍在回顾和反思他们中世纪的价值,反思中世纪与近代文明千丝万缕的联系。(注:年鉴学派第三代学者勒高夫所写的《中古文明》是一部关于西欧中世纪的全面、系统的综合之作,作者在英文版序言中指出,该书的主旨在于说明:中世纪是一个充满暴力,生活条件严酷的世界,同时也是特别具有创造力,奠定西方文明发展基础的时代。(j.le goff,medieval civilization 400—1500,oxford,1988))

问题是,封建主义概念的本质是什么,有没有一个可以涵括中西的封建主义?不论要深入认识西欧与中国的过去,还是要进行中西历史比较,该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此外,从基础教育和对外交流角度讲,也需要将“封建”概念明晰化和规范化。

先从中国方面说起。

一、“封建主义”概念在中国之由来

中国古代的“封建”实为“封土建制”、“封邦建国”的简称。大规模“封建”的事实发生在西周建国初年。灭掉“大邑商”后,地处西陲的周族如何统治这幅员广阔的土地,于是分封制度应运而生。分封的用意,是让王族的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据点,以此为依托控制各个地区,从而形成拱卫宗周的态势。被封诸侯在封国内有世袭统治权。周天子是各封国诸侯的“大宗”,作为“小宗”的诸侯国必须服从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兵役。显然,先秦的“封建”有两重要义:其一,在形式上建立武装据点,解决幅员辽阔的国土(即家族)安全问题,防卫目标主要是异姓种族;其二,封国的原则是血缘关系,目的在于维护王族一姓的统治。司马迁称其为“褒亲亲,序骨肉,尊先祖”(注:《史记·三王世家》。),所谓“亲亲建国”。

封建制度在春秋战国之际逐步瓦解,秦统一后,全面推行郡县制。实际上,终先秦之世,“封建”一词很少使用;倒是秦汉以后,有郡县制作为对立物,“封建”的特点才突显出来,该词出现的频率也增加了。二者孰优孰劣的争论,从秦汉以来迄未停止,分封制也迟迟未绝迹,只是渐行渐远,不再占据主流。“封建”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魏晋以降,封爵而不治民的制度也沿用“封建”之名。宋元时代,李昉等辑《太平御览》设“封建部”五卷。继之,马端临写《文献通考》设“封建考”十八卷,一方面把“封建”从西周追溯到黄帝时代,另一方面又把秦汉至唐宋封爵而不治民(或曰“封”而不“建”)的制度也囊括其中。后者可称为“转义的封建”。总之,无论西周封建还是后来转义的封建,一直到清末,人们对“封建”一词的理解没有多少变化,如果说有所变化,那就是后来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甚至清末民初关于联邦制还是联省自治的辩论,仍然在体制的含义上使用“封建”一词。(注:例如,李大钊1916年在论及省制问题时,就上溯至封建与郡县论,“古无集权、分权之语也。有之,则内重外轻云者,足当集权之义;外重内轻云者,足当分权之义焉。于是右集权者,则讴歌郡县;右分权者,则想望封建。求之往籍,封建与郡县之论战,盖至今而犹未有以决也。”(李大钊:《省制与宪法》(1916年),《李大钊文集》(1),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4—230页))但无论如何,此时中国的“封建”与“封建主义”无关,国人多数还不知西欧庄园或“庄园制”为何物,知者也不认为二者是一回事因而与之相联系。

所以,最初的汉学家从不将中文“封建”译为feudalism。例如,19世纪英国汉学家李雅各(james legge,1815—1897)翻译了不少中国古典经书,遇有“封建”字眼,从不译为feudalism,如《左传》中“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译为:raised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 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that they might act as fences and screens to zhou(大意是:让王族的亲戚去统治诸侯国,以此作为周的屏障)。又如《诗·商颂·殷武》中“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左传》中“莫如兄弟,故封建之”;以及“封建亲戚”、“封建兄弟”等都作了类似的译文处理。(注:“莫如兄弟,故封建之”译为it still said that none were equal to brothers,and advanced them to the rule of states;“封建亲戚”译为to raise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 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封建兄弟”译为to advance brothers to the rule of states。(林志纯:《封建主义问题》,《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李雅各等都是从本义上译介中文“封建”一词,即抓住王族血缘亲属建立诸侯国的本质。显然,依西人的眼光,中国西周的“封邦建国”与西欧中世纪普遍推行庄园制基础上的feudalism不是一回事。

中国学者最初也没有将二者简单对译。严复首次将feudalism译为中文。1901年,严复的重要译著《原富》(亚当·斯密著,现名《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问世,在这部译著中,feudalism译为“拂特之制”。大概严复发现西欧的feudalism对中国历史而言是陌生的,没有一个适当的中国词汇与之相应,于是取音译。严复在按语中明确说明自己对“拂特之制”的理解:“顾分土因而分民,于是乎有拂特之俗……一国之地,分几拂特,分各有主,齐民受理其中而耕其地,则于主人有应尽之职役,而莫大于出甲兵,应调发之一事。用拂特之制,民往往知有主而不必知有王。故地大民众者,王力不足以御临之也”。可见严复对西欧庄园制有一定观察深度,认为西欧拂特制(feudalism)与中国古典“封建”不同,所以说出“其建国本始之事如此,非必有锡土胙茅之事如中国也”。(注:斯密:《原富》上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35—336页。)1903年6月,严复译穆勒的《群己权界论》(on liberty),对书中的feudalism仍取“拂特”之音译。

问题出在严复不久后发表的另一部译著《社会通诠》上。严复是带着急迫的心情来翻译这本书的,爱德华·詹克斯的《社会通诠》(e.jenks,a history of politics)原书出版于1900年,而严复翻译并将其出版是1904年。(注:190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在这部书里,他第一次将feudalism译为“拂特封建制”或“封建制”,(注:另据周振鹤考证,以封建对译feudal是从日本接受来的。外国人所编的汉英辞典直到1916年才把feudal译作封建,feudalism译作封建制度。(周振鹤:《19、20世纪之际中日欧语言接触研究:以“历史”“经济”“封建”三译语的形成为说》,《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6年第6期))从而将西欧的feudalism与中国的传统社会完全对应起来,后者不仅包括先秦时代,也包括秦代至清代。不仅是译文的改变,受西方思潮和话语的冲击,严复的思想也在激烈的震荡中。从该译著的序言中可知,严复深受詹克斯社会演进图式的影响。詹克斯提出人类社会进化三阶段:即图腾社会、宗法社会和国家社会。在詹克斯看来,这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普遍过程,也是每一个民族都必须经历的进化序列,如同天有四季,人有童年、少年、壮年一样。“封建于社会天演为何阶级”(即“阶段”——引者注)?严复自问自答道:“拂特封建制”乃为宗法社会与近代社会的过渡阶段。(注:詹克斯:《社会通诠》,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5页。)显然,詹克斯将feudalism看作是西欧的,也是世界的,其他民族都要经历的。这本是说西欧feudalism有普遍性,可是一旦严复将其译为“封建”,中文“封建”一词也有了普遍性,语义学上的奇妙力量由此可见一斑。

严复全盘接受了詹克斯关于社会发展有机体的观念,他在译文中加入大段的按语赞赏有加,并依此联系和划分中国历史,他说,“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其后,“乃由秦以至于今,又二千余岁矣”,如何看待这一段历史令严复踌躇不已,由于陷入詹克斯的进化图式中不能自拔,只得认定“秦以至于今”也为“封建时代”。这样一来,中西封建社会长短差异之巨,即使按詹克斯的观点也令人费解。中国的“封建社会”,“盖四千数百载而有余也”,而起于中国唐宋间英法诸国的封建时代不过千年,“何进之锐耶”?严复百思不得其解,虽以“乃事变之迁流,在彼则始迟而终骤,在此则始骤而终迟,固知天演之事,以万期为须臾”自慰,可仍然难以掩饰其深深的迷惑:“然二者相差之致,又不能为无因之果”,“而又不能不为吾群今日之利害,亦已明矣”(中西今日不同的利弊后果太明显了)!译述之际,不知多少次“掷管太息”,“绕室疾走”!(注:詹克斯:《社会通诠》。)严复渴求新知,却又不能自圆其说的痛苦状态,跃然纸上!

严复的痛苦,乃似是而非的痛苦;更确切说,是削足适履的痛苦!遗憾的是,严复的痛苦很少被后人知晓,而他利用舶来的社会演进图式分解中国历史,并以“封建”对译feudalism的做法却被其后的中国学者普遍接受。20世纪初叶前后,严复的这种思想倾向并非孤立。例如,早在1899年,梁启超就提出中国与欧洲的国体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和封建时代,从中明显透出了詹克斯式的社会演进图式。这样的观念对于打破中国传统的历史循环论有进步意义,但倘若变成一个统一的模式去套各国历史包括中国历史,则势必破绽百出。梁氏推断说,中国西周和希腊的国体相同点最多,都是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列国分立,云云(注: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清议报》第17册(6月8日)和第26册(9月5日)。)。今天看来这样的判断颇为牵强,可见一旦陷入流行而又僵化的社会演进图式,即使梁启超那样的智慧都要大打折扣。又例如,20世纪初夏曾佑撰写《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认为,人类总是由渔猎社会进入游牧社会,再由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以后,又普遍实行宗法制、封建之制:“天下万国,其进化之级,莫不由此。”夏曾佑的这一表述,与詹克斯“图腾—宗法—封建—近代国家”的社会进化图式如出一辙,可见那时中国学界受其影响之深。

为了进一步说明当时社会思潮及历史背景,我们有必要暂时离开主题,简要回顾一下西方社会进化论的内涵与影响。

当达尔文穿行于太平洋的岛屿观察自然界的物种变化时,大概根本没有想到几十年后的社会学家运用他的自然界理论来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这就是赫胥黎和斯宾塞所提倡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理论。就历史观而言,社会达尔文主义强调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及历史发展的单线性。几乎与此同时,出现人类学进化论。人类学进化论有两种:一种是古典进化论,另一种是新进化论。古典进化论或称“单线进化论”(lineal evolutionism)、“直线进化论”等,兴起于19世纪中后期。德国人类学家巴斯蒂安(adolf bastian)的《历史上的人》,最早提出进化论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随后,泰勒、摩尔根、弗雷泽等人的著作相继问世,并形成了进化学派。虽然他们所论述的范围和内容各不相同,但都认为文化是由低而高、由简而繁的进化过程,并认为世界上各民族都沿着同一条路线直线发展,每一个民族都经历过相同的阶段。例如,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把欧洲各民族文化放在最顶端,把澳大利亚土著民族的文化放在最下端,再把世界各民族文化依其高低和繁简安排在两个极端之间。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把人类社会和文化发展分为蒙昧、野蛮、文明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又分为低、中、高三个子阶段。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末古典进化理论在西方学界占主导地位,其后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当20世纪初叶前后传入中国时,在西方已是强弩之末,以后古典进化论逐渐被新进化论代替,后者的重要主张之一是多线进化论(multilineal evolution)。这是后话了。

如果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潮有所了解和体悟的话,我们对严复等人就多了几分理解与宽容。国人初次接触西方思潮,不善识别或食洋不化总是难免的。在社会进化图式不可颠覆的大背景下,严复将feudalism与“封建”对译,相当于将西欧中世纪与中国传统社会等同划一,对后者的认识与描述,仅是借用中文“封建”一词的外壳,实际上将中国的历史纳入西方的模式,按照西欧的逻辑进行演绎,并且标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性。显然,20世纪初叶以来,“封建”一词在中国文字和口语上空前高频率的出现,不是中国传统话语的简单延续,而是另有一番缘由与内容,确切说,“封建”已经不是先秦“封邦建国”的简称,也不是后来“封爵而不治民”转义的封建制,而是随西语feudalism而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人类进入近代国家前必须经历的一个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从而为以后五种生产方式说的流行打下伏笔。

如果严复当时还有几分踌躇和迟疑的话,严复的后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几乎不假思索,认为每个民族,当然包括中国在内,经历西欧那样的“封建社会”天经地义,毋庸置疑。从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到50—70年代中国历史社会形态划分的讨论,关于“封建社会”,不是有无问题,而是存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哪个时代,什么时候形成,什么时候崩溃?但也有不同的声音,如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注:胡适于1918年作《中国哲学史大纲》,认为中国哲学的“怀胎时代”是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论及这一时代的时势,则屡屡出现“封建”一词:“那时诸侯互相侵略,灭国破家不计其数。古代封建制度的种种社会阶级都渐渐的消灭了。”“古代封建制度的社会,最重阶级。”言及孔子哲学之大旨“正名”时如是说:“孔子眼见那纷争无主的现象,回想那封建制度最盛时代,井井有条的阶级社会,真有去古日远的感慨。”(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6年))、郑振铎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注:20世纪30年代初郑振铎所著《插图本中国文学史》,论秦统一天下前的统一,“不过分封藩王,羁縻各地的少数民族而已。他们仍然保持其封建的制度,不甚受命于中央。到了秦统一之后,方才将根深柢固的分散的地方王国的制度打得粉碎,改天下为郡县”。(郑振铎:《插图本中国文学史》,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83页))、蒋伯潜、蒋祖怡的《经与经学》(注:蒋伯潜、蒋祖怡父子于1942年合著“国文自学辅导丛书”,意在向国人介绍传统文化中经典之作的源流嬗变。丛书的《经与经学》一册中有言:“秦始皇统一中国,废封建,改郡县,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上一次极重大、极剧烈的改革,周朝以前行之数千年的封建制度被根本铲除了……确是我国划时代的政治变动,虽然古代的封建制度至战国时已呈崩溃之象,可是政治上、社会上重大的改革,往往不为安于旧习的人们所赞成”。又说,“封建制度的崩溃,开始于春秋中叶而完成于秦,西汉初年和郡县夹杂存在的诸国,不过是封建制度的回光返照,故如昙花一现而即灭。这原是大势所趋,无可避免的。”(蒋伯潜、蒋祖怡:《经与经学》,上海书店,1997年,第17页))、张荫麟的《中国史纲》,侯外庐的《中国思想通史》等,仍然坚持“封建”是中国西周时代的特定概念,不能混同于西欧的feudalism,也不足以概括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陈寅恪的文集,未发现他在任何地方把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以后的中国社会称作“封建社会”。张荫麟的《中国史纲》是40年代初刊印的高中历史教材,其中“西周的封建社会”一章,把西周“封建社会的要素”(注:张荫麟云:“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张荫麟:《中国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4—25页))说得一清二楚,旋即作结道:“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地是封建社会。而且在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的社会。……从这散漫的封建的帝国到汉以后统一的郡县的帝国,……是我国社会史的中心问题之一。”(注:张荫麟:《中国史纲》,第24—25页。)钱穆在1940年出版的《国史大纲》中也不同意中国自周秦以来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他说:“以政制言,中国自秦以下,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既无特殊之贵族阶级,是亦不足以言‘封建’。……土地既非采邑,即难以‘封建’相拟。……中国以往社会,亦尽可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何以必削足适履,谓人类历史演变,万逃不出西方学者此等分类之外?”(注: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年,“引论”,第21—22页。)侯外庐写于40年代的《中国思想通史》说得更尖锐,他说两者相混(指先秦封建制与秦汉以后的制度相混——引者注),是“语乱天下”。(注: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上册,三联书店,1950年,第374页。)不过,他们的意见不占据主流,而且声音越来越微弱。

至此,问题可归结为:在前近代人类社会是否存在一个统一的发展图式,是否可以用一个概念表述所有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性质与特征?进一步而言,以往译为“封建制度”的西欧的feudal system是否可以涵盖中国?笔者拟采用历史方法来解决和回答问题,因此首先还要接受历史事实的检验。

二、西欧中世纪的历史分析

布洛赫作为年鉴学派的奠基人享有世界性的盛名,是广受人们信赖的历史学家。其名著《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注:m.bloch,feudal society,london,1961.),是研究西欧封建制的一部综合性巨著,于1939—1940年最初以法文版形式问世,20年后英文版问世,著名经济史学家波斯坦在“序”中称赞它是论述西欧feudalism的“国际水准的著作”。20年后,该书英文版第9次重印,另一位著名史学家布朗在序言中,仍然热情洋溢地肯定这部书的历史功绩,称之为西欧中世纪社会研究的奠基之作。眼下中文版也问世了,(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下卷),张绪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距离原著发表已有60余年,可见该著不可磨灭的学术价值。研究西欧“封建制”(注:在本文没有得出最后结论之前,仍按通常的对译即西文feudalism为中文“封建主义”。)的著作汗牛充栋,匆匆浏览各家,不如认真分析一部权威著作,而布洛赫的feudal society本身是集各家之大成的公认权威。他在该著的最后一章即第三十二章“作为一种社会类型的封建制”中,专门一节分析“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虽然篇幅不长,却是全书的精华,可作为探讨西欧封建制的主要参考点,如若适当参照和比较中国的情况一并讨论,可更加明了西欧封建制的本质及其与中国之差别。

欧洲feudalism的基本特征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方面:

非血缘的、非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支配的社会。布洛赫在描述封建制基本特征时,第一句话就是,要知道西欧封建制是什么,“最简易的方法是从什么不是封建制社会说起”。其一,它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虽然它留有血缘关系的印记,例如其个人从属关系仍保留着原始亲兵制中准家族(quasi-family)成分,但该社会并不只是依赖血缘关系,布洛赫颇为肯定地指出,“更确切地说,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关系纽带正是在血族关系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时候才发展起来的”。(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0页。)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度是弱者对强者的投靠,从形式上看,这种关系的结成是志愿的。一个自由人有选择主人的权利,这是诸多日耳曼法典都有明确规定的。封臣义务的核心是服军役,军役不能无限期延长,一般规定是一年40天。军役期间,封臣要自备马匹、武器、盔甲和粮饷。较大的封臣还要带上他下面的封臣,所带骑士数量视受封土地大小而定。平时则要提供帮助,例如,封君被人俘虏了,封臣要帮助缴纳赎金;封君巡游封臣的辖地,封臣有义务款待。当然,这些负担在协议中早有规定,包括一年款待封君的次数,一次停留的时间长度。有的甚至规定封君随从人员和马匹的数量,以至伙食的标准。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一是提供保护,二是提供生计即封土。这里有互惠关系,有人身依附关系,却几乎没有血缘关系。其二,推行封建制的国家不是统一的、强有力的国家。布洛赫说:“尽管凌驾于众多小权力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观念仍持续存在,但封建主义是与国家的极度衰弱,特别是与国家保护能力的衰弱同时发生的”。随着蛮族入侵和蛮族国家的建立,大约公元1000年前后西欧社会兴起以地方权力为中心的历史现象,具体表现为公共权力的崩溃和领主专权的形成,被称为“封建革命”,从而带来了所谓“封建无政府状态”。实际上,无数大小领主们在行使政治权力,他们在各自的领地是公法和私法的统一执行者。它产生于混乱无序的年代,是无序中的有序,欧洲变得更稳定了,并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布洛赫认为,如果没有日耳曼入侵的大变动,欧洲的封建制将是不可思议的。“日耳曼人的入侵将两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强行结合在一起,打断了它们原有的进程,使许多极为原始的思想模式和社会习惯显现出来。封建制在最后的蛮族入侵的氛围中最终发展起来”。(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0页。)封建主义就其政治组织形式和内容而言,权力显然是分散的,如严复所言,“用拂特之制,民往往知有主而不必知有王”。(注:詹克斯:《社会通诠》,第336页。)

庄园制。正因为没有一个高度整合的行政、司法体系,也没有一支常备军,所以国王不是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他与诸侯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以互惠的忠诚纽带联结在一起。国王的经济来源实际上全部来自他作为领主的个人庄园,他也只生活在他的庄园里,所谓“国王靠自己生活”。他只要求封臣们在发生战事时及时地全副武装地赶到自己的身边就行了。真正严整的社会秩序只存在于领地内部,而对于一个个领地或庄园的主人——尚武的贵族及骑士来说,既没有一个外在的强大力量来控制和管理他们,他们之间也没有多少经济上的相互往来。采邑制度既是经济制度,也是政治制度、从这个意义上布洛赫相当肯定地说,“封建主义即庄园制度,这种认识可追溯到很久以前”。(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699页。)他和其他史学家都共同认为;feudalism一词是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feudalism这个新词从本意上讲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相关的事物,而与其他东西无关。因此,“当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们宣布目的是消灭封建主义时,他们首先想要攻击的便是庄园制度”。(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699页。)以采邑为中介,形成领主与附庸的军事关系,领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为领主出征;在庄园内部,领主向他的佃户提供份地,同时享用后者的劳役或货币报酬。庄园制是封建制的基础。

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地处西陲的周族为了统治幅员辽阔的土地而采取的政治举措。王族的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的据点,其首要目标是解决周氏家族的安全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完全按照血缘关系的原则确定,享有“大宗”权威的周天子在上,各诸侯国即“小宗”掌控的“封地”显然达不到西欧庄园那样的独立性。西欧庄园制,按照领主附庸关系而建立,解决他们因罗马帝国灭亡后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而不是某一血族的安全问题,所以不以血缘关系为唯一的维系,或者基本不依靠血缘关系。西欧庄园在自己的领地中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与经济特权,王室官吏不得干预领地,甚至国王本人未经允许都不得随意进入。西周的“封邦建国”与西欧庄园制貌似而神离,似是而实非,二者难以简单的认同。

如果西周封建制表面还有几分相似的话,秦代以后的社会制度连这一点也不存在了。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后,凸现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制度,其后两千年基本不变,一直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主导模式。虽然西汉有七国之反,晋有八王之乱,唐有藩镇割据,明有燕王之变,但都为时不长,不构成列国之形。而且,它面对的既不是先秦时代的“封国”,更不是西欧那样的庄园,因此,皇权没有与其抗衡的教会、贵族,更没有“第三等级”。皇权俯视下的苍生,除辅佐他的王公大臣士大夫外,几乎全部都是国家编户制度下的小农,即“编户齐民”。齐民,无差别之意,这里主要指政治等级上的无差别。小农对土地拥有低度的或有限的所有权,而中央王朝拥有最高和最后的所有权,明显的标志就是朝廷向每一个编户民征收田租和赋役,“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在中国漫长的中古时代,皇权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和对民众的广泛支配权,是西欧封建制从未拥有过的。秦始皇在琅琊刻石挥笔写道:“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注:《史记·秦始皇本纪》。),显然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古老原则在新制度下的进一步彰显。

尚武的武士等级是统治阶级。布洛赫说,“即使极为粗略的比较研究也将表明,封建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的一致性”,或者说体面风光的武装职业等级是领主阶级,也是统治阶级。布洛赫列举了两个反证,来说明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就不是封建制度。一是斯堪的纳维亚或西班牙西北部诸王国,一是拜占庭帝国。由于没有武士等级,所以只有形式极不完善的附庸制和庄园,或者既没有附庸制也没有庄园。在拜占庭帝国,8世纪的反贵族运动之后,继续保留了罗马时期统一的行政管理传统,为获得一支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强大军队,又创造出了为国家提供军事义务的佃领地。但与西欧采邑不同的是,它们只是农民采邑,确切说是规模不等的农民份地。此后,帝国政府最关注的事情是保护这些“士兵的财产”及一般的小土地持有者不受豪强的侵蚀。然而,11世纪晚期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陷于债务的农民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同时帝国受到内部纷争的干扰,不再能够对自由农民提供有效的保护。这样,没有武士等级的拜占庭帝国最终丧失了采邑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军事和财政资源。(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1页。)

中国始终不存在职业武士,也没有首领等级与武士等级的一致性。春秋及其以前的社会确有尚武精神,上至各国国王,下至一般氏族子弟,都以从军为荣,当兵是社会上层阶级的荣誉职务。春秋时代虽已有平民当兵,但兵源的主体仍是贵族。所以一直到春秋时代,军队还是贵族的军队,仍为传统贵族的侠义精神所支配。战国初期文化起了相当大的变化,我们由《史记》中可得知,经过一百年间(公元前470—前370年间)的剧烈震荡,“革命的结果是,国君都成了专制统一的绝对君主,旧的贵族失去春秋时代仍然残留的一些封建权利”。(注: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7页。)文武两兼的教育制度无形破裂,文武分离开始出现。到秦代,兵源的素质与从军的热情都大大下降。又因为边疆防戍规模空前增大,于是征发“亡人”(流民)戍边。汉武帝时,维护京师的兵力选自关西六郡的良家子弟,其余或是招募的胡越降人,或是强制屯田的徙民(注:参见《汉书》卷49《晁错传》。),尚有招募的匈奴兵。很容易遭到一般清白自守的良民的轻视。雷海宗推断说,“‘好铁不打钉,好汉不当兵’的成语不知起于何时,但这种鄙视军人的心理一定是由汉时开始发生的”。(注:参见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第24—28页。)秦汉以后的兵制没有很大变化,只有隋唐承袭北朝外族的制度,百余年间曾实行半征兵的府兵制,不过,从未实行过与领主附庸制度相联系的骑士等级制度,也没有以从军为荣的贵族等级。在西欧,享有佩剑权是贵族的象征。法国大革命以前,有着古老血统的贵族为了与公职贵族相区别,仍称自己为“佩剑贵族”。在洋洋百万字的两卷本中,布洛赫几乎没有提及中国,然而此处却联系了中国社会,大概他发现这种差异太明显了,他说:从军“对于职业武士的作用是一种精神上的优越性——这种态度对其他的社会如中国社会,是非常陌生的”。(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12页。)

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原始契约因素。在西欧封建制社会,独特的人际关系纽带是从属者与附近首领的联系。这种关系纽带从一个阶层到另一个阶层,像许多无限扩展开来的链条,将势力最小者与势力最大者联系起来。领主得到人,委身者得到土地,所以土地受到重视。诺曼领主拒绝诺曼公爵提供的珠宝、武器和马匹等礼物,他说:我们需要土地。因为有了土地,才能供养更多的骑士。在体面风光的武士等级中,依附关系最初曾经表现为一种契约形式,这种契约是两个面对面的活生生的人之间自由签订的。“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布洛赫指出,“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人们普遍承认,附庸拥有离弃恶劣领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表面看来似乎只是偶然性的起义,其实基于一条传统深厚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由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这就是《萨克森法鉴》中的话。(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13页。)这一著名的“反抗权”的萌芽,在公元843年《斯特拉斯堡誓言》及秃头查理与其附庸签订的协定中已经出现,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这些文件包括:1215年《英国大宪章》,1222年《匈牙利黄金诏书》,《耶路撒冷王国条令》,《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1287年《阿拉冈统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勃格宪章》,1341年《多菲内法规》,1356年《朗格多克公社宣言》。布洛赫继而强调说,在这里,“西欧封建主义获得了它的最原始的特征之一。”(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2页。)

领主与附庸关系中的契约观念,同样不可避免地进入教权与王权的关系。伯尔曼所著《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一部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因素的力作,书中所谓“教皇革命”,即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二百年间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的斗争,以及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伯尔曼认为是西方法律传统与政治制度的基础。教皇革命后,教权与俗权谁也没有吃掉谁,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等,他认为这是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的或不能同时具备的。而这也正是西欧封建制的基本特征之一。除王权与贵族、王权与教会外,王权与“第三等级”之间,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

中国传统社会不存在西欧那样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的皇权与官僚士大夫之间,不存在西欧王权与贵族那种契约性的等级关系。官僚的权力出自君主,权力可以给与,也可以收回。因此官僚只对君主负责,按君主的旨意办事。官吏有权力,但在帝王面前却缺乏最基本的个人权利,既没有独立的权利,也谈不到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与皇权抗衡。说到底,中国君主与官僚之间的关系是主与奴的关系,官僚是专制君主的统治工具,一个附属物,归结为中国一条传统的伦理原则,就是“君为臣纲”。“纳谏”好像含有限制君权的因素,而在实际中离开君主的主导就无法运转,因为劝谏最终依赖于君主的德行,否则徒唤奈何,或者自己去死,所谓“死谏”。纳谏属君道,实质是皇帝专制权力的延伸,而不是官僚自己独立的并受到保护的某种权利与选择。另一方面,中国也缺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与王权抗衡的宗教及教会组织。中国民众精神生活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学,而儒家学说并非是官僚皇帝制的对立物,恰恰相反,儒学与皇权是相伴相生的。儒家的信徒被称为儒生,后者是科举选官的基本对象,即官僚队伍的后备军。二者不仅一致,还可说是一体。此外,中国“编户齐民”与中央王朝之间也没有西欧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契约因素,当农民个人利益受到来自上面侵害的时候,几乎没有多少抵抗和自卫的手段。显然,与西欧的feudalism相距甚远。

关于西欧封建制度这些基本特征,西方大部分作者都表明了相似的见解。

比利时学者甘肖弗(f.l.ganshof)认为,feudalism主要有两种意义,一是指社会形态,其明显的特征是:以个人的依附关系为中心组成社会,国家政治权力分散;占据社会高位的军事等级;不动产即土地不断被分割等。第二个意义是它的特定的领主附庸关系,即封臣对领主的服从与服役,同时领主对封臣提供保护和土地,而土地采取封地(fief)的形式。(注:f.l.ganshof,feudalism,london:longman group ltd,1964," introduction" .)

美国学者海斯(c.hayes)等认为,feudalism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为相互保障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它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结成一种关系,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feudalism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为强者服役,强者保护弱者。(注:海斯、穆恩、韦兰:《世界史》上册,三联书店,1975年。)显然,海斯等也是强调feudalism中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契约因素。

西方权威词典《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和《韦伯斯特国际大辞典》对" feudalism" 词条均有较为详细的释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强调领主与附庸之间“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从而接受可以世袭的领地;另一方面是庄园制,在庄园内领主对农奴享有警察、司法、财政等权利。与此同时,国王权力衰落,诸侯林立。臣民与领主的关系是社会的主要关系等。(注:原文是这样的:“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feudalism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feudalism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领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feudalism本身在9世纪期间有很大发展。国王的权力衰落了,各地的政权实际上成为独立的了,并开始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地区性的小国家;他们彼此征战不休。从12世纪起,feudalism受到各种敌对势力的攻击。拥有拿薪俸的官员和雇佣军队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起来。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代替了封臣与领主的关系。城镇由于经济发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关于社会的概念。这与贵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为贵族阶层物质生存的采邑制度在12、13世纪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危机。尽管feudalism到14世纪末已经不再是一种政治的和社会的力量,但它仍然在欧洲社会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对现代形式的立宪政府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三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第132页,参照该书1984年英文版))《韦伯斯特国际大辞典》(第三版)也以不同的表述指出feudalism类似的基本特征:领主与封臣的关系,采邑制,领主在领地内独立行使政府职能等。(注:原文是这样的:1.a:feudalism从9世纪到大约15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的(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feudalism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可比较commendation,feud,liege,lord,precarium,vassal。2.大领主或世袭的拂特领主从土地征入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的任何一种社会权力。3.少数人为了自身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john critchley,feudalism,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78,p.11))

1950年,普林斯顿大学召开了一次有关" feudalism" 的专题学术讨论会,编者在会后出版的论文集中指出," feudalism" 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a method of government),这种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基本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也不是国家与公民,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它是封建制中的核心因素。虽然" feudalism" 一词源于" feudum" (封地、采邑),因此与土地所有权有着重要联系,但不应因此将土地关系误解为" feudalism" 的中心。(注:rushton coulborn( ed.) ,feudalism in history,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6,pp.3—7.)

历史以及历史研究表明,西欧" feudalism" 的基本特征——国家统治权力的分散,庄园制度和武士等级制,领主附庸制及其包含着的原始契约因素等几个方面——是西欧社会历史的产物,不具有普遍性,对中国传统社会尤其秦代至清代社会而言,恰好是陌生的,难以用同一个概念涵盖之。

下面我们再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等相关作家是如何认识这一问题的。

三、马克思、布洛赫等作家的理论分析

本来是两种不同的物品,为什么贴上同一标签并且装进同一箩筐?这是中西历史的双重误读,也是某种历史认识的误区使然。关于西欧feudalism,前面以布洛赫的提示为主要线索对其做了历史的分析,下面我们追寻马克思等相关作家的论述,尝试做一点理论方面的澄清。

前已提及,当20世纪初“封建”一词在中国空前高频率的出现时,已经不是中国传统话语的简单延续,既不是西周“封土建制”的简称,也不是秦汉以来“分封”与“郡县”孰优孰劣论辩中的封建,随着西语feudalism与“封建”对译,“封建”已成为同一的、中西概莫能外的社会发展阶段。它是“五种生产方式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种生产方式说”曾在中国的历史教学和研究领域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近20年来虽然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问,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仍然莫衷一是。焦点似乎还是在马克思等作家关于该问题论述的解释上。坚持者认为,五种生产方式说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经典解释,不容改变;反对者则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本意而是斯大林所为。笔者以为,实事求是的解释是,马克思关于前近代社会发展认识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

长期以来,中国教科书一直把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解释为五种生产方式或五种社会形态的发展图式,其直接来源是苏联理论界。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指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注:《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99页。)从此,五种生产方式的单线发展图式,被苏东国家等解释为关于世界历史演进的规律。例如,苏联人编写的教科书写道:“所有的民族都经历基本相同的道路……社会的发展是按各种既定的规律,由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向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的。”(注:转引自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3页。)在这样的思维框架下,既然所有国家或地区都要经历这样几种社会形态,中国当然也不例外,其中包括势必经历一个封建社会,在这里,feudalism已经不是对西欧的历史性描述,而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概念。

关于西欧的“封建制度”是否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早在启蒙运动时代就有过争议。在孟德斯鸠看来,西欧“封建法律”建立是一种独特的现象,是“世界上曾经发生过一次,大概永远不会再发生的事件”。但伏尔泰却把西欧封建主义认作普遍存在的古老的社会形态。伏尔泰的观点已包含人类社会单线发展那样的概念,对后世的影响更大些。圣西门深受维科、孔多塞影响,是一位典型的阶段进化论者。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有规律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发展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开化初期,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神学和封建制度,封建制度解体的过渡时期,未来的“实业制度”。傅立叶也把人类历史划分为若干阶段,只是更加复杂:1.原始时期;2.蒙昧制度;3.宗法制度;4.野蛮制度(中国、日本、印度都属于野蛮时期,没有进入文明时期);5.文明制度(文明制度又分为四个阶段,即童年时期如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成长时期如奴隶解放和“封建主义”,衰落时期,文明制度凋谢时期);6.保障制度;7.协作制度;8.和谐制度。(注:参见《傅立叶选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72—73、77页;第三卷,第138—172、284页。)黑格尔也有类似的历史阶段划分。到19世纪中叶,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更是直接影响和推进了18世纪以来关于不同民族都在同一轨道上演进的观点,形成古典进化论。胚胎学、地质学、生物学、考古学、文化人类学、历史哲学等各个不同领域都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生长于19世纪上半叶的马克思恩格斯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的影响,他们早年共同发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在谈到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时,依次提到了原始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几种社会形式。(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页。)后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在论及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发展,又提到“大体说来”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feudal)和现代资产阶级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32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阐述的东西方两半球的技术发展过程,也具有相似的思想倾向。当然,他们从未把几种社会形式视为历史研究的公式,更没有奉为每个民族一般发展道路的哲学图式。就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同一书中写道:“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1页。)。可惜,斯大林教条化的处理,恰恰将其变为“修剪”历史的“药方”。

另一方面,人们同样难以否认或磨灭马克思恩格斯的多线历史发展观,这在他们大部分作品尤其晚年成熟的作品中有相当明确的表述。如果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采用的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注重宏观逻辑演绎,那么进入历史研究领域或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时,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种种概念,包括feudalism在内,都给予了严格的空间和时间的限定。

实际上,在马克思笔下,feudalism一词几乎未见用于西欧之外。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批评了俄国学者柯瓦列夫斯基将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套用于印度,马克思指出,印度存在君主集权制,阻碍了印度社会演化为西欧式的封建制,所以印度不存在feudalism。(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84页。)对英国学者约翰·菲尔的批评就更严厉了,“菲尔这头蠢驴把村社结构叫做封建结构”!马克思显然不同意菲尔将孟加拉和锡兰社会与西欧社会混为一谈。(注:《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85页。)同样,马克思也反对用feudalism概括奥斯曼土耳其和波斯的社会形态。(注: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94页。)马克思恩格斯在1853年的通信第一次讨论了东方问题,马克思指出,“东方(指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指中国——引者注)的一把真正的钥匙”。他庆幸自己所在的西方与东方不同,“欧洲的君主国不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对此我们应该多么高兴和感到多么幸运!……亚洲的国王们被盲目的情欲所驱使,亟欲获得比神法和自然法所保障的权力更大的绝对权力。他们攫取一切,最终却丧失一切……如果在我们这里也存在同样的政体,那么哪里还有王公、主教、贵族、富裕的市民、兴旺的商人和机灵的手工业者?到哪里找巴黎、里昂、图卢兹、鲁昂、伦敦等等这样的城市?哪里还看得见星罗棋布的小城镇和小村庄……无论臣民还是君主从哪里获得丰富的收入?”(注: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第474页注28。)显然,他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传统社会与西欧传统社会看作有相当大差异的两类社会形式。

几年后,当马克思撰写《经济学手稿》时,东方社会被明确地概括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与西方等其他的社会形式相对应。在《经济学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马克思将前资本主义生产主要分为三种形式,除“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外,还有“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0—497页。)众所周知,“亚细亚的”指东方,“古代的”(classical)指希腊罗马,而“日耳曼的”主要指中世纪的西欧。当然,还有许多未能涵盖在内,如斯拉夫式的(东欧及俄罗斯)、日本式的等等。很明显,在马克思的历史视野中,这些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生产方式是并列的,是人类不同民族和地区曾经存在的不同的社会形式,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依次演进的“逻辑公式”,也不存在一个产生一个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诸种说法,明确表达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差异,否定了那种抹煞差异、人为地归并于单线图式的做法。他发现这几种生产方式是不一样的,不过还未来得及对其本质特征做出更确切的概括,所以姑且以地区的、时代的、民族的徽志命名。按照马克思的这一基本思路,feudalism仅是前资本主义诸种形式中的一种,而且只属于西欧。同理,按此思路,也不存在西欧是封建社会,其他是亚封建社会、准封建社会,或者说惟有西欧才是正常的,其他是不正常、发育不良的那种西欧中心主义的观念。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呢?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是,原始社会晚期“农业公社的历史道路”的不同使然。由于原始村社残余相当惊人的坚韧性和持久性,所以它们对各自不同的文明社会有着深刻而长远的影响。事实也正是这样,在世界资本主义市场形成之前,不同社会模式的发生和发展基本是封闭的、分散的,它们之间的交往和影响是偶然的、有限的,所以社会形式的独特性就格外突出,所以,日耳曼人的feudalism不能说明中国的皇权专制制度,正如后者不能涵盖前者一样。

毋庸讳言,纵观马克思恩格斯平生著述,不难发现他们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如果不过于苛责前贤的话,一个思想家在其不断探讨的一生中存在着不同的思想倾向是不足为奇的,完全正常的。问题在于——也是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马克思晚年成熟作品中表达的辩证的、多线历史发展观,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了,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公平的。斯大林及《联共(布)党史》声称每个民族都必然经历五种生产方式的图式说,显然不能涵盖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思想,实际仅仅是抓住了他们一方面的思想倾向,并且一味地将其教条化,简单化。马克思的《经济学手稿》(包含明确表述马克思多线发展观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1939年在莫斯科首次出版,可是却被《联共(布)党史》“忽视”了,正如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e.霍布斯保姆所言,这样的“忽视是特别令人吃惊的”。(注:郝镇华:《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页。)霍布斯保姆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明确地说,原始公社制度的发展,有三条或四条线路,各自代表一种在它内部已经存在或隐含于其中的社会劳动分工形式,他们是:东方形式、古代形式、日耳曼形式和斯拉夫形式,后者的提法有些晦涩,以后就没有进一步讨论,不过它与东方形式有密切关系……在1857—1858年之际,这种讨论是相当先进的。”(注:郝镇华:《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册,第9—10页。)霍布斯保姆所说的“相当先进”正是指对古典进化论的突破,一种辩证的、非单线的社会发展观。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几种主要社会形式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其实,即使大体相同类型的内部也存在差别:古典类型的希腊与罗马不同,亚细亚社会也不是一模一样,例如中国与印度就大不相同,更遑论东西方明显不同的社会发展形式。所以,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东西方社会的发展模式与道路混为一谈。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西欧从中世纪走向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随后他郑重声明:“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并且反对把西欧的历史发展进程“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否则,“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30页。)马克思的这一郑重声明应当也适用于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式的分析,包括对西欧与东方的分析。

关于西欧的“封建制度”是否也在世界其他地区发生的讨论从未停止过。进入20世纪,不少人将西欧封建主义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归于布洛赫,并产生较大影响,其实这样的认识也是不确切的。

布洛赫在他两卷本的巨著《封建社会》中,几乎完全都在谈论西欧的feudalism,仅用十页篇幅探讨了西欧feudalism的普遍性问题。在总结了西欧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后指出,“具有这些特点的社会结构,必定带有一个时代和一种环境的印记”,是否可能像母系氏族或父系氏族社会那样,封建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呢?不错,布洛赫提出了这样的假设,不过他并没有沿着这样的假设,简单地给定结论,而是求诸实证。布洛赫不愧为伟大的历史学家,他认为可以提出任何假设,而结论则要在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之后才可得出。可是,“这里所涉及的比较研究工作显然超出了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范围”,所以西欧之外他只涉足日本案例分析。11世纪以后日本政治权力的分割、职业武士等级的兴起、庄园的出现等,似与西欧feudalism有一定相似性,其实也不尽然,其中“模拟血缘关系”和“誓约体系”的因素明显不同于西欧。布洛赫随之指出,“日本的附庸制是比欧洲附庸制程度高得多的从属行为,其契约性质则少得多”,而且不容许附庸建立“符合自己利益的、对庄园上的人有着广泛权力的真正的庄园”。“建立起来的庄园极少,且极其分散,……不是西欧真正庄园化地区的庄园”。很明显,布洛赫关于西欧封建制具有普遍性的观点仍然是一个假设而已,最多及于日本;即使对于日本也颇有保留,他进一步总结说:“日本的附庸从属关系在更大程度上是单方面的,且天皇的神圣权力处于各附庸誓约体系之外;就这方面来说,从一个在许多方面都颇类似于西欧封建主义的体制中,并没有出现类似情况,这也绝非偶然。”(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三十二章和第三十三章。)

值得注意的是,布洛赫的最后一章“欧洲封建主义的延存”对西欧feudalism作了相当精彩的点评,将其不仅看作一个历史过程,也视为一份对近代社会的宝贵遗产,其中特别强调了武士观念与契约观念。他说,在西欧,附庸的臣服是一种真正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而这种“契约”观念一旦移植到更大范围的政治领域,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王权。按照这种观念,当国王违背约定时,附庸有权利反抗,甚至可以兵戎相向。9世纪即已萌动的这一著名的“反抗权”,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布洛赫的全书封笔之语意味深长,虽与前面的观点不无相违之处,但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一语破的。他说:“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此语一出,布洛赫其实也就明确地否定了西欧feudalism的普遍性。

布洛赫认为西欧的feudalism不能涵盖日本,更不能涵盖中国,他实际上认为西欧feudalism只属于西欧。前述马克思按照生产方式将前资本主义社会分为三四种形式,其中西欧日耳曼人的社会仅是一种,与亚细亚、斯拉夫等并列,讲的是同样的道理。应该说,人类社会历史是非线性发展与线性发展的统一,个性与共性的统一。至此,不可避免地涉及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此需专文另论,这里不予展开。

四、循名责实,规范学术概念

那么,回到本文主题,对历史学上的“封建”文本该如何处理呢?笔者以为,如果接受以上认识,关于“封建”一词可以考虑如下两种方案,一是一步到位的方案,二是逐渐解决的方案:

其一,循名责实,各归其位。西周的“封邦建国”制和秦汉以后的“郡县制”,同属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中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众所周知,一如我们前面一系列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先秦“封建制”与其后的“郡县制”不同,而且,它们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更不相同。按其自身历史面目而言,一个简单而彻底避免混乱的办法,是各归其位,名符其实。a.先秦方面:真正实行过“封邦建国”的先秦时代应恢复“封建社会”的称谓,而无须称“奴隶社会”和其他什么称谓。先秦的“封建”仅发生于先秦,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封建亲戚”制度,在西欧从未发生过,与西欧的中世纪制度基本无关,所以遇有“封建”或“封建制”字眼,不应译为英文的feudal或feudalism,而应像早期汉学家李雅各那样将其本义表述出来。倘若必须直译西文时也可以音译,“封建制”即为" fengjian" (汉语拼音)。b.秦代至清代:秦汉以后“废封建置郡县”,不应再称封建社会,至于哪一种称谓更确切,学界须深入探讨逐渐达成共识。王亚南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把该时期称为“专制官僚社会”或“官僚社会”。(注: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冯天瑜则用“宗法—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代之。(注:冯天瑜说,这些概念不一定准确,但较之滥用“封建”,心里踏实几分。见张艳国主编《史学家自述——我的史学观》(武汉出版社,1994年)第45—47页。)韦伯称之为“家产官僚制”。(注:家产官僚制由patrimonial bureaucracy直译而来,参见何怀宏《世系社会及其解体》(三联书店,1995年)第67页。另参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费正清和巴林顿·摩尔都对中国社会使用自西语feudal而来的“封建”称谓提出质疑,费正清说“这个西方术语(指feudal——引者注)用于中国,价值很少”。(注: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6—27页。)摩尔则说:“无论如何,使用‘封建主义’(指feudalism——引者注)并没有使用‘官僚主义’来得更贴切”。(注: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29—130页。)刘泽华提出“王权主义”概念。(注:“王权主义”概念见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笔者曾称之为“宗法性官僚君主制”,现在认为“皇权专制主义”更为贴切。(注:“宗法性官僚君主制”概念见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第七章。)c.西欧方面:西欧的feudal原本来自通俗拉丁语“采邑”(feodum),直译似为“采邑制度”或“采邑社会”,译为“封建”,容易与先秦“封建制”混淆,不妥。应当寻求一个更合适的对译词,也可退回一百年前严复曾经使用的音译(“拂特制”)。这样的a、b、c,不仅从内容上,而且从称谓上把三个概念区分开,各居其位,自然就防止了混乱。否则的话,不知道究竟说的是哪一个封建,就像一锅粥。试想,依照澄清后的概念研究和讲解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是何等的清爽!

其二,逐渐解决的方案,即淡化“封建”概念,暂且放弃以它来定性社会形式的努力,以时段称谓代替之,尤其在中国历史学。这主要考虑到近百年尤其近半个世纪以来“封建”一词频密出现,无论是各类著述、官方文件,还是外来语的译文,满目皆是,误读甚广。如“封建专制”,事实上,封建的就不是专制的,封建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分散和控制;又如“封建迷信”,迷信从来就有,永远会有,与封建没有必然关系,怎能将今天的迷信称封建迷信呢?如费正清所言,在中国,“‘封建’成了骂人的字眼,可是它缺乏明确的意义”。(注: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第264页。)法国学者谢和奈也批评说:“人们如此滥用了‘封建’一词,以至于它失掉了任何意义”。(注:谢和奈:《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页。)所以,不如远离庸俗化的误读:从严肃的历史学家、专业历史学教师和学者做起,严守学术标准,暂且避免使用“封建”一词,而用“古代社会”、“中古社会”等时段称谓来代替。其实不少学者已经付诸实践,例如,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把从秦代到清代的这一长时段称为“中古时代”。目前称谓极不统一,相比而言,似乎用“中古时期”或“中古社会”较为合适些,既可衔接先秦时期的上古社会,也可与西欧“中世纪”或“中古社会”相对应。不仅中国和欧洲,世界其他地区大多也可以采用这样的世界历史分期:上古、中古、近现代、当代等。当然,不论该方案还是第一个方案,都是不成熟的,姑且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无论如何,问题总要解决。

其实,以feudalism一词来概括西欧中世纪也未必准确,许多西方学者对此早存异议,并且有意将该称谓弃而不用。布罗代尔强调指出,“对于feudalism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我与马克·布洛赫和吕西安·费弗尔一样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和我都认为,由通俗拉丁语' feodum' (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而与其他东西无关。把十一至十五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 feudalism' 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他认为西欧中世纪多元社会至少由教会、城邦等五种不同的小社会组成,相互并存,相互搀和,带有一定的整体性,而feudalism只是其中的一种成分,难以概括社会整体。(注: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三联书店,1993年,第506—507页。)因此西方早有一些作者关于西欧历史的描述避免使用该词,例如广为学界称道的萨瑟恩《中世纪的形成》(注:r.w.southern,the making of the middle ages,first published in 1953,pimlico edition 1993.)一书,就完全没有出现" feudalism" 字眼。可见,避免使用定性分析概念而用时段称谓替代,在西方早有先例。

本文的结论希望有助于说明两点:一是西欧的feudalism不能涵盖中国的传统社会;二是中文“封建”与西文" feudal" 等对应属误译。历史的真相是:中国先秦“封诸侯,建同姓”制度是中文“封建制”的本义;秦汉以后是“皇权专制制度”;西欧则是" feudalism" 。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替代谁,谁也不能涵盖谁。就西欧和中国而言,它们属于前近代时期不同的社会形式,不应该贴上同一个标签。循名责实清源,势必免去中西历史的双重误读,有利于学术概念的规范,有利于基础教学和学术交流,也有利于中西历史及其发展前途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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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米乐m6平台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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