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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分明,社会进步——对话现代化研究专家陈剑 (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4 次 更新时间:2019-08-1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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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陈剑  著名的现代化研究会专家,中国未来研究会现代化研究分会理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出版现代化研究专著有《北京离现代化有多远》(北京出版社2003),《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中国离现代化有多远——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宣言》(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发表现代化研究论文60余篇。


记者:关于公私分明,你说的第三部分是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宪法和法律是否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有较为清晰的界定?


陈剑:问题提的好。我国宪法第十二条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十三条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从财产划分看,我国法律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有明确的划分。关于公共财产,2017年11月4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作了规定。公共财产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一旦发生丢失、损毁,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刑法规定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公共财产来对待和保护。


关于公民私人财产,刑法第92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范围指下列财产:一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是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是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记者:现实生活中财产公私不分,侵占公共财产具体有哪些表现?


陈剑:现实生活中财产公私不分,侵占公共财产现象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一些企业原为个人投资挂靠在政府机关下的集体企业,国家与集体虽未直接投资,但长期提供政策倾斜、信用担保、公关支持等等,应该说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转制之后这些企业资产,如果全部无偿划归个人,成为个人私有财产并不合适,不能借国家保护私产之机而故意模糊公私的界限。当然也不能全部作为公共财产看待。而是应当各占一定比例。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既往不咎,一些地方将上述资产全部划归为私有财产。此外,司法实践中,侵占、挪用、盗窃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的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国有资产情况时常发生,等等。


记者:现实生活中,公私不分,侵犯私有财产现象有怎样的表现?


陈剑:现实生活中,公权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将公民的私有财产转化成公共财产。例如,通过大量印制货币,货币超发造成公民私有财产贬值,进而转化成公共财产;国有银行以低利息方式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转化成公共财产,等等。但类似这种侵占,属于无形侵占。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有形侵占。例如,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对私有财产的侵占。现代社会,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过程中一般需符合三个条件:公共利益、依法(程序和实体)、补偿。这三个条件实际上是对征收征用行为的限制,从法律上考量,虽然宪法第十三条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问题是,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缺乏规范性,缺少征用补偿条款, 这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被国家征用时缺乏宪法保障,面临着被强大的国家征收而不能得到合理、及时补偿的风险。此外,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和国家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政府借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之名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引起广泛争议的强制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就是典型的例子。以集体土地征用为例,政府通过土地财政,获得巨额财富,但土地财政征用的土地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拿到的只是土地财政很少一部分,绝大部分土地财政转化公共财产。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和赔偿制度的缺失,使得公民在财产权遭受公权侵害之后无法寻求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无法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况。


记者:公私不分,还有其它一些表现吗?


陈剑:公私不分,特别是以公有的名义对私人财产的没收,这方面的问题也很多。例如,民营企业家触犯了法律,即使是轻微犯法,公权力都有可能没收企业家全部财产。且不说这些财产中有些是企业家合法财产,有些是企业家家庭财产和家族私人财产,有些是企业家所属的公司财产,现实生活中没有作这种区分现在都一古脑没收了。上述财产并不属于企业家触犯法律而必须没收的财产,这实际是严重侵犯民营企业家权利的问题。严峻问题还在于,以公权力名义被没收的企业家财产,且不论这种没收是否合规合法,但如果没收了,这些财产理应属于公共财产。但现实情况是,这其中有相当部分被没收的财产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上交国库,有些很快划归到一些个人名下,成为私有财产。因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法律,应当没收的财产只能是与其罪责相符的财产。被没收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以保管,存入国库。


记者:党的18大以来,党中央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有怎样的论述?


陈剑:党的18大以来,党中央在财产保护方面有一系列论述。最重要的是,党的18届三3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党的18届4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上述两个文件体现了党的18以来的政治语境中,对公共财产(公有经济财产权)和私有财产(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予以保护的政治立场。现在的问题,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把上述精神落到实处。


记者:公私分明,最后一个领域是公域和私域。公域与私域的含义人们比较陌生,请作解释。


陈剑:私域即私人生活领域,是以个体独立人格为基础的私人或私人间活动界域。私人性是其特质。它以个人独立、自主及其享有相应的平等自由权利为基础,以个性化的生活为中心,是一个他人、社会和国家无权干预的领域。当然,如果是一个传统社会则另当别论。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国家,各种干预也时有发生。


私域相对应的是公域。一般所说的公域是指社会。这里社会含义视情况而定。社会作为公域,是拥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私人们通过交往活动所构成的公共生活领域。在这里,每一个参与者都能自由地发表意见,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公域从更广泛意义上也可以是指国家。国家作为公域是由公共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授权所管理的公共生活领域。公共性是公域的基本规定性。


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分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性的重要标志。


记者:公域与私域各自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陈剑:公域与私域,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这就是公域应民主,私域有自由。属于公共领域的话题,应由多数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而属于私人领域的事务,则一定要保障其自由权(同时拒绝公权力、拒绝行政权力、拒绝他人对其干涉)。也就是说,公共领域的事情应符合多数人的意见,私人领域的事情,法律和民主都只有尊重和敬畏。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以公众或多数人的名义强制决定私域的事务。


公域应民主,私域有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如果公共领域不民主、被人控制,公共领域没有公共性;如果私人领域没有私人性,私权难以得到保障。公私不分,公民自由得不到保障,公域无民主,私域无自由,则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


公域与私域的区分还在于:私域的行为规则完全由私域的主人建立并执法。例如,微信号的群,群主建群也就享有执法权力。也就是说,主人自立规矩并独自执行规矩。而这些规矩就形成了私域道德。谁有权建立公域的行为规则呢?只有公域成员全体才可以建立。这就是民主立法!谁来执法呢?必须是全体成员共同选择的执法者。这又推演出了行政民主选择的伦理合理性。由此看到,公权的一大特点就是它是全体成员授权的,即权为民所赋。没有权为民所赋,公权的合法性就失去基础。


记者:现代社会,公域与私域的边界似乎是动态的,如何看待这个动态?


陈剑: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从另一角度分析,如果公域指的是国家或政府,实际就是公域讲权力,私域言权利的另一种说法,也就是“群己权界”。当然这个权界也是动态的。因为人类生活方方面面中,哪些属于私人领域奉行自由原则和权利行使,哪些属于公共领域要贯彻民主、遵循法治,应该说在很多方面人们已经取得了共识。就是说:处置私域要尊重公民权利,处置公域要遵循民主原则,在尊重权利主体的意志方面,它们是一致的。


记者  公域与私域划分的意义?


陈剑:公域与私域划分的意义在于,属于私域的事宜,公权力不应当染指。而公域事宜,则应当遵循公域的原则。这是现代社会一个基本遵循。也是保障私权,限制公权。保护私域实际上就是保护每个个人自由。一切私域里发生的事情都是公民的自由领域,属于公民的消极自由,任何人(公权除外)不允许入侵私域。


在言论自由的讨论中,应该尊重一个规则;在公域间讨论的事,只应该讨论公域的事情,不能用私域道德来讨论公域的事(当然有时要讨论哪些私域道德应该并入公域法律,这种讨论除外)。


记者 :问题是,公域与私域看似界限清晰,实际并非如此。比如,参加朋友组织的聚会,加入一个群,应当属于私域,但日常生活中,人们看到的是公权力经常干预私域?


陈剑:这个问题确实有些复杂。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中国社会正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全社会对公域与私域的认识至今并不到位。二是即使一些认识已经清晰,但由于公权力强势,公权力经常逾越自己的边界,侵犯私域的事也经常发生。三是公域与私或的界限,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正在演变。人们对此认识也还有一个过程。例如,互联网中微信号的群,即是典型。如果一个人加入一个群,这个群或以亲戚、或以同学组成的群,可以属于私域。但如果建立一个群,目的是为了工作,或者为推进某项工作,那么这样一个群很难说是一个纯私域。特别是建立一个几百人的群,成分混杂,讨论内容广泛,还真不能完全说是私域,应当说是介于公域与私域之间。


记者:如何处理介于公域与私域之间的事?


陈剑:介于公域和私域之间的事,严格说还属于私域。应当用私域的方法加以处理。但作为私域中的一员,需要考虑有可能跨域产生的跨域风险。


记者:可否举例为证?


陈剑:比如,参加一个朋友组织的聚会,这是纯私域的活动空间,如果有人在聚会的场合说一些或许从公域角度看不合适的话,那也仅限于此。如果把这些不合适的话传到社会,用公域规则处理显然不合适,也与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相违背。只能用处置私域方法,即批评教育的方法加以处置。当然,作为参与聚会的成员,即使在这个纯私域领域,对一些敏感的话题,对一个正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加快转型的国家,也需要谨言慎行。再比如,中国记者在国外参加当地组织,或是在野党,或是民间组织举办的关门活动,一些人对中国不友好的言论,中国参会记者当场抗议无可非议。但也仅限于此。如果上升为外交事件,就混淆了公域与私域区分。因为一个组织举办组织内部的活动,属于一个扩大的纯私域的活动,不应当作为公域活动看待,不应当上升为外交事件。这是基于以下道理,你不可以把他人私域事情扩散到公域上来讨论。私域在定义上就是外人无法观察的领域。所以,在公域、在外交场合讨论私域内容,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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