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7、18世纪之交,法国政治经济困境加剧,以费内隆和布朗维利埃为代表的思想家,从宗教和历史中寻找政治改革合法性,回顾和珍视旧制度下的等级—团体制度,维护等级制王权国家。随着重农学派的兴起,传统改革观念被反思和颠覆。重农学派从反历史的、普遍主义的自然权利理论出发,用诉诸自然理性的政治话语突破了旧式等级观,通过社会契约论解释国家形成,将财富生产方式与国民身分相联系,由此设计出以财产为标准界定公民身分的政治方案。这一新形式促进了传统王权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但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无形中塑造了另外一个特权阶层。
关键词:重农学派 绝对君主制 财产权 法国旧制度
法国绝对君主制在旧制度末期遭遇危机,在18世纪50年代后,不止一次地被召唤到历史、法学和宪法辩论的审判席上。在启蒙时代,人们精妙地阐述了颠覆性的政治思想,构建了改变社会根基与形态的话语体系。以往学界常将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哲人与革命精神相联系,但实际上,在法国从传统等级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转型过程中,重农学派的贡献同样不可小觑。托克维尔把他们视为法国大革命的真正先驱,马克思将其成员杜尔哥称作革命的领路者。
学界对重农学派政治思想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嬗变过程。法国大革命修正派史学者弗朗索瓦·孚雷指出:“在启蒙时代的法国,重农学派和苏格兰启蒙哲人一同塑造了‘舆论’(opinion)。在新形势下,公共法庭与‘国王的秘密’(secretduroi)相抗衡,法理概念的普遍性与封建法律的特殊性相抗衡,客观的君主制与任意的君主制相抗衡。简言之,它要以公共利益之名,由理性的法庭裁决国家事务。一个核心观念由此形成:在封建君主制的废墟上建立理性君主制(monarchiedelaraison)。这一观念转型酝酿了一场革命。”学者基思·贝克探讨了路易十六继位时法国的政治思想,比较了马尔泽尔布、杜尔哥和纪尧姆-约瑟夫·塞基观念的异同,揭示了路易十六登基初年法国君主制观念的内在紧张关系。此外,政治思想家皮埃尔·罗桑瓦龙也强调,重农学派影响了法国大革命。国内学者中,庞冠群和黄艳红探讨了旧制度下等级—团体国家的传统理念。汤晓燕解读了18世纪法国思想界关于法兰克时期政体的论战。笔者曾分析重农学派政治思想主要阐述者勒梅西耶·德·拉里维埃的观点。总体上,近年学界对重农学派政治思想的认识日益丰富,但很少有学者解释其对旧制度末期法国政治转型的变革性意义。本文尝试从旧制度末期的危机、改革与重农学派的形成切入,论述重农学派如何利用自然理性,改造以等级—团体结构为核心的旧制度。
一、旧制度末期的危机与重农学派诞生
旧制度末期法国面临一系列难题。在经济领域,自路易十四统治末期以来,法国陷入衰退,其中农业危机最为典型。危机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给予工商业特权和补助,却对农业进行压榨和控制,允许进口低价谷物,禁止本国谷物出口。1699年后,官方规定农民不得从事谷物买卖,只有经过司法部门批准的谷商才能从事贸易。政府之所以严格管控农业,原因在于:一是法国的农业生产以小农耕作为主,种类少、产量低,难以满足人口所需,生计危机频发,政府一直面临很大的供给压力;二是法国的交通网络落后,地方特权盛行,各地之间的市场缺乏有机联系,需要政府进行调控;三是随着巴黎城市面积不断扩张,外省需要优先保障首都的粮食供应;四是法国的重商主义政策规定优先发展本国工业,而发展工业需要大量廉价农产品原料和劳动力,且政府亦需要用低谷价维持工人的基本生活。因此,官方对农业施行严格管制,导致法国农业陷入长期停滞。由于农民缴纳的直接税构成法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一群体的贫困严重削弱了国家财政基础,使法国的财政能力逊于以商品税为主的英国和普鲁士。
在政治领域,王权遭遇合法性危机。旧制度时期的法国是一个等级—团体社会,王权尚未具备统合整个王国的能力,除了国王具有公共性以外,其他人都根据血统、职业、信仰、地域等范畴归属于不同的等级和团体。王权在与各派势力的互动纠缠中运行,而18世纪以来最大的反对势力来自高等法院。法院贵族认为,高等法院是国家的上院,理应行使司法权,自1752年以后他们对王权的挑战日益猛烈。50年代初,围绕谴责冉森主义的教宗克莱芒通谕(unigenitus),引发了王权和教会为一方、冉森派和巴黎高等法院为另一方的激烈政治论争,促使人们对宪政体制产生思考。50年代中期,由于七年战争的财政需要,国王下令加征第二个1/20税,各地高等法院强烈反对,国王不得不于1756年12月利用“钦断”(litdejustice)强行通过这一法令。高等法院许多人士以激烈言辞甚至辞职相抗议。在捍卫特权的过程中,法院贵族以历史之名创建理论,在同王权的斗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路易十四统治末年的危机与困境,引发有识之士对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反思,然而,18世纪中期以前的所有讨论,几乎都囿于旧式的政治话语。大主教费内隆和贵族兼著名作家布朗维利埃最具代表性,他们都曾批判路易十四的行政集权模式,以宗教、历史与习俗法律作为改革方案的依据,将复兴古老贵族政治模式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
费内隆率先察觉到路易十四统治的弊病,并敢于向路易十四直言进谏,同时劝勉年轻的王位继承人勃艮第公爵。费内隆主要寄希望于借宗教的力量引导国王言行,他于1694年末至1695年初向路易十四谏言,一方面批评路易十四的个人品格,另一方面指责路易十四的用人政策,“您没有掌握治国之道,因为您多疑、善妒、背离美德、好大喜功,重用佞臣”。费内隆还在《特勒马科斯纪》(lesaventuresdetélémaque)中影射路易十四重用出身低微、阿谀谄佞的资产阶级,使得正直爱国、富有才能的贵族受到排挤,指责这种做法背离了法兰西王国的古老传统,从而造成个人意志的扩张与连绵不休的苦难。
费内隆认为,改变时局的主要途径是回归宗教的虔诚信仰,敬畏上帝的神法和古老的法律原则与等级秩序。他深信宗教的力量,并将“纯洁之爱”(puramour)作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他在《心灵之书》(lettresspirituelles)中谈道:“一切敏感皆源于自爱,痛苦是因为想得到更多。人只想要爱自己,并且唯我独尊,以至于不惜让全世界都为他牺牲,让其他人都无欲无求,从而将一切都据为己有,这是由于过度自爱导致的狂热嫉妒与极度不公。”而“纯洁之爱”就是要克服这种人性的缺陷,以利他精神摆脱利己之心,使人全身心地沉浸于爱上帝和爱他人的喜悦中,由此获得内心的丰盈与满足。“人的完美表现为他通过爱超越了自我,不断给予他人和自己一种力量,使之相信他永远爱邻人胜于爱自己,这是一种无私的爱和美德。”费内隆非常重视在宗教虔信氛围中对人心灵的感化,认为“世上最高贵、最柔美、最伟大又最雄壮的事物就是一个基督徒的心灵”。在他看来,理想的治国之道在于重塑国王的心灵世界,让他通过敬畏上帝达到纯洁朴素和谦卑无私的境界。正确的治国之术是在中央建立由大贵族组成的摄政议会,并在地方复兴三级会议传统体制,给予各地显贵参政议政的机会,以此对抗国王的专断和督办官的行政权力。
布朗维利埃也是倡导改革的先锋,他的历史作品带有一定政治色彩,透过历史之镜表达政治立场和改革主张。他在《通史简编》开篇说道:“哲学家们无法找到解决困难的方法,否则就不会千年来一直陷于喋喋不休的争论之中。现在看来,唯一切实可靠的兴国之道是溯源历史,遵循古代的习俗、法律和制度。”布朗维利埃以封建时代的历史叙述支持贵族阶层,指出他们的祖先和国王共同军事征服罗马高卢,建立了国家并共享权利,“从此社会分为两个等级,拥有政治权利的贵族统治者和没有政治权利的高卢人”。他将贵族的政治特权视为古老的传统,借此批判路易十四的专制统治,认为国王和第三等级是传统的破坏者,“起初法兰克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个人,他们选出一位领袖担任国王,让他颁布大家共同确立的法律,或者在打仗时指挥作战。他们绝没有将国王视为专制的立法者,事实上,当时的任何法令都是由大家在三月或五月召开的集体会议上共同通过确立的”。
布朗维利埃希望通过回溯历史实现复兴。他非常欣赏查理大帝时代,认为查理曼深知专制和任意的统治不能长久,因此重视国民的意志和权利,坚持实施正义统治。在布朗维利埃眼中,查理曼是一位正直善良的君主,全身心投入国事中,不玩弄阴谋和权术,尊重和相信议会的意见,呈现出一位伟大君主的理想形象。布朗维利埃以探讨查理大帝为名,重申思古革新之义,指出应效法先祖,恢复贵族的政治特权,抵制国王的独断专权,这种态度也比较接近费内隆的政治立场,代表了当时多数贵族的心声。
费内隆主要通过诉诸宗教表达政治理想,将历史作为一种补充,希望借此复兴贵族政治的传统。布朗维利埃则主要以历史作为政治考量的标准,以此寻找改革的途径并赋予贵族政治合法性。对于费内隆和布朗维利埃而言,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复兴宗教和历史为贵族争取更多政治权利,防止王权独断专行。18世纪许多贵族也纷纷溯寻往昔的历史、风俗、道德和宗教,竭力证明和捍卫贵族特权的合法性。尤其是1695年以后,国王开始征收普遍直接税,新税收政策直接针对特权阶层。人头税、1/10税、1/50税和1/20税的相继出台及强化,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心理上都对贵族造成很大冲击。力主税制改革、推动税收领域实现“普遍平等”展现出行政官僚集团的努力。然而,这种挑战等级制度和特权的政策,势必跟以穿袍贵族为代表的保守势力产生冲突。能言善辩的法院贵族以历史为名抵制新税收政策,为自己的免税特权辩护。他们的抱负还不止如此,更重要的是捍卫贵族的政治权利和旧的社会等级制度,反对以大臣和外派官员为代表的行政国家对其传统司法权的侵夺。
不同于费内隆和布朗维利埃等人,重农学派并没有从传统的宗教和历史中寻找改革的理论依据,认为复古守旧无法提供政治创制和文化更新的动力。18世纪中期,正值中国的康乾盛世,富庶昌明和明理崇德的景象风靡欧洲,令一些西方知识分子心怀憧憬。通过阅读来华传教士的记录,魁奈为中华民族日常生活和传统文化的深沉力量所折服,编写了《中国的专制制度》(despotismedelachine)。他将古代中国的统治当作一切政治社会的典范,认为这是一个政治统一、经济繁荣、法律开明、道德淳朴的国度,并据此提出了“合理专制”(despotismelégitime)概念。对重农学派来说,渲染古代中国的意义在于,通过赞扬异域文明来揭露本土文化弊病,表达自我对正义的美好期待与追求。如阎宗临所言:“对这种文化的热爱与厌恶,往往不是建立在它的正确价值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一种意见或学说在自我辩护中所提供的实用价值的基础之上的。”中国的历史文化为当时的法国人提供了改造旧世界的启迪与信心,重农学派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自然理性的新话语。
重农学派在复杂多元的历史环境中诞生。当绝对君主制陷入困境,中西文化交流渐趋深入之际,他们既从纵向的古希腊罗马文明中追溯政体缘起,也从横向的中华文明中汲取治国要理,将深厚、多元的历史传统和政治文化融会贯通,尝试转变法国的经济模式,整合混乱的政治权力,使法国走向富强和统一。1756年,蓬巴杜夫人的首席侍医魁奈将研究兴趣从医学领域转向国家治理,并为《百科全书》第6卷撰写词条“农场主论”(fermier)和“自明之理”(évidence),以深刻的洞见吸引众多人士。1757年夏,知名政论家老米拉波成为魁奈的大弟子,标志着重农学派创立。不久后,勒梅西耶·德·拉里维埃、杜邦·德·内穆尔、博多神甫、勒·特罗纳和雅克·杜尔哥等相继加入,他们是由官员、贵族、法学家和新闻人士构成的政治和学术团体,相同的现实关怀和爱国热情将他们凝聚在一起,用具有内在革命性的自然权利话语开启改革新思路,突破以往改革者的理论视野。可以说,两种话语和观念之间的碰撞,不只是纯粹理论上的不同,还是新旧两种制度的竞争。
二、重农学派的改革理念
传统政治理论分别将国王和贵族置于中心,由此形成“王权论派”和“贵族论派”。随着启蒙运动持续发展和自然理性观念深入人心,法国社会上层精英的思想逐渐分化。重农学派逐渐摆脱传统观念局限,将目光投向乡间田野,开始呼吁人的自然权利。他们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围绕这一理念思考和构建政治思想,改革观念的内在变革因应而生。
首先,自然权利理论突破了国王至上的局限。在近代早期,改变封建权力关系和教会的精神控制,实现国家权力集中是政治思想家的现实关切。16世纪初,马基雅维利着力凸显国家中心地位,形成具有国家主义逻辑的近代政治思想,“国家理性”(raisond’état)成为政治领域的行为准则。马基雅维利开创的政治理论在欧洲得到传承。1576年,为了结束混乱的宗教战争、赢得国家安定和平,让·博丹接续了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念,构建了法国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体系,在更高层次上拓展了“国家理性”这一主线。博丹的国家理论同亨利四世的金戈铁马共同支撑起波旁王朝的盛世,绝对君主制理论在17世纪的政治行动中付诸实践。黎塞留将国王的权利上升为至高权利,路易十四使绝对君主制达到顶峰。在一次次战争中,法国发展了财税体系和官僚制度,推进了绝对王权国家的建设进程。与此同时,广大民众却为国家机器的壮大奉献了资源和生命,他们的生活片段被国家的巨大身影所遮蔽。魁奈写道:
为了取悦读者,如同小说家喜爱描绘战争年代一样,历史学家们只热衷于记述军事征服和卓越功绩。这些作者忽略了政府规划、行为、利与弊、王国的繁荣与衰败、国民道德的转变,还有其他历史上最基本的一些事物、一些变革,以及民众的幸与不幸。他们一味陶醉于描绘围攻、战斗、征服与残暴等君主的行为,从未聚焦于国民的历史:他们的力量、法律、财富,各个等级的不同状态,国民的道德、消费、军事纪律、治理、习惯、产业、贸易、文化、人口、经营,以及他们繁荣富裕和衰败贫穷的原因。
对魁奈而言,广大国民的自然权利是核心关切,这些人主要是占法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作为蓬巴杜夫人的心腹,魁奈在宫廷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在内心深处,他并不喜欢争宠的政治活动,反而对农业满怀热情,以改善民众生活与实现王国富强为旨归。蓬巴杜夫人的侍女奥赛夫人记述道:“魁奈热衷于和我谈论乡村,而我也在乡村长大。他常向我诉说诺曼底和普瓦图的牧草,以及农场主们的财富。他对最佳耕作方式的思考和探寻,远远甚于对宫廷日常事务的关心。”启蒙思想家马蒙泰尔也写道:“魁奈住在蓬巴杜夫人的阁楼上,夜以继日地思考着关于政治和乡村的经济学说。即使狂风大作、雷电交加,他仍镇定自若地书写着各种原理和公式。他如此沉静泰然,好像宫廷里发生的一切远在400公里以外。”
其次,自然权利理论突破了以贵族为中心的局限。法兰西王权从封建贵族势力中脱颖而出,贵族阶层的权利赓续绵延,即使在绝对君主制时期也概莫能外。虽然绝对君主制在路易十四时代达到顶峰,但1715年摄政时代的到来又为贵族开辟了政治活动空间。大贵族对于绝对王权郁积已久的怨恨在顷刻间宣泄出来,立即发动了一场复辟。摄政时期,奥尔良公爵汲取费内隆和布朗维利埃的贵族宪政主义思想,改革了内阁制并建立多部议会制(polysynodie),许多贵族都恢复了体制中的位置。此后,上层贵族的集体控制权上升,王权受到挑战。
1749年5月,1/20税出台。随着普遍直接税的强化,法院贵族对国家政策的反抗升级,竭力宣扬自己的权利,同国王争夺现实利益与国家主权。首先,他们痛陈新税带来的经济负担;其次,他们抵制国王专制。1760年5月10日,鲁昂高等法院的诤谏书表现得特别明显。一方面,他们申述自己身分之光荣和新税之繁重:“贵族,国家的堡垒,王权坚实的支柱,其职责在于外御敌寇,内施正义,现在却因一种毫无意义的义务而困乏,财产受到侵扰,面对众多的税收压迫,他们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他们指出政府的税收没有合法依据:“过去的三级会议存在于法律的意志中,随后一己私利压倒了整体利益,有人以行事便捷为借口,假冒民族意愿,其实并没有征求过它的意见,甚至当它不存在。他们推翻了既定制度,未征询意见便进行征税,他们逃避、蔑视那些古老可敬的程式,而后者是国家安泰和国民合法自由的保障。陛下,请将古老的宪法还给我们,请把这种宝贵的自由还给我们……”
此外,一些法院贵族也著书立说,支持者众。例如,1753—1754年,律师路易·艾德里安·勒佩吉发表《高等法院基本职能的历史》,论证高等法院的合法性和独立性,指出高等法院具有监护王权、参与立法、抵制专制的权利。又如,大法官马尔泽尔布在路易十六登基初期提呈诤谏,主张“民族”(nation)权利,提倡发展公共精神,拓展公共空间,具体措施却落于捍卫传统法官权利和司法制度的窠臼。另外,孟德斯鸠也是贵族权利的坚定捍卫者。从某些方面来讲,孟德斯鸠是布朗维利埃的信徒。他认为,贵族的权利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利,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他进一步阐明:“如果在一个君主政体中废除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的特权,这个政体就会立即变成平民政体或者专制政体。”法院贵族运用启蒙话语对自身权利进行申辩,他们对自由的新论述暗藏着传统的特权逻辑和对等级利益的诉求。
1774年9月,杜尔哥担任财政总监,同自己的秘书兼挚友、魁奈的弟子杜邦起草了改革建议《论地方政府》,开门见山地指出:“改革的原则是尊重权利而非历史。无论任何制度,都会在历史中变形、扭曲,最终形成一个顽固的利益群体。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从植根于人的天性中的自然权利出发。”这番言论直击旧制度的历史沉疴,杜尔哥和杜邦将传统的权利主体向下延伸,人的自然权利成为政治立论的起点。他们认为,效法祖先会损害公正,改革就是要撇开历史的负担,完全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唯一真正需要完全理解和认真考量的是人的权利和利益。
如何界定人的自然权利?1765年9月,魁奈在《农业、商业和财政杂志》上发表《自然权利》(droitnaturel)一文,深入探讨自然权利的内涵。第一,从自然神论视角理解自然。一方面,自然法是至高法则,它的起源具有神圣性。所有的世俗力量都必须臣服于上帝制定的至高法律,它们不可更改、不可或缺,是最好的法律和善治的基础,也是人为法的准则。另一方面,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物质世界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统治。政府的行为应该顺应自然、遵循理性,避免任意的人为法危害君主和社会。
第二,人的自然权利是天然的,不受人为法干涉,即使立法者国王也不能更改和侵犯。人的自然权利不同于人的法律权利,自然权利来源于自然法,通过理性之光不证自明地被认可,而法律权利是人为法律赋予的。法律由人制定,有时会受到不自觉动机的影响而具有大量矛盾和荒谬之处,从而背离自然秩序并侵犯人的自然权利。
第三,人的自然权利需要落实到物质层面。魁奈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可以大体上定义为,人们拥有使用属于他们物品的权利。”魁奈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主要体现为财产权,“我们很能理解的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实际上应当归结为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能分享到的权利。因为人的一切权利类似于一只燕子对空中飞舞的昆虫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实际上限于通过自己的劳动或在需求驱动下所能得到的东西。”
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体之间达成契约,经由自然社会到政治社会建立了主权国家。首先,人天然地生存于社会中,社会状态是一种自然状态。其次,为了克服自然社会的缺陷,人类通过缔结“联合的契约”进入政治社会。最后,人类通过“服从的契约”在政治社会中创设了主权国家。不仅如此,重农学派用社会契约理论解释国家,并不是为了像霍布斯一样论证专制国家的必然性,而是为了强调国民的重要性。老米拉波引用一个经典比喻:“在统治的秩序中,君主是灵魂,国民是身体。”诸多政治理论家曾用这句话论证王权至上,老米拉波却对此补充道:
灵魂的一切行动皆是为了身体的保存、蓬勃和能动,它必须根据身体的组织结构,规律性地量力而行。如果灵魂试图强迫身体进行过度或暴烈的行动,它就会体验到身体器官的抵抗或衰竭,并最终使自身陷入虚弱无力的状态。世上的一切皆要遵循自然秩序,我们也能够从中发现政府善治的法则。因此,尽管自然秩序会被一些人的激情、私利和误解所破坏,我们仍应认识到一个明显的事实:我们越是背离自然秩序,君主制和国民就会越危险。
老米拉波将君主制的落脚点从王权转向民权,政治秩序的基础是人的自然权利,国家形成的实践是人的共同行动,政治运作要考量人的利益和幸福。
“从自然权利出发”的改革理念,使得证明王权合法性的理论范式发生转变。墨洛温王朝时期,法兰克王权理论是基于神秘主义的“血统权益论”,后来逐渐借由教务会议活动强化了基督教色彩,构建出正统基督教君主形象,奠定了整个中世纪王权理论的基调。自卡佩王朝以来,法兰西王国经历了封建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和绝对君主制,政治理论家主要分为“贵族论派”和“王权论派”,分别借助历史主义和君权神授的理论范式争夺话语权。然而,重农学派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理解政治,用契约理论解释国家形成,主权国家不仅源自社会,而且是自由个体的共同塑造物。重农学派反历史的、普遍主义的个人权利观,与基于历史的、体现为阶层和地域特权的权利观念相对立,是一种革命性话语,旨在改革现有制度。而鉴于当时税制改革的政治现实,这种新的改革理念显然是时势的产物,正如威廉·贝克所言,我们应该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动态过程中审视绝对主义,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王权国家走向民族国家。法国大革命期间由《人权宣言》确立的权利观念,与重农学派的普遍性自然权利显然存在关联性和一致性,而重农主义者杜邦更是宣言第17条的执笔者。
虽然自然权利理论颠覆了传统的宗教和历史话语,体现出独特性和革命性,但这种理念实际上却很难付诸实施。重农学派最终还是选择用财产界定公民身分的代议制方案,奠定了《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的主基调。
三、重农学派政治方案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法兰西王国应该走怎样的政治道路,众多思想家对此作出了回答。卢梭雄辩地论述了“主权不可分割”原理,否定通过代议制实现“自由”的可能性。孟德斯鸠则肯定了代议制的可行性,但更加偏爱英国模式的宪政。魁奈的自然权利理论基于生理学研究,在思想方法上严格遵循理性原则,与孟德斯鸠倾向于历史经验的范式形成鲜明对比。从经济视角理解社会和政治,使重农学派倡导的政治模式具有非常强的理性传统。他们拒绝了孟德斯鸠的复杂政治架构,因为它带来了危险性和不稳定性,而选择了更加稳定的中国政府模式,他们认为这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体现了一种理性政治。基于理性主义思维和对古代中国的崇拜,重农学派构建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方案。
重农学派认为,在中央,君主应该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另置;在地方,则应该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议会体系。旧制度时期的法国是一个分裂为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的团体化社会,罗兰·穆尼埃称之为“等级社会”(societyoforders),即各个团体以递降的方式形成等级,组织原则是根据每个团体所履行的社会职能,即祈祷、作战和劳动。重农学派试图改变这种等级结构,指出政治改革的原则是尊重权利而非历史,认为国家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经济权利,同时将经济生产方式作为衡量国民身分的依据,并据此提出以经济收益为标准的代议制观念。如罗桑瓦龙所言:“重农学派表达了由经济因素决定的社会关系理念,他们的经济学说是定义国民的出发点。”
国民是以自己的生产活动参与社会财富增殖的人。魁奈将社会中的人划分为三个阶级:生产性阶级(laclasseproductive)、非生产性阶级(laclassestérile)和地产所有者阶级(laclassdespropriétairesterriens)。生产性阶级是指创造国民财富的阶级,包括租地农场主、拥有自耕地的农民和劳作于租地农场中的农业工人。非生产性阶级由从事农业劳动以外的人组成,主要包括手工业者和从事贸易的商人。地产所有者阶级则包括君主、土地所有者及什一税的征收者。魁奈认为,国民包括生产性阶级和地产所有者阶级,而非生产性阶级不创造财富,不属于国民范畴。
重农学派划分国民的方式具有特定历史语境。17—18世纪,国民概念的界定是政论家们争论的主题之一,而争论背后是以贵族和国王为中心的两个政治集团的博弈。由于中央集权日趋强化,贵族不甘心势力衰微,利用高等法院对君主权力及绝对主义进行猛烈抨击,并由此提出“国民”概念。布朗维利埃构建了独立甚至对立于王权的国民概念,他理解的国民只包括日耳曼人征服者后裔,也就是贵族尤其是可追溯久远世系的军功贵族。对布朗维利埃而言,贵族和平民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国民。布朗维利埃把贵族单独视为国民的论断,在18世纪法国公共舆论中,尤其在高等法院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孟德斯鸠沿袭了布朗维利埃的观点,强调国民只包括贵族和主教。他们将历史和传统视为旧体制的合法性来源,但重农学派要颠覆它,重新定义国民概念。
老米拉波指出,人们应该重新审视贵族。长期以来,贵族身分被视为“永久的财富”(richesseperpétuée),人们对这种理念高度认同。但老米拉波认为,应该从两种角度界定贵族身分:一是“世袭性理由”(considérationhéréditaire),二是“个人性理由”(considérationpersonnelle)。前一范畴囊括了一些愚钝冒失之人,借助祖上贵族的名义窃取尊贵身分和显赫地位,他们甚至由于无用而不属于任何等级;后一范畴的人则因个人的杰出才能而卓越,构成了君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贵族不应该自视清高、墨守成规、自我封闭,而应学会开放、包容与合作。他认为,人们不应该将任何团体视为一个固定等级,固有偏见不利于公民团结互助,它在人们之间树立了围墙。因此,为了建立国家秩序,务必要使不同等级的公民在互敬互助中联合起来。
重农学派抵制贵族派的国民概念,通过新的阶级划分理论重新阐述了国民的构成。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抛开了宗教和历史因素,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国民,用财产属性取代传统政治身分,由此提出现代阶级分析理论雏形。拉里维埃提出了政治团体概念,认为它首先依赖于利益。不同于卢梭,拉里维埃所言的团体是社会学上的联合,是因利益而区别于他者的社会集团,而利益在政治学意义上是意志的基础。这就是说,对国家的认识应该摒弃抽象的意志,而基于一种利益分化的阶级分析方法。
在新国民观念与阶级理论基础上,重农学派提出了基于财产的代议制观念,用经济利益取代血缘身分,形塑了另一套等级标准。他们批判旧制度时期地方行政的弊端,指出虽然有些省的三级会议具有一种宪法、议会、公意的表达,但这些三级会议是由持不同政见、不同利益甚至与国家利益相悖的等级组成,它们无法成为合理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可以说,这些地方的特殊利益是一种弊病,享有特殊利益的行省很少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但改革就是要彻底颠覆团体特权和地方利益,在全国建立一套由下至上的行政议会,实行集中、统一、公正的治理模式。
第一级议会之一是乡村议会(municipalitédeparoisse)。旧制度时期,国王名义上事无巨细地管理着王国的每一寸土地,但实际上却经常鞭长莫及或管理不善。“18世纪行政公文里充满了人们对收税员和理事的怨言,因为他们无能、迟钝和愚昧。”重农学派认为,应该在每个教区设置一个由当地村民组成的行政机构,这样既会改善村民心中政府可憎的形象,又能因地制宜地满足各地需求。这个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几类事务:征税、审议公共工程、治理和救济贫困人口、协调邻近村庄的关系、监管地区主要公共工程,以及向上级主管汇报并传达本地区的请愿。
那么,建立乡村行政机构的原则是什么?什么样的人能够加入其中?是否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参与?首先,只有当地的地产所有者才能胜任这一职务。其次,公民资格和财产多寡相关联。一方面,每位地产所有者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另一方面,拥有更多地产的公民享有更多政治权利。因为贫穷会迫使人出卖自己的良心,从而滥用手中职权,造成贪污腐败和卖官鬻爵等丑恶现象。重农学派由此提出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公民资格理论:“完全公民”(citoyenentier)和“不完全公民”(demi-citoyen,citoyensfractionnaires),即没有足够地产维持家庭生计的户主,无法与拥有丰富地产的户主享有相同的投票权。但如果一个拥有微薄地产的人心系所属地方的税负分摊、行政管理和公共工程,他既不应该具有完全的投票权,也不应该完全没有投票权。换言之,他是一个“不完全的”公民。按照这一理论,只有年收入在600里弗以上的人才具有选举权。但是那些收入低于此标准的人可以联合行动,即通过推选一名代表行使权利。例如,2个收入300里弗的人,4个收入150里弗的人,6个收入100里弗的人,12个收入50里弗的人,这些人将他们的财产相加后,可以选出一位代表作为一个“完全公民”出席议会。
重农学派认为,这样的乡村议会具备四个优势。第一,它做到了公正与理性的平衡,既不会人数过多、过于混乱,也不会完全失去理性。一方面,每位土地所有者都能够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决策中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富人凭借更多财产获得更多投票权。比如,一位拥有1200里弗地产收入的人在议会中有两票,有100路易的人有四票,以此类推。
第二,它提高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财产多少来分配公民投票权,最大益处在于它用人们的政治野心和虚荣心,抵消了他们试图逃避税收的贪恋心。对政治权利的欲望,激发了创造财富的欲望,同时遏制了逃避税收的算计和贪欲。
第三,它可以便捷地在王国内登记所有土地信息。由于议会在分配投票权时必然会记录每个有投票权之人的财产状况,自然就会弄清村庄及其相邻土地的归属状况。在数年之内,通过实施土地调查、公社临时收回无主土地或超出个人应得数量的土地等措施,会促使投票人公开财产。
第四,它符合社会中各个等级的利益。用更为简洁的程序、按照财产比例纳税,既无须增加贵族和教士的负担,又可以减轻民众的负担。重农学派指责那些借民族之名混淆视听、维护私利的贵族:“尤其是那些标榜理性、爱国之人,以充满傲慢与偏见的眼光看待他们等级之外的人,他们是减少公共财富、阻碍改革的害群之马。他们榨取劳动人民的血汗,那些辛苦劳作的人却在给比他们等级高的人增加财富。现在通过新的方法,让前两个等级只保有尊贵地位而不是免税权,才能实现国库充盈、国家富足。”
第一级议会之二是市镇议会(municipalitésurbaines)。旧制度时期的市镇行政管理模式充满了混乱和排外的观念。市政官员类型多元、来源多样,有些官职可以购买,有些官职由国王任命,而有些官职由选举产生。因此,一些城镇有一套完整的官员系统,另一些城镇管理则无章可循。然而,无论这些城镇属于哪种情况,它们都具有援引希腊罗马城市组织法的理念,即当城镇从封建领主手中解放出来时,可以获得一些自由和特权。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城镇之间相互孤立,分离成一个个小共和国。
重农学派认为,应该用团结、和平和互助的理念来治理城市。和乡村一样,城镇的政治权利应该由无法转移财产的人,即房屋所有者享有,但城市有产者获得公民资格和政治权利的门槛很高。一位拥有18000里弗的城市有产者才能享有投票权。因此,绝大部分城市有产者都属于“不完全公民”,能够维持市镇议会的精英格局,减少数目繁多的有产者在议会中无休止争吵,从而理性地进行讨论。对于重农学派来说,采取这种自下而上的代议制,意义在于将大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汇总,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有效防止少数人的专权和多数人的暴政。
第二级议会是税务地区议会(municipalitésdesélections)。税务地区议会处于省级议会之下,乡村议会和市镇议会之上,通过代议制形式沟通地方和宫廷,目的是更加高效地执行国王命令,更加合理地维护全体民众利益。税务地区议会承担一种中介作用,乡村和市镇的代表不能被派到省级议会,原因在于,一方面会让省级议会人满为患、嘈杂不堪,从而埋没了理性;另一方面,省级议会应当决定更加重要的事务,从而有效地节约时间,减少差错和不公。税务地区议会由来自下级地区的代表组成,村庄和城镇各派一名代表,省会城市可以派出两名代表,巴黎可以派四名代表。但在最终的计票中,省会城市多增派的代表没有任何优势,仍然按照每个乡村和市镇各持一票进行统计,从而确保城乡之间的平等地位。
第三级议会是省级议会(municipalitésdesassembléesprovinciales)。省级议会由税收地区议会及其下属地区议会代表组成,成员最多不超过30人。与地方议会一样,省级议会也分两个阶段召开。首先,代表们分析各个税务地区的现状,了解不同税务地区的经济状况;其次,每位代表提出自己的议案。经过统计和综合分析,代表们作出一系列决策,决策内容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是否应该救济一些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第二,审查那些需要本省承担费用,与本省利益切身相关的公共工程;第三,若某省份遭受诸如牛瘟等重大灾害,可以派代表向其他省份求援。代表应携带一份省级议会会议记录抄件,以及地区议会会议记录摘要,递交给全国议会请求支援。
省级议会的首轮会议将持续三周,代表花销由其所代表的地区承担。全国议会召开后,省级议会将召开第二轮会议,决定本省需要筹集的资金。经过首轮会议的准备后,第二轮会议将持续八天。
第四级议会是王国议会(municipalitégénéraleduroyaume)。每个省派一名代表参加王国议会,另外还应指派一名助理,负责整理代表的文案,亦可在代表生病时作为替补参会。通常助理以监督员身分列席议会,但没有投票权。所有大臣可以出席议会并参与投票,国王也可以随时光顾,参与讨论或宣布旨意。王国议会讨论的主要议题包括:各省的征税问题、大型工程预算、受灾和贫困省份的救助等。
国王立法权不是绝对的。在讨论上述议题之前,国王应亲自或指定财政大臣声明:国家支出需要从各省索取。声明应包含国王认为应当实施的工程预算。对此,议会可以通过多数投票自主决定公共工程项目是否合适,如何为那些需要帮助的省份提供资助和救济,以及如何对其他省份额外征税以保障这些支出。
重农学派试图用从地方到中央的四级议会取代三级会议。当时法国如同一个联系松散的马赛克拼图,各个地区间缺乏同质性,中央与地方间缺乏全局性,整个国家呈现一种“结构性”缺失。这一行政议会改革方案的目的是维持政府和有产阶层的团结,将国家置于“安定、优秀、正直、富足”的地产所有者管理之下,消除各个等级和地区之间的私欲与偏见,创建一个“团结统一”的民族国家,从而实现更加高效的中央集权。杜尔哥和杜邦的行政改革紧扣重农主义政治学说的核心关切,规范了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完善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体制形态,在强化中央权威的同时调动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协调农业与商业的不平衡、乡村和城市的不平等。
重农学派并没有完全同过去决裂,而是承载着旧制度的遗产和精神前行。他们批判贵族特权,名义上是为了推行“平等化”改革,扩大国家的财政来源,却创造了另一种地产所有者的特权和基于财产的不平等身分。分级议会的设计方案是一套基于经济条件的计算体系,按经济条件区分政治能力,政治由此成为资产阶级的专属活动。重农学派并不信任一般意义上的多数原则,认为公共舆论只是一些观点而非真理,他们怀疑公共舆论的理性程度,甚至认为它是有害的。这导致他们的制度设计仅仅协调国王政府和财政团体之间的利益,忽视了无产者的政治权利。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并不意味着重农学派影响的结束。重农学派试图在旧制度末期的昏暗世界里探索出路,无奈的是,尽管他们认识到了问题的症结,却仍难以突破和各方利益僵持与博弈的困局。然而,作为一个学术团体,他们的政治思想不仅影响了同时代的人,而且落实到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实践中。革命家和思想家西耶斯是联系重农学派与大革命的重要中介,他对政治思想的理解直接来自重农学派。1789年7月,西耶斯在呈交制宪议会的提案中提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理论,这正是对重农学派“有产者公民观念”的某种发展。
西耶斯的提案最终被制宪议会通过,成为1791年宪法的主要内容。该宪法规定了财产资格限制,按纳税额划分出有选举权的“积极公民”和无选举权的“消极公民”。至此,西耶斯的政治思想被固定下来并付诸实践,在当时法国年满25岁的600万名男性公民中,近450万人被赋予了选举权。
结语
18世纪中期,达让松侯爵写道:“由于矛盾冲突激化,人们开始讨论国民和国家的本质,这两个词汇在路易十四时期从未听闻,甚至根本不存在。我们从未像现在这样意识到国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在绝对君主制历史语境中,政治是“国王的秘密”,主流政治观念以国王为核心,国王的意志蕴藏着王国治乱兴衰的命运,特别是路易十四在位时期,王权达到顶峰。但是奥尔良公爵在代行国王权力时,出于巩固地位的需要拉拢了大量贵族,当路易十五新君继位,政治力量对比已发生变化。加之路易十五晚年的不作为,权力结构逐渐失衡,新的意识形态逐渐形成,贵族以高等法院作为阵地,与王权抗衡。
重农学派诞生于这样的历史环境中:在经济领域,资本主义发展方兴未艾;在政治领域,绝对君主制政体日益衰败;在社会领域,传统等级结构日益松动,全新的社会关系尚未确立。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先驱,重农学派从经济视角出发诠释人性、社会与政治,对颠覆传统社会结构的理论基础和构建某种平等社会具有革命性意义。首先,他们探讨了自然权利的内涵,将自然权利的核心界定为财产权,作为构建政治秩序的根本基础。其次,在这一基础上,国家观念被构建起来,但论述重心不再是国王或贵族。主权国家作为社会演进的产物,由个体出于捍卫财产之目的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最后,国民由从事物质生产的人组成,经济属性是划分国民身分的依据,兼具道德与效用(utilité)的土地所有者成为新型代议制中的参政主体。简言之,重农学派对政治改革的理解是基于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学说内在的普遍性及其衍生出来的社会契约论等,都动摇甚至颠覆了传统的基于历史特权的等级—团体国家观念,体现出自然理性对历史经验、国民权利对贵族特权的挑战,现代民族国家观念正是在这种新旧冲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重农学派深知政治制度应适应社会变迁,他们从宏阔的视野认识国家,认为法兰西王国不只属于国王和贵族,更是广大农民群众扎根的土地。他们希望通过政治改良,一举取消传统等级身分、世袭官职以及不公正的赋税,重新塑造国家的行政格局。杜尔哥下台后,他提倡的议会改革方案由内克和卡隆继续推行,并在法国大革命中付诸实践。大革命以后,重农学派有关中央集权协调理性、法治的思想,在基佐等思想家的理论中进一步彰显,构成了现代法国政治文化的基调。
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关于投票权的讨论中,对不动产必要性的强调,以及以财产多寡决定投票数量的规定,均带有精英主义色彩,是重农学派政治思想的局限。自然权利学说的普遍主义体现出重塑政治基础的努力,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重农学派又无法将豪迈的政治宣言付诸实施。他们在理论上似乎同情无产者,但是在实践中轻视无产者,认为理性不能直接从公共舆论中获得,而是要通过财产资格限制收集和提炼出来。由此,重农学派将无产者抛出国民共同体,无形中塑造了另外一种土地所有者的特权,并以经济利益为尺度衡量土地所有者的政治权利。这一改革方案在破除贵族特权的同时塑造了资产阶级的特权,显示出明显的阶级局限性。
重农学派以人的自然权利为名,抨击源于血缘身分的贵族特权,却用财产构筑出一种新的等级隔阂,这种观念背后仍然是一种特权逻辑,反映出他们并没有真正用平等的眼光看待所有人,更没有打算将平等的观念落实在政治行动中,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属于资产阶级的政治理念。因此,1848年以后,更加契合普通民众根本诉求的社会主义思想蓬勃发展起来。
张慧,中国历史研究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