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高广旭,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原发信息:《哲学研究》第20199期
内容提要: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性法权正义的核心内涵。黑格尔的思辨法哲学不仅剖析了财产权的形而上学基础,而且以“生命的权利”和“贱民的反抗”向财产权的合法性发起挑战。黑格尔的挑战揭示了法权正义的内在缺陷,构建了批判和超越法权正义的国家哲学进路。马克思以财产权批判切入法权正义批判的理论视角受到黑格尔的影响,但在批判重心上实现了从“权利”到“资本”的转换。通过把财产权批判诉诸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马克思得以透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剖析法权正义的社会存在基础,开启了在资本批判中批判和超越法权正义的逻辑进路。
关键词:财产权/正义/权利/资本/市民社会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治经济学语境下的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编号15czx010),2011计划“社会风尚与公民道德”协同创新中心、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资助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阐释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思想,财产权批判是重要的切入点。这不仅由于财产权是资产阶级法权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石,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法权正义的核心内涵,更由于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在影响。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从主观自由的角度剖析了财产权的形而上学基础,以“生命的权利”和“贱民的反抗”向财产权发起挑战,开启了批判和超越市民社会法权制度及其正义原则的国家哲学进路。通过剖析财产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依存关系,马克思将财产权批判的重心由“权利”转换到“资本”,揭示了黑格尔法权正义批判的不彻底性,强调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应该到市民社会的科学即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财产权批判从“权利”到“资本”的视角转换,开启了在资本批判中完成法权正义批判的逻辑进路。以财产权批判为轴向,梳理马克思对黑格尔正义观的批判与超越,有助于深化对马克思法权正义批判思想的理解,阐明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特质。
一、黑格尔的财产权批判及其正义观进路
黑格尔的财产权批判以对“不法”的分析为开端。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列举了一个损害所有权的极端情景:如果一个人只要偷窃一片面包就能保全性命,而偷窃面包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另一个人对面包的所有权,那么在这一情景下,如何认识这个偷面包者的“不法”行为呢?对此,黑格尔提出,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当一个人的生命遭遇危险时,如果仍然基于所有权的理由拒绝他对自身生命的保存,那么这时他的生命就被所有权剥夺了,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参见黑格尔,第130页)
透过黑格尔对这一“不法”情境的分析可以看到,对于黑格尔而言,人的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当生命由于财产权而受到威胁和损害时,财产权就不具有天然的正义性,也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当一个人快要饿死的时候,他“有权”去盗窃他人的面包。而他拥有此“权利”的正当性在于,尽管财产权是人的自由的定在形式,但如果由于保护财产权而牺牲人的生命,那么财产权反倒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蔑视。
财产权之所以构成对生命的“蔑视”,不仅在于没有了生命,财产权会缺乏现实载体,变成抽象的形式,而且在于生命权是高于财产权的人的更重要的权利,对生命权的尊重要高于对财产权的尊重。在财产权与生命权二者只能选其一的极端时刻,要优先选择生命权而非财产权。
如果说在“抽象法”和“道德”部分,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批判是借助“生命权利”剖析财产权的内在限度,那么在“市民社会”部分,黑格尔则从需要、劳动、财富、贫穷等方面,把财产权批判拓展到对围绕财产权所建立的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剖析,把财产权批判的视角从“生命的权利”转换到“贱民的反抗”。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发展所固有的普遍性的方面和特殊性的方面,必然导致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人们基于个人需要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需要,同时,分工也在个人为满足他人需要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和扩大。结果是普遍联系的需要和普遍联系的分工共同推动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另一方面,分工的细化和扩大也使得人的活动更加狭隘化,劳动者对他人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劳动者难以满足自身需要的匮乏也加剧蔓延。市民社会的这一矛盾式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分化;而当社会分化中的劳动者“没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广泛的自由,特别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利益”(黑格尔,第244页),市民社会的内在否定性——“贱民”随之产生。
“贱民”的产生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同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贱民”不能与穷人相等同,穷人不直接就是“贱民”。穷人是无法满足基本物质需要的人,而“贱民”则是被排除在市民社会法权体制之外的人,是“正义、正直和自尊”的丧失。
尽管穷人意味着物质生活资料的缺乏,但穷人不必然是贱民,“贱民”是由于政治经济关系对人作为自由存在的彻底剥夺,是以保护财产权为根本目的的市民社会对个体人格与尊严剥夺的结果。“在英国,最穷的人相信他们也享受权利,这与其他国家所给与穷人的满足有所不同。贫困自身并不使人成为贱民,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相结合的情绪,即决定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同上)
由此可见,“贱民”在黑格尔看来是市民社会权利体系的一个否定性元素。“贱民的反抗”不在于贫困,也不在于贫困所表现出的财产权的丧失,而在于贫困所导致的人的自由被完全剥夺,在于人变成被役使的物的不满情绪。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借助“贱民”概念再次把批判的矛头指向财产权。在市民社会中,财产权是人的自由的定在形式或客观形态,“贱民的反抗”并不是对物质生活条件匮乏的不满,而是对财产权以权利的形式对人的自由完全剥夺的不满。这种不满的本质所针对的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人的完全掠夺即“人格的异化”。
所谓“人格的异化”,黑格尔在论述奴隶、农奴和无所有权的人的时候指出:“当我把在劳动中获得具体化的全部时间以及我的全部作品都转让了,那就等于我把这些东西中实体性的东西、我的普遍获得和现实性、我的人格,都转让给他人所有了。”(同上,第75页)因此,“人格的异化”意味着劳动产品的全部转让,而当凝结着人的劳动的劳动产品全部被转让后,也就意味着人的完全自我丧失或“人格的异化”。
更重要的是,黑格尔认识到,如果说这种“人格的异化”在前现代社会仍然是暴力和胁迫完成的,那么在现代市民社会中,这种“人格的异化”则是通过财产权实现的。财产权既保证了富人对穷人劳动产品的占有是合法的,更使得穷人由于丧失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而沦为“贱民”。因此,“贱民”产生反抗财产权及其塑造的社会关系的“不满情绪”,这是市民社会法权正义的固有矛盾的必然结果。“贱民的反抗”是对市民社会权利体制的内在挑战。
黑格尔财产权批判从“生命的权利”到“贱民的反抗”的转换,体现的是其正义观建构进路的转变。在“生命的权利”的财产权批判进路里,黑格尔对正义的理解仍然在自然正义的层面展开,这就是,生命权是高于财产权的人的原初自然权利,正义意味着充分保障人的这一自然权利。所以,以财产权牺牲生命权是不正义。
在“贱民的反抗”的财产权批判进路里,黑格尔认识到,生命权的维护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制度建构的结果,而不是抽象思辨的结果。生命权只有在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所以,仅仅强调生命权高于财产权来批判法权正义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法权正义诞生的社会存在基础给予批判。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在对市民社会结构的政治经济学考察中,把财产权批判的重心转换到对“贱民的反抗”的关注,进而把对法权正义的批判纳入到对社会阶级结构的分析之中。
在对市民社会阶级结构的分析中,黑格尔认识到,贫困虽然不是“贱民的反抗”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贫困虽然不必然导致“贱民”的产生,但“贱民”的产生一定与贫困相关。因为贫困的产生不是自然的结果而是社会的结果,不是个人的事务而是社会的事务。(参见洛苏尔多,第171-172页)
所谓“社会的结果”和“社会的事务”是指,富人以财产权的名义实现对财富的持续占有并维持另一部分人相对贫困,这是市民社会政治经济学结构的本质形式,或者说,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是以财产权为基石的市民社会建制化的结果。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财富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而不是财产权所创造的。如果说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对于“主奴辩证法”的戏剧性反转的精彩剖析,揭示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对象性活动是对自身“人格”和“自由”的真实确证,那么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则揭示了财产权作为财富占有者“不劳而获”的权利,是以法权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劳动产品的侵占,它导致劳动者的“人格”和“自由”陷入异化的境地。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通过对财产权批判视角的从“权利”到“制度”的转换,准确透视到现代社会法权正义的内在缺陷,并通过主张从“劳动的主体性”到“贱民的反抗”,谋划了一条超越法权正义的内在缺陷和矛盾,重构社会正义的新的逻辑进路。
既然社会正义的实现不能依靠财产权,因为财产权所支撑的正义不仅是抽象的,而且由于其所导致的社会分化,使得一部分人陷入被财产权所奴役的“人格异化”的境地,那么社会正义究竟靠什么加以维系?
黑格尔认为,对于财产权及其正义原则的超越,必须从市民社会的理性个体本位中跳出来,而坚持伦理实体本位。为此,他引入“国家”这一伦理实体来克服市民社会的普遍性的丧失,弥合财产权过度膨胀所导致的个体自由与公共善的分裂。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之所以会产生“生命的权利”、“贱民的反抗”与财产权的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基于个人需要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及其所构建的社会交往只是松散的利益关系,作为这种利益关系保障的财产权及其构建的法权正义制度,只是维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的外在“权宜之计”,而不具有内在的精神内涵。因此,只有从个体本位转向实体本位,从市民社会转向民族国家,个体劳动及其所创造的财富才能超越财产权的狭隘结构,成为确证人的生命权利和生命自由的真实支点。进而,市民社会所发展起来的普遍交往与社会分工也才能由于公共善的支撑,既避免富人以财产权的名义对穷人的掠夺,又为社会正义的真正实现创造条件。
黑格尔立足“生命的权利”和“贱民的反抗”对财产权合法性的批判,不仅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张力结构中揭示了法权正义的理论实质,而且开创了以国家超越市民社会及其法权正义的逻辑进路。这一逻辑进路为马克思转向对市民社会本身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以资本批判完成对法权正义存在论基础的批判留下了思想空间。
二、从权利到资本:马克思批判视角的转换
黑格尔的财产权批判对于青年马克思思想重心的转变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正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与清理中,马克思逐步认识到,以国家的逻辑先在解决市民社会的财产权问题,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方案。实际上,财产权作为一种市民社会中的法权关系,只有立足对市民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的剖析才能完成对其根本的批判,法权批判必须在政治经济学语境下展开。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
因此,在《德法年鉴》之后,马克思形成了不同于黑格尔的财产权批判的独特思想路径。这就是立足市民社会本身的物质生产关系,揭示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法权正义的本质,通过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范畴的社会历史批判,实现对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体系所奠基之上的劳动价值论的批判。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话语模式对于马克思从物质关系层面把握市民社会的现实固然重要,但黑格尔基于劳动与财产权的矛盾关系对市民社会法权制度缺陷的考察,却从根本上推动马克思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自然法权的狭隘视域,转而以“异化劳动”破解“私有财产”之谜。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通过揭示私有制条件下人类劳动的异化状况,马克思不仅明确提出了共产主义就是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而且把财产权批判直接聚焦于黑格尔财产权批判所提出的核心问题,即“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的关系上。①
如果说《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只是“发现了问题”,那么《资本论》则系统“解答了问题”。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不再直接基于劳动的异化批判财产私有的反人道主义本质,而是通过对资本生产与再生产机制的科学剖析,揭示财产权与资本生产的内在关联,从而既把财产权批判的重心落脚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也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聚焦到资本对劳动的所有权关系上。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马克思指出,财产权与劳动之间理想的同一关系实际上并不存在,财产权不是对自己劳动以及劳动成果的直接确证,而是维系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得以可能的权利-义务机制——资本家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权利,工人无偿奉献自己的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义务。这样,“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它本身的产品看做他人财产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06-107页)基于这一权利-义务机制,资本家把自己对于劳动和劳动产品占有的权利看作是天然权利,工人把自己劳动和劳动产品供他人使用看作是天然义务。
在这一权利-义务机制中,财产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在形式层面虽然是同一的,但在实质层面却是分离的。因为财产虽然是劳动生产的结果,但是劳动者并不占有财产,而占有财产者不劳动。
在马克思看来,财产与劳动的这一对立统一关系所暴露的正是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固有矛盾,即劳动与财产权的分离:“所有权最初表现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现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同劳动之间,进一步说,财富同劳动之间的完全分离,现在表现为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结果。”(同上,第107页)
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固有矛盾表明,在资本生产过程中,资本对劳动的肯定实质是对劳动的否定。由于资本作为积累起来的财富是与劳动相分离的,资本家对财产的占有既是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更是对他人劳动再生产能力的占有。因此,比劳动产品被资本家占有更重要的是,在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相互依附又相互否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不断获得再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把他本身作为劳动能力生产出来,也生产出同他相对立的资本,同样另一方面,资本家把他本身作为资本生产出来,也生产出同他相对立的活劳动能力。每一方都由于再生产对方,再生产自己的否定而再生产自己本身。资本家生产的劳动是他人的劳动;劳动生产的产品是他人的产品。资本家生产工人,而工人生产资本家,等等。”(同上)
由此可见,马克思基于对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机制的考察而展开财产权批判,旨在揭示的是资本与财产权的合谋及其奴役劳动的本质。资本对劳动的奴役不仅通过财产权所确证的资本家对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来实现,而且通过财产权确立起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再生产关系,将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劳动和劳动产品变成一种社会关系。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资本对劳动的统治被不断再生产出来并进一步强化,而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或者说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而决不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毫不相干的偶然现象。”(同上,第208页)
所以,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对劳动在财产权意义上的“占有”并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偶然现象”,而是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条件”的“本质属性”。因此,马克思对财产权的批判总是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考察结合起来。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从资本与劳动关系出发对财产权的批判,在《资本论》中得到了升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剖析了资本与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资本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马克思指出:“资本不仅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是对劳动的支配权。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一切剩余价值,不论它后来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哪种特殊形态上结晶起来,实质上都是无酬劳动时间的化身。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611页)
马克思这里所揭示的资本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聚焦于简单商品流通中“权利”关系向资本生产过程中的“权力”关系的转变,正切中了自洛克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软肋。这就是,劳动作为财产权合法性的基础只有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才具有解释力,一旦社会生产方式进入到以商品交换价值为主导逻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与财产权的分离将不可避免,资本对“无酬劳动”的支配也不可避免。因为“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22页)
劳动与财产权分离的结果是,以财产权为基础所确立起来的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体系必然是伪善的,因为一旦财产权脱离开劳动及其产品的现实支撑,必然变成只有在形式层面才具有解释力的抽象价值。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不仅丧失了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而且沦为被劳动产品役使的工具,这便从前提上瓦解了财产权所支撑的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一致的理论预设。
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于财产权的批判所指向的不仅仅是现代政治哲学所塑造的一种权利观念,更是借助这种权利观念所构造的现代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这种所有制关系中,劳动者所创造的劳动产品不再是属于自身的生活和生产资料,而是反过来剥削和奴役劳动者的资本。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强调的:“难道雇佣劳动,无产者的劳动,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吗?没有的事。这种劳动所创造的是资本,即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只有在不断产生出新的雇佣劳动来重新加以剥削的条件下才能增殖的财产。现今的这种财产是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中运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而揭示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正是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的理论实质。
如果说黑格尔基于“权利”视角揭示了财产权的哲学本质,那么马克思则跳出了“权利”视角,把目光转变到对财产权的诞生地即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解剖。这样,马克思就实现了对黑格尔财产权批判进路的根本转换,即批判论域从思辨的法哲学转变到政治经济学,批判重心从“权利”转变到“资本”。
从“权利”到“资本”的批判重心转变表明,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较之黑格尔更为现实也更为根本。因为这一批判通过剖析现代性劳动结构的内在矛盾和张力,以资本批判瓦解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对财产权合法性的“经验”支撑,从而揭示了劳动与财产权分离这一现代财产权制度的基本矛盾,实现了对以财产权为基石所构建的资本主义法权正义体系的根本批判与超越。
三、马克思对法权正义的批判与超越
不同于黑格尔以国家克服市民社会的法权正义危机,马克思主张财产权批判必须立足对市民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批判。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上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统治模式。财产权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本再生产的前提,当物质财富脱离劳动而变成资本家的财产时,它便成为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内在要素,从而自觉地与劳动相对立。因此,财产权与劳动的对立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象,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正是这一本质保证了资本家占有“无酬劳动”和工人出卖“无酬劳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所谓“正义”机制。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便能理解,马克思何以总是拒绝立足法权去批判资本主义。因为法权对马克思而言并不是抽象的权利观念,而是具体而实践地以财产权的形式内嵌于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机制中。
财产权并非仅仅是规定财产归谁所有的政治权利,而是内嵌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权力。这一“社会权力”推动了生产资料与生产者、财产与劳动的分离,并在这种分离中保证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循环得以可能。“物质财富的对立的社会规定性……离开生产过程,已经表现在资本所有权本身中。这个要素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不断产生的结果,并且作为这样的结果又是它的不断存在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398页)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财产权使得生产资料与工人相分离。结果,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而只占有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通过货币购买工人手中的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进而,工人在与资本家的劳资关系中,只拥有对自己劳动力及其价格的所有权,而不拥有对自己的劳动及其成果的所有权,因为劳动对象即生产资料是资本家的财产,工人只有劳动力。换言之,资本家与工人在财产权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劳动与劳动力分离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合理的解释。而财产权之所以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可能的前提,就在于财产权推动了现代劳动二元结构的产生即劳动与劳动力的分离的“二重性”,这一“二重性”也被马克思看作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55页)
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指出:“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工人是为了货币而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但这只是假象。实际上,他们为了货币而向资本家出卖的东西,是他们的劳动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33页)而资本家之所以购买劳动力,就在于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除了以工资形式确认工人对其的所有权,而且能创造超出这一所有权范围的“价值差额”。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55页)
这意味着,资本家借助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占有了劳动力的生产价值,本来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法权交换关系,现在却构成了决定“生产领域”的生产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劳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本来只在劳动力的买卖层面才具有财产权的合理性,但是在实际的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中,资本家不仅以提供薪酬的方式占有了劳动力,而且占有了工人除自身工资之外所创造的“价值差额”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总是超过等价物的价值。等价物,按其规定来说,只是价值同它自身的等同。所以,剩余价值决不会从等价物中产生;因而也不是起源于流通;它必须从资本的生产过程本身中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85页)
因此,“剩余价值”被资本家以财产权的理由所占有表明,资产阶级财产权逾越了自身只在“流通领域”具有合法性的限度,而进入到对“生产领域”的控制,从而也暴露了自身的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就是,本来以劳动作为自身存在基础的财产权,反倒敌视和反对劳动本身。因为劳动本身并不是抽象的观念,而是在对劳动对象的改造中创造劳动产品。资产阶级财产权却以劳动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的分离为前提,使得“对过去的或客体化了的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表现为进一步占有现在的或活的他人劳动的唯一条件”(同上,第449页)。
资产阶级财产权的限度及其内在矛盾决定了,财产权所支撑的资本主义社会法权体系,只有在将劳动抽象化为劳动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才具有“正义性”。一旦我们跳出劳动力买卖这一抽象权利关系所在的“流通领域”,而进入到劳动的具体生产过程所在的“生产领域”,那么劳资关系之间“正义”的“等价交换”的“不正义”本质就暴露出来。“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204-205页)所以,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不仅旨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客观规律,更在于揭示资本家对工人基于财产权所构建的制度性奴役。
由此,我们也才能理解马克思何以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强调,共产主义革命必须彻底消灭以财产私人占有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私有制,“为了使劳动重新把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就必须有另一种制度来取代私人交换制度,这种私人交换制度,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造成对象化劳动同劳动能力的交换,因而导致不通过交换而占有活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05页)因此,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正义的批判之所以是彻底的,就在于这一批判并不诉诸任何政治权利,而是直指法权正义的现实存在形式即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制。换言之,正是把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资产阶级财产权制度本身,马克思对这一法权正义的批判才是彻底的。
事实证明,在资产阶级财产权制度中,工人表面上拥有对财富的所有权,实际上他们只对自己唯一的“财富”——劳动力拥有所有权,而这一权利又只有在与资本家的雇佣关系中才真实存在。所以,资产阶级财产权所维护的是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权利”和工人被雇佣的“义务”,在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中,资产阶级财产权实质是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思想深刻揭示了,只有消灭资本家对财产的私人占有的“权利”关系的合法性,才能真正消灭“资本与雇佣劳动”对立所构筑的“权力”统治的合法性。
消灭“资本与雇佣劳动”对立所构筑的社会权力意味着,一方面必须“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另一方面必须消灭工人只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勉强维持他的生命的再生产”的个人占有。
对此,马克思指出:“无产者只有废除自己的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社会生产力。无产者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3页)可见,无产阶级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就是要彻底废除财产权所主导的劳动产品的占有方式,因为在这种占有方式所组建的社会权利体系中,无产阶级所遭受的不仅是特殊的财产权的不公正,更是一般的作为人的不公正。因此,共产主义革命对人的解放,不是为无产阶级争取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而反倒以对财产权的批判和否定为前提。
在这个意义上,共产主义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是要消灭一般的占有,而是要重建个人和社会对劳动产品的占有方式。马克思强调,与资产阶级社会“过去支配现在”不同,共产主义社会是“现在支配过去”。(参见同上,第287页)所谓从“过去支配现在”到“现在支配过去”的转变,指的正是由“以死劳动支配活劳动”的财产私有制,转变为基于现实的生产生活需要支配劳动产品的社会所有制。而这一转变意味着,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不再是对于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抽象权利的保障,而是通过消灭这样一种以维护财产权为正义标尺的法权正义,重构社会产品的分配机制。
关于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产品的分配机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做了明确的说明。由于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者的付出与回报相对等的“平等的权利”分配社会产品是基本分配机制,虽然这种分配机制也有弊端。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分配才能完全超越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这一狭隘的法权视野,从“按劳分配”转为“按需分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435页)但马克思紧接着强调了他之所以做出以上论述,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刻画一种理想社会的分配正义,而是为了纠正和批判以拉萨尔等人为代表的庸俗社会主义者,将共产主义革命狭隘地理解为旨在追求分配正义这一开理论“倒车”的错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6页)
所以,对于分配正义问题,马克思始终拒绝离开与之相应的生产方式加以抽象的探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与生产方式相比,分配方式正义与否的问题总是附属性的。由于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了分配方式的性质,生产方式本身已经包含着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那么消费资料的分配形式不过是生产资料分配形式的结果而已。
因此,共产主义革命对财产权以及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否定,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一部分人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利益或道义之争,而是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是资产阶级法权正义必然崩溃的客观逻辑。在这个意义上,深入阐释和理解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正义的批判与超越,既需要拒绝开以分配正义曲解马克思正义理解的理论“倒车”,更需要深入揭示财产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联系。因为正是在这种内在联系中,资产阶级法权正义才得以生成并发挥效力,资产阶级法权正义的伪善本质和必然崩溃的限度才暴露出来,而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正义的批判与超越正是抓住了这一根本的理论症结。
黑格尔的财产权批判思想是深入阐释马克思正义观的重要资源。在近代政治哲学语境中,正义是一种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权宜之计,财产权则构成判断这种“权宜之计”是否有效的法权标准。黑格尔对于财产权、市民社会与国家正义之间关系的思辨考察,不仅揭示了现代性法权正义的上述理论本质,而且催生了马克思回到市民社会考察正义的逻辑进路。既然现代性正义本质上是基于财产权构建的市民社会意识,那么对于市民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的考察,就应当成为破解这种社会意识之谜的钥匙。因而,不再追求法权正义和国家正义,而将正义还原到其所依存的物质生产方式,将财产权批判与资本批判、超越法权正义与扬弃私有制结合起来,便构成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特质。
①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笔记本ⅰ”中,马克思明确强调了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即私有财产作为异化劳动的客观方面,异化劳动作为私有财产的主观方面。而在“笔记本ⅱ”中,马克思进一步探讨了“私有财产的关系”,即私有财产的关系潜在地包括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关系。
原文参考文献:
[1]黑格尔,1961年:《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2]洛苏尔多,2008年:《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丁三东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95年、2001年,人民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