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米乐m6平台

刘清平: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

——析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悖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2 次 更新时间:2021-02-0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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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进入专栏)  


摘  要: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里首先严格界定了“合乎事实”之“真”,但在认知理性精神异化悖论的影响下,接下来却以混淆概念的方式把“合乎逻辑”之“明”说成是一种更重要的“真”,结果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造成了一系列自相矛盾。其实,合乎事实之真才是认知行为的主导目的,合乎逻辑之明则是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有效工具。只有深入辨析二者之间的鲜明反差、交织缠绕和主次地位,我们才能克服认知理性精神的异化裂变,解答包括“科学何以成为科学”、“逻辑学能否成为一门科学”在内的众多理论难题。



在认知理性精神的深层影响下,许多西方哲学家往往倾向于将“合乎逻辑”之“明(明晰)”与“合乎事实”之“真(真知)”混为一谈,甚至认为前者是一种更重要更高级的“真”,构成了科学的根基,结果导致了许多扭曲,维特根斯坦的前期语言哲学可以说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本文试图主要围绕《逻辑哲学论》进行一些学理性的分析,指出他在这个问题上陷入的内在悖论,说明只有合乎事实之真、而非合乎逻辑之明才是科学之为科学的终极因素。


一、合乎事实之“真”的严格界定


《逻辑哲学论》一开篇,维特根斯坦就花费了大量篇幅讨论合乎事实之真的问题,强调“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事实”是以“存在”的方式发生或处于某种状态的东西,“命题”的总和是“语言”,人们能够凭借具有“意思(bedeutung,meaning)”或认知性“含意(sinn,sense)”的字词,“描述”自己通过“思维”把握到的各种事实的存在状态,绘制出现实世界的“图像”即命题,并且按照“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准,评判各种命题是“真”还是“假”。从这个角度看,他对“真”概念的界定应该说是严格而清晰的:“要知道图像是真还是假,我们必须拿它与现实比较。单从图像本身不能知道它是真还是假。没有先天为真的图像。”(2.223-2.225)(本文引用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正文,只注明论题编码,不再注明郭英中译本[1]的页码。此外,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的引文会依据《逻辑哲学论》的德文本以及c. k ogden的英译本[2]有所改动,以下不再注明。)换言之,命题的真假是不能单靠它们自身先天确认的,必须诉诸命题与事实的比较,看它们是不是符合现实世界的本来面目。

当然,这种真理观并非维特根斯坦的原创性发现,而是植根于西方主流哲学的“认知理性”精神之中,通常又叫“符合论”;他只是直接继承了这种源远流长的真理观,运用相对严谨的概念界定和逻辑推理,将其纳入到“思维与语言同一”的理论架构中加以阐发而已。尽管目前不少学者对传统符合论提出了批评质疑,有些学者还倡导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3] [4],但本文仍然认为,在拒绝了有关“图像”或“反映”的简单化理解后,它的基本理念还是立得住的,明确指出了“真”和“假”作为哲学概念的核心语义:凡是如实描述事实存在的本来面目的认知或命题就是真的,反之则是假的。

考虑到本文的主题,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在“价值”是指“对人具有的意义效应”的意思上,合乎事实之真也可以说构成了认知维度上的一种正面价值,对人们来说属于“值得追求”或“可以接受”的范畴,汉语里通常叫做“真值”。我们在《逻辑哲学论》的中译文里就经常看到“真值”、“真值函项”等术语,虽然它们的德语原文以及英译文大多只有“真”或“真知”的内涵,并无“值”或“价值”的意思。与之相反,不合事实之假则可以说是认知维度上的一种负面价值,对人们来说属于“厌恶反感”或“不可接受”的范畴。

在《逻辑哲学论》里,维特根斯坦自觉接受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明确主张:“世界的含意(sinn,sense)必定位于世界之外。在世界中一切东西皆是其所是,像它实际发生的那样发生。其中不存在任何价值——假如存在的话也没有价值。如果存在某种有价值的价值,它必定位于一切发生和是其所是的东西之外。”(6.41)不过,撇开他在此让“含意”一词另外具有了与前面提到的意指“(认知性)意思”有所不同的意指“(非认知)价值”的语义不谈,他在正文里有一次也运用弗雷格的术语[5]95-96,谈到命题的“真值(wahrheitswert,truth-value)”(4.063);更有意味的是,他在“序”里还特别强调:“此书把思想表述出来了,并且表述得越好,价值就越大。……这里阐述的思想的真理性在我看来是无可辩驳和明确的”[1]20-21,清晰地肯定了“真理”以及“命题”具有能够用“好”来定性、用“大”来定量的“价值”内涵。有鉴于此,本文将忽略维特根斯坦的自觉主张,预设他也会接受汉语里常见的“真值”一词,承认作为世界图像的“真”命题具有正面的“价值”。

进一步看,倘若我们依据日常生活的实际状况,打破西方学界的二元对立架构,诉诸“需要”的枢纽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6],还能找到这种“真值(真理性价值)”的产生源头,也就是人们通常叫做“求知欲”或“好奇心”的“认知需要”:人们之所以想要从事认知行为,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有了惊诧好奇的求知意欲,试图探索事实的真相,弥补自己的知识缺失;否则的话,一旦失去了这方面的动力,任何认知行为都将成为无源之水,变得不可能了。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正是从这个视角出发,才把“惊诧好奇”说成是古希腊人从事科学研究的原初动机:“人们研究科学只是为了求知,没有任何实用的目的……我们追求知识不是为了其他利益。”[7]1-5本文也主要是基于这条理由,肯定符合论的基本理念能够成立:好奇心或求知欲的直接目的,恰恰就是想要获得“符合”事实、揭示真相的正确认知。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倘若排除了“非认知需要”的影响干扰,单纯基于好奇心从事各种认知行为,人们就会专心追求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努力避免扭曲事实的谬误知识,并且因此赋予这些知识不同的价值意义:由于正确知识揭示了事实存在的本来面目,弥补了人们的知识缺失,所以就能满足人们的求知欲,让人们产生愉悦快乐的情感体验,并且觉得这些知识是“好(有益而值得意欲)”或“对(正当而可以接受)”的——就像他们从事了良善的道德行为、聆听了美妙的音乐作品后也会感受到的那样。反之,由于谬误知识遮蔽了事实存在的本来面目,加重了人们的知识缺失,所以就会挫败人们的好奇心,让人们产生失望沮丧的情感体验,并且觉得这些知识是“坏(有害而讨厌反感)”或“错(不正当而无法接受)”的——就像他们目睹了邪恶的不义举动、经历了嘈杂的噪音折磨后也会感受到的那样。这其实就是人们为什么会把“真”、“(道德)善”、“美”视为人生在世三大正面“价值”的内在根源。虽然维特根斯坦没有直接论及求知欲或好奇心方面的问题,但他对真值或真理性价值的肯定只有凭借这一点才能得到合乎逻辑的清晰解释:越是在广度和深度上合乎事实的正确知识,越是能够充分满足人们的认知需要,对人就有越“好”越“大”的可欲价值。


二、合乎逻辑之“真”的概念移植


奇怪的是,尽管给出了前面分析的严格定义,维特根斯坦说着说着却不动声色地把“真”概念从“认知”那里嫁接到了“逻辑”头上,甚至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解释自己是依据什么理由、在什么意思上完成这种移植的。

从文本来看,正是在指出了“事实的逻辑图像就是思想”(3)、“真思想的总和就是世界的图像”(3.01)之后,维特根斯坦紧接着又说道:“一种先天正确的思想,是一种其可能性决定了它的真的思想”(3.04);“只有从某种思想自身中(没有比较的对象)确认了它的真的时候,我们才能先天地知道一种思想是真的。”(3.05)倘若再考虑到他此前刚刚强调了“没有先天为真的图像”(2.225),这些说法就未免令人生疑了:第一,按照“事实的逻辑图像就是思想”的定义,“没有比较的对象”、因而也无法提供“事实的逻辑图像”的“思想”还能说成是“思想”吗?第二,既然已经将“真”的核心语义严格限定在命题(思想)与事实符合一致的范围内,我们怎么有理由不加解释地把它直接嫁接到某种“没有比较对象的思想”上去呀?一言以蔽之,某种既不描述任何“事实”,也与“世界”无关,却可以单凭自身就先天为“真”的“思想”是如何可能的呢?虽然大师们据说享有发明新名词的话语特权,但像这样将一个自己刚刚清晰界定过的概念随意改变语义地乱用一通,好像还是有点说不过去吧。

不仅如此。在考察命题是否合乎事实的“真值条件组合”时,维特根斯坦又谈到了两种“极端的情形”:“第一种是命题对于基本命题的所有真值可能性都是真的。这种真值条件是重言式的。第二种是命题对于所有真值可能性都是假的。这种真值条件是自相矛盾的。”(4.46)更有甚者,他紧接着还反复指出了这两种极端命题与普通命题之间的重大差异:“命题显明了它言说的东西,重言式和自相矛盾则显明了它们什么都没说……它们是没有含意的”(4.461);“重言式和自相矛盾不是现实的图像。它们没有呈现任何可能的事态”(4.462);“真值条件决定了命题留给事实的范围。……重言式留给现实的是整个无限的逻辑空间,自相矛盾充满了整个逻辑空间却什么都没有留给现实,因此两者不能以任何方式确定现实。”(4.463)可是,这些差异似乎并没有妨碍他立刻又对三种命题的“真”展开了比较:“重言式的真是确定的,命题的真是可能的,自相矛盾的真是不可能的。(确定的、可能的、不可能的:这里就有了我们在概率论里需要的等级标示了。)”(4.464)换言之,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三种命题都可以用同一个“真”概念来标识,只不过在“无条件真”、“可真可不真”、“不可能真”的程度上存在某些等级差异,所以能够类同看待并且相互比较。

值得一提的是,维特根斯坦接下来又把重言式叫做“逻辑命题”或“分析命题”(5.43,6.1,6.11,6.12),而把那些在“合乎事实”的意思上“可能真”的普通命题叫做“非逻辑命题(nicht-logischen,non-logical)”(6.113)。这种分类法好像遗忘了原本占有一席之地的自相矛盾命题[5]522-523:自相矛盾的命题虽然有理由说成是“不合逻辑”的,却没法说成是“分析命题”,也没法说成是“与逻辑无关”的。更重要的是,这种分类法还会诱导人们误以为“非逻辑命题”也是“不合逻辑”或“与逻辑无关”的,明显不够确切。毕竟,维特根斯坦自己也指出:“命题借助逻辑的脚手架构造世界,因此在命题中可以看到一切逻辑的东西是怎样的——只要命题是真的。”(4.023)其实,哪怕命题是假的,我们也能看到它们是怎样运用逻辑这副脚手架的。至于他走极端地宣称:“我们日常语言的所有命题如同它们本来所是的那样,实际上都是完全符合逻辑秩序的”(5.5563),更是断然否定了他所谓的“非逻辑命题”的可能性。有鉴于此,下面只是出于叙述方便的考虑,暂时运用维特根斯坦的这个分类法。

毋庸讳言,维特根斯坦在把逻辑命题与非逻辑命题非此即彼地区分开来的同时,依然坚持将原本只适用于非逻辑命题的“真”套在了据他说是“什么都没说”的逻辑命题以及自相矛盾头上,然后再将这三种命题的“真”加以比较,已经构成了逻辑上不可接受的混淆概念了,并且必然会造成据他说是“不可能真”的自相矛盾。例如,他指出:“一切真值命题的总和就是作为整体的自然科学”(4.11);“哲学不是自然科学的一种”(4.111);“哲学的目的是在逻辑上澄清思想……使命题明晰。”(4.112)可是,假如他对三种“真”的类同看待以及相互比较能够成立的话,麻烦立刻就出现了:第一,自然科学既然是“一切真值命题的总和”,那它为什么没有囊括“无条件真”的逻辑命题,反倒将这些命题留给了据他说是不属于“科学”的哲学呢?[8]144第二,既然哲学(逻辑哲学)要依据“语言逻辑”研究据他说是“无条件真”的逻辑命题,那它为什么不能在这个“无条件真”的范围内,成为一门由“真值命题”构成的科学分支呢?

更严重的是,维特根斯坦随后还强调了两类命题的“真”之间的根本差异,结果让他的概念移植甚至潜含着偷换概念的嫌疑。在主张“有关逻辑命题的正确解释必须在全部命题中给予它们一个特殊的位置”后(6.112),他紧接着指出了两个“最重要的事实”:“逻辑命题的特征在于人们仅仅从符号中就能知道它们是真的,这个事实在自身中包含了全部逻辑哲学。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事实是:非逻辑命题的真假属性不能仅仅凭借这些命题本身加以确认。”(6.113)结合《逻辑哲学论》的整体语境稍加分析,我们就能看出,这段论述彰显的正是两类命题之“真”的截然断裂:一方面,非逻辑命题的“真”仅仅在于它们符合事实真相,因而没法单凭字词语句就确认它们是真是假,必须诉诸字词语句的语义关联与事实真相的相互比较。另一方面,逻辑命题的“真”仅仅在于字词语句的语义关联,却无需诉诸这种语义关联与事实真相的相互比较:“逻辑命题是重言式的事实,就显明了语言和世界的形式即逻辑属性。重言式的组成部分以这样的方式关联起来,就是它的这些组成部分的逻辑特征”(6.12);“逻辑命题既不能被任何可能的经验所拒斥,也不能被任何可能的经验所确证”(6.1222);“现在我们明白了,为什么我们常常感到我们好像是在‘预设’‘合乎逻辑之真(logischen wahrheiten,logical truths)’。我们事实上能像预设某种适当的符号体系那样预设它们”(6.1223);“现在我们还明白了,为什么逻辑叫做有关形式和推理的理论。”(6.1224)简言之,一方面,如同“没有先天的事物秩序”一样(5.634),也没有“先天为真”的非逻辑命题;另一方面,“一切推理都是先天产生的”(5.133),所以逻辑命题的“真”仅仅取决于字词语句的形式性语义关联,却与事实的真相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它们在内容上被认为是“什么都没说”。有研究者就此指出:“出现于一个逻辑系统之内的逻辑命题都是真的,而且是永远真的,但是它们的真与通常所说的命题的真是全然不同的,它们是被做成为真的。”[5]285

有鉴于此,我们又会产生某些疑问了:像这样把重言式、非逻辑命题、自相矛盾三种命题放在一起比较它们的“真”,岂不是有点儿类似于把果汁、盐水、咖啡三种饮料放在一起比较它们的“咸”吗?无论如何,要是逻辑命题及其推理只是先天的,与经验事实没有关联、不能比较,既无法被拒斥、也无法被确证,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在“合乎事实”的严格意思上,硬把它们说成是无条件“真”的呢?既然非逻辑命题之“真”必须与现实世界比较,不可能“预设”或“做成”,我们又怎么可能在不混淆概念的前提下,像“预设”或“做成”某种适当的符号体系那样,“预设”或“做成”逻辑命题之“真”呢?被“做成”的“真”难道还能说成是“真”吗?简言之,倘若非逻辑命题的“真”完全取决于它们的认知性含意与事实真相的符合一致,那么,我们凭什么拿这种有着严格界定的“真”概念来形容据维特根斯坦说既不涉及事实、又没有含意、甚至什么都没说的重言式和自相矛盾呢?另外找一个更合适的概念来指称重言式和自相矛盾的这种不同于非逻辑命题的典型特征,岂不是在逻辑上更准确更清晰?

富于黑色幽默意味的是,维特根斯坦自己也反复谈到了字词符号在语义关联上的“清楚明晰”,因而他原本可以用“明(das einleuchten,obviousness或klarheit,clearness)”来概括重言式和自相矛盾的这种典型特征,并且据此划出它与非逻辑命题之“真”的严格界线。除了在区分科学与哲学的时候强调了哲学使思想和命题“明晰”的基本使命外,他还不厌其烦地宣布:“由原初记号构成的逻辑结构必须是清晰的”(5.45);“逻辑总是可以这样理解:每个命题都是它自己的证明”(6.1265);“每个重言式自身都显明了它是重言式”(6.127);“数学是一种逻辑的方法……数学的每个命题必须是自明的。”(6.234-6.2341)在某些地方,他甚至有意彰显了合乎逻辑之“明”与合乎事实之“真”的深度差异:“如果从‘一个命题对我们来说是明晰的’推不出‘它是真的’,明晰性就不足以证明它的真理性”(5.1363);“‘所有玫瑰要么是黄的、要么是红的’即便为真,也不是一个自明的命题”(6.111)。换言之,他在这些论述中清晰地指出了合乎逻辑之明与合乎事实之真的双向区别:一方面,一个命题的明晰性不足以证明它的真理性;另一方面,一个命题即便是真的也不见得是自明的。既然如此,硬将合乎逻辑之“明”说成是“真”,不就是违反逻辑同一律的混淆概念,势必会让合乎逻辑之“明”本身陷入自败性的不明不白吗?

其实,维特根斯坦对于逻辑同一律似乎本来就抱有某种贬抑的态度,以致罗素在为《逻辑哲学论》撰写的“导论”里指出:“同一的概念受到了维特根斯坦几乎是无所逃避的毁灭性批判。”[1]11细究起来,这种态度的根源可以回溯到“逻各斯(logos)”概念在古希腊业已包含的兼指客观世界的必然规律和思维言说的普遍法则、后来也一直没有清晰区分开来的双重意思那里[9]454-466。与许多西方哲学家相似,维特根斯坦同样倾向于把逻辑同一律理解为同时意指现实事物的自身同一,只不过他不认为现实事物是自身同一的:“‘苏格拉底是自身同一的’没有任何意思,因为不存在叫做‘同一’的属性。这个命题是无含意的”(5.473);“说一个东西与自身同一等于什么都没说。”(5.5303)在20年后的《哲学研究》里他依然宣称:“‘一个东西与自身同一’——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无用语句的例子了。”[10]126-127这些论述从一个角度表明,他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逻辑同一律的功能:作为一条逻辑法则(而非自然规律),它的使命不是越界指认每个东西始终都与自身同一、不会发生变化,而是要求人们在特定的语境里始终保持每个概念在核心语义上的自身同一,不可随意转换。所以,即便现实事物总是处在否定了自身同一的运动变化中,逻辑同一律也不会单单因为这个缘故就沦为“什么都没说”或“无用”的;不然的话,他自己在《逻辑哲学论》里全力彰显的“思维和言说应当清楚明晰”的核心理念就将失去根基而轰然垮塌了:正如他把合乎逻辑之“明”硬说成是“真”的案例足以表明的那样,假如人们在思维和言说中违反了逻辑同一律,任意混淆甚至偷换概念,其结果只能是莫名其妙的胡思乱想和不知所云的胡言乱语。有趣的是,维特根斯坦自己也曾经从翻译的角度表明了他对逻辑同一律的自发认同:“如果我知道一个英文词和一个同义德文词的意思,我不可能不知道它们是同义的,也不可能不把它们互译。”(4.243)他在此说得很清楚:假如译者在翻译他的著作时,用一个语义差别很大的英文词翻译一个他给出了严格界定、意思很清晰的德文词,肯定就会扭曲他的观点,导致“误解”甚至“无解”。至于他在《哲学研究》里主张“语句有同样的含意在于它们有同样的功用”[10]15,当然也可以看成是逻辑同一律在“语意即语用”的后期理念中的具体表现:如果同一个语句不能维系同一的含意,就会导致它在语境中的具体功用出现紊乱,造成人们的误解。既然如此,我们怎么有理由声称逻辑同一律是“什么都没说”或“无用”的呢?

综上所述,维特根斯坦不仅区分了非逻辑命题与重言式和自相矛盾,而且指出了它们分别具有的“真”与“明”这两种典型特征之间的鲜明对照,却仍然坚持用同一个只以“合乎事实”作为核心语义的“真”概念指称它们,甚至还设法比较它们在“真”的程度方面的等级差异,却就是不肯用自己已经用过的“明”概念来指称重言式和自相矛盾的典型特征,结果严重违反了逻辑同一律。理由很简单,既然他说过“真是指命题合乎事实”,他就没有理由再说“真是指命题合乎逻辑”了,因为这样将同一个概念的核心语义变来变去,肯定会导致“真”的意思含混不清,最终生成某些我们在《逻辑哲学论》中不时可以看到的被他说成是“不可能真”、其实是“不可能明”的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三、“明”与“真”的反差对照


如果说重言式和自相矛盾的典型特征是以“清楚明晰”作为核心语义的“明”,不是以“合乎事实”作为核心语义的“真”,那么,我们又该怎样理解“明”有别于“真”的实然性本质和应然性价值呢?这一节将围绕这个问题做一些辨析。

首先,与“真”相似,“明”同样位于描述事实的认知维度上;二者的差异在于,如果说“真”同时包括了人们通过思维获得的理性真知和通过感官获得的感性真知的话,“明”却主要是指理性层面上逻辑思维的清楚明晰。像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一个重要话题,就是怎样用字词指认疼痛等身心感受,以求在理性思维中既真实又清晰地描述这些感性体验 [10]133-156。

其次,在理性思维的层面上,与“真”相似,“明”同样是与字词语句尤其是描述事实的命题相关的;二者的差异在于,如果说“真”强调的是通过逻辑思维获得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明”强调的却主要是逻辑思维在语义关联方面的“清楚明晰”,尤其是命题各部分以及各命题之间在语义关联方面的“确定性”:从某种语义中能够“必然”地推出另一种语义。换言之,语义关联越是具有“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确定性,或者越是排除了“可能如此、也可能不如此”、“既是如此、又非如此”、“或是这样、或是那样”的不确定性,命题及其涉及的逻辑推理也就越是清楚明晰(越是具有合乎逻辑之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里也指出:“我们不理解的一个主要根源,就是看不清字词的使用。……明晰的表述(übersichtliche darstellung,surveyable representation)会产生理解,这种理解恰恰在于‘看到’关联。”[10]74此外,有必要说明的一点是,字词语句的“明”同时还与“合乎语法”有关,但为了避免把问题复杂化,本文不拟涉及这个方面。)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逻辑哲学论》里,维特根斯坦不仅阐发了“思维与语言在逻辑上同一”的核心理念,而且还特别强调“逻辑中没有偶然的东西”(2.012)。为了彰显逻辑对必然性的垄断,他甚至不满足于将“逻辑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区分开来,而是干脆否定了因果必然性:“因为某件事发生导致另一件事发生的必然性是不存在的。只存在逻辑的必然性。”(6.37)撇开他在此没有辨析“必然性”与“确定性”、“偶然性”与“不确定性”的微妙异同,未能看到“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主要是指认知行为及其成果在描述事实时具有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不谈,这些论述可以从一个角度表明:他所说的“逻辑”主要是指命题的语义内涵在逻辑推理中发生的确定性关联,也就是所谓的“真值运算”或“逻辑运算”:“运算最初出现在一个命题凭借逻辑上有意义的方式从另一个命题中产生的地方,也就是命题的逻辑结构开始的地方。”(5.233)

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维特根斯坦为什么把重言式说成是“无条件真”,把自相矛盾说成是“不可能真”。一方面,作为“分析命题”,重言式其实就是把字词语句的语义关联以完全符合逻辑同一律的形式表述出来,亦即从某些具有特定语义的字词语句中分析性地推出另一些具有同一语义的字词语句,因此其确定性可以说达到了“不证自明”的“无条件”程度,就像“三角形有三条边”、“单身汉是没结婚的男士”的同义反复那样。至于像“人皆有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有死”这样的演绎推理,当然也能看成是若干命题之间在语义关联方面的同义反复。另一方面,自相矛盾则是字词语句在语义关联方面无法并立的抵触冲突、相互否定,某种语义成立就意味着另一种语义不成立,因此将它们关联起来便会导致命题沦为“不可能明”,让人无法理解它表述的是个什么意思,就像“三角形既有又没有三条边”、“单身汉既是又不是没结婚的男士”、“人皆有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不死”的说法那样。

在这样将维特根斯坦没说清楚的东西说清楚的过程中,我们似乎又能发现他的另一个逻辑失误了:他刚刚声称重言式和自相矛盾是“无含意”的,紧接着又宣布它们“不是无含意”的(4.461-4,462),恰恰构成了一个与“三角形既有又没有三条边”类似的自相矛盾,因为我们能够确定地断言:它们作为描述事实的命题,不仅都“说了些什么”,而且也是“有含意”的,只不过重言式的意思“无条件明”、自相矛盾的意思“不可能明”罢了。拿他举过的一个重言式来说:“如果我知道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我对天气就一无所知。”(4.461)很明显,这个命题既不是“什么都没说”,也不是“无含意”的;相反,它恰恰试图提供我对天气是否处于下雨状态的一种描述(因此与“天或者在下馅饼或者不在下馅饼”的重言式不同),只不过这种描述在内容上像一团浆糊那样含混不清(因此与“天正在下小雨”这样的非逻辑命题不同),所以尽管在合乎逻辑的维度上构成了高度确定的“无条件明”,但在合乎事实的维度上却根本不是什么“无条件真”,反倒充满了稀里糊涂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我们当然也没有理由违反同一律,硬把重言式的“无条件明”说成是“无条件真”。

再次,与“真”相似,“明”同样构成了认知维度上一种值得意欲的正面价值;二者的差异在于,如果说思维和言说追求“真”是为了如实描述事实的存在,思维和言说追求“明”却主要是为了使自身保持合乎逻辑的清楚明晰。虽然维特根斯坦在正文里没有指出这一点,但他在“序”里对于“真理性价值”的肯定,倘若嵌入到“表述得越好,价值就越大”的上下文关联中,以及进一步嵌入到全书的整体语境中,无疑也包含了对于合乎逻辑之明这种正面价值的积极肯定。我们甚至有理由说,尽管《逻辑哲学论》开门见山地围绕合乎事实之真展开了大量讨论,他的终极目的并非彰显“真理性”的价值,而是彰显“明晰性”的价值——不幸的是,还是以“没想清楚所以说不清楚”的悖论方式展开的。

例如,维特根斯坦声称:“凡是能够思维的东西都能清楚地思维,凡是能够言说的东西都能清楚地言说。”(4.116)这个论题就潜含着逻辑上的硬伤,把“有做某事的能力”混同于“有做某事的成功能力”了:如同有了研究哲学的能力不等于一定就有了维特根斯坦那样的成功能力一样,有了思维和言说的能力也不等于一定就有了清楚地思维和言说的成功能力。不过,这个论题本身的宗旨倒是很明显的:要求人们只从事清晰的思维和言说,不从事不清晰的思维和言说。

再如,《逻辑哲学论》的经典结论是:“对于不能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7)这个论题同样存在用词不当因而说不通的缺陷,因为维特根斯坦曾以“无条件明”的同义反复方式指出:“对于我们不能思维的东西我们不能思维,因此我们不能言说我们不能思维的东西。”(5.61)按此类推,对于我们不能言说的东西,我们自然也是“不能”言说的;既然如此,我们怎么还有必要命令自己“必须”保持沉默,“不可”言说自己“不能”言说的东西呢?不过,这个结论的宗旨却与论题4.116如出一辙,可以看成是维特根斯坦为思维和言说划出的一条明确界线:尽管人们(尤其学者)“能够”言说任何东西,却“不可”言说那些自己说不清楚的东西——更简单点说,说不清楚不如不说。

又如,维特根斯坦在正文里谈到:“有关哲学的大多数命题和问题不是假的,而是无含意的。因此我们根本不能回答这类问题,只能指出它们的无含意性。哲学家们的大多数问题和命题都是由于不理解语言逻辑产生的。”(4.003)此外,他在“序”里还改写了刚才引用的论题4.116和论题7,把《逻辑哲学论》的总体意思概括为:“凡是能够言说的东西都能说清楚,凡是不能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并将批判的矛头再次对准了以往哲学对“语言逻辑”的误解[1]20页。下面会看到,这种见解正是他在混淆了合乎逻辑之明与合乎事实之真后,又用“明”压倒了“真”的深层原因:在他看来,对于哲学研究来说,重要的不是如何提供真值命题或正确知识(他认为这是自然科学的目的),而是如何让思维和言说富有含意,在合乎逻辑的维度上清楚明晰。当然,从这个角度看,《逻辑哲学论》的自败之处恰恰在于:它的意图是论证合乎逻辑之明对于思维和言说的终极意义,却在论证过程中经常出现违反逻辑、不明不白的低级失误——简言之,《逻辑哲学论》是以“说不清楚”的晦涩方式,言说了“话要说清楚”的浅显道理。

最后,与“真”的价值相似,“明”的价值同样来自人们的认知需要;二者的差异在于,如果说“真”的价值来自“好奇心”或“求知欲”,“明”的价值却主要来自学界以往较少注意到的“好明心”或“求晰欲”(这两个词听起来有点生硬,但在找到合适的术语前姑且用之)。事实上,笔者以往的文章也有以偏概全的谬误,只把认知需要归结为追求合乎事实之真,没有看到它们还包含着追求合乎逻辑之明的因素,应当在此予以纠正,特别指出好明心或求晰欲在认知过程中也能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它一方面赋予了清楚明晰的知识以“好”的价值,另一方面赋予了模糊混乱的知识以“坏”的价值。比方说,“对于不能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的经典结论,由于逻辑上说不通的缘故,应该说就是“坏”或“不好”的。相比之下,修正后的表述“对于能说却说不清楚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由于逻辑上说得通的缘故,自然就要“好”一点了。

综上所述,虽然合乎逻辑之明与合乎事实之真都位于认知维度上,但在涉及范围、本质特征、价值内容、需要根源等方面又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的内在差异,因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将两者随意混为一谈,尤其没有理由像他那样硬把合乎逻辑之明也说成是一种真。


四、“真”与“明”的交织缠绕


无可否认,由于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都位于认知维度上,它们之间总是维系着交织缠绕的密切关系,并且因此成为西方主流学界(包括维特根斯坦在内)将它们混淆起来的一个重要诱因。尽管如此,二者的反差仍然是不容抹煞的,因为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缠绕,恰恰建立在它们不仅彼此不同、而且主次有别的基础上。

首先,虽然“真”以符合事实真相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但既然它在理性认知的层面上只有诉诸思维和语言才能达成,当然也就无法摆脱合乎逻辑之“明”的内在制约了。诚然,某个没说清楚的真理知识不会仅仅由于没说清楚的缘故就不再是“真”的了(这一点体现了“真”在交织缠绕中对于“明”的相对独立性);但按照“说不清楚总是因为没想清楚”的简单道理,这种不够清晰毕竟构成了它作为理性知识的严重缺陷,甚至还会或多或少遮蔽了事实存在的本来面目,亦即由于说不清楚导致“失真”的后果。就此而言,“明”对于“真”的影响效应显然是无从否认的。

其实,维特根斯坦之所以要为思维和语言划出一道界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看到了“明”对于“真”的积极作用,所以才会首先花费大量篇幅讨论合乎事实之“真”的问题,然后再不动声色地把合乎逻辑之“明”转换成合乎逻辑之“真”,接着又将两种“真”混在一起讨论,最终得出了那个经典结论:“对于不能(清晰)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反讽之处仅仅在于,由于这个过程包含着混淆概念等模糊混乱,恰恰让他试图彰显的合乎逻辑之明的本质特征和正面价值变得晦暗不明了,以致可以说是从否定性视角指认了“明”对于“真”的影响效应:倘若对某个东西说不清楚却强行言说,是很难揭示这个东西的本来面目的。

如果超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范围,进入后期哲学的语境,我们还会发现,不仅旨在描述事实的陈述句(命题),而且其他类型的语句(如他在《哲学研究》里考察的命令、演戏、唱歌、致谢、问候、祈祷等),由于都包含了奥斯汀在“言语行为理论”中指出的与“行事”和“施效”并存的“指事”层面[11]123-153,也会涉及认知维度上的合乎逻辑之明问题。以《哲学研究》开篇讨论的“递给我一块石板!”的命令句为例[10]4-16,其中的字词就依然包含着指称特定行为、对象或数量的意思,并且构成了这个语句能被理解的前提,否则被命令者就不知道自己应当做些什么了。比方说,假如命令者说的是“递给我一块圆的方形石板”、“既递给我又别递给我一块石板”(或是“石板我一块递给”),这样的语句就会由于违反合乎逻辑之明(以及合乎语法之明)的缘故变得不知所云,导致被命令者听到后一头雾水、不知所措了:“你说的是什么意思啊?”

其次,虽然“明”以符合逻辑法则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但既然任何语句(包括重言式、自相矛盾、命令式等)都包含了描述事实的认知性因素,它们自然也就无法摆脱合乎事实之“真”的内在制约了。维特根斯坦虽然反复强调逻辑命题“什么都没说”,有一次却也指出:“它们预设了名称是有意思的、基本命题是有含意的,而这就是它们与世界的关联”(6.124),等于承认了它们的内容也会关涉到事实,因此也要遵循符合真相的标准。诚然,某个不符合事实的清晰命题不会仅仅由于不符合事实的缘故就不再是“明”的了(这一点体现了“明”在交织缠绕中对于“真”的相对独立性);但按照“求知的目的在于揭示真相”的简单道理,这种不符合事实毕竟构成了它在认知维度上的严重缺陷,甚至还会由于扭曲了事实的缘故,让自己变得不清晰起来。就此而言,“真”对于“明”的影响效应显然也是无从否认的。

例如,“圆形之方是由平面上到定点的距离等于定长的所有点组成的正方形”的命题,在语义上明显是一个重言式。不过,由于它不像维特根斯坦主张的那样“什么都没说”,而是以同义反复的方式描述了“圆形之方”这个客观上不存在的东西,它恰恰扭曲了现实世界的本来面目,因此尽管在合乎逻辑的维度上“无条件明”,在合乎事实的维度上却没有理由说成是“对于基本命题的所有真值可能性都是真的”,反倒恰恰印证了维特根斯坦的那个洞见:命题的明晰性不足以证明它的真理性。所以,倘若我们无视“明”与“真”的深度差异,像他那样给这个重言式随意贴上“无条件真”的标签,肯定就会造成曲解,诱导人们误以为圆形之方是一种客观上真实存在的图形,结果在认知维度上落入思维混乱的自败境地,甚至自己都不明白自己在说些什么了。有鉴于此,合乎逻辑之明当然不可能不受到合乎事实之真的影响,孤立抽象地维系自身的清楚明晰。

有必要强调的是,正像刚才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即便在相互渗透的纠结关联中,“真”与“明”仍然维系着无法一笔勾销的内在区别甚至相对独立性,所以我们才没有理由像维特根斯坦那样硬把“明”说成是“真”。毕竟,哪怕糖融化在水里了,糖还是糖,水还是水,不可说成是一回事。除了前面指出的种种差异外,二者在交织缠绕中还形成了某种更重要的区别,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问题在于,尽管都是人们在认知维度上努力追求的两种正面价值,但由于认知需要归根结底指向了真理知识,在二者的关联中,合乎逻辑之明始终是从属于合乎事实之真的,甚至可以说是人们为了达成真的目的才运用的有效手段:作为世界的图像,命题的头号使命就是揭示事实的真相,满足人们的求知欲;求晰欲则是在这个基础上要求人们将真值命题(真理知识)清晰地表述出来,借助逻辑推理的“脚手架”构造出严谨完整的理论体系,帮助人们全面系统地掌握真理知识,防止由于违反逻辑所导致的模糊混乱。尤其当事实的存在具有认知维度上的确定性(用维特根斯坦的术语说就是处于“逻辑空间”中(1.13))的时候,合乎逻辑地清晰描述它们的本来面目,更是有助于增加知识的真值,让它们变得更好更大。所以,如同维特根斯坦用词不当地主张的那样,人们(尤其学者)才应当在言说真理的时候遵守逻辑法则(包括不可混淆概念而违反同一律),尽力做到“对于说不清楚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有鉴于此,我们自然也没有理由喧宾夺主地用“明”压倒“真”,主张人们在认知维度上的终极目的不是追求合乎事实的正确知识,而是追求合乎逻辑的清晰知识。不管怎样,虽然现实中的确有人努力把假话谎话说得更合乎逻辑、更清楚明晰一些,以便满足这样那样的非认知需要,但这种对于合乎逻辑之明的单向度追求无疑背离了认知需要的内在本性。

除了刚才有关“圆形之方”的重言式例子外,这里还可以再举几个例子说明“真”与“明”在主次地位方面的深度差异。首先,“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的命题和“人皆不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不死”的推理,尽管在合乎逻辑的层面上属于“无条件明”,却会由于在合乎事实的层面上不具有确定性或遮蔽了真相的缘故,缺乏认知维度上的正面价值。其次,尽管“位移之物在某个时刻既在又不在某一点上”的自相矛盾难以让人清晰地知道它在某个时刻到底在不在某一点上,因而体现了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却与“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的重言式不同,相对确定地如实描述了位移之物在认知维度上难以确定的存在状态,因此虽然在合乎逻辑的层面上属于“不可能明”,却在合乎事实的层面上依然是一种受限制的“真”,甚至有资格构成科学的“真值命题”。事实上,对于那些处在类似不确定状态的事实,我们也只有诉诸类似的自相矛盾才能把它们的本来面目如实描述出来,不然的话反倒会为了追求完美性的明晰造成片面性的失真,就像“位移之物在某个时刻只在某一点上”的命题那样。所以,倘若我们像维特根斯坦那样把这类自相矛盾说成是为事实的“逻辑结构”所排斥的“不可能真”(6.3751),乃至基于将“逻各斯”的双重意思混为一谈的扭曲意向断言“不合逻辑的自相矛盾就不可能真实存在”,就很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曲解,误以为这些真值命题也像“三角形既有又没有三条边”的自相矛盾一样,属于荒唐荒诞的胡说八道,乃至干脆否定位移运动的真实存在了。有鉴于此,我们显然有必要在坚持合乎事实之真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仔细辨析那些包含了语义冲突的自相矛盾,尤其是深入探究两种相互抵触的语义内涵所描述的相反对象在现实世界中是不是也是无法并存的,从而一方面防止虚假混乱的自相矛盾,另一方面允许揭示真相的自相矛盾。不用细说,这一点对于我们具体澄清“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以及“诡辩”之间的微妙异同,也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五、科学的根基是“真”不是“明”


澄清了“真”与“明”的主次地位差异,我们现在就能分析维特根斯坦在二者关系问题上犯下的最严重谬误了:在把合乎逻辑之明转换成合乎逻辑之真后,他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通过强调它与合乎事实之真的截然断裂,将它凌驾于后者之上,主张不是合乎事实之真、而是合乎逻辑之真才是科学的决定性因素。

在此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有关“逻辑命题”与“非逻辑命题”的分类。第四节的分析再次表明了这种分类是无法成立的:由于构成任何命题(包括逻辑命题)的诸多字词都会在描述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语义关联,它们总是同时交织着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两个方面,却不可能凭借“逻辑”与“非逻辑”的二元对立截然分割开来。一方面,非逻辑命题尽管重在描述事实,但并不是无关于逻辑的,相反还必然会受到合乎逻辑之明的从属性制约,所以才要面临是否清楚明晰的问题;另一方面,逻辑命题尽管直接体现了逻辑推理的形式法则,但也不是无关于事实、“什么都没说”(人们的任何言说都必然是在说些什么甚至描述些什么),相反还必然会受到合乎事实之真的主导性制约,否则就连“无条件明”的重言式也站不住脚了。“单身汉是没结婚的女士”的命题之所以不算同义反复,表面上看是因为“汉”字“预设”了意指“男士”的语义关联,但隐藏于其后的决定性因素仍然在于:这两个字词以同义关联的方式指认或描述了“男人”这个特定的事实。至于我们在不同语言里对于“一加一等于二”或“1 1=2”这类符号体系的“预设”,当然也不是“先天”的,相反必须符合“一个梨子加一个苹果等于两个水果”的简单事实,否则同样会匮乏实然性的基础。

那么,维特根斯坦为什么在将两类命题之“真”相提并论、加以比较的同时,还要坚持这种据他说是无法通约的分类呢?主要就是想借此用合乎逻辑之“真”压倒合乎事实之“真”,以便把前者说成是科学定位的关键因素。在第三节谈到的逻辑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的区分那里,这种意图表现得尤为明显。单就其本身来看,这种区分也是一个颇有深度的洞见,有助于我们纠正许多西方学者在“逻各斯”精神影响下将以下两点混同起来的曲解:狭义的“逻各斯”亦即语言逻辑的必然性主要涉及字词语句在分析性语义关联方面的一定如此(从“人皆不死,张三是人”中可以必然地推出“张三不死”),广义的“逻各斯”亦即因果规律的必然性主要涉及各种事物在现实性互动关联方面的一定如此(从“太阳出来了会散发热量”中可以必然地推出“气温要升高”)。所以,尽管人们常常将后一种主要涉及事实内容的推理也说成是“合乎逻辑”的(它自身的确包含了“太阳”-“热量”-“升温”的分析性语义关联),我们还是很容易发现它与前一种主要涉及语义形式的推理之间的微妙差异:“人皆不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不死”的推理虽然具有逻辑必然性的清晰形式,却不像“太阳出来了会散发热量,因此气温要升高”的推理那样还有因果必然性的事实基础。

但问题在于,维特根斯坦却从这种区分出发走向了否定因果必然性的极端,断言“不能从现在的事件推论出将来的事件。相信因果联系就是迷信”(5.1361);“整个现代世界观的基础是一种幻觉:所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现象的解释。”(6.371)他没有自觉意识到的是,这种剑走偏锋的主张也会根本否定他花了大量篇幅讨论的合乎事实之真的正面价值,以及自然科学在揭示自然规律方面的积极努力:假如自然现象服从必然规律只是一种幻觉,各种真值命题也仅仅是如实描述了某些可能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偶然现象,压根不具有认知维度上的确定性,它们除了能让人们观赏一下大千世界如同万花筒一般的千变万化、光怪陆离,还有什么积极意义呢?毋宁说毫无正面价值。

那么,维特根斯坦为什么还要片面地否定为合乎事实之真奠定了根基的因果必然性呢?目的只有一个:通过把逻辑必然性说成是唯一的必然性,强调不是合乎事实之“真”、而是合乎逻辑之“真”,才能确保科学真理的必然性或确定性。他在《逻辑哲学里》里谈到所有命题都是完全符合逻辑秩序的时候业已指出:“在此我们应当提供的最简单东西不是真的模型,而是完全的真本身”(5.5563);“逻辑充满了世界,世界的界限也就是逻辑的界限。”(5.61)在《哲学研究》里他对这种看法仍然记忆犹新,所以才这样回答“逻辑何以崇高”的问题:“逻辑似乎具有某种特殊的深度——某种普遍的意义。逻辑似乎位于所有科学的根基处。因为逻辑探究一切事物的本质。它努力寻找事物的根基,不去关心事情实际上是怎样发生的。——它既不是源于对自然事实的兴趣,也不是源于把握因果联系的需要,而是源于理解一切经验事物的根基或本质的冲动。”[10]63不难看出,这些听起来有点玄乎其玄的论述,正是试图通过彰显语言逻辑高于因果联系的优越地位,强调只有合乎逻辑之“真”才能为科学奠定根基。

所以毫不奇怪,在《逻辑哲学论》里指出“逻辑研究意味着探讨一切规则性。逻辑之外的一切都是偶然的”(6.3)、“所谓的归纳法则不可能构成逻辑的法则”(6.31)之后,维特根斯坦接下来就从这个角度理解“逻辑与力学的相对地位”,认为“物理学规律通过整个逻辑架构言说了世界的对象”,归纳的过程“没有逻辑的基础,只有心理学的基础……太阳明天会升起是一个假设,这意味着我们并不知道它是否会升起”(6.342-6.36311)。在《关于美学、心理学和宗教信仰的讲演与谈话》里他也主张:“科学的范式是力学”;虽然人们常常把心理学说成是“灵魂的力学”,“但物理学存在许多定律,心理学却没有什么定律。所以,谈论灵魂的力学就有些可笑了。”[12]92这些论述同样是把凭借“逻辑架构”确立“定律”视为科学的典范特征,认为心理学即便能够如实描述心理现象,也由于缺少“定律”的缘故,匮乏和力学并肩而立的科学资格。从这里看,“逻辑构成了所有科学的根基”的确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一个核心理念。

值得指出的是,这种见解并非西方学界的个别现象。在维特根斯坦之前,康德就基于逻辑是“其他一切科学的基础……而不能是科学工具”的信念认为:“知识通过逻辑的完善性具有的内在价值,是它们在运用中具有的外在价值无法比拟的。”[13] 12、40-41与维特根斯坦大致同时,马克斯·韦伯在《以科学为业》的讲演里也撇开了自己提出的“价值中立”理念,特别强调古希腊的逻辑以及文艺复兴时期的实验对于科学的决定性作用[14]31-32。维特根斯坦去世之后,爱因斯坦几乎以同样的口吻指出:“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15]574不同学科领域内的如此之多的顶级大师表达了如此类似的见解,足以见证西方学界在这方面的理论扭曲达到了怎样严重的程度。

究其根源,这类理论扭曲可以追溯到西方主流哲学“认知-理性”精神的异化悖论那里。本来,第一节引用的亚里士多德那段话说得很清楚,古希腊人最初研究科学,主要是因为他们排除了非认知需要或实用利益的影响干扰,纯粹基于惊诧好奇的求知欲探究世界的本质,以求获得合乎事实的真理知识,因此几乎可以说没有逻辑什么事。只是在古希腊人逐步运用了源于“逻各斯”的逻辑推理这个能让理性思维变得清晰起来的有效工具、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逻辑学理论之后,古希腊哲学才确立了“认知理性”的主导精神,进一步深刻地影响到后来西方哲学的演变发展。然而,进入以“理性化”为标志的现代历史阶段后,许多西方哲学家却往往以反客为主的异化方式将“理性”置于“认知”之上,像康德那样主张逻辑不是科学的工具而是科学的基础,结果陷入了主次颠倒的悖论,并且忽视了一个简单的事实:中世纪神学和现当代的各种规范性学说虽然成功地运用了逻辑推理的有效工具,构造了众多庞大严密、清楚明晰的理论体系(logy),却没有因此就成为“科学”,原因只有一个:它们没有像古希腊科学那样把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凭借“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态度如实揭示事实存在的本来面目,而主要是运用逻辑推理的手段,努力证成这样那样的非认知价值诉求。这一点可以表明:决定科学之为科学的关键因素,不在于是否运用了逻辑推理这种有效的理性思维工具,而在于是否单纯基于求知欲追求合乎事实之真——虽然基于求晰欲的合乎逻辑之明也能帮助人们把科学真知构造成清晰严密的理论体系[16]。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可以说是以缩影的方式,再现了这种“理性原本寓于认知之中、却反过来凌驾于认知之上”的异化悖论:他先是深入讨论了科学探索合乎事实之“真”的问题,但笔锋一转就通过概念移植把重心放在了合乎逻辑之“真”上,然后又通过逻辑命题与非逻辑命题的分类、逻辑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的断裂等途径,将合乎逻辑之“真”置于合乎事实之“真”之上,从而把原本只是工具的“脚手架”当成了认知活动的终极因素,提出了合乎逻辑之“真”才是科学根基的扭曲见解。再从符合论与融贯论的关系角度看[8]59-62,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开始的时候明显站在了符合论的立场上,但在把合乎逻辑之“明”说成是更重要的“真”之后,他却不动声色地转到了融贯论的立场上,更强调逻辑自洽的决定性意义,认为“虽然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关于世界什么都没说,但因为它们总是真的,所以它们与世界可能是的任何样子都是融贯一致的(与任何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都是融贯一致的)”[17]38,结果以暗渡陈仓的方式陷入了理论自败:凭借逻辑融贯之“真”压倒了他曾经很看重的符合事实之“真”,以致最后得出的经典结论不是“对于虚假荒谬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而是“对于不能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进一步看,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还能解释他为什么不惜付出面临自相矛盾、造成模糊错乱的沉重代价,也要将合乎逻辑说成是“真”而不是“明”的深层原因:既然科学的目的是追求真理,要是不通过混淆概念的途径把合乎逻辑之“明”说成是“真”,就难以令人信服地主张只有逻辑才是科学的根基,却把合乎事实之“真”打入冷宫了。毕竟,一旦承认了合乎逻辑只是“明”、不是“真”,这种主张的致命伤就暴露无遗了。所以维特根斯坦才会上下腾挪,一会儿把合乎逻辑与合乎事实都说成是“真”,甚至热衷于比较它们之间的等级差异,一会儿又将二者非此即彼地割裂开来,甚至强调它们无法通约,两种做法的共同目的都是要彰显合乎逻辑高于合乎事实。

遗憾的是,由于认知理性精神的异化悖论是如此的根深蒂固,现当代逻辑学理论也未能摆脱这种扭曲性的见解。例如,西方一本流行的逻辑学教材明确指出:在演绎论证中,“真和假是单一的命题或陈述的属性,有效性和无效性是论证的属性。正如有效性这个概念不适用于单一的命题,真这个概念也不能应用于论证。” [18]36然而,这种正确的看法并没有妨碍它接下来声称,“重言的、矛盾的和偶真的陈述形式”是“‘以不同的方式’为真”的:“林肯是被暗杀的”这个陈述是“历史地真”或“偶真”的,而“林肯或者是被暗杀的,或者不是”这个重言式的“真可以独立于任何经验研究而被知晓……是一个逻辑真理,或曰形式真理” [18]379-381。再如,国内一本流行的逻辑学教材不仅在指出“逻辑学是人类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普遍工具”的同时,又强调逻辑学“是一切知识学科的基础”,而且在主张“命题有真假之分,推理则有对错之分”(即“有效或无效之分”)的同时,也把“真值形式”分成了“重言式、矛盾式和非重言的可真式”三种不同的类型[19]5-6、40-42。当然,它们并没有因此生成像《逻辑哲学论》那样多的自相矛盾;不过,鉴于这种概念混淆毕竟违反了逻辑同一律,最终还是会导致它们阐述的逻辑学理论包含着某些不必要的模糊混乱。

从这个角度看,揭示《逻辑哲学论》混淆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的严重谬误,就不是只有克服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内在悖论的狭隘意义了。毋宁说,现在是我们认真反思现当代逻辑学理论,发现并纠正由于认知理性精神的异化裂变所造成的种种理论扭曲和神秘魅惑,从而让这门为各门科学提供思维工具的理论学科也成为一门科学分支的时候了。不错,维特根斯坦虽然主张逻辑命题属于“无条件真”,却不认为“逻辑哲学”也是一门科学;可是,按照他自己阐发的有关见解,他在这个问题上不过是又制造了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而已:倘若作为世界图像的“命题”是一种“事实”(2.141)、“命题记号是一种事实”(3.14),倘若人们对于所谓的逻辑命题也应当做出“正确的解释”(6.112),逻辑学为什么就不能通过如实描述合乎逻辑之明的实然性一面(也就是如实揭示命题这类特殊事实都会遵循的逻辑法则),成为一门具有他指认的“真理性”价值、因此有资格与其他科学并肩而立的科学分支呢?换言之,如果说其他科学的首要使命在于揭示其他事实的本来面目,逻辑科学的首要使命则在于揭示命题这类特殊事实的本来面目。就此而言,在把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清晰区分开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两者之间在交织缠绕中形成的互动关联,就不仅仅涉及到逻辑学中某些核心术语的变更替换了。毋宁说,这种探究的更重大意义在于:祛除认知理性精神的异化悖论在逻辑学中的隐含留存和神秘魅惑,让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各门科学能够更充分地运用合乎逻辑之明这个有效的思维工具或“脚手架”,最终获得合乎各种事实(包括命题这类特殊事实)之真的清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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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江苏海洋大学学报》2021第1期,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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