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将“三纲”与“五常”联系起来并提的是儒学官方化之后出现的现象。这是一种“变形文化”,而不是“原形文化”。事实上,“三纲”既不是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的,也不是他的后继者孟子提出的,而是由汉代主张儒学官方化的董仲舒首倡,而后由东汉时期的官方会议文件《白虎通》正式提出的。“五常”首见于孟子的仁、义、礼、智“四性”[1]之说,后来又有人于“四性”之外补进“信”而成为“五性”之后形成的。由于“五性”被认为是普遍的、人人具有的,又是恒常不变的,因而被称之为“五常”。
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三纲”和“五常”的区别就更加明显。“三纲”是外在历史层面的社会政治伦理,以绝对服从为原则;“五常”则是人的内在德性,是人的价值、尊严之所在,具有强烈的人文精神。内在德性的外部实现,虽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但这是互相对待的、对等的,具有人格平等的意义。《白虎通》在确立“三纲”内容(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的同时,还提出“六纪”(指“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即六种人与人的关系,这显然也是单方面的。与此不同,孟子也提出五种“人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2],则是相互对待的。如父子之间,是一种亲情关系,孝是建立在亲情之上的,不是建立在等级关系之上的。君臣之“义”也是如此,其中包含着人格平等的意义,即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比如孟子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之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3]
君臣的地位是不能改变的,但君臣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由等级地位来衡量的。正因为如此,明朝的皇帝朱元璋在《孟子》中读到这句话时,感到很不舒服,便下令将这句话连同相关的内容从《孟子》中删除了。这件事就足以说明,孟子的“人伦观”并不是为专制制度作辩护的。
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家看来,人既是个体的人,又是社会的人;既是本相的人,又是社会角色,二者应该得到统一,但不能以后者代替前者。儒家最重视人的问题,但是,首先着眼于人的内在德性,认为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本质。至于社会的角色伦理,则是内在德性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德性具有个体性、独立性,不能简单地用角色来解释。角色是父子、君臣等关系中的人,而德性则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孔子所说的“匹夫不可夺志也”,孟子所说的“天民”、“大丈夫”,陆九渊所说的
“堂堂正正作个人”,都是指此而言的。人的内在德性就是“天爵”、“良贵”(孟子语),即人的自我价值。“五常”作为人的内在德性,则是人的价值所在。仁者爱人、爱物,义是正义、道义,礼是恭敬、辞让,智是辨别是非的能力,信是诚信。这些都是人的最基本的德性,而且与人的情感有关,却又具有普遍意义。人的社会角色是历史的、变化的,现代社会不再有君臣关系,其他关系也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其伦理关系也要进行调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仁义礼智信作为人的最重要的德性,则具有超越历史的恒久意义。
[1] 见《孟子·告子上》。
[2]《孟子·滕文公上》。
[3]《孟子·离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