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一份“审查意见”对本文提出了尖锐批评,其实是针对我的某些观点所发的议论。本不值得答复,但是为正视听,还是做一个简要说明。
“审查者”说,我在文中“有数处”不同意牟宗三先生对朱子的解释,这是由于我“随意挑选”朱子“散列文献”即《朱子语类》以证牟先生之非,却“忽略”牟先生对朱子参究中和问题的详细考察。这是一个不小的问题。但“审查者”何以断定《朱子语类》就是“散列文献”而不能代表朱子思想呢?又何以断定我是“随意挑选”这些文献呢?“审查者”又说,我依据《四书章句集注》解释朱子,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因为朱子关于“四书”的注释,“往往只是顺着圣人的文字而说,其实看不出自己的思想体系”。难道朱子用毕生精力所完成的《集注》就只是汉儒式的文字解说而没有自己的思想体系吗?“审查者”如此大胆地用几句话将朱子的重要著作《朱子语类》和《集注》的地位轻轻抹去,真是令人吃惊。他提出要我们依据“关键性文献与书信”去解释朱熹,什么是“关键性文献”?他是指朱子与张栻的通信与《仁说》。请问,难道只有这些文献才能代表朱子思想吗?牟先生就是只凭这些文献解释朱子吗?“审查者”又何以断定作者“忽略”了这些文献?要是读过这些文献而仍然不同意牟先生的解释呢?按照“审查者”的逻辑,只要读了这些文献,就只能同意牟先生的解释,否则,就是忽略了这些文献。这能说得通吗?
我的论文的题目是《朱熹是怎样注释“四书”的》,我依据的主要文献是《集注》(当然参考了其他文献),但“审查者”竟然提出:“朱子注释四书的文献是否仅集中在集注?”这真是一个奇怪的问题。注释“四书”的文献不是集中在《集注》,又集中在哪里?但“审查者”提出了自己的答案:在《朱子语类》14-61卷里。谁不知道这些卷是讨论“四书”的?但《朱子语类》毕竟是弟子们所记,而《集注》却是朱子自著,《朱子语类》虽然讨论到广泛而又细致的问题,但并不与《集注》相矛盾,《朱子语类》由弟子辑录而成,《集注》却是朱子自己修改定稿,注释“四书”的方法最终落在《集注》文本,这是不言而喻的。何况,“顺着圣人的文字而说”,正是一个解释的问题,为什么都是“顺着圣人文字说”,不同的解释者却有不同的解释?这正是我们要回答的。
与此相关,“审查者”提出作者写作的“问题意识”是有“问题”的。因为我在文章前言中说过,“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没有独立的‘方法论’,我所说的方法是从该书中抽绎出来的”。“审查者”针锋相对地提出,“儒者们真有其‘独立’之诠释方法论论述”,而且告诉我们,《朱子语类》7-14卷就是其“具体文献”。因此,“从《四书章句集注》入手,不算是特别有效的途径”。一看便知,《朱子语类》7-14卷是一般地讲“为学之方”、“读书法”及“知行”、“持守”、“力行”的,从小学到大学。这固然是方法,但能等同于“独立之诠释方法论”吗?“读书”等就是“诠释”吗?即便如此,也要运用到“四书”的具体注释之中,在这个过程中才有所谓解释方法的问题。难道我们能离开朱子对“四书”的注释,直接用《朱子语类》中的那些话作为其注释“四书”的方法吗?
“审查者”根据他的标准,判定论文中只有第一、三、六节算是比较具体的方法,其余的“不是方法”,而是接近“策路”或“态度”。我不知道“审查者”所说的“策路”、“态度”是指什么,与“方法”有何区别,但我知道,“拓展解释空间”、“转换解释向度”、“非建构的建构”都存在于解释的过程之中,并且是解释的手段,从中体现了解释者的“理解”,为什么不能从方法的角度去讲?这确是我从《集注》中“抽绎”出来的,不是从《朱子语类》中拿来的,也可以说是一种“再解释”,有我的理解在其中。实际上,并没有现成的“方法”,否则,还叫什么解释?离开语境的解释,只能是抽象的语言游戏。
“审查者”还对论文中的一些具体解释和表述提出了质疑,其中,特别对我提出朱子解释“乃若其情”为情感是一个“大胆突破”的看法很不以为然,特意举出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三种解释”(指朱子解为“情”,戴震、牟宗三、陈大齐解为“实”,俞樾解为“性”),然后断言:“当代学者支持的是后两者,多以为朱子错解。”且不说是否只有这三种解释,“当代学者”却是全称,不知这样说有何根据?至少应当“留意”一下近年来特别是郭店楚简出土后学者们的讨论。“审查者”批评我讨论某些议题时用“有人”、“很多”代替具体的学者人名,以致无法“查证”,这个批评我诚恳接受,以后当引起重视。但是,“审查者”为何也用“多”这样的词句甚至“学界”、“当代学者”这样的全称词呢?这就很令人费解了。
二
第二份“审查意见”提出了一些很具体很中肯的意见,我已吸收了其中的部分意见做了适当修改,有些属于商榷的问题,我也在注脚中做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