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是改革开放后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法律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同时也会固化既得利益,尤其是收入差异转化为生产要素后加剧了社会的分化和内卷,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共同富裕是新时代的重要命题。我国法律中蕴含着限制社会分化、支持共同富裕的法律资源。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规范具有代际约束力,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构成了国家与公民的一份公法契约,先富者有带动后富者的公法义务,这也对公民的私人财产权施加了外在限制。在分配制度中,除了要在二次分配中强调按劳分配原则外,还要在初次分配中突出劳动相对于资本的优越性,提升劳动的回报率。中国的收入差异处在更大的世界体系之中,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注意国际和国内两大视角。未来在追求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需要维持社会活力,努力实现国家、社会、个人的良性互动。
【关键字】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政法逻辑;新时代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决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调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因此“发展是硬道理”,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进而提升国家整体经济水平是发展的重要途径。四十多年的高速增长缔造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贫富分化、社会内卷越来越严重,在近些年的公共事件和社会讨论中相关话题也不断涌现。党的十九大明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未来国家的工作重心。中央文件中“共同富裕”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界定了共同富裕的含义:“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此后,“共同富裕”成为相关研究的热门话题,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已有不少研究。[1]相较之下,法学界的直接关注较少,但相关的讨论也有迹可循。
宪法学对中国特色宪制议题已有比较好的研究传统,较早的以国有财产权切入关注中国特色的财产法结构,如张翔教授从教义学的角度出发,试图打破左右之争的政治纠葛,从教义学分析的角度发掘私人财产的社会义务,以此化解其与国家利用之间的法律冲突。[2]近期有更多学者直接关注“八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议题,如韩大元教授对《宪法》总纲第1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含义的分析;[3]李忠夏教授通过分析“合理利用”的规范含义以解析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结构;[4]常安教授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研究深化了社会主义作为合众为一政治塑造机制的功能。[5]尤其是张翔教授在最近的研究中指出,共同富裕应该被理解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6]上述成果都为从公法角度研究共同富裕问题指明了方向:必须回到社会主义宪法传统之中,才能够对共同富裕进行具有学术增量的研究。
本文试图还原共同富裕问题的理论语境和历史维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发展的角度,揭示共同富裕条款的理论基础、内在张力、多层次的规范内涵及其实现机制。当然,对共同富裕的理解需要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乃至20世纪的整个现代化历程中,而不应仅仅从改革开放的历史中去解读。
二、社会主义奠定共同富裕的基石
共同富裕是当前学术讨论中的高频词汇。共同富裕的经典表述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表述在改革开放后兴起成为讨论共同富裕的标准表述。有学者进而认为,邓小平形成了关于共同富裕的完整理论——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7]其实,改革开放仅仅是探索了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对共同富裕的立场更加坚定,故不应该将共同富裕仅仅理解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分析改革开放后的“先富带后富”路径时,不能将之理解为对前三十年理想目标的否定,而应该理解为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式方法上的改进和推动。邓小平揭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8]社会主义首先要发展生产力,这种发展要体现在能够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上,“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总不能叫社会主义。人民生活长期停止在很低的水平总不能叫社会主义。”[9]长期的贫穷状态也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如有研究发现通货膨胀、下岗和民众对“官倒”的愤慨是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问题的重要诱因;[10]改变贫穷的状态是改革开放的精神所在,借助各种方式发展经济恰恰是在维护社会主义——通过发展经济保证了国家的持续发展、避免国家由于经济落后被“开除球籍”,通过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而坚持社会主义。[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共同富裕的基调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对权利、平等的理解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借助对财产权和个人自由的保护,推动人们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其法律体系侧重于保护形式平等,但是对这套制度背后分配公平、经济分化等问题的关注较少。笔者曾在研究中发现,法律经济学所建立的经济学理论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石之上,以个人福利作为出发点而忽视了社会公平问题;能解决具体的成本—收益分析问题,却对宪制框架,尤其对反思西方个人主义经济理论兴趣不大,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相区别。[12]马克思主义理论将社会经济层面的差异引入到分析之中: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抽象层面上的,而是由具体的社会经济层面决定的,每个人由于自己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可以享受的权利也不同。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权利,必须要在经济上解决彼此的分化;这种平等需要消灭财产的私人占有,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否则法律、权利只会沦为被奉为法律的这个阶级的意志而已。[13]
经典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应该做到真正的平等,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因此理论上社会主义应该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最先实现。但是社会主义在成为现实的时候,恰恰有一个历史的错位——落后国家由于时势的造就反而率先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因此要经历漫长的“补课”,不断推进经济建设的进程,完全意义上的经济平等需要等到最后的共产主义阶段才有可能实现。[14]以经济发展为例就必须要考虑实行符合经济条件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列宁认为从小生产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国家,必须要利用国家资本主义作为中间环节,以此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而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保障下,这些措施并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国家性质。[15]
落后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社会主义的区分敌我主要体现在政治身份层面。20世纪的社会革命理论认为实质平等是核心所在,借助对底层的解放和政治动员,中国完成了社会结构的重组和对新人的塑造;动员群众仅仅是中国革命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新式教育,实现人民当家作主。[1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对工人、农民的身份识别背后,蕴含着政治识别的逻辑,即在经济上的同质化取消了物质激励之后,借助政治的方式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进而实现对社会主义新人的塑造。这种政治技艺包含着对立统一的双重逻辑:一方面,在政治上区分敌我,划分阶级和阶层,以此实现无产阶级价值观的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上采取同质化措施,追求社会成员经济上的平等。政治上区分与经济上同质并存,共同塑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框架和宪法结构。[17]
政治地位分殊并不会导致太大的经济差异,而且政治区分所导致的身份之别随时可以发生转化,如借助社会主义机制将资本家、地主都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之后,他们也就享有同等的权利。国家在经过三大改造消除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后,不再允许基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差别,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得以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为后来的共同富裕政策奠定了基础。“五四宪法”第10条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并在第90条对公民的住宅作出特殊保护。[18]但是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101条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关于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相关规定;[19]且第13、14条确认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利用私人财产,不可因使用私有财产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十年的实质平等之诉求和制度,为后面改革开放的政策调整奠定了基础。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正是因为中国并未像苏联、东欧这些社会主义国家那样建立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是在发动底层群众的过程中将经济发展权下放给地方——发动基层群众正是中国革命胜利的重要保障,在国有经济之外培育了有一定潜力的中央计划之外的经济,典型的如改革开放后充满活力的乡镇企业其实来自“大跃进”时期的“社队企业”。“邓小平改革的地方分权道路,只有在毛泽东已经造成的中国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高度地方分权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邓小平时代的地方分权化实际是毛泽东时代地方分权化的延续。”[20]官方对改革开放前后的关系也有了明确判断。[21]就本文所关注的共同富裕问题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十年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深入人心,中国人今天具有强烈的平等理念,很大程度上就来自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建设,这种追求实质平等和正义的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分化背景下格外强劲。[22]
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人也并没有完全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而且经济上的绝对公平也不见得就是先进的。改革开放后,抛弃完全的经济均质化立场,通过物质鼓励释放广大群众的生产热情势在必行,这也是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23]
(二)改革开放探索共同富裕的路径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否则社会主义有什么优越性呢?”[24]20世纪70年代末落后的现实要求国家将发展经济实现赶超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上面。”[25]1978年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已经提出将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当时大家普遍认识到国家的落后状态,在很多官方文件和表述中都将“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作为改革最朴素、最直接的动因。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邓小平提出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26]不管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是“猫论”,以及后来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其实都是将改革开放精神与致富奔小康结合起来。“小康社会”虽然还不是社会主义,但在小平同志的论述中已经是非常值得期待的理想。“所谓小康社会,就是虽不富裕,但日子普遍好过。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27]由此我们也可能会发现,改革开放的精神气质与此前有着明显的不同,如何理解这种不同?这是否意味着对前三十年社会主义探索的改变?
改革开放后,我们发现了社会主义“新人”的一些具体的切实的需求,比如吃饭、休闲、消费、消极自由、隐私、美感、快感、享乐、财产、法律保护等等。为什么恰恰是在社会主义新中国里所培养出来的青年工人和知识分子,最早在日常生活和身体政治领域中提到上述需求问题?张旭东教授认为,恰恰是革命解决了他们所有的关于高贵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建立起来之后,围绕着财产、创造、人的自我改造,这一系列关于灵魂往高处走的框架确立之后,人们可以开始考虑一些基本生活层面的问题了;富裕问题成为国家的重要工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改革开放前后之间的联系——前三十年为后三十年提供了条件,后三十年丰富了前三十年的实现进路。[28]这种从高尚到低俗的转变并不一定意味着倒退,毕竟,政治本身就不仅仅是一种天上的理想,而是涉及每个人基本生活的地上的事业;物质激励所推动的人们日常劳作中蕴含着巨大的社会活力,是几十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进而支撑起大国崛起的最坚实基础,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赶超战略的社会基础。
在1982年4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彭真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专门提到社会主义应该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之上,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国家的工作重点就应该是经济建设,草案规定了“今后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要以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29]这种鼓励性的国家政策在我们熟悉的部门法立法、实践和理论中亦有体现。如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为了鼓励大家发展经济,通过引入行政诉讼的方式平衡企业与地方政策的关系,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进而鼓励企业家焕发创业和生产的积极性。[30]经济上的赶超任务需要在国家理论上得以证明,那就是1993年修宪时引入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述。
1993年修宪对《宪法》序言第七段后两句进行了修改,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修改包含了多层含义:第一,加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将“今后”改为明确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此为我们集中力量搞经济建设设立了理论前提和时间限定——因为我国是初级阶段,所以要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只要还是在初级阶段,就还得这样做;只有渡过这一阶段才有可能改变这一政策。1999年修宪时将这句话改为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一直保留到现在。第二,加上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的提法。也就是说,我们这样搞经济发展,不仅仅是实用主义的选择,而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的政策要一直坚持。“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在1999年修宪的时候进入到《宪法》序言第七段,成为国家根本任务。第三,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去掉了“高度”体现了实事求是,另一方面还加上了“富强”这一经济维度——第一位的。[31]
三、形式化法律下的社会内卷
改革开放时期将发展作为硬道理,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也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贫富分化,国家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邓小平对共同富裕格外重视,多次强调改革不能造成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32]有研究者发现改革开放后邓小平讲过20多次“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33]如何缓解、消除两极分化?不少观点认为应该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共同富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形式化法治更容易成为先富起来的人的保护机制,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阻碍共同富裕的推进。张文显教授也指出,实现共同富裕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革命,既需要法治助力和保障,反过来也会推动法治的变革与进步。[34]
(一)私权保护与社会分化
在法律形式主义逻辑下,每个公民都是同质化的当事人,法律应该对他们施加同等的保护,然而同等保护背后蕴含着对先富者的优待,这一点在当年美国形式主义法治兴起后体现得非常明显。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形式主义自1850年代兴起,到独立战争后七八十年间基本成型。法律形式主义是内战结束法律阶层兴起后,法律精英利益与新兴、强有力的商人利益汇合的结果,保守性的形式化法律最能维护既得利益。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对实质性目的的追求消失了,对形式和程序的关注复苏了;在各个领域中“法律都积极促进不利于社会最弱势群体的财富再分配”,而这种形式主义事实上加剧了不平等。[35]当然,这一形式主义的浪潮被包装为非政治性的、中立无私的普通法的智识体系,塑造出自身“法律推理像数学一样”的必然性的科学形象。正是在中立客观的理由下,传统上公法的再分配功能被质疑、被限定,进而公法与私法一道共同守卫形式主义的保守立场。这套法律、经济学理论发展到今天则演变为资本借助法律来统治,这也迫使西方法律人开始对此作出反思:从“法律与经济运动”回到“法律与政治经济”轨道上。[36]
回到中国语境,改革开放后中国借鉴了部分外国法律制度,难免与社会主义的基本诉求产生一定冲突。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阶段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劳动量分配,但这种按劳分配的“平等的权利”仍然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的权利’就是破坏平等,就是不公平。”[37]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将长期存在;[38]只有在进入共产主义阶段之后,才有可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每个人的劳动能力不同,即便劳动收入相同,但家庭状况不同,同等的收入也会导致生活状况的明显不同,而法律理论则以同质性的公民、当事人概念来统一界定,这种同质性预设下的形式化权利必然会带来现实中的实质不平等。[39]
不仅如此,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下降,而外资或私营企业的比重在提升,导致了分配中非按劳分配的部分在增多,由此也产生了较多的社会经济差异。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按劳分配一起归入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进一步强化,增加了非劳动因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性,使得先富起来人的财产成为资本、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边缘化。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十八大,十八大报告沿用的说法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直到十九大之后,按劳分配原则和精神才呈现复苏的态势。[40]也就是说,按劳分配所带有的自然差异,会随着市场经济中的马太效应而逐渐加大。
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受托对《宪法》修正案草案所作说明时指出,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41]也就是说,先富者可以将自己的收益投入到再生产之中,法律不仅保护人们的合法收入,而且保护先富者将这些收入资本化后所获得的收益,因此法律本身不仅会固化收入差异,还会加剧、放大收入差异——毕竟资本的收益率大大超过劳动本身的收益率,这不仅是二次分配问题,更是初次分配中的基础性问题。也就是说,国家的立法本身可能会加剧社会分化的趋势,可能会固化先富与后富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当时要提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其实,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除了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决定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是修宪的重要背景,宪法修改应当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然,对私有财产的具体保护还要落实到部门法上来,特别是民法所保护的私有产权。“经济改革的内在僵局之一来自社会主义的法律结构和混合生产方式的不兼容性,特别是同私有财产、产权的不兼容。”[42]在实体法中,我国民法学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19世纪想象”,试图以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私有财产权来构建民法体系,实现对私权至上的维护。[43]在程序法中,形式主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展为精致的程序主义,这对于有钱人显然是更为有利的,实证研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44]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提出以法治来保障共同富裕的建议,而是应该清楚,法治很有可能加剧了社会内卷;尽管很多人已经开始讨论共同富裕条款,但我们要注意共同富裕法律规范所蕴含的内在张力。
(二)避免社会逆向保护运动
经济史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扩张的过程中,如果国家法律无法为社会大众提供保障手段的话,那么必然会出现社会逆向的自我保护运动;在市场经济将所有要素卷入市场的同时,就会导致社会被侵蚀。[45]进入21世纪后,中国社会上出现的仇富现象、严重的中产阶级焦虑等,某种程度上都是对要素商品化、社会市场化的应激反应。甚至一度出现这样的社会局面:在弱者和强者的争议中,社会舆论无一例外支持弱者;在政府与公民的冲突中,社会舆论无一例外反对政府;新媒体时代放大了这种不信任,同情弱者不仅成为普遍的社会倾向,甚至逐渐发展为中国式的政治正确。[46]在司法过程中,但凡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如下岗工人等群体的案件,一律都会成为难办案件,必须要借助审委会的介入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7]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维稳体制的形成,法治实践中的社会综合治理也是为了回应这个问题:限制贫富分化所导致的社会逆向保护的烈度。从新千年开始,国家已经有意识地实现分配政策上的调整,以更好地助力共同富裕。这种转变从党和国家分配政策的调整中能够看出——逐步从改革开放之初侧重效率,转变为十八大后更为关注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在分配问题上,长期以来我们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克服平均主义一直是最重要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年的年均经济增长速度突破两位数,但是基尼系数也在不断上升,2000年突破警戒线。在此背景下,仅仅兼顾公平已经不够,所以十六大报告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48]十七大报告将公平正义作为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任务,进一步明确“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49]十八大报告延续这一说法,并提出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明确“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50]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共享发展理念,强调共同富裕的重要性。[51]十九大报告提出“鼓励勤劳守法致富”,并多次提及“共同富裕”。[52]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强调了“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并提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要求,提出支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53]实际上,国家在二十年前就已经关注到“先富带后富”与共同富裕问题,如在1999年所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21世纪以来的乡村振兴战略、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四、新时代推动共同富裕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宪法中所包含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条款,蕴含着实质公平的宪法资源,既能够回应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巩献田之问”,也能够在经典民法的私权至上与社会主义的实质公平之间架起沟通桥梁。[54]就本文所关注的共同富裕问题而言,在宪法中除了“社会主义”表述外还可以找到其他的资源,如《宪法》序言第七段所规定的“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通过这样表述将马列主义与中国实践结合起来,将中国20世纪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视为一个整体,尤其是将改革开放前后接续起来,从而将新中国所确定的实质平等诉求纳入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之中,成为保证共同富裕的重要宪法资源。
(一)共同富裕的法律资源
我们对宪法资源的理解,既要从宪法条文出发,分析共同富裕的宪法规范内涵,也要关注我国不成文宪法之中的重要资源。[55]我国不成文宪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代接一代的努力奋斗,从党的十四大开始党代会报告就采取了代际政治的表述模式,进而形成了“第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论述。[56]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提及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代际问题,如他在2018年五四青年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讲道:“坚持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续奋斗。我们的今天就是这样走过来的,我们的明天需要青年人接着奋斗下去,一代接着一代不断前进。”[57]在学术研究中,任何长时段的观察都会遇到代际问题,如美国宪法中的代际综合问题。[58]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连续整体,不同于西方选举政治下的朝令夕改、人走茶凉。在中国政治过程中,前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后来者有约束力。通过在《宪法》序言第七段中规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而有可能将这一政治上的代际问题转变为宪法解释问题。
前文已经阐述了“两个三十年”的观念,其实学术界有研究者已引申出了“两个六十年”的理论:无论是注重实质平等的前三十年,还是鼓励先富的后三十年,都是中国人探索国家道路的重要实践;因此,张旭东教授主张不以“三十年”作为分析视角,而是以“六十年”这种更为广阔分析视角、将五四运动纳入分析视角,在“两个六十年”的框架下将新中国史作为一个整体——既回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十年的问题,也将后三十年纳入整个的趋势之中。[59]《宪法》序言所规定的不同时期和领导集体的理论成果,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已经确立了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而改革开放仅仅是在不断清晰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从未改变追求实质公平与共同富裕的初心,这都对当前的共同富裕建设有着实践上的约束力。
目标与实现路径之间可能会存在短暂的冲突,共同富裕必定有先富,并用法律制度保护先富者的权利——形式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由此就需要去理解先富与后富的关系。为什么先富者有义务带动后富者?借助税收等方式对先富者施加更多义务是否违背形式平等?张翔教授从宪法条文的规范含义出发,解读出私人财产之上的公共负担。[60]实际上,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完整论述,构成了国家与人民之间附条件的公法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比较清晰的:一方面,国家会提供各种政策上的便利,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的这部分人还享受了国家“鼓励”的政策优待。另一方面,这种国家扶持下的发展除了遵纪守法、承担税费之外,更重要的是附带了一个条件:那就是“先富带后富”。[61]尽管在完整表述中“先富带后富”放在后面,但其实是一个前提条件,这也是汉语表达的惯例——重心在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才是改革开放的终极目标。[62]当部分人享受国家政策,发展起来之后,也就自然需要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这种义务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形成一定制约。
对共同富裕的法律资源的发掘,不仅要看到宪法层面所提供的正当性基础,还要从具体制度层面上摸索有助于构筑共同富裕大厦的制度实践。[63]张文显教授指出,需要通过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激励人民勤劳致富共享发展成果,贯彻新发展理念,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等手段助力共同富裕;[64]张翔教授在研究中除了诉诸宪法资源之外,还提出考虑到社会保障法、税法、民法上的调整。[65]如尽管通常认为民法更为关注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民法典》在第246-259条对国家所有权做了规范,其所规定的由国家所有的矿产、水流、海域、海岛、城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有相应的专门立法予以细化。正是我国法律对重要物资的国有之保护,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基础,也为夯实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无论是国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在当前推动共同富裕的新命题下,更需要关注的是分配领域的法治改革;提倡劳动精神、强化按劳分配,是破解收入差异过大、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切入点。[66]
(二)劳动精神与按劳分配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原则首先要体现在分配方式上。在官方的理解中,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少数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获得的收入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同时,按劳分配不会导致资本化,也不会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因为劳动者的天赋差别不大,而且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将会得到全方面的均等发展。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不会产生两极分化,“由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邓小平在1978年3月的文章《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中明确表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非资本主义性质的,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鼓励大家上进”,需要改变过去长期实行的以政治态度为标准的方法。“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67]改革开放后发展生产力之所以不会产生资产阶级,就是因为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成果是属于人民的。就是说,在我们的发展过程中不会产生资产阶级,因为我们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68]
如果说劳动收入差异不会太大,非劳动收入所产生的差异该如何对待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快速发展,与这些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也进入中国。尽管1994年《劳动法》将本来属于公有制企业分配原则的按劳分配,也扩展到公有制、集体、私有企业之中(第2条、第46条),试图借此完成对分配方式的调整,但是现实中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69]
对于国家允许的非劳动收入,江泽民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需的,可以搞活整个社会经济,但也不至于导致太大的贫富分化。“非劳动收入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机会是不均等的,与劳动收入的差距又容易拉大,因此党和政府在分配办法、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作了必要的限制,经营者只要遵纪守法,也难以暴富。”[70]也就是说,在按劳分配的大原则之下,不可能产生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但对于少数人的违法暴富行为应该坚决打击。推进共同富裕还要坚持按劳分配,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是按劳分配,主要不可能采取其他的分配方式,这是必须在理论上说清楚的;劳动背后的自然禀赋的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劳动收入的不平等基本上还是“温和的不平等”,而资本收入的不平等近乎“极端”。皮凯蒂发现,即便是被认为最平等的国家(如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财富不平等,都远超过工资最不平等国家(如2010年以来的美国)中的工资不平等,进而“世袭的中产阶级”成为20世纪发达国家财富分配的新特征。[71]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资本回报率远远超出了劳动回报率,先富者的财富固化为难以跨越的阶层天堑,这一点在中国也变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穷人该不该读博士、该不该做经济回报慢的学术工作都成为值得讨论的问题。中国的年轻人仅仅靠个人劳动难以在社会上立足,特别是大城市,城市买房需要掏空“六个钱包”;农村高额彩礼考验男方家长的经济实力,最终展现出阶层竞争的实质,甚至推动“阶级内婚制”的死灰复燃。
当收入的差异被资本化,势必加剧贫富分化的程度,未来需要在制度上避免先富者的收入过渡资本化。此时,仅仅依靠法律或经济的手段已不够——在市场规律下,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带动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且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带动作用也存在差异;[72]而形式化的法律本身也不足以成为社会主义的保证,只有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才能承担这一职责,党治相较于法治更具适用性。[73]最近国家对教育资本化、房租市场资本化的治理就能够体现这一点。
按劳分配主要侧重于二次分配中的问题,诸如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如何协调?为了避免家庭多余收入涌入资本市场,推动共同富裕就不仅要关注在二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而且要在初次分配中加大劳动比重,避免二次分配中的劳动收入过度资本化,涌入到初次分配的环节之中。十八大提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调初次分配中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而在再分配环节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机制。共同富裕的关键是弘扬劳动精神,不仅要树立劳动光荣的理念——“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74]而且要避免资本回报率过高的问题,相关政策和法律需要将劳动者及其劳动放在创造财富的核心位置上,在初次分配中加大劳动的比重。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坚持按劳分配,才是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首要前提。
与此同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共同富裕不仅是国内问题,而且是一个国际问题。世界经济体系对我们的分配问题产生两个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方面,中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在产业链底层,所获得的收益太低,不利于我们做大蛋糕;另一方面,更为隐秘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配方式也会影响中国的分配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以wto为代表的世界经济体系,而世界经济体系是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在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资本主义世界的社会经济分化问题部分也出现于中国社会,资本主义的财富分配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对等和分化,反过来影响了中国的财富分配。中国的市场经济所导致的社会分化问题,受到了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影响。在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下,资本在全球扩展的同时也会将自己的生产方式、分配制度传播到其他地方,如全球薪酬(global pay)必然会将非按劳分配因素引入中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的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遭到了市场经济和全球竞争环境的猛烈侵蚀”“只要中国社会主义改革所处的全球环境是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只要中国经济被看成是全球资本主义无情竞争中的又一个竞争者,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结构就会受到发达资本主义经济标准走向的多元决定”。[75]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追求共同富裕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国内议题,这要求我们在设计共同富裕相关法律、制度时,必须要将国际国内两个层次同时考虑进来。
五、结论与讨论
破解社会分化和阶层固化势必会侵蚀形式主义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共同富裕问题而言,强调共同富裕、强调先富者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义务,是否会损害社会的活力?如何在维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保持社会的活力与稳定、维护个人的财产权之间寻求微妙平衡?在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平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能走向极端。2021年7月,浙江省委书记特别强调:“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更不是均贫富、杀富济贫”。[76]当然,具体如何平衡?还需要不断研究,特别要与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实践结合起来。就法学研究而言,有两种研究进路可供选择,一种如张翔教授等人从宪法规范出发,试图超越左右之争寻求宪法文本基础上的最大共识,寻求共同富裕的规范资源;[77]另一种则是本文的探索,在规范的基础上更为重视制度的政治因素,特别是将社会主义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可能性,共同富裕本是社会主义的内在属性,这需要我们将中国的社会主义探索视为一个连续性的整体:中国已经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和“五四宪法”将实质平等融入国家的宪法基石,改革开放后所探索的先富带后富则丰富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式途径。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过程中,需要以法律的手段保护先富者的私有财产,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效率与发展才是硬道理;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日益严峻的社会分化现象,进而导致整个国家战略从效率优先转向更为注重公平。党的十九大以来,共同富裕一词频繁见诸官方文件和媒体头版,国家也已经采取了诸多手段大力解决教育内卷化、房屋市场资本化等难题,这也促使我们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性质议题。
这里需要回应的一个问题是,就共同富裕或社会平等问题而言,中国的社会分化问题较为突出,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德国等——的社会平等程度较高,这是否意味着可以有其他的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如德国的社会市场主义,即通过社会的市场主义兼容个人、市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的公平?[78]从结果上来看,德国的社会市场主义的确带来了较高的社会福利与社会平等;但是,各国的发展进路有其路径依赖性,中国与欧美国家探索现代化的历史语境不同。欧美强国从大航海时代开始就积极在外开拓殖民地,借助各种方式获取了国家现代化的第一桶金,从而进入到现代化之中。但欧美的“自生自发”的现代化模式无法被中国复制,正是因为这一国际背景逼迫着中国采取社会革命的方式建国——将学习苏俄视为现代化的不二法门,从国家和现代化建设的角度来说,中国形成了社会主义政法体制。[79]社会主义为我们解决现代化问题、实现民族富强选定了路径,这也是所有讨论必须尊重的前提条件;特别是今天所面临的形式化法律加剧社会内卷的现实,采取社会主义的方式实现共同富裕,就成为解决社会分化、贫富差距、内卷化等社会难题的关键所在,也成为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之道。
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1]王春光:《迈向共同富裕——农业农村现代化实践行动和路径的社会学思考》,《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2期,第29-45页。
[2]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100-119页。
[3]韩大元:《中国宪法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结构》,《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第5-26页。
[4]李忠夏:《“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结构:“合理利用”的规范内涵》,《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第86-105页。
[5]常安:《社会主义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1947-1965)》,《开放时代》2020年第1期,第111-132页。
[6]张翔:《“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第19-30页。
[7]龚云:《论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第46页。
[8]邓小平:《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1987年4月26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225页。
[9]邓小平:《社会主义首先要发展生产力(1980年4-5月)》,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页。
[10][美]傅高义:《邓小平时代》,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568-570页。
[11]张旭东:《文化政治与中国道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4-54页。
[12]邵六益:《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第11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8页。
[14]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五章。
[15]列宁:《列宁论新经济政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7-67页。
[16]蔡翔:《革命/叙述: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1949—196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77页。
[17]邵六益:《民法典编纂的政法叙事》,《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3期,第41-43页。
[18]张群:《住房权入宪的法史反思》,《法治研究》2010年第10期,第64页。
[19]直到2005年讨论《物权法》草案之时大家对私有财产是否用“神圣”二字表示仍有争议。参见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经济管理文摘》2006年第8期,第13-16页。
[20]甘阳:《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5页。
[21]习近平:《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载《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6页。
[22]甘阳:《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页。
[23]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4]邓小平:《我们干的事业是全新的事业(1987年10月13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5页。
[25]邓小平:《关于经济工作的几点意见(1979年10月4日)》,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页。
[26]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3页。
[28]张旭东:《文化政治与中国道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9-30页。
[29]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96-697页。
[30]邵六益:《行政诉讼重心转移及其政法逻辑》,《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第110-112页。
[3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52-855页。
[32]邓小平:《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1985年8月28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33]杨乘训:《“共同富裕”是根治深层次矛盾之本——重温邓小平“消除两极分化”的思想》,《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年第1期,第18页。
[34]张文显:《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第26页。
[35][美]霍维茨:《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谢鸿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391页。
[36]吴双:《法律、“资本的编码”与炼金术——评〈资本的编码:法律如何制造财富与不平等〉》,《东方学刊》2021年第2期,第114页。
[37]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
[38]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984年6月30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39]邵六益:《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第44页。
[40]李响:《“按劳分配”在中国:一个宪法概念的浮沉史》,《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第1210-1214页。
[4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01页。
[42]张旭东:《全球化与文化政治:90年代中国与20世纪的终结》,朱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页。
[43]邵六益:《中国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研究》,《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0年第12期,第14-15页。
[44]左卫民:《刑事辩护率:差异化及其经济因素分析》,《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184-187页。
[45][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20年版,第207-214页。
[46]胡玉鸿:《法律如何面对弱者》,《政法论丛》2021年第1期,第27页。
[47]邵六益:《审委会与合议庭:司法判决中的隐匿对话》,《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第726-727页。
[48]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求是》2002年第22期,第11页。
[49]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第1版。
[50]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1版。
[5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6年1月18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日,第2版。
[5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5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人民日报》2021年7月2日,第2版。
[54]邵六益:《民法典编纂的政法叙事》,《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5期,第48-49页。
[55]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第11-14页。
[56]强世功:《哲学与历史——从党的十九大报告解读“习近平时代”》,《开放时代》2018年第1期,第13-14页。
[57]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2日)》,《人民日报》2018年5月3日,第2版。
[58][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94页。
[59]张旭东:《文化政治与中国道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3-27页、第55-97页的“附录:两个‘六十年’座谈会整理稿”。
[60]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110页。
[61]这种对公法契约的理解并不鲜见,如强世功教授在研究中将香港基本法的起草理解为中央与香港人缔结社会契约,由此能够释放出超越法条的理论力量。参见强世功:《中国香港:政治与文化的视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244-249页。
[62]有个别学者从契约的角度理解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表述,如杨晓伟、刘小丽:《邓小平“共同富裕”观三题》,《天府新论》2011年第5期,第2页。
[63]笔者曾对近年来涉及“共同富裕”的中央和地方立法进行过初步的研究。参见邵六益:《立法过程中的政法互动——以“共同富裕”立法为例》,《法治社会》2022年第3期,第64页。
[64]张文显:《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第26页。
[65]张翔:《“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第29-30页。有学者从税法角度展开了具体研究,如何锦前:《共同富裕导向下税法收入分配规制》,《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2期,第1页。
[66]阎天:《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当代意涵》,《法学评论》2021年第6期,第52页。
[67]邓小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1978年3月28日)》,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68]邓小平:《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1987年8月29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5页。
[69]陈钊等:《行业间不平等:日益重要的城镇收入差距成因》,《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76页。
[70]江泽民:《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1989年6月16日)》,载《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71][法]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266页。
[72]覃成林、杨霞:《先富地区带动了其他地区共同富裕吗》,《中国工业经济》2017年第10期,第46页。
[73]陈明明:《双重逻辑交互作用中的党治与法治》,《学术月刊》2019年第1期,第69-71页。
[74]邵六益:《社会主义主人翁的政治塑造(1949—1956)》,《开放时代》2020年第5期,第95-96页。
[75]张旭东:《全球化与文化政治:90年代中国与20世纪的终结》,朱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37页。
[76]袁家军:《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日报》2021年7月19日,第1版。
[77]张翔:《“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第29-30页。
[78]朱民等主编:《社会市场经济:兼容个人、市场、社会和国家》,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序言第13-14页。
[79]邵六益:《政法体制的政治历史解读》,《东方学刊》2021年第2期,第47-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