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2022年8月27日,我在南开大学法学院第七届刑法公益暑期研讨班上作了题为“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与刑法研究”的主题讲座,本文系在这次讲座录音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我的学生左智鸣、钱日彤、马凯迪、崔傲松、徐嘉鹏等同学承担了录音稿的整理工作,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通过线上直播通道观看讲座的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对网络时代热点案件与刑法研究的一些粗浅看法。首先要感谢主持人隗佳老师和三位与谈人——马寅翔老师、王俊老师、姚培培老师——对本次讲座的大力支持。四位老师都是非常优秀的青年刑法学者。本来我对做好这场讲座没什么底气,现在有了四位老师的压阵,我稍微有了一点底气。我今天的报告没有很强的理论性和体系性,主要是向大家汇报我最近几年对刑法热点案件研究的一些观察和思考。我主要讲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第二部分是热点案件研究,第三部分是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研究。这三个部分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由大到小、层层递进的关系。
首先回答一个问题,什么叫“案例”?要理解“案例”,关键在于理解其中的“例”。按照我的理解,案例中的“例”,主要有两种意思。一是举例示意的意思。例如,“教学案例”中的“例”就是举例示意的意思。二是范例的意思。例如,“指导性案例”中的“例”就是范例的意思。当我们说某个案件是一个范例,显然不是说这个案件的案情可以成为范例,而是说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可以成为范例。第一种意义上的案例未必是真实发生了的,而第二种意义上的案例是真实的且一定进入了司法流程。在此基础上,我想区分“案例”与“案件”这两个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案件一定是真实发生了的(以此区别于第一种意义上的案例),但未必进入了司法流程(以此区别于第二种意义上的案例)。
目前,“热点案例”和“热点案件”这两种表述同时存在,但我更愿意使用“热点案件”这一表述。原因在于,热点案件的外延比热点案例更广。有些案件一经发生立即引起了社会关注,但没有进入司法流程。例如,2018年10月28日,在重庆发生了一起公交车坠江事件,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一个案件。在这辆公交车行驶之际,乘客刘某和公交车司机冉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二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车内15人全部遇难。这个案件发生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关注。这个案件对我们的刑法研究和刑事立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刑法后来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与这个案件有密切关系。但是,由于刘某和冉某都在事故中丧生,这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流程。所以本案无法被称为热点案例,但它毫无疑问属于热点案件。可见,热点案件的外延比热点案例更广。因而我更愿意使用“热点案件”这一说法。
一、案例(案件)
从大的方向上看,案例(案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学案例,二是真实案件。
(一)教学案例
首先来看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根据事先设置好的理论点编写出来的案例,它可能有事实原型,也可能没有。在德国刑法学上,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教学案例:张三想杀死李四,就在打雷下雨天劝李四去森林里散步,希望李四在散步的过程中被雷劈死。李四听从了张三的建议,并且果然在散步的过程中被雷劈死。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就是著名的“雷劈案”。德国教科书在讨论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问题时,绕不开这个案例。这个案例的结论大家也很熟悉,即张三不构成犯罪。以前的观点是否认张三有杀人的故意,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创设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因而直接否定了客观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雷劈案”源自德国,但我们也有自己原创的教学案例。青年男女在谈恋爱时,女青年经常会问自己的男朋友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和你母亲同时掉入河中,你只能救一个人,你会救谁?”2015年,张明楷老师把它编入了司法考试题目之中。这个案例考查的是不作为犯和义务冲突问题。毫无疑问,男青年对其母亲有救助义务。至于男青年对自己的女朋友有无救助义务,要看二人是否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如果二人只是普通的恋人关系,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共同体,比如说尚未订婚,那么男青年对自己的女朋友没有救助义务。此时男青年只能救他的母亲。如果二人已经订了婚,那么男青年对自己的女朋友有救助义务。与此同时,他对自己的母亲也有救助义务。此时就涉及义务冲突的问题,要看哪一个救助义务是更为强势的义务。一般认为,救女朋友的义务不会比救助母亲的义务更强势。所以,男青年如果选择救自己的母亲,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意义上的正确答案。不过,如果男青年直接以这个答案作答,可能很难得到他女朋友的认可。这便是情与法的矛盾之处。
通常情况下,一个教学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少,可能只有一两个知识点。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车浩的刑法题》中的案例便同时涉及很多个知识点。大家对《车浩的刑法题》的第一印象是,里面的案情非常丰富,很有趣。但实际上,设置丰富案情的目的,不是为了有趣,而是为了把多个知识点巧妙地串在一起。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答题的难度。因为,有待考查的知识点被隐藏在案情中,像埋了很多“雷”,需要同学们一个一个去挖。
教学案例通常被用于教学和测试。前面我们讲的张明楷老师出的司法考试题,就是一个用于测试的教学案例。那么,教学案例能不能在理论研究中发挥作用呢?其实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而已。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刑法学者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时,经常会设想出一些教学案例。例如,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后扬长而去,李四在被路人送往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这个案例就是学者们设想出来的。这种情形会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呢?应该说,完全有可能发生。我们觉得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就行,并不是只有等这个案件真实发生了才能对它进行研究。
(二)真实案件
第二类案例(案件)是真实案件。与教学案例相比,真实案件更为真实,也更为复杂。真实案件可以分为个案和类案,个案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指导案例、热点案件和普通案件。我在这里说的“指导案例”是广义的指导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10年,两高先后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宣告了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截至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累计发布了34批共计191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累计发布了33批共计188个指导性案例。除了这些正式的指导性案例外,有关部门还遴选、发布了大量的有一定权威性和参考价值的指导案例。这些指导案例主要刊载于《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刑事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五种刊物上。按理说,两高公报比前三个刊物更具权威性。但实际上,两高公报刊载的指导案例反而不如前三个刊物刊载的指导案例有影响力。原因在于,两高公报刊载的指导案例数量比较少,并且两高公报仅仅刊载指导案例本身,没有编写案例要旨,因而这些案例的参考价值到底体现在哪里不是非常明确。
那么,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它能不能取代司法解释?我认为,指导案例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无法取代司法解释。坦白地说,指导案例没有达到当初制度设计者所预想的那种效果。原因在于,基层法官的司法责任制限制了其创制规则的动力。在司法实践中,那些所谓判得比较好的案件,其实都是比较好地遵守了司法解释。把这些案件遴选出来作为指导性案例,其所生成的裁判要旨,无外乎是对相应的司法解释内容的重复确认,它没有办法创制新的规则。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还是有少数指导案例创制了新的规则,但大部分指导案例没有创制新的规则,因而其实际效果远不如预期。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指导案例是比较重视的,围绕着指导案例发表了很多学术论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臧进泉盗窃、诈骗案”涉及到财产犯罪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很多学者对这个指导案例作了研究并发表了相关的学术论文。我本人也参与了对这个指导案例的研究。除了学术论文以外,还有一些学术著作对指导案例做了专门的研究。根据我的观察,我国刑法学界第一部专门研究指导案例的学术著作,应是陈兴良老师独著的两卷本《判例刑法学》。它还有一个简化的教学版。这本专著开风气之先,既带动了国内刑法学界对指导案例的研究,也促进了国内法学院校的案例教学。
除了指导案例外,还有一类案件也很受关注,那就是热点案件。后面我会专门讲热点案件。有一些案件既不是指导案例,也不是热点案件,我把它们称为普通案件。以往普通案件不太受关注。但是,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案例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我们可以很便捷地从这些数据库中找到想要的案件。如此一来,这些普通案件也可以被用于研究之中,作为研究的一个支撑。不过,在理论研究中,普通案件一般只能起到辅助支撑的作用,很难成为研究的重心。
与个案相对的是类案。类案的研究又可以分为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在刑法学领域,对类案做实证研究,主要就是对某一类案件的法律文书(主要指判决书)做实证研究,以分析某个要素或者某些要素在定罪量刑中发挥了何种作用。在这个方面,最具影响力的学者无疑是北大法学院的白建军教授。白老师的研究不仅在很多具体的问题上深化了学界的认识,而且在研究范式上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引领带动了一批做实证研究的学者。另外,对类案也可以做规范研究。可能很多人会认为类案研究就是实证研究,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对类案也可以做规范研究。对类案做规范研究,一般是比较类案的异同,在此基础上做类型化的规范分析。比如说,在很多侵犯财产的案件中,行为人的手段既有窃取的成分,也有骗取的成分。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这类案件做规范分析。这种研究属于类案的规范研究。
二、热点案件研究
接下来我重点讲一下热点案件。我先讲一下热点案件的分类,然后讲一下热点案件的研究。
(一)热点案件的分类
要深入了解热点案件,需要对热点案件做一个分类。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类。
1.被哪个群体热议
第一分类角度是,热点案件被哪个群体热议。这里主要区分两个群体,一是普通百姓,二是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律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按照这个分类角度,我们可以把热点案件分为三类,一是仅被普通百姓热议的热点案件,二是仅被法律界热议的热点案件,三是同时被普通百姓和法律界热议的热点案件。
第一类,仅被普通百姓热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杭州保姆纵火案、白银连环杀人案,等等。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在2017年6月,纵火者莫焕晶已经于2018年9月被执行死刑了。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是因为它的案情。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一家五口人除了男主人因当时不在家而幸免于难之外,其余四人(女主人和三个孩子)都被烧死了。这个结果可以说是非常惨痛的。另外,纵火者莫焕晶与被害人是保姆与雇主的关系,而且据报道,平日里雇主对莫焕晶非常好。因而这个案件被很多人称为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这个案件虽然引起了很多普通百姓的关注,但是在法律界并没有引起太多的讨论。因为,这个案件无论是在事实认定上还是在法律定性上都没有太大的争议。白银连环杀人案也属于这类热点案件。这个案件前后持续了很多年。在没有破案时,它就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因为,与普通杀人案相比,连环杀人案更让人感到不安。多年后,白银连环杀人案终于破案了,凶手最终伏法,结果大快人心,很多媒体对这个案件作了详细报道。但这个案件也没有在法律界引起太多讨论。
第二类,仅被法律界热议的热点案件。这类案件包括辽宁鞍山奸淫幼女案、余金平案,等等。很多年前,在辽宁鞍山发生了一起奸淫幼女案。这个案件的被害人是一个12岁的女孩。她比同龄人发育要早一些,身高1.68米,体重一百多斤。她平时喜欢在网上聊天,qq网名叫“疯女人”。她在网上认识了七名男青年,并先后与这七名男青年发生了性关系。我们知道,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涉嫌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所以,这个案件被检察机关起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这个案件有一个问题:七名男青年都表示自己不知道这个网名为“疯女人”的女孩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奸淫幼女的故意。鞍山市中院拿不准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便把这个案件请示到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也拿不准,最后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没法继续向上请示,只能自己拿主意,便出台了一个批复,批复的内容是:“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从法教义学的基本逻辑来看,只要查明涉案男子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就可以肯定他们缺乏奸淫幼女的故意。不管情节和后果如何,他们都不会构成强奸罪。这样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在措词上是非常保守的。不过,刑法学界整体上还是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然而,这个司法解释引起了法理专业的苏力老师的强烈反对。苏力老师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严重不利。为此,他专门写了一篇论文来批评这个司法解释。与之针锋相对,陈兴良老师也专门写了一篇论文替这个司法解释辩护。除了陈兴良老师站出来发声之外,还有很多刑法学者也站出来发声,以致这场争论最后演变成苏力老师单挑整个刑法学界。这个案件当年在法律界热度很高,但是它并没有引起普通百姓的关注。
余金平案也属于仅在法律界被热议的热点案件。这个案件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可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和检察院相互较劲,“打”得不可开交。一审检察院基于余金平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一审法院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通常情况下,在审理那些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刑事案件时,法院会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照单全收。然而,在余金平案中,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是对余金平判处了一个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要重的刑期——有期徒刑两年。这就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些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刑事案件的量刑权到底在谁的手里?是在法院手里,还是在检察院手里?法院和检察院都认为量刑权在自己的手里。所以,一审判决后,余金平上诉,一审检察院也提起抗诉。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的检察院抗诉都是求重判,而本案中一审检察院抗诉却是求轻判。也就是说,余金平的上诉和一审检察院的抗诉在诉求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令人惊讶的是,二审法院一点都不保守,没有按套路出牌,既没有维持原判,也没有采纳一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是进一步加重量刑,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余金平案的二审改判又带来了新的争议点——它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除了这些程序法上的问题外,在实体法上,余金平案也涉及到如何理解自首、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等问题。因此,余金平案引起了法律界尤其是刑事法律界的激烈争论。后来,北京市高院撤销余金平案的原生效判决,将它发回一审法院再审。一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两年,一审法院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两年。不难发现,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相互妥协的结果,双方各让了一步。在我看来,余金平案是一个足以载入中国司法史的重要案件。不过,普通百姓不知道也不关心这个案件。
第三类,同时被普通百姓和法律界热议的热点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于欢案、赵春华案、江歌案、丰县铁链女子案,等等。丰县铁链女子案曝光于2022年春节期间。这个案件刚曝光时,大家感到很震惊,一开始有点不敢相信。在法治国家、民主社会,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竟然会出现用铁链锁人的现象,令人难以置信。对于这个案件的发生,大家都感到非常痛心和愤懑。2022年春节期间,很多人都过得不开心,有两个原因。这个案件是其中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中国男足竟然踢不过越南。丰县铁链女子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不仅普通百姓非常关注这个案件,法律界人士也非常关注这个案件。学者们以这个案件为切入点,反思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现象。很多人心中都有这样一个疑问:我国刑法明明规定了相关的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等,为什么这些罪名无法有效规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现象?到底是我们的刑事立法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刑事司法出了问题,抑或二者兼而有之?丰县铁链女子案促使很多学者对上述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虽然大家的观点存在分歧,意见未臻一致,但这些研究毫无疑问会深化学界乃至全社会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最终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不断完善。
2.被热议的原因
第二个分类角度是,热点案件被热议的原因。按照这个分类角度,我们可以把热点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因案情吸引眼球而成为热点案件,第二类是因判决结果令人不满或出人意料而成为热点案件,第三类是同时因案情和判决结果而成为热点案件。
第一类,因案情吸引眼球而成为热点案件。这类案件包括药家鑫案、林森浩案、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等等。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为什么会吸引眼球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个案件涉及性侵。经验表明,与性侵有关的案件很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案件。这或许是因为,在我们社会中,性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二是这个案件涉及到“大厂”和普通员工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劳资关系。前些年,我们的劳资关系还是比较和谐的。那个时候以马云为代表的资本家的形象还是非常正面的,有很多网友亲切地将马云称为“马云爸爸”。但是,这几年我们的劳资关系开始变得复杂微妙起来。马云的一些言论,例如“996是福报”,在网上遭到了群嘲。在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中,实际上有两个犯罪嫌疑人,一是华联超市工作人员张某,二是女员工周某的上司王某文。很显然,相对于周某的性侵行为,大家对王某文的性侵行为更加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王某文与周某有上下级关系。另外,在这个案件曝光后,很多媒体对阿里等大厂的破冰文化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的内容非常吸引眼球,反过来又吸引了更多的人去关注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
第二类,因判决结果令人不满或者出人意料而成为热点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李昌奎案、赵春华案、余金平案,等等。李昌奎案是2009年发生在云南的一起强奸杀人案。李昌奎是云南省巧家县的一个农民,平日里在四川打工。有一天,他听说自己的哥哥李昌国和同村一个叫陈礼金的妇女因琐事发生纠纷,便从四川赶回云南老家。陈礼金有一个女儿叫王家飞,时年19岁。李昌奎以前向王家飞提过亲,但是被拒绝了。李昌奎回到村里,在路过王家飞的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到了王家飞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了争吵,继而相互殴打起来。随后,李昌奎在王廷金家院子内将王家飞掐晕,并对王家飞实施了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李昌奎用锄头猛击王家飞的头部致其倒地。紧接着,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两个被害人的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审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李昌奎死缓。对于二审改判的结果,被害人家属无法理解,不能接受。他们向云南省高院、云南省高检、云南省政法委申诉,继而向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材料,请求启动对本案的再审,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随后,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在腾讯网开通微博,传播案情,后又在各大论坛发帖,最终引发了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在这场舆论风暴中,网民一边倒地支持对李昌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对云南高院的二审改判大加挞伐,认为云南高院的改判是“悍然向中国法律挑衅”,怀疑云南高院存在徇私舞弊。李昌奎案之所以成为一个热点案件,主要是因为二审的判决结果令人不满。如果二审法院没有改判李昌奎死缓而是维持原判,被害人家属不会去各个论坛传播案情。即便被害人家属这么做了,也不会引起这么多的舆论关注。
赵春华案是2016年发生在天津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2016年8月至10月,一个叫赵春华的大妈在天津之眼摩天轮附近的一条街道上摆放气球射击摊。一天晚上,警察收了她的摊子,并将射击摊上的枪形物拿去作鉴定。鉴定结果表明,9支枪形物中有6支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为此,赵春华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春华案的一审判决被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摆放气球射击摊怎么会构成犯罪呢?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实际上,从全国范围来看,在赵春华案之前,已经有一些人因为摆放气球射击摊而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也就是说,赵春华案并不是第一起因摆放气球射击摊而被定罪的案件。那为何此前的有罪判决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呢?这是因为,此前的有罪判决基本上都判处了缓刑,被告人实际上不用坐牢。但是,赵春华案的一审没有判处缓刑,而是判了实刑。这个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批评。大家都觉得,一个大妈摆放气球射击摊能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而且,摆放气球射击摊是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行为。如果对每个气球射击摊都认真查一遍,很多枪形物都达到了枪支的认定标准,因而很多摆放气球射击摊的人都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实际上,像赵春华那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极个别人。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公正性也令人质疑。另外,赵春华所持有的枪形物之所以被鉴定为枪支,是因为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门槛很低。为此,很多人对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提出了批评。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二审法院对赵春华案进行了改判,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这样一来,赵春华就不用坐牢了。从专业的角度看,这个判决结果很难说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因为,赵春华实际上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故意。不过,从普通百姓的角度看,毕竟赵春华不用坐牢了,所以大家对二审改判的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
前面讲到的余金平案,也属于因判决结果而成为热点案件。不过,与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赵春华案的一审判决引起普遍的批评不同,余金平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并没有引起普遍的批评,而只是令检察机关和余金平不满。余金平案的判决结果与其说是令人不满,不如说是出人意料。
第三类,同时因案情和判决结果而成为热点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于欢案、江歌案,等等。于欢案是2016年发生在山东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最早被媒体称为“辱母案”。本案之所以被冠以这个名称,是因为在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前,被害人杜志浩对于欢的母亲实施了侮辱行为。辱母情节的存在,使得于欢案有别于一般的正当防卫案件,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另外,于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也令人不满。一审法院彻底否定了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实际上,这个判决结果是以往司法逻辑的正常体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这么判的。很多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基本上都被法院否定了防卫性质,即便侥幸被法院认可了具有防卫性质,也很容易被法院认为构成防卫过当。为此,陈兴良老师将我国刑法第20条称为僵尸条款。这个评价非常形象,也非常准确。所以,对于刑法专业人士来说,于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完全在意料之中,尽管这个判决结果从专业角度来看肯定是有问题的。而普通百姓完全不接受这个判决结果。很多人把自己代入到于欢的位置上,发出质问,如果我们不能保护自己的母亲,又怎么能指望我们去保护祖国母亲?这个质问非常有力度,振聋发聩。与此同时,刑法学者们也对于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了批评。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山东指导案件的办理,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实际上,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理论上还有比较大的争议。很多学者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没有过当。我也持这种观点。如果采用这种观点,就会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仍然不能令人完全满意。但二审法院毕竟承认了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比一审判决有进步,这是值得肯定的。在于欢案发生后的几年里,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例如河北涞源反杀案、昆山龙哥被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得正当防卫制度在那几年始终是全体国民非常关心的话题,也使得正当防卫在那几年成为刑法学界最热门的研究主题。学界的研究深化了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取得了很多共识。在吸收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2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于欢案迸发出了非常大的能量,撬动了整个正当防卫制度。
江歌案也是同时因案情和判决结果而成为热点案件。江歌案的案情之所以吸引眼球,是因为被害人江歌“好人没好报”。江歌与刘暖曦是好友关系。在刘暖曦与男友陈世峰分手因而居无住所之际,江歌向刘暖曦提供帮助,让刘暖曦住进自己租住的公寓中,并且帮刘暖曦摆脱陈世峰的纠缠。然而,在陈世峰酒后携刀堵在江刘二人所住的公寓过道时,刘暖曦冲进公寓房间内并立即把门关上,让身后的江歌无法进入房间。陈世峰也被堵在门外,无法进入,便转移了侵害对象,用刀连续多次捅刺江歌,致其死亡。在这个案件中,直接杀人者是陈世峰,而非刘暖曦。但是,受到社会谴责最多的,反而不是陈世峰,而是刘暖曦。这是因为,刘暖曦是向江歌求助的人,最后却置江歌的安危于不顾,让江歌毙命于陈世峰之手,令人寒心。不过,在民事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这个案件在学界并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学者对这个案件做了研究。这主要是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将道德的因素融合了进去,颇有新意。
3.被热议的起始时点
第三个分类的角度是,被热议的起始时点。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案件一发生便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类案件包括药家鑫案、林森浩案、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等等。这些案件后来都进入了司法流程。其中,药家鑫、林森浩都被法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在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中,周某的上司王某文受到了行政处罚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而张某则被法院判决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第二种情况是,案件发生时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直到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才引起广泛的关注。这类案件包括李昌奎案、余金平案、于欢案、赵春华案,等等。这类案件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引起广泛关注,往往源于判决结果令人不满。但其中有些案件在案情上也有吸引眼球之处,例如于欢案。只不过,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这些案件没有被媒体曝光,因而不为人所知。之所以要对热点案件被热议的起始时点作一个区分,是因为前一类案件的判决结果自始受到了舆论的影响,而后一类案件曝光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不可否认,舆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审理命案时,舆论会直接影响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难料想,假如李昌奎案在案发之初就引起了社会关注,那么二审法院不可能改判李昌奎死缓;反之,假如林森浩案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没有引起社会关注,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不会判处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就是我对热点案件的三种分类。这三种分类之间实际上有一些内在的关联。例如,一个热点案件被普通百姓热议,既有可能是案情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判决结果的原因;但一个热点案件被法律界人士热议,往往与判决结果有关。又如,判决结果出来后引起关注的热点案件,既有可能是因为判决结果而成为热点案件,也有可能是因为案情而成为热点案件;但案件一发生便引起关注的热点案件,只可能是因为案情而成为热点案件。这三种分类可能并不全面,可能还能找到新的分类角度,但我目前能想到的就是这三种分类。
(二)热点案件的研究
接下来我来讲一下热点案件的研究。我主要谈两个问题,一是热点案件的研究视角,二是热点案件的研究价值。
1.研究视角
从大的方向来看,热点案件的研究主要有两个研究角度:一是社科法学角度的研究,二是法教义学角度的研究。近些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进行了较为激烈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社科法学者主“攻”,法教义学者主“守”。社科法学者的“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批评法教义学;二是用社科法学的方法对热点案件展开研究,以证明在解决疑难案件时,社科法学比法教义学更具优势。由此可以看出,热点案件研究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重要战场。时至今日,理论上普遍承认,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和主流形态。在热点案件研究中,法教义学同样要发挥主导性的作用。那么,如何看待社科法学在热点案件研究中的作用呢?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不同的研究层面来加以分析。
社科法学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从实然层面对某个热点案件的司法过程进行观察描述,并在这个基础上做因果分析,主要解决“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二是从应然层面对某个热点案件应该怎样处理进行分析,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可以肯定,实然层面的社科法学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这种视角的研究与法教义学的研究互为补充,不会构成竞争关系。实际上,部门法学者也可以用社科法学的方法从实然层面研究热点案件。我在研究李昌奎案时就做过这种尝试。通过分析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和再审判回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我发现,法院在决定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时,实际上有两套不同的标准。适用不同的标准,得出的结论很有可能截然不同。而到底适用哪一套标准,又与案件是否曝光、是否引起舆论关注有关。我认为,这个研究能够加深我们对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有一定的价值。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应然层面的研究中,如何看待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需要明确指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并不是实然研究与应然研究的关系。法教义学确实只做应然研究,但是社科法学并没有将自己局限于实然研究层面。正是因此,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才会形成竞争关系。换言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是在应然层面的研究中展开的。应然层面的研究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论的研究和解释论的研究。社科法学不同于法教义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不受规范的羁绊,或者说它不仅会考虑规范内的因素,而且还会考虑规范外的因素。基于这一点,有学者会认为,社科法学只适合做立法论的研究,而法教义学只适合做解释论的研究。我认为,这种看法也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在做解释论研究时,社科法学同样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例如,在刑法条文和刑法理论中,有不少概念在理解时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而社科法学有时可以为这些观点之争提供新颖的论证角度。不过,社科法学若要在解释论研究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依托规范、遵守规范,而不能抛开规范、违反规范。我认为,社科法学有知识、方法、立场三个不同的维度。在解释论的研究中,社科法学的知识和方法有发挥作用的余地,但是社科法学的立场——将实证法规范视为评价的对象而非遵守的对象——则应当予以摒弃。运用社科法学从应然层面研究热点案件,同样也是如此。
例如,苏力老师对药家鑫案的研究,是运用社科法学从应然层面研究热点案件的一个典型例子。药家鑫案是2010年发生在陕西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的大学生。2010年10月20日晚,药家鑫驾驶一辆小轿车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查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便拿出其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随后药家鑫驾车逃离,在路上又撞伤两个行人。药家鑫案发生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既与药家鑫的杀人手段残忍、杀人动机令人费解有关,也与药家鑫的大学生身份有关。但这个案件在刑法学界并没有引起太多讨论。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故意杀人案,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问题。唯一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是否要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会紧扣刑法第48条对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探讨该如何理解这个条文的内容以及本案是否符合这个条文的规定。而苏力老师另辟蹊径,以药家鑫是家中独子为由反对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指出,如果判处药家鑫死刑,那意味着药家鑫的父母“断子绝孙”,这对他们来说是极为残酷的。从个案的角度来说,苏力老师的观点并非毫无道理。但问题是,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死刑适用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些条件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为独生子的因素。如果在决定是否判被告人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在既有的法律规定之外还额外考虑被告人是否为独生子的问题,会引起一系列的后果。从报应的角度看,作为独生子的杀人者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作为非独生子的杀人者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显然有违刑法的平等和公正。而从预防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不利于预防独生子去杀人。所以,在决定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时,不应当考虑其是否为独生子的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苏力老师的上述研究结论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他试图用社科法学的立场去解决解释论的问题。
在近二十年的热点案件研究中,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经历了此消彼长的过程。十几年前,对热点案件的研究主要是由社科法学者完成的。虽然法教义学者也研究热点案件,但无论是在研究成果的数量上还是在影响力上,都不如社科法学者。但是,这种局面在近些年已经扭转过来了。最近这些年,社科法学者研究热点案件越来越少了,热点案件研究的任务主要由法教义学者来完成。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法教义学不断发展,热点案件研究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越来越高。以往社科法学者在研究热点案件时,往往是凭借着朴素的法感情,用价值判断和一般性的法理去处理部门法中的专业问题。随着法教义学不断发展,各个部门法的专业槽不断加深,这种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以后,社科法学者如果没有深入掌握相关的部门法知识,恐怕很难对热点案件做出有深度的研究。
2.研究价值
我认为,热点案件研究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点。
第一是促进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来说,案例教学主要是讲解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我们老师自己编写的,一般来说涉及的知识点会比较少,案情也会相对枯燥一些。而热点案件是真实发生的案件,要么案情吸引人,要么判决结果令人不满或有新意,比教学案例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所以,在课堂上讲解热点案件,会比讲解教学案例效果更好。我自己有这个体会。我在给学生上课时,会结合课程内容对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件进行讨论和讲解。这些讨论和讲解受到学生的欢迎,而且也能够进一步启发我的思考,从而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
第二是促进理论研究。热点案件,尤其是受到学界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有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点。比如,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发生后,大家都很关心对打人者该如何定罪量刑。按照一般的理解,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定寻衅滋事罪,最高也只能判五年有期徒刑。可是,大家都认为,对于本案中的打人者尤其是其中的首要分子来说,五年有期徒刑太轻了,难以罚当其罪。那么,怎样通过解释论的方法来获得一个相对妥当的量刑呢?这就是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向我们提出来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处理故意重伤的未遂,以及如何理解聚众斗殴罪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并不是全新的问题,学界以往也讨论这些问题。只不过,在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发生后,这些问题的实践价值进一步凸显出来了,引起了学界的更多关注。再比如,于欢案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具体又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有没有防卫性质,二是如何判断一个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这两个问题也不是新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没有被解决好。于欢案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后,学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去研究这两个问题,产出了很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可以说,在于欢案之后,整个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较之前明显上了好几个台阶,有质的变化。
除了进一步凸显传统问题的价值外,热点案件还有可能提出全新的问题。例如,江歌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问题。本案的直接杀人凶手是陈世峰,他在日本被判了20年监禁。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即便在外国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待其回国后,我们仍然可以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陈世峰回国以后,我们可以继续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问题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是20年,而陈世峰在日本被监禁的时间恰好就是20年。这意味着,如果他没有被提前释放,等他在日本服刑完毕然后被遣送回中国,这个案件的追诉期限就已经过了。虽然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但本案并不符合这两种情形。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问题确实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当然,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第4项的兜底性规定,本案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方式解决追诉期限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我国刑法第87条第4项的兜底性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特殊的个案,是一种例外。而在追诉期限的问题上,本案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代表一类案件,即行为人在外国服刑的刑期等于或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的案件。我认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类案件的追诉期限问题,最好还是通过立法的方法,在刑法第88条中增设一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江歌案发生前,这个问题从来没有被人注意到。提出了这个问题,是江歌案对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贡献。
第三是增进学科交流。从刑法专业的角度看,热点案件研究首先有助于促进刑法学内部不同研究范式之间的交流。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发生后,我写了一篇文章分析这个案件。我的同事、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张心向老师看了这篇文章后很兴奋,她认为我的分析思路是典型的法教义学分析思路,和她倡导的刑法社会学的分析思路有很大的差异。张心向老师提出,以这个案件为契机召开一个学术对话,以促进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社会学的沟通理解,我们俩一拍即合。为此,我们邀请了一些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召开了一场题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社会学的对话——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九人谈”的学术对话活动。今天讲座的与谈人之一马寅翔老师也参加了这场活动。这场活动举办得比较成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其次,热点案件研究也有助于促进各个部门法之间的交流。江歌案的民事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多位知名的民法学者对这个案件作了评论,但刑法学界对这个案件关注得比较少。这是因为,在很多人看来,刘暖曦侵犯江歌的生命权案是一个纯粹的侵权法案件。但是我认为,这个案件既属于侵权法案件,也属于刑法案件。所以,这个案件可以为民法学界和刑法学界的对话交流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契机。为此,我写了一篇文章,尝试从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分析刘暖曦的法律责任。这篇文章对民法学者的观点作了评述,而这篇文章后来又被民法学者引用评述了。这种跨部门法的交流对话是非常有益的。最后,热点案件研究有助于促进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流。丰县铁链女子案发生后,不仅刑法学者、宪法行政法学者等法律学者对这个案件非常关注,其他学科的学者例如社会学的学者也对这个案件非常关注。学者们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对这个案件展开评论分析,自发地促成了一次非常好的跨学科交流。正是因为有了丰县铁链女子案,不同学科的学者有了共同的话题和目标,这种跨学科的交流才得以形成。如果没有热点案件引出共同的话题和目标,跨学科的交流不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就算是有意识地加以组织,实际操作起来也会非常困难。
第四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这一点看起来很大很空洞,实则不然。热点案件研究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促进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良性互动。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处于“两张皮”的状态。很多人呼吁构建法律人共同体。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建构法律人共同体这一目标还比较遥远。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学者和法律实务人员的关注点不一样。让法律实务人员去看两三万字一篇的论文,他们没有时间精力,也没有兴趣。他们关心的是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而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一般会比较琐碎,研究这种问题难以写成有理论深度的论文,因而不能引起学者的兴趣。热点案件的优势在于,它既在学者的关注范围之内,也在法律实务人员的关注范围之内。热点案件发生后,学者会研究热点案件,发表评论意见,法律实务人员会关注学者的评论意见,有些还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在热点案件上,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会形成比较好的互动。我认为,热点案件研究或许可以给法律人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另一方面,促进法律界和普通国民的良性互动。热点案件可以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我们经常会搞一些普法宣传活动。如果普法宣传的内容是直接介绍某些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效果不会很好。因为,就算普通百姓能熟练地背诵某些法条,他们也很难明白这些法条的真正含义。借助热点案件进行普法,则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热点案件会引起普通百姓的关注,而热点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学者们对热点案件的评析能够帮助大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真正含义。例如,在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中,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文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但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最终只对他进行了治安处罚。可是,检察机关没有解释,为什么王某文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个处理结果让很多人感到疑惑。这个时候,法律界人士有义务对这个问题进行释疑解惑。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写了一篇文章分析为什么王某文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我的结论是,周某当时已处于因醉酒而神志不清的状态,因而她的同意没有效力,王某文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强制猥亵行为;但是,王某文误以为自己的猥亵行为得到了对方的同意,因而欠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故意,所以他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我不敢说我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但我的分析至少可以让读者对这个案件和强制猥亵罪有更加全面的理解。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鉴于热点案件在普法宣传中有特殊作用,司法机关对待热点案件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一般的案件时,往往只追求结论的妥当性,不会全面详细地阐释其结论是怎样得出来的。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热点案件时,除了要追求结论的妥当性外,还应当详细阐释这个结论是怎样得出来的,只有这样才能承担起借助热点案件进行普法释法的职责。
三、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研究
最后讲一下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研究。虽然对于到底什么是“网络时代”,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没有疑问的是,我们已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既会影响热点案件的生成,也会影响热点案件的研究。
(一)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生成
网络时代热点案件的生成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数量多。任何时代都会有热点案件。例如清末有四大奇案,包括“张汶祥刺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等等。民国时期有“施剑翘复仇案”。这些案件在当时都属于全国轰动的热点案件。不过,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前,每个时代的热点案件的数量都相对有限。而进入网络时代后,热点案件层出不穷,数量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代。我国现在每年甚至每月都会有热点案件发生,这是以往很难想象的。第二个特点是比热容低。比热容是物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比热容低,意味着升温快,降温也快。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降温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淡忘,二是出现另外一个热点案件,转移大家的注意力。例如,2021年年底,很多人非常关注“江歌案”。可是,2022年春节期间,媒体曝光了“丰县铁链女子案”,大家便把注意力转移到“丰县铁链女子案”上,也就不那么关注“江歌案”了。
为什么网络时代热点案件的生成会呈现出以上两个特点?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资讯传播快。进入网络时代之前,我们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来接受信息,资讯传播的速度相对慢,舆论热点的发酵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进入网络时代后,每个人不仅是资讯的接受者,而且还是资讯的传播者,还有可能是资讯的生产者。我们接受资讯和传播资讯的方式更加多元,资讯传播的速度更加迅捷,因而在热点案件曝光后,很快就能形成舆论热点。其二,视频传播较之于其他传播形式更具有感染力和冲击性。在网络时代,视频是资讯传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这种传播形式较之于文字或图片会有更强的感染力和冲击性。例如,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与拍录了这个案件完整经过的监控视频被传到网上有关。通过这个监控视频,我们能清晰地听到被害人被击打的声音和被害人的哀嚎声。这会给人一种强烈的代入感,仿佛我们也在案发现场,从而给我们带来强烈的冲击感。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个视频,我们只能看到目击者对这个案件发生过程的描述,或者只能看到公安机关发布的对这个案件的案情通报,看完后我们还会那么愤怒吗?恐怕是不会的。这就是视频带来的冲击力。其三,热点案件往往会滋生很多谣言。而谣言往往会比案件真相更夸张,更刺激国民的神经,所以也更能吸引眼球。热点案件所滋生的谣言会进一步吸引大家关注这个热点案件。
(二)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研究
网络时代给热点案件研究带来的最大变化体现在成果形式上。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前,热点案件研究的成果形式主要是期刊论文、学术著作、报纸评论,等等。在进入网络时代后,热点案件研究的成果形式更加多元,除了上述传统的形式外,还有一种新型的成果形式横空出世,那就是在微信公众号上以原创文章的形式进行网络发表。这种新型的成果形式给当下的热点案件研究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以公众号原创文章的形式发表热点案件研究成果,最有影响力的学者无疑是车浩老师。车浩老师在“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上累计发表了20余篇评析热点案件的文章,其中多篇文章的阅读量达到了“10万 ”。这些文章在学界和社会层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车浩老师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用生动有趣的语言揭示深刻的道理,既有开阔的理论视野,又有对生活事实的敏锐洞察力。我们在读这些文章时,经常会有一种恍然大悟、拍案叫绝的感觉。这些文章不仅适合法律专业人士读,也适用对法律感兴趣但没有任何基础的人读。在车浩老师的带动下,现在有很多学者在公众号上发表热点案件评析文章。我本人也在这个方面做了一点工作。我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这个工作。
相对于在期刊报纸上发表研究热点案件的文章,在公众号上发表研究热点案件的文章有很多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推送快,发表周期短。向公众号投稿研究热点案件的文章,可能一两天就能发出来。而如果是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更是随时都可以发表。这一点使得针对同一个热点案件的不同观点能够迅速形成交锋。例如,在丰县铁链女子案曝光后,围绕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否需要修改,车浩老师和罗翔老师之间有一场争论。这场争论就是以公众号原创文章的形式展开的。两位老师都在公众号上发表了原创文章。两篇文章针锋相对,引人瞩目,阅读量都达到了“10万 ”。正是因为借助了公众号原创文章的形式,车浩老师和罗翔老师很快就形成了令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非常瞩目的观点交锋。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前,学界有时也会围绕同一个热点案件展开争论,但是由于传统形式的发表速度比较慢,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形成观点交锋。第二,阅读量大,社会影响力大。在期刊报纸上发表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读者主要限于法律专业人士。与之相比,公众号上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有更加广泛的读者群,不仅包括法律专业人士,也包括普通国民。因此,与期刊报纸上的文章相比,公众号上的原创文章有更大社会影响力。第三,表达更加自由。在期刊报纸上发表文章,文字表达会比较严肃,有很多条条框框需要遵守。相对而言,公众号原创文章的表达更加自由与包容,允许乃至鼓励个性化的表达。第四,对作者身份没有严格限制。在期刊报纸上发表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对作者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作者主要是学者,也包括一部分法律实务人士。学生想要在期刊报纸上发表热点案件评析文章,难度很大。而在公众号上发表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对作者的身份没有什么限制。哪怕是本科生写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只要写得足够好,就有机会在公众号上发表。所以,相对于传统的期刊报纸,公众号能够给更多的人提供宝贵的发表机会。这有助于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热点案件的研究。第五,评论区的留言能够给作者反馈。公众号文章下方有一个评论区,读者可以在评论区自由发表自己对文章的评论意见。热点案件评析文章下面的评论区,往往会非常热闹。因为,对于同一个热点案件,不同的人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有时候在一篇热点案件评析文章的评论区中,我们既能读到对这篇文章予以肯定的留言,也能读到对这篇文章提出批评或质疑的留言,这都是非常正常的。通过这些留言,作者可以了解读者对这篇文章的真实评价。
发表在公众号上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对于写作有一些不同于期刊报纸文章的特殊要求。通过观察学习其他学者撰写的精彩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结合我自己写热点案件评析文章的一些粗浅体会,我认为,要写好在公众号上发表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可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表达上要通俗易懂。前面讲到,在公众号上发表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有广泛的读者群,既有内行读者,也有外行读者。为了照顾外行读者的阅读需求,公众号上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要写得通俗易懂,尽量少用专业术语。即便要用专业术语,也要解释清楚这些专业术语是什么意思,努力降低阅读门槛。第二,内容上要有一定的深度。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要写好在公众号上发表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最大的困难是要兼顾内行读者和外行读者的需求。我个人比较认同的一种做法是,在表达上就低不就高,以外行读者的需求为准;在内容上就高不就低,以内行读者的需求为准。公众号上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在内容上一定要有“门道”可看。例如,在评析一个热点案件时,我们需要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但如果整篇文章只是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那么不仅对内行读者没有什么吸引力,对外行读者也不会有太大的吸引力。所以,在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的基础上,还要做一定的理论分析,努力使自己的文章有独到的见解。第三,写作速度要快。因为如果写慢了,热点就过去了,关注度也会下降很多。第四,篇幅不宜过长。字数最好不要超过一万字,因为读者阅读公众号文章的耐心有限。
不过,在公众号上发表热点案件评析文章,也面临着一些质疑。其中有一些质疑是由热点案件研究引起的,与在哪里发表没有直接关系,还有一些质疑则是由在公众号上发表这一成果形式引起的。第一个可能的质疑是,仓促写就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建立在案件事实不确定的基础上。这的确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前面讲到,公众号上的热点案件评析文章,要求快速写作。可是,很多热点案件刚曝光时,案件事实还没有完全查清楚,很容易出现案情反转的情况。此时如果仓促写作,一旦案情出现了反转,那整篇文章就失去了意义,甚至还会有一定的误导性。如何克服这个难题呢?我认为,虽然公众号文章的写作求快,但还是要等到主要的案件事实基本确定以后才能动笔写。进入网络时代后,每当有热点案件发生,公安机关一般都会主动对热点案件的案情进行通报。热点案件评析文章的写作,可以以这个案情通报的内容为准。当然,不能说公安机关的通报内容一定完全符合案件事实,但我们的分析只能建立在假设该通报内容完全符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后面发现了新的案件事实,还可以做补充分析。当然,如果在公安机关通报案情之前,我们已经通过某种可靠的途径了解了案件发生的完整过程,就不必等到案情通报出来之后才开始写作。例如,在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发生后,我们可以通过观看监控视频了解案件发生的完整过程,此时就可以开始写作,不必等到案情通报出来之后再动笔。另外,如果某些关键性的案件事实虽然没有完全确定,但是无外乎是几种情况,那么可以对这几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讨论。还是以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为例,这个案件发生后,大家都关心打人者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而这个问题与被打者的受伤程度密切相关。可是,在这个案件刚发生时,被打者的受伤程度还没有做鉴定。如果要写文章分析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是否需要等到被打者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呢?我认为不需要,因为被打者的伤情无外乎是轻微伤、轻伤、重伤几种情形。在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可以对这几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讨论。
第二个可能的质疑是,热点案件评析文章会干扰司法机关对热点案件的审理。需要承认,热点案件评析文章确实有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因为,热点案件评析文章所表达的观点,属于舆论的一部分。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舆论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关对热点案件的审理。不仅终审判决前的热点案件的审理有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即便是终审判决后的热点案件,也有可能因舆论而进行再审改判。前者例如许霆案、于欢案、赵春华案,后者例如李昌奎案、余金平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现在的问题是,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是否属于负面的干扰?我认为不是。撰写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归根到底是在结合案件做法律解释。这种解释充其量只是学者的学理解释,它属于无权解释。无权解释要发挥作用,只能以理服人。如果某篇热点案件评析文章中的内容说服了承办案件的司法者,后者按照这篇文章中的观点进行处理,那么对于司法者而言,这篇文章是在提供帮助而不是干扰;如果某篇热点案件评析文章中的内容没有说服承办案件的司法者,后者完全可以对这篇文章置之不理。对于同一个热点案件,往往会有多名学者发表评析文章。如果不同学者的观点各不相同,这些评析文章便会相互消解对方原本可能会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承办案件的司法者可以在没有压力的环境下从多种不同的观点中选择采用自己认可的观点。如果不同学者的观点趋于一致,尤其是当学者们一致批评某个判决结果时,这些热点案件评析文章的确会给司法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这个时候,司法机关不应固执己见,而应认真听取学者们的批评意见,纠正此前不当的做法。要言之,热点案件评析文章有时的确会给司法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但这种压力是正面的而非负面的,它有助于引导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热点案件。
第三个可能的质疑是,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可能会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热点案件评析文章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影响,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影响司法机关对热点案件的处理来影响案件当事人;其二是成为舆论的一部分,甚至引导舆论的走向,从而影响案件当事人。第一种途径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本来就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当受到的法律保护。所以,这种途径对案件当事人产生的影响,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不会有任何问题。问题在于第二种途径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大小与热点案件评析文章本身的影响力有关。热点案件评析文章的阅读量越高,影响力越大,它就越有可能成为舆论中的重要声音,直至引导舆论的走向。而舆论不仅会给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也会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需要注意,严格来说,施加给司法机关的舆论压力和施加给案件当事人的舆论压力,有各自不同的问题源头。舆论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对法律问题的处理令人不满;而舆论给案件当事人带来压力,则主要是缘于案件事实本身。表面上看,热点案件评析文章主要旨在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它不太可能引导施加给案件当事人的舆论。但实际上,在分析热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之前,我们往往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一定的解读。这种解读包含了作者的主观理解,未必符合案件事实本身。如果某篇热点案件分析文章对案件事实作了不准确的解读,而这个解读结果被普通百姓普遍接受,那么它会误导舆论,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案件评析文章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解读时,一定要特别谨慎,有一分把握说一分话,不能盲目自信,更不能异想天开。
以上就是我报告的全部内容,主要谈了我对刑法热点案件研究的一些观察和思考,既没有理论深度,也缺乏体系性,甚至还有一些自吹自擂的成分。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尤其是三位与谈老师批评指正。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