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下半年,笔者因出版《中国生育革命纪实(1978-1991)》一书时,曾先后接受多家记者采访。笔者谈到,2020年,生育将不再限制,中国公民将进入自由生育阶段。遗憾的是,这个预测时间上晚了大半年。
2021年8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国家取消社会抚养费,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修改后的《计生法》公布,意味着中国实际上告别计划生育,中国公民进入自由生育阶段。理由如下:
一、取消社会抚养费
《计生法》原来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新修订的《计生法》删除了上述条款。
删除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是为了扫清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障碍。即使生育四孩、五孩,乃至更多孩子,已经没有社会抚养费这一障碍。
二、删除计划生育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计生法》,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处“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改变。修订后的《计生法》,大部分新增内容与此有关。即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例如,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增加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增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修订后的《计生法》公布,从限制生育,到积极鼓励,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改变,意味着中国实际上与推行半个世纪限制生育政策告别。有记者问,为什么不能够一步到位,彻底取消这个法律。笔者回答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修订后的《计生法》,符合中华文化基本精神。完全取消计划生育,这个弯转的太大了,且方向完全相反(180度)。社会对推行半个世纪的计划生育也有各种议论。一些议论的内容超出了政府心理承受能力。继续保留计划生育这一说法,是因为政府不想否定过去推行半个世纪的计划生育,更容易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接受,有利于更和谐过渡,也有维稳的考虑。
2021年8月2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布,意味着在中国大地上推行半个世纪的计划生育,实际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计划生育,这个全球只有在中国实行的对公民生育行为进行行政限制的政策,曾经给人们带来幸福(70年代实行的“晚稀少”政策),也给一些公民带来不愉快记忆并引发争议(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推行的以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政策,2015年以来推行的两孩生育政策)的政策告别历史舞台,说明转型中国巨大的历史变化,这个法的修订无疑提升了人民自由生育空间。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真正成为中国公民一种生活方式,其契合度进一步提升。
陈剑 ,人口学者,北京市人口研究所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