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理”与“情理”
值得指出的是,儒家的另一位重要人物荀子,不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论者,而是分离论者。荀子在讨论人性问题时,将好恶喜怒哀乐等自然情感看成是人性的基本内容,并由此断定人性是恶。他用以批评孟子“性善论”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用自然情感代替道德情感。他否定人有生而具有的道德情感。他认为,情感是生而具有的,但不是道德的,而是生物性的,如“好逸恶劳”、“好利恶害”之类,这才是人性的基础。荀子和孟子都用情感说明人性,这一点并无不同,但是着眼点不同,结论也不同,一个是“性善论”者,一个是“性恶论”者。因此,荀子被认为是“自然人性论者”,而孟子则被认为是“道德人性论者”。这里所说的“自然”,与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自然”意义有所不同,这里所说,正是当今人们接受西方思想之后所理解的“自然”。
在荀子学说中,人性既然是生物性的,当然没有什么理性可言;但荀子又是提倡理性的。他主张对人性进行改造,使之变为道德的,进行改造的依据不是别的,就是客观的理性原则。这理性原则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的,是“积”与“学”的结果,而且最终是由“圣人”制定的。就人的情感而言,荀子并不主张取消人的情感,而是提出“以理节情”、“以理制情”[1]的主张。这同西方柏拉图等人的思想倒是比较接近的,柏拉图认为,情感应当受理性的支配。
荀子所说的“理”,虽有多种含义,但最基本的含义是“社会伦理”,是“圣人”制定出来的社会规范,只是这样的规范,是建立在认识之上的,即通过认知理性建立起来的。因此,荀子很重视“心知”的作用。在荀子那里,理性与“知”相联系,而情感与欲相联系。而他所说的“知”,就其作为人的知性而言,确实是人性的重要方面。“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2]“凡以知”是指认识主体,“可以知”是指认识对象,认识主体作用于认识对象,就发生了认识。可见,他所理解的认识,是一种对象认识,通过这样的认识,可以得到“物理”,即事物的性质或规则。当荀子谈到“智”时,并不是指“仁义礼智”之“智”,而是一种客观知识,“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3]。“知”是知性,“智”是知识,这就是认识论上的所谓“符合论”。“以理制情”就是用认识论的理性原则指导人的情感生活,使之“合理化”。
荀子的这些思想看起来比较熟悉,也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因为它与现代常识比较接近。但在中国传统哲学中,荀子思想虽然很重要,却没有成为儒学的主流。宋明儒学讲“道统”,将荀子排除在外,这是可以理解的。
儒家的两位人物,孟子和荀子,在情感与理性的关系问题上,以至在人性等许多重要问题上,确实开出了两条不同的传统。孟子着眼于道德情感,而荀子着眼于自然情感;孟子主张情感与理性的统一,而荀子主张二者的对立,他们对“理性”的理解确有分歧。如果从伦理学的角度作一比较,那么,孟子代表的是“德性伦理”,而荀子代表的是“社会伦理”,而“德性伦理”是自孔子以来儒学伦理的主流。这里顺便提一句,将儒学伦理笼统地说成是“社会伦理”或“政治伦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
有趣的是,在荀子和孟子之前,子思在《中庸》中讨论了喜怒哀乐之情的问题①,并提出“未发”、“已发”的重要范畴,成为后儒特别是宋明儒家争论的焦点之一。宋以后,《中庸》成为“四书”之一,在儒家经典中居于很高地位。而“未发”、“已发”的问题作为《中庸》哲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便有情感与理性的关系问题。
《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则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喜怒哀乐无非是人的内在情感,当其未发之时,完全是内心世界的事情,如何是天下之“大本”?与天地万物又有何关系?当其已发时,无非是内在情感表现于外,成为现实的情感活动,如何又是天下之“达道”?所谓“中节”、“不中节”,究竟是什么意思?这里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首先,所谓“未发”、“已发”之“发”究竟是什么意思,显然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发动之义,二是显发、发现之义。牟宗三先生在他的大作《心体与性体》中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他明确反对第一种意思而采取第二种意思,这样一来,就将两种意思对立起来了。对立起来之后,牟先生便赋予第二种意思以本体论的意义,就是说,“未发”、“已发”不是时间中的关系,而是本体与其显现的关系;不仅如此,牟先生还赋予本体(即性体)以实体的意义,“未发”之体就是道德实体亦即宇宙实体。这样本体化、实体化的结果,所谓“未发”之体实际上与喜怒哀乐之情已没有什么关系,最多不过叫个名词即所谓“本情”罢了。“本情”也者,即本体之情,但本体之情已不再是情而是性了。这就是牟先生所说的“上提”,即把情感提升为本体存在,而这样的本体存在是“完全理性”的。
我们认为,“未发”、“已发”之发,显然是指喜怒哀乐而言的,喜怒哀乐显然是很具体的情感状态,也是心灵的存在状态,即使“未发”作显发、显现解,那么,“未发”之前也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存在状态,一旦显发出来,便是喜怒哀乐的情感活动。因此,显发与发动并不发生矛盾。发动是从心理上说,“未发”、“已发”是指人的心理状态及其活动而言的,离开心理现象,便无从谈论喜怒哀乐之“发”与“未发”的问题。显发可以从哲学上说,但儒家哲学从来没有离开心理现象而谈论纯粹“形而上”的哲学问题,《中庸》当然也不例外。
从哲学上说,喜怒哀乐“未发”之前,究竟是什么呢?即使说成是“性本体”或“本情”(即性),那也不能离开具体的情感内容,而且更不能离开时间观念,如果离开时间观念去谈“本体论”,那只能是康德式的“物自体”,但这样的“物自体”不仅在《中庸》中找不到,在整个中国哲学中也难以找到。因为中国哲学从来没有将“物自体”与“现象”割开,更没有在二者之间划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离开“现象”谈“本体”,这不是中国哲学的精神。
我们承认,喜怒哀乐之情,与天道、天命有关系。《中庸》一开头就说:“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这所谓性,就是人性,性者天之所命;由性而行,便谓之道。这正是对《论语》中子贡所说“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4]的一个正面回答,说明《中庸》所讨论的正是“性与天道”的问题。但是,尽管是讨论“性与天道”的问题,却并没有离开人的情感存在,这就是《中庸》为什么提出喜怒哀乐“未发”、“已发”的问题而不是一般形式地讨论“未发”、“已发”问题的真正原因。
那么,性与情是什么关系呢?这正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这所谓“中”,是讲“喜怒哀乐”之已发呢,还是讲喜怒哀乐之“未发”呢?如果是前者,显然是讲情感本身的;如果是后者,则可能指情感,也可能指别的东西,比如指“性”。宋儒朱熹就是这样理解的,他认为“未发”指性,“已发”指情。至于“中”本身是不是性,则又有不同理解,程颐就认为,“中”是“状性之体段”,但并不就是性。但就《中庸》原来的意思而言,“中”是讲喜怒哀乐之情的,这同“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具有同样的意思,都是讲情的。所谓“中”,就是“无过无不及”的意思,喜怒哀乐之情本是人人皆有,当其未发时,既无过,又无不及,自然而然,恰到好处,这就是“中”,不是说喜怒哀乐之外另有一个“中道”原则,也不是说喜怒哀乐未发之时是另一种存在、另一种状态,只有发出之后才显现为喜怒哀乐。所谓“发而皆中节”之“和”,就是完全符合自然之“中”的原则,和谐一致,没有冲突,也就是现实的情感表现、情感行为。所谓“大本”、“达道”,则是指其意义和作用而言。人的情感活动是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喜怒哀乐之情未发时能保持其自然的无过无不及的状态,就能成为立身行事的根本,故称“天下之大本”;发出来而能符合“中”的原则,即和谐一致而不互相冲突,就能成为处理各种事情的普遍道理,故称“天下之达道”。
“中和”是儒家哲学中的一个理性原则,它是指人的情感存在及其活动而言的,不是指别的什么东西而言的。这一原则同自然界的和谐秩序是完全一致的,是体现自然界这一秩序的。但人之所以为人,不仅要体现自然界的这一秩序,而且要以自己的行为完成这一秩序,即所谓“参赞化育”。这就充分表现出人的主体性。其实,这一切都是和“生”的哲学分不开的。自从孔子提出“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这一“生”的学说之后,儒家都很重视自然界以及人的生命现象和生命问题。《中庸》的“中和”之说就是通过对情感的描述论证了这一学说。因为,人的生命首先体现在情感活动之中,而人的情感活动就是宇宙自然界“生生之道”即“天命”的有序性、目的性的最真实的体现。
“天命”具有目的性意义,是一个目的性范畴,但天却不是一个有目的的神,而是宇宙自然界。宇宙自然界的主要功能就是发育生长。人作为宇宙自然界的成员,有情感,有意识,有语言,也有理性。人的理性就是所谓“性”。人性是天给予的,这就是“天命之谓性”,也可以说是一种“先验”的理性,这是人的存在本质,即所谓“中庸”之德。但性的基本内容不是别的,就是喜怒哀乐之情。因此,“中庸”是从性上说,是指人的德性;而“中和”则是从情上说,是指人的情感存在及其活动。性与情是完全统一的,只是从不同层面上说罢了。喜怒哀乐无过无不及,是从情上说“中”,其发用则为“中节”之“和”;喜怒哀乐何以无过无不及,便是从性上说“中”,这是天之所“命”,其中包含了普遍性原则,即所谓“性理”或理性,其发用流行则为“庸”。“庸”就是用,也就是“常”,可称为“常道”,中国语言中所说的“庸常”,就是这个意思。
这样看来,喜怒哀乐之情不仅是《中庸》的核心范畴,而且是有价值意义的。一方面,它具有情感上的道德价值,以“中和”为其主要特征;另一方面,它具有理性上的道德价值,以“中庸”为其主要特征。合而言之,它是人的“德性”及其流行。
如果说,孟子以情说性,性从情出;那么,《中庸》则提出“天道性命”的问题,以“天命之谓性”为其立论的前提,这就是所谓宇宙论、本体论的讲法,其中隐含着情从性出的思想内容。这一点在郭店楚简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郭店楚简中的《性自命出》一篇明确提出“情生于性”的命题,从而成为先秦儒家讨论性情关系问题的重要文献。文中说道:“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5] 这几句纲领性的话,与《中庸》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很相近,但明确提出“情”字,并说明“情”与“命”、“性”、“道”的关系,这一点却是《中庸》所没有的。这说明,《性自命出》比《中庸》又前进了一步,即更加重视情感的地位和作用。这与《中庸》讨论喜怒哀乐“未发”、“已发”有直接关系。喜怒哀乐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但不是人类情感的全部。《性自命出》不是讨论具体的情感内容,而是讨论一般的情感问题,喜怒哀乐之情当然在其中,但又不止于这四种情感,而应当包括人类情感的全部内容,因此以“情”字代之。
更重要的是,《性自命出》虽然提出一般的情感问题,但又不只是一般地讨论情感问题,而是讨论情感与理性的关系问题,因而更具有哲学意义。“性自命出,命自天降”如前所说,是讨论天人关系问题的,“命”作为目的性范畴,是对人而言的,不是讨论客观的必然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说明人性来源的问题时,才有所谓“命”的问题,这就是所谓“天道性命”之学。与“性”相连而言的“命”,不是指命运、命数一类的命,而是指人的“德性”即道德理性的来源。自孔子以来,儒家认为人的“德性”是有理性特征的。“天生德于予”[6]的这个“德”就是“德性”亦即道德理性,它不是“私德”,而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意识或道德理念,这同康德所说的“道德理性”有很大区别。康德所说,是作为道德自律的绝对命令,是“人为自己立法”,即出于理性的需要,而他所说的理性是“纯粹理性”,即纯粹的形式,只能是一种“设准”,如何可能,并没有得到证明。
《性自命出》是从自然目的论出发,说明“德性”来自自然界,既没有上帝来命令,也不是人自己对自己的设定。它一方面坚持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又肯定人的主体性。因为“命”虽在天,但所命者为性,而其“性”则在人,“成”其性者更在人。自然界的目的性是要人来实现的,如何实现则在“情”。人有天所“命”之“性”,但“性”究竟是什么,怎样实现,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在《性命自出》的作者看来,“性”只能靠“情”来说明,也只能靠“情”来实现,因为“情”不仅是内在的,而且是具体的、现实的、可以经验到的。“情生于性”一方面说明,“情”有其来源,并不是完全主观的;另一方面说明,只有“情”才是属于每个人所有的,人生的一切道理都要从这里发生,所谓“道始于情”就是指此而言的。
这里所说的“道”,与《中庸》所说“率性之谓道”之“道”具有同样的意义。《中庸》和《性自命出》都将“命”与“性”放在首要的地位,就在于从宇宙论上说明人性即“德性”来源;至于“道”,则是主体实践、主体活动的事情了。这里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中庸》直接从“性”说明“道”,而缺乏“情”这个重要环节。这当然不是说《中庸》没有看到“情”的重要性,其“未发已发”之说就是讲“情”的,只是未曾说明“情”与“性”的关系。《性自命出》则不仅是看到“情”的重要性,而且认识到“情”与“性”、“道”的关系,因而在二者之间提出“情”作为连接点,说明“情”生于“性”而“道”出于“情”。这样,“情”的地位就被确立了,性命也就落实了。
《中庸》说过:“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又说:“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又说:“诚者自诚也,而道自道也。”这都说明,“道”是人类行为的原则,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出来的,是由人自己创造出来的。这就是儒家所说的“道不远人”、“人能弘道”。它是与“天道”相通的,不是与“天道”截然对立的,它就是“天道”之在人者。这里并没有否定人的主体性,而是肯定了人的主体性。只是按《中庸》所说,道是由“性”而来的,按《性自命出》所说,则是由“情”而来的。人类行为的法则即“道”(各种社会规范)从根本上说出于德性而德性出于自然目的性之“命”,而“命”归根到底来源于“自然法则”即“天道”,这是《中庸》和《性自命出》的共同的宇宙论前提,只是《性自命出》更加自觉地认识到情感在人的行为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因而明确提出“道始于情,情生于性”这一重要命题,这显然是对《中庸》的进一步发展。
“道”是不是理性范畴?从其普遍性客观性而言,当然是理性范畴;儒家所说的“人道”,主要是一种社会理性,即道德理性透过道德情感而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由于它与“情”相联系而不是与“法”(即“法理”)相联系,因而其结果是“礼治”型社会,而不是“法治”型社会。但是,这要从两方面说。一方面,从个人行为及其交往而言,社会的“礼”包括各种道德礼仪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重要的,儒家在这方面提供了许多丰富而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另一方面,从“社会公民”的角度看,则需要社会建构方面的学说,在这方面儒家确实没有提供多少理论,这与儒家“主情”的学说不是没有关系。在这里,我们需要做“划界”的工作。
《性自命出》关于性、情等等的讨论对后来的儒学,特别是宋明儒学产生了很大影响。不管宋明儒家是不是看到过这类文献,其思想脉络却是完全一致的。毫无疑问,《中庸》对宋明儒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就理学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性与情、道与人心等等关系而言,其更直接的思想来源应当是《性自命出》。
二、“名理”与“性理”
应当承认,宋明理学达到了儒家理性主义的高峰,他们普遍地建立起“形而上学”的体系,他们最关心的是道德理性问题,即所谓“性理”之学或“心性”之学。但更重要的是,他们并没有离开情感而去谈所谓“性理”或“心性”之学,正好相反,从根本上说,所谓“性理”是从情感上立论的,或者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因为性虽是形而上者,但离开形而下者之情,则无所谓性,这就是形上“不离”形下。所以他们的全部学问就是实现情感与理性的统一,这才是理学的最真实的境界。
在儒学发展史上,有两个重要人物都谈到性情关系问题,一个是董仲舒,一个是李翱。董仲舒基本上继承荀子而有所发展。在他看来,性就是人的天生的资质。“性之名非生与?如其自然之资谓之性。性者质也。”[7] 他认为性并不就是恶,但也不是善,性有“善质”而未为善,是其基本观点;性如何成为善,则有待于王者之“教”。在性情关问题上,他似乎有两种说法。有时候认为二者是统一的,甚至是一个东西;有时候则认为,性情关系就如同阴阳关系一样,是相辅而行的。“天地之所生,谓之性情,性情相与为一暝,情亦性也。”[8] 这样看来,性情都是天生资质,情也是性,二者都是中性的,所谓“善质”也是潜在的。但他又说:“身之有性情也,若天之有阴阳也。言人之质而无其情,犹言天之阳而无其阴也。”[9] 这说明人不能没有性,亦不能没有情,二者都是指“质”而言的,但又不是一个东西。人之有性与情,就如同天之有阴与阳,因为人是天之所生,性与情的关系,就好比阴与阳的关系,不可相无。这里并没有讨论理性、非理性的问题。至于善是不是理性的,这似乎也不是董仲舒所关心的问题。善就是“好”,就其具有客观的共同标准而言,亦可称之为理性,但这里也有“心知”的问题,“名号”的问题。“名号”就是名称概念,人经过“认识”之后才有名称概念。人的认识是“效天之所为”,不是人所独有的功能。“随其名号以入其理,则得之矣。”[10] 这里所说的“理”,确乎是指理性而言,但不是指“情理”,而是指认识的客观对象而言的,是一种“指称理论”。
总之,性情本身并无理性非理性的问题,只是对性情进行概念分析的时候,才有认知理性的问题。这同荀子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善恶的问题上,他又有性为善而情为恶的倾向,如果以阳为性而以阴为情,那么这一点就更明显了。“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天有阴阳禁,身有情欲禁,与天道一也。”[11] 所谓“贪仁之性”虽然都是说“性”,但如果以阴阳区分贪仁,那么,与前面的“身之有性情也,若天之有阴阳也”联系起来看,就不能不说是以性为仁、以情为贪了。这从“身有情欲禁”亦可得到进一步证明。情欲如何“禁”呢?靠心知,因此,他又提出:“栣众恶于内,弗使得发于外者,心也。故心之为名栣也。”[12]“栣”就是“禁”,心要禁止身内的众恶不发于外,就要靠认知功能。这也是“以理制情”,即靠认知理性禁止人的情欲。
荀子所说的“以理制情”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他并不禁止人的情欲,而且提倡尽其情,“圣人纵其欲,兼其情,而制焉者理矣”[13]。这里所说的“制”,不是制止,而是控制之而使其合于“理性法则”,即制度化的“礼”。所以荀子的“礼治”学说是主张“养情”的,而不是“禁情”的。“孰知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14],就是以“养情”为其目的。这里确实有情感服从理性的问题。董仲舒则笼统地说一句“情欲禁”,就不如荀子这样明确了。但他也不主张禁止一切情感和欲望,他关于人不能没有情就如同天不能没有阴这样的论述,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还有一点,就是荀子和董仲舒都将“情”和“欲”连在一起,并与“恶”、“贪”相联系,这本身就说明,他们都承认情感是非理性的,而他们所理解的理性就是理智,是一个知性或智性的问题。如果要实现情感与理性的统一,就必须使情感在“理性原则”主宰、支配之下行事,也就是在智性原则之下行事。
李翱作为理学的发端人物,在情感与理性的关系问题上提出过“灭情复性说”,应当说是儒学中很特别的一位思想家。按照这个学说,情感是“邪”与“妄”,与道德人性是直接对立的,只有消灭情感,才能恢复人性,而他所说的性,毫无疑问是“先验”的道德理性。李翱很推崇《中庸》,将《中庸》的“天命之谓性”作为他的哲学的出发点,将诚作为性的重要内容。但是在情感问题上却持一种与《性自命出》相反的态度。他说:“天地之间万物生焉,人之于万物,一物也,其所以异于禽兽虫鱼者,岂非道德之性乎哉。”[15] 这同孟子看起来很相似,其实大不相同。因为孟子所说的道德之性基于道德情感,是道德情感的“扩充”。道德情感是先天的,却是在经验中存在的。但李翱所说的“道德之性”则是先于经验而存在的,并与情感对立的,而他所说的情,主要是指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
“七情”之说是荀子和《礼记》提出的,韩愈将其与仁义礼智之性相联系,但在韩愈那里“七情”与仁义礼智之性并不是对立起来,而是互相对应的。李翱虽然接受了韩愈关于“七情”之说,却认为它是“性之邪”,而且是“无因”而生的,不像道德之性是“天之所命”。“人之所以为圣人者性也,人之所以感其性者情也。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皆情之所为也,情既昏,性斯匿矣。非性之过也,七者循环而交来,故性不能充也。水之浑也其流不清,火之烟也其光不明。非水火清明之过,沙不浑,流斯清矣,烟不郁,光斯明矣。情不作,性斯充矣。”[16] 总之,“情者妄也,邪也。邪与妄,则无所因矣。妄情灭息,本性清明,周流六虚,所以谓之能复其性也。”[17] 既然情感是性之“邪”、性之“妄”,只能“感”性而不能“明”其性,因此,只有将情感“灭息”,才能“复性”。这与禅宗的“明心见性说”倒很相近,只是李翱将“佛性”换成了“道德之性”。其实,后期禅宗并不否定人类的情感。
李翱正是从佛学向儒学转变中的一位重要人物,受佛学的影响是明显的。由于佛学对儒学的批判,造成一种看法,认为儒家只讲形而下的问题,没有自己的形而上学,只有佛教才解决了形而上学的问题(如宗密的《原人论》就是这样的代表)。关于这一点,李翱有自己的看法,他感慨说:“性命之书虽存,学者莫能明,是故皆入于庄列老释,不知者谓夫子之徒不足以穷性命之道,信之者皆是也。”[18] 所谓“不足以穷性命之道”,本来是佛教对儒学的批评与指责,但这样批评引起了儒学的复兴运动,李翱就是其中的重要人物。应当说,李翱是试图重建儒家形而上学的重要人物,只是由于受佛学的影响,将情感视为形而下的邪妄之物,而将性视为形而上者,于是提出了“灭情复性说”。按照这一学说,情感与“道德之性”、“性命之道”完全是对立的、不可共存的,而他所说的“性”与“道”,则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形而上的“性理”。
但是,人们常常只注意到李翱的“灭情复性说”,却没有看到李翱还有另一种观点,而这另一种观点才是代表儒家学说精神的,它在儒学中不仅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后来的理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这一重要观点就是“性情不相无说”。
李翱说:“性与情,不相无也。虽然,无性则情无所生矣,是情由性而生。情不自情,因性而情;性不自性,由情以明。性者,天之命也,圣人得之而不惑者也。情者性之动也,百姓溺之而不能知其本者也。圣人者岂无情邪?圣人者寂然不动,不往而到,不言而神,不耀而光,制作参乎天地,变化会乎阴阳,虽有情也,未尝有情也。”[19] 按照这个说法,情感并不是要不得的,只有“惑”与“不惑”的问题,没有要不要的问题。这同他的“情有善不善,而性无不善”[20]之说是可以并存的,因为情感毕竟是变动的,特别是喜怒哀惧好恶欲这一类情感,或有正与不正、“中和”与“不中和”之分,但不能说这些情感都是邪妄的。但是与其“情者妄也,邪也,邪与妄则无所因矣”之说,则是不相容的,因为后者否定了情与性的联系。
真正值得重视的是,李翱在这里提出三个相互联系的重要命题。一是“情由性而生”。这实际上否定了情“无所因”之说,继承了《性自命出》的观点。二是“性由情以明”。这实际上否定了“情既昏,性斯匿”之说,肯定了情感的作用就是“明”性的。三是“性静而情动”之说。这实际上否定了“妄情灭息,本性情明”之说,肯定情是在活动中存在的,人性是在活动中实现的。“性静情动”这一说法虽然早就有人提出过(《礼记》孔颖达疏引贺暘云:“静时是性,动时是情”),但作为哲学命题而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说是李翱提出的“情者性之动也”这一命题。后来的理学家程颐、朱熹等人都接受了这一说法。
按照李翱的这些说法,性来源于天道,是先验理性;情则来源于性,而不是“无所因”。这与孟子的学说虽不完全一致,但与《性自命出》却一脉相承。李翱这一学说的真正意义,就在于为儒家的道德人性学说提供了宇宙本体论的基础,并将情感纳入道德理性之中,这是一个重要的贡献。正因为性是“寂然不动”的形而上者,因此由情而“明”,情和性不仅是统一的,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无情则无以见性。
事实上,李翱作为新儒学即宋明理学的发端者之一,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正是他的“性情不相无”之说,而不是“灭情复性说”,前者被宋明理学家普遍接受并作了进一步发展,后者则受到理学家特别是朱熹等人的批评。朱熹明确指出:“李翱复性则是,云‘灭情以复性’则非。情如何可灭?此乃释氏之说, 陷于其中不自知。”[21] 情不仅不可灭,而且只能由情以知其性或“见”其性,从而成为理学的一个基本观点。
三、“情顺万事而无情”之理
理学家程颢说过,“天理”二字,是他自己体贴出来的,是“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普遍绝对的道理。程颐说过,“性即理也”,理是形而上者。他们都强调“理”的普遍性、客观性和必然性,实际上,“理”就是所以然与所当然之则,被说成是普遍的道德原则。但“理”究竟在何处呢?二程认为,不只在天地万物之中,而且在人的心中。“心即理”或“心即道”的观点,不只是陆九渊和王阳明才有,二程都有。程颢说:“天者理也。”[22] 又说:“只心便是天,尽之便知性,知性便知天,当处便认取,更不可外求。”[23] 既然天即是理而心即天,那么,“心即理”便是没有问题的。他还说:“道即性也。若道外寻性,性外寻道,便不是。圣贤论天德,盖谓自家天然完全自足之物,若无所污坏,即当直而行之。”[24] 这都说明,理、道、性既是普遍的,又是人心所具有的,它就是心之本体存在。程颐说:“心即性也。在天为命,在人为性,论其所主为心,其实只是一个道。苟能通之以道,又岂有限量,天下更无性外之物。”[25] 又说:“安有知人道而有不知天道者乎?道一也,岂人道自是人道,天道自是天道?”[26]“人只有个天理,却不能存得,更做甚人也?”[27] 类似的说法很多,我们不必一一细举,从中可以看出,所谓“人道”就是“天道”,所谓“人性”就是“天命”,一句话,性理就在人的心里,“心即性也”。又说:“心,生道也。”[28] 这是从“生生之道”或“生生之理”上说心。这是儒家关于心的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解释,也是儒家的共识,千万不能将儒家所说的“心”理解为“灵魂”或“心智”一类的东西。
理、性、道既然存在于心中,而心就是“生道”,那么,能不能离情感而谈“性理”呢?当然不能。不仅不能,而且只能通过情感才能说明“性理”的存在。这就回到情感与理性的关系问题了。
程颢有“情顺万事而无情”之说,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句话是在《定性书》中提出的,而《定性书》是程颢的重要著作,为了说明问题,现将《定性书》的有关论述作一摘录:
所谓定者,动亦定,静亦定,无将迎,无内外。苟以外物为外,牵己而存之,是以己性为有内外也。且以性为随物于外,则当其在外时,何者为在内?是有意于绝外诱而不知性之无内外也。既以内外为二本,则又乌可遽语定哉?
夫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事而无情。故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
人之情各有所蔽,故不能适道,大率患在于自私而用智。自私则不能以有为为应迹,用智则不能以明觉为自然。今以恶外物之心,而求照无物之地,是反鉴而索照也。……与其非外而是内,不若内外之两忘也。两忘则澄然无事矣。无事则定,定则明,明则尚何应物之为累哉?
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是圣人之喜怒,不系于心而系于物也。是则圣人岂不应于物哉?……第能于怒时遽忘其怒,而观理之是非,亦可见外诱之不足恶,而于道亦思过半矣。[29]
所谓“定性”之“定”,是从佛教而来的。佛教有戒、定、慧之说,所谓“定”即专主一处之意。佛教又有“定慧双修”、以“定”为“体”之说,即认为修行实践即“定”是本体。程颢使用佛教的这一概念,主要是说明儒家心性修养之重要,同时意在说明他的“一本”之学。
所谓“一本”,就是天人合一、物我合一、内外合一的存在状态而无任何彼我之分,我即是天,天即是我,没有分别;如果天人不能合一,便是“二本”,天是天,我是我,天人相对为二。按照“一本”之学,则性无内外,情无内外,性情是不分的。他既然讲“定性”的问题,却为什么大谈其“情”?原因就在这里。不可以动静论性情,亦不可以内外论性情,“定性”要在情上“定”,论情又要在性上论,即“情顺万事而无情”之性。当时有人认为,性与情是在内者,不是在外者,与外物是对立的,而不是合一的,因此,为了不受外物之诱,就要以内为是,以外为非,守住在内者而拒斥在外者,为了保持心性的纯洁,就要排斥外在事物的干扰。但在程颢看来,这样就是内外物我两隔离,反而容易受形体的限制,“从躯壳上起念”,从而陷入“自私”之情。“自私”之情即个人的私心私情,完全是主观的,是人与万物相处的障碍,而不是通道,因此是儒家所反对的。儒家所主张的,应当是“放开心胸”,打通内外,“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之情。即打破内外、物我的界限,内外一体,在内者也是在外者,在外者也是在内者,更不是以在内者为是、在外者为非。因此,他主张,欲其是内而非外,不如内外之“两忘”。这所谓“忘”,不是什么都忘记,没有任何意识,没有任何情感,而是“忘”掉内与外、我与物的是非界限,取消内外、物我的隔阂。这就是他所说的“情顺万事而无情”。
由此可见,程颢所说的“无情”,并不是真无情,而是化解个人主观的“私情”,使其完全敞开,没有任何滞碍,没有任何隔阂,使个人情感变成普遍化、客观化的情感,实现情性合一、情理合一,也就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是一种理性化的情感,即“有情而无情”之情,可说是真正的“有情”。只有理性化的情感,才能做到“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否则就难免“自私”。所谓“大公”,就是处事接物处之以公心,没有个人私心私情之蔽,这是一种很宽广的胸怀。所谓“顺应”,就是顺其万物的自然流行而应之,不固执自己的主观私情,这是一种很超然的态度。很明显,程颢决不是一般地反对情感,而是主张将人的情感提升到普遍化、理性化的高度,使情感与道德理性完全合一。
如何才能化解个人情感,做到“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呢?程颢提出了一个原则,这就是“观理之是非”。这里所说的“观”,当是“万物静观皆自得”之“观”,也是“万物之生意最可观”[30]之“观”,可说是一种“直观”。“理之是非”是指理性判准而言,合于“理”者为是,不合于“理”者为非,“理”是普遍的、客观的道德理性,即所谓“当然之理”。但问题在于“理之是非”就在心中,在情感之中,而不在情感之外,只是能不能突破个人的主观限制,使之实现出来,不是说在情感之外又有一个“理”、一个“是非”。程颢讲“定性”的核心就在这里,即在情感活动之中下功夫,而不是守住一个不动之性。如果与佛教作一个比较,就看得更清楚。佛教说“定慧双修”之“慧”,也就是“观”,又称“慧观”。“慧”与“定”是不能分开的,二者相辅而行,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但“定”是体,“慧”(即观)是用,就体用之关系而言,“定”是决定“慧”的,当然是最根本的。程颢不是讲佛教哲学,而是讲儒家哲学,讲儒家的性情之学,但就“定”与“观”的关系而言,与佛教哲学有相通之处,如果说吸收了佛教哲学的思维方法,也不为过。
程颢所说的“定”,不是“定”住不动,而是动静合一,无论是动,还是静,都能专主于一。因此,他不讲“静”,而是讲“敬”,主张“以诚敬存之”。所谓“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正是讲情感活动的。“观”也是如此,即“观”其情感活动之是非。如果“观”而知其“理”,个人的情感也就突破了主观限制,成为普遍化的情感,也因此与理性原则合一了。在人的情感活动中,如能处处以“理”之是非为是非,就能够“当喜而喜,当怒而怒”,如同圣人一般了。圣人并不是没有情感,没有喜怒,只是“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即能顺其“当然”之理。这“当然”之理便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既在事事物物之中,又在情感活动之中,无所谓内外之别,只要能去掉形体之“蔽”,就能够释然而得。因此,“情顺万事而无情”并不是取消个人的情感,而是与万物之“生理”统一起来,成为客观化的情感。因此,与“观理之是非”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决不是毫不相干的两件事,更不是相互对立的。
“当然”之理属于价值理性,它由天地“生生之德”而来,在人则为“生理”即仁,“当然”的问题也是“自然”的问题,它是通过人的情感活动得以实现的。人与万物的关系是情感交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价值的关系,能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万物,就成为“合理”、“不合理”的问题。程颢认为,人并不是天地万物的主宰,人与天地万物是平等的,这是他的“万物一体说”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谓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只为从那里来。‘生生之谓易’,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人则能推,物则气昏,推不得,不可道他物不与有也。人只为自私,将自家躯壳上起意,故看得道理小了佗底。放这身来,都在万物中一例看,大小大快活。”[31] 人与万物都“从那里来”,即从天地“生生之理”而来,“生生之理”是天地万物和人共同具有的普遍法则,能从“生”的意义出发,平等地对待万物,就是“当然”之理,故不能将这个“道理”看小了。人不同于万物之处,只在于人能“推”,即能够将人的内在情感“推”之于万事万物,实现“万物一体”之仁,并不是人有什么高贵之处,可以“为自然立法”。因此,并不存在以内为是,以外为非的问题。而理性原则(即“生理”)也不在情感之外,就在情感之中,它就是情感自身所遵循的“原则”,关键是能不能“推”,即突破“躯壳”的限制,做到内外合一、物我合一。如果做到了,个人的情感也就是“情顺万事而无情”之情,即“当怒而怒,当喜而喜”之情;如果做不到,那就只能是“自私而用智”之情,这样的“私情”便不能与“理之是非”相一致了。
这里所说的“智”,是指知性而言的,并不是理性的问题。儒家所说的“智”,从来有两方面意义,这两方面意义是不同的,需要加以区别。
一是指“仁义礼智”之智,这是属于“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范畴,程颢所说的“观理之是非”就是属于这种“智”。这是以仁为本的,因而与情感有内在联系。程颢说:“仁义礼智信五者,性也。仁者,全体;四者,四支。仁,体也。义,宜也。礼,别也。智,知也。信,实也。”[32] 这里说得很清楚,“智”是德性的问题,不是认知的问题,是属于“仁”的,不是在仁之外的,而“仁”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情感的问题,是情感的理性形式或理性化的情感。“智”当然有认识的意义,即所谓“知仁”、“识仁”之“知”,但这是价值认识,不是科学认识,是对德性即“仁”的自我直觉或“直观”,而不是对世界的对象认识。
二是指知性或“智性”之智,这是属于认识范畴的,程颢所说的“自私而用智”之“智”,就是属于这种“智”。这种“智”是以主客对立为前提的,而且与“私情”是有联系的,即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情”而对外物进行的一种对象认识,且以奴役、役使万物为其特点,因而不可能做到“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
因此,程颢所说的“理”,不可能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理性,不管这种认识是对自然界的认识,还是对社会人生的认识,从儒家哲学中没有也不可能开出认知理性的学说,从这里又一次得到了证明。如果说,这是儒家哲学的最大局限,那么,在实践意义上,儒家所提倡的理性精神却是极有价值的。二者似乎很难“兼得”,我们的任务就在于为它们“划界”,克服其不足,而发挥其优势,然后进行可能的整合。
即使在实践意义上,程颢所说的“理”即“性理”,同康德所说的“理性”也是不同的,它不是“纯粹”形式的,也不是绝对超越的,而是天地万物“‘生生之理”,它以“生”为其自然内容,以“仁”为其价值内容,因而与情感是不能分开的。
在程颢看来,“自私而用智”之“智”是一种有限认识,而“自私而用智”之情,则是一种“蔽”,故不能“适道”。“适道”即合于道、合于理之谓。这是不是说,人的情感从来就是“自私”的,凡智都是“私情”而用智,因而从根本上就不能“适道”?或者换句话说,要“适道”即合于理性原则,就必须排除情感的“干扰”?当然不是。程颢说得很清楚,只是由于情有所“蔽”,才不能“适道”。“蔽”源于“自私”,而“自私”源于“从躯壳上起意”,即专从身体需要方面考虑,如果解除了“蔽”,人的情感自然便能“适道”。去掉“自私”之情,并不是取消情,而是回到本来的情,情理合一之情,也就是理性情。所谓“以有为为应迹”者,说明程颢提倡一种超然物外之情即道德情操,这是一种很高的境界,不以功利、利益为人生的最终目的。他虽然以“圣人”为人生的最高理想,但他并不是看重“圣人”的功业,而是追求“圣人”境界。在他看来,“圣人”就是境界。“虽尧、舜之事,亦只是如太虚中一点浮云过目。”[33] 尧、舜是儒家所推崇的理想中的圣人,程颢为什么说尧、舜之事如“浮云过目”呢?因为他推崇的不是尧、舜的功业,而是“圣人”境界,业绩随着时间而流逝,境界则是永恒的。“廓然而大公”便是实现圣人境界的重要途径,而圣人境界便是“天地万物一体之仁”。
至于“以明觉为自然”,则说明程颢并不看重人的心智的开发与运用,而是重视心性之自然的发展,不重视认知理性而更重视道德情感。“自然”是一个极重要的范畴,程颢论“自然”,有其特殊意义。他有时讲天之“自然”,“言天之自然者,谓之天道。言天之付与万物者,谓之天命。”[34] 既然天道就是自然,其付与万物者之“天命”,也是自然的。他有时讲性之“自然”,“盖‘生之谓性’。‘人生而静’以上不容说,才说性时,便已不是性也。凡人说性,只是说‘继之者善’也,孟子言人性善是也。夫所谓‘继之者善’也者,犹水流而就下也。”[35]“继之者善”是继什么而为善?继天道而善,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因为“天只是以生为道,继此生理者,即是善也”[36]。可见,他所说的天道之“自然”与性之“自然”,都是讲善的。他有时又讲性情之“自然”,“人之有喜怒哀乐者,亦其性之自然”[37]。这所谓“性之自然”也就是情之自然,性情完全是合一的。此外,他也讲明觉之“自然”,“明觉”者泛指心而言,可以从性情上说,亦可以从知觉上说,还可以从“思”上说。但即便是从认识上说“明觉”,也不能离性情而言之。这也是程颢讲“自然”的特殊意义之一。
这里明显地含有自然目的论的思想,因为善就是目的,“继之者善”就是自然目的的实现。但这是一个过程,对人而言还有“成之者性”的问题,也就是“以诚敬存之”。程颢的“一本”之学,就是天人、内外、上下、物我合一之学,自然界是一个和谐而有秩序的生命过程,其中便有无目的的目的性,人作为自然界的成员,便继此目的而为善,情感活动便是体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方式。他推崇孟子的“勿忘勿助长”这句话,也能说明这一点。人是有情感的动物,人的情感活动包括认识活动如果出于“自然”,就能体现自然界的目的性,既是“活泼泼地”,又能符合理性法则。这就是“自然理性”。
从这里不能得出结论说,程颢从根本上反对一切认识。他只是反对“自私而用智”,即为了自私的目的而用智。在中国哲学中,“为用智而用智”的传统是没有的,“用智”总是为了某种目的,如果是为了完成德性,在儒家看来,需要德性之知即“睿智”而不是知识之“智”,孟子早就反对过“用智”,因为“以其凿也”,即伤害了自然的秩序与本性。如果为了“自私”而智,那就更要反对,程颢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他把德性和知性区别开来,并不是毫无道理,如果只强调其对立而否定有任何统一的可能性(比如从目的与工具的意义上),那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缺陷。问题恰恰不在于,程颢是不是承认情感与理性的统一,而在于,他是从情感入手理解理性的,这样一来,他在道德理性方面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而在认知理性方面确实是有缺陷的。
[1]《荀子·解蔽》。
[2]《荀子·解蔽》。
[3]《荀子·正名》。
① 我以前认为《中庸》在孟子以后,郭店楚简发表后,我认为《中庸》为子思所作,故在孟子之前。
[4]《论语·公冶长》。
[5]《郭店楚墓竹简》,第179页。
[6]《论语·述而》。
[7]《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8]《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9]《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10]《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11]《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12]《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13]《荀子·解蔽》。
[14]《荀子·礼论》。
[15]《李文忠集·复性书下》。
[16]《李文忠集·复性书上》。
[17]《李文忠集·复性书中》。
[18]《李文忠集·复性书中》。
[19]《李文忠集·复性书中》。
[20]《李文忠集·复性书中》。
[21]《朱子语类》卷五十九。
[22]《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二程集》,第132页。
[23]《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15页。
[24]《河南程氏遗书》卷一,《二程集》,第1页。
[25]《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二程集》,第204页。
[26]《二程集》,第182页。
[27]《二程集》,第214页。
[28]《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一下,《二程集》,第274页。
[29]《答张子厚横渠先生书》,《二程集》,第460页。
[30]《遗书》卷十一,《二程集》,第120页。
[31]《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33页。
[32]《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14页。
[33]《遗书》卷三,《二程集》,第61页。
[34]《遗书》卷十一,《二程集》,第125页。
[35]《遗书》卷一,《二程集》,第10页。
[36]《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29页。
[37]《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