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军:道德缺位的当代法律[1]-米乐m6平台

方宇军:道德缺位的当代法律[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0 次 更新时间:2022-08-0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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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宇军 (进入专栏)  

自中华法系陵夷,道德在中国近现代法律中的内涵遭到重创,而西法移植带来的唯权利是从,使道德在法律中被边缘化甚至被污名化,以至许多涉及道德的案件,在当代的法律中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条文,致使社会道德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社会道德的沦丧,也未能得到法律的有力匡正。我们这里主要用一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例,来说明中国当代法律中的道德缺位,让人们更有实感,更能体味到道德缺位的椎心之痛。


一 见义勇为的悲催


先举一个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挟尸要价”案。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09年10月24日,长江大学陈及时、何东旭、方招等15名同学在长江荆州宝塔湾江段野炊时,因救两名落水儿童,陈及时、方招、何东旭三名同学不幸被江水吞没,献出了年轻的生命。而打捞公司打捞死者时竟然漫天要价,并且在钱未付足时采取拖延、停工、将已打捞的个别死难者浸在水中不即时取出等不良行为。面对同学们的"跪求",个体打捞者不仅不为所动,而且挟尸要价,一共收取了3.6万元的捞尸费。

这个案件之所以在全国引起轰动,不仅在于罹难者见义勇为的行为与打捞者唯利是图的行为的强烈反差;还因为当时有记者把这一情景用照片记录下来并发表于媒体上;更由于这一组图片得了次年中国新闻摄影最高荣誉"金镜头"奖。此事件一度被媒体广泛传播,引致人们的深切关注,舆论一致谴责挟尸要价的行为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羞辱了所有国人。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长江大学宣传部部长李玉泉在媒体刊发的文章《"牵尸谈价":不能不说的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媒体报道,不仅对《挟尸要价》照片提出质疑,而且对整个事件作出了另一种解读,或称不是“挟尸要价”而是“牵尸上岸”;或称要价不是上万而是只得几百;或称照片的作者用了假名等。甚至有人说:“参加打捞的两个老人不敢出江,不敢见人,不敢与人打招呼。老人在宝塔湾卖鱼。他被人打了三个耳光,腰上踹了一脚。‘无数的砖头瓦砾向我扔来,几百人围过来,他们大声指责谩骂,有人喊打死他,打死他,这个没良心的老东西,见死不救的畜生。’最后,船被砸了,渔网也被烧了。”并认为对照片的误读使几位打捞者的生活举步维艰。

后经有关部门多方调查,确认了上面所述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并对打捞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理:陈波(打捞船老板)除收取打捞费外,还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另:除陈波外该公司其他人员在打捞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大学生遗体过程中一些有违公德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应受到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严厉谴责。在调查过程中,夏兵(打捞船公司经理)、陈波等人都表示了悔过之意,愿意退还打捞费,并向死者家属及社会公开道歉。[2]

我们援用这一案件的意义在于其道德内含,见义勇为的死者与唯利是图的打捞人,固然形成道德与否的强烈对比;宣传部长等为打捞者脱罪,尽量往不涉及道德判断的方向牵引;而案外人说打捞者遭到众人唾弃甚至打骂;这些都说明这是一起涉及社会道德的案件,而且各方都认为这种行为(挟尸要价)是超逾道德底线的。对这样一个大家都认为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我们的有关当局却无“法”可施,只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该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虽然适用的是上限,但总认人觉得隔靴搔痒,没有触及痛处,更谈不上有利于道德建设了。

再来看一个“见义勇为赵宇”案。

这个案子的情况大概是这样的:赵宇,男,黑龙江人,退伍军人,福州市晋安区一家公司保安。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双方进行一番拉扯,赵宇踹到男子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伤残达到二级。2018年12月29日,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22日,赵宇被解除取保候审,完全恢复自由。3月12日,福州赵宇案被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月19日,福州市公安局为赵宇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这个案子的案情相对简单,但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却一波三折。

先是,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闻听呼救声去解救被害人小邹,在与施暴人李某搏斗的过程中致李某重伤。后2018年12月29日,赵宇被福州市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进行刑事拘留,并准备移交检察院,由赵宇妻子吴女士提供的移送起诉告知书显示,赵宇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按这里的描述:故意伤害,且重伤,是比较重的罪,按刑法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被拘留十几天后,于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显示,赵宇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立即释放”,决定予以释放。案件处理出现转折。

2019年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之所以不予起诉,是肯定了赵宇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但又说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又防卫过当。似互相矛盾。

2019年2月22日凌晨1点多,在赵宇家里,两位代理律师范辰、白飞云与赵宇共同接收了晋安分局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这意味着,赵宇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自由。这就是说在作出不予起诉裁决后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时间内,晋安分局送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且是在凌晨。速度之快,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2019年3月18日,赵宇收到福州公安的通知,为其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已做好,将于19日送到其家中。[3]

整个案子峰回路转、佳音频传,从阶下囚到座上宾,我们诚然为见义勇为的赵宇高兴,也可为司法部门从善如流击节。但是,其中的法律缺失却是不容忽略的。

据澎湃新闻披露:“201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在该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4]这为我们解答了上述所谓防卫过当的疑惑。

不过,用正当防卫来裁判这个案子,似乎不太妥贴,据说最终判决这个案子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其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共有三款,应该说每一款都可以适用于赵宇,为他作无罪辩护。但是,对于一个见义勇为者,为此行为惹上官司,只能作无罪辩护,虽脱离了牢狱之灾,却未免使人气沮,更谈不上彰显其道德感召了。

当然,在没有其他法律适用赵宇的见义勇为行为时,《刑法》第二十条,也算一个可以挽回颜面的选择。但是,这条法律并不是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至少不算一个强约束,并让每一个人都能感知到。这一点在福建省、市、区三级司法部门对待赵宇案的处理上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面对赵宇案时都不知道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只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下,才决定改判。试问,一条三级司法部门都未曾想到的所谓适用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能算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

我们以上用两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在现实中的窘境,未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三位奋不顾身救人的烈士却遭遇了唯利是图打捞者的羞辱,最后以拘留15天,罚款1000元作了;一位是拔刀相助救人厄难的勇士,则身陷囹圄,最终得强有力者之助才脱却苦海。我们却几近于无法可依。


二 长使英雄泪满襟


很长一段时间来,围绕一些历史名人、革命先烈、国家领袖等作为社会道德标杆的人物,或是去神圣化,或是污名化,或是直接谩骂侮辱,似乎成为一种时尚。不管其背后的动机是什么,结果是一致的:对社会道德风气的毒化。这样的案例很多,下面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颇能说明问题。

这个案子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载于“人民法院网”上,摘录于下: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8日,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内容、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宋福保于2015年8月25日,分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洪振快认为,其所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文章每一个事实的表述都有相应的根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葛长生、宋福保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4月29日,上述两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


  “‘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称号,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


  “洪振快发表的文章虽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其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甚至与网民张某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引导读者对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这种‘学术研究’‘言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以及融入了这种名誉、荣誉的社会公共利益。


  “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7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败诉后,洪振快提起上诉。


  “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子中提到的张某是谁呢?这就牵涉到更早一些的有关“狼牙山五壮士”的言论。早在2005年3月27日,网民“天狐行空”在西祠胡同社区发贴:《艺术的真实与生活的真实:我所知道的“狼牙山”和“五壮士”的故事》,文章说: 1、跑上绝崖是迷了路,而非为了掩护大部队转移而故意把敌人引向绝壁;2、是拼不过敌人不小心倒退摔下了悬崖而非故意跳下。这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全盘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谣言。

2005年3月28日,上述造谣贴发布一天后,在一个取名为“热血汉奸→汉奸杀龙”网上论坛里,有一个网名为“不想做中国人”的人,以《暴笑!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为题,对谣言增添了大量新的恶毒歪曲污辱的内容。

2013年8月27日,广州网民张广红(@拈花笑评223)在微博中,把这个恶毒谣言改头换面后发出。内容如下: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邢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往绝路逃跑。

2013年8月29日,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将信息发布人张广红抓获。张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越秀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及第11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广红处以行政拘留7日,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

2013年9月9日,张广红被抓捕不到10天,“历史学者”洪振快公开进行声援,炮制出《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在《财经网》公开发表,并迅速被《共识网》等多个网站转载。

2013年9月10日,洪振快的文章发出后,“天狐行空”显然受到鼓舞,在“西祠胡同孔子圣学”社区,重发了最初由他编写的谣言《艺术的真实与生活的真实:我所知道的“狼牙山”和“五壮士”的故事》。在最初的谣言中,他自称是保定工作组的干部,现在又自称是“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的人员。

2013年11月13日,张广红向越秀区法院起诉公安局。

2013年11月,与张广红起诉广州市公安局的同时,洪振快在自己任执行主编的《炎黄春秋》月刊,登出自己撰写的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编辑为同为《炎黄春秋》执行主编的黄钟。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进行全面贬损抹黑,激起网民的极大愤慨和怒斥。


  2013年11月23日,网民鲍迪克发布微博:【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并附上《炎黄春秋》刊出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链接。洪振快贬损妖魔化“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开始变成一些人认识历史的依据。

2014年2月13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请求。时隔不久,张广红以“一审罔顾本案事实,草率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

这个张某就是张广红,和这个案子也算是有“亲缘”关系了。

从张广红到洪振快,联及中间一些发声的人,似乎都只是在议论,不像是犯了什么罪,在洪振快的案子中,他们也振振有词地说他们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6]而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虽然也说了一些判决的理由,但却没有援用任何一条法律。是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可用?还是因为其它原因?看来是前者。

此案审理后,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予以细化。

这种案子,放在古代,可进入“十恶”之罪,在《唐律疏议》中,对于“十恶”,开始就有一个总揽,“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言明“十恶”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而“十恶”中第六恶曰大不敬,在其下的疏议中说:“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对这种案子非常具有针对性。

或许有人会说,不要用那种早已抛弃的封建法律来唬人了。其实不然,道德在任何时代都要讲究的,我们可以因时代的变换而确立不同的道德标准,但不能否定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中国历来是一个崇尚英雄的国度,也是一个以道德立国的文明古国,英雄人物、对国家有大贡献者多有被立为道德标杆,用于奖掖先进,激励后人,纯化道德,和谐社会。对这些道德标杆人物提出质疑,进而刁难,甚至侮辱,根本谈不上什么学术研究,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客观上都达到了否定道德标杆的目的,冲淡了甚至毒化了社会的道德氛围。

所以,中国古代把违背道德的行为纳入法制范围,是十分高明的,只是近代在西法殖民的冲击下,这一优良传统被否弃了,以致到洪振快案时已经无法可依。[7]倘若长此以往,真要“长使英雄泪满襟”了。


三 性道德危在旦夕


性道德,这几乎是一个久违的词了,性生活还要讲道德?人们会含笑不语。反之,性自由,性权利,同性恋合法化,却有人大势鼓吹,成了进步的标识。在这样一种趋势下,性道德危矣,将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树产生消极影响,而我们的法律,对此或是视而不见,或是应对乏力。下面用两个案例说明之。

一个案子是“南京换偶案”。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2009年8月17日下午,南京秦淮公安分局白鹭洲派出所在一家连锁酒店120房间抓获5名网民,这五名网民被抓获时,正在从事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的活动——现在被司法机关定义为“聚众淫乱”,他们自己则称之为“夫妻旅游交友”。随后,通过对这5名网民的分头审讯,秦淮警方又掌握了一长串名单,并惊讶于参加这一活动的人数之多。随着一个个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证词的碰撞交织,焦点都指向同一个人——网名“阳火旺”的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春。

三天后的深夜,马尧春被警察从家中带走。马承认,2007年,他建了一个qq群,名为“夫妻旅游交友”。这个qq群的群友,平时聚在一起从事的主要活动,就是相互间自愿进行的性行为,成员相对固定,人数或多或少,性行为的方式也不拘一格,兴之所至,无所不可。在马尧春被警方带走之前的两三个月,他已经发公告解散了qq群,理由是由于自己生理上的原因,他不想再继续这样的活动。

马尧春,55岁,因涉嫌聚众淫乱罪,遭到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的公诉。起诉书指出,“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尧春组织或参与聚众淫乱活动18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责任。”

庭审于2010年4月7日开始,马尧春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指控,如果领刑,他将成为20年来第一个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此案发生后,引致不同的反响。有社会学和性学学者认为,换偶不是罪。2010年两会时节的3月3日,学者李银河提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她指出,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二十几年来,这个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实行了,我们几乎没有一例按此法判刑的案例”。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执委方刚也对马尧春予以声援。3月16日,方刚发表博文《呼吁关注“王教授”“聚众淫乱”一案》,表示“个人的性行为方式属于其人权的一部分,一个进步的社会应该不去干涉私人性生活的自主选择”。[8]

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世和则从法律处理的方面指出,首先,此类事情全国甚多,为什么有些被追究刑责,有些则逍遥法外?其次,对此类有争议的行为处罚过重。再有,立法规则可以更细化,不要用一句“聚众淫乱罪”轻易地将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人打入监狱。[9]

在我们看来,性权利当然存在,性权利的行使可以自由,性权利受到危害还应予以法律保护。但是,性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性道德,性权利的行使不能破坏现有的家庭关系,性权利的行使不能冲击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以这个案例来说,换偶换妻,即使是双方自愿同意,即使是双方都实现了自己的性权利,却败坏了社会道德,是不能被允许的。试想一下,在这样的换妻换偶关系中,会有稳定的家庭关系吗?会能尽到对父母赡养对子女抚育的义务吗?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进步吗?答案都是否定的。其实,在这种换偶关系中,说得好听是实现个人的性权利,说得难听是只图肉体享乐,而忘掉自己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如果任由此风泛滥,家无可家,国将不国。[10]

话说回来,面对这样的案例,我们的法律是不敷其用的,用“聚众淫乱罪”处理这个案子显得有些牵强,正好是在酒店捉到五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性权利”,我们可以说“聚众淫乱罪”;但若这种换偶是一对一的,而且各回自己的住所进行,“聚众淫乱罪”怎能成立?又或者,“聚众淫乱罪”不能成立,这种换妻换偶就要放任不管吗?

另一个案例是“贵阳六中师生三角恋案”。

此案的受害人何某和加害人孟某是高二同班同学,两位少年正值青春年华,前途未可限量,却因此案一人倒在血泊中,一人被判处死刑。

他俩就读的贵阳六中,是省重点高中,座落于贵州省政府附近,很多干部子女在这里就读。他们的班主任王老师,一些学生说她“开朗、和善,心态特别年轻”,“有问题找她开导,有矛盾她会帮助和解”,两名同事评价她“热情、乐于助人”。王老师1963年出生,毕业于贵州师大中文系,担任班主任15年,“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先后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校优秀党员和市级优秀班主任。

被害人何某,1989年生人,在班上担任团支部书记,父亲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老总,2005年秋他入读贵阳六中时,家人特意在六中后门附近租住下来,以方便他上学,有一段时期他常去王老师家里补课。在家人眼里,何某很听话,从不在外惹事,性格内向,就连同学也不带回家来玩。

加害人孟某,与何某同岁,3岁时父母离异,随父亲长大。父亲是一名公务员,他说:“孩子从小体质过敏,每逢春天就哮喘,带他很辛苦,直到12岁后身体好转,渐渐长成一个阳光少年,身高有1.73米。”他想等到孩子18岁后再婚。

孟某与何某,在校期间均与班主任王老师产生了不伦之恋,而且孟何二人后来彼此知情,因与王老师之恋而渐生嫌隙。2007年9月27日,孟某在18岁生日后的第二天,到何某租住的小屋,将其杀害。

从以上三人的履历来看,似乎都没有其他不良记录,或者说还堪称优秀,只是当孟某在血气未定之年,于初尝禁果之际,欲火难熄,恶从胆生,抽刀刺向自己的同学,酿成悲剧。

2008年2月22日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孟某被控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8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班主任王老师曾作为重要证人出庭作证;而孟某的辩护律师以参考消息中一则有关美国一名女教师与五名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监禁的报道为他的当事人辩护,法庭也未采信。两位学生一死一判,而王老师则逍遥法外,令人唏嘘之余,不少人对这个老师进行了道德谴责。[11]

法院没有追究王老师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现有法律中没有有关这方面的条文,但据说王老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可见王老师的行为为党纪所不容,为校规所禁止,为民情所不耻。对这样的行为我们的法律却没有反映,还不值得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深思吗?中学生正值长身体、学知识、形成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正面引导唯恐不及,岂容与为人师表的老师私相授受,结床笫之欢,沦不伦之恋,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败坏了社会伦理道德。

以上两个案例在全国都是影响很大的,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代中国法律的道德缺位。在我们的论述中,性生活是社会道德的主要源泉,使人类繁衍,家庭亲睦,社会进步。人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推己及人,由内而外,以致于仁义礼智信,以致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在权利至上的现代法律中,这一主要方面已经被人们淡忘了,人们唯权利是从,在性权利上亦是如此,只讲性权利,不讲性道德,只讲性权利的个人实现,不讲性道德对整个社会的强劲维系。这种单极化的权利追求,不仅会使社会的发展失衡,甚至可能倾覆社会。到头来,权利也不能得到正常的完整的实现。当然也包含性权利。


注释:

[1] 我们说中国现在的法律道德缺位,不是说现在的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道德的立法,而是说这些立法远远不够,更重要的在于,中国现在的法律不是以道德为本位的,这既是对中华法系精华的抛弃,也是盲目西化的恶果。

[2] 我们非常简略地介绍了案情,实际情况要曲折复杂得多。详情见360百科“挟尸要价”

[3] 整个案情见360百科“赵宇见义勇为案”

[4] 见2019年12月18日 08:57 澎湃新闻

[5] 详情见360搜索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荣列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案例。

[6] 关于言论自由权利,我们后面再说。

[7] 顺便说一下,此案后新立的《民法总则》第185条和《英雄烈士保护法》,可以说是亡羊补牢,但更像是急就章,没有以道德为主轴,显得支离破碎。

[8] 以上摘录于360百科“南京换偶案”和“腾讯网”

[9] 参见陈世和著:《法律的尴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6页。

[10] 此说有人可能认为言过其实,甚至认为耸人听闻。道德的沦丧是蚁噬蚕食、因习渐进的,在不经意间,腐蚀了整个社会。古希腊、古罗马的衰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道德的败坏。以上是较为极端的例子,在一般情况下,性权利的张扬、性道德的忽略,也会带来大的社会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出生率的持续下降,即是其例。而中华文明之所以延绵五千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因道德立国产生的家庭和社会的凝聚力。

[11] 参见360百科“贵阳六中师生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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