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开拓,是中国共产党建构党的组织原则的逻辑起点。在革命战争条件下,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践从集中化到布尔什维克化,再到中国化的创新发展,走过了一个“之”字形发展过程,深刻展现了马克思主义组织原则的中国化历史进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走向了成熟。基于中国革命的独特性与复杂性特征,深入考察中共一大到七大的会议文献,鲜明呈现了中国共产党不断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坚持不懈地丰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领导中国革命不断走向胜利的历史逻辑与实践特色。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集中制中国化的早期实践,对于“两个确立”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建构,产生了极为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党的制度建设 党内民主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制度效能作用。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体系中,民主集中制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始终是中共组织建设史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准确把握中共初创时期组织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是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早在20世纪50年代,著名党史专家胡华编著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史(初稿)》、何干之主编的《中国现代革命史讲义(初稿)》先后出版。其中,关于党的组织原则研究具有开拓性价值。前者指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确定按照苏联(俄国)共产党的榜样建党,“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正确的组织原则,也就是列宁党、即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和政治路线的基础”;后者认为,中共一大的“功绩在于奠定了党的正确组织原则的基础”。上述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尽管反映了历史的真实情况,但对一大以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建立则没有论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针对学界普遍认为中共一大通过的纲领明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观点,有学者提出,从党成立到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没有明确表述出来,不过其精神已在党的纲领和章程中基本体现,只是“侧重点是强调纪律与集中统一”。此后,讨论这一主题的论著日渐增多,但多为细化研究,在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层面上鲜有新的突破。到20世纪末,有学者提出,中共一大并未采用民主集中制,因为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只字未提民主集中制,制定的纲领也不具备民主集中制的“关键要素”。其后续研究从指导原则、组织形态等方面认为,“集中制”是中共二大、三大、四大的组织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关于“集中制”的论述无法回应中共二大同意加入共产国际时在组织原则上的承诺。与此观点相近的学者则提出“中央集权制”的出现早于“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提法,认为中共一大前后“中央集权制”的主张尚未成为全党共识。该文更偏重于对档案文献的梳理,未能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进入新时代以来,有学者依据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内容,即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及地方委员实行任期制、“少数绝对服从多数”,或依据《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有“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的规定,认为中共在建党之初就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前者力图用民主的一般内涵诠释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化的特殊实践;后者则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以中共早期领导人接受《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作为认同其中条款的论据,实则忽略了语言(翻译)差异造成的对相关条款理解偏差。
总体来看,学界既有研究成果对中共初创时期组织原则与俄共(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差异性关注不够,特别是未能深入系统梳理党的早期领导人对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的党内斗争与组织原则是如何认知的、中共组织建设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及其深层次历史缘由等关键问题,因而对于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化的研究很难取得进一步突破。在中共革命化实践与发展过程中,党内会议作为重要的组织行为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中枢作用。中共一大到七大的会议召开情况,是研究民主集中制生成、发展与运行质效的最好材料。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有两个重要关键的会议。一次是一九三五年一月的遵义会议,一次是一九三八年的六中全会”。这两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不仅战略性开启了两个重要的“新阶段”,而且鲜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认识与实践的不断深化,生动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中国化发展有力推进了中国革命进程。基于此,深入挖掘中共一大到七大的会议文献档案,从中国革命的独特性与复杂性实践出发,揭示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化的历史逻辑与实践特色,可以为“构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体系”这一新时代重大课题提供学理支撑。
一、回到列宁:中共成立前民主集中制的创生与实践
一般来说,组织相对于个体而存在,以会议形式开展各种活动是组织化实践运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整合个体化的参与行为与意见表达,由此“一个会议组织拥有适合的规则很重要,但拥有用于决定其会议程序的规则更加重要”。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以严整的政治主张有效组织政治参与和汇聚共识,领导人民实现革命斗争诉求,离不开政党规则化的议事制度。党的议事规则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才能为自觉的无产阶级政党发扬党内民主,领导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作出一系列战略安排、校正革命实践方向进而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坚强保障。
无产阶级政党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是民主和集中的简单相加,而是两者的有机融合,其“出发点是革命的需要,它的运用取决于党进行活动的具体历史条件”,“它的内容、形式和运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条件下都一样的。它们随着党的发展,随着党的任务和它进行工作的具体环境的不同而经历了重大的变化”。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初期,组织十分涣散,针对党内存在分散的小组习气和思想分歧,列宁坚决反对按照联邦制和自治制来建党的错误主张,提出要克服地方工作的狭隘性、分散性,强调“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这一主张随即引起党内争论。1903年7—8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认为党员必须亲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以马尔托夫为首的孟什维克则认为党员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只要经常协助党就够了。代表大会后,孟什维克提出以“自治制”来对抗列宁的“集中制”原则,宣称党是各个自治委员会的总和,党的各个部分不应该服从整体,部分对于整体应该有自治权,并把“集中制”形容为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对此,列宁强调局部必须服从整体,并贯穿在整个党章中。当时“集中制被提到了首位,因为它保证局部服从整体,保证中央对地方党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和严格的纪律性,克服机会主义分子的无政府主义和瓦解组织的行为”,有利于从原则上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性的组织问题”。
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争论的另一焦点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为现代通用议事规则,“少数服从多数”是国内学界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联系在一起的原因之一。回到20世纪初的俄国,“少数服从多数”被作为少数派的孟什维克看作是制造农奴制的工具,认为这一原则将使其处于被支配与操纵的地位。孟什维克简单而绝对地强调民主要素,不考虑具体历史情形,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原则发生矛盾,违背从历史联系的角度看待历史的辩证法。
1906年4月,列宁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讨论的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获得大会通过,写入了两派都同意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以第二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大会闭幕后,列宁从顾全大局的角度发出《前“布尔什维克”派出席统一代表大会的代表告全党书》,指出:在组织问题上,布尔什维克只是对中央机关报编辑部的权限问题与孟什维克有分歧。列宁“坚持中央委员会有权任命和撤换中央机关报的编辑部。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方面,在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的权利方面,在每个党组织的自治权方面,在承认党的一切负责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必须报告工作并且可以撤换等方面”,全党的意见都一致。由此,可知列宁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保护少数与反对派的权利、地方党组织自治权、自下而上地组织选举,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制内容;而党的中央委员会对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少数服从多数”,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集中制内容。
毋庸讳言,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目的是在革命的特殊条件下避免党的分裂,然而这一努力并不等于排除党内派系干扰问题的必然解决。在斯托雷平反动年代,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在执行革命路线的同时,对党内取消派、召回派与调和派进行了不懈斗争。及至1912年召开的党的布拉格代表会议把取消派清除出党,取消派、前进派、托洛茨基调和派、崩得分子仍联合攻击布尔什维克和布拉格代表会议,指责布尔什维克篡权、政变,煽动各地方组织拒绝执行全党代表会议的决议。为此,列宁借用俗语——“每一个被判定有罪的人都有权利在24小时之内咒骂自己的审判官”,予以嘲讽。此后,布尔什维克又开始了与社会沙文主义、考茨基主义、工团主义等的斗争。可以说,在彻底解决党内团结统一问题上,当时列宁领导的俄国共产党还未能给即将成立的中国共产党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早在1920年9月16日,身处法国的蔡和森在给毛泽东、何叔衡等人的书信中就提到俄国布尔塞(什)维克与门色(孟什)维克的分裂:“开首是争党员加入的条件,布派主张极严格,门派主张宽大。”布尔什维克“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中国民众运动“非组织与俄一致的(原理方法都一致)共产党,否则民众运动、劳动运动、改造运动皆不会有力,不会彻底”。这无疑是蔡和森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的感同身受的见解。1921年1月21日,毛泽东给蔡和森复信:“你这一封信见地极当,我没有一个字不赞成。”面对中国这样一个落后国家的革命继起,此时的毛泽东与蔡和森已经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即应该效仿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一个作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之利器”的布尔什维克式政党组织。
1920年11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创办了党的第一份理论刊物《共产党》月刊,至1921年7月停刊时各期文章内容的重心始终是革命的俄国,这深刻影响着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组党理念。创刊号发表的《列宁的历史》一文就指出,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主张“采用中央集权制”,权力集中于中央,以保证全党统一计划、统一行动。同期发表的《俄国共产政府成立三周年纪念》一文也认为:“共产党(多数派)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和工团主义……乃是高唱中央权力的。”从当时介绍俄共(布)与列宁的各种文献来看,多数知识分子认为列宁的建党原则就是中央集权制,毛泽东给蔡和森的前述复信中也热情赞扬上海的《共产党》杂志“颇不愧‘旗帜鲜明’四字”。
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强调把权力集中起来,同样是基于现实国情的严肃考量。中共建党前后,正是国内无政府主义发展的活跃时期。据蔡和森在中共旅莫支部的报告,“我党开始形成时,去哪里找许多真正马克思主义者呢?”马克思主义输入中国之前,无政府主义在知识分子中已有相当影响,“我们开始工作时,在上海、广东、北京均有与无政府主义者合作”,但是他们是想把共产党无政府主义化,以至于忙于组织自己的党团。在北京,“他们霸占宣传机关,叫守常做庶务,国焘去跑路”。在广东,每一次开会均有争论,有时甚至动武。如此胡闹,很难做事。1921年6月10日,张太雷向共产国际三大提交书面报告指出:“中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共产主义组织。在许多地方我们不得不同无政府主义者一起共事。”为阐明共产党的宗旨、原则和策略,“为了把无政府主义分子从组织中清除出去”,有必要召开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说明,虽然无政府主义者在马克思主义传播及共产主义小组的成立过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无法承担中国革命领导者的角色。
与无政府主义划清界限是中共成立前后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1920年9月1日,陈独秀在《新青年》发表《谈政治》一文,分析了“无政府主义”的两面性。无政府主义诅咒的国家、政治、法律是一种改良社会的工具,“工具不好,只可改造他,不必将他抛弃不用”。此后,围绕这一主题,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与无政府主义者展开论战。1921年5月7日,《共产党》月刊第4号发表《我们为什么主张共产主义?》一文指出:“我们这个共产主义,并不是无政府的共产主义,乃是现在在俄国实行着的共产主义;就是资本阶级因为吓人吓己,把我们叫做过激派的过激主义。”不实行共产主义的劳动专政,资产阶级就除不掉,“资本制度(现在的社会组织)底根就拔不掉”。同期发表了该刊主编李达(化名江春)的《无政府主义之解剖》一文,进一步批判了斯体奈和蒲鲁东、巴枯宁、克鲁泡特金等无政府主义流派,开篇便明确强调“无政府党是我们的朋友,不是我们的同志”;能够成为无政府主义的,“只有个人主义”。要摆脱个人主义,就必须把权力集中起来。
俄国政党状况与国内无政府主义的表现,使得中国共产党的一部分创始人敏锐认识到,即将成立的党必须强化组织力量,必须依循布尔什维克,必须遵循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召开前的“集中制”的组党理念。需要指出的是,从“集中制”到“民主集中制”的变化,列宁并没有在原则问题上作出让步,那就是一直强调中央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少数服从多数,只是更加明确了原本就认可的民主原则。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党章时,列宁主张保留“不能禁止任何人把声明送达中央。这是集中制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有学者认为列宁主张的集中制“始终是与民主或民主精神相联系的,因而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而不是一般的集中制,更不是专制集中制”。分析中共初创时期的组织原则,还须在“国际”与“国内”的组织互动中考察。中共二大决定加入共产国际,表明它已经接受作为加入条件的“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即民主集中制。这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在于,中共的创立者们从俄共(布)党内斗争特别是反对无政府主义的视角出发,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了中国特色的解读。
二、从一大到四大: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化实践
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的历史就是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的历史。建党初期,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集权性探索却遇到阻力。据李达回忆,在酝酿中国共产党成立时,陈独秀与李汉俊先后起草了两份党章草案,前者主张党的组织采取中央集权制,后者提出要实行地方分权,使中央成为一个有职无权的机关。陈独秀对李汉俊起草的党章极为不满。作为中共一大代表,两人有关组织原则的分歧必然会带到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来。
1921年7月23日,中共一大召开。从法国巡捕搜查时摆在抽屉里的那份“改得一塌糊涂”的“共产党组织大纲草案”,可以想象与会代表在组织原则问题上的争论多么激烈。据陈潭秋回忆,李汉俊等人反对中央集权的组织理念,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无需纪律约束,“凡承认和宣传马克思原则的都可为党员”。蔡和森的报告也印证,李汉俊认为“中央集权可流于个人专制,可以使一、二野心家利用作恶”。后来,李汉俊脱党显然与中共二大通过了体现集权精神的章程有关。
按照列宁的观点,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与自下而上的选举联系在一起的。据李达回忆,出席中共二大的代表不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由陈独秀、张国焘指定从莫斯科回国的党员为各省代表。另据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译的《关于米乐m6平台党的组织问题(补充报告)》、中共六大《中共历次大会代表和党员数量增加及其成分比例表》,出席二大的代表有中央局成员、党的地方组织的代表和参加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后回国的部分代表。李达所说的指定代表应该就是后者。作为秘密的革命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党内选举无疑是冒险行为,因而,中央与各级党组织指定代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也体现在其后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上,即推选与委派是主要形式。
从权力集中的组织理念出发,中共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要有集权精神与铁的纪律,才能避免无政府的状态,“个个党员都要在行动上受党中军队式的训练”。受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及此后成立的俄共(布)的党内斗争影响,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单列“会议”一章,并赋予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以很大权力,可以随时召集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同时,还强化组织纪律,“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
中共二大以后,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来到中国,要求中共中央全体委员在西湖开会,提议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据陈独秀回忆,当时中央五个执行委员“都一致反对此提案,其主要的理由是:党内联合乃混合了阶级组织和牵制了我们的独立政策。最后,国际代表提出中国党是否服从国际决议为言,于是中共中央为尊重国际纪律遂不得不接受国际提议,承认加入国民党”。陈独秀的叙述在张国焘回忆中一定程度上得到印证,五个委员中至少有三人反对。马林却回忆说只有“一两个反对者”,理由:一是“在杭州会议后一个时期,这问题曾经有许多机会可以在莫斯科讨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二是不会有什么“服从纪律”的问题。“何况,我并没有从共产国际得专门指示”。对照《加入第三国际大会的条件》,马林的两个论据是不充分的。作为共产国际代表,马林的意见有绝对权威,与会者们被迫接受在情理之中。或如马林所言,并无共产国际专门指示,那问题更加严重,共产国际代表的个人意见就改变了中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内容,即“联合民主派,援助民主派,然亦只是联合与援助,决不是投降附属与合并”。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显然已超出联合与援助的组织形式。
强调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化并不否认党内民主。中共三大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国共合作及相关细节问题,与会代表争论激烈,最后马林、陈独秀提出的国共党内合作方案获得通过。中共四大召开前,中央就向地方党组织发出征求意见信,“各地同志对于本党一年来各种政策,工农,青年,国民党各种实际运动及党内教育上组织上各事必有许多意见”,希望各区、各地方委员会、各独立组组长发表意见,并在会上讨论,结果报告中央局;个人有特别意见者,可指令他写成意见书,由委员会或组长汇寄中央局。充分征求基层党组织与个人意见,是民主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也被列宁看作是“集中制的一个必要条件”。
中共三大后,中央着力解决党内小组织问题。据中共中央局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的报告,自第二次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发通告以后,“此种纠纷现象更完全消灭了”。针对中央对地方组织指导不力,中共四大通过了《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明确强调“新的中央须特别注意设立一有力的中央组织部,实际上真能指导地方之党的组织”。1925年1月31日,新设立的中央组织部制定了第一个工作计划,中心工作就是要派得力干部到一些地方对党的组织进行整顿,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地方要派人去进行宣传并建立组织,努力发展党员。5月8日,中央局决定在北京和广州分别组成临时委员会,以便代表中央就近指导当地的实际工作。不难看出,中共四大以后,中央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强化对各地党组织的领导,以壮大党的组织力量。
根据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排,李大钊、谭平山、项英、李维汉、邓培与朱锦棠分别为派驻北京、广东、汉口、长沙、唐山与安源指导工作的中央委员。然而,至1926年7月,各级党部自中央以至支部,指导训练的力量均不充分,党务活动的开展与党的根基仍是各地方组织,“支部只有名义而无工作”。对此,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了《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各种性质的会议,无论在怎样情形之下,务须要设法举行”;支部或小组的会更不可间断,各区委、地委、部委下的“活动分子大会”或“负责工作同志大会”,应尽可能多召集。当年底,中共中央特别会议通过《关于湘鄂赣三省党务议决案》,进一步要求相关党组织整顿支部,务必“使各支部都能够自动的工作起来,活动起来”。
组织生活不健全必然在党内滋生个人主义倾向,有党员因此脱党。对此,中共三大报告指出,党内存在着“党员往往不完全信赖党”的现象,即使党有些地方不对,也不应当退党。个人主义的危害也体现在共产国际代表对中共的政治指导上。据1926年2月10日蔡和森有关中共组织生活向共产国际的报告,在与广州的反革命斗争时,鲍罗廷不考虑中央仅有三人,且《向导》周报已没有编辑人员等情况,就把瞿秋白调去做翻译,对待中共完全像对待翻译供给机关一样。该报告反映了1926年之前共产国际代表对中共的态度,无疑助长了党内的个人主义倾向。
对于中共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处清醒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十分薄弱。中央和地区委员会没有集体领导,没有领导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强有力的常设机构,没有定期举行的全体会议。基层党的机构情况更差。省、县和市委员会通常没有建立或不会开展工作,实际上由地区委员会或中央任命的组织者取代了这些委员会”,为此强调应定期召开各种会议,实现党的集体领导,“党员大会是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的最简单的形式”。为贯彻共产国际的指示,中共五大重申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
如何建立党的集体领导?大革命失败后,面对即将开展的土地革命,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发布“农字第九号”通告,强调党在农民中的组织“过去是没有能够相当的尽其领导责任的”。许多地方虽能动员数十万的农民参加斗争,但“每每只是几个同志在那里活动,而不是党的组织在那里尽其领导职任”。有些地方虽有党的组织,但没有深入群众,或者虽有组织而不起作用,或者便是农运负责同志忽视党的集体领导而习于个人的活动。党在农村中的一切工作每每感觉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避免党的指导“族长化”,需要尽快调整党的组织原则,在此意义上说,民主集中制在中共五大之后进入党章,又是中国革命发展的逻辑必然。
三、从五大到六大:民主集中制的布尔什维克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成长离不开共产国际指导,但能否得到国际的重视,则与自身发展有关。中共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组织建设有似研究性质的小团体,及至四大召开前,全国仅有党员900多人。过于弱小的组织力量使得共产国际对中共的关注与资助不够,以至于其给予国民党机关报《民国日报》的经费“就超过了整个中国共产党的全部经费”。为尽快发展成为群众性大党,1925年10月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了《组织问题议决案》,对于革命的工人、学生、农民,免除入党手续上的烦琐形式,“工人农民候补期一月,智识分子三个月”。由此,党进入了组织发展的快车道,至1926年1月中共党员达8000余人。组织力量的不断壮大,使得共产国际开始重视中共自身建设。同年2月17日至3月15日,共产国际执委会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扩大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在大会开幕词中,共产国际主席季诺维也夫赞扬了中国革命:“近一年来,我们兄弟的英国党和中国党取得的成绩最大”,中国共产党“已经对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中国革命运动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在同年底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上,中国问题再次成为中心议题,表明共产国际对中共的组织建设和政治发展更加关注。
1927年1月19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处为举行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给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代表们发出指示,一切政治决议都应完全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七次扩大全会《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为依据,在组织问题上遵循《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任务》的决议指示——“中国共产党必须自上而下重新考虑自己的工作方法。为此应把组织问题纳入即将举行的党代表大会的议程”。
中共五大初定的议程,包括共产国际代表关于国际形势和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对中国的总结报告等六个方面。向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处报告后,中共收到了新的指示——为了使参加大会的同志“能迅速回到省里工作”,应缩短会议时长。此后,大会议程仅保留“中央委员会政治报告、关于共产国际执委会及其提纲的报告、土地问题分组讨论和工会问题”。根据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中共五大认定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关于组织问题指示是完全正确的,特训令新的中央须将党的一切组织工作建立在共产国际此种指示之上。回顾这段历史,蔡和森指出,中共五大的主要任务便是接受共产国际决议。可见,这一时期党的会议制度虽然建立起来,但只是落实共产国际指示的民主形式。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全面借鉴1925年12月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在体例上,从此前的“六章”增加到“十二章”。在内容上,第一次明确党部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同时,有关各级代表产生方式、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都与苏共党章有着高度的一致性。
中共五大闭幕之际,共产国际代表罗易对新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发表讲话指出,这次大会是布尔什维克的大会,表明中国共产党正在成为一个真正的布尔什维克党。结合议程变更、“章程决案”内容,罗易把五大作为中共布尔什维克化的起点是恰当的。共产主义政党的布尔什维克化最早提出于1924年6月的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半年后,中共四大通过了《对于出席共产国际第五次大会代表报告之议决案》,主要是确认共产国际“联合战线”“工农政府”的主张,没有涉及组织原则问题。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认为,“八七会议是布尔塞维克化的开始”,是中国共产党转向正确道路的关键会议,在使党布尔什维克化的事业上有极重大的意义。这显然与此次会议产生了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有关。
就组织原则而言,党的布尔什维克化就是要按照苏联经验建立民主集中制。1928年6月18日,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会议代表主要由选举产生,严酷的斗争环境决定了指派代表也不可避免。根据规定,各省党部得选举有表决权的代表。代表应由各省党部代表大会选出,如因秘密组织的环境关系,不能开代表大会,则由各省委全体会议派出代表,然而应当尽可能由扩大的省委全体会议选派。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如果没有被某一省党部选为代表,可以无表决权的身份参加大会。有关组织问题决议案,最后以周恩来的提纲为基础,由国际代表瓦斯拉夫再拟定一个草案。关于党章,《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曾经米夫修改,“因为中央没有完全修改的草案到各地”,此次大会继续修改,均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应该说,组织问题决议案与新党章充分体现了共产国际的意志。
比较这一时期中苏两党的章程,可以发现体例与内容的高度一致性。其中,选举产生各级代表、对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等内容体现了布尔什维克化的民主面相。与此呼应,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虽也提出反对极端民主主义倾向,但强调即便是秘密条件之下,也要“尽可能的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集体讨论和决定主要问题。落实六大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制定“工作计划大纲”,督促各级党部“坚决的实行从下而上的党的改造”,限期召开各级代表会议。接着,中央发出第七号通告,要求各级指导机关尽可能实行选举制;组织生活“尽可能实行民主化,注意启发并接收下级同志的意见,实行集体的讨论和集体的分工”。
实行党内民主,是为了打破家长制、命令制的遗习。然而,当时许多地方又走向了极端民主化。“上级机关发一传单,没有交支部通过,支部居然提出质问。”另据中共中央给顺直省委的信件指出,党的指导机关集体化的指导、下级党部的改组与整顿等正确的民主化没有执行,反而陷入小资产阶级极端民主化的泥潭。结果,“只是发展了同志中的个人意志、个人自由,党的组织与纪律完全破坏,形成党内的绝对自由”。这种混乱现象也影响到红军,出现了“少数不服从多数”等错误行为。为此,毛泽东在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鲜明提出了从理论上铲除极端民主化的根苗,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解决方法。这说明,单纯追求布尔什维克化不能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
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强调“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下级党部应“迅速且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可以看出,共产国际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指导地位,成为布尔什维克化的又一面相。从广州起义举起“苏维埃”旗子到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的政权系统建立,通过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苏维埃”,成为中国革命布尔什维克化的重要标识和政治符号。
在共产国际干预下,中共很长时期里没有组织的独立性。八七会议记录显示,整个会议都在共产国际代表罗米那兹主导下进行,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也由他起草。六届四中全会更是全面贯彻共产国际远东局负责人米夫的意志,对中央机关以及各个革命根据地和白区地方组织的“改造”,严重破坏了党的组织原则,使中国革命遭受严重挫折。正如《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犯教条主义错误的同志们披着“马列主义理论”的外衣,在所谓“中共更加布尔什维克化”“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克”等口号下,使第三次“左”倾路线在党内统治四年之久,在全党影响最深,危害也最大。对此,毛泽东深有感触:“有先生有好处,也有坏处……这是一条真理。过去我们就是由先生把着手学写字,从一九二一年党成立到一九三四年,我们就是吃了先生的亏,纲领由先生起草,中央全会的决议也由先生起草,特别是一九三四年,使我们遭到了很大的损失。”
四、从遵义会议到中共七大:民主集中制的中国化创新
1935年1月15—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遵义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反对敌人五次“围剿”的总结决议》。会议认为,相关负责人关于五次“围剿”的报告过分估计了客观困难,对革命形势估计不足,“基本上是不正确的”。较之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遵义会议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是以多数的正当性否决了党内少数领导同志的报告,产生了新的中央领导机构,真正体现了多数同志的意见。在此意义上,“少数服从多数”更多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制内涵。因此,遵义会议开启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化的新阶段。
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后,中共中央以中华民族利益的大局为重,促进西安事变和平解决,成为由国内战争走向抗日民族战争时局转换的枢纽,中国革命发展进入了新阶段。193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央委员会告全党同志书》,为巩固国内和平,争取民主权利,实现对日抗战,必然要求全党同志学习与创造新的斗争方式与工作方式,以适应新形势新环境。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成为民族革命的领导者。“共产党的内部生活,亦应依照各地的不同环境,采取具体方法使之活跃起来。”毛泽东在稍后召开的苏区党代表会议上指出:“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要依靠党内民主去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会议提出了“党内生活民主化”的方法:党的委员会必须按期开会,一切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全会讨论决定。各级委员会必须有系统地召集积极分子会议,保证每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及地方问题,都经过积极分子会议的讨论,并保证会议讨论的自由。但是,在决议通过后,必须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内民主是为着加强党的纪律,而不是破坏纪律。通过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来加强党的纪律,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完善党内会议制度。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在《论新阶段——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强调,没有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只有具体的马克思主义,就是通过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中国具体环境的具体斗争中去,而不是抽象地应用它。为此,在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规则起草委员会,由刘少奇等负责起草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等三个决定,并提交全会讨论通过。这为完善党的组织与会议系统、党内议事规则,进而强化组织纪律提供了制度规范。
根据“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凡各地党部已经取得合法地位,并能召集党员大会、党的代表会者,应依照党章召集各级代表会及党员大会,并在各级代表会或党员大会上选举各该级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委员会。选举结果,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必要时,上级党委有权指定或取消下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概括起来说,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以“四个服从”凝练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得中共组织原则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四个服从”既吸纳了俄共(布)与联共(布)党章的有益成果,又继承了中共此前党章有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科学阐释,并进行了创新性发展。“个人服从组织”主要是针对“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等党内各种自由主义的表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基于中共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与国统区、日伪区地下党组织工作,更多地处于独立作战状态的新情况,做到既要“加强地方党独立工作的能力”,又要服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对此,张闻天在全会报告中指出:“地方党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政治路线、决议与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中央的言论与行动。对于中央有不同意见时,应直接向中央提出,不得向下面宣传或传达。地方党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铁的纪律”。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成为一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铁的纪律”“无条件的执行”表明,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了组织原则与组织纪律的统一。
六届六中全会以后,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因在抗战建国、发展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写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并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党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逐步完善。194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发布,规定各级党务委员会应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党务委员会在处理个别党员和解决党内纠纷问题时,应尽可能通知本人和有关党员到会,听取双方及本人报告。党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多数表决之”;而被处分党员或组织,有权向上级控诉等。作为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上述规定,凸显了对党员个体权利的保护。及至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在每个根据地应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中央代表机关及区党委地委的决议、决定或指示,下级党委及同级政府、民众团体党团,军队相关部门与所有党员,均须无条件执行。这是对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作了制度性的修改与完善。
对中国共产党人而言,有了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还需要有遵守组织性和纪律性的合格党员。贯穿制度完善过程的是中央对党性教育的高度重视,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陈云就专门撰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强调共产党员应做到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遵守党的纪律,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议。整风运动期间,毛泽东在中央党校作了《整顿党的作风》的讲演,批判党内宗派主义残余:“他们不懂得党的民主集中制,他们不知道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延安整风,使得全体党员普遍进行了一次党性教育,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与此同时,“坚持民主集中制,严守政府纪律,服从整个利益”,也被写入《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成为指导政务人员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中共七大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中国化发展意义非凡。1945年5月14、15日,刘少奇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前者是指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党的指导方针与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中集中起来”,突出民主选举与群众意见对于集中的重要性。后者是指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这是强调各级党组织在会议各环节上的领导作用。
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增加了作为前提和总则的总纲部分。凡是党员都必须承认这个总纲,并作为一切活动的准则。同时,对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了更全面规范表述。新党章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入手,既突出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又强调上级对下级的绝对领导。其中,把“全党服从中央”表述为“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客观反映了党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避免了理解歧义。组织原则在内容上的新变化,标志着中国化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渐走向成熟并成为组织建设的行动指南。
较之苏联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解决了党员个体与组织的关系。作为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锤炼党性是党员的必修课。个体自愿加入组织,意味着要过一种不同于普通人的有组织生活,意味着组织的利益高于一切,意味着个体必须服从组织的意志。个体服从组织,是其他“三个服从”的前置性条件,或者说逻辑起点,有了这个服从,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进而保证了党组织的令行禁止、团结统一,保证了基层党组织有效发挥政治与组织功能。这是列宁一直想解决而没能完成的任务,也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的经验所在。同时,对于工农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共产党人而言,以“四个服从”凝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不仅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原则与组织纪律的统一,也因其简洁明了,更便于作为党员组织生活的行为规范。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通过重大会议促进党内团结,是中共在革命战争条件下推进民主集中制实践的一大特色。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在党内会议中得到最鲜明体现,从而成为制度创新最具影响力的鲜活样本。在七大召开过程中,毛泽东、朱德与刘少奇的报告均提交代表团小组、代表团与全体大会充分讨论。经过讨论,党内意见达到空前的一致。七大是中共第一次独立自主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高度民主基础上所建立的高度集中,与在高度集中指导下所实行的高度民主,使党的团结达到空前的巩固”,成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典范。正是中共始终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形成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局面,才从根本上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作为党的七大最具实践效能的制度成果,中国化的民主集中制为完善党内组织生活提供了成熟的制度框架。及至解放战争时期,从建立“报告制度”到党委会的“工作方法”,都是弥补程序性不足,七大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组织建设进程的制高点。较之制度性贡献,基于高度民主与集中的组织生活,七大形成了实事求是、积极向上的组织精神,这就是科学精神、团结精神与愚公移山精神。这种精神力量是共产党人克敌制胜的法宝。新中国成立前夕,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也不得不承认,国民党政府的“主要弱点在于精神方面而不在于军事方面”。
中共七大最重要的历史性标志,就是“中国共产党有了自己全体党员所公认的领袖”,确立了毛泽东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作为党的一切工作指针。中国共产党有了自己的领袖,就十倍百倍地加强了党的团结,标志着党已经成熟;人民有了自己的领袖,就十倍百倍增强了解放的意志与胜利的信心。这也是从《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到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有关政党领袖重要性论述全面展开的逻辑必然。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和确立毛泽东为全党公认的领袖,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因而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七大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们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走向了成熟。”这为党后来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指明了正确方向、开辟了正确道路。
历史与实践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核心与指导思想的问题,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重大命题。确立党的领袖的权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本质要求;坚持科学理论指导,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属性。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基本要义,共同构成了“两个确立”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两个确立”是历史和时代的必然选择,是民主基础上正确集中的现实前提和基础,是广泛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鲜明指出:“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两个确立”的提出,是对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伟大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最重要政治成果,关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对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具有根本性意义。
结语
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中国革命的发展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组织原则的中国化进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制度安排下,民主保证着集中的民主性、积极性和制度性,集中保证着民主的有序性、向心性和目的性。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践从集中化到布尔什维克化,再到中国化的创新发展,走过了一个“之”字形发展过程,标志着革命战争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走向了成熟。
中国化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特有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是基于中国社会土壤生长起来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奋斗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总结民主革命时期中共民主集中制的历史经验,重在“加强党史学习和教育,努力从党走过的风云激荡的历史中、从党开创和不断推进的伟大事业中、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长期实践中,深化对党的信赖,坚定对党的领导的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深刻理解习近平有关党建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王建华,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南京2100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p183—p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