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汉民:中国古代书院自治权的问题-米乐m6平台

朱汉民:中国古代书院自治权的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2 次 更新时间:2022-12-1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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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汉民 (进入专栏)  


自治权是近代大学的主要特征和必要条件的论断[[1]],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基本认可。有的学者通过分析欧洲近代大学的学术自治的缘起与内涵,以此观照中国古代教育机构的自治权,进而认为中国古代书院是没有自治权的教育组织。作为宋代以来公认的学术研究与传播的重要机构,书院学术创新机制是否完全与自治权没有关系呢?换言之,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书院确实没有自治权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书院的自治权与西方近代大学的自治权的异同何在?这是我们探讨中国古代书院办学性质时必须作出有效解释的问题。

一.古代书院的自治权

书院是一种官学系统之外的教育组织,它不依靠朝廷的正式诏令而建立,其主持者、管理者都没有纳入朝廷的官学教职之中。因而,许多学者都肯定书院是一种私学教育组织,或是一种官学外的独立教育机构。正是由于这种相对的独立性,使得书院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国古代社会中获得了有限的自治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创建书院。

在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创建和修复书院,以便能研究与传播学术思想。在封建中央集权体制之下,学者们很难利用官方的教育机构宣讲与学术,他们转而创建书院以作为研究与讲习之所,讲学成为创建书院的主要推动力。清人黄以周云:“沿及南宋,讲学之风丰盛,奉一人为师,聚徒数百,其师既殁,诸弟子群居不散,讨论绪余,习闻白鹿、石鼓诸名,遂遵其学馆为书院。”[[2]]

南宋大多数学术学派的代表人物基本都曾创建或修复书院,他们的学术生涯与书院结下了难解之缘。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不仅在其出生地福建先后创建了寒泉精舍、云谷书院、武夷精舍、同文书院和考亭书院等5所书院,而且还修复了白鹿洞、岳麓这两所闻名天下的书院,这些书院成为朱熹学术研究与传播的基地,其博大精深的学术体系基本是以书院为依托建构完成的。湖湘学派的代表人物张栻与其父张浚一起创建长沙城南书院。婺学的吕祖谦创建丽泽书院,事功学的陈傅良创建仙岩书院。南宋的讲学之风并未随着赵宋王朝的终结而消失,元代统治者在允许南宋遗民创建书院继续讲学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学者在北方创建书院,程朱理学由此而向北拓展。

明代心学虽然是以程朱理学的对立学派出现的,但其代表人物却沿用了程朱理学家的研究与传播学术的方式——创建书院,并以书院作为研究与传播心学的基地。心学的代表人物王阳明在贵州龙场悟道之后,先后创建和修复龙冈、濂溪、稽山等书院研究与传播心学。王门弟子遍布各地,有浙中、江右、南中、泰州等七个学派,他们同样创建书院作为学术获得的基地。与王阳明相互激扬的另一位心学大师湛若水在50年的讲学生涯中,创建并讲学于多所书院,以宣讲他主张的“随处体认天理”的心学思想。

满族贵族入主中原之后,虽然在文教方面加强了控制,但自康熙年间开始,学者们可以自由创建书院。在地方官吏和士绅的支持下,乾嘉学派学者创建了多所书院,汉学家阮元利用担任地方大员的便利条件,创建了专门研究与传播汉学的书院——诂经精舍和学海堂,将其作为研究与传播汉学的基地,邀请多位汉学家前往讲学与驻院研究。

2.独立自主的办学理念。

唐宋以来,中国古代的官方教育机构基本上都不开展学术研究,为科举储才是其主要职能。著名学者傅斯年先生曾经过说过:“国子监只是一个官僚养成所,在宋朝里边颇有时有些学术,在近代则全是人的制造,不关学术了。书院好得多,其中有自由讲学的机会,有作些专门学问的可能,其设置之制尤其与欧洲当年的书院相似,今牛津圜桥各学院尚是当年此项书院之遗留。”[[3]]可见,官方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即是为科举服务。而书院的办学理念则表现出独立性,书院强调通过研究与传播儒家学术,让士人能更加全面地认识“道”,最终实现把握领悟最高哲学本体的目的,即所谓的“讲学明道”。

确立这样的办学理念是与宋代理学家的学术理想息息相关的。在他们看来,士人可以通过“道问学”的方式实现自身道德的提升,从而达到把握终极真理的境界。这样,对“理”这一中国哲学最高范畴的探索,就从自然领域转向个人内在的道德伦理修养上来了,培养个人的心性修养和道德自觉成为儒家的共识,追求“为己之学”成为把握终极真理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士人才有可能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而“道问学”的前提是更全面地诠释和理解儒家经典,将其作为提升自己道德修养的重要途径。由于宋代理学家大多依靠书院来研究和传播其学术,因此他们的这种学术理想也在创办或者讲学于书院的过程中,转化为书院的办学理念。

为践履这一办学理念,理学家们基本上都将学术研究与传播作为其书院活动的主要内容。朱熹为白鹿洞书院制定的《白鹿书院揭示》明确提出:“熹窃观古昔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意,莫非使之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以及人……圣贤所以教人之法具存于经,有志之士,固当熟读深思而问辨之,苟知其理之当然,而责其身以必然,则夫规矩禁防之具,岂待他人设之而后有所持循哉!”[[4]]这一学规强调了讲明义理是教学的首要任务,而义理是蕴涵在儒家经典之中的,需要书院学者通过潜心研究才能体悟到。这一学规此后成为多数书院遵循的办学准则,只是不同书院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一些大同小异的条目而已。

3.管理与运转的独立性。

由于书院不属于官方教育体系,有独立自主的办学理念,因此它在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式与方法的运用、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表现出独立性。

教学内容的选择与书院所尊奉的学术学派、山长的教育思想密切相关。在中国书院史上,能较好地体现书院教学内容与活动的史料是程端礼所著的《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它将生徒学习分为“八岁未入学之前”、“自八岁入学之后”和“自十五志学之年”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规定了必读之书和读书的次序。八岁未入学之前,要求生徒读《性理字训》。八岁入学之后,用六七年的时间学习四书、五经的正文。十五岁以后的学习内容是以儒家经典的经注、或问及本经传注为主,如朱熹的《四书集注》等。程氏要求生徒自十五岁开始,用三、四年的时间来潜心学习,以掌握真正的“为己之实学”,不能抱有丝毫的功利目的。在此基础上,生徒可以看史读文,其次序是先读《通鉴》,“次读韩文,次读离骚”[5],然后开始学作时文。从《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规定来看,书院的教学内容是十分全面的,与官方以科举应试知识为主体的教学内容有显著差异。

不仅教学内容完全不相同,而且书院的教学方式也与官方教育机构明显不同。为实现“讲学明道”的办学理念,书院可以邀请不同学术学派的学者前来讲学,会讲与讲会是最为典型的方式。在这些学术活动中,生徒可以平等参与学术讨论,不仅对学者的学术研究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生徒也能在参与中得到启发与影响,甚至有可能因此而走上学术研究与传播之路。

以书院为基地开展会讲或学术交流成为学者们解决学术分歧、进行学术合作的重要方式。淳熙二年(1175年),朱熹在寒泉精舍接待了婺学的代表人物、丽泽书院的创办者吕祖谦。在寒泉精舍,朱、吕二人促膝交流、切磋问难之后,还进行了学术合作——编撰了《近思录》,目的是让初学者能更好、更快地把握北宋理学家思想精髓。

为使学术大师能自由地到各地书院讲学,书院往往能自主聘任山长或教职人员。书院聘任山长的主要依据是道德修养境界和学术水平,即选聘“经明行修,堪为多士模范者”充任山长。不仅学术大师可以自由地到各地讲学,而且书院生徒也能较为自由地流动,使学术交流更为便利与频繁,这是书院生徒的管理方面自由灵活的表现。

二.古代书院自治权的限定

尽管中国古代书院具有自治权,但与西方近代大学相较,其自治权是有限的。西方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与“社团”或者说“行会”(universtas)密切关联。中世纪大学是教师、学生组成的社团或者行会,“大学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追求真理的社团”,其拥有自己的章程、共同的财产、表明其法人地位的印章等等[[6]]。由于社团属于中世纪欧洲的一种法人,其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大学这种社团可以和其他社团一样享有自治权。

中世纪大学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可以颁布属于各自大学的、独立于教会和世俗政权的法令。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主要表现为对外争取发展空间和独立处理学校内部事务两个方面:首先,中世纪大学享有罢教和迁校的权力与自由。1231年,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九世特别授予巴黎大学罢教权:“如果,万一房价提高使你受到损失,或缺乏了其他东西,或受到令人难忍的伤害,例如死亡或者肢体残废,诸如此类的情节使你们当中的任何一人遭受到损伤,除非通过警告在15天内得到了满意的答复,你们可以中止讲课直到满意解决的时候……”[[7]]不仅可以罢教,而且还可以迁校,1209年,牛津大学的学生因抗议警察擅自闯入校园拘捕涉嫌杀人的学生,纷纷离开牛津大学,另创剑桥大学;其次,大学师生享有免税和免役权。这种权力有利于大学在经济上独立,为学术自由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1386年,鲁伯特一世授予海德堡大学的免税特权:“准予教授和学生,不论是他们到学校里来并住在学校里,或者是从学校回家去,在我们所属的土地上自由往来,其所携带求学所需要的一切东西和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物品都免除捐税、进口税、租税、监务税以及其他所有苛捐杂税。”[[8]]再次,大学师生享有学校内部管理的自治权。如大学教授有权审定教师资格,1292年罗马教皇承认巴黎大学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获得通行的教学许可证。中世纪大学确立的自治权,为近代大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理基础,大学自治因此被洪堡视为“大学三原则”之一。

与欧洲中世纪大学有着较大的自治权不同,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却遭受较大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皇权,以皇权为主导的行政权力决定着书院自治权的有无和大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历来注重对教育机构的控制,独立于官学和私学之外的书院亦不例外。皇权对书院的控制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而逐渐深入,其形式也由间接向直接转变。北宋时期赐书、赐额是统治者控制书院的最常见方式,其目的是使书院的学术创新、教学活动等与官方的意识形态保持一致,从而削弱书院的自治权。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朝廷赐书给白鹿洞书院,开朝廷赐书之先河。此后岳麓、应天府、嵩阳等书院都得到了朝廷所赐的九经及相关书籍。与赐书同时进行的还有统治者的赐额,北宋时期的岳麓、应天府、嵩阳等书院都得到了朝廷的赐额。虽然赐额是私人性质的书院得到统治者认可的最直接表现,但也是统治者试图通过精神鼓励的方式,将书院纳入其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手段。这种方式在明清时期得到延续,诸多书院都得到了朝廷的赐书、赐额。

在运用这种间接方式限制书院自治权的同时,皇权主导的官方力量直接参与书院的创建与修复,使书院自治权受制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不仅表现在创建与修复阶段,而且深入到书院管理体制的内部,书院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因此被削弱。自北宋开始官方就对山长的选聘进行控制。元代则进一步加强,山长被纳入了国家官僚体系之中,全由官府直接任命。元代统治者甚至试图根据书院的级别而将山长名称改相应为教授、学录、学正等,以绝对控制山长的选聘工作。虽然这一设想最终并未得到实施,但官方控制书院的意图暴露无遗。元代山长聘任的做法在明清时期得到了形式上的改变,虽然山长已经不再被视为国家官员,但选聘山长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官方手中。雍正四年(1726年),皇帝还就白鹿洞书院选聘山长之事发布上谕,专门提出了山长的选聘标准:“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导多人俱为端人正士,则此一人之才德即可膺辅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余。”[[9]]乾隆皇帝将书院山长的选聘权力交给各级地方官吏,形成了省会书院山长完全由各级地方官吏选聘的体制,并先后于乾隆元年(1736年)和乾隆三十年(1765年)两次强调严格山长聘任制度。地方官吏不仅能延聘山长,还掌握着考核山长的大权。

在书院招生方面,官方不仅有权决定书院招生人数,还直接参与招生过程,有的书院的招生权还被官方所掌控。清代岳麓书院招生仍掌握在地方行政长官手中,巡抚陈宏谋规定,“岳麓书院定额正课五十名,附课二十名。候本部院行各属保送,或由学院考取移送。其零星赴辕求取者,一概不准。”[[10]]书院招生过程也全由地方官吏主导和监督,一般是由监院呈请地方官府公布招生考试——甄别考试日期,各地生徒至监院处报名投考,然后参加由地方官吏主持的甄别考试。官课是官方监控书院教学过程的最有效方式,省会书院的官课由总督、巡抚、学政或布政使、按察使、转运使、道台等轮流主持,府、州、县书院则由道台、知府、知州、知县或教谕、训导轮流主持,一般是每月一次。官课由主持考试的官员负责阅卷,并根据成绩给予优秀生徒一定的奖励。这样,书院的教学过程也在行政权力的掌控之中。

不仅如此,皇权有时还会根据统治的需要抡起政治权力的大棒,削弱或剥夺书院的自治权,明代中后期四次禁毁书院即是典型例子。可见,行政权力已经渗透到书院创建、修复与管理、教学过程的全部环节,使书院的独立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化,行政权力成为调控书院发展的主导性力量之一,书院所追求的自治权因而无法完全实现。

中世纪大学是在与教会、封建主和市政当局的斗争中获得的,他们的自治权获得了这些权力机构的法律认可,因此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能在长时间内得到维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却无法理依据,故而朝廷可以依据统治的需要,甚至皇帝个人的喜好任意调整文教政策,从而使书院的自治权受到限制,书院自治权因此表现出脆弱性、短期性和个案性。

三.书院自治权的社会政治基础

尽管中国古代的书院和中世纪欧洲大学都有自治权,但二者的自治权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二者根植于不同社会政治结构之中,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与中国家族自治权存在同构关系,而欧洲近代大学的自治权与其城市自治权存在同构关系。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同构的,“国”的政治关系中包含着“家”的伦常关系,“家”的伦常关系中有体现着“国”的政治关系。于是,国家在控制手段方面,不仅会运用暴力手段,还会像处理家庭关系一样,将道德调节视为国家控制的最有效手段,出现特有的“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特征。而通过有效的教育活动,向士民灌输忠、孝等宗法道德观念,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的政治目的最有效途径。因此,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被统治者视为政治的根本,即所谓“建国君民,教育为先”。这种传统使得教育依附于政治,为政治服务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教育自然不可能独立于政治而存在,各种性质的教育机构的发展、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的需要。因此,无论是官学、私学还是书院都无法取得决定自身发展的自治权。

书院有限的自治权只有在与国家控制手段相一致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从统治那里获得。从创建的自由而言,北宋初期创建书院的目的是满足士人获取科举应试知识的需求,弥补官学之不足。南宋前期学者创建了相当数量的宣讲理学的书院,尽管当时的统治者并不认可理学,但理学重视对于儒家经典中忠孝仁义等义理的阐发,并将其提高到天理论的高度,公开宣扬对君父的绝对服从,朱熹说:“父子兄弟夫妇,皆是天理自然,人皆莫不自知爱敬。君臣虽亦是天理,然上义合。”[[11]]这样,以理学为教学内容的书院是符合统治者政治控制手段要求的,因此,以宣讲理学为主要职能的书院能够得到统治者的认可。不仅如此,书院在章程、学规中明确规定生徒必须尊崇封建专制统治的伦理纲常,如朱熹在《白鹿书院揭示》中明确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2]]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中,科举制度在为统治者选拔文官的同时,亦有控制士人思想的功能。统治者通过指定科举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引导包括书院在内的教育机构按照科举考试的模式培养人才,最终实现其政治控制的目的,为科举培养人才成为教育机构的主要职能。书院为科举服务在明清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人才培养基本上是以科举为目标。书院教学与科举考试密切结合,考课是明清书院开展科举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很多书院还将考课写入学规之中,使其进一步制度化。不少书院为满足更多士人参加科举考前强化训练的需要,还在科举考试的年份增加招生名额。粤秀书院规定,在乡试的年份,增加招收生员、监生30名。四川莲峰书院也在科举考试年份增加招生名额,乡试年份增加招收生员20名,待遇与正课生相同,享受书院提供的津贴。这部分增加招收的生徒在书院学习的时间都相当短,一般为半年左右,陕西的玉山书院 “逢乡试年分,外加附课生员十名,以二月为始,八月停止。”[[13]]有的书院甚至在科举考试中获得了一定的特权,最为典型的就是白鹭洲、白鹿洞两书院获得保举生徒直接参加乡试的名额。

为科举服务虽然使书院在科举社会中获得了生存空间,但也因此沦为统治者控制社会的工具,其自治权也就很难得到真正的发挥。因此,我们认为,古代中国这种家国同构社会结构是书院的自治权很难得到扩大的主要原因。

而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是与欧洲城市自治密切关联的。十一世纪之后,欧洲的一些沿海地区的商业得到迅速发展,在意大利的沿海地区出现了商人聚集的城市,如佛罗伦萨、博洛尼亚等。不同行业的市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者为进行规模化生产,往往会组织成社团或者行会,每个社团都是法人,他们可以依据章程采取统一的行动,“中世纪欧洲是个社团的世纪,独立的个体是少有的,人们都依赖于某一群体,某一社团。格尔德·特论巴赫称中世纪为‘无肖像的时代’。不论是在历史编撰中,还是艺术中,人们感兴趣的不是个体的人,而是履行其职能,或是作为一个躯体中的附属者:人被归入到一个能使他生存的社团中。”[[14]]很显然,社团在中世纪欧洲城市中有着十分重要地位,社团的数量众多。

随着商业的兴起和城市的崛起,以行会为主要特征的城市社会经济结构对旧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了巨大冲击,原先高贵的教会、贵族、地主的地位急剧下降,城市商人成为新贵,他们都是自由人,财富成为决定其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这样,以行会为代表的市民为反对教会、封建贵族、地主的压迫,极力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力,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抗争方式既有和平的方式,也有暴力的手段。汤普逊说:“城市的兴起,论过程是演进的;但论结果,是革命的。长期的聚居、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经验终于在居民中间养成了一种强烈的共同意识:那反映在以和平方式要求领主,不论是男爵、主教或住持,承认城市为一个自治社会;如果这项要求被拒绝,就以暴力方式来反抗封建权力,并要求宪章的自由。”[[15]]

正是通过不懈的努力,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出现了诸多自治城市,这些城市有自己的法律、法庭和一定的行政自治权,以及表明自治地位的徽章。这种自治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使中世纪城市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明显增加,学者们从各地聚集在城市,他们也与城市的工商业者一样成立了学者社团,进而发展成近代大学。在城市自治精神、自治方式的直接影响下,这些学者社团利用各种途径争取自治权,以获得教会、君主和市政当局的认可,在获得法人地位的同时,追求学问的尊严与学者的自由。大学通过与教会、世俗政权的争取自治权的斗争,获得了教皇和世俗政权以法律条文形式授予的自治权。

中世纪欧洲大学自治权虽然也需要靠教皇和世俗政权批准,这与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在获得形式上十分类似。但不同的是,书院的自治权基本上都是统治者赐予的;而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的获得则是师生仿效城市自治和行会自治,通过不断的斗争,向教皇、君主和市政当局争取而来的,而且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因此这种自治权是相当稳定的。很显然,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是与城市自治密切关联的,大学自治是城市自治的直接产物。

书院与中世纪大学几乎在同一时期,分别在东、西方的文化史、学术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二者根植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之中,发展路径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中自治权的差异最为明显,因此,我们在比较书院和西方中世纪大学自治权时,需要结合不同的社会背景来进行分析,不能以肯定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的视角,来评价书院的自治权,甚至否定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


【注释】

[[1]]克拉克·克尔著,陈学飞等译:《大学的功用》,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2]]黄以周:《儆季杂著七种》,《史学略四·论书院》,清光绪年间刊本。

[[3]]傅斯年:《改革高等教育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杨东平:《大学精神》,北京:文汇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4]]朱熹:《朱熹集》卷七十四《白鹿书院揭示》,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4页。

[5]程端礼:《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卷二,合肥:黄山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

[[6]]李秉忠:《中世纪大学的社团机构性质》,载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三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6月,第61页。

[[7]]e.p.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页。

[[8]]e.p.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5页。

[[9]]《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条,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31页。

[[10]]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八《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转引自《中国书院史资料》,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4页。

[[11]]《朱子语类》卷十三,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207页。

[[12]]朱熹:《朱熹集》卷七十四《白鹿书院揭示》,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4页。

[[13]](陕西)《蓝田县志》卷九,胡元瑛:《玉山书院条规》,清光绪元年刊本。

[[14]]汉斯-维纳尔·格茨著,王亚军译:《西欧中世纪生活》,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15]]汤普逊著,耿淡如译:《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4页。


(原载《大学教育科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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