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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证明与印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34 次 更新时间:2021-10-11 13:08

进入专题: 维特根斯坦        

刘畅(人大) (进入专栏)  


提 要:《论确定性》是维特根斯坦生前留下的最后手稿,被研究者推为自《纯粹理性批判》以来知识论领域最重要的贡献。本文在厘清“证明”与“印证”之概念区分的基础上,考察了《论确定性》的论证结构,把维氏的洞见理解为:信念的确定性在于普遍印证,而非完备证明。

关键词: 维特根斯坦;确定性;证明;印证

中图分类号:b516.5293 文献标识码:a


1. 1939年,g. e.摩尔做了题为“外部世界的证明”的讲演(下简称“摩尔证明”)。讲演的主题是为外部事物的存在给出不同于康德的新证明,回击怀疑论。证明的核心部分相当简明:摩尔向听众举起了他的右手,做了个手势说:“这儿是一只手”,然后又举起左手,做了个手势说:“这儿是另一只”。他宣称,由此证明了有两只人类的手存在。而既然人类的手属于“外部事物”,这也就证明了“外部事物”的存在。

一个有趣到古怪的“证明”。但摩尔争辩道,他的证明其实完全符合严格证明的3项标准:(1)前提不同于结论;(2)已知前提为真;(3)结论由前提推出。[1]

摩尔证明是否当真符合这三条标准,颇有疑问。前提:举起两只手说:“这儿是一只手,这儿是另一只”;结论:这儿有两只人类的手存在。——“结论由前提推出”?倒不如说是差不多的意思换了个说法。反过来,怀疑论者既然要质疑外部事物的存在,他想必一样会否认摩尔证明的前提“已知为真”。到此为止,摩尔的所谓“证明”更像不加论证地把自己的立场重述了一遍。值得玩味的倒在摩尔接下来的解释。摩尔坦言,他无意为其证明的前提补充一个进一步的证明,因为这么做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无可能,因为要证明“这儿是一只手”,必须首先证明他现在没在作梦,而摩尔承认他还无法做到这一点。[2]无必要,是因为我当然知道这是一只手,这是我的手,说我只是相信这一点,对此未作证明之前并不知道,是完全荒唐的。[3]“我可以知道我无法证明的东西。”[4]

可以看到摩尔证明处在纠结之中。一方面,晚期的摩尔试图通过“证明”外部事物的存在来反驳怀疑论。另一方面,摩尔证明的内核却在于:“这儿是一双手”也好,“这里有一双手”也好,其确实性是不证而知、不证自明的。这后一方面延续的是他从《为常识辩护》以来的一贯思路。在这篇1925年的论文中,摩尔强调,他以及几乎所有人都确定地知道很多经验命题为真,比如“我是人”、“我的身体一直持续存在”,“我的身体一直处于地球表面或与地球表面不太远的距离内”、“地球在我出生前已经存在了很多年”等等(下简称“摩尔命题”)。“我认为我们所有人都处在一个奇怪的位置上:我们的确知道很多事情,……我们却不知道我们是从何知道的。”[5]


2. 维特根斯坦的《论确定性》围绕摩尔命题和摩尔证明展开。他的立场与摩尔有表层的近似,也有深层的不同。《论确定性》中对摩尔的第一点批评是:像“这是一只手”这样的命题本不可能得到证明。“我们说一个如此这般的命题无法得到证明,当然不是说这个命题无法从别的命题推导出来;任何命题都可以从别的命题推导出来。但别的命题不见得比这个命题本身更为确定。”(§ 1[6])有什么证据比“我有一双手”还要来得确定无疑?(§ 250)——我当下的亲眼所见[7]?是,最一般的意义上,“我看到这儿有一双手”包含着“这儿确实有一双手”的意思。不过,假使竟连我有没有双手也要怀疑,我自然不必相信我的眼睛。“因为为什么我不应该通过我是否看见我的双手来检验我的眼睛?应该用什么来检验什么?”(§ 125)

这连到维氏的下一点颇为醒目的批评上:当摩尔列举他都确定地知道些什么的时候,他的“我知道”的用法是错误的。(§ 6)普遍人在有必要做出某种强调时也会说到他知道这是一只手,这些用法合理而日常(§§ 407,553);但摩尔是在与那些声称我们不可能知道这一点的哲学对手辩论。这里,他不能靠保证他知道这个来赢得辩论。假使他的对手主张的是:我们不能相信这件事情,那么他就可以回应他们:“我就相信。”(§ 520)这是因为说到“我知道”,不仅是表明我确信不疑,还断言了我在这件事上不可能弄错(§ 8)。摩尔有必要给出他不会弄错的理由,说明他是“从何知道”的,但这样的理由在摩尔证明中缺如。(参见§§ 18,550)

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上阐发维氏的这个批评:“知道”与“相信”可以在不止一种意义上形成对照。“我知道,而不只是相信”,这可以是说:我不只是猜测、假定,而且完全确信事情就是这样;也可以是说:我不仅确信事情是这样,而且握有事情确实如此的根据。当摩尔说“我当然知道、而不只是相信我有两只手”时,“知道”大概是在前一种意义上说的;而当他由“我的确知道这是两只手”证明“我的确有两只手”,“知道”却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摩尔证明”的吊诡之处,恰在于利用“知道”与“相信”用法上的多样性玩了一个概念戏法。因为很明显,从“我毫不怀疑p”推不出“p的确为真”。要证明p为真,就要提供p必定为真的根据。


3. 维氏对摩尔“知道”这里有两只手的批评是以语言分析的方式展开的,但二人更深的争点其实在“是否存在自明的知识”。对“自明知识”的捍卫至少像哲学怀疑论一样悠久。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证,必定有某些知识构成一切证明的原始起点,其本身无须再被证明。因为我们要么认定基础前提的真是不证自明的;要么认定所有前提的真都必须得到进一步证明。如果是后一种可能性,我们就必须对前提的前提的前提……加以证明。但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要么用一个有待证明的前提证明另一个前提,这将陷入无限后退;要么用有待证明的结论证明其前提,这将陷入循环证明。在亚氏看来,无论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证明都不再可能[8]。

亚里士多德把我们引向一个三岔路口:指出“无穷后退”和“循环证明”此路不通之后,剩下的唯一一条道路——某些无需证明的知识构成了一切证明及其他一切知识的前提——似乎就成了当然之选。不过,问题也有另外一面:根据亚氏的路线图,一旦表明这最后一条道路也是死胡同,一切知识的可靠性就成了悬案。古罗马怀疑论者阿格里帕正是采用了这一论证策略。他从早期的怀疑论者那里继承了两条立论:一个是“看法的分歧”:普通人也好,哲学家也好,在任何问题上都各持己见,争论不休;一个是“相对性”:事物呈现的样子总是因观察角度或事物间关联的不同而不同。如果这两点成立,还能否有任何命题是不证自明的,就变得可疑了。实际上,他把任何无法证明的前提称作一种“假定”,它不因“不证”而“自明”。“假定前提”、“循环证明”、“无穷后退”,一起构成了所谓“阿格里帕三难”。

摩尔的所谓“证明”,就其本质方面,可以视作对亚氏的基础主义立场的一次重申。正因如此,摩尔也一样要回应阿格里帕式的质疑:他的断言在什么意义上不是武断的假定?假如承认“这里有两只手”之类的事情得不到证明,那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去怀疑?

——既然得不到证明,就没理由不怀疑,这是阿格里帕的底牌。摩尔引用康德的名言作为《外部世界的证明》的开篇:“我们只能在信念中假定外在于我们的事物存在……而如果有谁想到怀疑这一点,我们却无法以完备的证明回应他,这一直以来都是哲学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耻辱。”[9]虽说他对康德的证明颇有微词,但显然没觉得这话本身有什么不妥。可见在这一点上康德、摩尔与阿格里帕的底牌倒是完全一致。这套逻辑其实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经足够明显,概括来讲,就是以“数学证明”的模式理解真知、确信、怀疑、理由等一系列概念。以特定的命题作为自明公理和基始前提,通过保真推理导出结论,从而将确信转化为真知,这是经典数学证明的基本模式,其典型是欧基里德几何。在这里,怀疑的消除只基于两类理由:要么表明这本身就是自明的公理,要么表明这可以由公理推出,获得证明。可以说,经典意义上的数学证明本身就是“基础主义”式的,或者,更应该反过来把“亚里士多德-阿格里帕”的思路称作“证明主义”。反省“基础主义”及其问题,就意味着重新考察证明的逻辑,以及证明逻辑施用的界限。[10]


4. 回到维特根斯坦。在我看来,《论确定性》的核心要点就在于对“基础主义”、“证明主义”的清算[11]。不过抽象地看,维氏的确在一点上与亚里士多德、摩尔抱有共识:有理性的人在许多事情上都不怀疑。(§ 220)“我把手伸到火里,火会烧伤我:这就是确定性。”(pu: § 474)阿格里帕显然过分夸大了看法的分歧与相对性。但笛卡尔的怀疑等在这里:如何证明我不是在做梦?如何证明没有一个恶魔在欺骗我?或许“本来就没有地,没有天,没有带有广延性的物体,没有形状,没有大小,没有地点,而我却偏偏具有这一切东西的感觉”。[12]因此,在尚未得出证明之前,笛卡尔决定继续怀疑下去。

笛卡尔的逻辑非常明显:(a)我尚未为我的基本信念x给出证明;(b)因此可以设想实际情况与x全然相反;(c)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怀疑x。再来看维特根斯坦对这套逻辑的解构:

……可像“我知道我有大脑”这样的命题又该怎样理解?我能对此怀疑吗?对此怀疑我毫无根据!所有事情都支持它,没有任何事情反对它。但却可以想像,给我做开颅手术时发现其中空无一物。(§ 4)

维氏同样认为,(a)像“我有大脑”这样的事情无法得到证明(用以“证明”我有大脑的证据不见得比“我有大脑”本身更为确定),(b)也可以想像反面情况:我的颅骨内空无一物。但他的结论却与笛卡尔180度相反:(c’)对此怀疑毫无根据!维氏马上为这一结论补充了理由:(d)“所有事情都支持它,没有任何事情反对它。”

“alles spricht dafür und nichts dagegen.”这个偈语式的句子在《论确定性》中重复出现十余次之多。显然,这里的“所有事情”指的是我学习到、经历到、理解和相信的一切,而非由上帝之眼总览到的万事万物。所以,尽管“所有事情都支持它”,仍然“可以想像,给我做开颅手术时发现其中空无一物”。概括地说,一方面,“所有事情”并不能为“我有大脑”这样的信念提供排他的证明;另一方面,它们却对我的信念构成了最广泛的印证。


5. 我想不出有什么能比引入“印证”这个概念更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一层微妙而重要的差别。与现代汉语中的大多数论理词不同,“印证”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文词,并不与某个特定的西语词对应。粗看上去,它与“证明”的区分似乎也相当地含混随意。但我希望接下来的考察可以表明,“印证”的概念结构与“证明”颇为不同,深入理解二者的逻辑会为澄清若干疑难提供有益的参照。先来看证明与印证的几点重要的区别:

(i)证明具有保真性:设定证明的前提为真,证明就能保证结论为真。与之对照,对x的印证尽管为我们提供了相信x的理由,却不保证x必然为真。“专家的分析印证了我对未来走势的判断。”但这能否证明我的判断为真?严格的意义上,只有“未来的走势”本身才够得上证明。但在这之前我的判断满可以获得若干有力的印证。

(ii)证明的完备性体现在结论的唯一性、排他性上,体现在结论的“除此之外,别无可能”。从印证却不一定引出唯一、排他的结论。“我可以证明我的双手存在——不过我得承认,我也可能是钵中之脑……”这么说显然自相矛盾。“之后发现的一系列事实不断印证着侦探的猜测。”但这些事实也许不足以构成判决性的证据,证明侦探的判断为真;案情的真相仍可能是另一副样子。

(iii)证明中,用来证明x的论据应比x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形象地说,证明中确定性流动的方向是单向的。所谓“循环证明”实则不是证明。相反,印证x的例证不需要比x本身更为确定,因此相互印证的情况相当常见。考据学家发现《战国策》与《左传》在许多记载上相互印证,作为结论,二者的可信度同时得到了谐振式的加强。不过,若要用《战国策》证明《左传》记载属实,再用《左传》证明《战国策》记载属实,就成了“循环证明”。

(iv)一个命题一旦得到证明,便毋须重复加以证明。一个孤立的印证却几乎不构成印证,考据上称为“孤证不立”。一个印证要成其为印证,总在于此印证之外、之后还有彼印证。印证的效力着落在印证的广度、厚度上。“专家的分析印证了我的判断”:专家的说法之所以比道听途说远为有力,不是由于专家之言就不可错,而是由于专家之被认作专家,原本基于他的专业技能已然在许多事情上得到了印证;道听途说却零碎轻飘,“只是个说法”,少了进一步的印证。对x最深厚、最有力的印证是:“所有事情都支持x,没有什么反对x。”


6. 上面提到《论确定性》的要点在于对“证明主义”的清算,可以进一步说,维特根斯坦的洞见在于摩尔命题的确定性既不依赖于完备的证明,也不是凭仗其自身的终极自明,而是植根在普遍印证中。

《论确定性》聚焦在这样一个特定的领域,其中只有印证,而不再有证明。人皆有一死。我们怎么证明这一点?我们有限的所见所闻,再加上自然齐一性这条推理原则?但同样的事情曾一再发生并不能证明同样的事情将再次发生。(§ 295)那么,只是证明了有较高的条件概率?一旦进入了这条“证明主义”的思路,“确信”似乎就成为了“知道”的一道不完美的影子;似乎我们之所以未知先信,单单出自一种要不得的漫不经心。(pu §§ 472,482-3)

关键点在于,信念的确定性所要求的不是完备的证明,而是普遍的印证。“当我们开始相信什么,我们相信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命题”,“不是一些单独的公理”,“而是由一系列命题构成的一整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前提与结论相互支持”。(§§ 141-2)我相信人皆有父母,我所相信的不单是我认识的所有人都有父母,而且包括我关于人类性生活及人体解剖学和生理学所学到的所有事情,以及关于动物我所听到、看到的一切。(§ 240)在这一大批信念与知识紧密编织成的一整个系统中,它们得到交互的印证。

的确,人们常有一种印象:一类信念不管拥有多么广泛的印证,只要未获证明,总包藏着那么一丝可疑之处。那么,你用自然齐一性未经证明这一点就能说服我把手伸进火里吗?(pu § 472)手伸进火里,就会被烧伤——既然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事情都在印证这一点,我自然确信不疑。只有当我们坚持从“证明主义”的眼光审视一切,这个自然而然的道理才被似是而非地改写成了所谓“自然齐一性”——一条几乎从不被使用的推理原则。(§ 135,pu § 481)

任什么都不能引诱我把手伸进火里——尽管我只在过去烧伤过。(pu § 472)这不是说:我从以往的经验中归纳出了一条普遍的结论。(§ 287,pu § 325)一大袋子弹子球,一次只许摸一个。我摸出了一个是红色的,又摸一个还是红色的,于是我猜想袋里的球都是红色的。不过,在摸出所有球之前,我还是不敢断言袋子里全是红球。我确信人被砍头不能复生,我对此却从未有过直接的经验。显然,这个信念的确定性并不立足在狭义的“(感官)经验”上,而在于它与其他相关、类似的经验连成了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这个信念得到了普遍的印证。(§§ 274,102)下一个球是什么颜色,与我在其他事情上的经验没有联系或只有微弱的联系,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我已经摸到了相当数量的红球,这对我的猜想也只构成了偶然的、孤立的印证。袋子里的球是不是同一批产品,将是远为重要的提示[13]。

这里,与基础主义者所设想的“倒立金字塔”结构相反,我们为信念陈述的理由并不逐级收束到更为确定、数目更为有限的底层命题上,而是弥漫到愈来愈广阔的因缘网络中。不妨在“根基”而非“地基”的意义上理解所谓“基本信念”:其确定性不在于这些信念本身足够底层或“自明”,而在于其根系同生活世界中远远近近的事情抓扯在了一起。“稳固的信念之所以稳固,不是因为它本身显而易见或昭然若揭,而是因为周围的信念把它牢牢固定住了。”(§ 144)


7. 证明与印证的诸种差别多少都与下面一点相关:(v)只有当我们有可能综观相关问题的全体,才可能有证明。“证明必须能被综观,”维氏解释道:“这说的其实无非是:证明不是实验。我们接受证明的结果,不是因为有一次得出了这个结果,或经常得出这个结果。而是我们在证明中看到了说结果必定如此的根据。”(bgm iii § 39)反过来,因为我们并不总能达到这种综观,我们在没有证明的地方寻求印证。

我确信人死不能复生,这基于我的所见所闻、我对生理学、动物学的了解等等。但我又凭什么相信这些见闻和教科书呢?因为它们本身又得到了更多事情的支持。印证一个信念的诸种信念、知识本身又得到更多信念、知识的印证和交互印证,共同结成了一个系统。因此,一个信念越是基本,拥有越是广泛的印证,它所处的信念系统就越是难以综观。“我们相信,那儿可以说有那么一座巨大的体系,而我们在这里看到它的一个局部,在那里看到它的一个局部。”(§§ 275-6)

我们很知道如何来证明宇宙深处一颗小行星的存在,却不知道如何证明我双手的存在。(参见§ 20)(除非你从一套假想的逻辑出发,要求前一个证明必须以后一个证明为前提。参见下一节。)这个基本的观察与很多道理相连。小行星的证明是一个天文学问题,只与特定的天文学问题相关。这些特定的问题以及回答这些问题的特定方式构成了一个闭合的、因此可以综观的系统,构成了“天文学”。在天文学中,天文现象有其证明。与之对照,我有两只手这件事情却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或远或近地联系在一起。人类生活的幅员有多广阔,它就在多广阔的范围获得印证。弥散到无边的印证使得全景式的综观变得不再可能。因此,作为一个问题的两面,双手的存在对我们而言具有极高的确定性,却又不可能得到证明。


8. 证明必须能被综观,这决定了证明的逻辑只适用于局部的、闭合性的论证。从这个角度上讲,证明之所以可能,倒在于我们已经把无可证明的问题作为无关问题屏蔽在了证明的系统之外。数学证明的确定性基于墨水纸张以及记忆的可靠吗?那么,墨水纸张和记忆的可靠又由什么来证明?(pu ii p.226)固然,我们可以另找一些办法证明特定材质的墨水纸张品质可靠,或某个人在某些事情上的记忆可靠,但这些证明同样要把许多因素不加证明地排除在外。要证明墨水纸张的可靠,是不是先要证明我视力的可靠?即使视力可靠,又如何证明墨迹不会不知不觉地起变化?又如何证明我不是钵中之脑?……显然,假如一定要先把凡此种种证明个遍,将不再有任何证明。反过来,把哪些无可证明的问题屏蔽在外,可以说定义了不同类型的证明。

可以区分证明的内部前提和外部前提。内部前提构成了证明中的前件、根据,外部前提构成了使证明活动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假如我们必须借助电脑来完成一个数学证明,那么电脑坏了,证明就进行不下去了。但电脑运转正常并非数学推论的根据。修理电脑不是在进行数学证明,相反,这时证明工作停止了,我们修复使这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外部条件,以便重新回到证明。


9. “摩尔命题”之所以对我们而言有着极高的确定性,在于我们在这些事情上的确信不疑构成了我们所有的生活实践共享的外部前提:比如地球已经存在了许多年,比如我有两只手。(§ 414)“我的生存基于我乐于相信许多事情。”(§ 344)我们要燃火取暖,耕种土地,锻造工具以至操作电脑,在进行所有这些活动时,我们都用到了双手。要怀疑手的存在,我们就会寸步难行。坐在摇手椅中的哲学家似乎有那么一会已经说服自己相信,双手的存在远没有看上去那么确定无疑。突然间电话铃响了,他不假思索,马上伸手抓起话筒。

“我并非明确地习得了那些对我而言稳固不移的命题。我可以是后来才发现了这些命题,发现它们就像一个自转体的轴。这个轴稳固不移,不是由于它被什么东西固定了,而是围绕它的运动决定了它的稳固不动。”(§ 152)我们先备好纸笔,再开始演算;我们却不可能先设计好了该相信些什么,万事俱备,才开始生活。如果从不使用汉语讲话,“我懂中文”这个确定的信念从何而来?也许从来没有人明确教给我人类的双手不会像露珠一般悄悄地消失掉,我做这做那,自然就接受了这一信念。“并非是某些命题以真理之光照亮了我们”,仿佛我们可以一眼洞烛最终的确定性;最为基本的信念印证在最为基本的行动方式中。(§§ 204,110)因此可以说,以基本信念为前提条件的人类活动又反过来支撑着基本信念本身。“我到达了我的信念的底层。差不多可以说,这里的墙基是由整栋房屋支撑的。”(§ 248)

我们的生活延伸到哪里,确定性就延伸到哪里。我们怎么一来就觉得地球的存在比宇宙深处某颗小行星的存在更为确定?因为地球是我们的家园,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印证着地球的存在。类似的例子是:只来过我家一次的人多少会乐于承认可能记错我的住址,我自己却不可能接受这种怀疑。(§ 70)两个例子都不关乎心理,而关乎逻辑。其中的逻辑是:当一个信念与我们生活中所有的经验、判断、行为抓扯在一起时,对它的深信不疑也就构成了我们的一切行动得以继续的基本条件。因为若要摇撼这个信念,就不得不连带着摇撼我的生活本身。(参见§§ 66-69,83,211等)


10. 但我们有时不得不摇撼某些对我们而言极为基本的信念。楚门陷入了深深的怀疑:他是不是生活在一个庞大的摄影棚里?他的母亲、妻子、发小是不是一直以来都在欺骗他?身边的所有人会不会全是逢场作戏的演员?……而且事实表明他的怀疑竟然是正确的[14]。那么,不也可以设想我自己处在与楚门类似的状况吗?或者,我之所以不怀疑,只是因为我不愿设想这类严酷的怀疑?

不过,“我能愿意怀疑就怀疑吗?”(§ 221)我们怀疑,不是因为可以设想怀疑。(pu § 84)楚门怀疑的理由不是他也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古怪的世界,而是在他的世界中古怪之事就在接连发生。我满可以设想一个人每次打开家门前都怀疑门后挖出了个大坑,设想也许有一天情况竟表明他怀疑得对,但我并不因此在同样的情况下产生怀疑。哪哪都正常,我为什么要怀疑?

的确,正如前述,普遍的印证不等于完备的证明,这意味着即便我们的信念系统得到了我们生活中一切事情的印证,这一点本身并不能证明我们的所信为真知。仍然可以设想有一些重要的事实落到我们的一切所信之外。甚至在更为抽象的意义上,可以设想我们所有的看法、信念只是一团系统性的幻象。用流行的术语说,我们的信念系统可以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达成系统融贯,或者,不同的信念系统可以在同一个世界中达成系统融贯[15]。著名的梦境论证、恶魔论证、钵中之脑等都是这样的例子。不过要点仍在于,反面情况的可以设想,不意味着这一设想得到了印证。事实上,仅仅“可以设想”恰恰表明了这一设想没有取得任何印证。“一切事情”都印证着“我有两只手”,却没有任何事情印证反面的设想——一切比零,因此对我们而言,如此确信并无可疑之处,如此设想并无可信之处。

与“证明”、“知识”、“真理”这一族概念不同,“印证”、“信念”、“看法”并不属于排他性概念。确信x,不等于确信x是唯一的真相,确信除x之外别无可能。无视这一差别,才会急着把一切与己不同的信念系统宣布为异端,或者把“未知其真,却已先信”指责或颂扬为信念的非理性本质,并要在“纯粹逻辑”的世界里剔除掉它。不过,理智、开明的信仰不恰恰在于:一方面,我承认我并不知道其他的信仰是否为错信;另一方面,我坚持我的信仰是无可取代、无可动摇的?信念并非没有逻辑,而只是与知识证明的逻辑有所不同。证明主义过于匆忙地把证明的逻辑套用到信念上,才会把这中间发生的抵牾不合归于信念的不合逻辑。


11. 对信念的真正威胁不在于信念得不到证明,而在于得不到印证。而谈到“得不到印证”,指的当然不是无法在假想中得到印证。总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在印证,而不是假想到的事情在印证,甚至也不是道理、逻辑上的推证在印证。《汉语大词典》对“印证”的第一条释义是:“通过对照比较,证明与事实相符。”这则解释有其问题:印证不见得是对与事实相符的证明。不过“事实”与“印证”的确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则现成性。

试比较:我们为数学命题做证明,为看法做论证,但无法“做印证”。我们可以作证:我们的所见所说所做可以作为证据,使某个看法得到印证、证实。但我们无法“做出一个证据”(“做出一个证据/印证”更像是说“伪造一个证据/印证”)。(vi)如果在取得证据与施行论证之间做出区分,那么证明可以分属两边,印证与证实则专属于取得,而非施行。

印证不属于推证、论证。与此相关,一类所信在信念系统中所处的位置越是基本,就越不可能从道理、逻辑推知,越不可能在它与不同的所信之间构造出论证。实际上,我们简直不知道怎么可能以及有何必要为像“我有两只手”这样的事情构造进一步的论证,或者再额外做点什么来加固其确定性。植根在普遍印证之中的基本信念自然地、可说自顾自地生长起来,如同一个生态系统,如同我们的生活本身。

生而为人,我们不可能总览所谓“一切事实”。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没有生就上帝之眼,而且因为我们不可能独立于任何信念系统看到“明摆着的事实”。即便有一个更高的存在把真理呈到我眼前,我是不是还得先确定我真地睁开着眼睛?(§ 578)就此而言,即便上帝也不能代替我们为信念的确定性给出最终的保证。(§ 554)我们历史地生活在基本信念的既定系统中,这为我们的一切所知、所信划定了地平线。也因为如此,我们不可能为我们到底应该相信和怀疑什么给出一劳永逸的论证或证明。

“事情在我——或所有人——看来是这样,推不出事情就是这样。但却可以问:这里能否有意义地怀疑。”我确信我有两只手。这既非自明的知识,也不可能得到完备的证明。但我无从怀疑这一点,因为这背后是所有事情为之给出的印证。


参考文献:

陈嘉映:(2010)《普遍性:同与通》,《中国文化》2010年第1期。

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庞景仁译,商务,1998。

aristotle, posterior analysis, trans. by g. r. g. mure, kessinger publishing, 2004.

kant, immanuel: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frankfurt a. m. 1981.

moore, g. e.: 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 in philosophical papers,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59.

moore, g. e.: certainty, in philosophical papers,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59.

stroll, avrum: (2004) wittgenstein’s foundational metaphors, in the third wittgenstein, ashgate, 2004.

stroll, avrum: (2005) why on certainty matters, in readings of wittgenstein’s on certainty, palgrave macmillan, 2005.

wittgenstein, l.: (bgm) bemerkungen über die grundlagen der mathematik, suhrkamp, 1984.

wittgenstein, l.: on certainty, blackwell, 1979.

wittgenstein, l.: (pu)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blackwell,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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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moore, 146。

[2] 在写作时间更晚些的《确定性》(moore, 226-251)中,摩尔尝试过一种对“梦境论证”的反驳:一方面,怀疑论者可以说“如果我不知道现在没在作梦,我就不知道我现在是不是真地站着”;另一方面,摩尔却可以说“如果我知道现在站着,我就知道我现在没在作梦。”两个论证同样好。因此,在怀疑论者提出更好的理由之前,摩尔认为仍有权利坚持他的论证。不过摩尔坦承,这篇论文中包含着他“无力修正的糟糕错误”。(moore, preface)

[3] moore, 146。

[4] moore, 149-150。

[5] moore, 44。

[6] 本文中《论确定性》的引文只注明节数。

[7] 多数评论者这样分析摩尔证明:证明的前提是:在摩尔(以及在场的听众)看来,这里有一只手;因此结论:这里有一只手。

[8] aristotle, book i, 1-4.

[9] kant, b xxxix, xl.

[10] 现代数理逻辑中的“证明”概念有了诸多变化。但作为一般论理词的“证明”,特别是基础主义框架下的“证明”,仍然是以经典数学证明作为范型的(参见下文“证明”与“印证”的比较)。本文暂不讨论现代数理逻辑意义上的“证明”。

[11] stroll(2004,2005)举出维特根斯坦是基础主义者的“文本证据”:在数量占全书十分之一强的段落里,维氏都明确地使用了与“基础”有关的语汇(foundational language),比如grund, boden, fundament等。在我看来,以此作为维氏是基础主义者的证据是远远不能成立的。首先,乐谈“基础”就是主张基础主义吗?其次,在stroll所举的段落中,有大约一半的段落谈的是“根据”、“理由”,与“基础”没有直接关系。维氏的思路与基础主义的整体性差异详见下述。

[12] 笛卡尔,18页。

[13] 这个例子及相关的表述引自陈嘉映(2010)。这里讨论到的“普遍”印证,不是在“周遍的普遍性”的意义上讲的。

[14] 这个例子出自电影《the truman show(楚门的世界)》。

[15] 维特根斯坦的若干提法会给人一种融贯论式的印象。但他的立场与各种流行的融贯论理论仍有着基本的不同。在我看来,无论后者意义上的融贯论者还是非融贯论者,都明显地是把融贯论当作一种证明性理论来看待的:争论的主题始终是一个命题如何能够从它与其他命题间的融贯关系得到证明。这里提到的一信念系统可与多个世界兼容或多个信念系统可与同一世界兼容的问题,是对融贯论的著名反驳之一。但如所述,这一点并不构成对维特根斯坦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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